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思路論文
導語:在法學專業基礎上開設會計學課程的模式。即在現有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中,增設會計學課程,完善其知識結構。接下來小編整理了“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思路論文,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摘要]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一批既懂法學又懂會計學的復合型法學人才,為了適應形勢需要,財經院校法學專業應利用自身優勢定位培養目標,不斷加強“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特色研究、體系構建與實踐活動。
[關鍵詞]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思路
法科畢業生傳統上主要面向公、檢、法、司以及黨政機關就業。
隨著近幾年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司法體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統所需的法學專業人才極其有限,而社會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卻比較大。
因此,法科畢業生就業不應只局限于司法部門,必須隨著形勢的發展向更廣闊的領域擴展,如政府部門、金融機構、企事業單位等。
其人才的知識結構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國內的基本法律,而應該成為既精通法律,又懂經濟、管理、外語和計算機等學科的復合型人才。
財經院校的法學教育具有得天獨厚的經濟學、管理學、財稅金融學等財經學科的教育優勢,如何利用這一優勢,培養復合型法學人才,是財經院校中法律院系發展的基本問題。
本文試圖以法學與會計學的學科交叉為視角,探索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思路。
一、“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目標定位
目前我國培養的會計學、法學專業人才,多數是單一型的,精通會計審計知識而對相關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會計審計,不能運用會計審計知識來解決法律問題。
為此,必須改革我國目前高校人才培養的單一專業模式,通過兩種相對獨立的培養模式的融通,培養既精通法律業務,又具備會計審計技能的復合型人才。
在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定位問題上,應當著重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是“法學+會計學”抑或“會計學+法學”:這看似沒有差別,如果采用純粹的數學思維的話,其實,這里主要是側重點的問題。
復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側重法學,還是會計學,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齊頭并進,投入的時間、精力、資源相當。復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2;如果復合得不好,可能會1+1<2,亦即法學、會計學都沒有學好,結果是“四不像”。
而好不好的評判標準,不可能用尺子來量,只能根據法學、會計學的辦學經驗,結合人才市場的需求進行科學的論證。
復合不是簡單疊加,要收到理想的復合效果,應當是二者的有機結合,對復合的學科同樣重視并不意味著對二者在課時、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雙學位也是如此。
應當更加重視第一學位專業的學習,在可能的情況下,第二學位的專業課程設置應當盡可能地圍繞第一學位專業進行課程設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
本色是立足點,沒有法學的本色,就不能被稱之為“法律系”,否則就名不副實;而特色是生命,沒有會計學的特色,財經院校的法律系就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
在二者的關系上,法學是第一位的。
其次,是應用型抑或學術型法學教育。盡管我們培養的復合型法學人才是偏重實務和應用,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論素養、人文素質和其他綜合能力的培養。
必須在注重法律實務教育的同時關注提高學生的理論性和學術品位。
其實,法律實務本身就充滿著復雜的、深厚的理論問題。
只要用心去鉆研,在教給學生實務知識的同時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論層次的作用。
我們不應忽視學生培養目標的學術性、理論性,否則就成了法律培訓學院了,培養出來的學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
作為一門應用學科的學生,沒有前沿的理論指導,沒有一定的理論功底,其知識與能力都將失之單薄與狹隘。
而且與英美法律人才培養體制不同的是,我國的法學本科生來源是高中畢業生,他們的思維方式、專業趣旨在踏入大學校門后不可能很快顯現確定,將來究竟是更適合做法律實務還是搞法學學術研究,教師和學生自己都難以把握。
因此,過早偏重實務在某種程度上會扼殺他們的學術興趣,降低他們的思辨能力。
重應用的復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識的“廣度”,而重學術的法學人才則更看重法學知識的“深度”,沒有一定深度和廣度必然根基不牢,從對學生的未來成長道路負責的角度看,不應忽略法學教育的學術性。
二、“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模式選擇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學專業基礎上開設會計學課程的模式。
即在現有的法學專業課程體系中,增設會計學課程,完善其知識結構。
此種模式的優點是:由于會計學的課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礎課或選修課的形式進入培養方案,因此不會增加學生的學習壓力和經濟負擔。
其缺點是法學和會計學知識的結合缺乏系統性,會計學的學科知識只是作為學生拓寬知識面的產物出現,學生對會計學知識的了解僅僅停留在淺嘗輒止的層次上,對于培育復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雙學位、輔修模式。
即讓法學專業的學生輔修會計學專業,實現法學課程與會計學課程的融合。
該種模式的主要優點在于:首先,學生有系統掌握兩個專業知識的機會;其次,學生通過輔修,通常可以獲得兩個文憑,可以拓寬學生的就業面。
正由于具備上述優勢,這種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學生和社會的普遍歡迎。
但這種模式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陷:首先,兩個專業課程的學習,加重了學生的學習負擔和經濟壓力,處理不當則容易出現兩個專業都學,但兩個專業都學不好的情況;其次,由于學習時間有限,至少是輔修專業的部分教學環節(如專業實習)無法進行或無法完成,造成教學質量不高。
(三)專門化班模式。
即在現有的法學專業內劃分“法務會計”方向的專業模塊。
在這種模式中,跨學科課程的開設擴大了學生的知識覆蓋面,為學科之間的相互借鑒、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這種模式對師資力量和學生素質均要求比較高,同時要求學生本身具備較好的自學能力和從事研究的理想。
綜上所述,上述三種模式均有各自的優缺點,筆者認為,在“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模式上,不同高校應結合自身條件和人才培養目標,建立分類培養機制。
具體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應以培養高層次研究人才為主,強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專門化班模式;其次,教學型高校應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強調學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學專業基礎上開設會計學課程的模式;最后,教學研究型高校,特別是財經和政法類院校,應注重發揮優勢學科的作用,采用以“專門化班為重點,兼采主輔修制”的培養模式,以拓寬學生就業的適應面。
三、“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方案設計
根據“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目標確定課程結構體系和教學保障體系是構建“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模式的核心內容。
(一)“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
課程體系設置。
“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培養必須科學地設置獨具特色的課程體系,在設置“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的課程體系時,應當避免法學課程和會計學課程的簡單疊加,堅持法學、會計學和審計學專業基礎理論課程為先導,法學、會計學知識融合課程為主流,壓縮一般性通識課教學內容所占教學課時的比例,增加法學與會計學學科交叉的特色課程,實現交叉學科間知識的融合。
為此,除了設置法學基本理論與實務的專業基礎課以外,還應開設會計學、中級財務會計、審計學、法務會計概論、法務會計實務、公司財務報表的閱讀和分析、會計欺詐調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調查、經濟犯罪案件偵查等專業特色課程,使法學與會計學形成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的關系,也使得“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具有區別于傳統法學專業方向的特質。
(二)“法學+會計學”復合型法學人才培養的教學改革。
在課堂教學方法上,為了改變法學本科課程傳統的講授式授課方法,加強教學的實踐性效果,并結合培養復合型法學人才的需要,應當注重多種形式以及整體效果的優化,強化改革與創新,提倡啟發式教學方法,適當采用判例教學法。
所謂判例教學法,是指運用具體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則,將法律專業理論與實際案件相結合的教學方法。
其基本方式是問答式或討論式,其目標是訓練學生的職業技巧和技能,促進學生積極思維、獨立思考,發揮學習的主動性,掌握廣泛的法律知識和規則。
在采用判例教學法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選擇的案例真實而經典,具有時代性、客觀性、生動性,包含的事實、信息量全面、客觀。
2、在教學觀念上,應當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權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來觀察世界。鼓勵學生敢于質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觀點的偏頗以及主講教師的觀點等,培養其獨立思考、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
3、在講授前事先給學生案例,讓其預習、思考,這樣教師在授課時的分析就會便于學生吸收、消化,教師在課后,留些相關案例讓學生課下分析、討論,下節課可概括總結。
4、邀請會計和法律實務部門的人員開展學術講座,對親身經歷的典型案例的介紹和解剖,使學生感受實戰現場和獲取臨戰經驗,增強課程的實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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