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和實施細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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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
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于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后果。
條例是黨的最高領導機關、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家和地方立法機關,用來對機關、團體的組織、職權、工作、活動及成員的行為,對某一重大的事項辦理做出比較全面、系統、原則的規定的法規性文件。
(《新應用寫作》)是國家機關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之一。
用于規定比較長期實行的調整國家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方面的準則與要求,或用于某一機關的組織、職權以及某些專門人員的任務和權限等內容的規范類公文。
現行的公文處理實踐中條例、規定、辦法等法規性質的公文和與法規性公文聯系比較緊密的命令、決定、決議、通告等公文,距特殊的法定效力僅僅次于法律,是國家權力機關和黨政機關依照法律運用法律的規范形式,將國家的方針、政策依法予以肯定,具有法律條文和黨政機關公文雙重屬性,即有法律的指導作用,又有嚴格的法律約束力,成為機關、單位、個人在有關方面的行為準則。
細則
(一)什么是“細則”
“細則”是有關機關根據下發公文的規定或實施需要,為了貫徹執行某一法律、法規或其中的部分條文、個別條文,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或作出補充、輔助說明的法規性文件。
細則是對某一法律、法規全部或部分內容的具體化。
(二)“細則”的特點
1.依附性:細則的制定必須依附于某一具體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細則賴以產生的前提。
沒有某法律、法規,就沒有某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詮釋性:實施細則對原法律、法規的某一重要原則、重要事項或某一關鍵詞語負有詮釋的任務,以使其表意更加具體明確化。
3.補充性: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事項,都是比較原則的,這樣執行者對它的理解就會有一定的伸縮性;再者,同一法律、法規,同一條文在執行中遇到的實施對象的情況各不相同,這樣,對于某一規定具體適用的范圍究竟怎樣限定,就需要以細則對其作出明確具體的補充規定或輔助性說明。
(三)“細則”的結構
細則一般由首部和正文兩部分組成。
1.首部:包括標題、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等項目。
(1)標題。
由事由和文種構成。
(2)制發時間和制發依據。
一般在標題之下,用括號注明細則的發布日期與機關名稱,或者批準、修訂日期與機關名稱。
2.正文:它是細則的主體內容,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三個部分。
它既可以全面系統地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實施作具體、周密的規定,也可以對某一法律、法規的局部或某一條文作具體、周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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