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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合同

            時間:2025-10-01 20:14:18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關于監理合同模板八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范地承諾和履行合作。你所見過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監理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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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合同 篇1

              委托人_________與監理人_________,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監理人監理的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概況如下:

              工程名稱: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

              工程規模:_________

              總投資: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標準條件》中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監理投標書或中標通知書;

              2、本合同標準條件;

              3、本合同專用條件;

              4、在實施過程中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五、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類型、幣種,向監理人支付報酬。

              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始實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第一部分 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范圍和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有如下含義: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和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監理人"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4)"監理機構"是指監理人派駐本工程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5)"總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派到監理機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權負責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監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設有關事宜簽訂合同的當事人。

              (7)"工程監理的正常工作"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委托人委托的監理工作范圍和內容。

              (8)"工程監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監理范圍以外,通過雙方書面協議另外增加的工作內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續時間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監理的額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據第三十八條規定監理人必須完成的工作,或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11)"月"是指根據公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到下一個月相應日期的前一天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是指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件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監理人義務

              第四條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機構及監理人員,向委托人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在履行合同義務期間,應按合同約定定期向委托人報告監理工作。

              第五條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與其水平相適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類型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在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露與本工程、本合同業務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義務

              第八條 委托人在監理人開展監理業務之前應向監理人支付預付款。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負責工程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則應在專用條件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為監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資料。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當在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二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一名熟悉工程情況、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定的常駐代表(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負責與監理人聯系。更換常駐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人。

              第十三條 委托人應當將授予監理人的監理權利,以及監理人主要成員的職能分工、監理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委托人應在不影響監理人開展監理工作的時間內提供如下資料:

              (1)與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構配件、機械設備等生產廠家名錄。

              (2)提供與本工程有關的協作單位、配合單位的名錄。

              第十五條 委托人應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辦公用房、通訊設施、監理人員工地住房及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設施,對監理人自備的設施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補償金額=設施在工程使用時間占折舊年限的比例×設施原值+管理費)。

              第十六條 根據情況需要,如果雙方約定,由委托人免費向監理人提供其他人員,應在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予以明確。

              監理人權利

              第十七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選擇工程總承包人的建議權。

              (2)選擇工程分包人的認可權。

              (3)對工程建設有關事項包括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議權。

              (4)對工程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向設計人提出建議;如果擬提出的建議可能會提高工程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當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或設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應當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5)審批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向承包人提出建議,并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6)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監理人有權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但應當事先向委托人報告。如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告時,則應在24小時內向委托人作出書面報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質量標準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9)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條 監理人在委托人授權下,可對任何承包人合同規定的義務提出更改。如果由此嚴重影響了工程費用或質量、或進度,則這種更改須經委托人事先批準。在緊急情況下未能事先報委托人批準時,監理人所做的更改也應盡快通知委托人。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工程承包人人員工作不力,監理機構可要求承包人調換有關人員。

              第十九條 在委托的工程范圍內,委托人或承包人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置意見,再同雙方協商確定。當委托人和承包人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雙方的爭議由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或仲裁機關仲裁時,應當提供作證的事實材料。

              委托人權利

              第二十條 委托人有選定工程總承包人,以及與其訂立合同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有對工程規模、設計標準、規劃設計、生產工藝設計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工程設計更改的審批權。

              第二十二條 監理人調換總監理工程師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條 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 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監理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監理人的責任期即委托監理合同有效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書面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過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條規定以外)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第二十七條 監理人對承包人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導致委托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人不承擔責任。但對違反第五條規定引起的與之有關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監理人應當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委托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第三十條 委托人如果向監理人提出賠償的要求不能成立,則應當補償由該索賠所引起的監理人的各種費用支出。

              合同生效、更改與終止

              第三十一條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持續時間,則監理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通知委托人。完成監理業務的時間相應延長,并得到附加工作的報酬。

              第三十二條 在委托監理合同簽訂后,實際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人應當立即通知委托人。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予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應當增加不超過42日的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并按雙方約定的數量支付監理報酬。

              第三十三條 監理人向委托人辦理完竣工驗收或工程移交手續,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簽訂工程保修責任書,監理人收到監理報酬尾款,本合同即終止。保修期間的責任,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條 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報酬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又未對監理人提出任何書面解釋時,或根據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已暫停執行監理業務時限超過六個月的,監理人可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發出通知后14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可終止合同或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執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業務。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的報酬。

              第三十七條 當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合同協議的終止并不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責任。

              監理報酬

              第三十九條 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報酬,按照監理合同專用條件中第四十條的方法計算,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四十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監理報酬,自規定之日起,還應向監理人支付滯納金。滯納金從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支付監理報酬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四十二條 如果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報酬或部分報酬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報酬項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條 委托的建設工程監理所必要的監理人員出外考察、材料設備復試,其費用支出經委托人同意的,在預算范圍內向委托人實報實銷。

              第四十四條 在監理業務范圍內,如需聘用專家咨詢或協助,由監理人聘用的,其費用由監理人承擔;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四十五條 監理人在監理工作過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委托人得到了經濟效益,委托人應按專用條件中的約定給予經濟獎勵。

              第四十六條 監理人駐地監理機構及其職員不得接受監理工程項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報酬或者經濟利益。

              監理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四十七條 監理人在監理過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監理人亦不得泄露設計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條 監理人對于由其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委托人僅有權為本工程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

              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九條 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對對方損失和損害的賠償,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門協調,如仍未能達成一致時,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專用條件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及監理依據:_________

              第四條 監理范圍和監理工作內容:_________

              第九條 外部條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條 委托人應提供的工程資料及提供時間:_________

              第十一條 委托人應在_________天內對監理人書面提交并要求作出決定的事宜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委托人的常駐代表為_________

              第十五條 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如下設施:_________

              監理人自備的、委托人給予補償的設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在監理期間,委托人免費向監理機構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員,由總監理工程師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總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并免費提供_________名服務人員。監理機構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及其行為負責。

              第二十六條 監理人在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報酬比率(扣除稅金)

              第三十九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監理人的報酬:_________(報酬=附加工作日數×合同報酬/監理服務日)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工作報酬: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工作報酬:_________

              第四十一條 雙方同意用_________支付報酬,按_________匯率計付。

              第四十五條 獎勵辦法:獎勵金額=工程費用節省額×報酬比率

              第四十九條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委托人(蓋章):_________ 監理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2

              本合同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鑒于業主已委托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并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項目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合同:

              一、本合同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合同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合同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范》(JTJ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文件

              6、雙方簽認的補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范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于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合同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合同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合同 篇3

              委托方(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監理方(乙方):福州三益家政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兩者在平等、自愿、商量一致的基礎上,就委托方的裝飾裝修工程監理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工程概況:框架結構

              工程名稱: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閩侯支公司(籌)

              工程地點:閩侯縣甘蔗街道山前村三福花園一層1#店面

              建筑面積:125平方米,使用面積:114平方米;

              工程監理期限:60天,自簽訂合同次日起計算。

              第二條 監理范圍:

              1、地面(防水面層、水泥砂漿面層、面磚面層、地板面層)

              2、水電(上、下水、強電、弱電管線鋪設及燈具、潔具安裝)

              3、抹灰(一般抹灰、裝飾抹灰、清水砌體勾縫)

              4、門窗(木門窗制作與安裝、金屬門、塑鋼門、特種門、門窗玻璃安裝)

              5、吊頂(暗龍骨吊頂、明龍骨吊頂)

              6、軟質隔墻(板材隔墻、骨架隔墻、活動隔墻、玻璃隔墻)

              7、飾面板(磚)(飾面板安裝、飾面磚粘貼)

              8、涂飾(乳膠漆、木器漆、美術涂飾)

              9、裱糊與軟包 (裱糊、軟包)

              9、細部(櫥柜制作與安裝、窗簾盒、窗臺板和門窗套制作與安裝、護欄和扶手制作安裝、花飾制作安裝)

              第三條 監理工作內容:

              1、施工圖會審及圖紙交底。

              2、材料驗收。

              3、工程質量控制。

              4、工程造價控制。

              5、工程進度控制。

              6、工程分部分項及竣工驗收。

              7、工程質量保修期的監理。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理依據:

              1、《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2、《裝飾裝修工程施工規范》

              3、本工程的設計圖紙

              第五條 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兩者商定監理收費每平方米72元,以工程使用面積114平方米計算,收費人民幣8208元,金額大寫捌仟貳佰零捌元進行結算。

              2、 自簽訂合同之日起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計人民幣2460元,金額大寫貳仟肆佰陸拾元。

              3、 工程吊頂分部分項驗收合格后并簽字確認后3日內,委托方支付監理方監理費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計人民幣4100元,金額大寫肆仟壹佰元。

              4、 工程竣工驗收后,10日內,委托方付清監理方監理費余額計人民幣1648元,金額大寫壹仟陸佰肆拾捌元。

              第六條 監理人義務

              1、 監理人按合同約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完成合同約定的監理工程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監理人決定委派黃練雄監理工程師,全權代表監理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監理人義務。

              2、 監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期間,應認真、勤奮地工作,為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咨詢意見,公正維護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3、 監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委托人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移交給委托人。

              第七條 委托人義務

              1、 委托人應根據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及時向監理人支付監理費。

              2、 委托人應當負責本工程施工的所有外部關系的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外部條件。根據需要,如將部分或全部協調工作委托監理人承擔,應在補充協議中明確委托的工作和相應的報酬。

              3、 委托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人提供與工程有關的工程資料。

              4、 委托人應當在兩者約定的時間內就監理費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

              5、 委托人應當將監理人的監理權利和權限及時書面通知已選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與承包人簽訂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監理人權利

              1、 監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圍內,享有以下權利:

              (1)、對工程設計不符合國家頒布的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房屋安全規定或設計合同的質量標準時,監理人有權書面報告委托人并要求設計人更正。

              (2)、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及國家標準的`材料,有權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對于不符合規范和質量標準的工序、分部、分項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業,有權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監理機構復工通知后方能復工。

              (3)、工程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工程施工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4)、在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工程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工程結算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九條 委托人權利

              1、委托人有對本工程設計工程造價變更的審批權。

              2、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提交監理工作月報及監理業務范圍內專項報告。

              3、監理人調換本工程監理人員須事先經委托人同意。

              4、當委托人發現監理人員不按監理合同履行監理職責,或與承包人串通給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監理人更換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并要求監理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

              第十條 監理人責任

              監理人在監理期內,應當履行約定的義務,如果因監理人員過失造成了委托人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費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一條 監理人員過失是指:

              1、未嚴格按照國家施工質量標準和施工規范進行質量控制,造成工程返工的。

              2、未嚴格對按合同約定施工材料進行檢驗,造成工程返工的。

              3、未嚴格進行分部、分項驗收,做好驗收記錄,并經委托人確認,留下工程隱患造成委托人損失的。

              衡量監理人是否過失的依據以監理人的是否書面告知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報告以及工程驗收記錄為準。

              4、 監理人在監理期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賠償金 = 直接經濟損失 × 5%(酬金比率)

              第十二條 委托人責任

              1、 委托人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監理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2、 監理人處理委托業務時,因非監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損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補償損失。

              3、 委托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監理人監理費,如逾期不付,每逾期一天向監理人支付人民幣壹佰元違約金。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1、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監理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發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長了監理期限,兩者應重新約定監理費用。

              2、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貪污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3、 監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暫停終止執行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復執行監理業務的工作,應當視為額外工作,有權得到額外報酬。

              4、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兩者當事人商量解決,商量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解決: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 本合同未盡事宜,兩者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兩者各執一份。

              7、 本合同經兩者簽字蓋章后即生效。

              甲方: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分公司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省保險大廈 地址: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4

              本合同書委托方為:______

              (以下稱“甲”方)

              被委托監理方為:_______工程咨詢監理公司

              (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書要求進行:______工程項目的施工監理,監理范圍___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工作。服務期限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總費用為:____萬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簽定本合同書。

              本合同書(協議書連同合同一般條款、特殊條款與附錄,稱為“本合同書”)經合同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并加蓋本單位公章后生效,合同雙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報送監理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

              本合同書簽于:____年__月__日 地點: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合同一般條款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監理依據是_________。

              第二條

              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合同書,并按本合同書開展監理工作。

              第三條

              甲方是本工程項目建設的組織者,負責建設中籌集資金、征地、移民、協調與當地關系等職責,對本工程建設效益全面向國家負責。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為本項目監理單位,根據本合同書進行監理工作,行使甲方賦予的權力并對甲方負責。

              第四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工程監理范圍與內容在附錄B服務范圍與內容中詳細說明。

              第五條

              本合同書所指的監理費用及支付辦法在附錄D中詳細說明。

              第六條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一切聯系均以書面通知為準,特殊情況可先口頭通知并即補書面通知。雙方共同簽署的有關文件,屬于合同的補充文件。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是合同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雙方聯系的具體規定(代表、地點、方式等)在特殊條款中訂明。

              第七條

              本合同書的開始、完成與變更。

              7.1 按本合同書規定的全部有效的簽字蓋章完成后,本合同書立即生效。

              7.2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開始其服務。

              7.3 監理單位應按本合同書特殊條款中所訂明的期限內完成服務。

              7.4 如果情況變化,致使合同書需變更時,必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才能成立。為此,一方提出的建議需經送交另一方作應有的考慮。

              7.5 如本合同書需延長(不可抗力等),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合同,或在特殊條款中事先加以說明。

              7.6 合同簽約后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變化時,合同雙方經協商后可做調整,并在特殊條款中具體說明。

              第八條

              甲方的權力與責任。

              8.1 甲方依據監理合同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督促和檢查。

              8.2 甲方若認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嚴重影響工程進展,甲方有權要求更換乙方主要人員,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張解除合同,應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達乙方時解除。乙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效力。

              8.3 對涉及工程工期、質量、造價等重大問題變更時,應由甲方最后確定并按國家規定的基建程序辦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證乙方責任和權力的統一。甲方應按附錄C按時向乙方提供規定的設備、設施和材料。

              8.5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規定的監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資料、圖紙和數據等。同時應在特殊條款中明確提供的方式、份數與回收、保密等辦法。

              8.6 甲方應負責協調工程外部條件及與地方的關系。

              8.7 甲方應在特殊條款中雙方訂明的期限內,對由乙方提交給他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作出決定。

              8.8 甲方依據附錄D按時支付乙方監理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力與責任。

              9.1 乙方擁有合同中規定的權力,并承擔相應全部責任。

              9.2 乙方必須具有履行本合同書所需的技能、謹慎與勤奮,必須按照監理的職業準則完成其全部職責。

              9.3 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如需另聘專家咨詢或協助,在監理服務責任以內的發生費用,由乙方

              承擔;超出監理服務責任并發生費用,應得甲方書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擔費用。

              9.4 乙方按附錄C按時自帶規定的.設備、材料和設施。具體使用協議在附錄C中規定。

              9.5 乙方必須按附錄E規定派出監理工作需要的監理人員及項目監理機構。其主要人員資格和服務條件須經甲方審查同意,甲方不得無理由地拒絕。甲方同意乙方根據監理目標需要提出的工程監理組織機構,并確認總監理工程師。

              9.6 監理應按本合同規定的人員在各規定期限內進行。為保證利于監理的有效實施,乙方可在這期限內作出合理調整。若更換現場人員,應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員,其中主要監理人員的更換需經甲方同意,乙方派駐現場監理人員應連續穩定,保證監理工作正常進行。

              9.7 乙方有本監理項目的質量否決權、簽發付款憑證權和開工、停工、返工和復工令權。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報酬,是其關于本合同書的唯一報酬。乙方及其人員不得接受與本合同書有關的或與其承擔義務有關的其他津貼、回報等報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監理的過程中,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設計、承包等單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條

              調解與仲裁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端,雙方應首先本著相互諒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則充分協商,解決爭端;若協商失敗,任何一方均可向監理主管部門申請調解爭端;若調解無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調解和仲裁過程中,雙方應保證工程建設正常進行。

              第十一條 違約

              由甲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甲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終止合同,乙方應至少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約定賠償費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終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內沒有答復,可視本合同終止。

              違約賠償費或其他違約由甲乙雙方在特殊條款中具體約定。

              合同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可視乙方的監理工作情況,進行獎罰。具體內容由雙方在特殊條款中規定。

              第十三條

              本合同書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解決,簽定補充文件,作為本合同書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條款

              鑒于本工程的特點與實際需要,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簽訂以下特殊條款以補充合同一般條款,當一般條款與特殊條款不一致時以特殊條款為準。具體條款如下:

              第五條補充:

              額外服務: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范圍以外的任務,甲方應另行補簽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單位使服務受阻或延誤,以至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和持續時間,則乙方將此情況及可能發生的影響通知甲方,甲方應增加額外服務費。

              第六條補充:

              雙方聯系方式:重要問題為函件,一般問題以電話或口頭指示,但都應有記錄,會議以紀要為據。 聯系人: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第七條二補充:

              監理服務期限:

              第七條五補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發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允許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雙方應簽補充協議。

              第七條六補充:

              合同簽發后,若出現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變化等,導致監理費用的變化,本合同監理費應作相應調整。

              增加八條九:

              甲方向乙方無償提供監理工作需要的圖紙(藍圖)、資料(技術要求、通知等)及與被監理項目有關

              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伍份,甲方與承建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副本貳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資料期間不得向其他無關單位泄露,項目結束后歸還甲方。

              增加八條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決策的報告、文件等,應在七天內給予明確指示,并采用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條十:

              乙方不承擔施工中工傷事故的責任。

              第十一條補充:

              違約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終止合同,按一般條款第十一條的期限辦理。由于甲方原因終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違約金___萬元。由于乙方原因終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違約金___萬元。因甲方決策不當或影響工程進度、質量,應由甲方負責。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違反合同___條,____方支付____方違約金:______元。

              第十二條補充:

              甲方:乙方:日期:

            監理合同 篇5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監理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筑工程勘察監理合同條例》,以及裝飾行業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條 工程項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擔以下工程監理任務: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監理收費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監理收費按照國家和現行市場收費標準執行。經甲乙雙方商定監理總收費________元/月,共__________月,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時甲方向乙方預付合同監理費總額的_____%作為合同定金,監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監理費。監理工作進行到超過該監理階段的一半時,甲方應支付監理費總額的_____%(不包括定金);監理工作結束甲方工程驗收通過當日,應支付該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第三條 雙方責任

              (一)甲方責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規定的有關建設文件和監理資料,并保證所提交資料質量達到工程監理要求。

              2、按約定的日期和數量付給乙方定金和工程監理費。

              3、本工程建筑材料、設備的加工定貨如需乙方監理人員配合時,所需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乙方責任

              1、每周兩次檢查工地情況,并向業主匯報。對工程涉及的問題為業主提供中立的專業意見。

              2、對開工前期的監理工作

              ①對施工圖設計方案進行會審。

              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和施工組織方案作出評價。

              3、原材料、構配件及設備的質量認可,以及工程投資成本控制。

              4、分項、分部工程的檢查和竣工驗收。

              5、工程進度進行控制,審核設計、施工總計劃,審核施工進度計劃和材料采購計劃,并對工程進度進行檢查。

              第四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條所約定的時間內交付工程監理費時,甲方從應付監理費的次日起計算,每延誤一天,向乙方按應付工程監理費的_____償付違約金。

              (二)由于乙方監理錯誤給甲方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時,乙方有責任在監理上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并酌情賠償甲方因此而實際發生的部分經濟損失,全部賠償金額不超過該部分工程的全部監理費。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時,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實際完成工作量另付監理費。乙方不履行合同時,應雙倍返還甲方定金,同時返還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監理費。

              第五條 合同生效、中止與結束

              (一)甲乙雙方因故需變更或終止本監理合同時,應提前兩周書面通知對方,對本合同中的遺留問題取得一致意見,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未達成協議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二)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監理工作的,當監理工作進行不到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半月監理費。當監理工作進行超過半個月時,甲方應支付一個月的監理費。

              (三)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規定的全部工程監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規定付清全部監理費之日起,結束本合同關系,本合同另有條款約定的.除外。

              (四)由于施工方、材料供應或者業主的原因不能按規定施工期限完工,導致的施工時間延長,其監理費用另算。如果甲方要求乙方繼續完成本工程的監理直到工程完工,雙方需再簽訂監理延長合同。

              第六條 不可抗力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時,甲乙雙方可協商解決,不受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約束。

              第七條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雙方協商不成時,采取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向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

              2、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4、其它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未盡事宜與附加條款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并形成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執行。

              (二)本合同附加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3、合同履行完后自動終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監理合同 篇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訂立以下監理人員聘用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期限為: 年 月。期間前三個月為試用期限。

              二、工作守則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 到野外進行監理工作,任 職務。

              2、乙方必須依據《煤炭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本著"誠信、守法、科學、公正"的準則開展監理工作,必須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

              3、乙方在應聘期間,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甲方制訂的各種規章制度,嚴格律己。

              三、勞動條件及勞動保護

              1、甲方為乙方提供基本的工作及住宿條件。

              2、甲方按第四款第2條每月支付乙方規定的勞保,并給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期內)。如不幸發生意外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按有關規定進行賠付,甲方不再承擔賠付責任。

              3、乙方可領取甲方提供的勞保用品,并應正確使用和保管。

              4、為保證野外監理工作正常進行,保障乙方合法權益,()甲方向乙方提供伙食、電話及防寒補貼。

              四、勞動報酬及津貼

              1、甲方對所聘用人員:先面試、后試用,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內工資按個人工資的80%發放,試用合格后正式簽訂合同。

              2、甲方負責支付乙方在施工監理期間的相關費用,具體包括勞務費每天 元,野外補貼每天 元(按實際天數計算);電話費每月 元,伙食補貼每天 元。

              3、甲方可每月15日發放乙方上個月工資或集中一次發放幾個月的工資,但原則上春節前應將本年度工資結清并發放到位。

              4、乙方在受聘期間如遇特殊崗位,冬休或工程間歇期,甲方可視情況安排發放基本工資 元。

              五、雙方權益

              1、甲方必須嚴格執行人事法規,依法維護乙方的人事權益。

              2、乙方在工作期間應服從甲方技術和行政上的領導,嚴格按照甲方的監理要求和規定完成野外監理工作,及時做好各種記錄和報表,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甲方通報,并根據甲方的意見向業主匯報,不得違章作業。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若因失職而發生質量及安全事故,損失及責任,均由失職者及當事人員自行承擔解決。

              4、受聘人員給監理方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時,甲方可視情況扣除相關費用。

              六、合同的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自行終止。

              2、乙方在合同期內,遇有被判刑、勞動養教、開除等嚴重違法違規情況時,自決定之日起,本合同自行終止。

              3、甲、乙雙方因故提前終止聘用合同時,必須提前30天通知對方,并辦理完相關手續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七、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4)、嚴重失職、對所監理工程質量造成影響的。

              (5)營私舞弊,弄虛作假,對甲方聲譽或經濟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6)、存在違法行為的;

              (7)、弄虛作假或隱瞞重大病害的。

              2、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30天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不能堅持工作的;

              (2)、根據監理工作需要核減人員的.。

              3、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試用期內;

              (2)、甲方未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或侵害乙方的合法權益。

              八、違約責任

              1、乙方受聘后,甲方每月將乙方工資扣除100元/月作為履約保證金,合同期滿或終止,交接完工作后,由甲方一次性將履約保證金返還乙方。若乙方出現有第七條第一款所列各項情形之一而終止合同的,則沒收其履約保證金。

              2、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隨意解除合同:甲方未取得乙方同意而解除合同的,應按照實際施工時間全額支付乙方各項費用;乙方未取得甲方同意解除合同而擅離職守的,甲方只支付乙方在履職期間應得費用的50%。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既為生效。

              甲 方: (蓋 章)

              甲方代表: 乙 方: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監理合同 篇7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等文件的規定,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如下:

              1.定義

              除非另有特別約定,在本合同以及與本合同有關的甲乙雙方另行簽訂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詞語按如下定義進行解釋: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簽署的協議,即由雙方簽訂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包括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的相關內容及其有效補充文件。 1.2“工程”是指委托實施監理的工程。

              1.3“工程建設監理”分為正常的監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外的日歷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國境內、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組織。

              1.6“附件”是指與本合同的訂立、履行有關的,經甲乙雙方認

              可的,對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細化、補充、修改、變更的文件、圖紙、音像制品等資料。

              2.適用范圍

              甲方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工程。

              3.合同的組成

              3.1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3.1.1本合同條款

              3.1.2形成合同的其他有關文件

              4.協議承諾

              4.1甲方確定乙方為合同期內監理定點單位。乙方可以承接甲方行政區域內的工程監理項目。

              4.2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為用戶提供工程監理服務。

              4.3根據項目監理要求,雙方簽訂項目《監理服務合同》(參照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示范文本),確定監理內容、質量、價格等。監理取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發改價格670號文執行。

              4.4乙方根據合同規定開展工程監理業務。

              4.5費用結算方式 根據簽訂的《工程監理服務合同》結算監理費用,并以乙方自己的名義直接開具合法的發票。

              5.違約責任和監督管理

              5.1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內容完成監理任務。逾期未完成的,乙方應按簽訂的監理合同規定,給予用戶經濟賠償。在監理過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設進度的推遲或者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當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5.2乙方在責任期內,應當履行監理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者違法行為、或者侵犯了第三方的權益引起乙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當超過監理酬金總數(除去稅金)。觸及法律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3乙方對甲方或者第三方違反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和完工(交圖、交貨)時限,不承擔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乙方不承擔責任。

              5.4乙方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乙方應當補嘗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直接費用支出。

              5.5乙方接受監理委托后,不得轉包。

              5.6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按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甲方有權扣收相應的違約金作為補償。

              5.7監督管理

              甲方負責對乙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將作為乙方后續簽訂定點監理的依據。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將對乙方實行履約管理,甲方接到投訴,經過核實確定為有效投訴的,將視情節輕重,計入考評結果。

              6.不可抗力

              6.1合同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6.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公證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程度的說明用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寄給對方。

              6.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要措施減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6.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12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7.通知

              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視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如果采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后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保密條款

              8.1任何一方對其獲知的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無形的信息及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甲乙雙方的往來書面文字文件、電子郵件及信息、軟盤資料等)中另一方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8.2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得到本合同之另一方的書面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前款規定的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保密期限自任何一方獲知該商業秘密或國家秘密之日起至本條規定的秘密成為公眾信息之日止。

              9.合同的解釋

              9.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9.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述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9.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0.爭議的解決

              10.1在執行本合同中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端,若屬于甲、乙雙方之間的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在60天內不能達成協議時,雙方同意在鄭州市中級法院進行訴訟解決。

              10.2在訴訟期間,除正在進行的訴訟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若甲方不反對則可以繼續執行。

              11.合同的時效

              如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通過甲方的考核,經甲乙雙方協商本合同可持續有效。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負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以書面方式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11.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1.2.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未續簽合同;

              11.2.2甲乙雙方以書面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11.2.3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議,協商又不能求得解決,守約方可以通知對方合同終止履行,同時終止履行并不影響相關的賠償及違約金責任。

              11.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發生任何以下一種情況,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1.3.1一年內用戶對乙方并非嚴重的一般的、有效投訴達到五次的。

              11.3.2存在其它嚴重違約的情形。

              11.3.3符合法律規定的其它情形。

              12.法律適用

              本合同及附件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等適用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3.權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沒有行使其權利或沒有就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采取任何行動,不應被視為是對其權利的放棄或對追究其他各方違約責任權利的放棄。任何一方放棄針對違約方的某種權利,或放棄追究違約方的某種責任,不應視為對其他權利或追究其他責任的放棄。

              14.主導語言與計量單位

              14.1合同書寫應用中文。甲乙雙方所有的來往信函,以及合同有關的文件均應以中文書寫。

              14.2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計量單位均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5.合同修改

              15.1對于本合同的未盡事宜,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簽署及生效方式與本合同的簽署及生效方式相同。

              15.2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合同生效

              16.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且加蓋公章開始生效。

              16.2本合同中的附件或雖沒有作為附件但應屬于合同組成部分的相關有效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本合同期滿后,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簽訂的合同,在其約定的合同期限內繼續有效。

              16.5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授權代表:(簽字)年 月日

            監理合同 篇8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一部分 協議書

              委托人(全稱): 北京首鋼耐材爐料有限公司 監理人(全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監理與相關服務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監理;

              2. 工程地點: 河北省秦皇島市祁連山北路11號 ; 3. 工程規模: 年產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主廠房軸線90m*42m; 4. 工程概算投資額或建筑安裝工程費:----萬元 。 二、詞語限定

              協議書中相關詞語的含義與通用條件中的定義與解釋相同。 三、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適用于招標工程)或委托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3. 投標文件(適用于招標工程)或監理與相關服務建議書(適用于非招標工程); 4. 專用條件;

              5. 通用條件; 6. 附錄,即:

              附錄A 相關服務的范圍和內容

              附錄B 委托人派遣的`人員和提供的房屋、資料、設備 本合同簽訂后,雙方依法簽訂的補充協議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組成部分。

              四、總監理工程師

              總監理工程師姓名:,身份證號碼:,注冊號:。 五、簽約酬金

              簽約酬金(大寫):(¥ )。 包括:

              1. 監理酬金:。 2. 相關服務酬金:。 其中:

              (1)勘察階段服務酬金:。 (2)設計階段服務酬金:。 (3)保修階段服務酬金:。 (4)其他相關服務酬金:。 六、期限 1. 監理期限:

              自20xx年10月21日始,至20xx年6月30日止。 2. 相關服務期限:

              (1)勘察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設計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階段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關服務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雙方承諾

              1. 監理人向委托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監理與相關服務。

              2. 委托人向監理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派遣相應的人員,提供房屋、資料、設備,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訂立

              1. 訂立時間:20xx年10月18日。 2. 訂立地點:北京市石景山區。

              3.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3份。 委托人:(蓋章) 監理人:(蓋章) 住所: 住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的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電子郵箱:電子郵箱:

              第二部分 通用條件

              按《建設工程監理委托合同》通用條件

              第三部分 專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1.2 解釋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還可用/。

              1.2.2 約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釋順序為:按照通用條款執行。 2. 監理人義務

              2.1 監理的范圍和內容

              2.1.1 監理范圍包括:首耐秦皇島技改工程——兩萬噸鎂碳磚生產線工程施工圖紙范圍內全部工程的施工監理。 。

              2.1.2 監理工作內容還包括:1.協助業主辦理工程開工前的有關手續。

              2.督促、檢查承包商嚴格執行合同和嚴格按照國家技術規范、標準、地方建筑安裝規程以及設計圖紙文件要求進行施工;核查施工過程中的主要部位、環節以及隱蔽工程的施工驗收簽證,控制工程質量,關鍵部位實行旁站監理制度;

              3.分階段核驗及協調施工進度計劃,及時提出調整意見,控制工程進度;

              4.根據施工承包合同協議條款的付款規定,對已完合格工程計量并復核工程造價,簽署付款憑證;工程竣工后,參與配合及協助工程結算價款的審查;

              5.對于設計變更和技術洽商,除提出監理意見之外,應征得業主意見,在可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或確認; 6.協助、主持、審理工程中出現的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處理意見;督促檢查承包商按批準的處理方案進行處理,審核其事故報告; 7.協助業主定期召開工程協調會議,調解工程建設中的有關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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