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建造合同準則應用中的弊端論文
論文對絕大多數的朋友們來說是必不可少的,為了讓朋友們都能順利的編寫出所需的論文,論文頻道小編專門編輯了“淺議建造合同準則應用中的弊端”,希望可以助朋友們一臂之力!一、引言隨著造船行業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況下造船行業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這時由于企業在確認進度時存在較大的人為調節性,收入與費用的確認也時常存在變更,受人為主觀性影響較大,如果運用進度確認法(或稱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報表的真實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準則在造船行業得到切實有效的運用。本文擬以造船行業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準則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業應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針對性地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以期對造船行業同行們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準則的涵義建造合同在會計準則中的定義是指企業為了建造一項或數項在功能、技術、設計及最終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的資產所訂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價合同兩種。以造船行業為例,是由建造方與船東簽訂的合同。
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約定價款(雙方商定的合同總金額)和因合同索賠、變更、獎勵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簽訂至合同實現的全過程中所產生的合同實施有關直接或間接費用。執行建造合同確認合同成本與合同收入的關鍵在于完工進度的有效確認。
2007年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了《建造合同準則》,這為我國會計領域標準化提供了參照依據的同時,也為我國建造合同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準則規定,對于合同收入能夠收回、合同成本能夠可靠計量、完工進度能夠準確確定的建造合同,應依據建造合同實際能夠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確認當期合同費用;對于無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應確認收入,而應在實際收回成本時確認為合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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