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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15 09:44:00 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在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紀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員會或人民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組織結構及職責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條勞動合同簽訂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續訂、終止、變更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按照甲方單位規定或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采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一)員工患病后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市)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公司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釋義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書是處理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重要法律依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本制度中所稱的勞動合同書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主件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頒布的依法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因培訓學習而簽訂的服務期協議及競業協議及其它基于崗位不同而簽訂的各類協議或承諾書、責任書等。

              第四條勞動合同管理主管部門及職責

              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擬訂集團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

              2、制訂與勞動合同相配套的各項規章制度;

              3、辦理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和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4、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5、檢查指導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協助子公司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6、遇重大勞動爭議,向上級領導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7、保管集團公司本部員工及子公司負責人的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二、子公司辦公室:

              1、辦理本公司員工勞動合同訂立(含續簽)、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2、按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手續;

              3、負責本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處理勞動合同爭議;

              4、遇重大勞動爭議,及時上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5、保管本公司員工(公司負責人除外)勞動合同文本及與簽訂(含續簽)、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合同有關的文件。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基本規范

              第五條《勞動合同書》文本管理

              一、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必須統一使用集團公司正式頒布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特殊情況需使用別的勞動合同文本須報請集團公司批準后方可簽訂。不得擅自擬訂或使用已廢止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使用的《勞動合同書》標準文本,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依法擬訂或修訂,經集團公司法律顧問審核,報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批并報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后正式頒布執行。

              第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及試用期的確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原則上經營、管理崗位,中高級銷售、服務顧問和技師,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為三年,;其他崗位人員為兩年,第三次(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的期限需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二、新入職員工試用期原則上根據合同期限長短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試用期為三至六個月。

              三、子公司依據上述原則根據本公司崗位設置、崗位重要性、人才市場供需等實際情況決定各崗位第一、二次勞動合同期限。

              第七條集團所有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對不簽訂勞動合同者,不予以聘用。

              第八條勞動合同須經員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后方能生效。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親自簽字的,可委托公司負責人代簽。未經書面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律無效;因代簽無效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代簽人負責賠償。

              第九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及員工各持一份。不得扣壓或代為保管應由員工自行保管的勞動合同。

              第十條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勞動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按集團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要求,管理好《勞動合同書》及其相關文件:

              一、建立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匯總表(電子檔)(附件二)。

              二、《勞動合同書》的相關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培訓協議;

              2、保守商業秘密協議;

              3、崗位職任書;

              4、個人月度績效考核表和工作能力評估表。

              5、違約或違紀記錄;

              6、其他專項協議;

              第十一條集團各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在集團內法人單位之間調動(不含短期支援性借用),需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辦理異動審批手續,無經濟賠償金,并與新單位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訂立勞動合同作業規范:

              一、訂立勞動合同前需進行的準備工作

              1、合同訂立前,雙方應就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條件、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進行充分協商,新簽約人員應按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協商試用期限。公司應向擬簽約員工告知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和與其工作有關的情況。

              2、合同訂立前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負責對被錄用員工的身份、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戶口、房產證等)、年齡、住址、健康狀況、學歷證書、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相關資格證書、與原單位解約證明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查,重要崗位應要求員工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對提供資料不真實者不予簽訂勞動合同。

              3、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等其他

              條款,并約定,違約所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①服務期是指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約定,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②保守秘密或競業限制是指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二、合同填寫規范:

              1、簽約雙方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協商確定其權利和義務。

              2、合同中空白之處內容的填寫應符合雙方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一致后再填入相關內容。所填內容不得涂改。不得隱瞞或欺騙。

              3、《勞動合同書》相關內容的填寫必須字跡清晰,用詞準確,對不用之處或空格應寫無或用粗實線劃去。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履行與變更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雙方均應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四條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變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五條合同履行及變更規范

              一、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履約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對違規情況及時糾正并以書面方式記錄,列入相關檔案。

              二、合同內容發生變更時,應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雙方簽字、蓋章后,雙方各執一份。公司持有的應隨原合同一起存檔。

              第五章勞動合同續簽規范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同期滿處置意見征詢單》(附件三)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簽手續。

              第十七條續簽勞動合同時應在勞動合同到期前三十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書面了解員工本人及所在部門意向。

              二、員工本人同意續簽的,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將結合員工工作部門意見及日常考核情況報呈分管領導和公司負責人審核批準。

              三、經公司負責人審批同意續簽的,辦理續簽勞動合同,雙方蓋章簽字。

              四、公司負責人審批不再續簽的,給予書面通知。

              五、續簽的勞動合同,自前份勞動合同期滿次日起生效。

              第六章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

              第十八條協商解除。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書》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或依《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出現時,簽約雙方中的其中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出現勞動合同約定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幾種情形,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作業規范

              一、公司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滿,因員工與公司任何一方決定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按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規定辦理離職手續。

              二、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后,由勞動合同管理部門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員工離職證明》(見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附件四)。

              第七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合同期滿員工方不愿續簽勞動合同的,按雙方合同約定及集團公司《離職管理制度》執行。對涉及服務期及競業限制的人員,按勞動合同、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協議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及經濟賠償。擅自解除勞動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及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對員工予以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4

              一、目的和范圍:

              本著公司與員工雙向選擇、自由用工的原則,監督中心承諾為員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圍,良好的學習、培訓環境,提高員工績效和勞動保護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與《勞動法》相一致,如有不同解釋,以公司管理制度、勞動合同和《勞動法》為準。 本規定適用于監督中心所有員工。

              二、權利和責任

              1、 監督中心主管負責與公司人事一起統計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

              2、 公司人事主管提前2個月通知監督中心合同到期的員工;

              3、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

              4、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1個半月與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面談,同時填寫評價表;

              5、 監督中心經理提前一個月把員工填寫的《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和評價表提交公司人事;

              6、 公司人事委討論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到期前10天通知員工本人。

              三、具體規定:

              1、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提前1個半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如果本人在海上或者

              外地工作,應本人簽字后以傳真或掃描的方式把意向書反饋到監督中心;凡不按時填寫《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視為自動放棄續簽合同的權利;

              2、 合同即將到期的員工不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應提前1個月向監督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監督中心考慮與員工面談并做相應的挽留工作;如不能挽留,應在員工合同到期一個月內提交員工申請給公司人事部門;

              3、 填寫了《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的員工表示本人愿意與公司續簽合同,由監督中心經理與員工面談,并填寫《員工評價表》,對員工進行一個合適的評價以及推薦公司續簽合同;

              4、 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理由

              1) 連續三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

              2) 合同存續期間四次績效考核最后一名,并無任何改進措施的;

              3) 無理拒絕工作三次以上的;

              4) 工作態度惡劣,合同存續期間甲方四次給予低評或者兩次被甲方遣返的.;

              5) 一次性連續曠工達10天以上或者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達20天的;

              6) 本人不愿意續簽并經過監督中心經理挽留仍不愿意續簽合同的;

              7) 無正當理由擅離職守的;

              8) 給監督中心乃至公司造成聲譽受損的;

              9) 泄漏公司秘密,例如泄漏工資獎金等公司規定的秘密;

              10) 其它。

              四、推薦不予續簽合同的解釋:

              1、 一次性連續曠工是指海休期間休完海上占用的雙休和節假日逾期不到公司報到的,并

              無任何書面或者電話、郵件等方式請假的員工;

              2、 合同存續期間累計曠工時間20天為界,20天以下員工本人書面表示有悔改意向的, 應給與訓誡和降級處理,原則上監督中心應給與續簽推薦;超過20天并經過談話仍然 不愿意悔改的員工應推薦不予續簽合同;

              3、 其它解釋應本著治病救人的原則向良好意愿方向解釋。

              五、附件

              附件一:續簽勞動合同意向表(員工本人填寫)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5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范,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注明。

              最后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簽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系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并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后寫上別名(加括號),并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并粘貼在備注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注明,并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匯總后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于凍結其工資和注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管理職責)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1、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 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三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節 勞動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 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五)科研技術骨干人員:課題科研專家簽訂十年,中級職稱以上其他科研人員的簽訂六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續訂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九條 簽訂及續訂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二節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第十二條 變更勞動合同的工作程序: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續簽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由人力資源部提前四十天將屆滿人員的《勞動合同續簽審批單》提供給相關部門領導,相關部門需在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8

              企業的人事檔案主要要圍繞檔案的作用來建立。

              企業人事檔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證職工身份、資歷,

              2、預防發生勞動糾紛,

              3、記載職工工作業績,

              4、確定職工工資待遇等。

              對考證職工身份、資歷需留存身份證、學歷證、職業資格證等復印件。注意法律規定不得扣留原件,企業不留存身份證復印件會受到勞動保障監察的處罰。對預防發生勞動糾紛需留存失業證復印件或個人未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申明,簽訂的勞動合同原件,續簽的勞動合同原件,領取單位發放的服裝、證件、辦公用品、重要設備等的簽收單據,證明職工個人已經知道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證據(如簽字的內部規章制度原件)等。對記載職工工作業績需留存單位的獎懲情況,年度的總結和各部門的鑒定,重大業績和過失的書面情況。對確定職工工資待遇需留存每次調整工資的記載等。勞動關系臺賬是便于企業人事管理和便于勞動保障行政機關監管的資料匯編,他是人事檔案的.組成部分,又與人事檔案不同。

              勞動關系臺賬要在完善的人事檔案基礎上制作,并與人事檔案的記載內容相符合。勞動關系臺賬以能夠檢索的表格為主要形式,內容可以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擬定,主要有:

              1、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學歷、婚育情況、住址、聯系電話、擔保人或主要聯系人等);

              2、簽訂勞動合同基本情況(簽訂時間、期限、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特殊約定條款);

              3、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參保種類、開始時間、繳費標準、個人帳戶號碼等)

              4、工資待遇的基本情況(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最近調資的時間、目前工資標準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況(職工請假、加班天數)

              6、領取企業公用物品的情況等。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9

              1 總則

              1.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 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 遵循的原則

              2.1 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 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 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 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 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 勞動合同的訂立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 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 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 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 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4 勞動合同的'內容和期限

              4.1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

              a 勞動合同期限、試用期;

              b 工作崗位;

              c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 勞動報酬;

              e 勞動紀律;

              f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g 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 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勞動合同期限,為三種:

              a 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 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 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 確定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4.4.1 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 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 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 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 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 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a 平時表現較差,完不成生產任務,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以及受各種行政處分,經教育后表現有所好轉的;

              b 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 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2年—5年,試用期為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 醫療期

              5.1 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 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 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 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 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 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 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 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 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 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 3 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 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 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 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 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 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 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和解除

              6.1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 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 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2 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如一個年度內違反勞動紀律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連續滿3個月及以上或累計滿4個月及以上完不成生產或工作任務的);

              6.4.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 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1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6.5.2 員工不符合上崗要求或不勝任公司安排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

              6.5.3 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 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1 員工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6.7.2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3 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違反計劃生育的按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

              6.7.4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 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 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6.9.2 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身體健康的;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 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 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 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章 勞動合同內容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各用人單位(部門)對職工的勞動合同管理、選拔聘任管理、績效管理、薪酬管理、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獎懲條例、保險福利、職工培訓等各項規章制度以及職位說明書、聘任書等應為勞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 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進行客觀的記錄和評價。員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在試用期內提出,避免在試用期過后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員工符合國家有關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制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并送達本人。

              需提前30日下達通知書告知本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送達員工本人簽收,并要求當事人在送達通知書上簽字。事前了解當事人有拒絕簽字傾向的,應事前安排公證人員一同到場,并由公證人員出具送達證明。無法當面送達本人時,應采用報紙公告等形式送達。

              第二十三條 員工在醫療期內、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不得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上述期滿。

              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個人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不能履行擔負的崗位職責的,用人單位(部門)應及時下達《過失警示告知書》,警示并督促職工改進工作。經警示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解除其勞動合同。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部門)要及時下達《員工違紀警告通知書》送達本人并簽認,進行教育警告。經教育無效的,用人單位(部門)按照有關程序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并注明提交日期,本人應在解除勞動合同申請上簽名,加蓋右手食指指紋。員工以口頭、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申請的無效。

              第二十六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提出動議方應采取書面形式提出動議,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中應將這一事實予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后,用人單位(部門)在辦理完畢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后,將員工檔案材料交與本人,并簽收確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人員的勞動合同的文本,公司辦公室保存備查。

              第七章 勞動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到企業、職工的利益。用人單位要加強領導,規范管理,依法辦事,避免勞動爭議。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部門)應嚴格勞動合同簽訂紀律,設立過錯追究制度,嚴格禁止隨意用工,禁止或防范員工不與用人單位(部門)簽訂勞動合同,避免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部門)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部門)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勞動合同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做到依法管理勞動合同。公司辦公室應建立勞動合同管理信息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部門)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回執、存根、申請等文件應當長期妥善保留。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制度自20xx年4月1日起執行。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1

              (1)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

              a、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要求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公正、誠實、信用。

              b、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

              c、以書面形式明確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d、雙方嚴格執行。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都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遵照執行,任何一方違約,都將按規定追究違約責任。

              e、以酒店經營目標為中心。

              (2)勞動合同的訂立

              a、原在冊的固定制員工、勞動合同制員工等以及新進酒店的人員(包括新招收的大、中專、高中、技職校畢業生、調入人員、初次安置的軍隊轉業干部、復退軍人等)均實行勞動合同制。

              b、酒店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代表酒店與其他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c、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其中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簽訂一年以上有期限地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在簽定勞動合同時不明確止期;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完成某一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或某一工作的起訖的時間為條件的。

              d、新進員工應根據簽訂勞動合同的年限與有關規定,確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e、勞動合同的.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均應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3)費用賠償和經濟補償

              a、由酒店支付培訓費、分房補貼費,分配住房或受過酒店業務技術培訓的員工,因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離店的,必須按規定標準賠償酒店的損失。違反勞動合同,已經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均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

              b、員工因各種原因被酒店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酒店應按規定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2

              (一)、總則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簽定勞動合同的范圍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訂立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2、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8)、勞動合同期限;

              (9)、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3、勞動合同的期限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確定勞動合同期限條件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公司同意簽定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3)、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中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4)、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其他適合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延續、解除和終止

              1、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2、勞動合同的延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出現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5、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泄露公司商業秘密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六)、勞動爭議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附則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3

              第一節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五條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七條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第二節續簽合同實施細則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1、人事檔案勞動關系存放在集團的員工,在其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半月,人力資源部以《續簽合同審批單》方式將應續簽合同的人員名單通報各有關公司;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3、擬續簽人員如同意續簽合同,則由其本人在《續簽合同審批單》本人意見欄內,注明'同意續簽'并簽名;

              4、對于各公司不予續簽合同的人員,各公司應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續簽合同,均可據實填寫意見并簽名;

              5、擬續簽合同人員簽注意見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見'欄內,填注'同意續簽'或'不予續簽'意見,并由各公司總經理在'簽字欄'內簽字;

              6、各公司須在一周內完成合同續簽的確認工作,并將《續簽合同審批表》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7、人力資源部接到各公司報送的《續簽合同審批表》,根據集團人力資源政策,對各公司續簽意見予以審核;

              8、對不宜續簽人員,要及時與各公司溝通情況,達成共識;對公司擬不續簽而本人有意見者,人力資源部要及時找本人和有關人員核實,并提出人力資源部意見;

              9、人力資源部應在一周內完成上述審核,并在人力資源部意見欄內填注意見,報主管領導和總經理審批;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第三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規定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解除勞動合同程序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二、終止勞動合同程序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1、各公司出現辭職、合同將到期人員(含臨時工)未按規定的離職時間擅自離崗的情況,按曠工記入考勤;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保障公司與員工合法權益,規避勞動風險,根據國家、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一條公司全體員工都應當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第三章勞動合同內容

              第二條勞動合同包括以下條款:

              一、公司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員工個人基本情況:員工真實姓名、性別、戶口類型(非農業或農業)、戶籍地址及郵編、在京詳細地址及郵編、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等;

              三、勞動合同期限: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基層員工,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三年,試用期為六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三個月;對于管理人員,公司采取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為一個月,與工資掛鉤的考評期一般為一至三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對于同一員工只約定一次試用期,崗位晉升、實習期除外;

              四、勞動報酬:公司實行同工同酬,勞動合同將按崗位明確員工薪酬,明確放薪日期;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公司實行五天工作制,每周至少保證員工休息一天。休息休假依據《考勤管理制度》、《假期管理制度》執行;

              六、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七、社會保險:公司按國家相關規定為員工提供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為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其附件是勞動合同里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第四條員工應如實填寫《員工登記表》,并對薪酬表示確認。

              第五條員工應提供身份證、學歷證、戶口本首聯與本聯、資格證書等有效證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公司核實后返還員工,復印件留存員工個人檔案。

              第六條員工須承諾所填寫與提交的資料真實有效,如有姓名、戶籍、住址、電話等個人情況變更,須在變更后二日內書面通知行政人事部門,否則,員工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我省境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含在我省境內就業的外國、無國籍及港、澳、臺勞動者,以下統稱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必須在30日內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在30日內以上不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經協商達成協議后,雙方應在勞動合同上簽名蓋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上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的;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損害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的;

              (四)限制或侵害當事人一方基本權利,合同條款顯失公平的。

              第十條無效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勞動合同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必須年滿16周歲、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從事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等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需招用未滿16周歲的人員除外),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或有毒有害工種的,必須年滿18周歲。招用從事爆破性和煤礦井下瓦斯檢驗人員,年齡不得低于20周歲。

              未成年工及女工的禁忌勞動范圍,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合同期限(含試用期限);

              (二)工作任務和工種、崗位;

              (三)生產、工作條件;

              (四)教育與培訓;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保護;

              (七)勞動報酬;

              (八)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九)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十)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十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制定。經省勞動行政部門同意,各市勞動行政部門可以參照統一文本自行制定本地區勞動合同文本。

              企業自行擬定的勞動合同文本,必須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審查。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期限分為:

              (一)有固定期限的(臨時工合同期不得超過1年);

              (二)無固定期限的;

              (三)以完成某一項任務為期限的。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于常年性技術崗位和工種。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終止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限,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內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單位與原有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重新就業的合同制工人,如工種、專業對口的,可不實行試用期。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用人單位歇業、停業、依法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六)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發生變化,經勞動行政部門確認,用人單位無法調劑安置的富余人員;

              (七)勞動合同所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條件出現的。

              第二十條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需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依據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五)、(六)、(七)項以及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

              (三)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四)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的;

              (五)經用人單位同意,自費考入中等專業以上學校學習的;

              (六)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轉移工作單位的;

              (七)勞動者出國自費留學、出境定居的;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二十五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二)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醫療期雖滿但經縣級以上醫院確認仍在住院治療的;

              (三)勞動者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國家另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五)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

              第二十六條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一)、(二)、(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三)、(四)項除外),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用人單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應當支付該勞動者當年1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出現的;

              (四)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終止后,如確需留用,經雙方協商同意,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對在本單位轉為合同制職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不愿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作為最低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修訂)。

              第三十條生活補助費標準為原固定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補助1個月的工資。月工資標準按本人原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但本人月工資超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算(修訂)。

              第四章集體合同

              第三十一條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三十二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在7日內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職工個人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勞動合同鑒證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審查、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行政監督、服務措施。勞動合同經雙方簽名蓋章后,由勞動行政部門辦理鑒證。

              第三十六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配備專門人員負責勞動合同鑒證工作。

              第三十七條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辦理鑒證,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

              (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資格證明;

              (三)其他與勞動合同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鑒證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

              (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勞動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明確,文字表述是否準確;

              (四)合同形式是否規范;

              (五)當事人違約應負的責任是否合法、合理;

              (六)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符合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第三十九條經審查鑒證的勞動合同,由鑒證工作人員簽名,并加蓋勞動合同鑒證專用章,注明鑒證日期,進行統一編號。

              第四十條辦理勞動合同鑒證,應繳納鑒證費,鑒證勞動合同每份收費5元。

              第六章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由于當事人一方的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雙方過錯,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四十二條在下列條件下,當事人可免除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上約定不需負責,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定后,用人單位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并補發勞動者自解除合同之日至重新履行勞動合同之日期間的全部工資、獎金和勞保福利待遇;勞動者必須返回原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者不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之正當理由,自行離職連續15日以上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后,用人單位不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雙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一方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勞動合同管理機關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的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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