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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合同

            時間:2025-12-08 11:07:12 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經典(15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出現的次數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國際貿易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國際貿易合同經典(15篇)

            國際貿易合同1

              合同編號:________

              ________(售方)為一方,與________(購方)為另一方,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合同對象

              依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雙方簽訂的關于合作的協議,在售方國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售出,購方購入貨物。其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____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合同總金額為__________

              第二條 價格

              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價格以____________計算,此項價格系賣方國國境車上交貨,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費在內。

              第三條 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或____________國家標準,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規定的技術條件;憑樣交貨的商品品質應符合雙方確認的樣品。

              商品質量應以售方國國家商品檢驗局出具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第四條 供貨期

              售方應在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期限內發貨。在征得購方同意的情況下,售方有權按雙方商妥的數量和金額提前交貨。

              第五條 標記

              每個貨箱均應用防水顏料在箱體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右)用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寫以下標記:合同號,收貨人,箱號,毛重,凈重。

              第六條 支付

              本合同所供應的貨物之價款,由購方按照中國銀行和____________銀行關于邊境貿易支付協議書所規定的`辦法及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憑下列單據向售方支付:

              1.帳單4份;

              2.蓋有售方國發站印章的鐵路運單副本1份;

              3.明細單3份;

              4.品質證明書1份。

              第七條 保證和索賠

              賣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個月內保證商品質量,但不超過供貨之日起18個月。

              對貨物品質的異議應在發現缺陷后3個月內提出,如在保證期發現缺陷,提賠日期不能遲于保證期結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證期內出現缺陷,供貨一方應排除缺陷或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并負擔費用。

              當事人一方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進行賠償。

              第八條 發貨通知

              售方應在發貨后10天內以電傳向購方通知有關貨物自生產廠發運的情況,并注明發運日期,合同號,發動機號,件數,毛重和鐵路運單號。

              第九條 仲裁

              由本合同所產生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應盡可能通過雙方談判解決。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可提交被告國對外貿易仲裁機關審理,中方國家對外貿易仲裁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為____________。

              第十條 不可抗力條款

              雙方任何一方發生不可抗力情況(如火災、自然災害、戰爭、各種軍事行動、封鎖、禁止進出口或不以雙方意志為轉移的其他情況),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無法履行時,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限可相應推遲,在此期間合同義務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況持續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免除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此時任何一方無權向對方提出補償可能的損失。

              無法履行本合同義務方應將不可抗力情況發生和結束及影響合同義務履行情況立即通知對方。

              不可抗力發生和持續的時間應以售方或購方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書證明。

              第十一條 其他條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均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

              本合同一式兩份,以____________兩種文字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稱:__________ 購方名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電報掛號:__________

              第十三條 運輸地址

              發貨人:______________ 收貨人:______________

              發站:_______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_______

              賣方簽字:______________

              購方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2

              買方:________電傳:________

              賣方:________電傳: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___

              單位:________

              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

              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

              8.保險:__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

              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方船運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

              (電報: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__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____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________

              買方: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3

              此協議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_________(“制造商”)和_________(“經銷商”)雙方簽訂。

              1.指定

              制造商指定經銷商作為惟一獨家經銷商在其指定范圍內再銷售、租賃、出租其產品,經銷商接受這項指定。

              2.合同期限

              合同于簽約方最后簽字日期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除非合同中另有其他時間規定提前終止。在合同到期時,如果經銷商在合同期內認真完成履行合同義務,合同雙方可協商更新或處長合同條款。

              3.合同雙方關系

              雙方承認并同意經銷商是分離且獨立于制造商的。這種經銷合同不應被視為建立了某種雇用、合伙、合資、委托或其他類似的關系。無論哪一方都不對另一方負有償還債務的責任,也無權約束另方去履行任何合同。經銷商可自主雇用或聘用任何人員或獨立合同人,而制造商則無權限制雇用或解雇這些人員。經銷商有責任保證在_________國從事商業行為時遵守當地法律要求。經銷商應負責支付在_________國銷售貨物所發生的所有稅費及費用。制造商不對經銷商從事再銷、租賃、出租貨物等有關經銷行為所引起的損失、索賠及其他負有賠償或保證的責任。

              4.經銷商義務

              a.經銷商應在指定范圍內從制造商手中購買并銷到客戶手中的產品積極促銷、出售、租賃、出租及提供售后服務。

              b.經銷商應經過慎重思考使用各種不同銷售方式,包括彩目錄、郵購、電話或電子方式在指定的范圍銷售產品。

              c.經銷商在其選定的地點上至少要開辟一個店用做銷售、租賃或出租制造商產品。該零售店必須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開張,在指定地點內的其他零售店的開業則由經銷商選擇。

              d.經銷商不得銷售、租賃、出租其他任何非制造商制造的產品、商品、配件等,也不得從事經營與制造商產品相同、易混淆或其他帶有欺騙性的類似功能的產品。

              e.經銷商不得銷售、租賃、出租制造方產品給其他公司用于銷售、租賃、出租或從事其他類似產品的行為。

              f.經銷商應負責整個商業行為的全部費用,包括稅、勞工費及可能出現的罰款。

              g.經銷商應負責獲取并持有為進口、運輸、倉儲及銷貨所需的各種進口許可、運輸證明、商業執照及其他類似文件。經銷商還應負責向制造商提供為將其產品運到目的地所需的進口和運輸的所有文件,如經銷商不能在制造商發貨的期限內將所需文件提交制造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發貨方面的拖延將不被認為違約。

              5.制造商的義務

              a.除非由經銷商失誤導致的拖延或因為合同中不可能提供的內容,否則制造商應在經銷商訂貨后_________天內將經銷商所訂的全部貨物送至經銷商處。

              b.如果經銷商在進口方面履行其職責,制造商就應將經銷商訂購的貨物送到經銷商指定的地點。在發貨期內制造商應負責獲取各種出口所必須的許可證和檢查文件。

              c.如果制造商出于某種原因中斷了產品的生產,應立即通知經銷商,然后在中斷以后的一段時間內完成更換已售出的中斷貨物所需的配件和服務。

              d.制造商不得將產品售給經銷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實體用以在現有范圍內銷售、再銷售、租賃、出租同一產品或與制造商產品類似的具有欺騙和混淆性的產品。

              e.貨物運達后,制造商不得將其產品銷售給除經銷商以外的任何人或實體用于直接使用。

              f.制造商應及時就獲得或收到有關潛在用戶的各種線索、希望等類似信息通報經銷商。

              g.制造商可提供給經銷商一份關于產品的零售、租賃、出租的參考價,經銷商不受此價格的約束。

              h.制造商還應向經銷商及其人員提供培、技術支持及產品使用、運行、維護修理等方面的援助。

              i.制造商應堅持不斷地投入廣告宣傳,以便在其本行業及公眾面前樹立良好的質量信譽和產品形象。

              j.如經銷商需要,制造商應給經銷商提供銷售材料和技術指標。

              6.訂貨

              雙方同意經銷商按如下條款訂購:

              a.首次訂購:在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內,經銷假商應向制造商訂購第一筆總金額不少于_________(幣種及金額)的貨物。制造商按合同規定送貨,經銷商支付貨款。第一筆訂購價應為_________(幣種和單價金額或標明在附在合同后的現有產品的清單上)。

              b.隨后的最少訂購。為保持在特定范圍同的獨家權,經銷商在其首筆訂購后必須至少按以下頻率和金額續訂:

              (1)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一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或幾筆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

              (2)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二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于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3)在合同生效后的第三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于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4)在

              合同生效后的第四個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于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5)在合同生效后的每_________(數字)月內,至少應有一筆不少于總共_________(幣種和金額)的訂貨,直至合同終止。

              c.不可抗力。如指定范圍內的市場需求由于某種經銷商控制能力以外的原因下滑,以至于按合同規定的訂貨金額不再有商業上的可能性,只要情況一直持續,將不實行最少訂購的要求。

              7.價格和支付條款

              制造商應按現有產品清單上的價格向經銷商收取貨款,直至制造商決定更改其中的價格。制造商保有更改任何一項價格的權利,那時制造商應負責向經銷商提供一份新價格清單,價格中不包括運輸費、保險費或進口關稅,所有這些都應由經銷商承擔。制造商商應承擔出口許可費及雜費。如經銷商的訂購在制造商通知其價格變動前就已到達制造商手中,制造商應認可在價格變動生效前的原價格。送至經銷商的貨物應于_______天內以現金支付。經銷商有獲得在貨物發票日_______天之內支付而享有_______%折扣的權利。

              8.匯兌受阻時的支付方法

              如合同任何一方國家嚴格控制向另一國付匯,制造商應指示經銷商暫將待付賬款存入經銷商所在國銀行以制造商名義開立的帳戶上。存款銀行需由制造商指定,當經銷商向制造商出具該筆存款已辦妥的文件時,制造商應給經銷商開立收據。

              9.質量擔保

              制造商給予經銷商對售出商品的質量擔保與給予其他客戶的一樣。經銷商必須做到給予每一個購買者同樣的質量擔保。經銷商無權更改制造商擔保的任何條款。制造商應當及時修理、更換所有失靈的、無法操作的或有其他缺陷或擔保條款范圍內的貨物,無論該產品是由經銷商還是經銷商的客戶所擁有。

              10.保障

              a.經銷商應保障或使制造商免于遭受各種因經銷商從事、經營或執行合同造成的人員傷害或死亡以及財產的損失或丟失而引起的索賠和傷害。

              b.制造商應保障并保證使經銷商免于任何由于貨物本身的損壞、失靈、故障導致的傷害和索賠,除非這些傷害和索賠是由經銷商本身或其他原因引起,或是歸因于經銷商的引導、運作或履行。在全部合同期間,制造商應對售給經銷商的所有產品的產品責任負責保險,在總保險額內按每次交貨數額至少承擔__________________(幣種和金額),這種保險把經銷商稱為附加保險方

              11.知識產權

              a.制造商在所有產品標識、名稱、設計、專利和與產品有關的商業秘密等方面擁有有價產權(稱知識產權)。以上這些權利全部屬于制造商而非經銷商。經銷商不得宣稱其擁有制造商的知識產權,也不允許經銷商將制造商的名稱作為其自身名字的一部分。知識產權由制造商所有。

              b.經銷商被授權使用制造商知識產權技術從事有關制造商產品的經銷、再銷、租賃和出租事宜。經銷商無權使用制造商技術用于其他目的。

              c.所有與制造商產品有關的廣告促銷材料、報價、發票、標簽、裝積容器和其他材料均要附上一張聲明:即“與產品有關的知識產權技術由制造商所有”。同時還須注明經銷商只是該產品的`經銷商。

              d.經銷商禁止以任何方式更改制造商用于產品的知識產權技術。所有產品細節、色彩和設計必須嚴格按照制造商提出的要求。

              e.經銷商只能出售使用制造商知識產權技術的產品,禁止經銷商將制造商知識產權技術用于任何制造商生產的半成品上。

              f.經銷商不得或試圖協助他人復制制造商產品,也不得生產制造或出售任何與制造商產品混淆或具欺騙性的類似產品。

              g.經銷商不得從事任何會使制造商的注冊或權利無效的行為。經銷商不得試圖改變或終止制造商知識產權的注冊,也不得協助他人從事上述活動。

              h.如違反本段文字所述行為將直接導致合同的終止。而且,雙方都認可違背本段所述行為將會損害并削弱制造商在名聲、信譽、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有價權利且造成嚴重損失。因難以衡量這些界限模糊的權利,所以判定損失是不切實際且不可能實現的。鑒于此,雙方同意,如果經銷商違背了上述條款所述內容,制造商有權根據每次違約情況按照標在合同附件上的價格處以_____%的損失賠償。

              12.合同轉讓

              合同任何一方在沒有另一方書面認可前不可隨意轉讓合同。任何一方不可隨意撤回其做出的認可。制造商可以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撤回認可意見:經銷商未履行雙方認可的合同規定的責任;建議的受讓人因財務問題不能履行經銷商遺留的合同責任;受讓人拒絕執行合同規定的經銷商義務,或受讓人未能達到制造商擬定的對新經銷商的標準。

              13.獨家經銷權的終止

              如經銷商不再訂購或不能支付合同規定的最小一筆訂單,如經銷商的失誤難以原諒或不能被確認是合理的,制造商惟一能做的補救就是終止經銷商在指定區域內的獨家經銷權。制造商應在真正終止經銷權之前______天內通知經銷商,要求其修正失誤,否則

              將取消獨家經銷權。如經銷商在通知日期內修正失誤,將不取消獨家權。獨家權的取消不會自行生效。無論經銷商是否擁有獨家經銷權,只要經銷商沒有另外違反合同規定,合同將僅做職下修訂且繼續有效:經銷商在指定區域內沒有獨家經銷權,制造商亦無義務禁止其銷售或其指定他人銷售產品及提供給經銷商潛在的用戶名單。

              14.制造商的合同終止權

              制造商終止合同并不影響其采取如下的補救措施:

              a.如果出現以下情況應立即通知經銷商合同終止:

              (1)經銷商被判定破產;

              (2)經銷商對任何金錢判決表示不服,持續_________天或更多天的不履行判決的行為;

              (3)經銷商無力償還債務,或有一個被指定的接收人處理經銷商的資產;

              (4)經銷商因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其權利或產權;

              (5)經銷商對重新組織或重新安排其財務和貿易事務提出訴訟,或者別人對經銷商提出對上述事項的訴訟。

              b.在收到書面通知要求補救過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訂單要求,如經銷商仍不執行合同,合同終止通知將生效;而如果經銷商在通知期內補救過失,合同終止通知將不生效。

              15.經銷商的合同終止權

              經銷商終止合同并不影響其采取如下補救措施:

              a.如出現下列情況立即通知制造商合同終止:

              (1)制造商被判定破產;

              (2)制造商無力償還債務,或者有一個被指定的接收人處理制造商的資產;

              (3)制造商因債權人的利益而轉讓其權利或產權;

              (4)制造商對重新組織或重新安排其財務及貿易事務提出訴訟,或者別人對制造商提出對上述事項的訴訟。

              b.在收到書面通知要求補救過失的_________天后,除了最小訂單要求,如制造商仍不執行合同,合同終止通知將生效;而如果制造商在通知期內補救過失,合同終止通知將不生效。

              16.合同終止時的產品回購問題

              如果合同因任何原因終止,制造商可以但沒有必要回購經銷商尚未賣出的產品。如果產品牌新且可再轉賣的狀態,制造商將以經銷商購買的價格回購產品,不包括海運、空運、報關和倉儲費。如產品未被制造商回購,經銷商可自行處置。經銷商應保證產品保持不侵犯制造商知識產權或有損制造商名聲的狀態。經銷商應返還或銷毀制造商所有有關知識產權的資料。

              17.合同的補救

              合同雙方期望建立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最終,雙方會經過友好協商努力解決一切分歧。但當雙方發生爭議而又不能協商解決時,應提交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名稱)解決。除非雙方財政部在其他地點,否則仲裁應在__________________受理。一切仲裁裁決都將是最終的、不可再上訴的、結論性的。爭議也可以提交法院通過審判解決。本條款并不限制制造商在其知識產權獨有權受侵犯時尋求任何其他可能的補救措施。

              18.合同的修改

              僅憑合同雙方書面簽字認可才可對合同進行修改。

              19.通知

              所有合同項下的通知必須以書面方式按合同標注的地址送交另一方。如合同一方地址有變化,必須在地址生效后_________天內通知另一方。通知送達日期以收到通知日計。

              20.放棄和拖延

              任何一方都不能因為另一方放棄了合同賦予它的權利而放棄合同賦予自己的違約賠償請求權和嚴格按合同履行的要求。

              21.合同條款

              合同雙方履行合同條款表明雙方愿意受合同條款的約束。合同本身就是一個完整的協商結果。一旦形成合同,以前雙方所有談判、諒解、說明材料即告失效。合同雙方受合同鞭策、約束,各自有機會聽取獨立專家的建議,包括來自律師和會計師的。雙方對合同條款可做出獨立決策。如合同中某一條款未生效或失效,可對該條款進行修改并使之可行;如未做修改,則要刪除該條款,合同其他部分仍舊有效。

              經銷商(蓋章):_________制造商(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4

              合同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根據下列條款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列貨物,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本合同如下:

              1.貨物名稱及規格:_________

              2.質量和數量的保證:_________

              賣方保證商品系全新的且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和質量的各項指標,質量保證有效期為貨物到目的港后的12個月。

              3.單位: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

              4.生產國別和制造廠商: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單價:_________ 總值:_________

              7.付款條件:

              (1)離岸價條款:

              a.按合同規定賣方應在裝運之前30天用電報/或函件通知買方合同號碼、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尺寸及何時可在發運港口交貨,以便買方訂艙。

              b.賣方對運貨船抵達后由于未能按期將貨物運交裝運港口而造成的誤船或滯留裝運應承擔責任。

              c.在貨物裝運之前,賣方應承擔貨物的全部費用與風險,而在貨物裝運之后,貨物的全部費用則由買方承擔。

              (2)到岸價條款(不包括保險):

              a.賣方在裝運時間內應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得轉運,合同貨物不得交由懸掛買方不能接受的國旗之船舶運輸。

              b.若貨物系由郵寄或空運,賣方應在發運前30天,按照第8條規定,用電報/或信件通知買方大約的發貨期,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等。賣方在發貨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價格及發貨日期通知買方,以便于買方及時購買保險。

              8.裝運口岸:_________

              裝運通知:賣方在裝貨結束后應立即用函電將合同號碼、貨物名稱、數量、發票價格、毛重、船名和船期通知買方。由于賣方未能及時通知造成買方不能及時買保險,則一切損失均由賣方負責。

              9.裝運文件:

              (1)海運:全套潔凈已裝船提單,作成空白抬頭,由發貨人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到付”/“運費付訖”并通知目的港的_________公司。

              空運:提供一份空運單,注明“運費到付”/“運費已付”,交付買方。

              航空郵包:寄一份航空郵包收據給買方。

              (2)發票五份,注明合同號碼和裝運嘜頭(若超過一個裝運嘜頭,發票應分開,細節應根據合同辦理)。

              (3)由制造廠開出一式兩份的裝箱單。

              (4)由制造廠開出的數量和質量證書一份。

              (5)在裝運之后,立即通過電報/或信件將有關裝運之細節通知買方。此外,賣方在裝船后的10天內,要用空郵另寄兩份所有上述文件,一份直接寄給收貨人,另一份直接寄給目的口岸_________公司。

              10.目的港及收貨人:_________

              11.裝運期限:收到不可撤銷信用證_________天。

              12.裝運嘜頭:

              賣方應在每個箱上清楚地刷上箱號、毛重、凈重、體積及“防潮”“小心搬動”、“此邊朝上”及裝運嘜頭等字樣。

              13. 保險:

              □ 裝運后由買方自理

              □ 由賣方投保

              14.交貨條件:_________

              15.索賠:

              在貨物到目的口岸之后的90天內,若發現商品的'質量、規格或數量不符合合同之規定,則買方憑_________檢驗局頒發的檢驗證書有權提出更換質量合格的新商品或要求賠償,且所有的費用(如檢驗費、保險費、及裝卸貨費等)均由賣方負擔,但所提的索賠屬于保驗公司或承運方的責任,則賣方不負任何責任。關于質量,賣方保證貨到目的口岸之后的12個月內,在使用過程中若由于質劣而出現損壞,則買方應通過書面立即通知賣方并憑_________檢驗局所頒發之檢驗證書為依據,提出索償要求。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負責立即排除缺陷,必要時,買方可自行排除缺陷,費用由賣方負責。若賣方收到上述要求之后1個月內未能答復買方,則便視為賣方已接受要求。

              16.不可抗力: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商品,在制造和裝運過程中,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拖延裝運或無法交貨,則賣方概不負責,賣方應將上述的事故立刻通知買方,且在其后的14天內賣方應用航空郵寄一份由政府頒發的事故證書給買方,說明出事地點,作為證據。然而,賣方仍應負責采取必要的措施加速交貨。若事故持續超過10個星期,則買主有權取消合同。

              17.延遲交貨和罰款:

              本合同內所述的全部或部分商品,若賣方不能按時交貨或延遲交貨,且賣方同意罰款,則買方應同意其延遲交貨,但本合同第16條規定的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延遲交貨則不罰款,所罰的款項經協商可由付款銀行從付款中扣除。然而,罰款不應超過延遲交貨的貨物總值之5%。罰款率每7天為0.5%,不足7天的天數應按7天算。若賣方在本合同規定的裝運時間內遲10個星期仍然不能交貨,則買方有權取消本合同,盡管合同已取消,賣方仍然應毫不延遲地支付上述罰款給買方。

              18.仲裁:

              凡因執行本協議或有關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以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獲得解決,應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本合同由雙方簽署,中英文正本兩份,每方各持一份為據,兩份具有同等的效力。

              19.備注: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5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編輯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于送達被發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盤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盤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盤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盤送達被發盤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發盤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盤、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采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

              (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于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于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后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于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國際貿易合同6

              國際貿易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并不十分規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貿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貨物的品質規格條款

              貨物的品質規格是指商品所具有的內在質量與外觀形態法。商品質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品名、規格或牌名法。合同中規定品質規格的方法有兩種:憑樣品和憑文字與圖樣法。

              2、貨物的數量條款

              數量條款的主要內容是交貨數量、計量單位與計量方法。制定數量條款時應注意明確計量單位和度量衡制度法。

              在數量方面,合同通常規定有“約數”,但對“約數”的解釋容易發生爭議,故應在合同中增訂“溢短裝條款”,明確規定溢短裝幅度,如“東北大米500公噸,溢短裝3%”,同時規定溢短裝的`作價方法法。

              3、貨物的包裝條款

              包裝是指為了有效地保護商品的數量完整和質量要求,把貨物裝進適當的容器法。包裝條款的主要內容有:包裝方式、規格、包裝材料、費用和運輸標志法。

              制定包裝條款要明確包裝的材料、造型和規格,不應使用“適合海運包裝”、“標準出口包裝”等含義不清的詞句法。

              4、貨物的價格條款

              價格條款的主要內容有:每一計量單位的價格金額、計價貨幣、指定交貨地點、貿易術語與商品的作價方法等法。

              為防止商品價格受匯率波動的影響,在合同中還可以增訂黃金或外匯保值條款,明確規定在計價貨幣幣值發生變動時,價格應作相應調整法。

              5、貨物的裝運條款

              裝運條款的主要內容是:裝運時間、運輸方式、裝運地與目的地、裝運方式以裝運通知法。根據不同的貿易術語,裝運的要求是不一樣的,所以應該依照貿易術語來確定裝運條款法。如果合同中定有選擇港,則應定明增加的運費、附加費用應由誰承擔法。

              6、貨物的保險條款

              國際貨物買賣中的保險是指進出口商按照一定險別向保險公司投保并交納保險費,以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損失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上的補償法。

              保險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確定投保人及支付保險費,投保險別和保險條款法。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保險責任與費用的分擔由當事人選擇的貿易術語決定,因此投保何種險別以及雙方對于保險有何特殊要求都應在合同中定明法。此外,雙方應在合同中定明所采用的保險條款名稱,如是采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貨物保險條款,還是倫敦保險業協會的協會貨物險條款以及其制定或修改日期、投保險別、保險費率等法。

              7、貨物的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和地點法。

              支付手段有貨幣和匯票,主要是匯票法。

              付款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不由銀行提供信用,但通過銀行代為辦理,如直接付款和托收;另一種是由銀行提供信用,如信用證法。

              支付時間通常按交貨與付款先后,可分為預付款、即期付款與延期付款法。付款地點即為付款人或其指定銀行所在地法。

              8、貨物的檢驗條款

              商品檢驗指由商品檢驗機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品質、數量、重量、包裝、標記、產地、殘損等進行查驗分析與公證鑒定,并出具檢驗證明法。

              檢驗條例主要內容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權與復驗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與地點、檢驗標準與方法以及檢驗證書法。

              在國際貿易中,檢驗機構主要有官方檢驗機構、產品的生產或使用部門設立的檢驗機構、由私人或同業協會開設的公證、鑒定行法。

              檢驗權與復驗權的歸屬,以及檢驗與復驗的時間、地點,在國際貨物買賣中,通常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法。檢驗的標準和方法。在國際貿易實踐中,通常采用以下方法:按買賣雙方商定的標準方法、按生產國的標準和方法、按進口國的標準和方法、按國際標準或國際習慣的方法。

            國際貿易合同7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國法定地址、電話、傳真、法人代表、職務)

              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并達成如下貿易協議,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合同所列條款,包括了雙方達成的全部協議,并取代在此以前雙方所達成的一切協議。除雙方授權主管人或代表同意書入本合同的條款外,其余一律無效。

              第二條 買方須由賣方承認的銀行,開出不可撤消的、無追索權的、保兌的、可轉讓的、可分割的、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見票即付信用證。信用證有效期為末批貨物從裝運港啟運后45天。信用證承兌費用由買方支付。

              第三條 賣方須向議付行提交下列單據:

              1.整套清潔海運提單一式兩份;

              2.發票一式四份;

              3.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兩份;

              4.由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檢驗報告一式兩份。

              第四條 允許的溢短裝數量為相當于信用證總金額5%的`貨物數量。

              第五條 交貨:

              1.交貨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

              2.裝運港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六條 裝運條件:

              1.應賣方之要求,買方于每批貨物裝運前20天,將船名、船籍、預計抵達裝運港日期和載重噸位等以書信告知賣方;

              2.買方可指定________ 遠洋運輸代理公司作為其船運代理,并負責支付港口所有費用。買方應分別于船到達裝運港前10天、5天、72小時、24小時,把船到達裝運港的預計日期和時間,以及船到達裝運港時,該船的吃水量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3.買方應在船達裝運港前10天,將該船的詳細情況,包括船名、船籍、預達日期、船長和船員之國籍、呼號、載重噸位、吃水、總長及按國際海運慣例所需的其他資料,以電報告知其代理;

              4.買方應將租船方出具的租船單一份盡快提交給賣方。

              第七條 貨物裝船后,凡發生貨物短缺、損壞、變質,其風險均由買方承擔。貨物之投保由買方自理。

              第八條 買方應通過銀行及時向賣方提供履約定金,金額為合同總值的3%,有效期為末批貨物自裝運港啟運后30天。此定金作為買方部分違約但尚未涉及全部協議的違約罰金。買方不按第2條開出不可撤消的信用證時,賣方有權立即終止合同,沒收上述3%定金并寫信給買方告知理由。

              第九條 買方須按本合同第2條所規定的日期前開立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賣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并對由此而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第十條 適用規則和章程:

              1.裝運條款:見清單b;

              2.外輪在________ 港速遣費和滯期費收取規定,見清單c;

              3.滯期費率/速遣費率以及裝卸結算法則刊行于________,________應遵照________ 頒布之規則予以辦理。所有費用均由買方承擔。

              第十一條 除保險公司和船方應承擔的索賠外,凡涉及貨物質量、數量和重量等爭執,雙方應通過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提交________ 商檢局或其下屬單位進行裁決,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均無權上訴。

              第十二條 賣方因無法控制之因素,諸如不可抗力、政變、罷工、禁運、解雇等造成合同貨物推遲交貨或妨礙交貨,賣方不承擔責任。但賣方按買方之要求,應向買方掛號郵寄由________出具的證書,如有可能,也可提交由________某一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書。

              第十三條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可提交被告國家仲裁機構根據該國仲裁規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該仲裁機構另有判定外,則由敗訴方負責。

              第十四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用____ 文簽署,經買、賣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

              清單a:

              1.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貨物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數量:(由賣方定,買方同意溢短裝總數之5%)

              4.單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總值:u.s.d________________ (每公噸價為________ 總值按實際交貨數量而定)

              6.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單b:裝運條款

              1.合同規定的每批交貨日前20天,賣方應將合同號、數量、預定交貨期寫信告訴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2.每批貨物裝運前15天,買方應將:船名、船籍、抵港日期、合同號、載重噸位等須經賣方認可的項目以信件告知賣方,以便買方安排交貨。

              3.買方將委托裝運港________ 遠洋運輸公司作為其海運代理,買方承擔一切費用,買方將通過________ 獲得該船進出裝運港口的所有簽證。

              買方須于船抵裝運港10天之前,將該船詳情以信件告知賣方(包括船名、船籍、船員人數、船員國籍、呼號、載重、吃水和總長等)。

              4.船達裝運港,賣方不能及時裝貨,由此而引起的空艙費和滯期費則由賣方承擔。

              若15天裝運期滿而船未達裝運港,則自16天起的倉儲費和滯期費由買方承擔。

              5.賣方保證一個工作日連續24小時每個艙口的裝貨率為________公噸,滯留期/速遣期按附件c之規定計算,________遠洋運輸公司按外輪停靠________港的有關速遣費和滯留費計算暫行規定,與買方直接進行結算。

              6.貨裝完畢,賣方將合同號、品名、數量、載運船名和啟航日期以信件告知買方。

              清單c:

              外輪停靠________ 港裝卸有關速遣費和滯期費計算規定(附件略)

              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8

              合同號:____

              日 期:____

              地 點: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合同總值(xx國際貿易合同)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

              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xx國際貿易合同)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或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中國銀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國際貿易合同9

              合同編號:_________

              訂單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

              (4)金額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允許溢短裝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船標記:_________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___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并須注明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_________ 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應于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于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10

              買方:________電傳:________

              賣方:________電傳:________

              按本合同條款,買方同意購入,賣方同意出售下述產品,謹此簽約。

              1、品名、規格:________

              單位:________

              單價:________

              總價:________

              總金額:________

              2、原產國別和生產廠:________

              3、包裝:

              須用堅固的木筱或紙箱包裝。以宜于長途海運/郵寄/空運及適應氣候的變化。

              并具備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由于包裝不良而引起的貨物損傷或由于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銹蝕,賣方應賠償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費用。

              包裝箱內應附有完整的維修保養、操作使用說明書。

              4、裝運標記:

              賣方應在每個貨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標明箱號、毛重、凈重、長、寬、高并書以"防潮"、"小心輕放"、"此面向上"等字樣和裝運:

              5、裝運日期:________

              6、裝運港口:________

              7、卸貨港口:________

              8、保險:________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

              9、支付條件:

              分下述三種情況:

              (1)采用信用證:

              買方收到賣方交貨通知〔詳見本合同條款11(1)a〕,應在交貨日前15~20天,由______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與裝運全金額相同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須向開證行出具100%發票金額即期匯票并附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開證行收到上述匯票和裝運單據即付以支付(電匯或航郵付匯)。

              信用證于裝運日期后15天內有效。

              (2)托收:

              貨物裝運后,賣方出具即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通過賣方所在地銀行和買方________________銀行提交給買方進行托收。

              (3)直接付款:

              買方收到賣方裝運單據(見本合同第10款)后7天內,以電匯或航郵向賣方支付貨款。

              10、單據:

              小海運

              全套潔凈海運提單,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作成空白背書并加注目的`港________公司。

              (2)空運:

              空運提單副本一份,標明"運費付訖"/"運費預付",寄交買方。

              (3)航郵:

              航郵收據副本一份,寄交買方。

              (4)發票一式五份,標明合同號和貨運嘜頭(若貨運嘜頭多于一個,發票需單獨開列),發票根據有關合同詳細填寫。

              (5)由廠商出具的裝箱清單一式兩份。

              (6)由廠商出具的質量和數量保證書。

              (7)貨物裝運后立即用電報/信件通知買方。

              此外,貨發10天內,賣方將上述單據(第5條除外)航郵寄兩份,一份直接寄買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________公司。

              11、裝運:

              (1)F.O.B.條款:

              a、賣方于合同規定的裝運日期前30天,用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箱號、毛重、裝箱尺碼和貨抵裝運港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租船訂艙。

              b、賣方船運代理________公司________(電報:________),負責辦理租船訂艙事宜。

              c、________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輪代理),預計船達裝運港10天之前,即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等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運。要求賣方與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聯系。當需要更換運載船舶及船舶提前、推遲抵達時,買方或其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

              若船在買方通知日后30天內尚未抵達,則第30天后倉儲費和保險費用由買方承擔。

              d、若載運船舶如期抵達裝運港,賣方因備貨未妥而影響裝船,則空艙費和滯期費均由賣方承擔。

              e、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前,一切費用和風險由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舷并從吊鉤卸下,一切費用和風險屬買方。

              (2)C&F條款下:

              a、在裝運期內,賣方負責將貨物從裝運港運至目的港。不允許轉船。

              b、貨物經航郵/空運時,賣方于本合同第5條規定的交貨日前30天,以電報/信件把交貨預定期、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等通知買方。貨物交辦發運,賣方即刻以電報/信件將合同號、品名、發票金額、交辦日期通知買方,以便買方及時投保。

              12、裝運通知

              貨物業經全部裝船,賣方應將合同號、品名、數量、發票金額、毛重、船名和啟船日期等立即以電報/信件通知買方。若因賣方通知不及時致使買方不能及時投保,賣方則承擔全部損失。

              13、質量保證:

              賣方保證:所供貨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藝制成,商標為新的和未經使用的,其質量和規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說明。自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為質量保證期。

              14、索賠:

              自貨到目的港起90天內,經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那些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承擔的部分外,買方可憑________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更換或索賠。

              賣方擔保貨到目的港起12個月內,使用過程中由于材料質量低劣和工藝不佳而出現的損傷,買方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并出具________商檢局開列的檢驗證書,提出索賠。商檢驗書乃索賠之依據。按買方索賠要求,賣方有責任立即排除貨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換貨物或根據缺陷情況將貨物作降價處理。

              15、不可抗力:

              在貨物制造和裝運過程中,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貨或不能交貨,賣方概不負責。賣方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即刻通知買方并在事發14天內,以航空郵件將事故發生所在地當局簽發的證書寄交買方以作證據。即使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盡快交貨。

              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超過10個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畢,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合同延期和罰款:

              除本合同15條所述不可抗力原因,賣方若不能按合同規定如期交貨,按照賣方確認的罰金支付,買方可同意延期交貨,付款銀行相應減少議定的支付金額,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額的5%。賣方若逾期10個星期仍不能交貨,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盡管合同已撤銷,但賣方仍應如期支付上述罰金。

              17、仲裁:

              凡涉及本合同或因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則可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暫定的仲裁法則和程序進行仲裁。仲裁將在________進行,仲裁裁決是終局,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國進行。

              18、附加條款:

              本合同原本兩份。經雙方簽字,各執一份,僅此聲明。

              賣方:________

              買方: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11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鑒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國際貿易合同1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

              根據平等互利原則,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與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友好協商特約簽定本合同。

              一、雙方承諾:由乙方提供不作價設備____________美元(港幣)給甲方用于加工生產____________之用,(詳見設備清單)。產權歸乙方所有。使用期限為____________年,在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在境內銷售、串換、轉讓、抵押或者移作他用。到期后如不續簽,則由甲方協助乙方申報海關核準后處理。乙方以免費方式提供設備,不需甲方辦理付匯進口,也不需用加工費或差價償還設備款。

              二、甲方向乙方購買原料、輔料

              原料輔料

              編碼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品名單位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

              三、甲方供乙方制成品的數量及金額

              原料輔料

              編碼____________單位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品名單位數量____________單價金額____________

              四、乙方供料于____________________起運抵_______________

              甲方制成品于_________________日前運往______________

              五、運輸方式及運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保險費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包裝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仲裁:

              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進行仲裁,仲裁裁決為最終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十、本合同一式八份,由簽字雙方各執一份,其余六份報送有關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13

              雙方一致同意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協議。

              第1條 定義

              1.1 產品:本協議中所稱“產品”,系指由甲方制造并以其商標銷售的(產品名稱)和隨時經雙方以書面同意的其他商品。

              1.2 地區:本協議中所稱“地區”,系指_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商標:本協議中所稱“商標”系指(商標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委任及法律關系

              2.1 委任: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委任乙方作為其代理,以便在“地區”獲致“產品”的訂單。乙方愿意接受并承擔此項委托。

              2.2 法律關系:本協議給予乙方的權利和權力只限于給于一般代理的權利和權力,本協議不產生其它任何關系,或給予乙方以代表甲方或使甲方受其它任何協議約束的任何權利,特別是,本協議并不構成或委派乙方為甲方的代表,雇員或合伙人。雙方明確和理解并同意,在任何情況下,乙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損失,不論部分或全部,甲方均不承擔責任。

              2.3 指示: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隨時發來的指示。由于乙方超越或違背甲方指示而造成的任何索賠、債務和責任,乙方應設法保護甲方利益并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第3條 甲方的責任

              3.1 廣告資料:中方應按實際成本向乙方提供合理數量的“產品”樣品、樣本、價目表、廣告宣傳用的小冊子及其他有關“產品”推銷的輔助資料。

              3.2 支付推銷:甲方應盡力支持乙方開展“產品”的推銷;甲方不主動向乙方代理“地區”的其他客戶發盤。

              3.3 轉介客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如“地區”其他客戶直接向甲方詢價或訂購,甲方應將該客戶轉介乙方聯系。

              3.4 價格:甲方提供乙方的“產品”價格資料,應盡可能保持穩定,如有變動應及時通知乙方,以利推銷。

              3.5 優惠條款:甲方提供乙方獲致訂單的條款是最優惠的。今后如甲方向“地區”其他客戶銷售“產品”而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比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3.6 保證:甲方擔保凡根據本協議出售的“產品”如經證實在出售時質量低劣,并經甲方認可,則甲方應予免費修復或調換。但此項免費修復或調換的保證,以“產品”在出售后未經變更或未經不正確地使用為限。除上述保證外,甲乙雙方均同意不提供任何其它保證。

              第4條 乙方的責任

              4.1 推銷:乙方應積極促進“產品”的推銷,獲取訂單,并保持一個有相當規模和足夠能力的推銷機構,以利“產品”在“地區”的業務順利開展和擴大。

              4.2 禁止競爭:乙方除得到甲方書面同意外,不應制造、購買、獲取訂單、或協助推銷與本協議“產品”相同或類似的其他國家商品,或將本協議內“產品”轉銷其他國家和地區。

              4.3 最低銷售額:在本協議有效期間的第一個十二個月內,乙方從“地區”客戶獲得的“產品”訂單,總金額應不少于______元。以后每十二個月遞增百分之十五。

              4.4 費用: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應承擔在“地區”推銷和獲取“產品”訂單的全部費用,如電報費、旅費和其他費用,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

              4.5 “產品”價格與條件:乙方保證按照甲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隨時規定的`價格和條件進行推銷。在獲取訂單時,乙方應充分告知客戶,甲方的銷售確認書或合同內的一些條款以及任何訂單均須經乙方確認接受后方為有效。乙方收到的“產品”訂單,應立即轉給甲方以便予以確認或拒絕。

              4.6 督促履約:乙方應督促買戶嚴格按照銷售確認書或合同的各項條款履約,例如及時開立信用證等等。

              4.7 市場情況報導:乙方應負責每月(或每季)向甲方提供書面的有關“產品”的市場報導,包括市場上同類產品的銷售情況、價格、包裝、推銷方式、廣告資料、客戶的反應和意見等。如市場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乙方應及時以電報通知甲方。

              第5條 傭金

              5.1 傭金率及支付方式:凡經乙方獲得并經甲方確認的訂單,甲方在收妥每筆交易全部貨款后,將按發票凈售價付給乙方百分之 _________傭金。為了結算方便,傭金每月(季)匯付一次。如有退貨,乙方應將有關傭金退還甲方。

              5.2 計算基礎:上述“發票凈售價”系指甲方開出的“產品”發票上的總金額(或毛售價)減去下列費用后的金額,但以這些費用業經包括在毛售價之內者為限:

              (1)關稅及貨物稅,

              (2)包裝、運費和保險費,

              (3)商業折扣和數量折扣,

              (4)退貨的貨款,

              (5)延期付款利息,

              (6)乙方傭金。

              5.3 甲方直接成交的業務:凡乙方“地區”的客戶,雖已了解甲乙雙方的貿易關系,或經甲方轉介與乙方,但仍堅持與甲方直接交易,則甲方有權與之成交,保留百分之_________傭金與乙方,并將此項交易作為本協議第4.3款最低銷售額的一部分。

              如乙方“地區”的客戶在中國訪問期間(包括參加在中國舉辦的各種交易會)與甲方達成“產品”的交易,目的港為乙方代理“地區”者,甲方有權接受其訂單,但不為乙方保留傭金,亦不計入上述最低銷售額。

              5.4 超額傭金:如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積極推銷“產品”并超額完成年度最低銷售額(按實際出運金額計算),甲方對超額部分除支付規定的傭金外,應另付乙方獎勵傭金:

              (1)超額百分之五十時,獎勵傭金為百分之_________;

              (2)超額百分之一百及以上時,獎勵傭金為百分之_________。獎勵傭金在年度終了由甲方結算后一次匯付乙方。

              第6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年,期滿自動失效。如雙方同意延續本協議,任何一方應在期滿______天前用書面通知對方以便相互確認

              第7條 協議的終止

              7.1 終止:協議雙方應認真負責地執行各項條款。在下列條件下,每一方得以書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終止本協議或取消其中某一部分:

              (1)如一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一項義務,而此項違約在接到另一方書面要求糾正的通知后______天內又未能加以糾正;或

              (2)如一方自動或被迫申請宣告破產,自動或被迫申請改組、清理、解散、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或

              (3)如發生違反本協議第8條有關商標使用或注冊的情況;或

              (4)如發生本協議第9條不可抗力事由,一方在超過_________天期限后仍無法履行其義務時。

              7.2 終止的影響:本協議的終止并不解除雙方按照本協議規定業已產生但未了結的任何債務。凡在協議終止前由于一方違約致使另一方遭受的損失,另一方仍有權提出索賠,不應受終止本協議的影響。

              乙方特此聲明:由于終止本協議而引起的損害,乙方放棄要求補償或索賠,但終止本協議前甲方應付乙方的應得傭金仍應照付。

              第8條 商標

              甲方目前擁有和使用的商標、圖案、及其他標記,均屬甲方產權,未經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均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注冊。即使甲方特別以書面同意乙方按某種方式使用,但在本協議期滿或終止時,此種使用應隨即停止并取消。

              關于上述權利,如發生任何爭議或索賠,甲方有權立即單方面取消本協議并且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第9條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遲延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全部或部分條款時,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賠要求。此類事由包括: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海嘯、雷擊、疫病、戰爭、封鎖、禁運、扣押、戰爭威脅、制裁、騷動、電力控制、禁止進口或出口、或其它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類似原因、或雙方同意的其它特殊原因。

              有關一方應在事故發生后_________天內以書面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當地有關機構的證明文件,證明不可抗力事故的存在。

              第10條 仲裁

              凡有關協議或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的一切爭執,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雙方同意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再以訴訟或其他方式向法院或其它機構申請變更。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裁決另有規定者按照規定辦理。

              第11條 轉讓

              要協議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將本協議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12條 協議生效及其他

              12.1 生效日期: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12.2 未盡事宜: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須加補充或修改時,應以書面提出并經雙方正式授權的代表簽署后方能生效。

              12.3 標題:本協議各項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而設,不應限制或影響協議中任何條款的實質。

              12.4 全部協議:本協議系雙方關于本協議主題的全部協議和諒解。除本協議有明文規定者外,以前其它有關本協議主題的任何條件,聲明或保證,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對雙方都無約束力。

              12.5 正式文本:本協議及附件以中文和英文繕就,每種文本有二正二副,簽署后雙方各執正副本各一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12.6 政府貿易:本協議不適用于雙方政府之間的貿易或甲方與乙方政府之間達成的交易,亦不適用于易貨貿易或投標交易。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14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共求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雙方就傳統貿易,服務貿易(以下簡稱產品)代理問題達成一致,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具體事項,特依法簽訂本代理合同。

              1、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確定的代理期,自xxx年xxx月到xxx年xxx月止,代理區域在xxx省xxx市所屬區域內。

              2、甲方認定乙方為xxx代理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將代理權金金額xxx萬元付給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乙方如發現甲方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甲方將以xxx倍的代理權金賠償乙方。乙方如跨范圍進入其他代理人區域從事該業務,甲方將取消乙方的代理權,并向乙方提出xxx倍代理權金的`賠償。

              4、傳統貿易國際代理,按國家現行法規辦理,乙方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認可并實施貿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單證金額的xxx%代理費,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服務貿易收入,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所獲收入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部分,乙方自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5、乙方負責辦理所屬區域內的一切合法手續,并依法獨立自主代理好濤嵐國際的業務,因乙方違反法規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糾紛,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6、甲乙雙方在宣傳,推廣,應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廣中,甲方給予乙方全面的技術指導和支持,協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廣活動和完善代理服務的善后服務。

              7、獎勵:乙方a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b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c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d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

              8、本代理合同一式xxx份,雙方各執xxx份,以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并于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權金款項到達甲方賬戶立即生效。甲乙雙方互相提供以下證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備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如自然人代理憑身份證。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15

              合同號: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買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賣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傳:

              電報:

              茲經買賣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1、合同對象:經協商買賣雙方一致同意在平等互得的基礎上,買方購入賣方售出下列商品,商品的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等詳見第號附件,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合同總值:

              3、交貨條件:[daf、cif、fob……].除非另有規定,以上交貨條件依照國際商會制定的《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辦理。以上貨物數量允許賣方有權____%溢短裝。

              4、原產地國別:

              5、包裝:

              6、裝運期:

              7、裝運口岸和目的地:

              8、保險

              9、支付條款:本合同采用[a:信用證l/c.b:即斯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托收。c:匯付、信匯m/f、電匯t/t.]方式結算。

              a:(1)買方應在裝運期間日通過開證行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跟單的、(不)保兌的、即期的、可轉讓的、循環的、對開的、(不)允許分期裝運的]信用證。信用證應在裝貨完畢后日內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2)通知銀行收到買方開具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時,賣方必須委托通告行開出%信用證金額的保證金給開證行。合同貨物裝運和交貨后,保證金將原數退給賣方,若出于本同規定第13條外的任何原因,發生無法按時全部或部分交貨,保證金將按本同第11條規定作為輕罰金支付給買方。

              b:貨物發運后賣方出具以買方為付款人的[付款跟單匯票,按即期付款交單方式d/p、承兌跟單匯票、匯票期限為( )后( ),按即期付款交單(d/a日)方式經買方承兌后]通過賣方銀行及銀行,向買方轉交單證.[換取貨物、買方按匯票期限到期支付貨款。]

              c:買方到收到賣方依本合同第10條規定提交的單證后_______日內以[電匯、信匯]方式支付貨款。

              d:自貨物至指定邊境站點由賣方置于買方控制下時,即認為賣方已交貨,貨物的所有權及偶然性損失或品質損壞的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買方應[同、后、前]期于賣方天交貨,并以記名提單為結算依據。

              10、賣方應提交以下單證:

              (1)全套清潔空白抬頭、空白背書注明運費[已付、到付]的提貨單________份;

              (2)經簽字的商業發票____份;

              (3)原產地證明書____份;

              (4)裝箱單____份;

              (5)質量、重量檢驗證明____份;

              (6)cif條件下的[保險單、保險憑證]____份。

              11、罰則:除由本合同第13條原因外,如超過合同規定期限延誤或無法交貨、逾期或未能付款金額的____%計算。但罰金總額不得超過違約金額的____%.若違約方已先期支付保證金,則保證金作為罰金按數量比例予以罰扣直到沒收支付給對方。

              12、索賠:自貨物到達目的.地起____天內,如發現貨物質量、規格、數量、重量、包裝、衛生條件與合同規定不符者,除應由保險公司和承運人承擔的責任外,買方可憑出具的商檢證書、有權要求賣方更換和索賠。

              13、不可抗力: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戰爭、內亂、封鎖、地震、火災、水災等)以及任何雙方不能預見,并且對某發生后果有能防止或避免的意外事故妨礙或干擾了本合同的履行時,發生不可抗力方須在事件發生結束之日起____日內將本國有關機構出據的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寄交對方,據此證明豁免責任,并由雙方協商中止或繼續履行合同事宜。

              14、仲裁:由本合同產生或同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糾紛,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或通過第三者調解(包括政府主管部門的官方調解及民間調解)解決。如不能解決,應提交[克拉瑪依仲裁委員會(新疆貿促會聯絡處)、國家工商會、……]按申請仲裁時該機構現行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5、合同的執行單位:本合同中方由[收、發]為貨人,并承擔履行合同的全部責任。

              16、其它: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國與前蘇聯1990年3月13日《交貨共同條件》辦理。本合同的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用中、俄文書就,雙方代表簽字后生效,一式肆份,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買方簽字:

              賣方簽字: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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