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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法律關系

            時間:2025-10-20 14:53:35 法學畢業論文

            經濟法法律關系

              經濟法法律關系

            經濟法法律關系

              [摘要]本文以利益陣營為切入點,以經濟法法權結構為核心,將經濟法法律關系定義為經濟法法律規范在平衡社會強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過程中所形成的法權關系。

              [關鍵詞]經濟法法律關系 法權結構 強勢市場主體 弱勢市場主體

              經濟法憑借法權結構恢復社會強弱勢群體利益均衡狀態。經濟法以社會正義為價值目標追求,對社會強弱勢群體利益的調節就是在踐行社會正義。

              就經濟法而言,它踐行社會正義就是針對社會強弱勢群體的分化,建立利益分配的協調和平衡機制,以實現社會強弱勢群體間的利益均衡。這種利益分配機制主要就是對社會強勢群體的抑制和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扶持。

              一、市場內的經濟法法律關系——競爭關系

              市場內的經濟法法律關系研究對象,是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競爭關系及權利與私權力的競爭關系,政府和行業協會行使公權力和自治權力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市場主體間自由公平的競爭秩序。

              (一)微觀市場經濟中經濟法法律關系

              特定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轉化成經濟私權力(支配力、控制力),使得經濟私權濫用的危害性成倍增加。因此,對市場私權的規制成了這一時期的重點。

              首先,經濟權利本身要具備實現互控的條件,以減輕公權力方面的壓力。

              其次,雖然經濟私權力由權利轉化而成,但其支配和控制力已經凌駕于經濟權利之上。在這一階段,經濟權利、經濟自治權利與公權力的互動和互控形成經濟法法權結構。經濟法法權結構具有鮮明的層次性,三種法權在法律指導下的互控中,能夠形成一個體系,發揮合力,促進經濟的發展。

              (二)宏觀市場中的經濟法法律關系

              由于市場主體的經濟權利轉化成經濟私權力(支配力、控制力)是市場經濟發展之必然結果,必然分為市場強勢主體和弱勢主體兩大陣營。而宏觀調控的目的,就是將市場強弱勢主體的利益差限定在合理的范圍里,避免因經濟利益失衡導致的社會沖突。

              要想達到這一預設的效果,就必須從全局考慮,通過法律形式,對市場強勢主體進行限制,對市場弱勢主體進行扶植,從這一角度看,經濟法確為抑強扶弱之法。

              二、市場外的法律關系——非競爭關系

              市場外的經濟法法律關系研究對象是公權力和經濟私權結合成市場絕對強勢主體,即行政壟斷市場主體,二權合一的行政壟斷市場主體在與經濟權利市場主體的對抗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甚至將一般市場主體排除到市場競爭之外。因此,這種情形下的市場競爭,已經不是真正意義上的競爭關系,而演變為單純的經濟掠奪。

              行政性壟斷分為合理的行政壟斷與不合理的行政壟斷, 現代經濟生活中大量出現、影響或制約經濟性壟斷和自然壟斷行業的形成和發展,大面積、強幅度地覆蓋人們觀察和思維的視野,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平、自由的競爭要求不相符合的壟斷則是后者。

              行政壟斷是公權力和私權力的結合,要想使反不合理行政壟斷的措施行之有效,就必須將經濟私權力和公權力分離,還原到經濟私權力和經濟權利市場主體的市場競爭狀態,從而使得其他市場主體和分離出來的原強勢市場主體的力量處于對比均衡狀態,還市場以本來面貌。

              而政府對行政壟斷的干預,是通過手中的公權力來實現的。誠然,對權力的制約無疑是法治的前提,有很多人甚至認為這是法治的第一要義。但問題是由誰來對權力進行制約?是通過權力體制內的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還是在權力體制之外由社會來制約國家權力?公權力之間的制衡顯然達不到理想的效果。

              因為,行政權的擴張打破和突破了傳統權力體制內的制衡格局,對其的制約客觀上要求從權力體制內轉向權力體制外,即社會權力與國家權力的互動互控。

              如果將社會權力理論放在市場經濟中,該項權力就是經濟社會權力,由市場主體所享有,而對經濟社會權力之認同的法律就是經濟法。因此,民治是對公權力制約的有益嘗試,民治的關鍵是通過法律途徑賦予人民社會權力,民法的實質即為法治。

              細化到市場中,無論是對公權力和經濟私權的剝離,還是對國家干預權力的制約,經濟社會權力都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而賦予市場主體該項權力的途徑,就是通過立法行使的認可和保障,承擔這一任務的法律部門是經濟法。

              總之,無論是公權力內部的制衡,還是經濟社會權力對公權力的外部制約,都是對經濟法律規范的貫徹和執行,執行主體不應具有獨立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權力觀應向法律觀轉化。

              三、總結

              轉型時期的中國經濟法遭遇了某種意義上的尷尬。這種尷尬主要就是難以有效規制政府權力。基于此,就要求把經濟法的地位重新明確,從權力觀向法治觀轉化,將經濟法置于政府—市場這個基本的理論框架之上,最終形成經濟法—政府—市場,這一新的經濟法法律關系理論框架,即金字塔模式。

              這一模式的核心即為經濟法法權結構。然后,在此基礎上構建經濟法的社會強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利益平衡機制,并最終實現社會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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