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協議書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那么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治安協議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治安協議書1
主持人姓名
調解地點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其他在場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主要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主持人:
見證人:
當事人:
調解機關(印)
日期:
治安協議書2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本著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治安保衛工作落到實處,確保不發生治安責任事故,制定本協議。
分包單位應履行如下條款:
1.認真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分包、外協單位保衛部門應對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負全責,保證實現無重大治安責任事故。
2.接受總包單位對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接受公安機關的監督檢查,對指出存在的治安方面的隱患,須及時進行整改,不得拖延。
3.分包、外協單位須制定相應的.安全制度和措施,并指定專人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安全。
4.分包、外協單位應對所屬人員進行必要的上崗前有關治安法規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避免違章行為,杜絕事故發生。
5.分包、外協單位應定期將所屬外來務工人員狀況向地區派出所申報,及時辦理暫住證件,并將有關材料上報總包單位保留備查。
6.分包、外協單位所屬施工隊伍必須與總包單位簽訂《勞務分包隊伍治安保衛協議書》并監督執行。
總包單位應履行下列條款:
1.在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協助分包、外協單位保衛部門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負責監督本協議具體實施,共同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2.對在聯合檢查中發現的治安方面不安全隱患,有權提出整改意見,保證安全。
3.對違反治安條例等問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權建議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存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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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協議書3
工程合同編號:
本協議編號:
為了確保施工現場治安、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部第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以及《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制定本協議。
甲方:
乙方:
1、 1、本協議為 分(發)包《工程合同》的附件,與《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委托書 為施工現場治安消防管理人。
3、乙方營業執照為 工程有限公司,單位法人代表或負責人 ,施工現場治安消防責任人 ,施工現場治安消防管理人 .乙方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治安消防工作負責。
4、乙方在簽定本協議的同時應當向甲方所屬單位保衛部門履行下列義務:
4.1出示本單位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資格和施工現場治安消防管理人的崗位證件。
4.2交納工程合同價的千分之一為施工現場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
4.3如實遞交進場人員名冊以及身份證復印件。
5、甲方所屬保衛部門將乙方交納的施工現場治安消防抵押金的30%統一用于施工現場治安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教育培訓和表彰。
6、乙方應當積極組織參加千百萬進城務工人員的崗位培訓。
7、乙方在進場后應當去當地所屬派出所登記辦理有關手續,凡無身份證或來歷不明人員一律不準進入施工現場,嚴防盲流和負案在逃人員混入。
8、乙方應當遵照《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管理所屬施工區域和人員。
8.1乙方應對所轄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制定治安管理規定,杜絕職工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禁止在施工現場、醺酒、打架;宿舍內禁止男女混居;務工人員家屬不準在工地留宿。
8.2乙方應對所屬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制訂防火措施,并按《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配置消防器材;堅持動用明火審批制度,落實監護措施,嚴禁違章動火;嚴禁使用電爐;煤油爐、熱的快等;禁止使用碘鎢燈等大功率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嚴禁氧氣瓶與乙炔瓶同置一車或同置一庫;宿舍內不準亂接亂拉電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用銅絲或其他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照明燈不準超過60瓦;施工現場不準吸煙。
8.3乙方應當管理好施工現場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嚴禁亂拿亂用不屬于乙方的生產和生活資料。
8.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任何人員不準將施工區域內的生活資料(即使是屬于乙方的)賣掉,違者做盜竊論處。
9、乙方應當將本協議的條款及《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管理規定》、《上海城建(集團)公司施工現場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的有關內容向所屬人員進行宣傳教育,使其思想重視,自覺遵守。
10、乙方應當確保施工現場所轄隊伍的穩定。
11、凡乙方或乙方人員違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根據情節輕重,甲方應當給予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同時給予50-500元的經濟處罰;由此而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火災事故的甲方應當扣除其交納的治安消防安全抵押金的全部,并照價賠償經濟損失,直至追究責任人和法人代表的刑事責任。
12、工程結束后,雙方應對本工程治安消防安全工作進行總結,甲方可對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13、以上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均按甲方對施工現場具體的治安消防安全要求在"其它"中補充。
14、其它
施工現場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管理存放按市政二公司規定, 使用時一車一瓶。間隔五米以上。
15、本協議經雙方單位簽約即日生效,至乙方全部人員、物資退場完畢后終止。
16、本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單位、保衛部門各執兩份,鑒證部門一份。
甲方: 乙方:
單位名稱: (蓋章) 單位名稱: (蓋章)
負責人: 負責人:
日 期: 日 期:
公司主管部門: (蓋章)
負 責 人 : (蓋章)
日 期 :
治安協議書4
如果當事人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是可以進行治安管理處罰的,也可以對其進行調解,調解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那么,治安調解協議書范文是怎樣的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x公(xx)治調字[20xx0]第xx號
主持人:xxx單位:及職務:xx派出所所長
調解地點:xx公安局xx派出所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調解見證人姓名: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包括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20xx年4月5日10時許,xxx因xxx欠其商店的貨款,便到同妻子xxx到其工作的場所,催要欠款,后因話不投機,xxx就將xxx頭部打傷,致xxx受傷住院。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一、xxx自愿向一次性賠償xxx醫療、誤工、護理、營養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xxxx元整。
二、xxx應將xxx所欠的'貨款xxxxx元整立即歸還(從賠償費用中扣除),xxx表示同意。
三、自本議之日起,雙方要相互諒解,搞好團結,不得在糾纏此事,如有違約,后果自負。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________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________
主持人簽名:______________
見證人簽名:______________
(公安機關印章)
_____年___月__日
治安協議書5
甲方: 山東順泰投資置業有限公司
乙方:
為了維護市場治安秩序,保障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對租賃商鋪的管理工作,經協商簽訂本協議書,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1. 乙方作為租賃商鋪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全面負責消防和治安安全工作。
2. 甲、乙雙方必須認真貫徹,嚴格執行國家、濟南市有關部門頒發的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法律、法規及條例。
3. 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必須制定相應的制度,指定一名具有安全消防治安管理責任能力的人為責任人,加強對租賃商鋪、經營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4. 在乙方租賃期內,甲方有權對乙方在安全、消防、治安日常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在限期內整改完畢。
5. 乙方在租賃房屋內,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并不得在公用部位特別是安全通道堆放任何雜物,如出現此類違規行為,甲方一旦發現,有權責令乙方限期整改,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責任。
6. 乙方有違反甲方防火安全規定(如違章動用明火、私自亂拉亂接電線、在規定禁煙區內吸煙等),甲方有權制止,如發生火災等事故所造成的責任,由乙方負責。
7. 在乙方的租賃期內,必須遵守國家法規、政策,負責安全消防治安等工作,并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
8. 本協議一式二份,經雙方簽字生效執行。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日期:
日期:
治安協議書6
為幫教該生端正學習態度,遵守校紀校規,同時約束和監督個人行為,從“學會做人”宗旨出發,現協議如下:
1.按照《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要求,給予留校察看紀律處分
2.家長要督促學生遵守校紀校規,做到:
(1)穿著得體,不留怪異發型;用語文明,不說臟話。
(2)不亂丟垃圾,見了垃圾主動彎腰撿起;不吃任何形式的流動食品
(3)嚴格執行三排隊制度;文明用餐,餐后規范整理。
(4)愛護公物,不踹墻,不踐踏草坪;校內推車行走,不橫沖直撞。
(5)課間講文明,不打鬧,不串班;自習課安靜守紀,不下座位。
(6)遇事冷靜,不對他人大打出手;節約水電,隨手關好門燈窗及水龍頭。
(7)在校內外不發生打架,斗毆,抽煙,逃課,惡語傷人,上網,夜不歸宿等重大德育事故和偷、盜、搶、敲詐等違法犯罪行為。
(8)保證該子女不發生類似違紀違法的事故。
3.家長每天負責學生的'接送:上午7:10送到班主任處,下午5:00在班主任處接,上下學時間如有變動,以班主任通知為準。
4.初三之前回戶口所在地報名,參加中考。
治安協議書7
第1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2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3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4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5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6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7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8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9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10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11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12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13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14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15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16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17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X X X公安局
治安調解協議書
編號:
主持人_________單位及職務_________ 調解地點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_________ 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
調解見證人姓名_________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實(包括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對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當事人意見:簽名(蓋章):
主持人簽名:
見證人簽名: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8
甲 方:
乙 方:
項目名稱:
簽定時間:
為了認真貫徹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有關規定,強化治安保衛工作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加強內部治安保衛管理工作,切實履行好企業治安保衛工作的各項職能,督促各基層單位及各相關的作業外協隊伍做好所管轄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工作,(甲方)與各有關單位(乙方)簽定本協議如下:
一、乙方工作職責
1、負責管轄范圍內職工法紀教育,貫徹企業治安保衛工作規定和治保條例;
2、對所管轄范圍內的治安保衛安全防范工作負責,制訂出本單位的保衛重點,健全組織,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制;
3、了解掌握內部職工思想動態。及時化解內部矛盾、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發生在本單位內的各類案件;
4、協助公安保衛部門監督、考察、教育本單位違法違紀人員以及監外執行人員。
二、甲方對乙方考核的'主要指標
1、實現重大火災、重大爆炸、重大破壞、重大泄密、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上訪鬧事事件等七項指標為零;
2、確保重要物資倉庫、要害部位、防火重點部位不發生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破壞事故、治安災害事故和刑事案件;
3、刑事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4、治安案件發案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5、員工違法犯罪率低于員工總數的2‰;
6、責任書簽約率100%;
7、治安情況處理率100%;
8、外協隊伍治安保衛合同書簽約率100%。
三、考核辦法
對公司各基層單位:對治安保衛工作重視不夠、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對有關責任人予以減薪、通報批評、降職等行政處罰直至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對各協作隊伍:在治安保衛方面,由于工作不力出現不良后果的,視情況給予扣罰工程款(金額由相關部門提出,公司領導討論確定)、清理出協作隊伍名單等處罰。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
甲 方:(蓋章)
甲方代表人(簽字):
甲方經辦人(簽字):
乙 方 (蓋章):
乙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經辦人(簽字):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見證部門:(蓋章)
見證部門代表人(蓋章):
見證日期: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9
主持人姓名 工作單位
調解地點
當事人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其他在場人員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工作單位、現住址)
主要事實(包括案發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
.......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包括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對已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再處罰。不履行協議的,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 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調解機關留存一份。
主持人 年 月 日
見證人 年 月 日
當事人 年 月 日
調解機關(印)
年 月 日
治安協議書10
為了深入推進我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和平安單位的創建活動,把治安、消防、安全防范責任真正落實到實處,更好地保障校園生活秩序和師生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意見)(中發(XX)14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和(上海市社會治安防范責任條例)等文件精神,經校綜合治理責任人與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協商溝通,簽定本協議。
一、校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1、根據市綜治委、市教委、市公安局的工作要求,結合學校的實際,制定學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規劃,確定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目標和要求。
2、加強對學校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領導責任制和重大問題領導責任追究制,及時傳達和落實上級有關綜合治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規;部署和檢查全校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開展精神文明單位和平安校園創建活動。
3、建立健全學校的'綜合治理規章制度和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加強綜合治理隊伍建設,重視隊伍的政治素質和能力建設,增強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4、指導和檢查各單位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領導處理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發性事件,組織整改重大隱患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
5、建立和完善安全信息報送工作機制和網絡,強化情況信息工作,及時了解、掌握各類不穩定因素,指導、配合各單位疏導化解各類內部矛盾。加強和完善校園網的管理,發揮網絡的育人陣地功能。
6、指導、督促各單位增強保密意識,做好保密工作,防止發生泄密事件。加強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以技防為主,人防、物防相結合的安全防范體系,有效控制特大、惡性案件的發生。做好重要警衛和大型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7、及時總結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二、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根據規定,院(系)、單位(部門)的黨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內部的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負總責,并確定領導班子中的一名成員分管這項工作。各單位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承擔以下工作職責:
1、加強對本單位綜合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內部防范目標和管理責任制度,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治安、火災、交通、安全、醫療等事故,切實維護本單位的安全和穩定。
2、認真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單位內部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防范。對存有現金、易燃易爆、劇毒物、放射性物質、貴重儀器設備的重點要害部位要做到人防、技防相結合,確保安全,避免發生事故。嚴防爆炸、兇殺、縱火、破壞等惡性事故的發生。要確保不發生嚴重失密、泄密和竊密事件。不發生重大、特大火災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
3、采取多種形式,經常對本單位人員(包括進修、培訓、臨時聘用人員)進行法制宣傳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強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減少內部人員犯罪。對本單位使用的外來人員、施工隊和出借出租的場所加強管理,減少外來人員違章、違紀和違法犯罪現象。
4、及時發現和了解各類矛盾,認真做好預防和疏導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發生xx性事件。及時報告安全穩定動態信息,做到重大動態不漏報、不遲報、不誤報、不瞞報。
5、經常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治安防范、實驗室安全檢查以及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認真落實并按時答復學校和上級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對本單位無法整改的問題,要及時向學校和有關部門報告。
6、加強對本單位建立的網站、ftp等網絡系統管理,切實掌握本單位師生在網絡上的動態,有效引導師生的輿論傾向。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并妥善處理。
7、積極配合、協助公安、保衛部門查處治安、刑事案件以及火災、生產安全等事故。
8、認真完成學校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其他有關事項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三年。期間,綜合治理工作責任人如有工作調動,必須做好責任交接,確保本協議執行。
2、雙方都應嚴格遵守協議規定。對因責任不落實或工作失職導致治安、火災、安全事故的單位或個人,在文明單位和先進個人評選以及干部提拔中實行一票否決。安全穩定工作績效與各單位年度考核掛鉤。對于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要追查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視后果嚴重程度,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或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懲處。
3、本協議一式二份,簽字雙方各執一份。
治安協議書11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業主(使用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國家及有關政策法規和《----------使用、管理、維修公約》中產權人及物業管理企業雙方應盡的責任、義務和權力的規定,甲、乙雙方特簽訂安全協議:
1. 甲方作為錦繡豪庭消防安全的主要管理者,應對乙方的消防安全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協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 甲方應定期進行各項安全檢查,以公共區域及公共設施設備為主。甲方在檢查中提出的各種隱患,乙方應及時消除,如嚴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并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權提請執法機關進行處理。
3. 甲方應定期對固有技防設備保養、維護,出現問題及時檢修。
4. 乙方區域發生火災,在房門未開情況下,甲方人員有權以非常手段進入火災現場,由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但完成任務后,甲方應對現場進行封閉,并及時向乙方通報。
5.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轉達消防監督部門對消防工作的布置和要求及有關消防工作的各類文件,轉達方式為布告或客信。
6. 乙方人員在小區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法規,自覺遵守物業公司的消防安全規定,禁止在小區禁煙公示區內吸煙。
7. 乙方應積極參加甲方專門組織的消防安全講座,使全體業主(使用人)懂得消防器材的使用、初期火災的撲救、火場逃生技巧及熟記報警程序和電話。
8. 乙方必須愛護小區內消防設施,如果由于乙方責任造成各類消防設施損壞,應由乙方負責賠償,如遇火險時,因乙方原因造成消防設施無法使用,所造
成的人員、財產損失,應由乙方承擔全部負責。
9. 乙方如在單元內進行裝修施工,應向甲方提出申請,辦理室內裝修有關手續后才能施工。
10. 乙方對其單元內的消防安全負責,如果乙方單元內發生火災,由引起火災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應賠償給小區造成的經濟損失。
11. 乙方應自覺遵守小區內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火災探測系統,及可視對講門禁系統,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設備損壞應予以賠償。
12. 乙方應遵守小區內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進出管理規定、貨物出入管理規定、車輛管理規定、施工安全管理規定等。
13. 乙方不得在小區內有嫖宿、賭博、吸賣毒品、斗毆等危害、防礙他人生活、休息及違反國家法律或《治安處罰條例》的行為,由此引發的責任及給小區造成的負面影響由乙方承擔。
14. 乙方因自身原因而疏忽造成的人、財、物的損失,由乙方自行負責,甲方應提供有限的援助。
15.
16.
甲方:宜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蓋章) (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乙方如發生涉及治安、消防等方面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向甲方反映。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治安協議書12
甲方:
乙方:
治安管理工作是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物業治安管理是整個社會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物業區域內部治安秩序的好壞,關系到業主或住戶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物業的生存和發展,關系到社會的穩定。物業公司要健全規章制度,落實治安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物業區域治安管理的'各項法規,為物業區域創造一個良好的內部治安環境,特定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要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分工明確,治安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有計劃、有布置、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第二條 物業治安管理問題是物業區域內矛盾的綜合反映,甲方治安管理要貫徹綜合治理方針,乙方在甲方的統一領導下,各部門、各單位各負其責,做到“抓系統、系統抓”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有機地結合起來,共同貫徹落實治安管理的各項措施,堅持“打防并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治安以預防為主,管理從嚴,及時打擊,保障治安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條 甲乙雙方治安管理務必落實“誰主管誰負責”的責任制原則,把治安管理安全責任納入責任制中,同時把治安管理任務層層分解,實行目標管理,將治安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到各個職能部門、基層單位和治安管理的個人。
第四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及時以書面備忘錄的形式予以補充。
第五條 本協議為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六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治安協議書13
調解必須堅持自愿原則,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小編整理的治安調解的協議書,供參考!
治安調解
治安調解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調解處理
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二、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范圍;
三、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四、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愿接受調解的意愿;
五、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一、宜解不宜結;
二、宜和不宜激;
三、宜緩不宜急;
四、宜寬不宜嚴.
治安調解的原則
應注意兩點:一是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說,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二、調解達成協議并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調解的程序
在實際工作中,民警在治安調解時,必須注意:
(1)在調解前,要對案件情況進行細致的調查取證,以取得證據,查清案件事實,分清責任。
(2)是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情況,制作詢問筆錄。
(3)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進行法律宣傳。明確告知法律規定的治安調解的內容、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依法履行調解協議及調解未達成協議、不履行調解協議的法律后果等。
(4)是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的.態度和意見。
(5)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說服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調解協議書。
(6)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協議書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公安機關治安調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治安調解,是指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機關的主持下,以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勸說、教育并促使雙方交換意見,達成協議,對治安案件做出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公安機關可以治安調解。
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公民和單位之間,在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等活動中產生的糾紛。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第四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治安調解:
(一)雇兇傷害他人的;
(二)結伙斗毆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五)當事人在治安調解過程中又挑起事端的;
(六)其他不宜治安調解的。
第五條治安調解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詢問,收集證據,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實施。
第六條治安調解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原則。治安調解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二)公正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分清責任,實事求是地提出調解意見,不得偏袒一方。
(三)公開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公開進行,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及雙方當事人都要求不公開的除外。
(四)自愿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進行。達成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五)及時原則。治安調解應當及時進行,使當事人盡快達成協議,解決糾紛。治安調解不成應當在法定的辦案期限內及時依法處罰,不得久拖不決。
(六)教育原則。治安調解應當通過查清事實,講明道理,指出當事人的錯誤和違法之處,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第七條被侵害人可以親自參加治安調解,也可以委托其他人參加治安調解。委托他人參加治安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托書,并注明委托權限。
第八條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調解時,可以邀請當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雙方當事人熟悉的人員參加。
當事人中有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的,調解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第九條治安調解一般為一次,必要時可以增加一次。
對明顯不構成輕傷、不需要傷情鑒定以及損毀財物價值不大,不需要進行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對需要傷情鑒定或者價值認定的治安案件,應當在傷情鑒定文書和價值認定結論出具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調解。
對一次調解不成,有必要再次調解的,應當在第一次調解后的7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條治安調解達成協議的,在公安機關主持下制作《治安調解協議書》(式樣附后),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書上簽名,并履行協議。
第十一條《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三)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四)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備查。
第十二條調解協議履行期滿三日內,辦案民警應當了解協議履行情況。對已經履行調解協議的,應當及時結案,對沒有履行協議的,應當及時了解情況,查清原因。對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予以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三條治安調解案件的辦案期限從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對情節輕微,事實清楚,因果關系明確、不涉及醫療費用、物品損失或者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用和物品損失的賠付無爭議,符合治安調解條件,雙方當事人同意現場調解并當場履行的治安案件,可以進行現場調解。
現場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聯(式樣附后),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第十五條經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應當納入統計范圍,并根據案卷裝訂要求建立卷宗。
現場治安調解結案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卷宗,但辦案部門應當將《現場治安調解協議書》按編號裝訂存檔。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治安調解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規范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治安協議書14
編號:
當事人____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 工作單位及職業 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當事人 _________ 性別_____年齡____身份證件及號碼工作單位及職業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 主要事實:
經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生效,并當場履行,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當事人(簽名):
當事人(簽名):
被邀參加調解人辦案民警:
(公安機關印章)
年 月 日
(第一聯:存根;第二聯:送當事人;第三聯:送當事人)
治安協議書15
為確保工程順利進行,確保在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得到保障特制定本協議:
1. 乙方工人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管理和指揮。
2. 乙方工人無論在生活區、施工現場以及社會各個角落都必須遵 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做一名守法公民。
3. 乙方工人必須遵守《北京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交通安全法規的各項規定,對違反規定者甲方有權進行處罰。
4. 乙方工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周邊居民發生糾紛,更不得內部出現打架斗毆現象,違者罰款5000元。
5. 施工人員上下班時必須集中管理,專人負責、并排好隊伍上下班,必須由負責人帶隊。
6. 在上、下班途中必須注意交通安全,橫穿馬路時觀看先左、后右,確定安全后再通過。
7. 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必須走人行橫道,在確認安全后通過,不得強行通過。
8. 施工生產所用的工具,必須集中管理、運送到施工現場或生活區。
9、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安全協議。
10、如果違反交通法規發生傷亡事故,其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以上協議作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11、協議簽訂地點::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通州園金橋科技產業基地景盛南四街聯東U谷。
總包方(甲方): (章) 項目負責人: (章)
分包方(乙方): (章) 項目負責人:
簽訂日期: 20xx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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