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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考點

            時間:2025-04-15 15:54:1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考點

              在備考2018年初級會計師考試的預習階段,基礎的知識一定要掌握牢固,下面是應屆畢業生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出來的有關于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考點。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復習考點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3.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談不上開庭審理),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4.行政復議決定的類型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決定予以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其違法: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了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解釋】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或者其他資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鏈接】仲裁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

              1.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相關鏈接】(1)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2)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2.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3.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解釋】在民事訴訟中,一般由“原告”承擔舉證的責任。

              4.行政復議參加人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解釋】在食品衛生、藥品管理等行政復議案件中,因產品質量受到處罰時,若銷售者為申請人,通常生產廠家即為第三人。

              5.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知識點】:行政復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既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1)甲公司對縣地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或者市地稅局申請行政復議;(2)甲公司對縣國稅局的罰款決定不服,只能向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

              3.對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解釋】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準,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它的派出機關。20世紀90年代以來,許多省、自治區實行“市地合并”改革,采用“市管縣”的體制,行政公署逐漸減少。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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