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失業保險費率規定
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參保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5〕3號)文件精神,從2015年1月起,杭州市主城區失業保險費率統一由3%調整為2%,其中單位為1.5%,個人為0.5%,現將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2015年2月結算期開始統一調整失業保險費率,按新費率核算失業保險費,包括補繳2015年1月的失業保險費;
2、2015年2月結算期核算失業保險費時,對2015年1月結算期原已按老費率核算的失業保險費進行退收,并與2月結算期的失業保險費進行合計。合計后為負數的,將按規定在之后進行退費下撥;
3、補繳的費率按補繳時段對應的費率確定,即補繳2015年1月以前的,按原費率執行;補繳2015年1月(含)以后的,按現行費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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