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
在這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我們會使用上申請書,利用申請書我們可以表達自己的愿望和訴求。相信大家又在為寫申請書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 1
申請在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小黃,男,1953年7月1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漣源市藍田辦事處文藝路,電話:xxxxx。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小華,湖南省冷水江市錫礦山煉錫老板,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礦山鄉新生村一組。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小兵,洗臉、洗腳、洗澡店老板,住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辦事處建設居委會9組。
申請再審人小黃因與被申請人小華、小杰、練兵、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婁底市中級法院(20XX)婁中刑民意終字第123號民事叛決,尚湖南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請求撤銷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婁中民事義務終第123號民事判決。
二、改判漣源市人民法院(20XX)漣刑民一初第643號刑事民事叛決主文第一項為:由北告小華、小杰、練兵全部賠償小黃醫療費、傷殘等級賠償金、財產損失費、繼續治療費、傷殘生活補助20年,后期手術費、誤工費、營養費、美容整容手術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一切損失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小黃成家立業的青春損失費。
請被申請人承擔連帶全部賠償責任。
申請再審所依據的法定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第(五)項隊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高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申請再審。
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
根據原判決審理查明部分認定的事實“2008年7月18日20時,被申請人小兵駕駛湘xx號車,被申請人小杰是駕駛員司機,小華是車主,從婁底方向開往冷水江方向,途徑S312線76公里加80米處公路地段,與前方向同行使懂得申請人小黃駕駛的湘xx號車拖拉機追尾相撞."由此可見,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是被申請人凱車追尾撞擊申請人而發生交通事故,此起交通事故完全是被人造成的。
雖然申請人的拖拉機載于搬運工。
但是如果被申請人不追尾,哪怕拖拉機載于搬運工,也不可能發生此交通事故,因此申請人的這一行為與交通事責任關系,原判決決定申請人承擔次要責任,與客觀事實不符,缺乏證據證明。
二、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書面申請人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漣源市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三、關于傷殘等級存在錯誤。
一審判決認定鑒定十級傷殘,申請人提出意見,因為申請人的'殘疾人證認定申請人是四級傷殘,相關懸殊。
對此應當準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
但是一審判決申請人不同意交納鑒定費。
即使如此,那么,申請人在二審期間再次申請總可以準許吧,但是二審也不準許。
二審判決的理由說申請人超過了法律規定,申請鑒定師對的,期限更是錯誤的。
四、漣源市人民醫院救人又害人,多處傷殘做假,如:又大腳骨折,雖然賠償現金8萬元,只能做后期手術部分,申請人累計12萬元。
申請人后期手術還要做又大腳鋼板手術,又鎖骨銅板手術、右腦頭顱腦銅板手術。
口腔固定牙齒、右眼治療、肺部治療等。
五、小兵無證駕駛湘xx號車,請求上級領導要追究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除外之規定”。
申請重新鑒定的期限是作為除外規定,不受舉證期限的約束的。
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不準許申請人重新鑒定申請,都是違反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本條應予再審的法定情形。
對此申請人在再審期間仍繼續可以堅持申請重新鑒定。
另外,求助上級領導,右大腳骨折可以通過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公安工作人員、申請人家人當面觀看做手術,如右大腳有鋼板是實。
請求上級領導按傷殘等級四級、道路交通法進行判決,或重新進行傷殘鑒定,改判為望。
請求上級領導為申請人討回合理合法的一個公道。
此致
xx人民法院院
XXX
20XX年X月XX日
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 2
申請人:xx,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xx省滿城縣人,漢族,原系xx市xx區xx鄉鄉長。
xx年5月17日因涉嫌貪污罪被刑事拘留,xx年,被xx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終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5年刑滿釋放,現居住于xx市xx區政府宿舍。
聯系電話:
申請人因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4條之規定,提出再審申請。
申請事項
依法撤銷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保刑終字第xx號刑事判決,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宣告申請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
一、兩級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
申請人擔任xx市xx區xx鄉鄉長期間,于xx年xx月xx日給本鄉xx村發放占地補償款時,截留了其中xx元,以申請人個人名義存入東風路郵政儲蓄所。
截留的xx元是征地部門給付的超出土地標準部分補償款,目的是用于本鄉學校校舍的修繕,該行為是經過xx鄉黨委書記趙同良、擔任鄉長的申請人以及鄉里其他領導干部共同研究確定的。
以申請人名義存入儲蓄所,原因之一是該款是賬外資金,以個人名義存儲,花銷方便,二是因為申請人是鄉長。
xx區人民法院以及負責二審的xx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申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貪污。
申請人認為這一認定存在錯誤。
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借職務之便,將數額較大的公款據為己有的行為。
申請人既無將公款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也沒有公款據為己有的客觀行為,因此不能認定上述事實為貪污。
具體理由是:
第一:雖然截留的xx元公款以申請人名義存儲,但是,存款是擔任土地所會計的xx辦理的,存折也是他負責保管。
申請人個人無法支取使用該公款;
第二:存折上的公款除了支取xx元用于包工頭xx修路外,還有部分用于鄉政府干部的其他公務開支。
申請人從來沒有從該存折支取任何款項用于個人開支;
第三:該存款是鄉里主要領導和會計等人都了解的公開事情,申請人怎么可能據為己有?
xx年19月申請人為了幫助堂妹xx完成銀行攬儲任務,將xx元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了農行裕華路辦事處xx儲蓄所,同年12月26日為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又將該xxx元轉存到xx縣xx信用社。
兩級法院認定申請人該行為構成了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盈利活動的行為。
申請人為了幫助他人完成攬儲任務,將土地所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入金融機構,但是,存折同樣是由土地所會計xx掌管,該存款憑折支取,申請人沒有挪用公款歸為個人使用,也沒有進行非法活動,更未進行盈利活動,甚至存款的利息都是歸土地所所有。
事實上,土地所的公款只是換了一個存放方式而已,銀行儲蓄是可以隨時支取的,所以不會影響到公款的使用。
二、本案關鍵證據沒有出示質證
在案件偵查階段,檢察機關提取了作為證據的幾份存折,辦案人員把與案件無關的申請人個人存折還給了本人,把作為貪污和挪用公款的存折作為證據予以扣押。
存折的'戶頭、存款數額、交易記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
該存折是從會計xx手中提取,其中的支取項目有鄉政府的會計賬目可以證實是用于公務,沒有歸個人使用,存折的提出來源和支取項目足以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和挪用公款。
在一審法院開庭審理時,公訴機關沒有出示這些重要證據。
三、本案證據存在矛盾
本案證人趙同良,時任xx鄉黨委書記,他在一審庭審前曾親自書寫證詞,證明申請人沒有貪污行為。
判決認定了申請人曾經從截留款存折中支取xx元付給包工頭xx,這一事實證明申請人個人名下的存款是用于公務目的,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么會作為公款支出?再有,如果是申請人將截流款據為己有,怎么會由單位會計掌管存折?
四、本案有新證據證明原判據有錯誤
xx年元月10日,當年擔任xx鄉土地所會計的xx為申請人出具了書面證言,證明申請人擔任鄉長期間,將公款以個人名義存儲,申請人個人沒有掌管存折,個人沒有支取使用過存折上的款項。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原審二審法院未依法審查、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
為此,特申請上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立案再審,撤銷二審判決,宣告申請人無罪。
此致
xx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月XX日
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 3
申訴人:xx,女,20xx年x月xx日生,漢族,住xx省xx市xx市西辦事處xx村xx組62號,農民。
被申訴人:xx省xx市xx區人民法院(原xx市人民法院)。
被申訴人:xx省xx市人民法院(原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被申訴案由:因不服xx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書和xx省xx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刑監字第01號通知書及xx省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中刑監字第19號通知書,該刑事判決書,及駁回通知書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之規定,申訴人特依法提起刑事再審申訴。
申訴請求:
1、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xx省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xx)桂畢刑初字第045號刑事判決。
2、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xx省xx市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刑字第01號通知。
3、請求省高院依法撤銷xx省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申訴通知書(20xx)桂畢中刑監字第11號通知。
4、請求省高院依法判處申訴人的一切合理支出由被申訴人承擔。
5、原審判決事實不清,枉法判決,執法犯法。
被申訴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1月11日,xx請背籮背泥巴倒在申訴人的宅基地里,申訴人找xx說理,xx便與申訴人爭吵,雙方發生抓扯,兩人倒在地上(xx年齡比申訴人小,身體比申訴人好),事隔5年后,不知xx給法院和公安什么好處,法院就以公安捏造的事實及偽造的證據,追究了申訴人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就枉法判決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申訴人不服就申訴到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搞官官相護,互相包庇,已錯再錯,執法犯法,因為申訴人在開庭時沒有xx起訴申訴人的起訴狀,開庭時沒有人到庭來質證申訴人,法院憑什么證據、理由、法律來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請看xx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第二頁最后第二條,被害人xx的陳述都沒有說申訴人打她,法院為什么要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xx勾結公安偽造一個假鑒定,這個假鑒定沒有說申訴人打傷xx哪一個部位構成輕傷,這個傷害罪是法院誣陷的,申訴人多次申請公安要把申訴人拿去鑒定,公安為什么不讓鑒定,公安和法院就勾結枉法判申訴人有期徒刑一年,法院為什么要枉法判申訴人。申訴人特依法提出再審申訴,請求依法撤銷xx市人民法院045號判決和xx市人民法院01號駁回通知書及xx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1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維護法律尊嚴。
申訴人:xx
20xx年5月25日
怎樣寫刑事再審申請書 4
申請人:楊x,男,x年515日出生,漢族,現住北京市西城區門外大街乙2號1號樓3門112號。
申請人楊x對北京市xx區法院x民初第號民判決不服,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原判決,重新審理。
事實與:
原審原告張因道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將被告云x及被告楊x訴至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損害賠償。經xx區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申請人楊x作為車主承擔事故賠償連帶責任。因作出判決時正好趕上春節期間,諸多證人及證據未能及時收集與出示,待放假后緊迫未及上訴。并且,因為一審判決中沒有明確申請人楊x屬于名義車主的事實,故而導致判決不公,判決書中將申請人認定為實際車主,與車輛駕駛員即被告云x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認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撤銷,重新審理。
事實上申請人是肇事車輛的名義車主,車輛的實際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請人與涉案車輛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涉案車輛的使用年檢、保險、繳納養路費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擔,所以應由其享有和承擔由涉案車輛所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本案中,應由事故責任人及實際車主高x承擔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相關賠償責任。申請人作為名義車主,因車輛已經由實際車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請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該車輛的'使用,也未從車輛的使用或運營中取得過或約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中有關民事主體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基本原則,申請人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在原審判決作出后,北京市xx區人民法院依據此生效判決,又作出x民初字第19xx號判決書,此判決仍然沿用原審判決書中認定的歸責方式導致申請人再次蒙冤。現對19xx號判決已經上訴。但如果不能從源頭上撤銷原審判決,對19xx號判決的上訴仍將對申請人不利。申請人已經在19xx號判決的審理中出示了大量的證據和證人,足以認定申請人是名義車主的事實,但奈何法院以原審判決已生效為由仍作出19xx號對申請人不利的判決,依據在19xx號判決書中出示的新的證據和證人證言,現申請人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審,重新審理,還申請人以公正。
綜上,為查明事實真相,還申請人以清白,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9條之規定,依法提請再審,請求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原審錯誤判決,維護申請人楊x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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