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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的合同

            時間:2025-11-16 17:55:14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民事的合同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民事的合同,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的合同

            民事的合同1

              甲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的內容(例如,租賃房屋合同,則寫明甲方出租×××房產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律師代理訴訟合同,則寫明代理訴訟的案件名稱)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質量、數量等內容

              第四條價款或者酬金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合同生效的時間及條件(可以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另外的生效時間)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份,當事人各執份。

              甲方:×××(簽名或者蓋章)

              乙方:×××(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民事的合同2

              (20xx)閔民二(商)初字第305號

              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業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唐a,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B機模廠,住所地××省××市××路××號。

              被告B機模廠未作答辯,亦未提供證據。

              經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并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訴稱事實屬實。

              本院另查明,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稅發票,被告B機模廠已在相關部門作了認證、抵扣。

              本院認為,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與被告B機模廠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系合同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該合同當屬有效,合同的條款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拘束力。

              被告B機模廠經本院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抗辯等其他訴訟權利,對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其承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貨款余額74,979。35元;

              二、被告B機模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付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以貨款74,979。35元為本金計,自20xx年4月1日起至判決生效日止,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874。06元,由被告B機模廠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A精密工業(上海)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立案庭)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楊 瓊

              xx四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湯曉音

            民事的合同3

              甲方:身份證:地址:聯系電話:傳真:乙方:___XXXX______律師事務所地址:聯系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在委托合同中,應對委托事務的基本信息進行準確、詳細約定,尤其是委托事務的具體要求,以確保受托人能夠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務,同時受托人必須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進行活動,如果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或委托人減少其相應的報酬。甲方因___XXXX______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風險提示:

              委托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委托事務,應對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若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因受托人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但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當或其他過錯致使受托人遭受不應有損失的,該損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若委托合同是無償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一、委托代理事項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一審、二審訴訟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權限甲方授予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以下第___________種: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包括代辦仲裁或訴訟(起訴、上訴)立案手續、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仲裁或訴訟請求,代為參加調解、和解,簽署相關協議,代為提起訴訟(起訴、上訴、反訴)、代為強制申請執行、代領執行標的、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為提交、簽收相關法律文書和案件材料、代為出庭陳X等。風險提示:

              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以利于受委托人在權利范圍內完全履行義務,順利完成委托事項,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間內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有清楚的尺度衡量自己行為得失,便于爭議的解決。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派律師在本案中擔任甲方

              一、二審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個人穩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四、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重大過錯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5、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的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均應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全額支付代理費,但本合同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五、律師代理費

              1、經雙方協商,甲方同意按照以下方式支付律師代理費:

              (1)代理費為人民幣___XXXX______元。

              (2)甲方首次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

              (3)余下的代理費___XXXX______元,待案件審結后一次性收取。

              2、乙方銀行:開戶行:___XXXX______。賬號:___XXXX________。戶頭名稱:___XXXX____。聯系電話:___XXXX____。

              六、工作費用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____市外的差旅費、食宿費。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甲方按照乙方律師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工作費用,報銷以有關部門的正式發票為依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七、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本合同簽署后,如本案因增加訴訟仲裁請求,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新增部分的律師代理費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過錯導致甲方合法權益蒙受損失的

              (3)乙方或乙方律師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________個工作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風險提示:

              委托人須按委托合同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受托人不履行委托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也應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于受托人在處理委托事務時是否按約定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具體的情形做出判斷。

              八、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令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在投保的執業保險范圍內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4、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爭議的解決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訴訟至___XXXX______人民法院。

              十、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至乙方律師完成委托事項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終止。

              2、完成委托事項指乙方代理本案至本案終結止(包括判決、調解、裁定、裁決、和解和撤訴等)或本合同特別約定的代理事項完成終止。

              十一、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應發往本合同簽署頁列明的地址。一方如果變更地址,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到達對方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簽收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章):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的合同4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錢XX,總經理。

              聯系方式:代理人曾鏡同律師

              被告: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XX,董事長。

              訴訟請求:

              一、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貨款160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支付原告自20xx年2月1日起至本案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xx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合同編號為JDX(NZ)1005046(SB)的《購銷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供應合同總價格為360000元的流量開關、液位開關及轉子流量計等設備。

              《購銷合同》約定發生糾紛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購銷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可是,被告只向原告支付100000元貨款,尚欠原告貨款260000元。

              經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 20xx年10月23日,被告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向原告作出《付款計劃》,內容為“經過三方詳細核對,由南寧XXX紙業有限公司及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欠你公司的貨款分別為260000元及137902.76元,經三方友好協商,現計劃如下的還款計劃,所有貨款397902.76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分別為兩月每月還款15萬元,最后一個月還款97902.76元”,可是,在《付款計劃》作出后,被告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貨款,到現在為止,被告仍欠原告貨款160000元,而廣西XXX紙業有限公司并沒有向原告支付過貨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等法律之規定,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公正審理,依法判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橫縣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5

              民事起訴狀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貴陽分公司,

              住所:貴陽市新華路,郵政編碼:650032

              電話:(0851)5877+++ 5841+++

              負責人:林++++,職務經理

              被告:熊慶成

              住所:貴陽市花溪區久安鄉打通村堵魯組32號

              電話:15985172688

              案由:買賣合同欠款糾紛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支付貨款23,000元

              2、判令被告支付滯納金23,000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被告于20xx年6月22日簽訂《買賣合同》,被告向原告購買++++全站儀和++++鋁合金腳架等配件,總價款27,000元。合同約定,被告在20xx年7月25日付清貨款。還約定逾期付款時,按1/天支付滯納金。被告熊慶成于20xx年6月22日收取了全部合同標的物并出具簽字蓋章的`《合同貨品簽收單》。

              原告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約定的付款義務,嚴重違反了合同。根據《合同法》109條、114條應當承擔支付價款和支付違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被告應當支付貨款23,000元,還應按合同支付逾期滯納金23,000元(已經大幅減少),并承擔本案所有訴訟費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08條的規定,特向貴院起訴,請貴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致

              貴陽市花溪區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儀器有限公司

              貴陽分公司

              負責人: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附:1、本狀副本1份

              2、書證3份。

            民事的合同6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原告)因與 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 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一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 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 元,其余代理費于 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 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元,如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 元;

              4.其他特別規定: 。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 乙 方:

              代 表 人: 受托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7

              原告: ***,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系***的經營者。

              被告一:**,男,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被告二:**,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住址:****,身份證號碼:***。

              兩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1、請依法判決兩被告支付所欠貨款人民幣***元(*萬零*仟**元整),兩被告對該欠款負連帶責任。

              2、請依法判決兩被告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欠款利息,直至兩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原告自20xx年開始在**經營**貿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鎮做裝修生意的兩夫妻,他們兩人20xx年開始在**購買商品房定居。兩人多年來經常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共欠下貨款**元,被告**在20xx年12月28日寫下《欠條》對上述欠款加以確認。

              兩被告是夫妻關系,兩人以家庭經營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購買玻璃產品,其二人應共同為欠款的義務主體。而且,兩被告沒有其他職業,他們的經營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兩被告應該對所欠的貨款負有連帶責任。

              現原告已多次催促兩被告還款,但兩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向貴院提起訴訟,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8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那個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一項制度。民事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其中地域管轄又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專屬管轄等內容。 而關于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中最復雜的制度,關于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是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中最復雜的制度,《民事訴訟法》本身有6個條文(第23—27、34條);《民訴意見》有8個條文(第18—25、30條),另外還有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若干批復、規定。 下面范時斌歸納匯總了與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

              一、合同糾紛一般地域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合同糾紛特殊地域管轄

              《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的合同糾紛特殊地域管轄:第18-25、30條: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9、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0、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三、合同糾紛的協議管轄

              《民訴法》第34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四、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合同糾紛管轄權問題的若干批復、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

              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案件問題的規定(試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存單糾紛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出具存單、進帳單、對帳單或與當事人簽訂存款合同的金融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經濟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一致時如何確定管轄權問題的批復》:當事人簽訂的經濟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名稱不一致的,應當以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合同的名稱與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且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轄權。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證券回購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1)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

              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2)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走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走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3)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當事人僅給付了定金應當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復函》:在合同當事人僅履行了合同中定金條款的約定,而未履行合同的其他條款的情況下,不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第18條、第19條的規定認定為“實際履行”。《意見》中的“實際履行”,對于購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實際履行了交貨義務。因此,合同當事人因僅給付了定金而產生合同糾紛,應按照《意見》第18條的規定確定管轄的人民法院。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如何確定問題的復函》: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管轄權的確認,亦應當依據該規定處理。

              但鑒于本案當事人雙方對口頭約定的交貨地點有爭議,人民法院確認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實根據的特殊情況,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山西省侯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的合同9

              民事合同中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

              企業與勞動者有時會因為企業中的商業秘密而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合同,事實上,這種勞動合同在很多情況下都需要注意一些問題,下面,就主要講解一下企業與職工如何約定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的有關規定。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5號)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一、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秘密是企業的財產權利,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二、根據原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與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有關事項時,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前或該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時間內(不超過6個月),調整其工作崗位,變更勞動合同中相關內容;

              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該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總之,如果你面臨著和企業簽訂保密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時,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對相關情況做具體的了解,以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自身的利益不受傷害,當然,能夠協商解決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在更多的情況下,還是要根據實際情況對有關問題做出具體的判斷與了解。

            民事的合同10

              原告: ,男, 漢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身份證號: 。

              被告: ,住 。

              法定代表人: 。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

              2,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從 年 月 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暫算至起訴之日止違約金暫計 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年 月 日,經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第三條,“原告購買被告商品房為第 層 號房,該房屋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

              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元”。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原告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付清房款”。

              第十六條,“被告承諾與 年 月 日前,取得前款規定的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被告不能在前款約定期限內交付權屬證書,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約定處理:2,約定日期起90日后,被告仍不能交付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的',雙方同意按下列1,2項目處理:“(2)原告不退房,被告自約定日期至實際交付權屬證書或登記證明之日止,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價款千分之0.1的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于當日就向被告繳納了房款 元。被告卻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在 年 月 日前,不僅未交付房屋,也未將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交付給原告,致使原告到目前為止不能登記過戶。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義務,均未果。

              原告認為,合同簽訂后原被告雙方應充分履行合同義務,被告未交付房屋及未交付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行為已經嚴重違約。因此,為維護本人合法權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我方訴請。

              此致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11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托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的第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其它費用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年月日

            民事的合同12

              甲方)因**一案,現委托××律師事務所(乙方)律師出庭代理/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甲方第*審代理人。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

              二、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國家《關于業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元,標的費**元。

              四、乙方為本案調查、出庭所需差旅費,按國家規定標準全部由甲方負擔。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費*元。

              五、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和標的費不予退還。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民事的合同13

              一、請求事項:

              1.履行經營承包合同;

              2.賠償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民事訴訟文書。

              二、事實理由及證據:

              1987年1月,雙方經過協商同意簽定一份經營承包合同,發包方為××省××公司法人代表劉經理;承包人是公司職工靳××;承包期限規定從1987年1月至1990年1月。根據合同第六條經營自主權規定:包括業務經營權,財務管理權,勞動工資獎金分配權等。自合同生效后,月月有盈利,全體從業人員在獎金方面比過去得到了實惠。

              但在本年10月,發包方以商店內有四名職工檢舉揭發承包人有經濟和違反政策等問題,列舉了我四條罪狀,作出片面的處理決定,他們撕毀合同,解除我的承包人職務。對此,我申訴到上級省主管公司,未能合理解決,特依法提起訴訟。

              首先,我對發包方對我作出的所謂四項經濟問題和違反政策罪狀的實際情況作以說明,供法庭查證參考,以便作出公正的裁判。

              發包方處理的第一個問題是:“我用現金在商店套換轉帳支票給個體戶購買原料,給國家造成稅收損失2601.05元”;

              這一問題的實際情況是:我們承包合同第二條承包范圍中(5)公司提供流動資金人民幣叁萬元(其中包括庫存貨物)。以此微薄地資金是不可能開展扭虧為盈的承包局面的,況且庫存貨物只有賣出后才能變成流動資金,如果減去貨物價值,資金更少了。因此,我憑個人往來,從針織品個體戶魯××處借現金七萬元,兩個月后全部還清。我借入現金存入銀行,有帳可據,但從銀行再提出七萬元現金還債是不可能的,因而只能用支票去還債。這有什么不對?我因公借款,以支票還債,這對稅收有何損害?如有稅務問題,為什么稅務機關一直沒來查處?因此,發包方說我以現金套換支票,這是得了便宜還罵人的不義之說,我不能接受。

              第二個問題是:“代銷商品不入庫、不走帳,商品售出撕毀小票,范文《經營承包合同糾紛起訴狀民事訴訟文書》。進銷差款不入帳,并隨意支出,違反了國家財經管理制度,影響了承包人、商店、及公司的利益。”

              這個問題是帶有歷史性的,實際是:掌管這一代銷業務的負責人是上任就負責此項工作的.副經理王××。此人是前一任的副經理,我承包后原職不變。代銷貨進銷差額保留在所謂“小金庫”的事,都由王××專管,不是不入帳,也不是隨意支出。這種“小金庫”的收支直接和職工福利掛勾,是從我的前任到我經手一直由這個副經理王××專管。但在他檢舉了我之前,我問過他存多少錢?他說四、五百元。當他檢舉我之后,又說把錢給我了。向他要帳,說燒了。從這個經過看來,這個不光彩的“小金庫”不是從我做起,更不是由我專管。這是沿襲下來的弊病。王××是沿續管理的人負責,請法庭詳查。

              第三個問題,說我虛報考勤套取工資,絕無此事。有考勤表可查,更有考勤員薛××可證,這個問題是強加于我的陷害。

              第四個問題,說我用人不當,給商店人員思想造成混亂。這個問題才是主要的關鍵所在。自我承包后,經濟搞活了,收支有盈余,職工資金增多,以王××為首的人既羨慕又嫉妒,這才出現排擠我的苗頭。就在這承包的一年中,揭發檢舉我的四個人有三個人因犯錯誤被我調換了工作。

              ①劉××是收款員、承包后出問題,被我撤換了,其問題我已向公司作了匯報,調為營業員;

              ②閻××是營業員,因出問題被我調做收款員;

              ③劉×是出納員,她是發包人劉×經理的妹妹,也因事故我準備調換工作,和她談過就是這三個人加上上屆的副經理王××,共同出頭,向公司檢舉我,引起這個中途撕毀合同的事件發生。

              對此,我認為發包方和上級主管公司,沒有深入調查研究,主觀作出決定是不對的。

              當前在城市企業改革中,許多企業建立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訂立生產經營承包合同,這是經濟體制改革的新事物。它與經濟合同有頗多相似之處。因此,《經濟合同法》應當是調整這類經濟關系,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為此,請求法庭依照經濟合同法的違約規定給予公平處理,是所至盼。

              此致

            民事的合同14

              委托人[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上述雙方經自愿協商,于20xx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委托事項及范圍

              1.1甲方與因糾紛一案[簡稱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委托代理的范圍為:本案一審階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該審判階段終結[包括但不限于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1.3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圍,不包括重審或再審。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審的,如訴前達成和解,本案無必要再進行訴訟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項下義務。

              2.代理律師及代理權限

              2.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張思律師[簡稱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協助辦理提交法律文書等具體事務。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同意。

              2.2代理律師因開庭、出差、疾病等正當原因無法及時親自辦理有關事務,委托事項又急需處理的,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辦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師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2.4依前款約定特別授權代理的,如甲方對和解、調解有具體要求或特別限制,應事先書面告知代理律師。

              3.代理職責

              3.1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師應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職責:

              1)依甲方授權與指示處理委托事項,但其指示與法律或律師職業道德相悖的除外;

              2)勤勉盡職的依法履行代理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應甲方要求,告知案件處理進程和結果;

              4)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應依法予以保密;

              5)因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及時轉交甲方。

              3.2乙方違約或因過錯造成甲方損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及限額內承擔責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辦理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辦案條件

              4.1為保障代理事務的合法、順利實施,根據本案委托事項的具體需要,甲方應如實、全面、及時的提供下列辦案條件:

              1)陳述案件事實和案件背景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2)提供證明其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的證據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絡、財產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4)認真審核、簽署辦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件;如有不明,應在簽署前向代理律師詢問;

              4.2甲方未依前款約定提供相應辦案條件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

              5.辦案費用

              5.1代為向辦案機關或有關機構交納的費用

              甲方應及時、足額的支付應向辦案機關或其它有關第三方機構交納的辦理案件所需的訴訟費、保全費、認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拍賣費、審計費、鑒定費、評估費、檢驗費、公證費、翻譯費等費用。

              5.2辦案差旅費

              代理律師辦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預交差旅費0元。費用發生后,依付款單據由甲方依付款憑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3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辦案費用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6.律師代理費

              6.1甲方應依本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作為乙方代理委托事項的報酬。律師代理費的計費方式為下列第項。雙方據此確定律師代理費為元(¥元),甲方應將律師費轉賬至乙方賬戶或者向乙方財務室繳納現金。

              乙方接收律師費的唯一賬戶:

              戶名: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賬號:

              6.1.1計件收費:

              委托事項共件,每件元。

              6.1.2按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本案甲方列明的爭議標的額為元,按下列方式差額累進計費。

              1)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按10%計費(最低收費3000元);

              2)爭議標的額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6%計費;

              3)爭議標的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4%計費;

              4)爭議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計費。

              5)反訴與本訴的爭議標的額應分別計費。

              6.2律師代理費的支付時間,采用下列第1項。

              1)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全部費用。

              2)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元;時支付其余元。

              6.3甲方遲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師代理費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遲延付款利息;同時,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由此而造成的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由甲方承擔。

              6.4對于乙方收取的律師費,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3號文件》

              第三條的規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費用。

              6.5律師費發票

              如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方可為其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1)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2)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

              3)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

              7.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本合同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協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7.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的,仍應支付。

              1)未依本合同第4條、第5條履行,導致乙方代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2)遲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辦案費用超10日的;

              7.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依代理律師完成工作的情況,全部或部分退還律師代理費。

              1)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主要代理職責的;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甲方嚴重損害的;

              7.4除本合同第7.3條款約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已進行交換證據或開庭審理的,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全額支付。

              7.5一方依本合同約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由其簽字或蓋章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及代理律師即解除代理權限和相應代理職責。甲方應毫不遲延地與法院等相應辦案機關聯系,辦理有關撤銷手續。

              8.其他約定

              8.1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

              本合同訂立后,如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和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三方協議,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至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

              8.2通知與送達

              各方確認本合同簽署頁所記載的聯絡信息均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達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錯誤、變更未及時通知等情形導致通知不到或遲延的,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以郵寄方式發出的,掛號信或快件寄出后五日視為送達。

              8.3聯系方式

              甲方指定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系人。該聯系人代表甲方,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處收取相關證據、文件、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系人。該聯系人代表乙方收取相關證據復印件、文件、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乙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8.4爭議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時間,為下列第2項:

              1)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時;

              2)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條款支付首筆律師代理費時;

              8.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9.風險告知

              9.1任何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裁判、執行均存在不確定的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就案件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不應理解為對裁判或執行結果的承諾或保證。

              9.2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律師就案情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做出獨立的判斷與決策,并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

              9.3證據原件是訴訟獲勝的關鍵,甲方應妥善保管并且避免證據原件滅失,乙方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證據原件滅失的風險。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傳真:

              [乙方]:

              電話:電子郵箱:

            民事的合同15

              本協議由以下雙方:

              四川博篤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律師事務所”)和 (以下簡稱“委托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于 年 月 日訂立。

              一、專項條款

              1.1. 法律服務范圍

              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指定承辦律師,為委托人提供的法律服務(以下簡稱“案件”)為:

              [訴訟案件]

              代理委托人就 案件的 進行訴訟。

              [非訴訟案件]

              就 事宜或項目向委托人提供專業的法律意見,并協助委托人處理與該事宜或項目相關的法律事務。

              1.2. 代理權限

              委托人授權律師事務所的權限為:

              1.3. 律師

              律師事務所指派 律師、 律師作為本協議法律服務事項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

              1.4. 律師費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定額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件方式收取定額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 元。

              (2)按標的額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按標的額比例分段累計收取律師費,收費的標準為: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 ;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 。

              總額為 元。

              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3)按時計算律師費

              雙方經協商后確定,委托人委托律師事務所辦理的案件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合伙人/合作人每小時 元;其他律師每小時 元;律師助理每小時 元;秘書每小時 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0.1小時。

              (4)其他計費方式

              1.5. 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與辦理委托事項密切關聯的各項支出,該等其他費用應由委托人另行承擔。雙方就其他費用的收費標準約定如下:

              (1)長途電信費用:

              (2)文件快遞費用:

              (3)復印費用:

              (4)外地或境外差旅費:

              (5)其他:

              1.6. 費用支付

              1.6.1 .律師費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根據以上第1.4條所確定的律師費,由委托人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支付。

              (2)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日內先支付 元。其余律師費將按照以下約定支付:

              1.6.2 .其他費用按照下列第 種方式支付:

              (1)本合同生效時預付其他費用 元,結案時據實結算。

              (2)本合同生效時委托人一次性支付其他費用 元,結案時不再據實結算。

              1.7. 聯系信息

              有關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聯系信息如下:

              律師事務所: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委托人:

              地 址:

              郵 編:

              聯 系 人:

              電 話:

              傳 真:

              電子郵件:

              1.8. 其他約定

              除有上述特別條款約定和以下一般條款約定外,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

              (1)

              (2)

              (3)

              (4)

              二、一般條款

              2.1.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義務

              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承擔以下義務:

              (1)承辦律師應當遵守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2)承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維護委托人的最大利益;

              (3)承辦律師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報告有關案件的進展情況;

              (4)承辦律師不得超越委托人授權行事;

              (5)承辦律師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本協議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款項;

              (6)律師事務所或承辦律師變更聯系信息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

              (7)律師事務所和承辦律師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或個人隱私。

              2.2. 法律服務人員的安排

              (1)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法律服務的需要,另行指派本所其他律師、律師助理、秘書處理與本案有關的一般事務,包括但不限于:送達文件、調查、文件制作、文件復印、相關法律調研。

              (2)在聘請律師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律師辭離律師事務所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委托人辦理案件,律師事務所經委托人同意,可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委托人要求解除聘請律師合同的,在合理認定律師費的情況下,應當辦理解除律師合同的手續。

              (3)因不可抗力等緊急情況,致使原來指定的承辦律師不能履行職責,律師事務所根據情況及時與委托人協商變更承辦律師。若無法聯絡到委托人或委托人不同意變更承辦律師的,雙方同意:____ ____

              2.3. 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承擔以下義務:

              (1)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如實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如實陳述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2)如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當及時告知律師事務所或律師;

              (3)如委托人變更聯系信息,應當及時通知律師事務所和律師;

              (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5)無論何種情況,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律師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

              2.4. 計時收費的費用清單和支付

              (1)律師事務所于委托人應當支付律師費之前,應當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的計時收費費用清單,告知其在該期間內應當支付律師費、其他費用的金額。

              (2)按月結算計時費用: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每月10日向委托人提供上月律師費清單,委托人應當于收到清單后10日內確認或提出異議。委托人未在10日內提出異議的,應當按律師事務所提供的清單支付律師費。

              (3)若委托人對律師工作時間提出異議的,可要求查詢律師承辦案件工作時間紀錄單。

              (4)委托人應當在收到費用清單后 日內向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如果委托人未能夠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或者費用清單的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5)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后,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律師事務所專用發票或相應的費用的收據、發票。

              2.5. 滯納金

              若委托人逾期支付本協議項下款項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款項的每日千分之三計算滯納金。

              2.6. 委托人財物的保管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取得的由委托人提供的正本資料、文件、其他物品以及代收的執行款物(以下簡稱“委托人財物”)均屬于委托人的財產,律師事務所應當在完成法律服務后,將委托人財物移交給委托人。

              (2)如果委托人未及時接受或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移交的委托人財物,律師事務所可代為保管或移送公證機關提存,由此產生的任何費用,均由委托人承擔。如律師事務所代為保管委托人財物的,則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自移交之日起算),逾期律師事務所不承擔任何責任。

              2.7. 保密責任

              (1)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對于委托人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下簡稱“委托人秘密”)應當保守秘密,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委托人秘密。

              (2)以下內容不屬于委托人秘密:

              a.刑事犯罪證據;

              b.可以公開查閱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c.本協議所約定的服務范圍和授權權限的內容。

              (3)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另簽訂有保密協議的',應當以保密協議的約定為準。

              2.8. 利益沖突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應當就已經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委托人。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委托人有權撤銷對律師事務所或律師的授權;律師事務所亦有權解除本協議。

              2.9. 其他法律事務

              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均無義務代理委托人處理本協議約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務。委托人如確有需要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提供有關其他法律事務的服務的,應當與律師事務所另行簽訂法律服務委托協議。

              2.10. 合同的解除

              (1)如果委托人未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且延期超過三十日的,律師事務所有權解除本協議。

              (2)如果委托人向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提出有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要求,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終止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

              (3)如果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后發現委托人捏造事實或者弄虛作假,則律師事務所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

              (4)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解除的,委托人仍應按照約定或根據律師事務所已提供的法律服務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

              2.11. 不保證

              律師向委托人就案件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2.12. 完整的協議

              本協議作為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之間的最終的、完整的協議,取代之前雙方作出的口頭或書面的約定。

              2.13. 協議的可分性

              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如因任何原因導致全部或部分無效,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應當予以履行。

              2.14. 修改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

              2.15. 通知

              與本協議履行有關的通知應當以書面方式提交對方,書面方式可以郵寄、掛號郵寄、專人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律師事務所和委托人均應視需要選擇合適的送達方式。

              2.16. 爭議的解決

              (1)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之間就本合同簽訂、履行發生爭議的,委托人可以直接與律師事務所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委托人可直接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提出申訴意見,由上海市律師協會進行爭議調解。

              (2)雙方同意,有關本協議簽訂、履行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協商解決和調解解決的,可選擇_______

              1.向________提起仲裁;

              2.向________提起訴訟。

              2.17.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1.1條約定的 (訴訟/非訴訟/見證/咨詢)工作完成時止。

              2.18. 生效

              本協議自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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