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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貿易合同

            時間:2025-12-09 17:49:36 貿易合同

            國際貿易合同(通用15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國際貿易合同,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國際貿易合同(通用15篇)

            國際貿易合同1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信息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衛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保存不完整,文檔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于復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復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么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保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保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文件備份,并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閱。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于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并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并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盡快收貨,有利于商品交換流通,盡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盡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于《公約》69條第二款并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于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于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于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盡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于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于《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棱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于仲裁,那么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說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于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并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于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于國際市場價格并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注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蕩,應該盡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盡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于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托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托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并非如此。托收與信用證相比,托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對象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對象、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并且需要熟練運用于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了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托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復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國際貿易合同2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第十七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十八條 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市用________文簽署,正本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買賣雙方簽字生效。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國際貨物貿易合同一般格式

              合同編號:____

              日期:____

              賣方:____

              簽約地點: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掛號:____

              茲經賣買雙方同意成交下列商品訂立條款如下:

              1、商品:_________

              2、規格:_________

              3、數量:_________

              4、單價:_________

              5、總價:___U、S、D、(大寫:)。______

              6、包裝:_________

              7、裝運期:____收到信用證后____天。______

              8、裝運口岸和目的地:從__經__至__。

              9、保險:____________

              10、付款條件:___________

              (1)買方須于19__年__月__日前將保兌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可分割的即期信用證開到賣方。信用證議付有效期延至上列裝運期后,__天在__到期。

              (2)買方須于簽約后即付定金_____%。

              11、裝船標記及交貨條件:貨運標記由賣方指定。

              12、注意:開立信用證時請注明合同編號號碼。

              13、備注:__________

              賣方:______

              買方: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3

              本協議于xxxxxxxxx年xxxxxxxxx月xxxxxxxxx日簽訂。

              甲方:xxxxxxxxx國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國xxxxxxxxx,甲方指定的合法代理人。

              協議條款如下:

              1、甲方(簡稱公司)授予乙方(簡稱代理人)在xxxxxxxxx國xxxxxxxxx經銷xxxxxxxxx的獨家代理權,自本協議簽字日起xxxxxxxxx年為期。

              2、代理人保證竭力履行其向公司之訂貨,非經公司同意,代理人不得違背公司關于裝運訂貨的任何指令。

              3、本協議履行期間,代理人將收取傭金:

              訂單額少于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傭;

              訂單額超過xxxxxxxxx美元,按xxxxxxxxx%收傭。

              4、代理人提供的'發票金額,包括傭金和除郵寄、小額雜費以外的開支,公司將開具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予以支付。

              5、任何一方提前3個月用掛號信書面通知對方或任一方在任何時候違背本協議任何一款,無須通知,本協議即告終止。

              協議雙方于上述時間簽字蓋章為證。

              甲方(蓋章):xxxxxxxxx 乙方(蓋章):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代表(簽字):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 簽訂地點: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4

              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 (簡稱“甲方”)委托 (簡稱“乙方”),代理托運貨物,乙方同意代理承運,特簽定本合同,共同遵守,互相制約,具體條款經雙方協商如下: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為貨運代理人,進行貨物運輸代理。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作為甲方代理人,辦理有關代理事項。

              2.甲方應根據本協議內容,向乙方簽發委托書,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項。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事項詳見《貨物運輸代理授權委托書》。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應于提出的發運日期(或運到日期)前_________日向乙方提供有關運輸的資料與要求(包括發運地點、到貨地點、貨物品名、數量、性質、是否辦理保價(險)、收貨人全稱、聯系電話、傳真等真實資料),并蓋章確認。

              2.于每批貨物發運前_________日,將需要運輸的貨物完整地交付給乙方,并與乙方共同辦理交接驗收。

              3.已包裝或因其他原因不易清點的貨物內容和數量,由甲方自行負責。

              4.已交付給乙方的資料或貨物確需變更時應提前_________日書面通知乙方。

              5.應在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將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支付給乙方。

              第三條 乙方義務

              1.根據甲方的要求與提供的資料,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完成代理事項。

              2.及時向甲方報告運輸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代理行為完成后,應將有關單據證明交付甲方。

              3.對甲方提供的各種資料、文件應予以保密。

              第四條 代理費用及結算方法

              1.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同意以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形式給付乙方。每運輸代理_________噸貨物,甲方給付乙方_________元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運輸代理服務費(或包干費)的計算按車輛(船)標重為結算依據;

              2.為便于清算,雙方同意_________日清算一次,結算方式為_________;

              3.需由乙方代結算各種運雜費用的,由甲方按代理量預付乙方所需費用,并于運輸前_________日匯入乙方銀行帳戶(需由乙方代墊各種費用的,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書面要求,并經乙方同意,雙方簽訂墊付運雜費協議書后,方可墊付)。

              4.費用結算后,乙方將有關票據、單證完整、及時交付甲方。

              第五條 違約責任

              1.在協議期內甲方給乙方的文件資料、貨物有誤或需要包裝的貨物因包裝缺陷產生破損,或未將貨物送到指定地點,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為中產生的經濟損失,甲方應承擔責任。

              2.乙方未按協議要求運輸也承擔責任。乙方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擴大、變更代理權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經濟損失,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由于乙方原因使貨物發生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的,屬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乙方應承擔責任。

              4.由于不可抗力或_________時,雙方協商可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協議發生爭議并協商不成時,可用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以“√”選擇):

              (1)向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_________法院訴訟。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若本合同中約定的相應價格因市場價格變化而需做出調整,調整方需提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2.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簽訂備忘錄。經雙力簽的本協議附件,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3.協議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有特殊原因不能繼續履行或需變更時,需經雙方同意,協商解決。

              4.本協議有效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通用版四

              買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賣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國籍:____________

              經買賣雙方在平等、互利原則上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各條款,共同履行:

              第一條 貨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產地: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商標: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價格:____________________fob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包裝: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條件:簽訂合同后買方于7個銀行日內開出以賣方為受益人的、經確認的、不可撤銷的、可分割、可轉讓的、不得分批裝運的、無追索權的信用證。

              第八條 裝船:從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日期算起,45天內予以裝船,若發生買方所訂船舶未按時到達裝貨,按本合同規定,賣方有權向買方索賠損毀/耽擱費,按總金額____%計算為限。因此,買方需向賣方提供銀行保證。

              第九條 保 證 金:賣方收到買方信用證的.14個銀行日內,向買方寄出____%的保證金或銀行保函。若賣方不執行本合同,其保證金買方予以沒收。

              第十條 應附的單據:賣方向買方提供:

              1.全套清潔提貨單;

              2.一式四份經簽字的商業發票;

              3.原產地證明書;

              4.裝箱單;

              5.為出口________ 所需的其他主要單據。

              第十一條 裝船通知:賣方在規定的裝貨時間至少14天前用電報方式將裝船條件告知買方,買方或其代理人將裝貨船估計到達裝貨港的時間告知賣方。

              第十二條 其他條款:質量、數量和重量的檢驗可于裝貨港一次進行,若要求提供所需的其他證件,其辦理手續費、領事簽證費應由買方負擔。

              第十三條 裝船時間:

              第十四條 裝貨效率:每一個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節假日外,每艙口進貨為________ 立方(噸)。

              第十五條 延期費/慢裝卸罰款:對于________載重噸船來說,每天________u.s.d.。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簽約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臺風、地震和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遲合同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國際貿易合同5

              自從我國改革開放,特別是20xx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國際貿易相關的立法及法律制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本篇論文以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為關鍵點,研究國際貿易合同履行中的違約問題及其表現形式,并深入分析針對相關違約的應對策略,從而指導我國國際貿易理論與實踐,降低國際貿易風險,推動我國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在國際經濟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各國之間的交往異常活躍與頻繁,國際貿易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時刻都在發生,但由于現實的種種原因,國際貿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履約問題也時常發生。因此,對國際貿易中的違約問題及相關救濟措施非常值得我們探究。

              一、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

              (一)根本性新違約與非根本性違約

              所謂根本性違約,按《公約》第25條的規定為: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約定,使合同的目的完全不能實現,以致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根本性的損害,即因為一方的違約導致另一方基于合同約定的可期待利益受到了損害。但有一種例外情況,即出現不可抗力的情形時,違約方可以以此為由進行抗辯。不可抗力是指出現了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任何一般的自然人都無法預知該種情形的發生。因而根本違約方可以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免除責任。根據以上論述不難看出根本違約的構成要件:一是違反約定與損害的產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二是違約使另一方當事人的合理期待利益完全喪失,即損害結果嚴重;三是不存在不可抗力情形。

              (二)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根據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違約行為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實際違約。

              預期違約的案例分析

              例如:1999年6月,中國A公司出售給日本B公司3000噸錳礦,合同將最遲的裝船時間約定為1999年8月26日,約定支付方式為信用證,選擇的國際貿易術語為CIF。合同成立后,A公司將3000噸錳礦運抵約定港口,等待B公司裝船,B公司也開立信用證。但是B公司因為財務狀況出現問題,兩公司決定延期裝船發貨。然后錳礦市場疲軟,價格連續大幅度下跌,B公司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降低貨物錳礦的價格。到了1999年11月,雙方的談判還在進行,此時錳礦價格已經下降了30%,乙方未對信用證交貨期做出修改。中國A公司宣告解除合同,依法要求B公司賠償損失。分析中國A公司是否主張預期違約。

              運用預期違約的'相關理論進行分析可知,日本A公司構成預期違約。一是乙方在向甲方要求延期裝運時表明其財務狀況發生惡化、經濟狀況不佳,表能其履約合同義務的能力發生了變化。二是由于鋼材市場價格大幅下降,乙方一再要求貨物降價才能修改信用證,表面其現在不愿意按照先前合同約定的價款履行支付義務。

              (三)賣方違約與買方違約

              根據違約主體的不同,合同履行中違約的類型分為賣方違約和買方違約。賣方違約包括不交貨、少交貨、遲交貨及交貨造成的違約,交貨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賣方根本違約或賣方在寬限期內沒有交貨導致的違約。買方違約包括因買方不付款、延遲付款、不收貨、延遲收取貨物造成的違約,以及因買方根本違約或者買方不在寬限期內履行義務,或者聲明其將不履行導致的違約。

              二、國際貿易合同履約中違約的救濟措施

              (一)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選擇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救濟措施,但是要求買方沒有采取阻止賣方繼續履行的救濟措施。《公約》將要求繼續履行作為違約救濟措施的首要措施,表達了保證交易穩定的立法目的。

              2、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

              要求賣方交付替代物是指賣方交付了合同約定數量的貨物,但是交付的貨物內容或者質量與合同約定的不相符時,供買方選擇適用的一種救濟措施。即要求賣方交付合同約定內容相符的貨物。

              3、要求賣方修理

              根據《公約》第46條的規定,修理的救濟措施針對賣方交付的貨物存在瑕疵的情形,并且貨物有修理的可能性。可以要求對貨物的瑕疵部分進行修理、修補或調整,使其符合合同約定。但是請求修補的通知應當在《公約》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出。

              4、要求賣方減價

              根據《公約》第50條的規定,當賣方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不符,或者存在瑕疵,即交付的貨物的價值低于合同約定的貨物的價值時,買方可以要求賣方減價。減價的數額以交貨時交付的貨物的價值與合格貨物的差額為準。

              5、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依《公約》第49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如果賣方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如約履行義務,買方即可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于賣方的救濟選擇

              (1)要求買方履行義務;

              (2)要求買方在合理期限內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3)宣告合同無效。

              三、結論展望

              在當今經濟全球化的經濟大背景下,我國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的完善與發展,應當在固有法律框架下,結合我國本土經濟交易習慣及文化,借鑒地吸收國際的相關法律制度、糾紛救濟措施和機構設置,推動我國違約制度在立足本土特點的基礎上飛躍發展,進而保障我國對外貿易主體的經濟利益,促進我國在國際貿易合同違約制度方面的法治建設,鞏固我國在國際經濟領域的大國地位。

            國際貿易合同6

              協議編號:

              托運人:(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聯系電話:傳真:

              承運人:(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運輸代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并且嚴格按照營業執照中的營業范圍開展業務;

              二、甲方同意將其攬取的或其生產經營的貨物委托乙方安排運輸。

              三、訂艙時甲方應正確填寫由乙方提供的規定格式的訂艙委托書并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樣本見附件)以書面形式傳真或派人送交乙方。

              訂艙委托書中應注明所托運貨物的正確品名、件數、重量、體積、包裝形式、裝船日期、目的港及收貨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聯系方式。

              甲方對于貨物儲存、防護或運輸有特殊要求的應在訂艙委托書中注明,并隨附相關文件。如果托運單內容未注明由此引起的損失、責任以及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應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若要求更改訂艙委托書之內容或取消訂艙要求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并與乙方經辦操作人員書面確認。同時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若是貨物已進港或離港,甲方要求更改此貨箱對應之訂艙單條款,甲方應書面形式告知乙方,并承擔由此產生的額外費用。

              五、甲方必須保證所委托貨物的品名的真實性,并承擔因偽報、瞞報所引起的一切責任與損失(注:危險的貨物必須在委托書上特別注明“危險品”字樣,如隱瞞不報所造成的一切船、貨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乙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六、對于集裝箱運輸貨物甲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對集裝箱限重的相關規定,否則甲方必須承擔因超重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及相關的.法律責任。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必須按以下重量裝貨,超過重量產生的費用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負責。傳真:聯系人:聯系人:

              1、20’GP集裝箱貨物限重27.5t;

              2、40’GP集裝箱貨物限重26.5t;

              3、40’HQ集裝箱貨物限重26.5t。

              七、甲方必須為托運的貨物購買運輸保險或委托乙方為其托運的貨物購買運輸保險。如由于甲方不投保貨物險,又不委托乙方代為投保的,一旦出險由此產生的損失則由甲方自行負責,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八、甲方委托乙方代為貨物裝箱的,甲方必須提前兩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應當及時送貨至指定地點或明確提貨地點交乙方委托的裝箱人裝箱,并應率先告知有關貨物的基本狀況;甲方自行監裝的,在因裝箱不當所產生的風險和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應當保證收貨人在卸貨港及時提貨。由于提貨不及時而造成的額外堆存費和滯箱費(按照公布的費率計收),應由甲方承擔。上述費用必須在提貨前直接支付給碼頭和船公司。甲方必須保證在其使用集裝箱期間箱體的完好,如在裝箱前未向乙方反映箱體異常則在其返箱時箱體的狀況必須和提箱時的EIP記錄相同。如果有任何損壞或滅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如果任何一方因地震、臺風、暴風雪、火災、戰爭、罷工、政府命令或其他不可預見且不可避免的事件,造成不能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履行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該方應立即以傳真方式通知另一方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詳細情況,并提供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的有效證明。雙方應進行協商并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情況,決定是否終止本合同或部分免除本合同的義務或延期履行本合同。

              十一、對確認屬于貨物延期交付的索賠應以該部分貨物所涉及的海上運輸費用為限。對延期交付而產生的間接損失責任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二、對確認屬于貨物滅失、部分損壞的索賠,索賠方應提供相關的法定證據。如當地權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否則另一方有權拒絕賠償。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則向保險機構進行索賠。

              十三、雙方的任何索賠應作為個案以書面形式解決,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扣留或拒付運輸費等行動。

              十四、雙方同意按以下方式進行運輸費用的確認:海運費:甲方必須在委托書上確認運輸費用和運輸條款,如果委托書中未注明則按照乙方公布的運價支付;

              其他費用:在業務發生過程中發生的額外費用,雙方按照逐一確認的方式進行。

              十五、費用結算

              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xx2x種方式結算運費:

              1、費用按航次結算,只用在甲方付清所有費用后乙方才交付運單或貨物;

              2、運費按月結算,每月5日前雙方核對并確認上月的運費,并在當月15日前付清上月應付給乙方的運費。

              十六、如果甲方遲延支付或者不支付前款費用或報酬,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單證、貨物或中止有關合同的履行。

              十七、如甲方委托乙方承運箱量未能達到60箱/月(單海港出口量),乙方有權取消月結協議。

              十八、因本協議項下委托所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乙方所在地海事法院審理。

              十九、本協議自雙方蓋章或雙方授權的如下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國際貿易合同7

              合同號:____

              日 期:____

              地 點:____

              買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賣方:____

              地址:____

              電報:____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 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第二條 合同總值(xx國際貿易合同)

              第三條 原產國別及制造廠商

              第四條 裝運港

              第五條 目的.港

              第六條 裝運期

              分運:

              轉運:

              第七條 包裝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濕,防震,

              防銹,耐野蠻裝卸,任何由于賣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擔。

              第八條 嘜頭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于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凈重、提吊位

              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九條 保險

              裝運后由買方投保。(xx國際貿易合同)

              第十條 付款條件

              (1)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后或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

              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中國銀行__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后,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注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注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注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凈重。

              d.由制造廠家出具并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國際貿易合同8

              合同編號:_________

              訂單號: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

              買賣雙方簽訂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條款進行交易:

              (1)品名及規格_________

              (2)數量_________

              (3)單價_________

              (4)金額_________,合計_________,允許溢短裝_________%

              (5)包裝:_________

              (6)裝運口岸:_________

              (7)目的口岸:_________

              (8)裝船標記:_________

              (9)裝運期限:收到可以轉船及分批裝運之信用證_________天內裝出。

              (10)付款條件:開給我方100%保兌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證,并須注明可在裝運日期后15天內議付有效。

              (11)保險:按發票110%保全險及戰爭險。由客戶自理。

              (12)買方須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開出本批交易信用證,否則,售方有權:不經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買方對本約未執行的全部或_________ 一部,或對因此遭受的損失提出索賠。

              (13)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發票、中國商品檢驗局或工廠出具的品質證明、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數量/重量簽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4)凡以cif條件成交的業務,保額為發票價值的110%,投保險別以本售貨合同中所開列的為限,買方如要求增加保額或保險范圍,應于裝船前經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險費由買方負責。

              (15)質量、數量索賠:如交貨質量不符,買方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30日內提出索賠;數量索賠須于貨物到達目的港15日內提出。對由于保險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轉運單位或郵政部門造成的損失賣方不承擔責任。

              (16)本合同內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約或延遲交貨,售方概不負責。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取得協議時,則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仲裁也可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進行。

              (18)買方在開給售方的信用證上請填注本確認書號碼。

              (19)其它條款:_________

              賣方(簽章):_________ 買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國際貿易合同9

              甲方(需方):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食品有限公司

              經甲乙雙方協商后,甲方向乙方訂購以下商品,經雙方的協商訂制本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便甲乙雙方共同遵守;

              一、 品名、數量、價款:

              1、 品名:福州英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 開心果 。

              2、 數量、價格:訂購數量 200 箱,每箱單價 780 元。

              3、 總計價款:人民幣 156000 元。

              二、 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食品品名、規格、數量等要求及時供貨,乙方供貨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權立即退貨 。

              三、 乙方所供食品的.衛生、質量及包裝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要求,如因食品本身質量問題引起甲方出現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及經濟責任。

              四、 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有關食品資料,食品生產廠家

              的營業執照復印件、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及食品檢測報告等。

              五、 交貨方式、交貨時間、交貨地點:

              由甲方提出用量計劃交于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供貨通知十天內,必須按計劃指定的品名、數量送達甲方指定的交貨地點。

              六、 結算方式:甲方應在乙方貨到之日,驗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全款。

              七、 本合同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該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國際貿易合同10

              摘要:近幾年來,在全球范圍內因國際貿易欺作而給有關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每年達數百億美元,因而研究國際貿易欺作的類型及其防范措施意義重大。作為國際賈易欺作基本類型的合同欺作的形式,主要有合同主體的欺作、利用合同條款欺作、利用合同履行欺作、數量限制或強制性規定欺詐等。為防范國際貿易合同欺作,應根據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

              關鍵詞:國際貿易合同;欺詐;防范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幾乎任何一項國際貿易業務的進行都要運用合同手段。國際貿易合同能夠設立、變更、消滅國際貿易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衡量當事人各方的是非曲直。正因為國際貿易合同應用的廣泛性,所以很多國際貿易欺詐活動都是利用合同手段進行的。我國加人wTO以后,國際貿易活動日益頻繁,國際貿易規模也會越來越大,國際貿易合同所起的作用更為重要。為了在國際貿易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了解、掌握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類型及其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很有必要。

              國際貿易合同欺詐的類型

              (一)合同主體的欺作國際貿易合同的主體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世界經濟一體化日益發展的情形下,國際貿易合同主體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經濟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也有名不見經傳的小商人,甚至有專門的商業騙子。在國際貿易中,合同主體的欺詐形態主要有:

              1.虛構主體欺詐。這種形式的欺詐主要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未經注冊、子公司未經母公司同意而打著母公司的旗號簽約、合同當事人純屬商業騙子等情形。

              2 . 有限責任欺詐。這種欺詐主要是利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特點進行的'。由干這兩種公司的法律特點之一是公司以其全部注冊資本為限對外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而給某些心懷惡意的國際貿易欺詐者以可乘之機。特別是象實行資本授權制的英美國家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很嚴格,這更為從事國際貿易的欺詐者提供了法律上的方便。這些人往往以很低的資本注冊一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然后在國際貿易中渾水摸魚。

              3 . 主體變更欺詐。這種欺詐方式是指在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通過主體變動實施欺詐。具體做法是合同當事人一方將自己的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第三方所提履行條件往往比較優越,在合同的原當事人對第三方資信不作深人了解的情況下,易上當受騙。

              (二)利用合同條款欺作許多合同欺詐的發生,都是由于當初雙方們立合同時對某些條款訂得不完善,給一方借此進行欺詐帶來可乘之機。利用合同條款進行欺詐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 . 品質條款欺詐。這是合同一方當事人產私用合同對商品品質、規格規定的不詳細不具體而對對 方進行欺詐的方式。

              2.索賠條款欺詐。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往往訂有索賠條款,規定如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則對方有權對其提出索賠要求,以保護守約方的合同利益不受損害。利用索賠條款欺詐,有買方對賣方的欺詐,如買方所提條件雖很優越,但給予賣方的履約時間較短,最終使賣方違約而向賣方提出索賠要求;賣方也可利用索賠條款對買方欺詐,如合同規定賣方的履約時間較長,賣方向買方交付不合格的產品后因超過合同規定的買方向賣方的索賠時間而使買方遭受損失。

              3.違約金條款欺一詐。國際貿易合同欺詐中利用違約金條款進行欺詐時,欺詐方總是在訂約前充分了解對方的實際履約能力,然后利用對方急于進行出口貿易的心理,與之訂立超出對方實際履約能力的大宗貿易合同,但履行期限又短得讓對方無法履行,欺詐方即可得到大筆的違約金。

              4.擔保條款欺詐。國際貿易合同欺詐方利用擔保條款欺詐的做法是欺詐方提供擔保以增強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信任,但這種擔保是無效擔保或擔保物易滅失或轉移的擔保。即使欺詐方不履行合同時,受害方終因不能行使擔保權而受損失。

            國際貿易合同11

              甲方:XX食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系電話: XXX

              乙方: XX 養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法人代表: XX

              身份證號碼: XXX

              聯系電話: XXX

              為保證XX公司XX生產基地萬人員工食堂豬肉配送工作的順利實施,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此合同。

              第一條 甲方向乙方采購生豬,乙方向甲方供給豬源。具體供貨時間、供貨數量以及個體重由甲乙雙方根據各自情況自行商定。

              第二條 生豬價格由物價局聯同相關部門根據市場行情定價,當豬肉市場不景氣時,實行保護價收購。

              第三條 交易方式為乙方將生豬運往甲方指定地點屠宰場進行查驗、稱重以及資金結算,運輸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不健康、無檢疫證明、未佩戴耳標和檢疫不合格生豬,如經發現乙方違反前述情況,甲方有權拒絕此類生豬入場,并上報有關部門進行查處。第五條 在乙方按合同正常提供豬源時,甲方不得以其他為由拒絕收購乙方生豬。

              第六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滿后雙方如無異議可續約,合同期內雙方不得隨意更改合同內容。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拒不交貨、延期交貨、不按足額交貨或供

              給不合格生豬,甲方拒不收貨、延期付款,因此造成的損失和責任須由另一方全額承擔。

              第八條 爭端解決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說明

              本合同應在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后方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由第三方(XX公司)保管,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后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乙方代表(簽章): XX

              通訊地址: XX

              2 年 7月18日

            國際貿易合同12

              合同號:______

              甲方(生產廠家):______

              乙方(中間人):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

              根據《_____》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為甲方產品尋找海外客商,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尋找合適的海外客商推銷空氣清新機產品。

              第二條委托事項的具體要求

              (1)甲方應該保證所生產的產品的合法性及保證產品質量。

              (2)甲方與海外客商交易的具體價格、交貨方式、支付方式等由甲方與海外客商雙方協商約定。

              (3)乙方不對甲方與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擔保,甲方應該嚴格按照國際貿易術語中的“FOB、CIF”等條款與海外客商簽訂的合同。

              第三條傭金的計算、給付方式、給付時間

              (1)甲方支付的傭金包括乙方的居間活動費用及相關費用。

              (2)甲方同意對于客戶第一個訂單按合同成交總額的3%支付傭金給乙方。

              (3)給付方式與時間:在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并拿到海外客商開出的符合要求的信用證后,甲方應該支付傭金的30%給乙方,該供應合同執行完后在15天內支付余下的傭金給乙方。

              第四條乙方義務

              (1)應出示身份證等真實身份證明

              (2)應盡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項,按照甲方提出的條件為甲方尋找客戶,并將情況及時向甲方如實匯報,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并促成甲方與海外客商的買賣合同的成立。

              (3)不得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利益。

              (4)對甲方的經濟情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保守秘密。

              (5)收取傭金時,應向甲方開具規范的收據。

              (6)本合同簽訂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預_____用。

              第五條委托事項的完成

              “完成委托事項”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委托事項。海外客商與甲方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且未開出符合約定的信用證,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與海外客商簽訂買賣合同提供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托事項未完成。委托事項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內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傭金。乙方將委托事項全部或部分轉委托給第三人處理時,應當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六條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雙方可以以書面形式協商解除合同。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怠于履行盡力義務的,不得向甲方要求支付傭金;

              (2)乙方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要事實或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除退還已收取的'傭金外,應按照_____標準支付違約金。甲方除按約定支付違約金外,還應對超出違約金以外的損失進行賠償。

              (3)乙方為甲方介紹的海外客商為非法經營或未滿足甲方的特定要求的,退還已收取傭金。

              (4)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的第三條的第(2)項執行,逾期應該支付乙方滯納金:總傭金的千分之五/天。

              (6)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紹的海外客商,其將來與甲方發生的每筆清新機業務,甲方從第二單起之后的訂單,將按合同金額的2%支付傭金給乙方,否則,甲方愿意接受合同成交金額的30%罰款支付給乙方。

              第八條合同一經生效,即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合同內容進行變更或對未盡事項做出補充規定。變更或補充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相關條款的約定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前提下做出的,如果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對委托人、居間人及海外客商的資質、資格及其他有關方面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爭議解決方式

              對違約行為若雙方協商不成,可憑此合同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即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國際貿易合同13

              甲方: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

              甲乙雙方本著合作共贏,共求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雙方就傳統貿易,服務貿易(以下簡稱產品)代理問題達成一致,進一步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合作期限等具體事項,特依法簽訂本代理合同。

              1、甲乙雙方共同認定確定的代理期,自xxx年xxx月到xxx年xxx月止,代理區域在xxx省xxx市所屬區域內。

              2、甲方認定乙方為xxx代理人,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將代理權金金額xxx萬元付給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乙方如發現甲方在乙方所屬區域內發展第二家代理人,甲方將以xxx倍的`代理權金賠償乙方。乙方如跨范圍進入其他代理人區域從事該業務,甲方將取消乙方的代理權,并向乙方提出xxx倍代理權金的賠償。

              4、傳統貿易國際代理,按國家現行法規辦理,乙方向甲方提出報告,甲方認可并實施貿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該單證金額的xxx%代理費,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服務貿易收入,乙方納稅,甲方代扣代繳,乙方所獲收入涉及個人收入調節稅部分,乙方自動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

              5、乙方負責辦理所屬區域內的一切合法手續,并依法獨立自主代理好濤嵐國際的業務,因乙方違反法規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糾紛,均由乙方自己承擔。

              6、甲乙雙方在宣傳,推廣,應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廣中,甲方給予乙方全面的技術指導和支持,協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廣活動和完善代理服務的善后服務。

              7、獎勵:乙方a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b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c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d全年獲稅后凈利xxx萬rmb,甲方獎勵xxx%。

              8、本代理合同一式xxx份,雙方各執xxx份,以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公章,并于乙方首次支付的代理權金款項到達甲方賬戶立即生效。甲乙雙方互相提供以下證件復印件并加蓋公章備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如自然人代理憑身份證。

              甲方:xxxxxxxxxxx 乙方: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代表: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電話/傳真: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郵編: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email: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網址: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日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手機:xxxxxxxxxxx

            國際貿易合同1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

              為了維護甲、乙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本著平等互利協商的基礎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標的、數量及價款

              第二條 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對所售食品保證質量達標,并在該食品規定的條件和保質期限內不發生食品

              質量變異;否則,賠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并承擔相應的經濟損失及法律責任。

              第四條 包裝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需提前24小時通知甲方,乙方應按甲方要求送至甲方指

              定地點(限上海市區)。

              第六條 檢驗標準:乙方按甲方要求對產品進行檢驗檢疫。

              第七條 付款方式:

              自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到貨物后_____天,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____元余款。

              第八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也可以向合同簽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衛生部門的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乙方保證所售食品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權利;如因所售食品產生商標權等權利爭議,均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本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組成部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賣人(甲方):

              乙方(乙方):

              單位名稱(蓋章):

              單位名稱(蓋章):

              地 址:

              地 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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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國際貿易合同15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

              (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

              (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

              (2)當事人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事實,如果從合同或從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之間的任何交易或當事人透露的情報均看不出,應不予考慮。

              (3)在確定本公約的適用時,當事人的國籍和當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業性質,應不予考慮。

              第二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以下的銷售:

              (a)購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的銷售,除非賣方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不知道而且沒有理由知道這些貨物是購供任何這種使用;

              (b)經由拍賣的銷售;

              (c)根據法律執行令狀或其它令狀的銷售;

              (d)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或貨幣的銷售;

              (e)船舶、船只、氣墊船或飛機的銷售;

              (f)電力的銷售。

              第三條

              (1)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銷售合同,除非訂購貨物的當事人保證供應這種制造或生產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約不適用于供應貨物一方的絕大部分義務在于供應勞力或其它服務的合同。

              第四條

              本公約只適用于銷售合同的訂立和賣方和買方因此種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本公約除非另有明文規定,與以下事項無關: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

              (b)合同對所售貨物所有權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五條

              本公約不適用于賣方對于貨物對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傷害的責任。

              第六條

              雙方當事人可以不適用本公約,或在第十二條的條件下,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定或改變其效力。

              第二章 總則

              第七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本公約的國際性質和促進其適用的統一以及在國際貿易上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

              第八條

              (1)為本公約的目的,一方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依照他的意旨解釋,如果另一方當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2)如果上一款的規定不適用,當事人所作的聲明和其它行為,應按照一個與另一方當事人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應有的理解來解釋。

              (3)在確定一方當事人的意旨或一個通情達理的人應有的理解時,應適當地考慮到與事實有關的一切情況,包括談判情形、當事人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作法、慣例和當事人其后的任何行為。

              第九條

              (1)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2)除非另有協議,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同意對他們的合同或合同的訂立適用雙方當事人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慣例,而這種慣例,在國際貿易上,已為有關特定貿易所涉同類合同的當事人所廣泛知道并為他們所經常遵守。

              第十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

              (a)如果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則以與合同及合同的履行關系最密切的營業地為其營業地,但要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前任何時候或訂立合同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b)如果當事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

              第十一條

              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條件的限制。

              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

              第十二條

              本公約第十一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二部分準許銷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或者任何發盤、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書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規定不適用,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營業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約第九十六條做出了聲明的一個締約國內,各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條或改變其效力。

              第十三條

              為本公約的目的,“書面”包括電報和電傳。

              第二部分 合同的訂立編輯

              第十四條

              (1)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并且表明發盤人在得到接受時承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發盤。一個建議如果寫明貨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規定數量和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數量和價格,即為十分確定。

              (2)非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議,僅應視為邀請做出發盤,除非提出建議的人明確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十五條

              (1)發盤于送達被發盤人時生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發盤送達被發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發盤人。

              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于被發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發盤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發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發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第十七條

              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于拒絕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終止。

              第十八條

              (1)被發盤人聲明或做出其它行為表示同意一項發盤,即是接受,緘默或不行動本身不等于接受。

              (2)接受發盤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達發盤人時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發價人所規定的時間內,如未規定時間,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未曾送達發盤人,接受就成為無效,但須適當地考慮到交易的情況,包括發盤人所使用的通訊方法的迅速程序。對口頭發盤必須立即接受,但情況有別者不在此限。

              (3)但是,如果根據該項發盤或依照當事人之間確立的習慣作法和慣例,被發價人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例如與發運貨物或支付價款有關的行為,來表示同意,而無須向發盤人發出通知,則接受于該項行為做出時生效,但該項行為必須在上一款所規定的期間內做出。

              第十九條

              (1)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限制或其它更改的'答復,即為拒絕該項發盤,并構成還盤。

              (2)但是,對發盤表示接受但載有添加或不同條件的答復,如所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在實質上并不變更該項發盤的條件,除發盤人在不過分遲延的期間內以口頭或書面通知反對其間的差異外,仍構成接受。如果發盤人不做出這種反對,合同的條件就以該項發盤的條件以及接受通知內所載的更改為準。

              (3)有關貨物價格、付款、貨物質量和數量、交貨地點和時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賠償責任范圍或解決爭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條件,均視為在實質上變更發盤的條件。

              第二十條

              (1)發盤人在電報或信件內規定的接受期間,從電報交發時刻或信上載明的發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載明發信日期,則從信封上所載日期起算。發盤人以電話、電傳或其它快速通訊方法規定的接受期間,從發盤送達被發盤人時起算。

              (2)在計算接受期間時,接受期間內的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應計算在內。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間的最后1天未能送到發盤人地址,因為那天在發盤人營業地是正式假日或非營業日,則接受期間應順延至下一個營業日。

              第二十一條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將此種意見通知被發盤人。

              (2)如果載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書面文件表明,它是在傳遞正常、能及時送達發盤人的情況下寄發的,則該項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發盤人毫不遲延地用口頭或書面通知被發盤人:他認為他的發盤已經失效。

              第二十二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盤人。

              第二十三條

              合同于按照本公約規定對發盤的接受生效時訂立。

              第二十四條

              為公約本部分的目的,發盤、接受聲明或任何其它意旨表示“送達”對方,系指用口頭通知對方或通過任何其它方法送交對方本人,或其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如無營業地或通訊地址,則送交對方慣常居住地。

              第三部分 貨物銷售編輯

              第一章 總則

              第二十五條

              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致于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反合同,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中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生這種結果。

              第二十六條

              宣告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條

              除非公約本部分另有明文規定,當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規定,以適合情況的方法發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它通知后,這種通知如在傳遞上發生耽擱或錯誤,或者未能到達,并不使該當事人喪失依靠該項通知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如果按照本公約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某一義務,法院沒有義務做出判決,要求具體履行此一義務,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對不屬本公約范圍的類似銷售合同愿意這樣做。

              第二十九條

              (1)合同只需雙方當事人協議,就可更改或終止。

              (2)規定任何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必須以書面做出的書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據協議終止。但是,一方當事人的行為,如經另一方當事人寄以信賴,就不得堅持此項規定。

              第二章 賣方的義務

              第三十條

              賣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交付貨物,移交一切與貨物有關的單據并轉移貨物所有權。

              第一節 交付貨物和移交單據

              第三十一條

              如果賣方沒有義務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交付貨物,他的交貨義務如下:(a)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應把貨物移交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方;(b)在不屬于上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貨物或從特定存貨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產的未經特定化的貨物,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些貨物是在某一特定地點,或將在某一特定地點制造或生產,賣方應在該地點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c)在其它情況下,賣方應在他于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把貨物交給買方處置。

              第三十二條

              (1)如果賣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約的規定將貨物交付給承運人,但貨物沒有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賣方必須向買方發出列明貨物的發貨通知。

              (2)如果賣方有義務安排貨物的運輸,他必須訂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運輸條件,用適合情況的運輸工具,把貨物運到指定地點。

              (3)如果賣方沒有義務對貨物的運輸辦理保險,他必須在買方提出要求時,向買方提供一切現有的必要資料,使他能夠辦理這種保險。

              第三十三條

              賣方必須按以下規定的日期交付貨物:

              (a)如果合同規定有日期,或從合同可以確定日期,應在該日期交貨;(b)如果合同規定有一段時間,或從合同可以確定一段時間,除非情況表明應由買方選定一個日期外,應在該段時間內任何時候交貨;(c)在其它情況下,應在訂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交貨。

              第三十四條

              如果賣方有義務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他必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這些單據。如果賣方在那個時間以前已移交這些單據,他可以在那個時間到達前糾正單據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二節 貨物相符與第三方要求

              第三十五條

              (1)賣方交付的貨物必須與合同所規定的數量、質量和規格相符,并須按照合同所規定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2)除雙方當事人業已另有協議外,貨物除非符合以下規定,否則即為與合同不符:

              (a)貨物適用于同一規格貨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b)貨物適用于訂立合同時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賣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況表明買方并不依賴賣方的技能和判斷力,或者這種依賴對他是不合理的;

              (c)貨物的質量與賣方向買方提供的貨物樣品或樣式相同;

              (d)貨物按照同類貨物通用的方式裝箱或包裝,如果沒有此種通用方式,則按照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方式裝箱或包裝。

              (3)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貨物不符合同,賣方就無須按上一款(a)項至(d)項負有此種不符合同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1)賣方應按照合同和本公約的規定,對風險移轉到買方時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負有責任,即使這種不符合同情形在該時間后方始明顯。

              (2)賣方對在上一款所述時間后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應負有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賣方違反他的某項義務所致,包括違反關于在一段時間內貨物將繼續適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種特定目的,或將保持某種特定質量或性質的任何保證。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三十八條

              (1)買方必須在按情況實際可行的最短時間內檢驗貨物或由他人檢驗貨物。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后進行。

              (3)如果貨物在運輸途中改運或買方須再發運貨物,沒有合理機會加以檢驗,而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改運或再發運的可能性,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新目的地后進行。

              第三十九條

              (1)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

              (2)無論如何,如果買方不在實際收到貨物之日起兩年內將貨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賣方,他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除非這一時限與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限不符。

              第四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指的是賣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沒有告知買方的一些事實,則賣方無權援引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除非買方同意在這種權利或要求的條件下,收取貨物。但是,如果這種權利或要求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賣方的義務應依照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它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一國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轉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國家的法律;(b)在任何其它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一款中的義務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于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程式或其它規格。

              第四十三條

              (1)買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時間內,將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通知賣方,就喪失援引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權利。

              (2)賣方如果知道第三方的權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權利或要求的性質,就無權援引上一款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盡管有第三十九條第(1)款和第四十三條第(1)款的規定,買方如果對他未發出所需的通知具備合理的理由,仍可按照第五十條規定減低價格,或要求利潤損失以外的損害賠償。

              第三節 賣方違反合同的補救辦法

              第四十五條

              (1)如果賣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買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二條所規定的權利;

              (b)按照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要求損害賠償。

              (2)買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補救辦法的權利而喪失。

              (3)如果買方對違反合同采取某種補救辦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給予賣方寬限期。

              第四十六條

              (1)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義務,除非買方已采取與此一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辦法。

              (2)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只有在此種不符合同情形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貨物,而且關于替代貨物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果貨物不符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后,認為這樣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須與依照第三十九條發出的通知同時提出,或者在該項通知發出后一段合理時間內提出。

              第四十七條

              (1)買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

              (2)除非買方收到賣方的通知,聲稱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買方在這段時間內不得對違反合同采取任何補救辦法。但是,買方并不因此喪失他對遲延履行義務可能享有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采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后,始生效力。

              第四十九條

              (1)買方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a)賣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約中的任何義務,等于根本違反合同;

              (b)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額外時間內交付貨物,或賣方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交付貨物。

              (2)但是,如果賣方已交付貨物,買方就喪失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除非:

              (a)對于遲延交貨,他在知道交貨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b)對于遲延交貨以外的任何違反合同事情:

              (一)他在已知道或理應知道這種違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或

              (二)他在買方按照第四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賣方聲明他將不在這一額外時間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三)他在賣方按照第四十八條第(2)款指明的任何額外時間滿期后,或在買方聲明他將不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這樣做。

              第五十條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但是,如果賣方按照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或者買方拒絕接受賣方按照該兩條規定履行義務,則買方不得減低價格。

              第五十一條

              (1)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規定,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適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規定部分的貨物。

              (2)買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按照合同規定交付貨物等于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宣告整個合同無效。

              第五十二條

              (1)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

              (2)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買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第三章 買方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買方必須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支付貨物價款和收取貨物。

              第一節 支付價款

              第五十四條

              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包括根據合同或任何有關法律和規章規定的步驟和手續,以便支付價款。

              第五十五條

              如果合同已有效的訂立,但沒有明示或暗示地規定價格或規定如何確定價格,在沒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應視為已默示地引用訂立合同時此種貨物在有關貿易的類似情況下銷售的通常價格。

              第五十六條

              如果價格是按貨物的重量規定的,如有疑問,應按凈重確定。

              第五十七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地點支付價款,他必須在以下地點向賣方支付價款:

              (a)賣方的營業地;或者

              (b)如憑移交貨物或單據支付價款,則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地點。

              (2)賣方必須承擔因其營業地在訂立合同后發生變動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關費用。

              第五十八條

              (1)如果買方沒有義務在任何其它特定時間內支付價款,他必須于賣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約規定將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交給買方處置時支付價款。賣方可以支付價款作為移交貨物或單據的條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賣方可以在支付價款后方可把貨物或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移交給買方作為發運貨物的條件。

              (3)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

              第五十九條

              買方必須按合同和本公約規定的日期或從合同和本公約可以確定的日期支付價款,而無需賣方提出任何要求或辦理任何手續。

              第二節 收取貨物

              第六十條

              買方收取貨物的義務如下:

              采取一切理應采取的行動,以期賣方能交付貨物;和接收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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