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如何完善
一旦出現了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就可能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產生一些消極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應盡量完善仲裁協議,使當事人仲裁的意愿得以實現,糾紛得以及時解決。具體來說可以通過以下途徑來完善:

一、當事人自行完善。
出現了不明確的仲裁協議后,雙方當事人應主動協商,完善仲裁協議,使其明確完整,從而使仲裁機構順利受理案件。但由于出現不明確仲裁協議的原因很復雜,實踐中通過雙方當事人共同完善仲裁協議難度較大。
二、仲裁機構協助完善。
在許多情況下,可以請仲裁機構協助當事人完善他們的仲裁協議。如仲裁機構要求當事人重新訂立仲裁協議,或由仲裁機構征詢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仲裁的意見,如愿意,就受理案件;如果不愿意則不受理該案。
三、法院協助完善。
當事人可以將不明確的仲裁協議提交法院,由法院按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如仲裁協議中的仲裁機構、仲裁程序或仲裁地點規定不明確的,法院可依法予以完善。
這里需要提醒當事人的是,由于發生糾紛后完善仲裁協議特別是當事人自行完善仲裁協議的可能性一般較小,所以雙方當事人應在糾紛發生前就訂立一個完整的、有效的仲裁協議,防止因協議不完整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從而保證仲裁機構順利受理案件,及時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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