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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畢業論文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4-05-17 12:50:13 我要投稿

            經濟法論文常用(15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大家都寫過論文吧,論文是對某些學術問題進行研究的手段。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法論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經濟法論文常用(15篇)

            經濟法論文1

              摘要:經濟法責任制度是經濟法這一學科中非常重要的一個課題,可以說,目前我國的經濟法制度構建還是很不完善的,在經濟法責任上也存在很多爭議。一方面,對于經濟法責任是否是一種獨立的法律責任形式目前學界還有著不同的觀點。部分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是一種責任。

              關鍵詞:經濟論文

              目前經濟法學界對于經濟法責任問題的討論往往陷入了既有理論的泥沼。例如,有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的承擔方式也是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而忽略了經濟法上特有的承擔方式的總結和抽象歸納此外,對于責任問題的研究也常缺乏系統的考量。實際上,經濟法責任問題是與經濟法主體和經濟法行為問題密切相關的,正是由于在多個要素上表現出來的傳統責任無法涵蓋的特性以及其能解決的問題,才使得經濟法責任具有堅實的理論和現實基礎。

              經濟法責任問題的研究是厘清經濟法上的基本范疇、架構完整自足的經濟法基礎理論,使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具有堅實的證成基礎的需要,也是使經濟法的“以人為本,社會本位和平衡協調”理念落到實處,在保護私人主體利益的基礎上促成社會整體利益和諧增進的客觀要求。因為,任何一個法律部門不應該僅僅是權義規范的機械堆砌,對行為的引導和利益的保護還有賴于法律上責任制度的完善,經濟法作為脫胎于社會化經濟生活現實的新興法律部門,是對傳統的法理學說的突破,其責任體系的架構也不應當拘泥于傳統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違憲責任的四分格局。

              一、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及其后果

              按照“主體―行為―責任”的分析框架,在基本明晰了經濟法責任主體后,有必要對應該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及其后果進行研究。

              從法理學的角度看,法律行為指的是受法律調整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是一種主觀意志支配下的外部活動狀態。經濟法行為同樣屬于法律行為,是經濟法主體所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法律行為,其行為的合法性需要依法作出評判,因而經濟法行為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然而經濟法主體所為的需要承擔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法行為并非簡單的涵蓋在違法行為之中,作為管理者身份的政府在合法限度內不恰當行使經濟職權而造成社會整體利益減損的“合法行為”也是其承擔經濟法責任的原因。

              從歷史的角度看,法律行為概念的初創和系統化淵源自德國民法是目前學界的共識。“19世紀的多數德國學者認為:所謂的法律行為也就是意思表示行為。按照薩維尼的認識,‘行為人為創設其意欲的法律關系而從事的意思表示行為稱為法律行為’”由此可見,法律行為概念的產生是與意思表示無法分離的,其創設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民法領域中的私法自治。

              由此可以歸納出,承擔經濟法責任的行為指的是經濟法主體濫用經濟權利(力)或違反經濟法規定的義務,有損于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上的行為。

              二、社會整體利益維護——歸責基礎和價值取向

              法學家一般認為法律責任的要旨在于其可歸責性和處罰性,如凱爾森認為“法律責任是與法律義務相關的概念,一個人在法律上要對一定的行為負責,意思就是,他作相反行為時,他應受制裁”。我國學者也認為“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有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其本質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應受的苛責。學界目前對于法律責任本質或曰根據的研究中,傾向于“規范責任論”的觀點,對于“道義責任論”以及“社會責任論”則有較多的批評。

              首先,傳統的責任劃分理論著眼于私人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的捍衛,對社會整體利益則顯得無能為力。傳統法部門如民商法的責任契合其意思自治的精神,考量當事人主觀因素而以過錯作為不同的歸責原則劃分的基礎,其著眼點在于私人――私人的主體結構下出現的違約、侵權等事由進行恢復性救濟,以彌補私人利益遭受的損失。行政法則以權力制約、合法運行為目標,是典型的控權法,其責任依托權力意志而具有明顯的強力色彩,保護對象不在也無法在于社會整體利益。唯有應社會化經濟生活現實而生的經濟法突破了原有的利益調整格局,以其特有的調整手段致力于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經濟法責任就是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

              其次,社會整體利益雖然是相較私人利益更為抽象的概念,但并非無中生有任意擬創出來的,而是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土壤。利益無非是主體對客體的`享有,而法律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過把我們所稱的法律權利賦予主張各種利益的人來保障這些利益的”,權利的保護和實現又離不開責任,經濟法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根本區別就在于保障的利益的不同。西方機械的個人主義觀常把社會整體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看作是個體利益的簡單相加,然而多數人的利益未必就是社會利益,社會作為一個個體融合的組織體,有相對獨立于個體的利益追求。此外,社會整體利益也不同于帶有強烈的階級傾向的國家利益。

              最后,將社會整體利益利益的維護作為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基礎和價值取向在經濟法學界已有的研究中也可以找到堅實的理論支撐。經濟法的定義雖未在學界達成共識,但從已有的“公私交融說”或曰“新縱橫統一說”、“國家協調說”、“國家調節說”、“國家干預說”等代表性學說的定義來看,幾乎都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其法益追求而彰顯其中,并且一致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三、承擔經濟法責任的方式問題

              “法律責任方式包括法律責任的對象和責任形式兩方面的問題。法律責任的對象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等。責任形式是指對責任對象所采取的制裁方法,如賠償、恢復原狀、賠禮道歉、警告、開除、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學界批評經濟法責任沒有獨立性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經濟法沒有獨立的責任承擔方式,然而筆者認為,經濟法不僅有其責任形式上組合應用側重面的不同亦即體系上的秉異性,而且實際上有一部分無法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上適用的責任承擔方式。

              經濟法有著自身獨特的無法為傳統部門法所涵蓋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懲罰性賠償為例,與民法上的恢復性賠償不同,它主要體現了國家公權力對損害賠償原本上純粹的私法關系的積極介入,目的在于“防范于未然”,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實質正義。它不僅進行補償,更通過財產懲罰來實現懲戒功能,對違反人和其他一般社會主體起到威懾效應,同時鼓勵受害人尋求法律救濟。該責任承擔方式見諸法律典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此外,今年剛出臺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也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法的發展過程經歷了諸法合體――結構分化――高度專業分化基礎上的高度整合三個階段。“社會經濟的發展由量變到質變,則使得法和法學的發展進入了我們當前所處的專業高度分化基礎上的高度整合階段”。使得“同一項活動引起的具體經濟關系,不同的部門法可以從不同角度、本著不同的理念進行調整”。這在部門法責任的追究上則表現為運用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組合對行為予以苛責。民法上的責任承擔考慮當事人過錯,方式以財產責任為主,恢復補償為其目的,與其市民領域的意思自治理念相吻合;行政法上則財產責任和行為責任并用,以彌補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不法侵害而給相對人帶來的損失,與行政法的行政控權、行政法治的價值追求相一致;刑法上的責任承擔最重,方式以人身責任為主、輔以財產責任等,以對實施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違法行為的犯罪人進行懲戒。

              可見,生產和交換社會化所要求的法的調整的日益精細化,使得經濟法這一新興法部門得以從社會整體利益的高度靈活運用各種調整手段,這便包括選擇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組合。同時,這一社會經濟生活現實也催生了更具超越性的新的經濟法責任承擔方式,從而有力的駁斥了否定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的論點。

              四、結語

              通過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這一經濟法責任的內在秉性分析并貫穿經濟法責任理論框架的始終,我們深刻的認識到,經濟法責任的建立不是無本之木,也不是法學家虛無縹緲的“學術忽悠”,而是建立在經濟社會化的生活現實之上,并且為社會整體利益的增進而服務的。在之后按照“主體――行為――責任”的框架進行分析過程中,經濟責任主體、承擔經濟責任行為及后果和責任承擔方式與傳統部門法相對應的理論及立法實踐的差異及其自身特性進一步展露出來。經過這樣的理論探析,筆者得出結論,經濟法責任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責任的特性是在經濟法的公私交融特性下的一定程度的復合性以及社會本位立場下表現出來的對傳統部門法的超越性和獨特性。

            經濟法論文2

              1經濟法與憲法關系

              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任何其他法律的制定主要以憲法為依據,經濟法作為調節經濟社會最重要的手段,其制定與發展都與憲法息息相關,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1.1經濟法的發展是憲法基礎經濟法在任何階段都要獲得發展,都必須依據憲法,憲法使其發展的基礎。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每個管家都十分重視經濟法的建設,這不僅僅是因為經濟法對本國的經濟有著重要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它能夠體現出國家法律的權威性,進而為國家進入法治化軌道奠定了基礎。發展經濟法必要符合憲法規范,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增加了很多有關經濟性的條款,很多國家都已經實現了經濟憲法,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加大經濟法的發展力度,憲法中的各種條款規定都會陷入無用狀態,這與憲法精神不符,也影響了國家法律整體的系統發展。無論是哪個國家,憲法都是作為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憲法是制定任何其他專項法律的基礎,因此經濟法的制定要與憲法相吻合,不能有任何違背的情況。法律界最著名的理論是位階理論,這一理論也是目前各國使用最重要的理論,該理論強調是法律的層級關系,根據這個理論,憲法地位最高,所有的法律都要服從憲法。

              憲法中規定的各項經濟條款,這是經濟法制定的基礎。經濟法制定的重要目的是為了調節社會中各種經濟關系,其所要做到的就是符合憲法精神,這種基本點,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政府權利合理的限制以及合理的保護公民權利。從我國經濟法中,我們能夠非常明顯的看出上述的特點。憲法中有很多的條款對經濟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經濟法的憲法基礎不僅僅體現在這些條款中,也表現在憲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中。所以盡管有些國家在憲法中并沒有詳細的對經濟法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中我們依然能夠領會到經濟法的憲法基礎。經濟法發展的前提就是以憲法為基準,從中找到發展依據,但是憲法要想獲得一直處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就應該重視各個專項法律的發展,其中包括經濟法。憲法只是籠統的規定,其具體的實施還需要專項法律的制定,比如經濟法,經濟法制定不合理或者發展不充分,對憲法目標的實現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1.2經濟法發展有利于憲法發展經濟法制定的內容越豐富越合理,越有利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因此說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憲法經濟條款的制定也是依據經濟法的社會實踐效果。經濟法經過了漫長的發展歷程,在這一過程中經過大量的經濟實踐的總結,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的固定下來。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歷程中,有很多的經濟法中的條款要做出適當的調整,而需要增加一些經濟條款,經濟法的這些改動,也有利于憲法的發展,對固定憲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有著積極的影響。

              2經濟法與憲法在發展中的協調

              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是兩者能夠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隨著憲法中經濟性規范與日俱增,憲法的“經濟性”日益凸顯。經濟憲法的不斷豐富,體現了時代需要和發展要求,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經濟憲法可能仍會與日俱增。要落實和體現這些經濟憲法,就必須大力推進經濟法的發展。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得到實質的發展,則不僅其憲法的規定不能落實,而且還可能在實質上損害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各主要國家都曾經或正在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發達的經濟法制度,這對于推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規范性”,為兩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經濟法都具有規制職能,在規范性方面有相通之處。此外,如前所述,憲法規范和經濟法規范對應兩類不同的`秩序,兩類規范具有不同的層級或位階,因此,經濟法規范不僅不能與高位階的憲法規范相抵觸或沖突,還要以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為基礎,并與經濟憲法保持一致。

              應當說,明晰各類規范的層級,對于兩者的協調發展甚為重要。基于上述的經濟性和規范性,必須注意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一致性。一方面,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經濟法規范應當與憲法規范保持一致,否則可能會存在違憲的危險;另一方面,從法律發展的角度來看,憲法在發展中亦應吸納經濟法的發展成果,并適時作出適度的調適,從而保持兩者的一致。只有在經濟性和規范性的基礎上實現一致性,才能實現兩者的協調發展。為了增進經濟法與憲法的一致性或協調性,需要通過司法判斷或非司法判斷來認定經濟法與憲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不協調。其中,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所作出的“司法判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非常重要。司法機關基于憲法所進行的違憲審查是單向度的,在一定時期,涉及經濟法規范的立法可能會被宣布為“違憲”,但隨著法院對國家的調控和規制職能認識的深化,對憲法的解釋也在發生轉變。例如,在美國曾被認為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個別經濟法制度(如所得稅制度),就早已不再被認為“違憲”,有些國家甚至還將所得稅制度直接規定于憲法中。上述司法判斷或憲法解釋的變化,以及相關具體制度的發展,體現了憲法與經濟法在發展中的相互影響與調適。

              3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經濟法與憲法必須要事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對維護國家秩序也有重要意義。經濟法的發展依靠憲法的發展,而憲法也需要經濟法來實現自身的目標,經濟法與憲法問題涉及到國家內部領域,因此兩者協調發展對國家整體發展意義重大。

            經濟法論文3

              針對我國的市場經濟而言,它在一定程度上不是純粹的市場調節經濟,同時也不屬于單純的國家干預經濟,屬于市場調節和國家干預這兩者之間相結合的混合經濟。這種混合經濟的兩方面產物,不僅具有著差異性以及不可替代性,同時也具有協調以及互補性。這兩者之間各自有各自的分工,并且又相互配合。本文主要探究的就是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由于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商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是法律部門相獨立在民法中存在的。社會的不斷進步,民商法的社會化以及現代化也在進一步的加強,而經濟法具有著相對比較獨立的形態,在其特有的領域中對其法律關系進行調整。因此,民商法和經濟法這兩者之間不僅有著密切聯系,同時也有著相對比較明顯的區別。

              一、民商法以及經濟法這兩者之間的聯系

              1.調整范圍交叉

              在當代市場經濟中,市場和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同樣重要的作用。市場調節以及國家干預過程中,其覆蓋面會對全社會進行涉及,也就是說市場調節以及國家干預的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都是及于整個市場,因此,和市場調節能夠相對應的民商法以及國家干預發所對應的經濟法,在調整的過程中,其范圍必然會有一個交叉。也就是民商法對微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整,經濟法不僅對微觀經濟進行調整,同時也能夠對其宏觀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2.取向相對來說比較趨同

              針對民商法來說,它的社會利益原則實際上在一定程度上是由私法走向公法契機,同時也是私法以及公法之間的一條界限。例如:合同在簽訂以及履行的過程中,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一些條款對活動的主體進行規范。另外,民商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進行強調,在經濟上給予弱者一定的保護,在一定程度上承認國家公共目的而進行征稅的個人財產權利。這些都進一步的說明,民商法的現代化不僅朝著社會化的方向發展,同時也朝著公法化的方向發展。在這個意義上,說明經濟法就是在超越民商法界限的.地方所開始的。它表明,民商法現代化以及社會化和經濟法不僅具有著同質性,還具有共生性。

              3.職能能夠互補,要素通用

              針對民商法而言,它是市場經濟常態性法律,它在一定程度上是通過其任意性的規范,對無形之手的要求進行體現,對市場機制的內部化進行不斷的強調,市場主體的能動性進行充分的發揮,同時也具有一些強行性規范,對市場主體進行導向,并且能夠對市場規則自覺的遵守,不僅能夠對市場的競爭有促進的作用,同時還能夠追求經濟效益。經濟法它屬于市場經濟非常態的法律,一般情況下,能夠通過強行性規范,對市場機制的外在化進行不斷的強調,在一定程度上提供具有干預性規則、整體性規則以及政策性規則等,對市場的失靈進行有效的解決,對國民經濟快速健康發展起著促進的作用。在民商法以及經濟法中,有些要素不僅在一定的范圍內進行通用,同時還能夠在一定條件下通用。

              二、民商法和經濟法之間區別

              1.民商法主要強調的是意思自治,經濟法主要強調的是限制意思自治

              針對民商法而言,作為私法進一步的要求任何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只能按照自己個人意志對行為內容進行決定,對任何形式下的意志強制進行有效的排除。例如: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識對法律進行選擇,看其適用于否。在進行訴訟提起以及責任追究的過程中,是需要當事人對權利進行主動行駛才能夠實現的。而針對經濟法來說,它主要是從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出發的,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以社會整體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公平這些公共利益的體現作為調整的主要目的。

              2.民商法穩定性強,經濟法穩定性比較弱

              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把市場經濟中最一般的要求對市場經濟活動中較為基本的主體民事主體的資格以及身份進行確定,對民事主體基本權利范疇進行有效的確定,并且以法律的形式進行確定,相對來說比較穩定。經濟法中的大多數內容,例如:鼓勵外商進行投資的法等,對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進行預測,對計劃法進行引導,國家并且以法律強行的手段對原有私法財產進行改變,如:國有化法等,但是在一定程度上都不具有長期的穩定性。

              3.效率價值兩者的表現是不同的

              效益在一定程度上是效率的低級層次,效益以及效率這兩者之間不僅有個體之分,同時也有整體之分,民商法進行保證的主體驅利性,在一定程度上是低層次的效益追求,是個體效益和個體效率,但是它們的追求不一定就會對整體的效益以及效率進行提高,在經濟法中的效率價值主要就是整體效益和效率。

              4.民商法對所有市場主體平等保護,經濟法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針對民商法而言,其主要的基本原則就是對各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強調相互平等,各種法律關系也在平等主體上發生的。對不同市場之間的主體強弱關系不進行考慮,同等力度保護各種不同的市場主體,對每個人的權利賦予都是相同的,設置相同的義務,法律對人格幾乎是不進行程度的識別。但是在行為能力制度以及監護制度上,對未成年以及精神病人給他們一些最低限度的保護以及限制。經濟法在一般情況下,都會結合市場主體實例等不同的因素,給市場不同的主體給予不同的保護力度,做出不同權利義務的設定。

              5.公平產生的基礎是不同的

              針對民商法而言,其公平主要是商品經濟的產物,主要有商品經濟就會有民商法,早期的交換活動通過了所有權規則等對自己的法律制度進行有效的確定,但是此時公平強調的是市民社會的私權保護,雖然不同于國家,但是也不獨立于國家,把政治權利和民事權利這兩者之間進行分離,此時公平所進行保障的主要是私人利益最大化為主導,經濟法之公平觀產生在資本主義市場失靈所導致的不公平,是商品經濟在高度發達過程中所產生的。

              三、總結

              針對經濟法而言,它屬于一種新興法律部門,由于其發展的時間相對來說比較短,在其中有著比較多的問題值得去探討以及研究。民商法和經濟法接觸相對比較近的法律部門,因此,他們之間必然有著一定的聯系。民商法和經濟法它們就像一對同胞兄弟,它們之間不僅有著共同的血脈,同時也有著不同的性情。由于微觀上利益的實現以及宏觀利益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讓他們各司自主,各得其所。他們的利用為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時,也為社會文明提供法律保障。

            經濟法論文4

              經濟法,是針對市場體系與宏觀調控關系進行調節管理的經濟法規。其法規宗旨就是對自由競爭原則的遵及經濟秩序的整頓。綜合以上分析,可以確定在我國現有的整個法律體系當中, 經濟法應當且有必要擁有相應獨立性與法規地位。而法律責任,則是一項法規最基礎的構成部分,無論是對經濟權益的保障, 對經濟義務的落實,還是對經濟爭端的判定,都是要以經濟法責任歸屬原則作為根據。可以見得經濟法的法律體系當中,法律責任是一項決定著法規權威性的重要內容。下文將針對性進行討論,為工作發展提供借鑒。

              一、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意義

              經濟法責任是一項支撐經濟法規有序運行的基礎依據,在以往的計劃經濟背景下,傳統法規體系長期都是以集權思想作為主導的。權利的集中化特點, 往往會導致個別機構或人員的權力過于強大, 致使法律失去全面的約束力與應有的公平度, 這種局面導致的一項最終后果就是使國家內各個領域的生產者失去個人責任承擔意識及對法權相關知識的了解,經濟法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 也自然無法實現責任獨立。而目前我國所處的時代背景已經不再是計劃經濟背景。從經濟角度來分析我國當前處在以公有制為主體并包含私人經濟在內的多種體制分支協同發展局面下的市場經濟,從政治視角來分析, 則是由我黨擔任領導、由下屬政府部門采取宏觀調控措施來維持的市場經濟。雖然宏觀來說是市場經濟背景,但卻并不是單一的,也并不是以往的集中形式, 而是在黨政領導下各個領域及各個體系都相對獨立的,更加細化的發展背景,所以國家法規的細化與獨立也成為了必然趨勢, 經濟法作為衡量國家經濟機構權責利益的重要依據,責任的落實與個體責任的獨立也自然需要深入思考, 確保國家各類企業與民眾都有經濟權責意識, 在經濟行為當中明確自身應遵從的經濟法準則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維護自身利益,才是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最終目標,也是經濟法責任獨立存在的內涵所在。

              二、經濟法責任獨立實踐措施

              以上分析當中對于經濟法責任獨立的意義與內涵已經有所提及,但要確保經濟法責任的確切落實,真正促進責任獨立進程的推進, 才能確保經濟法在我國法律體系當中意義的體現, 完成法規的普及。因此下文將著眼于經濟法具體獨立事件措施進行思考與討論,為法律權威性的提升提供意見。

              ( 一) 對執法范圍的拓展

              確保法規責任的獨立, 首先要做的就是擴充執法范圍,針對經濟責任的判定范圍應當具體進行細化,甚至滲透到個人,確保經濟法條內容在各類企業、各個部門、每個個人每項工作環節細節當中的滲透,為法規滲透建立起更寬的渠道,為執法行動提供更客觀的環境。以經濟權益而非機構或個人權力去思考, 才能保證經濟法作用的實際發揮,確保法規權威性的體現, 讓經濟法律的執法網能夠囊括的范圍更加廣,起到更好的責任約束作用。在以往的`集權制局面下, 執法范圍顯然是有所限制的,對于高層權益的擁護,通常會導致執法范圍受到局限,只能在中層或底層起到約束作用,而且存在無視責任歸屬真相進行判定的情況, 所以要確保經濟責任獨立,就要先確保法規覆蓋范圍,從高層到底層,全面滲透,保證每個環節的違法現象都能及時得到處理,維護執法環境,才能避免執法偏差的產生。

              ( 二) 對經濟法維護范圍的明確, 確保權益得到全面保障

              集權環境下,法規維護范圍集中在高層,即是說除去責任以外,對經濟權益的落實也并沒有全面規劃,權益的維護也是經濟法規劃當中至關重要的一部分, 如果無法確保利益的全面維護, 經濟法責任的獨立存在也無從談及。因此,對經濟權益的維護,范圍也不應當存在限制,而是進一步滲透落實到個人,保證經濟權益被重視,才能真正意義上發揮出經濟法作為一項法規的作用,維持執法環境的平衡,消除權益分配偏差, 保證每個階層的經濟利益都得到重視,體現出法規內涵,打造出權責分明的執法氛圍。

              三、結語

              經濟法是致力于平衡我國經濟發展宏觀環境的法條,其責任獨立是在新時代發展需求下的必然趨勢,應當審時度勢,遵從發展需要及法制改革需求,體現出經濟法作為我國經濟行為基礎法規依據的權威性, 避免法規集權問題的產生, 確保權益與責任在任何主體范圍的落實,才能打造出更正面的經濟運營環境,為我國未來的經濟發展奠定基礎, 奠定我國在國際舞臺上的良好執法形象。

            經濟法論文5

              1.經濟法實質正義及其實現機制

              2.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

              3.經濟法的部門法理學建構

              4.回到中國——轉軌經濟法的存在及其價值

              5.論經濟法責任的內涵與基本權義關系

              6.論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反思之一

              7.中國經濟法的改革與創新——一種制度變遷的視角

              8.維權與控權:經濟法的本質及功能定位——對“需要干預說”的理論評析

              9.論經濟法制定與實施的外部性及其內在化

              10.從授權到控權:經濟法的中國化路徑

              11.中外經濟法價值目標實現理路的比較與反思——以經濟法生成的路徑范式為視角

              12.中國經濟法實施若干問題

              13.經濟法詞義解釋與理論研究的重心

              14.PPP的公共性及其經濟法解析

              15.論經濟法與憲法的協調發展

              16.經濟法中的政策——基于法律文本的實證分析

              17.中國經濟法部門的形成:軌跡、事件與特征

              18.“改革決定”與經濟法共識

              19.中國經濟法理論創新及其同實踐的反差

              20.經濟法調整:從“權力干預”到“法律治理”

              21.爭議與困惑:經濟法中的法律責任研究述評

              22.經濟法是什么——經濟法的法哲學反思

              2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與平衡

              24.WTO規則與我國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再思考

              25.經濟法與社會公共性論綱

              26.經濟法權力干預思維的反思——以政府角色定位為視角

              27.憲法與經濟法關系的“經濟性”分析

              28.法教義學的勃興對經濟法意味著什么

              29.論經濟法的現代性

              30.論可持續發展與經濟法的變革

              31.經濟法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

              32.論創立和完善我國宏觀經濟法的法律體系

              33.經濟法的政策分析初探

              34.我國經濟法功能研究述評

              35.科學發展觀:當代中國經濟法良法觀之核心

              36.經濟發展權的經濟法思考

              37.論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關系

              38.社會中間層的經濟法主體地位析辯——由“三元框架”引發的思考

              39.經濟法程序問題初探

              40.論經濟法視野中的弱勢群體——以消費者等為對象的考察

              41.論經濟法上的協調思想——“國家協調論”的啟示

              42.經濟法與社會法關系考辨——兼與董保華先生商榷

              43.經濟法主體制度重構:一個常識主義視角

              44.經濟法是社會本位之法

              45.論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

              46.論經濟法不確定性的成因與功能——解釋法律規范性的新視角

              47.論經濟法的理論基礎

              48.經濟法主體理論的再證成

              49.管制與法律的互動: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起點和路徑

              50.論農民權益的經濟法保護——以利益與利益機制為視角

              51.經濟法與民法視野中的干預——對民法與經濟法關系及經濟法體系的研究

              52.經濟法責任理論及其思維轉向

              53.發展與創新:經濟法的方法、路徑與視域(上)——簡評我國中青年學者對經濟法理論的貢獻

              54.市場、政府與經濟法——對經濟法幾個流行觀點的質疑與反思

              55.金融危機的經濟法解析

              56.傲慢與偏見——經濟法的現象學分析

              57.傳承與超越:經濟法主體理論研究——以若干經濟法律為視角

              58.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分析

              59.論財政法是經濟法的“龍頭法”

              60.經濟法視野下公共利益保護的法律限度

              61.經濟法基本權利范疇論綱

              62.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63.論經濟法的國家觀——從社會法的視角探索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64.論經濟法的基本價值取向

              65.可持續發展——經濟法的理念更新和制度創新

              66.中國經濟法實施問題的.理論檢視與思考

              67.國際經濟法基本問題論綱

              68.論經濟法理念缺失與對策

              69.經濟法的立法統合:需要與可能

              70.經濟法責任的歸責原則

              71.中國經濟法研究范式

              72.經濟法再分配功能與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73.對國際經濟法與國內經濟法關系的再思考

              74.論社會利益及其法律調控——對經濟法基礎的再認識

              75.經濟法程序的特色與邏輯

              76.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范疇探討

              77.經濟法規范政府經濟行為的本土化分析

              78.經濟法邏輯:權力干預抑或法律治理辨——與陳婉玲教授商榷

              79.經濟法的中國性問題分析

              80.私人在經濟法實施中的作用——理論邏輯與發展路徑

              81.論消費者及消費者保護在經濟法中的地位——“以人為本”理念與經濟法主體和體系的新思考

              82.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問題探討——第四屆經濟法前沿理論研討會綜述

              83.經濟法研究的“合”與“同”

              84.責權利效相統一是經濟法的總原則——論劉文華教授為代表的人大經濟法學派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理論貢獻

              85.略論經濟法的理念、基本原則與和諧社會的構建

              86.本土性與普適性:中國經濟法研究的反思

              87.論經濟法的時空性

              88.論經濟法語境中的國家干預

              89.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90.論勞動力權是經濟法的基本權利范疇——兼論研究經濟法權利應突破三大理論障礙

              91.反思與前瞻:中國經濟法主體研究30年

              92.再識“責任”與經濟法

              93.市場失靈與經濟法

              94.經濟法理論對法學基礎理論的幾點創新

              95.論經濟法責任制度的建構

              96.“雙重調整”的經濟法思考

              97.論經濟法的程序理性

              98.論經濟法的發展理念——基于系統論的研究范式

              99.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和基本原則

              100.經濟法理念發展需要中國哲學思想的推進

            經濟法論文6

              隨著“互聯網+”理念的提出,網絡文化已成為校園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互聯網+”新常態下,經濟法教學改革從過去在教學方法、課堂教學改革轉變為依托信息技術、網絡平臺等進行改革,經濟法教學改革有利于實現教、學、做的相互協同。在“互聯網+”背景下,各高職院校應根據自身專業布局構建經濟法教學體系,設置經濟法課程標準,優化經濟法的考核評估方式,這有利于提升高職院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知法、懂法、用法”的大學生,營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園文化。

              一、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滿足不同專業同學的需求,做到因材施教

              經濟法體系龐雜,內容甚多,涵蓋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涉及的法律、法規眾多,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不可能將經濟法全部的法條講述清楚,因此教師須根據不同專業學生的特點,在已搭建經濟法體系的前提下,有選擇有重點的加以講述相關章節和內容。通過泛雅、慕課平臺,錄制經濟法教學視頻,可滿足不同專業、不同方向對經濟法各章節知識點深淺程度的需求,讓學生課前預習,可有選擇性的深入掌握經濟法相關章節的內容,解決高職院校經濟法課時不足的問題。在同一結構體系下有所側重的選取教學內容將更能體現因材施教的教學放學。

              (二)提高大學生的專業素養,加強把經濟法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能力

              對于高職生而言,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專業性及抽象性,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學習興趣與積極性。依托“互聯網+”,擺脫“先教后學”的傳統模式,通過網絡學習平臺,促使大學生輕松地自主學習。將知識的講授過程剝離到課外進行,將課堂有限的時間最大限度的還給學生,完成知識的學習和悟化,也有利于職業技能的培養,把所學理論知識切實運用到實際生活中。

              (三)完善雙創教育課程體系,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

              當前大部分高職院校都開設了創業法律基礎、思想道德與法律修養課程,但當前課程設置主要偏基礎理論,不能切實提高大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因此有必要開設經濟法選修課,為非經濟管理專業學生提供高位階的法律知識。經濟法實踐性強,其范圍和內容涵括了創新創業的所有法律知識,可作為創新創業類法律版塊的高階位課程,有利于系統構建創業大學生的法律體系,滿足部分同學對法律實務處理能力提升的需要,為其后期創新創業打好法律素養基礎。

              (四)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營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園文化

              在高職院校大力開展雙創教育的背景下,經濟法課程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增進大學生對法律的了解,進而篩選出對法律有興趣的大學生參與到法律實務中來。另一方面,能夠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法治觀念,提高大學生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營造法律先行的良好校園文化。

              二、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現狀及面臨的問題

              目前,我國高職教育的課程改革開始注重學生的個體發展,盡管這方面與國際發展進程還保持著一定的距離,但是我國也已經開始嘗試把個性發展和能力發展同時納入課程教學模式的改革中,與此同時高職院校的教學改革也涌現了諸如創新精神、創業能力等主流詞匯。近三年來,我國學界對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改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把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區別于本科教學,研究成果多是兩者異同點的比較方面;二是結合高職院校人才培養方案提出適應高職院校大學生的課程標準和教學方法,研究成果主要體現在經濟法課程標準及教學方法方面,然而能指導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成果甚少。

              當前我國高職院校開設經濟管理類專業都設置了經濟法課程,但相近專業同一本經濟法教科書,同一套教學課件的情況比比皆是,市面上的教材內容大同小異,教學內容同一化,忽視專業的差異性。另外,非經管類學生不開設經濟法課程,非經管專業學生缺乏學習經濟法的平臺,這不能滿足創業學生對法律的需求,也不符合“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國家政策。此外,高職院校經濟法課程教學還存在著學生法律基礎知識缺乏,導致教學效果與學習目標脫節;理論教學比重過大,實踐教學缺失;教學方法單,學生積極性不高等問題,這忽視了學生的主體地位,導致知識內化率低。雖也有部分高職院校已開始采用案例分析法、任務驅動法、情景式法、翻轉課堂法等教學方法,但教學改革側重于課堂教學方面,不能系統地激發學生學習的潛能。

              針對以上問題,當前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研究不能解決當前經濟法教學中不同專業一刀切的現狀,沒有給出教學改革系統的解決思路和解決方案,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目標不清晰,不能切合“互聯網+”的背景開展實踐教學。在雙創教育的背景下,經濟法教學改革應以提高大學生處理與專業工作相關的法律實務處理能力,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為目標。

              三、高職院校經濟法教學體系改革的思路和實踐

              在互聯網+的背景下,如何利用網絡信息平臺服務于經濟法教學,調動高職生學習經濟法的積極性?如何有效構建經濟法教學的體系,提高學生把經濟法知識運用到實際生活中的實踐能力?本文擬探究在“互聯網+”背景下經濟法課程教學模式改革,以促進我國高職院校大學生經濟法教育的進步,增強大學生的法律防范意識和能力,為培育創新創業人才提供法律知識儲備。(一)修訂以職業發展路徑為導向的柔性課程標準

              高職教育以培養高級應用型人才為目標,教學活動應圍繞培養和提高學生的應用能力來進行。不同專業在人才培養目標、課程設置與發展路徑上存在不同,對經濟法這門課程要求掌握的重點難點不同,因此根據不同專業的職業發展路徑修訂經濟法課程標準,建立柔性的課程標準才能做到因材施教。以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為例,當前經濟管理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課程定位是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基礎上具備一定的經濟法知識,能夠處理與專業工作相關的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的能力,但不同方向對經濟法要求重點掌握的知識點不一樣,如會計專業重點要掌握稅法,會展專業重點要掌握知識產權法、公司法,營銷與策劃專業需掌握合同法。而對于非經管類專業,經濟法可作為創新創業類高位階的法律基礎課程,面向有創業需求和對法律感興趣的同學選修。

              (二)構建以“一依托、二結合、三階段”為核心的經濟法教學體系特色

              “一依托”是指依托“互聯網+”,通過利用泛雅和慕課網絡信息平臺錄制教學視頻開展教學,發揮大學生自主學習的能動性;

              “二結合”是把課堂教學和實訓操作相結合,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律課程,大學生只有在實操實訓中才能融會貫通,活學活用;“三階段”主要是將經濟法的教學貫徹到課前、課中、課后實踐三個階段,課前要求學生根據教學視頻自主學習,課中教學以問題驅動教學法、項目驅動法,開啟翻轉課堂教學模式,課堂則成為師生進行互動交流的場所。課后以“微教學模式”為主,以“工作室法律實踐”為輔檢驗學習成效,即利用微信、微薄、微群調動學生進行互動式自主學習模式,吸收少部分對法律感興趣的'同學參與到法律類創業實踐活動中來。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的公益創業項目廣交法律咨詢服務室就是一個不錯的實踐平臺,利用第二課堂延伸經濟法的學習平臺,給大學生們提供法律實踐和實戰學習的平臺。

              構建以“一依托、二結合、三階段”為核心的經濟法教學體系是教學體系改革的重點和難點,如何把三者有效的銜接起來是關鍵所在,它不僅依賴于教學硬件設施,更有賴于高職院校的課程安排和相關制度的配套支持。

              (三)利用新型網絡學習平臺,供高職院校師生自助式選取所需章節和內容

              利用已有的新型網絡學習平臺,例如泛雅、慕課等學習軟件平臺,教師可先拍攝錄制好教學視頻上傳到此類平臺,讓學生在課前根據自身需要選擇相關課程視頻進行預習。當前經濟法的課程一般包括基礎法律制度、社會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市場運行法律制度、市場規制法律制度、宏觀調控法律制度、法律糾紛解決途徑這七個板塊。高職院校應結合專業方向,教師上課在搭建學生經濟法基本框架和體系的前提下,通過互聯網信息平臺供學生自助選擇本專業相關的重點章節,或者感興趣的知識點,比如會計專業重點需要掌握稅法,會展專業需重點掌握知識產權法、廣告法,以增強專業綜合素質。此種途徑可以為學生呈現豐富的教學內容,同時也為學生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提供了平臺,滿足當代大學生個性化的需求。

              (四)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

              如何優化經濟法的考核評估方式,充分調動學生運用經濟法內容參與實踐、分析實際問題的積極性這是教學改革成果檢驗的試金石。將應用能力與理論知識同放在評估項內,探索建立多元評價體系,以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值得我們思考和探索。目前大部分學校“經濟法”課程對學生的評估采用的是“課堂作業、課堂考勤、閉卷考試”的方式,這種方法并沒有體現出學習經濟法的真正意義。盡管在理論知識考核上是必要的,但是沒有把學生對于經濟法的應用能力放到考核之內是不合理的,所以應增加經濟法實踐、實操方面的考核,將應用能力與理論知識同放在評估項內,優化經濟法課程的考核評估方法,例如,自定義角色組建不同類型企業,模擬企業的組建、運營、破產、倒閉等系列過程;分小組進行模擬經濟法案件法庭,根據學生表現評分作為應用能力評估項;根據“經濟法”每個章節的不同內容分別設置不同的小作業,如撰寫經濟糾紛起訴書等。另外,參與大學生創新創業項目、有創業意向的同學結合經濟法相關知識總結心得體會。比如,成立經濟法社會實踐工作室,參與到工作室的同學們根據業績考核適當加減分,充分調動學生運用經濟法內容參與實踐、分析實際問題的積極性。

              總而言之,在“互聯網+”的背景下,經濟法課程體系改革是必要的。通過結合“互聯網+”來進行課程改革,不僅能進一步優化教師的教學模式,更能有效促進學生更全面的發展,為社會輸送更加優質的技術技能型人才。

            經濟法論文7

              隨著社會經濟的信息化以及全球化的出現,加快了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傳播的速度,使得影響力度及涉及范圍進一步更加大。例如歐盟出現的歐債危機以及美國出現的次貨危機僅為個別經濟法主體,但均在短期時間內嚴重的影響了全球的經濟,造成了全球經濟呈現整體下滑的趨勢。由此可見,目前世界經濟法律治理中以及經濟法學界必須關注且重視的一個因素是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同時在經濟法理論研究中將其作為重點的課程。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形成機制分析

              經濟法主體行為具有的放大效應取決于增量財產權中的運行規律。因此以下從三個方面對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形成機制進行深入分析。

              (一)尺度效應

              在決定事物的性質中最重要的標準是事物規模,這一過程是對尺度效應的有效定義,它影響著事物之間運行的規律變化。增量財產權是為了增加其利潤及財富,忽視自身的一些消費需求,因此其產量以及產能都得到了進一步的提成,并且此量累積到規定程度,則事物性質會開始發生變化,從而促進了尺度效應所產生的作用。

              同時尺度效應所產生的作用中最為明顯的表現是規模效應。規模效應包括了多個方面,即生產、消費、產品等。隨著我國大型企業越來越多,其生產規模也急劇加大,就生產規模而言,可將生產的效益提高,對成本進行降低,但如果生產的某一個環節出現了嚴重的問題,所產生的影響及后果不大規模的。同時也會導致消費以及產品的規模效應等出現放大效應的問題。因此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對人類的經濟生活有著重大的影響。

              (二)乘數效應

              乘數的表現形式在于乘數原理在經濟活動中的作用,對于乘數在經濟活動中的運用,其不同變量發生改變時會產生同一個連鎖反應,同時某一個變量受到影響,其他的相關變量則會出現成倍的變化。而隨著工業時代的來臨,則出現了增量財產權,它的運行特征具有動態以及擴張性,并且在經濟生活中表現出狂熱的利潤性質,增量財產權中的變量均受到影響,其變量出現成倍,具有連鎖的反應,因此體現出經濟生活作用中的乘數效應。獨立的經濟法主體行為對其他的經濟法主體、社會成員的權限及其義務、社會以及國家的經濟生活有著重要的影響,從而形成放大效應。目前隨著我國虛擬經濟進一步的發展,資本出現了較強的流動性,且由于乘數效應的出現,導致了經濟法主體行為額放大效應尤為明顯。

              (三)社會分工合作

              隨著增量財產權時代的來臨。大部份企業生產產品目的均發生轉變,由滿足生產者生活需求消費轉變為獲取利益的目的。因此企業必須將各項生產的效益提升,對分工合作進行深入的實施。從微觀的角度看,我國的中小大型企業將產品分成很多個環節進行生產,如某一個環節出現生產的問題,則會導致之前的工作完全報廢,而后面的環節也無法繼續操作,從而會整個生產的各個環節造成無效的后果。而站在宏觀角度進行分析,其各個不同企業之間也具有緊密的關系,這種關系均體現出分工合作;而相同企業鏈之間的企業,其出現的牽一企業將整個企業的相關局勢進行整頓。由此可見,社會化的分工進入深化階段,其與之前的社會分工具有顯著的差異。它促進了各個經濟法主體行為之間,以企業為根本的關系更加緊密,且相互之間具有相輔相成的聯系,不再是獨立以及割裂的,同時任何的經濟法主體行為都會不同程度的對其他一些經濟主體造成一定的影響。這種社會分工合作是根據勞動力對其生產利益結合的方式,雖然將生產的效益不同程度的進行了提升,出現了累積效應。但同時造成了經濟法主體行為不同程度的對其他一些經濟主體的影響有所加大,導致出現的多種負面以及正面的影響程度均超過自身能力的控制范圍,有時會出現以無數倍的能量向外界傳播,因此導致放大效應的出現。同時由于我國科技信息以及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導致這種放大效應更加快速的展開。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對經濟法的影響主要在基礎理論以及集體制度方面

              (一)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影響

              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不僅對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形成具有影響,同時對其未來的發展造成了深刻的影響。

              1. 社會本位思想

              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社會本位思想,可將社會本位思想簡單解釋為社會的公共利益均受到法律的保護,經濟法主體行為對它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隨著現代工業的市場經濟不斷發展,人類對市場的各種環境均出現了相互依賴的現象,并且個人要借助并依賴他人的條件來對自身的經濟行為進行仔細選擇,同時他人對經濟行為的選擇也要依靠個人所作的選擇。因此促進了不同的經濟法主體之間的關系的變化,其利益之間的結合以及相互之間的影響力非常緊密,社會公共的利益均會受到單個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影響。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出現導致人類對自身利益顧及的同時還要對社會公共利益進行密切的重視。

              2.企業的社會責任理論

              傳統的企業法理論中的企業其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主體。將股東所得的利益實行最大化性質,是其最終目的。本著對股東負責人的態度,其實是因為股東是一個經濟組織及實現利益的工具。但是隨著現代工業市場化不斷的發展,作為經濟法中的主體,企業經濟法行為中的放大效應急劇加大,企業中的個人行為影響著其他不同層次的社會人員。對于這種情況的出現,必須將企業堅持的行為以及對股東所得的利益進行整合。

              (二)對經濟法具體制度的影響

              隨時工業市場經濟的發展,美國、法國、日本等多個發達工業的國家都相繼制定了產品召回制度。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是對這一制度進行推動的主要因素。召回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的將一些有問題的產品及時的召回,以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出現。同時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可通過召回制度進及時的阻斷。而從有效的對社會的經濟秩序以及人們的利益進行維護。

              三、結語

              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產生對人類的經濟生活有著及其重要的影響,同時對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的發展以及經濟法的制度制定的影響尤為重要。因此,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放大效應進行深入的探索研究,不僅對我國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完善提供了根基,還對經濟法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制度打下牢固的基礎。同時此項研究對人類經濟步向全方位發展的道路有著巨大影響,其意義重大。

            經濟法論文8

              經濟法是中等職業院校會計電算化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意義重大。本課程與會計、稅法等相關學科的聯系緊密,具有綜合性、實用性的特點,幾乎涵蓋了所有與市場經濟運行相關的法律知識。主要是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而由于經濟法課程知識點分散且以條目形式呈現,因此傳統的教學方法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不斷探索新的教學方法,塑造新的課型,引導每一位學生積極參與學習,增強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體驗式教學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身經歷和充分參與的過程中獲得感悟和經驗,理解并建構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形式。中職院校的學生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法學訓練,缺乏相應的法律素養,而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更側重于理論教學,學生對于抽象的法律規范很難理解和掌握。這就需要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改變傳統的授課方式,運用體驗式教學方法不僅能使經濟法教學與中職學生的特點相適應,在體驗的過程中體會經濟法的復雜性、強制性,讓學生在課堂中“親臨其境”,并且通過親自實際操作和體驗,引導學生走近經濟法,熱愛經濟法。

              一、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必然性

              (一)經濟法教學模式必須服從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主要是培養具有綜合職業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中小企業會計崗位及相關崗位一線工作的`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經濟法作為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的專業必修課與其他專業的經濟法公共課相比有其特殊性,其開設目的是針對會計專業職業崗位需求,著重要求學生以崗位需求為導向,最終以培養高素質的經濟型會計人才為目標。因而,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經濟法教學模式必須服從于中職會計專業人才定位。

              (二)經濟法教學必須緊密聯系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特點。

              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相對復雜,但傳統的課堂教學沒有與該課程的特性相對應,與會計電算化專業自身對經濟法的要求沒有緊密銜接。教師在教授過程中更多的是側重于理論教學,學生只能被動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職院校的學生基礎知識總體薄弱,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會計電算化專業強調在實踐中綜合運用會計專業技能和法律思維,要求學生能夠運用會計和法律知識技能初步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交叉問題,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這就要求經濟法的教學必須緊密聯系專業特性,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用性強的特點。

              二、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學模式。

              案例教學模式是經濟法課堂中最常見也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是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利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與教學內容相關的事例進行教學的方式。主要是運用基本的經濟法概念和原則運用具體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這就要求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結合現代教學方法,采用先進的教學手段,比如運用多媒體、三維動畫、視頻等選取合適的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案例的選取要貼近現實,源于生活,例如針對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實際需求,在全面系統講授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結合教學內容、歷年考題重點,搜集整理既適合課堂教學又具有針對性、代表性的課程案例,增加實務案例的分析。教師在課堂討論中也要因勢利導,做好啟發、引導、點撥的角色,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使教師與學生真正的互動起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課堂氣氛,提高教學質量。案例教學模式通過具體生動的案例剖析枯燥的經濟法條文和理論,可以促使學生自身去挖掘、體驗真實案例,從而提高學生分析、獨立思考、運用知識和總結經驗的能力。

              (二)角色扮演模式。

              角色扮演模式是一種新型的授課模式,主要通過學生在課堂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由一個被動的聽課人轉變為積極的參與人,從而獲得較為真實的現實體驗。比如教師在課前事先布置前置任務,要求學生充分做好課前準備,比如預習課本知識、準備情景模擬材料、分配好角色提前演練,讓學生根據課本內容設計場景以小品形式展現出來,讓學生扮演一定的角色,讓學生以當事人的身份身臨其境地參與思考、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在游戲式的教學體驗中獲得體會教學內容,理解所學知識,提高學習能力。如在講到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時,可以讓學生扮演投資人、工商管理人員、稅務人員等角色,讓學生個體充分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這對于幫助學生理解相關知識,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具有十分明顯的成效。

              (三)實訓教學模式。

              中職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因此教學過程中教學實施環節的理論與實踐的融合尤為重要。實訓教學基地的設置正是為教學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場所,比如多媒體教室、模擬法庭、校外實訓基地等。在充分利用校內實訓室的基礎上,引進相關軟件,創建仿真學習平臺,在應用中充分考慮教學內容與實際情景的結合,利用軟件讓學生在模擬系統中完成各類操作,切實體驗整個流程,模擬真實環境,完成實踐活動,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導,強化質量,提高教學效果。

              同時可以充分利用校外實習基地,讓學生走出去,比如組織學生到人民法院旁聽相關經濟案例的審理,現場觀摩學習,學生可以利用在校期間獲得理論知識基礎上,切實感受真實的案例,從而加深內容的理解,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體驗式教學將傳統的教學模式中學生被動接受轉化為學生在生動形象的場景中自我體會、自我思考、自我升華及鍛煉,進而轉化為一種良好的學習習慣,甚至會達到終身受益的程度。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豐富多彩的教育資源,適應了素質教育的要求,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對打造學生正確的行為模式、人生價值目標的實現及完成教育目標具有突出意義,是一種順應時代發展的新型教學模式。

            經濟法論文9

              一、引言

              經濟法滿足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使市場經濟實體的整體協調和一體化, 它是一個特殊的法律部門。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之一, 政府不僅受到經濟法的約束,而且也是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和執行者。從經濟法具有的性質來看, 其經濟性質使得有很大必要在市場運作中應用法律賦予的權利。目前政府角色定位面臨著不少問題,包括給自己正確定位; 要與時俱進,順應潮流; 正確使用權力, 正確對市場進行監管等。

              二、基于經濟法權利干預政府角色定位的意義

              ( 一) 遏制與民爭利

              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初期, 已出現了大量黨和政府機關建立企業的現象。這使得黨政機關利用了企業管理的優勢,導致黨政機關對工業成本資源和客戶資源壟斷,嚴重阻礙了企業的公平競爭。當政府準確定位后,對于自身的經濟行為就可以進行適當地調整。并且能在政策施行的過程中,避免與人民爭利益的現象。中小企業必須依賴技術與制度方面的創新,同時, 政府還需營造一個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這樣才能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市場經濟本身才能良性發展,形成巨大的生產力和有規模經濟效益,實現國內市場整體經濟繁榮。

              ( 二) 經濟法價值體現

              經濟法具有特殊的價值取向, 政府在行駛權力和定位時,應將公正、公平、有序、效率等作為價值觀的核心內容。同時,經濟法還應該合理規定政府行為的權責與義務,以限制和規范政府的經濟行為,促進實現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的'一個重要職責是糾正市場調節失敗的情況。作為市場運作機制的有效補充和保證,經濟法是法治的根本價值取向。

              三、準確定位政府角色

              ( 一) 經濟法的實際執行者

              政府執行經濟法的具體任務包括: 確保企業得到實現經濟法的目標,權利和義務可以通過協調市場經濟主體和企業的經濟行為在實踐中進行。經濟法律是規范企業經濟行為與經濟主體調整之間的關系,政府負責執行經濟法,提供行政權力,保護和促進憲法和行政法的實施,通過立法來規范和約束政府履行管理行為的經濟功能、政府經濟監管的行為以及相應的明確定義的責任。

              ( 二) 為經濟法服務

              作為經濟法服務的提供者, 政府負責制定和完善一些社會和經濟發展政策。同時, 有必要建立健全的市場經濟制度,引導市場規范操作。事實上,政府應該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于人民的社會進步。具體來說, 政府應服務于經濟民主、市場經濟、自由和公平競爭,建立科學合理的市場經濟運行體系; 政府應為經濟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引導消費和投資,促進技術創新,加強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政府應該創造良好的環境,使得可持續發展戰略能夠順利實施,經濟社會與人口、生態環境、自然資源等方面的發展能夠協調統一,建立穩固的發展根基。

              ( 三) 經濟法的主體人

              從全社會的角度, 經濟規律實現市場經濟主體的協調。為了充分發揮經濟法的功能, 政府需要得到強大的行政權力的保護。政府是經濟法的權利和義務的執行者,也就是說,政府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主題。經濟法體現我國經濟發展的意志, 共同努力才能實現社會和經濟整體利益的目標。

              四、將經濟法干預法制化

              ( 一) 政府利用貨幣和金融等關鍵經濟變量, 通過各種經濟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但由于國家宏觀經濟調整運行的總體手段薄弱,領域范圍較廣,對整個經濟社會的影響深遠, 如果不能有效履行好的國家權力管理責任,政府決策時,可能因為混亂和沖動使得預期目標無法到達。我國法治社會的形成也對經濟法的市場干預提出了要求,也就是說,其行使權力的范圍不能超過法律本身賦予的權利。

              ( 二) 政府在市場監管中行使行政權力,其范圍也在隨著經濟發展而擴大。雖然政府的行政干預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但也影響到了市場經濟競爭, 限制了市場上個人主體自由權生產經營的熱情和發展的潛力。經濟法干預法律要求政府行政干預更加規范合理,逐步實現政府行政干預是其合法性、程序性和責任性形成的過程,使目前的行政干預達到最低限度。

              ( 三) 政府干預經濟法的權利不僅是宏觀市場的

              監管,而且是微型市場經營的監管。同時,它可以使經濟法的發展在經濟轉型中處于有利地位。通過使用三種不同的手段: 行政, 經濟和法律, 過渡到法律形式的主要階段。要想實現法治經濟,就要以經濟法的形式介入市場,這是法治經濟實現的唯一途徑。

              五、結語

              總而言之,經濟法在政府中的作用是經濟的主體,也是經濟的執行人和服務提供商。合理的全社會利益再分配和產業結構調整是世界經濟發展的主題, 實施經濟法能有效解決產業結構不平衡和分配不均衡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 政府應當發揮執行者和服務者的作用,監督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 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為經濟法的實施創造一個合適的環境。

            經濟法論文10

              各高校為財會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財會人員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培養財會人員應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事實上這一目的是較為功利的,可以理解為用法律知識武裝財會人員,最終目的還是服務財會工作本身。由于財會工作屬于經濟活動的范疇,是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按照一般理解,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經濟類法律知識。因此,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會類專業的培養體系中,經濟法課程從未缺席。問題在于:財會專業的從業人員僅僅需要經濟類法律知識嗎?其他法律知識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統的、專業的法學知識體系,以便培養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經濟類法律知識就是經濟法嗎?

              筆者認為,對于財會從業人員而言,需要具備較為專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不僅需要熟悉經濟類法律知識,還需要學習與職業關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識。經濟法這一概念從未涵蓋上述法律知識,與其說是經濟法,不如說是民商法更為貼切。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線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嚴格地講,“經濟法”這一名稱已經不能完全涵蓋本教材的內容,因為從部門法意義上看,本教材不僅包括經濟法相關制度,而且還包括民商法相關制度。但是考慮到本教材的名稱一直沿用,已約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學術意義上的教材,因此繼續使用“經濟法”的名稱。以上是20xx版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關于教材名稱的解釋,顯然,大綱的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的變遷,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更多的是為了尊重傳統或者說是為了方便。然而筆者認為,從嚴謹和科學的角度出發,這一將錯就錯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兩大學科的嚴謹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稱重構的時機,索性重構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一方面摒棄“經濟法”這一錯誤的提法,創設財會類專業通用的法律基礎教育課程;同時統一CPA考試和職稱考試大綱中的法學部分內容,僅在難度和深度上加以區分即可。

              本文旨在于財會專業的語境下,重新明確“經濟法”這一概念,以期重構財會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好地為財會專業的教學和人才培養服務。

              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

              筆者認為,傳統高校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基礎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承擔,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一般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結合,學時數較少;第二個層次是財經法規教育,由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承擔;第三個層次是系統的民商經濟法律教育,由經濟法課程承擔。其中,第三個層次一方面由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經濟法課程承擔,一方面由于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引導,由學生或者財會工作者在應試的過程中自學完成。

              上述體系由基礎至上層,由淺入深,由易到難,體現了我國財會類專業法學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經濟法教材的遴選上做法不統一,使得這一層次的內容出現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試為綱,選擇CPA考試的專用教材,有些高校則選擇其他的經濟法教材,這些教材的內容也以民商法為主,內容更廣,但難度普遍偏低,較難滿足財會專業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識體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試大綱和教材來實現呢?筆者的設想是,整合財經法規、會計職稱考試、CPA考試的法學教育,編纂一本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同時放棄“經濟法”這一錯誤名稱,譬如,可將名稱設定為“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這一教材可以同時完成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

              那么,應運而生的就不僅僅是“經濟法”這一被誤讀的名稱的問題,而是從源頭解決財會類專業各類重大考試的科目和大綱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牽涉面廣,影響亦頗大,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因此,當下比較現實的做法不是改變考試科目和大綱設置,而是在考試不變的情況下,解決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問題,即對各高校的課程設置和大綱進行改革。這也是經濟法教學改革這一命題衍生出來的更加重要的問題——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改革問題。當前,受考試科目和大綱等問題的制約,這一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試的科目及大綱設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沒有一部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繼續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在內容遴選上也不需要受經濟法或民商法這些名稱的限制,可以以CPA及會計職稱考試的大綱為藍本,在滿足學生未來應試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財會類人才培養的需求,對大綱已有的內容進行合理的增減,形成新的內容體系和新的教材。

              內容遴選的思路

              新教材(考試大綱)內容遴選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慮在財會類法學教育體系中取消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單列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將重要的財經法規知識歸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慮統一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中法律課程(目前的科目名稱是經濟法,CPA考試與會計職稱考試大綱存在較大差異)的大綱。如前所述,新體系內容的遴選要兼顧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從考試大綱出發,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內容設置,同時增加財會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識,將這些知識進行系統編纂,形成較為科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所謂不合理的內容設置,是指缺乏實用性、法理難度較低的、以記憶為主的法學知識。譬如,CPA考試、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本身以記憶性的制度為主,不涉及較多的法理,且實務中較少適用,亦不屬于考試命題的重點,可以考慮刪除;又如,CPA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與國際貿易課程(財會類專業的基礎課程)重復;再如,與支付結算關系密切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僅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現在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經濟法大綱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慮增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慮法學學科的專業性和體系,即首先要讓財會類專業的學生進入“法律之門”,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體系,再考慮學習更復雜的法律知識。這部分內容將由整個體系中的法律基礎知識和民法基礎知識部分解決。目前考試大綱中的這一部分內容篇幅較少,與整個體系的風格類似,碎片化的`知識堆積。因此,有必要增加這部分內容的篇幅,使這部分內容真正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語的引言。而其余內容的編排也要考慮先后順序,考慮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聯,確保每一部分內容之前都設置必要的先修內容。

              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大綱(建議稿)

              結合教學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筆者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CPA考試以及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在盡可能涵蓋大綱全部內容的情況下,略作刪減,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綱中但卻較為重要的內容,內容總量較大,適用于50學時以上的教學安排。此稿存在內容龐雜、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節順序亦未必最優,僅為拋磚引玉之用。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需在原大綱的基礎上加強);第二章,民法基礎知識(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企業法律制度(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公司);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物權法;第六章,知識產權法;第七章,破產法;第八章,金融法(沿用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的大綱內容,同時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支付結算的相關內容);第九章,稅法(整合職稱考試中的全部稅法知識);第十章,財政法(含預算、政府采購);第十一章,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第十二章,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十三章,民事訴訟與仲裁;第十四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

              結語

              本文緣起于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對“經濟法”一詞的誤讀,初衷實際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內容,并將課程名稱改為更加貼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稱也無法涵蓋目前大綱涉及的全部內容,同樣不夠確切,不夠嚴謹。而嚴謹是財會專業和法學專業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試輔導教材,也不應放棄這一精神,更何況是國家級的考試。因此,與其在課程名稱上糾結,繼續維系文題不符的尷尬,不如趁此機會改革整個考試體系和整個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突破名稱的限制,將財會專業所需的重要法學知識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試體系和人才培養體系之中,作為財會專業統一的法學考試,可以說是財會專業的“小司法考試”。這有利于財會專業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識,培養法學精神,提高運用法律知識解決財會問題的能力,進一步提高財會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

            經濟法論文11

              內容提要:NPL在法律上意味著貸款人在貸款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但其交易則主要采用權利轉讓方式;這種權利交易在價格確定、交易對象轉移時間方面具有自己的特點,這些特點,已經映照出主要參考國際貨物買賣公約的我國現行《合同法》的不足;而作為一種權利買賣,NPL交易的實務及其總結抽象將對我國及世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發展具有參考價值、示范作用,并能產生互動效果。

              關鍵字: 不良貸款 交易

              一、NPL概念

              NPL 為Non-performing Loan之縮寫,意為不動貸款,我國業界的流行表達為不良貸款。20xx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下稱“指導原則”)以前,不良貸款的口徑在《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第34條中作了界定。該條將呆賬貸款、呆滯貸款、逾期貸款(業界所謂“一逾二呆”)均列為不良貸款范疇。對于上述三種不良貸款,《貸款通則》第34條第2、3、4款分別作了界定。其中,除了逾期貸款指(按)借款合同約定(已)到期(但)未歸還的貸款外,呆滯貸款為按財政部有關規定,逾期超過規定年限以上仍未歸還的貸款,或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年限但生產經營已終止、項目已停建的貸款,呆賬貸款則為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列為呆賬的貸款。可見,上述界定除了逾期貸款的界定是明確的外,其余兩種貸款的界定都不是自足的,它們都需不同程度地依賴所謂“財政部有關規定”。其中,呆滯貸款的界定部分不自足,呆賬貸款的界定則完全不自足。

              與上述不良貸款種類及其界定形成對照,《指導原則》采用國際通行分法,將貸款根據風險狀況與程度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其中,后三類為不良貸款。根據《指導原則》第4條第1款第3、 4、5項,損失類貸款為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有極少部分能被收回的貸款,可疑類貸款與次級類貸款則分別為 “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的貸款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的貸款。上述界定中,損失類貸款界定采用的是一種客觀標準,其余兩類貸款的界定則采用了相對主觀的標準。對于次級類貸款而言,需要判斷的是何種或哪些情形構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對于可疑類貸款,需要判斷的則是何種或哪些情形算“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①深一層說,“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與“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否存在互相說明的關系?特別是,前者是否需由后者來說明?如何說明? 依照《指導原則》第5條第2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作為一個綜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的現金流量、財務狀況、影響還款能力的非財務因素等(因素),因此,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需在分別分析上述各因素的基礎上綜合分析結果作出。而借款人是否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更為明確的說法應是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沒有能力為不能,為無法。因此,在上述問題的回答中,還款能力是一個有用的概念。 至于次級類貸款中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的判斷中,是否應由“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來說明,依照上述借款人還款能力概念說明,正常營業收入屬現金流量范疇,因此,僅為判斷借款人的還款能力是否出現明顯問題需考慮的因素之一。

              二、NPL概念引起的法律問題

              由NPL 概念本身引起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法律(廣義)對NPL不同界定的協調解決,另一個則是NPL的法律性質。 如上所述,對于NPL,《指導原則》與《貸款通則》作了不同的界定,這就引起了法律上應以哪一個界定為準的問題。通過比較,可以發現《指導原則》對NPL的界定側重于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而《貸款通則》的界定則側重于貸款本身的清償狀況。這種界定的不一致引起的法律問題是:對于中資商業銀行而言,界定和統計 NPL時,是依照《貸款通則》的相關標準,還是依照《指導原則》的相關標準?換言之,中資商業銀行是否可以繼續采用《貸款通則》的相關標準來界定和統計其 NPL? 對此,現行《立法法》第83條提供了否定的答案。換言之,《貸款通則》中的NPL判斷標準已經被《指導原則》的相關標準取代了。 另一方面,NPL作為一種貸款,商業上體現為一種交易,法律上屬于法律行為之一種,記載這種行為與交易內容的法律載體則為合同。作為由貸款人發動的合同,實為NPL在法律上的最直接說明。由此,買賣NPL的交易在法律上首先表現為一種合同交易。而作為有償的合同交易,則屬現行《合同法》中的合同轉讓。 可見,合同是對NPL進行法學轉換得到的初步結果。對于貸款人而言,合同的意義在于貸款人自身在合同中的地位,亦即他在合同項下的具體權利義務。這些具體的權利義務,既是貸款人最關心的,也是NPL在法律上的最終說明或最終狀態。在這個意義上,NPL的法律性質為貸款人在借貸合同中的地位,雖然這個地位在法律上是可以被再分解的。

              三、NPL交易的主要法律問題

              (一)NPL交易的不同模式

              上已述及,NPL交易屬于現行《合同法》中的合同轉讓。這是就NPL本身②而言的。作為權利義務的組合,NPL不僅可以被整體出售,而且可以被部分出售。

              1.整體出售

              嚴格地說,上述“合同轉讓”并不是也不可能是合同本身的轉讓,而是指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而且,由于合同至少是由兩方締結的,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分屬于不同的締約方,轉讓的實際情形只能是具體締約方分別轉讓其在某一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因此,所謂的整體出售,應是借貸合同中貸款人有償出讓其在借貸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

              由于法律對義務轉讓與權利轉讓的不同規定。NPL的整體出售理應由貸款人分別履行法定的使義務轉讓生效的通知義務和使權利轉讓生效的取得同意義務,由于這兩項義務履行的相對方都是借貸合同項下的債務人,這種生效要件要求未免不便交易。為了提升效率,法律對這兩種義務互相間關系處理的技術和結果分別是認為取得同意包含了通知、要求出讓方履行取得同意義務以使自己在合同項下權利義務之概括出讓發出效力。我國現行《合同法》對此有相應肯認,具體條文為第88條。在該條中,值得推敲的問題是,須被出讓方征得同意的“對方”是否包括向出讓方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人?就NPL而言,貸款人出讓其在借貸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是否需征得提供本息清償保證的保證人同意?

              一方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22條第2款規定“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由此,保證人與借款人同為借貸合同中貸款人的(相)對方,這至少在表面上能成立。另一方面,雖然保證合同與借貸合同之間存在從主關系,但這一關系并不能使貸款人出讓其在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行為產生其在保證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一并出讓的法律效果,因為“解釋”僅在其第28 條明確了除非有相反的約定或法律規定,否則,貸款人在保證期間內為上述出讓行為產生其在保證合同項下權利同時出讓的效果,而對貸款人在保證合同項下義務是否也一同出讓,并沒有相關法條明確。這種不明確在法律上的狀況是,義務轉讓應取得對應權利人即保證人的同意方為有效。 可見,上述問題的答案取決于另一個問題的處理,即保證合同是否可被借貸合同吸收,或者,保證合同項下義務是否可被借貸合同項下義務吸收,特別是在保證人僅在借貸合同中以保證人身份完成保證意思表示這種情形下。 顯然,保證合同作為另一種合同,其獨立性不可能因其從屬性受到影響,也不可能因其沒有獨立的書面合同受到影響。保證合同項下義務因此不是借貸合同項下義務。貸款人出讓其在借貸合同項下權利義務因此無須取得保證人的同意。

              2.部分出售

              邏輯上,部分出售有三種情形:部分權利義務出售、權利出售、義務出售。事實上,義務出售不可想像,部分權利義務出售的問題已在上面討論過,因此,本部分討論的是權利出售。 就NPL的貸款人而言,其在借貸合同項下的權利主要是本金、利息、違約金等金錢債權的受清償權。對于這種權利的出售,需注意的要點有:

              (1)除非其專屬于出讓人(貸款人),否則從權利如擔保權益隨上列權利之出讓而一并出讓,換言之,受讓人在取得上列權利的同時也取得從權利,除非該等從權利專屬于出讓人。

              (2)欲使NPL買賣對借貸合同項下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出讓人應當就該買賣對借貸合同項下債務人為通知義務。應該說,出讓人的這一通知義務也是NPL買方的利益所在,因而,該等義務應成為NPL買賣合同項下賣方的義務。

              (3)債務人的抗辯。債務人一經接到發自NPL出讓人的轉讓通知,除產生上述向受讓人清償NPL項下義務的效力以外,還有權向受讓人主張原來可以向出讓人的抗辯。這種抗辯不僅來自NPL合同,還可以來自于債務人與NPL出讓人之間在NPL合同外產生的對NPL出讓人的債權,只要該債權的行使時間不遲于被出讓的 NPL債權行使時間,債務人可以就其對NPL出讓人享有的該等債權向NPL受讓人抵銷抗辯。

              可見,上述可能的抗辯,構成NPL受讓人為受讓交易的.風險之一。

              (4) NPL出讓人的無瑕疵擔保義務。與NPL受讓人的上述風險相對應,NPL出讓人在出讓其權利時,應向受讓人完整披露其對NPL項下債務人所負有的所有義務及其履行情況,以使受讓人判斷債務人可能提出的抗辯以及由此產生的風險或潛在損失有充分的信息依賴,不但如此,基于此充分披露義務,NPL出讓人對于其出讓的權利性標的對受讓人負有無瑕疵擔保義務,即除了已披露給NPL受讓人的義務外再無別的義務之義務。 由于我國現行《合同法》主要參照的是“國際貨物買賣公約”,對無形權利的交易未予充分關注,這樣,該法雖在總則中對合同(項下)權利的轉讓作了原則規定,但未涉及上述無瑕疵擔保義務。因此,NPL交易中的受讓人應將出讓人的上述義務嵌入NPL買賣合同中,以便在出讓人違反該義務時,受讓人能得到應有的救濟。

              3.以上兩種不同交易模式的比較 上述兩種不同交易模式除了轉讓標的、生效條件、抗辯空間及無瑕疵擔保義務不同外,尚有定價機制的明顯不同。這種定價機制的不同表現為如果采用不同的交易方式,同一NPL如果作權利轉讓比作權利義務一起轉讓,其轉讓價格為高。

              (二)影響NPL交易價格的合同條款

              NPL交易價格的確定一直是金融市場中的難題。盡管如此,作為權利義務的集合體,NPL得以藏身的借貸合同,其內容及其構成應為影響NPL交易價格的因素,具體來說,能影響NPL交易價格的合同條款通常有以下條款:

              1.擔保條款。③

              借貸實務中,主要的擔保方式有抵押、保證、質押三種。無論設定了上述方式中的哪一種,或者哪幾種,有擔保的NPL,其價格高于無擔保的NPL.

              2.知情權條款

              該條款指債權人有權知道債務人的業務情況與財務狀況。這一權利同時意味著債務人有告知義務,不僅如此,當債權人要求查閱有關資料時,債務人有配合義務。可見,債權人的知情權包括被告知權和查閱權兩項內容。 反觀我國銀行從業機構的放貸實務,借貸合同中少有知情權條款,直接造成債權實現過程中之障礙,使得債權人在明處、債務人狀況在暗處,助長無信用的趨勢。可見,知情權的設定有如燈光的安裝,其行使的結果將使債務人無法或很難躲在暗處,正因如此,設定了貸款人知情權條款的NPL,其交易價格將高于無知情權設定的NPL. 對于貸款人的知情權,我國法律上尚有兩個問題應予研究。一是如何確定《貸款通則》第22條第1款第3項④的法律效果;二是在保證貸款情形下貸款人的知情權是否及于保證人? 對于第一個問題,回答的實質是要解決該項規定是否生成了債權人一項法定的權利?對此,一要確定《貸款通則》的性質;二要確定《合同法》施行前的貸款交易是否適用《合同法》,因為該法第202條設定了借款人的一項義務,即“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顯然,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性質上是一個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否有權設定實行準入制行業從業主體在具體交易中的權利,或者它是否有權設定它準入的企業的交易對方的義務,是大可挑戰的。理由很簡單,這樣做缺乏法律依據。試想,如果每一個行使準入權的政府部門都有權設定與它準入企業做交易的對方的義務,結果勢必造成政府部門與立法機關沒有差別,造成行政規章與法律沒有差別,政府作為執法機關的權力將無限擴大而沒有約束。至于《合同法》是否能適用其施行時間前發生的貸款交易,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條規定了“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⑤實際上會導致《合同法》施行前發生的貸款交易在發生糾紛并且糾紛被訴諸法院或仲裁機構情形下諸如《合同法》第202條被運用的可能。因為對于貸款人的知情權,雖然《貸款通則》第22條有規定,但作為一個行政規章,《貸款通則》顯然不是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 可見,依照《合同法》,貸款人有對借款人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的知情權。⑥ 第二個問題的關鍵在于保證人是否有可能取得貸款人的地位。顯然,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保證中的保證人與借款人之間并無交易關系,即便保證人向貸款人清償了借款人的債務,他只依法取得了向借款人的追索權,而不能取得貸款人的地位。

              3.接管權條款

              接管權指在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清償義務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接管債務人的權利。 接管權的實質內容或法律效果是被接管人的意思表示權行使主體自被接管時點起歸債權人,債務人的原意思表示機關均停止意思表示。 可見,接管權條款的設定及其運用能起到實際控制債務人的作用。這是關聯企業生成的另一種具體方式。當然,這一條款在操作層面的問題是它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特別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如何融合。 4.管轄法院約定條款 由于司法獨立程度等原因造成的地方保護習慣與沖動,NPL項下對管轄法院的約定條款也成了潛在買家決定買與不買、以什么價格買時考慮的重要因素。因為,管轄法院的選擇不僅影響審理作業,也影響保全作業,更影響執行作業,從而,最終影響債權實現作業。 5.借款人和/或保證人不得拒簽貸款人權利要求條款 鑒于實踐中借款人和/或擔保人拒絕簽收債權人的催收(償)通知從而造成債權人中斷訴訟時效目的落空的手法頻繁被使用,設定借款人和/或擔保人不得拒簽債權人的催收(償)通知這一義務并以高額違約成本阻擋這一義務被違反是有用的。 6.借款人和/或保證人放棄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權利條款 本條款的目的是同時節約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使事實清楚的借貸交易繞開繁瑣的訴訟程序,直接進入執行作業,從而提高債權實現的效率。當然,以高額違約成本阻擋借款人和/或擔保人違反本義務同樣是必要的。

              (三)NPL交易合同生效與債權轉移 對于采用不同交易模式的NPL交易,其合同生效的不同情形前已述及。除非交易合同中有特別約定,作為合同生效的結果,債權應從貸款人轉移至受讓人。然而,如果合同本身沒有約定,NPL交易項下債權何時、如何轉移至受讓人,是需要澄清的。

              1.債權轉移時間

              (1)是否適用《合同法》第62條第1款第4項?⑦ 第4項為履行期限“約定不明確”情形下明確履行時間之方式,由于《合同法》區分“約定不明確”與“沒有約定”(見第61條),該項不應用來確定沒有約定情形下的履行時間。

              (2)合同生效時間即為債權轉移時間 合同生效意味著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產生,因此,義務人應立即履行其義務,相應地,若權利人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義務人不得拒絕。不僅如此,如果因為義務人未履行義務而遭權利人要求,權利人由此要求產生的費用,應由義務人承擔。

              (3)是否適用《合同法》第133條?⑧ 雖然《合同法》中買賣合同章實際上是針對貨物買賣合同的,但這一立法背景卻不能在制定法上找到明確的支持。結合NPL交易,如要將債權排除在“標的物”范疇外,并沒有制定法上的依據。 另一方面,如果NPL交易債權轉移適用該條,引起的問題則是債權如何交付呢?正是因為債權交付是不可想像的,所以,NPL交易中債權轉移應不適用該條。

              (4)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13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下稱“條例”)第13條規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后,即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各項權利”,據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受讓人,其是否取得了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取決于其是否已完成“收購”,取決于“收購”的界定,而條例又沒有對“收購”作出界定。況且,條例作為一個行政法規,如果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其條款又不能被運用。不僅如此,條例僅僅適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如果受讓人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外的人,也不能適用條例。

              2.債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由于債權從貸款人轉移到了受讓人,相應的債權憑證及相關資料也應同時或隨后移交給受讓人。這一“移交”是有形的,出讓人應將借貸合同、借貸合同的補充合同、借貸合同的從合同、義務履行憑證、權利行使憑證等資料毫無保留地移交給受讓人,否則,受讓人不僅可以提出相對履行抗辯,還可以向出讓人要求違約賠償。這種“抗辯”和“賠償要求”,并不以NPL轉讓合同中有關于移交的約定為條件。

              注釋:

              ① 對貸款人本息作“償還”表達,反映了作為中央銀行的中國人民銀行遠未認識到貨幣交易的本質,這一問題因與本文主題不契合,不在本文論述范圍。

              ② 對于貸款人而言,貸款既不純粹是義務,也不純粹是權利,既不純粹是負債,也不純粹是資產。

              ③ 包括另定的擔保合同。由于擔保本身構成另一種交易,其是采用從合同還是采用主合同中條款,僅是形式差別。

              ④ 該項規定,貸款人的權利之一為“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⑤ 該規定本身是否違反法律,是否應被作為裁判依據,不在本文研究之列。

              ⑥ 這一結論的作出是基于這樣一種解釋:上述第202條中的“按照約定”,約定的應是如何定期,而不是是否提供。這種解釋的理由很簡單,如果約定的不是如何定期,而是是否提供,則意味著如果沒有約定,借款人就沒有提供義務,相應地,貸款人就沒有被提供的權利或知情權。而如果是這樣,是純粹的約定主義,第202條的規定便沒有任何意義,其在《合同法》中出現也沒有任何理由。因此,除非承認立法失敗,否則,只能接受本文的解釋。

              ⑦ 該項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⑧該條為買賣合同名下內容。該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經濟法論文12

              經濟法中的責任制度包括懲罰性賠償和鼓勵性規范,其中,對市場主體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鼓勵和獎勵措施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總結經濟法律文本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認識獎勵制度對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基本規定

              經濟法本身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門,它不再像傳統的公私法律那樣主要通過限制和禁止做某種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①。經濟法一方面通過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規范來調整經濟社會關系,另一方面通過鼓勵市場主體作為某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并對此進行肯定性評價或者獎勵來促進市場活動良性發展。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當中已經有許多關于鼓勵性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其中,有許多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就業促進法》、《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當中隱含了許多關于經濟法鼓勵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

              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在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同另一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帶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在于通過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保障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實現,維護經濟管理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從總體上穩定、協調和發展②。經濟法的這種調整對象及基本任務,決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強行性規范,又采用大量鼓勵性規范和獎勵制度,以引導、鼓勵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在經濟活動中,國家的宏觀調控也傾向于減少強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運用柔和的經濟鼓勵措施和獎勵機制來進行管理,比如,國家鼓勵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科技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生產安全,通過一些獎勵措施,激勵個人對企業、集體進行監督,有效且順暢地實現了其預想的經濟管理目標。

              二、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意義

              筆者認為,在經濟法規范中設置鼓勵性政策和獎勵措施是必要的,體系化、程序化的經濟法獎勵制度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健全市場競爭秩序。

              (一)制度意義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體,當制裁性規范占大多數,則很難有效地構建利好的經濟秩序,此時,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政策的規制就顯得必要。首先,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引導立法方向。經濟法規、規章的制定不得違反經濟法律,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下,適當考慮當地具體的實際情況。經濟法律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一些原則性的、寬泛的指導意見,法規、規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據法律的基礎上,規定的更為具體,以便于實施,因地制宜地去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完善宏觀的法律體系。其他部門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法律的規范功能正在發生變化,即從事后法轉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過一些鼓勵和獎勵政策,可以引導和激勵人們為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通過人們的自覺行為,國家干預經濟活動則更為便利。迎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這種立法方式將會影響到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整個法律體系會不斷完善。

              (二)實效意義

              法的實施必然帶來法的.實效,實效的優劣取決于法實施的質量。經濟法所要達到的法的實效就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協調組織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首先,實施法律需要有主動的因素,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出了主動的依據。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更多的是“消極的”主動,即去制裁違法行為。但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引導經濟主體去實施被提倡的行為,執法活動的效果則會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機關在審判的過程中,可以將符合經濟法鼓勵和獎勵措施的行為進行闡述,并作為裁量依據,使當事人通過這種方式去規制自己的行為,朝著有利于社會利益的方向發展。行業自律組織的規章制度中也可以規定鼓勵和獎勵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業內部的融合,維護公共利益。

              其次,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予積極守法者以獲得法律上的獎勵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人們的“理性”趨利行為是正當的,法律上的獎勵是利益的一種,人們根據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經濟行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為將獲得正利益。筆者認為,當市場主體完成了法律上規定應當獎勵的行為時,市場主體就獲得了請求權力機關確認和滿足其利益的需求,這種需求是正當的、合法的,是可以實現的。當法律上的獎勵得以廣泛地實現,人們積極守法就成為了社會的常態,即積極完成法律義務,同其他經濟主體通力協作,保障國家的經濟管理有序進行。這種常態,將引領我們的經濟社會形態向更高層次發展,經濟法的“促進法”價值也將實現。

            經濟法論文13

              一、課程設計的理念與思路

              (一)課程設計理念

              高職工商企業管理專業旨在培養工商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市場營銷、行政管理等方面所需的基層管理人員。為了讓學習內容更好地滿足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工作需要,課程設計的原則和標準應堅持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和行動導向的教學觀。校企合作的課程開發觀是指課程開發團隊在了解企業需求,把握專業培養目標的基礎上,深入到用人單位進行具體工作崗位的調查研究,進行職業崗位分析,由此歸納出崗位所需的知識、技能和素養等職業能力,最后由學校專業教師與企業法律事務專家共同設計課程標準。職業能力本位的課程觀即課程以履行企業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行政管理等崗位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能力為核心,進行課程內容的選取、組織與訓練。行動導向的教學觀即課程在實訓教學中遵循“咨詢、計劃、決策、實施、檢查、評估”的邏輯程序,讓學生“獨立地獲取信息、獨立地制定計劃、獨立地實施計劃、獨立地評估計劃”,使學生在自己“動手”的實踐中,掌握專業技能,習得專業知識,從而構建屬于自己的經驗、知識與能力體系。

              (二)課程設計思路

              課程設計以工商企業管理專業人才培養目標為基礎,堅持“以法律應用為目的,理論夠用為度”的原則,以工商企業行政管理、市場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與能力為依據,確定課程學習的知識、能力和素養目標,選取課程教學內容,設計能力訓練情境和“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方案,力求突出該課程涉法職業能力的培養目標。

              二、課程設計的內容

              (一)基于工商企業基層管理職業能力需要設計課程目標

              為了使課程能夠更有效地培養學生的企業崗位涉法工作能力,我們根據專業培養面向和培養目標,通過對富思特集團、湖北漢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孝武集團等中小型企業的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調查和崗位工作任務的分析,將上述崗位涉法的職業標準和能力要求轉化為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具體如下:

              1.職業知識目標。了解經濟法律關系及其三要素;掌握公司和合伙企業設立的條件、程序、組織機構等法律制度;了解合同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企業采購和銷售等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簽訂的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擔保及違反合同的法律責任;掌握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及法律責任和產品質量責任的構成要件;掌握專利權的授予條件和商標的構成條件,熟悉專利權的申請和審批程序以及商標的認定程序;掌握勞動基準法律制度及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和終止等法律規定,掌握勞動爭議的仲裁與訴訟等處理方式;掌握經濟糾紛調解、仲裁和訴訟的基本法律制度等。

              2.職業能力目標。能夠運用公司、企業的法律制度知識,協助解決公司、企業在設立、內部機構組建及其運行中的法律事務問題;能夠運用合同法律知識解決采購、銷售等合同訂立、履行過程中相關法律事務以及合同管轄地約定等合同風險防控問題;能夠運用市場運行相關法律制度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和產品質量責任等現實問題;能夠運用專利法、商標法的知識協助處理企業專利、商標事務相關問題;具有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等管理能力和協助處理勞動爭議的.能力;具有協助處理企業經濟法律糾紛的能力等。

              3.職業素養目標。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形成處理經濟糾紛的法律職業素養;形成從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要的職業敏感性。

              (二)從工商企業基層管理崗位的典型工作任務出發設計課程內容

              工商企業管理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培養目標是為了讓學生掌握企業行政管理、營銷管理和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工作所需的經濟法律、法規知識,并且具有運用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知識解決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的能力和法律職業素養。因此,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必須根據該專業的培養方向和崗位典型工作任務來選取與崗位工作相聯系的經濟、民商法律內容作為課程內容。我們據此設計了經濟法律關系;公司、企業設立及內部治理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合同法律事務處理;企業不正當競爭和產品質量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專利、商標法律事務處理;企業勞動關系管理和勞動關系爭議法律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法律事務處理七個學習單元。這七個學習單元涉及的經濟法律制度有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律制度、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產品質量法律制度、專利和商標法律制度、勞動法律制度以及經濟法律糾紛處理法律制度,而那些與崗位工作任務無關或關聯不大的企業破產法律制度、反壟斷法律制度、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對外貿易法律制度等都沒有納入,使得教學內容更加貼近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三)基于職業能力培養目標設計課程能力訓練情境

              職業教育作為一種培養個體完成具體任務的職業能力教育,應當把“做”變成教學的主要形式。我們根據工商企業基層行政管理、市場營銷和人力資源管理等崗位的典型涉法工作任務設計了七個課程能力訓練情境,即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合伙協議的簽訂;買賣合同的簽訂;企業不正當競爭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企業產品質量法律事務的協助處理;勞動合同簽訂及勞動關系管理事務處理;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在訓練情境組織實施過程中,根據不同的情境任務采取不同的訓練方式,如角色扮演模擬、案例分析和模擬法庭等不同的訓練方式。如“有限責任公司設立及內部治理結構設置等法律事務的處理”這一教學內容的情境訓練,主要是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角色扮演,由學生分組模擬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建立公司的組織機構。具體的訓練步驟為:①把學生分成幾個小組,每個小組模擬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次會議由組長主持,討論形成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的經營范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和名稱、股東的出資方式以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公司的機構、議事規則等決議。②第二次會議由模擬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討論股權轉讓、利潤分配、公司分立與合并等事宜。③每個小組根據會議形成的意見擬定公司章程。④把各自選舉出來的董事和監事列入公司章程中,并準備報工商局設立登記。⑤小組匯報公司設立情況。整個訓練過程完成后每個小組形成公司章程、設立公司的申請書、公司的組織結構圖、公司設立的可行性報告等可展示成果,最后由教師對每組的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而對“企業經濟糾紛的協助處理”教學內容的訓練,則主要采用模擬法庭的形式,其訓練方式是教師組織模擬庭審,由學生分組模擬經濟糾紛的審理,確定經濟糾紛雙方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審判員、書記員等角色,每個學生搜集有關材料,研究有關法律。具體訓練步驟為:①選擇案例。②確定人選,分配角色。③組織材料(訴訟文書)。④排練(為開庭打基礎)。⑤組織開庭(庭審注意銜接緊湊連貫,按照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合議判決的程序進行)。⑥庭審總結。訓練完成后形成起訴書、答辯狀、庭審記錄等可展示成果,最后教師對過程及成果進行點評和總結。通過上述“做”的訓練,有利于學生深入理解經濟法律知識的內涵,激發學生學習的動機,使學生快速進入到能力生長的路徑,直接體驗知識的實踐過程,形成靈活適應新情境的反應能力。同時,“做”的成果又是評價學生能力水平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四)基于能力本位的“學做合一”的課程考核評價設計

              在考核評價上堅持將考核內容與職業崗位工作要求相結合、學習成果與學習過程相結合、知識理論考核和實務操作能力考核相結合、平時考查和期末考試相結合的原則。課程總評成績=期末終結性考核成績+訓練情境成果考查成績+平時學習過程形成性考查成績。期末終結性考核方式為閉卷筆試,主要考核經濟法律理論知識和一定的實務操作能力,卷面成績為百分制,占課程總成績的50%,考試時間為90分鐘;訓練情境成果考查主要是通過對學生完成的企業法律事務訓練情境實務操作課業的考查,考核學生處理企業管理相關法律事務的動手和處理能力,占課程總成績的40%;平時學習過程形成性考查主要是通過上課出勤、課堂提問和發言、討論等來考核,考核學生的上課出勤率、上課回答問題的積極性、思路及正確率等,占課程總成績的10%。

            經濟法論文14

              如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而市場經濟本身在發揮自身的各種優勢的同時避免不了出現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這就要依靠經濟法的規制。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特別是和市場經濟最密切的經濟動因,對經濟法的完善,在市場經濟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的研究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是指什么,經濟法可以指經濟立法,經濟法律,經濟法部門,但是現行的通行的說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本文僅以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做簡要分析。僅僅就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講目前學術界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一漆多俊教授為代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說”,這種觀點表明:由于在19世紀末西方各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導致了社會市場的大變革,國家的調節機制和國家的經濟職能發展起來,同時也使經濟法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發展起來。

              人類社會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發展,自然經濟時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雖然當時也存在商品交換,但是這種交換仍然是為了當時人們自身的生活發展需要,與現在的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國家介入市場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并且維持自身的平衡關系。由于在無形之手自身調節的初期并沒有出現大的經濟危機,因此人們認為市場自身調節是萬能的,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說,工業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改變,商品交換日益發達社會生產的`規模也迅速擴大,新的生產部門也不斷涌現;社會的分工和協作也變得更加分明。隨之而來的市場經濟的自身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壟斷機構的出現,由于市場競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所以在競爭中占優勢的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優勢會越來越強大,這種結果就是大企業逐漸控制整個行業。另外,市場主體存在的營利性使得這些主體很少涉足盈利較少的行業,但是它們的發展滯后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市場的本身也具有滯后性和盲目性這些導致了許多企業無法對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以至于影響了許多市場主體的發展,甚至影響了國家經濟的運行。這些弊端慢慢顯露,最終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徹底擊敗市場萬能的神話。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怎樣才能正常?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最高權威的代表,作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國家出面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維護。①資本主義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了國家干預,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并且自然神作為經濟主體對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業開始經營,并站在全社會的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這也是凱恩斯的主張,但是和市場一樣國家調控也存在著許弊端,并由此給西方的經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的滯漲和經濟危機。當時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政府干預失靈原因做了分析具體有以下:(1)國家干預人為因素較多,并非單純的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國xx的官員、政治家們一般是國家干預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多數是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這種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對市場經濟起到相反的作用。(2)國家干預易產生尋租行為。現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之后資本家就多了一獲取利益的道路,這種尋租行為通過尋求政府保護來牟取不正當利益。(3)國家調節成本較大,國家調節要成立職能不同的政府部門,難免會有官員冗雜的現象。(4)政策的執行和制定都是由人進行的,難免會有一些滯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觀點的局限。綜上,資本主義國家又有重法的傳統所以自然會尋求這樣一條法制定法律的道路來規范國家對市場的調控,因此經濟法的誕生也成為必然。此處的經濟法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而不是經濟法律的頒布,且此處僅從經濟動因或者說市場原因對經濟法產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學學者們所認同的經濟法的產生的經濟動因在法學界還存在其他學說,例如以史際春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們所主張的“戰爭需要說”②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發端于戰爭,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國家為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制定了許多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規范,因此他們認為經濟法是戰爭的產物。用現在的觀點來看此種學說只是為當時的經濟服務的,但是制定的時考慮的其他社會因素極少。在學界還存在著危機對策③說,此處不再具體分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的產生還有其社會基礎及其他因素,而本文僅就經濟原因簡單分析。

            經濟法論文15

              摘 要:在本文中,為了需求中國經濟法學主導理念的這一盞明燈,筆者嘗試性地提出了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的創新觀念,并論證其重塑不只契合了中國社會轉型的時期特性,并且能夠使經濟法學更好地整合本身力氣,從而承當起構建整個經濟法學體系的世紀重擔。

              關鍵詞:經濟法學論文

              一、主導理念的缺失當代中國經濟法學的終極迷霧

              在悠悠漫長的中國歷史演進過程中,中華民族的每一次社會提高都是隨同著社會的變化和轉型,并且每一次社會的轉型多是在“痛苦”的抉擇和整合社會利益中渡過,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錢去置之死地然后生。

              1.中國經濟法之于中國社會轉型的意義

              從十一屆三中全會至今,我國社會進入了加速開展的轉型期。當下的轉型期和人們的利益最為親密,其傳統的經濟和政治體制以及人們的社會生活等都遭到宏大的沖擊,使整個社會呈現一種矛盾重生的態勢,這就需求各種手腕來加以管理,而法律則是其中必不可少的一種。中國經濟法是與我國經濟體制變革最為親密的一個法律部門,其肩負著為中國經濟體制變革保駕護航的重擔。中國經濟法擔負著培育市場經濟的任務。學界普通以為,經濟法學的產生是遵照“市場缺陷--需求國度干預--經濟法產生” 這樣一種西方范式。但是,我國經濟法由于其產生的國情不同,使其肩負的任務亦不同。正如陳教授所論述的:“中國的理想不是市場充沛興旺后呈現的市場失靈,而是沒有市場,市場發育不全;政府當下的主要任務不是干預市場,用其有形之手替代市場無形之手發揮作用,而是要充沛培育市場,完善市場的自在調控機制。” 因而,隨同著經濟體制變革而不時向前推進的經濟法,必需擔負起為培育市場經濟的任務而不時完善本身的理論體系的任務。中國經濟法是使得“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分離的最佳調整方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最大特征是公有制與市場經濟相分離。社會主義是一種公有制的經濟,以消滅剝削、消滅兩極分化,最終到達共同富有為目的;而市場經濟強調是以市場競爭為前提,以市場機制來自發的優化資源配置。

              2.中國經濟法學之于中國經濟法的重要性

              依據普通的法理學理論,任何法律部門的呈現或者存在皆有法學部門與之相對應,中國經濟法作為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概不例外。中國經濟法學是中國經濟法這個部門法的理論支撐。經濟法學若無自我法學理論的構建,將使得中國經濟法這個部門法失去了存在的根底,成為無本之源,無木之林,無根之基。并且,在中國處于這樣一個轉型期,中國經濟法與西方的經濟法擔負的任務具有不完整相同性,中國經濟法學必需構建具有中國特殊國情的外鄉化法學理論,所以中國經濟法學的自我構建之于中國經濟法意義特殊。

              3.當代中國經濟法學開展中的掣肘要素

              學界通說以為,作為“部門法意義”上的中國經濟法學這個學科是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是隨同著變革開放推進而不時向前開展。20xx年的今天,邁入“而立之年”的中國經濟法學,在迂回行進的過程中獲得了不菲的成果,但其更存在著許多開展中的問題。

              中國目前處于一個社會轉型的時期,而轉型時期,常常又是百花怒放的時期。中國經濟法學的學術氣氛,也一度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場面,但該場面卻又很快的偃旗息鼓,猶如稍縱即逝。主要緣由在于我國經濟法學界的各種觀念林立,且許多觀念缺乏充沛的論證,于是在人為無謂的爭論當中,使經濟法學理論的力氣逐漸耗費殆盡,使一些本能夠為經濟法學理論構建作奉獻的一些學者逐漸丟棄經濟法這個陣地,使一些本能夠獲得共識的觀念在爭論中無形地被歷史所埋沒。

              關于一個新興的部門法,當其開展到一定的水平,就有必要對其相關的理論進行梳理,從而籠統出共性的東西,才干有利一個新興事物開展的穩定性。但是,當代的中國經濟法學界卻是一個群龍無首的場面,其人為的削弱了經濟法學本身的力氣。就以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為例,本來以十分成熟并能夠定論的理論,卻呈現不同窗派的學者有不同的相似主張。

              4.主導理念的缺失--當代中國經濟法學的終極迷霧

              中國經濟法處在一個時期的穿插路口,而此時也正是作為其理論支撐的我國經濟法學,這個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的現代法大有作為之時。任何有所作為的“世紀偉人”,都必需是天時、天時、人和的有機統一。經過上文的闡述,能夠探知我國經濟法學這位“世紀偉人”,曾經占領中國這塊“熱土”以及中國變革開放進行經濟體制變革這樣一個大天時。

              但是在這樣有利的大環境下,中國經濟法學為什么還會存在如此多的問題呢?主要緣由是我國經濟法學缺乏應有的“人和”。所以,此時中國經濟法學的主要時期任務,是整合本身力氣,克制本身開展中存在的問題,不失機遇地促進“人和”。但是,以什么樣的規范去整合中國經濟法學的本身力氣,則是中國經濟法學的一個終極迷霧。

              二、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解讀--中國經濟法學迷霧中的明燈

              經濟法是一門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的研討更為短暫,學界關于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的概念論述并無定論。筆者以為,經濟法學“人”本主義理念要作為一個主導的理念來統領整個經濟法學的理論體系,其必需契合以下兩點。首先、經濟法的“人”本主義必需不能偏離“以人為本”的實質,即真正的尊重人、關愛人以及促進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開展。其次、從經濟法視域的時期角度去了解“人”的含義,賦予經濟法學人本主義新的時期理念。經濟法視域中的“人”不只限制于民商法學的單個人的個體,而是從社會整體以及更高層次的角度去關愛人。

              1.經濟人與社會人,經濟法學更關愛社會人

              西方經濟學理論對人性的假定是樹立在“經濟人”的理論根底上的,其以為每個單個人多是以取得本身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目的,這與民商法上的個人權益至上存在著某種邏輯的相同性。但若不假思索,對任何法律部門都一味的生搬硬套“經濟人”假定則是不合時宜的。人歷來多是、永遠將是社會的人,正如馬克思所說的人是社會關系的總和。 在某種水平上能夠說,個人的利益只是社會關系要素之一,在許多狀況下是不占主導位置的。并且,個體是存在差別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的個體存在不同的競爭力,假如地道任由自在競爭必然招致社會呈現貧賤富貴的鴻溝,當其弊端積存到一定水平,便需求一定社會系統工程來加以管理,而立足于社會本位,具有相當時期性的經濟法學便要偏重于從社會人的角度來對之進行維護。

              2.傳統人與現代人,經濟法學更關愛現代人

              經濟法學是新興的一個法律部門,是一個對新時期(特別是轉型時期的各種社會問題)進行回應而產生的法律部門,所以其對人的關心,無論是對其學問的應用,還是對社會各種問題的處理,都應該偏重于立足現代。而現代社會與傳統社會是具有顯著的區別特性,因而經濟法學對人的關愛方式亦將進行改動。例如在當今學問經濟時期,為了表現對學問的尊重以及更好的優化勞動力資源,現代經濟法有必要以“現代人”的理念去對學問勞動者進行關心,對新型勞動關系進行調整。

              西方國度在益于其轟轟烈烈的工業化運動以及如火如荼的城市化浪潮的過程中,也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由于其不只在不時消滅本身的生存的環境,也以驚人的速度透支了我們子孫后代的賬戶。

              3.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更是社會人、現代人、后代人的有機統一

              經濟法學“人”本主義對社會人、現代人、后代人的關愛不是截然分化的,更不是對立的,而是有機統一的。經濟法學“人”本主義表現出不同的關愛理念是源于其立足的不同角度,但在實質是分歧的,且表現出相互印證和相互容納的特質。例如:站在社會整體利益角度的 “人”本表現的是社會人,站在時期利益角度的“人”本表現的是現代人,站在可持續開展角度的“人”本表現的是后代人;而這三種角度的有機統一點多是以為了更好的尊重人、關愛人,從而促進人走向自在盲目和全面開展這樣一個實質為依歸的。

              由于中國理想國情的需求,當代中國選擇了“漸進式變革”來進行社會主義的自我完善,但是人類社會每次勝利的革新常常需求消耗大量的本錢去置之死地然后生,而當下的中國正處于變革的攻堅時期, 整個社會呈現了一種矛盾重生的態勢。

              “人”本主義理念的重塑進一步奠定中國經濟法學的獨立局部法位置

              部門法又稱為法律部門,即指依照本身的性質以及一定的.規范或者辦法所劃分的同類法律標準的總和。 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很重要的實踐意義,已被世界各國的理論界和立法界所認可。經過了二十年的論爭,人們對經濟法的認識曾經具有階段性的改動,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經濟法已被確以為具有獨立法律部門的位置,占領了一席之地。

              固然,不供認經濟法學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學者存在著學科的成見,但我們亦不得不供認,用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規范來界定經濟法學的獨立位置的確存在著缺乏。鑒于此種狀況,筆者以為,在論證經濟法學獨立法律部門這個論題上,傳統的劃分規范固然必需給予肯定,但在遵照傳統理論的同時,不能一味地拘泥于傳統理論,而應該翻開眼界去關注理論的需求,從而尋求另一種作為佐證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規范。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能夠擔負其這樣的一個重擔。首先、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是經濟法學所獨有的理念,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固然歷經較長的法學開展史,但其并沒有構成像經濟法人本主義理念這樣上位階的后現代性理念。今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向世人公開發布的《中國的法制建立》白皮書中,以官方的方式供認了經濟法學法律部門的獨立作用,為經濟法學的開展帶來了無限的活力。若理論屆能進一步的尋求其他劃分部門法的規范來佐證經濟法獨立法律部門的位置,與傳統的劃分規范共同發揮作用,無疑是為經濟法的獨立部門法位置在理論的火焰上加上了理論論證的燃料,使其獨立部門法位置銅墻鐵壁。

              “人”本主義理念的重塑有利于中國經濟法學的資源整合

              中國經濟法學自20世紀80年代產生以來便紛爭不時,其部門法位置得到官方的正式供認亦閱歷三十年左右的爭論。我國經濟法學不斷以來呈現如此混亂、分散的場面。一個重要的緣由是由于我國經濟法學界觀念林立,并且許多觀念缺乏充沛的論證,且在人為的爭論當中,使我國的經濟學理論力氣在爭斗當中耗費殆盡,使一些本能夠獲得共識的觀念在爭論中無形地被歷史所埋沒。到了中國經濟法學開展的今天,為了撥開迷霧,探尋中國經濟法學開展的真理,理論屆曾經開端對以往的一些做法進行了深思。

              此時最主要的是能找到一個能高于或者統領其他理念的終極理念來進對中國經濟法學的分散的理論進行整合。“人”本主義理念是經濟法學其他理念的終極理念,由于法作為一種維護并促進人類社會對幸福理想生活的追求,并使人走向全面開展的一種手腕,必然是以人為本的法,這應該是不證自成的。所以筆者以為經濟法學的“人”本主義理念具有這樣的適格條件。經濟法學有了“人”本主義理念的指導就能夠消弭了前文所論述的我國經濟法學之所以混亂不堪的緣由。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立法需求與經濟法之間的一座橋梁,是前者向后者轉換的一個必不可少的條件。 由于時期的不時革新招致了不時變化的經濟立法需求,而此時若有了經濟法這樣一個具有時期特征的“人”本主義理念的指導就能夠有了一個統一的指導思想,并制定出具有時期轉型特質的“良法”,從而使得我國的經濟法學者統一思想,使經濟法學從求“異”求“新”轉移到求“同”求“合”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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