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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合同

            時間:2025-09-20 06:49:56 合同大全

            民事合同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事合同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民事合同3篇

            民事合同 篇1

              1.格式

              民事合同

              甲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職業或者職務、住址)

              甲乙雙方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名稱),經過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標的的內容(例如,租賃房屋合同,則寫明甲方出租×××房產的基本情況;如果是律師代理訴訟合同,則寫明代理訴訟的案件名稱)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質量、數量等內容

              第四條價款或者酬金

              第五條違約責任

              第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合同生效的時間及條件(可以是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約定另外的生效時間)

              第八條本合同一式___份,當事人各執___份。

              甲方:×××(簽名或者蓋章)

              乙方:×××(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2.說明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旨在明確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是一種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例如公民之間訂立房屋租賃合同行為,就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依據合同,在租賃人和承租人之間產生了租賃房屋合同法律關系。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合同雙方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訂立民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合同為無效合同;限制行為能力的人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同意,才具備訂立合同的`合法條件。②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即行為人的內在意志與外在表現一致,體現行為人的真實意思的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③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④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民事合同必須同時具備這四個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訂立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合同條款要齊全、完備。一般來說,民事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違約金以及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2)合同的內容要合法。內容合法包括合同條款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的標的物必須是法律允許流通的物;合同內容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等。否則,合同就是無效的。

              (3)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規定。,

            民事合同 篇2

              合同管轄: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

              《民訴法》

              法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規定)(需先確定合同的性質): 1.《合同法》的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0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1條規定: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第22條規定: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借款合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按當事人的約定確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該合同的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據該合同的內容難以區分合同的性質,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的部分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確定合同履行地。

              3. 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96規定》)規定:

              第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當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在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以上述方式變更原約定,或者變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問題的,仍以原合同的約定確定履行地。

              第三、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在適用上述法規時應注意:購銷合同中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約定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貨物未實際交付[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作為購銷 / 買賣合同履行地的“交貨地點”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時如何確定“交貨地點”。

              《意見》第19條規定:購銷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A. 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B. 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綜上述,在合同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按下列三個順序確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書面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從約定;

              第二,對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補償貿易等合同,應按照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來確定,此時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適用《合同法》等實體法;

              第三,對于前兩者之外的合同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實體法對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來確定,這時合同履行地是實體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約定管轄要確定、單一)

              合同簽訂地的確定:

              以合同簽訂地確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前提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復》(1986年)中指出:“凡書面合同寫明了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后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四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與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對于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才能成立的合同,以辦理特定手續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例如,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公證才能生效,那么公證地點應為合同的簽訂地。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訴法意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

              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1、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

              22、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4、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5、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合同 篇3

              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進行區分的一般規則,這個一般的規則在絕大多數的情況下都是可以適用的。民事合同是屬于什么類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務于生活消費為目的而不以營利為目的所發生的合同關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樣,商事合同服務于生產經營為目的,以營利為目標所發生的合同關系。

              但是這個原則對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區分并不都有意義。比如說,最典型的像我們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買賣合同。合同法上所規定的買賣合同既包括了我們以往經濟合同法上所規定的工礦產品購銷合同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的相關內容,又包括消費者出于生活消費目的和生產者、銷售者之間所發生的買賣合同關系。

              2、民事合同與商事合同的區別,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屬于無償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屬于有償合同,這也是在一般意義上來講的。

              3、合同法第107條和第108條關于違約責任是無過錯的規定,并不對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發生一律適用的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師的一些文章里面談到,就我們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無過錯責任呢?一個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國際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勢采取嚴格責任,他舉了幾個例子,美國統一商法典,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這幾個合同規則有一個共同特點,就是實行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在國際上合同法的發展采取了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是因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這種歸責原則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則也有特別規定,這些特別

              規定就是采取了過錯或者過錯推定。比如說建設工程合同和倉儲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倉儲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才承擔違約責任。這個規定很典型,就不是無過錯責任。

              民事合同里面就用過錯責任原則,這一點大家其實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關于民事合同規定中明確規定用過錯責任。我們舉幾個簡單的例子,贈與合同,只有由于贈與人的故意重大過失導致贈與物毀損滅失,贈與人才對受贈人承擔毀約責任。這地方很明顯是過錯,所以有了故意和重大過失才承擔違約責任。

              4、民事合同一般是屬于實踐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屬于諾成性合同,合同法把很多類型的民事合同直接規定為實踐性合同。這個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中把借款合同區分為金融機構作為貸款的.一方所訂立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所訂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一方所訂的借款合同,合同法對它的成立要件沒有特殊的要求,這種合同就是諾成性合同,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了合同關系就可以成立了。但是我們看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10條的規定,只有貸款人把款項交給借款人了,借款合同才能夠生效,也就是說對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這個合同是一個實踐性合同,合同從貸款人把款項交給借款人之時起,才能夠生效。

              5、民事合同一般屬于不要式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屬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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