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優選15篇)
在日復一日的學習、工作生活中,大家都寫過論文,肯定對各類論文都很熟悉吧,借助論文可以達到探討問題進行學術研究的目的。那么,怎么去寫論文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法論文1
一、目前我國低碳經濟相關法律規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經濟相關立法進程的緩慢
從最開始的控制氣候變暖到如今的低碳經濟,世界各國學者包括我國學者對此都做過不少相應的研究工作,如今發展低碳經濟已經是大勢所趨,并且我國也相繼展開了這方面的試點及具體工作部署。從xx年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的出臺,到目前沒有對相關法律進行相應的修改也沒有進行專門的立法。與此同時低碳經濟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法律關系卻出現了無法可依的現象。這不能不說是立法緩慢所造成的。
(二)低碳經濟法律規范缺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在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中具有指導性的作用,但同時,其也具有缺陷。在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中《,循環經濟促進法》是于xx年通過的,由于其是對循環經濟方面的法律規定,對低碳經濟也必須通過法律解釋來進行適用。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滯后性,必須進行相應的立法或進行相應的修訂才能滿足現實社會的需要。低碳經濟沒有特定的法律規范進行調整,只是借助于相關法律的規定的包含,這種相關法律并不能滿足低碳經濟在社會發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的指導性并不能代替法律文件的強制性效力,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可能出現相應的障礙。
(三)綜合性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經濟相關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森林法》、《草原法》,但這些法律都是從側面對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體的措施和制度,使得低碳經濟發展的原則、體制、機制、綜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體現,不免在以后的實踐中出現各種法律之間相互矛盾的情形。
二、完善我國低碳經濟法律體系的立法建議
(一)合理立法要結合實際國情
合理的立法要改變過去的觀念,社會在發展,具體的立法環境也在相應的發生翻天覆地的改變,觀念的相應轉變才能符合實際情況。而且鑒于國外已有相應的法律。我國在制定相應法律的時候切不可照搬國外,每個國家的基本情況不同,國情不同,經濟不同,所處的發展階段也不一樣,這些在立法的過程中都要考慮到。
(二)環保要和經濟一起發展,環境優先
一直以來地方政府為了追求政績導向的GDP,都是走的先發展后治理的道路,結果往往是治理的費用和難度都是大問題,影響了人們的正常的生活和工作。這種觀念需要轉變,經濟的發展和環境保護并不是零和博弈,而且共同的`目的都是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這個觀念建議在低碳經濟的立法中得到充分體現,在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的同時發展經濟。
(三)加快低碳經濟的法律化進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學性。政策具有政策的特殊屬性,不同的政策不同的作用,不可盲目的將其法律化,否則違背了初衷,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產生了種種問題從而不能夠解決相應的問題。尤其不可出現政策式立法。第二,以政策為導向,完善法律規范。我國目前主要通過政策的規定來引導低碳經濟的發展,政策具有靈活,應變性強的特點,但是它不可完全替代法律的長期性,穩定性和規范性的特點。法律還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但是它們可以起到相互補充的作用,要將低碳經濟的法律規范進行完善的話,也可以根據已成熟的政策來進行相應的修改。
經濟法論文2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的發展,我國物流行業迅速發展起來,但是,物流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不規范的問題,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加強重視,加快物流行業經濟法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研究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不僅能夠完善我國的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而且對我國物流行業的發展有著直接的現實意義。
1 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的必要性
1.1 物流行業的無序競爭
隨著物流行業的發展,部分物流企業為了拓展市場占有額而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導致物流行業出現無序競爭的現象。而物流行業無序競爭的主要原因是市場經濟中,利益主體的多元化發展。物流企業的各個利益主體在發展的過程中為了牟取自身利益會采取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來侵犯其他經營者的利益。因此,物流行業的無序競爭需要我國積極完善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
1.2 消費者權益保護需求
物流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消費者的支持。一起在當今市場經濟制度下,物流企業的消費品逐漸豐富,物流行業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提高了是人們的生活水平。但是,消費者卻對物流行業的經營與發展缺乏了解,在物流消費的過程中,消費者一直處于被動地位。部分物流企業利用消費者的被動地位來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權益保護需求急需完善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
1.3 物流國際化發展的要求
在加入世貿組織之后,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巨大變化,經濟利益主體朝著多元化方向發展,并且我國的物流企業與國際物流企業的競爭不但加強,物流市場競爭勢態變得錯綜復雜。面對物流國際化發展,我國物流企業應積極與國際物流企業開展合作,而與國際物流企業的合作需要我國積極完善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為我國物流企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2 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存在的問題
2.1 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
當前,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比較分散,雖然,經濟法種類繁多,但是,卻缺乏統一整理。大多數物流行業經濟立法主要針對不同的物理企業狀況制定的,缺乏普適性。同時,物流企業的環節眾多也是物流法律繁多的重要原因,需要物流工作人員根據不同的物流環節和工作狀況來尋找合適的物流行業經濟法律,物流行業經濟法的協調性不高。
2.2 立法滯后
當前,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立法滯后,無法適應物流行業的發展,更加不適應我國經濟國際化發展。當前,我國物流行業經濟立法仍然采用傳統的經濟立法規范,按照傳統的物流狀況來設置法律,導致我國物流行業經濟立法滯后,無法對當前物流行業的經濟發展進行指導。
2.3 市場主體進出存在障礙
首先,我國物流市場主體準入存在著較大障礙,很多地區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地方保護準入壁壘,地方政府對物流行業的控制過強,物流市場缺乏自由競爭的氣氛。同時,在物流行業發展的過程中,物流企業受行業利益和地域經濟利益的影響而制定出不同的法律法律來對當地的物流行業進行規范,然而地方保護主義容易造成物流企業之間的不正當競爭,阻礙物流市場健康;其次,我國物流市場退出也存在著巨大障礙,政府和物流企業的治理結構存在缺陷以及物流企業包袱沉重會嚴重影響市場主體的退出。
2.4 環境惡化
當前,我國物流行業在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大量的資源浪費現象,嚴重影響我國的生態安全。我國為了解決資源問題和環境問題,積極實施可持續發函戰略。但是,物流行業作為新興產業,其發展本身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進而造成生態環境惡化。
3 完善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的策略
3.1 整合現有的經濟法規
為完善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我國應積極整合現有的.經濟法規。首先,我國應應積極成立物流行業委員會,使物流行業委員會成為物理行業發展的重要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同時,物流行業委員會應積極與我國經濟發展部門合作,為物流行業的發展提供法律信息;其次,我國應積極完善物流組織法,根據不同經濟主體規定市場準入規則,細化市場準入條件。同時,我國應積極根據物流行業的發展變化來調整物流組織法律法規,增強物流行業經濟法的適用性。
3.2 制定物流行業經濟法規的統一政策
首先,我國應積極制定統一的物流行業發展政策,加強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的統一性,積極制定適用于我國物流行業各個部門的經濟政策和經濟法規,促進物流行業的發展;其次,我國應針對物流業發展的現狀以及物流業的發展方向制定物流業現代綠色發展規劃,并對物流業的綠色發展規劃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為物流業的綠色發展提供法律保證;最后,隨著物流業的發展,物流行業可能會出現第三方甚至更多物流行業分支。我國應根據物流行業的發展趨勢積極制定物流行業的發展法律法規。
3.3 積極完善物流行業市場主體進出制度
首先,我國應積極規范物流行業的市場主體準入制度,改進傳統的物流審批制度,積極實施物流行業主體市場準入登記制度,提高物流行業市場主體準入的透明度,進而避免物流行業市場地方保護主義,確保物流行業的經濟秩序;其次,我國應對物流市場主體準入規定進行適當放寬,積極鼓勵更多的企業參與物流市場競爭,增強物流企業的競爭動力,進而提高物流企業的發展積極性,實現物流企業競爭力的提升;最后,我國應積極完善物流行業市場主體退出援助制度,對陷入困境的物流行業主體進行援助,設立專項物流行業援助資金,充分發揮物流行業援助的作用。
3.4 發展綠色物流
我國物流行業經濟法規制應加強重視物流行業造成的環境惡化,并積極發展綠色物流。首先,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應積極規定綠色物流的標準,對物流行業的各個環節和各個發展方面進行規定,盡量減輕物流行業對環境的污染;其次,我國應積極完善物流行業發展的基礎設施,構建綠色物流行業發展規劃,確保綠色物流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論文3
中國經濟法自產生確立以來,其發展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討論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將有利于深化經濟法的意義,使其更好地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將大大有利于我國當代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經濟法論文4
(一) 縱橫統一說
從嚴格意義上講,經濟法與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行政法,民商法等有所不同,需要調整的關系對象自然也不相同。在我國經濟真正發展之前,我們一直走的是計劃經濟道路。在那個物質匱乏的年代,計劃經濟確實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經濟是無形的,用政府有形的手去塑造其發展趨勢是極其不合理的。從目前來看,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并駕齊驅,就是再大的政府想要去扭轉這種局面都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再加上我國人口眾多,所以這個時候就需要經濟法來調整,以彌補不足之處。以前國家對經濟的領導屬于縱向指引,但在市場經濟面前,講求的眾生平等,即所謂的橫向發展,它是指以國家機關為主體的經濟管理關系與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是平等的,是在同一水平線上的。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法重點調整的范疇應該是經濟管理關系。
(二) 行政經濟關系說
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以行政隸屬關系為根本特征的經濟行政管理關系。調整對象的性質決定了他的調整方法為指令或者服從,但是經濟理論的根源又決定了它不能像行政一樣對錯分明。很多學者只是說出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部分相似點,卻并沒有真正科學地說出他們的異同之處,沒有真正搞清楚行政、經濟與行政經濟之間的關系。
(三) 宏觀調控關系說
經濟法的目的就是調整“國家的宏觀調控管理”與“市場經濟的自主性”之間的矛盾。宏觀調控法學中將經濟管理關系劃分為經濟法調整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和行政法調整微觀經濟管理關系兩種。這種想法的確可以進行嘗試,但細細想來,還是有不妥之處: 經濟本身就是一個主體,其中的關系千絲萬縷,牽一發而動全身。不管是宏觀管理,還是微觀調控,無論是間接的,還是直接的,都是出于人為的考量,但是經濟是自然衍生而來,天然的的生長很容易在后天的干預下走向畸形。把一個完整的經濟簡單的通過宏觀微觀來劃分是經濟法還是行政法這顯然是不足以令人信服的。
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一) 宏觀調控關系
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的弊病逐漸涌現,這取決于經濟發展的規律。就好像一盆植物,開花結果的過程中會掉葉、生蟲一樣。市場經濟調控一旦失靈,就會出現經濟資源配置無序以及資源浪費等現象。這時就需要政府及時出面澆水、施肥、除蟲,對市場經濟進行積極正面的干預,不能放任其出現問題后還不管不顧。國外的經濟危機就是任由市場經濟自行做決斷所造成的惡果,一定要引以為戒。我們將這種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稱之為宏觀調控。
(二) 微觀調控規制關系
用法律的手段來強行制止市場經濟出現的影響損害經濟壞境的行為稱為微觀調控規制。例如貿易壟斷、專利被盜、假貨橫行等這些不正當的經濟行為。“微觀調控規制關系”就是用具體的法律條文對癥下藥,解決具體的實際問題。
(三) 國有參與關系
這一關系指的是,國家秉著宏觀調控的思想,動用國家財政力量對社會資金進行投資再分配。由于國家直接參與了市場經濟的調整,進行了資源的重組再分,并參與世界范圍的經濟活動,所以我們把這一獨立行為看作經濟法的調整改良。國家干預經濟的這一行為需要兩個大環境背景,一個是歷史背景,即走馬列主義道路并以最終實現共產主義為目的的社會主義國家,二是時代背景,我們現在實行的市場經濟取代了過去的計劃經濟。
(四) 對外管制關系
為了形成有力的對外管制關系,我們需要相應的法律法規來進行管理。一個國家對外的經濟手段往往是比較強硬的,從經濟的一體化和國家經濟安全兩個方面來考量,對外經濟的開放必須嚴格把關。清朝年代我們的“開放”是被迫的,甚至可以說是喪權辱國,國家的經濟利益被完全破壞,國外的經濟貿易直接沖刷內地產品,國內完全失去了自我保護的能力。不忘歷史,展望未來。我們是世界經濟大家庭的一份子,但是也要時刻提防國外邪惡勢力妄圖搞垮中國經濟的意圖,關稅關卡進出口貿易必須要嚴格把關。每年都應該根據新的形勢完善我們的經濟法規。我們既不要背貿易壁壘的黑鍋,更要做好全球經濟發展的帶頭作用。
三、我國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定位?
1979 年改革開放以后,中國人的思想發生了改變,中國的經濟國門打開了。只是與歷史不同的是,這次是我們自己的意愿。同樣是“打開”,但是意義卻大不相同。一直以來“固步自封”,“一葉障目”都是經濟發展的大忌。固步自封,以前的國家是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發展模式。但是“落后就要挨打”,就是由于中國過去的落后,才導致殘酷的被侵略。封建經濟行不通,封鎖式的經濟更是不可能。時代在進步,全世界的經濟在發展,中國也在發展,中國不僅是個發展中國家,更會成為未來的經濟強國,所以從以往看來,走出去,走進來,對中國經濟的發展是十分必要的。
不走出去,不開放,永遠看不到外面美麗的.風景,以前我們認為自己的東西是最好的,但是融入全球后,感受了別人的先進經濟模式,才發現自己有許多的不足和落后,才意會到那是夜郎自大。正確的思想總是在不斷地引導著新鮮的事物到來。國外經濟勢力正是看中了中國的地大物博,資源廣闊,以及人口眾多,勞動力成本低等發展優勢,才紛紛向我們伸出了橄欖枝。近年來,中外合資企業如雨后春筍般生長、壯大,那么面對這種新型的經濟模式再使用傳統的國家調控經濟管理方法還適用嗎?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企業的所有制成分都改變了,也就不可能再只聽“一堂之言,一家之說”,國家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樣以領導者的身份對此類企業進行領導號召。為此,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這是建國以來我國第一部經濟性的法律法規。緊接著我們又出臺了許多針對這種私營合資的法律法規條文,目的就是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經濟漏洞。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以來,經濟建設大旗指揮出了新方向,建立新的經濟法以適應新興的有中國特色的經濟模式。經濟法的適用對象,這一新興產物在中國的經濟模式轉型前是不存在的。經濟法確立的重大意義不僅體現在對自由市場經濟的控制和預防上,更是運作了國家控制力、強制力,將經濟法落實到了現實中的點點滴滴,保證了市場競爭的有序進行。只有市場競爭合法透明化,我們的日常生活才能得到安全保障。這一新出臺的法律政策對我國的經濟研究、法律締造都有著非凡的意義。
四、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要想穩步發展,社會要想和諧文明,法律規范的引導必不可少。國家在新的經濟形勢下產生的新型經濟法規要不斷改革調整。法規要想適用于不斷發展的經濟對象,就要不斷的創新和修改,這也是本文討論的重要意義所在。要建設我們的社會主義新國家,要使人民走上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新道路,使中國在全球經濟中立于不敗之地,我們就要更努力地學習、研究,以便于能更好的運用經濟法,及時調整,讓它更高效地為我們服務!
經濟法論文5
在我國,分配正義是法治進步的顯著標志,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基本要求。分配正義事關國家興衰和社會穩定,是舉足輕重的頭等大事。然而,現實中無論是按勞分配還是按生產要素分配,最終落實在初次分配的環節都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現象。因此,實務領域非常有必要通過再次分配環節進行利益分配機制的糾偏。而再次分配過程實現公平正義的途徑理所應當通過法律對利益主體進行權利義務的權衡分配。
經濟法再分配功能的原則,是指經濟法在對社會資源、利益和權利進行再分配過程中必須遵守的、并貫穿于再次分配過程始終的制度和規范,是指導再次分配過程實現公平正義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宗旨在于實現社會分配過程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發展過程的和諧穩定。從這個角度出發,經濟法的立法原則包含如下內容:
一、實質正義原則
經濟法作為法律調整市場經濟運行過程的法律產物,一直都以追求社會發展過程的實質性正義為根本的目標和出發點。經濟法是在批判的繼承和發展民法的形式正義過程中建立起來的實質正義的觀點和立場,而這恰好與實質正義所倡導的差別對待原則相映生輝,遙相呼應。由此,實質正義也就逐漸演變為經濟法的精神內涵和靈魂。作為實質正義的一種外化形式,經濟法理所應當將實質正義作為其首要和原初的基本原則。
首先,宏觀調控法的目標在于發揮國家的'整體性宏觀調控作用,通過法律權利義務的形式對市場主體進行合法性和合規性的導向和指引,避免純粹市場經濟原發性的自目和滯后,克服市場經濟自身缺陷給經濟發展過程造成的負面影響,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高效和可持續發展,實現社會經濟行為的效率和公平正義。其次,反壟斷法的目標在于市場經濟過程中,個別居心叵測的投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通過不正當競爭手段獲取非法利益,給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最終損害市場經濟的健康運行秩序。
二、社會整體利益原則
從經濟法角度來看,社會整體利益是從個人利益中剝離出來的抽象概念,它集中反映了人們的理性共識。每個人的私心和私欲導致這個社會無法通過個體行為達成社會整理利益的理性共識。因此,一個帶有權威性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便順理成章的成為社會公眾期待的重要角色。考慮到這個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的各方面特性,政府部門應當是最合適不過的備用人選。只有政府才能通過強有力的行政手段實現社會資源的公平劃分,重新整合社會利益的分配布局,使其更加趨向于合理。實際上,我們可以這樣看待政府的角色—政府通過宏觀調控行為成為市場經濟的全局操控者和整合者,在政府的干預下社會的各個利益階層通過民主協商機制進行博弈,最終實現群體勢力的逐漸均衡穩定。可見,經濟法調整視閾是社會初次分配過程中的公平瑕疵和利益失衡。經濟法的目的是維護社會各階層的合法利益,避免社會中各類矛盾激化,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在二次分配過程中堅持整體利益原則,是經濟法區別與其他法律的顯著標志。經濟法對分配關系的調節,即著眼于國計民生的行業,又從國民經濟的總體利益考慮,真正做到調節社會經濟的運行和結構,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而不是某一方面的利益。
三、有限調節原則
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分配不僅影響著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和持續穩定,而且對三者之間利益關系的調節和協調也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擁有再分配權力的政府,充分運用宏觀調控和法律機制,來實現控制和調節再分配的目的。經濟法的調整范圍比較廣泛,既包括滿足再分配關系的調整需求,又包括經濟法調整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經濟法在再分配的調整過程中,既面臨著基于政府有限理性的主觀能力局限的問題,也存在受到國家、企業與個人三者再分配的客觀范圍限制的情況。宏觀上來講,經濟法對再分配范圍的界定是有限的,它主要針對市場不能有效調節但又對國民經濟發展有較大影響的領域進行調整,而沒有必要對再分配的各個環節都進行監督、管理和調整。從微觀的層面反觀經濟法的有效調節原則,經濟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賦予國家的主導地位的合法性是其應有之意。但是,國家行使其再分配過程的調節權力時必須嚴格的依法依規辦事,不得越權濫權。在具體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時,國家必須保證社會整體利益調節和分配的均衡。當然,人們不能將經濟法神化,認為經濟法是放之四海而皆準、可以普度眾生的靈丹妙藥。經濟法在調節社會經濟行為過程中,難免存在力所不及的自點和局限性,這其中最明顯的就是政府的有限理性及其自身在不同階段的利益傾向性。因此,這就決定了經濟法的強制性分配在分配關系中的主導地位,而非強制性分配的作用范圍則顯得極其有限。
四、結語
經濟法是能夠調節國家經濟職能的法律,也是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法律,但再分配功能的發揮卻不僅僅局限于經濟法。比如,勞動法、行政法、環境法、社會保障法等,都具有利益再分配功能,都屬于再分配法的范疇。但經濟法和它們相比,在對初次分配的矯正上,在追求經濟整體效益的目標上,在堅持社會經濟整體公平的原則上,都更加突出,也更具有不可替代性。在經濟體制改革的當今中國,經濟法將發揮重大的作用。它可以用稅收法來調整越來越大的貧富差距,用財政法來調整日常行政經費開支和經濟建設投資及公共服務支出之間的比重來解決國進民退的問題,用反壟斷法來解決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問題。可見,中國所面對的諸多問題的解決,都離不開經濟法發揮其再分配的作用。
經濟法論文6
一、當前,我國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教學內容不利于學生接受。升入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一般成績較差,他們多是在升入普通高中無望的情況之下進入中等職業學校進行學習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習成績和學習能力都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有一定的差距。中等職業學校所學習的經濟法教材沒有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進行合理的編排。以我校學生當前所學習的經濟法教材為例,在一開始首先對經濟法的一般知識進行了介紹,講解了經濟法與其他法律關系的一些相關知識。這些知識比較抽象、難懂,在教學過程中教師很難向學生講解清楚,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模模糊糊,從一開始就形成了經濟法難學的思想,導致學生在今后的學習上不積極,課堂教學效果差。
2.教學模式落后,不能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許多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沒有認識到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學特點以及新課改對課堂教學提出的新要求,在課堂教學中仍然采用單一的教學形式。教師在課堂上仍然處于主體地位,仍然采用“填鴨式”、“滿堂灌”的教學形式,讓學生對所講知識進行死記硬背。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本身學習能力就差,許多學生還存在厭學的心理。這樣的課堂教學必然會使學生對學習的興趣更弱,使課堂教學失去應有的活力。在教學中,教師為了完成教學任務,一味地加快教學的速度,而忽視了對所學知識的實踐。學生在課堂上所學的知識成為了死知識,很難做到知識的靈活運用。這種教學模式下所培養出的學生也不能夠適應社會的需求,中等職業學校不能夠實現其辦學目的。
二、中等職業學校經濟法教學改革的策略
1.整合經濟法教材,合理安排教學內容。在教學中,教師要以學生為中心,從學生的實際情況和已有經驗出發組織課堂教學。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已經有了一些經濟生活方面的經驗,并且對一些事物和現象有了自己的認識。因此,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可以打破教材原有的編排順序,對教材進行合理的整合,按照由易到難、先簡后繁的順序進行教學。在開始的課堂教學中,先選取學生比較熟悉的內容進行講解;在每堂課的教學中,也注意把教學內容和學生的實際經驗結合起來,從學生的實際入手,讓學生對教材中的內容理解得更透徹。通過教師的合理安排和精心設計,可以讓學生從接觸經濟法知識開始就感到經濟法知識和我們的實際生活有著密切的聯系,并且是一門容易學習和接受的學科,為今后進一步學習經濟法奠定基礎。這樣,學生在經濟法課堂上的參與度會更高,課堂教學的效率也會相應提高。
2.結合學科特點,靈活運用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合理教學方法的選擇是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提高課堂教學效率的`關鍵。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要敢于打破原有的教學模式,結合經濟法學科的特點,精心選擇能夠激發學生學習欲望的教學方法。教師要合理運用多媒體教學,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多媒體教學方式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一種全新的教學方法。由于多媒體融聲音、文字、圖形、動畫等為一體,可以調動學生的多個感官,對學生有很大的吸引力。在中等職業學校的經濟法教學中,教師要善于發揮現代教學手段的優勢,增強課堂教學的效果。在經濟法教學中,教師可以利用多媒體向播放學生生活中的一些小案例、讓學生觀看一些法律類節目等,教師也可以利用多媒體課件進行課堂教學,提高經濟法教學的效率。
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生具有其獨特的特征,他們和普通高中的學生不同,因此,中等職業學校的教師對他們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在教學上要采用不同的教學方法。作為中等職業學校的一名經濟法教師,要走進學生的內心世界,深入研究學生的特點,從學生的實際出發合理組織課堂教學,提高學生的學習效率和課堂教學質量,為社會培養出合格的專業人才。
經濟法論文7
課堂教學質量的提高是高校教學質量提高的重要保證,是培養高質量人才的核心內容。有效的課堂教學,教師應積極完善教學內容、改革教學方法、合理安排和提高實踐教學的效率,強化教學與科研之間的聯系與互動,不斷提高課堂教學質量。經濟法專業基礎課程教學實踐表明,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雙主教學模式是較優選擇,而互動式教學方法則是實施模式的較好路徑。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專業理論抽象,缺乏實踐操作性。經濟法本身是一門理論性與實踐性都很強的法律課程。傳統的經濟法課程教學方法主要注重對基本概念的解釋,很少考慮法律以外的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經濟因素、道德因素等,法律的抽象理論與現實生活的具體之間的矛盾(比如公司法、合同法在現實生活中的應用等)得不到緩解,所以學生在學習經濟法課程過程中對經濟法知識的了解和掌握與實際運用存在著一定差距,理論聯系實踐相脫節,法律的適用性和操作性不強,從而導致課堂授課缺乏說服力。
2.教師講授多,學生參與少。傳統的教學方法是以“教”為主,教師講授多,以老師為中心,只重“教”不重“學”,忽視了學生如何學。教師又無法使學生在短期內進入有效的經濟法的學習情境中,往往導致學生學習興趣不濃,學生處于被動接受知識的狀態。
而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沒有系統學習過法律基礎知識,相對于理論知識的學習興趣和積極性又不高,而要求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對處處遇到法學專有術語的學科產生十足興趣則更加困難,加上課堂講解得多,學生實際上練習參與少,缺乏對知識的鞏固,使得知識的銜接度不強,學生學習的興趣也會逐漸降低。
3.教學方法單一,欠靈活。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方式往往是教師向學生講授教材內容,主要偏重于理論部分,按照教材的章節內容平鋪直敘、照本宣科,滿堂灌輸的授課方式,難以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講解知識過程中重點、難點及熱點不夠突出,整個教學過程中學生處于被動學習的狀態,聽課只會死記硬背,缺乏獨立思維和學習積極性,并與老師交流互動機會偏少,最終導致培養出的學生學習主動性差,學生知識面過窄,綜合素質也較低,這也與高校對學生的培養目標相違背。
4.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教學內容雷同。非法學專業與法學專業教學內容大部分雷同,教師在授課過程中要區分不同的授課對象,要因材施教,由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般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法律,所以不是很不了解法律當中的一些基本理論和概念,比如關于民事法律的基本概念與規定,什么是民事權利主體、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的關系、企業法人制度等,因而就難以真正理解和掌握各種具體的、單行的經濟法規。
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制度的學習都要以民事法律基本知識為基礎。而對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又不可能抽出更多的時間來講解上述民事法律的相關內容,所以在授課過程中即使是使用相同的教材,也應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而在教學實際過程中,教師往往忽視了這一點,將相同的教案適用于非法學專業的學生,忽視了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存在的差異性,這樣沒能將學生最需要最渴望獲得的知識傳授給他們,也收不到良好的教學效果,影響了教學質量的提高。
二、改革教學方法,強化教學效果
1.課堂教學要合理安排、精心設計。在課堂教學中要以“學生為主體,教師為主導”的指導思想,轉變傳統教學模式,使學生從被動接受轉為主動探索,引導學生全身心投入“學”當中,師生之間建立良好互動與交流,真正體現教學相長,讓學生“好學”、“會學”、“學會”。教師對教學活動的每個環節要精心設計,合理安排,符合學生的實際要求,引導學生關注課堂,引發學生積極參與教學活動,促成有效課堂教學。
2.注重和學生的交流與互動。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構建和諧的師生關系,要注重與學生之間的溝通交流,了解學生想什么,需要什么,并了解他們對知識的掌握情況,教師要與學生雙向互動合作,這樣才能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增強教學效果,提高教學質量。不管學生在學習還是生活中遇到困難,也會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幫助他們,解決問題,成為他們的良師益友。
3.采用案例教學法。傳統的教學模式是教師上面講學生下面聽,此種教學方法不能很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而案例教學法是教師與學生雙向交流的過程,改變了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受灌輸的被動地位,并以多種形式主動地參與案例的分析討論,給學生提供獨立分析與思考問題,發揮其創造性思維能力的空間。
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案例的選用還應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經濟法課程的理論部分內容不僅枯燥而且有些理論不容易理解,所以通過圍繞一個或幾個案例分析,并結合生活中的實例生動地闡述,這樣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主動探索和學習新的`知識,先由學生分組進行討論和講解,最后教師總結,整個課堂氣氛活躍,這樣一方面激發了學生學習的熱情,使學生聽課興趣大增,另一面學生對所學知識掌握更為準確深刻。
通過生動直觀的案例教學,學生集思廣益使得枯燥的知識變得易于理解和掌握。同時,案例教學也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語言表達能力、爭辯能力及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還能夠培養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和創造能力。
4.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使實現現代教育技術與現代化教育設施有機相結合,從而課堂教學變得更加生動形象、易于接受。多媒體教學不僅能加深學生對學習內容的理解,保證教學內容的先進性,幫助學生突破學習難點,增加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還可以增長學生的知識和開拓學生的視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課堂氣氛也輕松活躍。所以在課件的制作上,要下功夫、多琢磨,肯花時間,可以制作出更形象、更生動的課件,增強授課效果。
5.注重實訓教學。組織學生模擬開設公司,開辦企業,觀摩法庭審判。教師配合教學要求,組織學生從網上搜索相關法律知識,相關實訓操作和典型案例,并到司法審判部門去旁聽一些較典型或是疑難的案例,使學生對整個訴訟審判程序有一個直觀的、感性的認識。
把抽象法律條文和法庭實踐緊密結合在一起,對于學生而言是一次真實的磨練,通過觀摩庭審不僅學生的學習興趣提高了,學生也能更好地掌握相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基本理論和知識,還了解法庭庭審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培養學生的組織能力、論辯能力以及獨立思考能力和運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
除了上面的一些問題之外,還有很多問題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地摸索并加以改進,比如學生期末考試考核、針對財經類院校學生的特色修訂教學計劃等等。通過改革教學方法提高學生實際操作能力,改進教學方法,完善教學手段,以突出專業特點,從而收到較好的教學效果。
三、結束語
對學生而言,“授之以魚,不如授之以漁”。針對不同的授課對象,總結出更加適合的教學方法,而不是千篇一律,一概滿堂灌。如何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創新能力,在授課過程中,還應把學習的主動權還給學生,培養學生勤于動手、樂于探索的學習習慣,提高學生的思辨與邏輯判斷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學生團隊合作能力,培養出高質量人才。
因此,作為一名教師在教學實踐中更應該繼續努力,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堅持不懈,以學生為本,提高自身理論聯系實踐的水平,提升課堂教學管理的質量,完善課堂授課過程,從而保障課堂教學效果。
經濟法論文8
一、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說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內部結構和社會中出現的,可以在進行一些行為時產生一些后果,來使自己在社會里有了不一樣的地位的情況,它表現出了社會與法的關系。從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會功能與規范功能這兩個各類。
2.經濟法功能的不同體現
(1)從整體上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分析。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成果破豐,比如,在研究經濟法利益分配的之后發現,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團的利益,分配的目標不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是集團利益;在研究了經濟法里的“促進型”發現,“促進型”經濟法不但要將功能最大可能的發揮保守性與誘致性,還要通過不同方式來規范市場活動,指引市場動向,將“促進”盡可能發揮的淋漓盡致。
(2)從功能配合與互補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證經濟自由、行政權力,而經濟法的作用是保證秩序、控制市場競爭,它們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單獨存在的;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經濟法處于社會本位,它可以對民商法進行補充。因為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主體契約不是絕對自由,所有權被限制、當平等性減弱時,民法里的弱點就體現出來了;在對社會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會法可以配合經濟法社會整合功能,社會法可以保證社會整合的作用,而經濟法可以發展社會整合作用。
(3)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其主要表現在三點:首先,在研究時無法做到全面性,現在針對經濟法的研究一般是經濟功能的研究,而社會功能研究的比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經濟功能。一般會把社會功能當作一種從屬功能,而不是特別鼻祖。其次,重點研究經濟法的各種功能,不過對各種不同的功能之間的關系研究的不夠,比如怎樣平衡不同功能間的矛盾等。最后,重點研究別的部門和經濟法的配合和組合,更傾向于從外界的數據來分析經濟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經濟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協同工作。
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經濟法存在社會二元功能。通過其產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會功能、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這里面的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會對我國的發展產生明顯的作用,而且這兩種功能的聯系也相對來說更緊密,它們組成了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的體系。總的來說,在經濟領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經濟功能中的一種,而在社會領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
二、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沖突
(1)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中的經濟功能可以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平衡的發展、效率的發展。社會功能是說達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安全、正義、公平的目的。這兩種功能的目的是一樣的,社會功能可以使經濟功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功能可以幫助社會功能展開。因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樣,所以兩者的功能也有著一些矛盾,會制約彼此發揮其相應作用。社會功能主要目的是社會更好的發展,盡可能的體現社會效益,但是經濟功能的重心是經濟的提高,它們的不同的目的會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使得經濟法中的兩個主要功能間存在了隱患。
(2)經濟法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沖突的內在根源。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會生活和經濟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盡管每個人對效率和公平的認識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來說,效率主要是人們對經濟效益和經濟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們對社會效益和社會功能的看法。經濟法里的這兩個功能一直是一種沖突的狀態,當最大化的體現一個功能的作用時,可能就要相對來說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這是現階段不可避免的。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沖突
(1)以收入分配領域為例。收入分配對我們國家的人民的經濟、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民經濟能否正常的運作,也會影響到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們的社會正義公平和利益能不能達到,所以其擁有非常大的社會意義。不過站在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想要提高效率就要盡可能的優化收入分配,這樣可以達到持續發展的目的;不過站在社會功能的角度上來說,就要利用收入分配來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盡管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不是獨立運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時期,它們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樣的。另外,經濟法中的這兩種功能的矛盾不是僅僅和經濟法律相關,它還和我們國家在某個時期的相關政策有一定的關系,與經濟社會產關的政策可能會激化或緩解經濟法中的這兩個功能的矛盾。現實生活中,假如站在經濟法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的視角來說,我們國家目前關于工資的立法難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層次的體現。
(2)以房地產市場領域為例。在房地產領域中,經濟法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也不是一樣的,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是對立的。比如,站在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地產行業的壯大可以促進經濟水平的提高,這點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有很多實例。不過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產行業的社會效益受到了重視,經濟功能的強調,使得經社會能的體現不再是重點。但是如果經濟功能的作用使得我們國家的民生出現了問題,社會功能又會被重新重視。所以,事實證明,在我們國家的地產行業中,經濟法里的兩個主要功能沒能很好的協同合作。
三、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平衡
(1)社會法對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為直接。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會法的作用更明顯,原因是,盡管社會法與經濟法在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中的考慮重點不一樣,不過,它們同時有著經濟社會二元功能,有著社會和經濟的兩個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會法來補充經濟里的社會功能的缺點,在體制里面直接產生效果,作用更明顯,效果更好。有些專家說,在經濟法中,社會功能不受重視,強調經濟作用,就是說的在市場經濟體制里面產生的效果。經濟法在某種意義上講是需要社會法來平衡其社會二元功能的,這非常有必要。這種情況可以利用社會法的規定、制度等來表現,比如,就業問題是一種社會現象,同時它也是一個經濟現象,這個問題是經濟法與社會法都要考慮的,不過社會法從外而內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專家說,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社會法的作用傾向于修正和社會增效,而經濟法傾向于經濟增效與防范,它們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協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決的問題。
(2)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商法的缺陷而產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經濟法可以完善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會有一些缺點,而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中的經濟法可以對其進行完善,補充;同樣,想要充分發揮經濟法的社會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說,經濟法里的社會經濟二元功能同樣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們彼此需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做為分析對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權責任制度與合同違約制度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這就體現了民商法中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消費者的權力,來維護他們的權力,這就是經濟法的社會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產權的領域,盡管經濟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著經濟作用,不過它主要表現的還是社會作用;在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時,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經濟補償手段來彌補相關人員的經濟損失和權力,這樣就可以對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平衡
(1)以財稅法中的稅法為例
以財稅法里的稅法為例:我們國家的稅收里的大部分會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社會保障,所以站在稅收的角度來說,稅法也有一些社會功能;因為稅收不但是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們國家調控經濟的一種方法,所以稅法也有很強的經濟功能。除了明確的制度,稅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與張力還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所體現。首先,我們國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稅務來改善民生和加快國家的發展,相反,不科學的稅收也會阻礙民生的提高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稅法里進行科學的改變來盡量使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達到一定的平衡,盡可能的降低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張力。比如,個人所得稅就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個稅里有關薪金、工資所繳納的費用是階梯式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每個時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們國家會有針對的對稅收進行調整。利用這種手段,可以體現稅法的社會和經濟功能,國家在通過稅收來改善民生狀態時也可以利用稅收所得來加快經濟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為例。將金融法里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為例子來說,這種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我國人民的維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針對這種基金所設立的制度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性質比較強。不過,假如這個基金是一個靜態的基金,它是無法抵抗CPI的沖擊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來經營,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這個基金的數目越大,在經營它的過程中也會對經濟產生一些促進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著經濟功能與經濟性。怎么樣來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是一個關鍵問題,它是我們國家現在比較關注的問題。不過,在我們國家的現階段,是沒有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法的,但是總的來說,可以利用經濟法中的自我調整來平衡社會保障基金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
四、結語
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使經濟法中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達到平衡,是在現階段不可忽視的問題,這對完善我們國家的經濟法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來調查分析,在實際應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發揮作用,促進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這些分析結論來深入了解經濟的作用,獲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認識。
經濟法論文9
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末期,國家教育部門便依照國內的社會以及經濟情況,在高校之中逐步的開展了創新創業教育活動。在歷經了近30年的實踐以后,高校對于創新創業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視。由于近年來高校不斷的擴招,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漸的轉變成了大眾化的教育,導致非常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到市場之中,同時造成了大學生就業率出現嚴重的下降。而為了可以更好的應對目前市場上如此嚴峻的就業形勢,高校不僅增設了就業指導的課程,同時也開始設置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因此,對于學校來說,應當培養學生具備對知識以及技能的實際應用能力,促使學生不斷的創新,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所以,不僅應當增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同時還要把創新創業課程和其他各學科的課程相互融合,確保學生從思想上樹立創新創業思維,讓學生進入社會以后可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大學生創新創業過程中的問題
1.創新創業意識相對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創新創業教育,不過很多的學生依然保持著較為保守的思想觀念,他們普遍認為上學的主要目是能夠獲得一份較為穩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時候,依然側重于將創新創業教育當成是學生就業指導中的一個環節,僅僅就目前所面臨的就業形勢以及市場環境進行分析,對學生進行就業技巧的教育與培訓,卻未能從提升學生創新精神以及創業意識方面入手。個別的學生進行創業的過程中,僅僅是停留在開個網店或者經營微商等層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實質性的創業領域之中。
2.不具備創新創業的配套設施以及氛圍
很多的學校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安排過程中,主要設置職業規劃課程,并未構建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創新創業條件,導致對學生的一些創新意識以及創業行為不能加以引導,嚴重的制約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而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時候,還是采用的傳統課程教學方式,單純的講授理論知識,不能有效的引導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導致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規意識
現階段,對于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規依然不夠完善,同時大部分學生自己未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創業時,未能重視經濟法之中的相關法規,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將會導致其創業過程面臨極大的風險。
二、創新創業教育和經濟法專業課程的融合
1.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更加的突出企業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場之中,對各種經濟關系加以調節的法律便是經濟法。同時經濟法也是市場營銷、國際商務、會計審計等多個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內容非常的繁雜,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以及票據法等等多種法律法規,包含的內容極為的廣泛。所以,在開始對企業法進行講解的過程中,應當使學生帶著創新創業的目標完成學習任務。而學習完課程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以團隊的形式進行分組,不同的團隊依照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作為指導,構建屬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接下來,教師便會講解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在學習的過程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加真實的環境,讓學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業之中互相的簽訂合同。不同的企業之間還會出現一定的`經濟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識點均在課堂上進行講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識,學生可以通過主動查詢資料、求助老師等各種方式進行學習。而當課程涉及到哪一環節時,便針對這一環節中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交流與討論,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處理各種問題。
2.案例化教學貫穿整個過程
通過應用案例教學的方法,能夠有效的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實踐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任何的章節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問題。在進行相關知識點的講解過程中,教師應當結合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的法律問題案例,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在進行創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正確的方式,讓學生能夠通過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
3.創業團隊化教學
進行課后作業的布置過程中,應當全面的考慮學生具體的學習情況以及學生所擁有的精力大小,并且還要和開展創業活動的具體需求更加的契合。進行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初始階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創業團隊,今后的學習均是圍繞著不同的團隊進行。每一個團隊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業,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業之中擔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章程擬定過程中,依據建立企業的正規法律程序,團隊需要準備所需的工商注冊資料。在依照不同創業團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教師加以審核,若是發現問題,向學生提出異議,讓學生進行修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內部以及不同的企業之間無法避免的要出現各種的爭端,要讓學生能夠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三、結語
綜上,通過創業化的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加的了解不同專業的需求以及市場的需求,增強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學生擁有更強的學習熱情,同時還提升了學生的溝通能力以及協作能力。讓學生對創業項目進行全面的探究,培養了學生的創業夢想,強化了自身的創業能力。
經濟法論文10
法的價值問題一直是理論法學的重要課題,將其引入部門法學尚處于起步階段。本文著手對國際經濟法進行研究起因于這樣一個發現:與其它部門法相比,國際法中的價值問題體現的更為明顯,人的價值需求更為復雜、滿足這種需求更為困難。那么,國際經濟法的價值主體能否形成共同的價值需求,能夠形成哪些共同的價值需求,人們如何才形成并最終實現這些價值需求?這一系列問題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研究所必須回答的問題,也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國際經濟法價值概述
價值論是關于價值的性質、構成、標準和評價的哲學學說。它主要從主體的需要和客體能否滿足及如何滿足主體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評價各種物質的、精神的現象及人們的行為對個人、階級、社會的意義。某種事物或現象具有價值,就是該事物或現象對個人、階級或社會具有積極意義,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成為人們的興趣、目的所追求的對象。就客體的屬性滿足主體的不同需要而言,價值可分為物質的、經濟的、科學的、道德的、美學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歷史的價值等等。法的價值,有的學者也稱法律價值,是哲學中的價值論在法學領域的具體化。法的價值和法律價值雖然有所區別,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們在這里不做深究。對于法的價值的概念,我國學者也進行過爭鳴,提出過不同的主張,比如,卓澤淵認為,“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謝鵬程認為,“法律價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及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一致。”
一般而言,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指國際經濟法(價值客體)對于人(價值主體)的意義,包括“國際經濟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以及“人關于國際經濟法的絕對超越指向”兩個方面。就第一個方面而言,由于價值立足于主體的需要,沒有主體的需要就無所謂價值,因而滿足人的`需要是國際經濟法最基本的使命,是國際經濟法對于人的首要意義。在現實中,這一“滿足人的需要”的過程分為兩步:首先是人將自己的特定需要如秩序、正義等法律化,使其為法律所保護;其次是將已被法律化的需要現實化。前者依靠立法來完成,后者依靠執法、守法以及法律監督來實現。就國際經濟法價值含義的第二個方面而言,由于人的需要是永無止境的,因而法的價值必然具有對現實的超越性,成為人們對自己理想與信仰的一種表達方式。據此,法的價值總是高于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法和法的價值的實現狀況只能無限地接近于理想狀況,一旦二者完全同一,法本身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可以說法的價值的超越性為國際經濟法價值的崇高和神圣奠定了基礎。總結這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的價值這一概念突顯出了人的主體地位,融入了人們對國際經濟法的期望。它關注的焦點不再是國際經濟法在現實中的存在形式、運作規律等具體法律現象,而是國際經濟法的理想狀態以及以此為參照對現實中國際經濟法的反思、評價與指引。換言之,國際經濟法的價值概念關注的是“應然”而非“實然”的國際經濟法。
二、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目標
價值一詞的復雜內涵使我們在作特定的論述時須加倍謹慎,有時不得不加上相關的詞語才能表達特定的含義,如“價值”本身就含有人的判斷與選擇這種“動態”內涵,但我們往往用“價值判斷”、“價值選擇”這樣的詞來表達這一內涵以求于理解與行文方便。同樣,“價值”也含有“目標”、“標準”的“靜態”內涵,基于同樣考慮,我們也使用“價值目標”、“價值標準”來加以表達。其實,英語“vaule”一詞本身就既有名詞性又有動詞性。本文擬用“價值目標”一詞來表述其動態內涵。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部門,因此國際經濟法至少包括以下價值目標:秩序、正義、主權、安全、自由、效率、發展、合作、理性、人權等,它們共同構成了一個相對完整的國際經濟法價值體系。在論述之前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這些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導致一些概念的外延相互交叉,如正義與平等、秩序與安全,效率與發展。鑒于此,為論述方便,本文將“平等”納入“正義”加以論述,同時在論述某一價值時會涉及相近的價值。
(一)秩序目標
相對于國內經濟秩序而言,國際經濟發展中更需要確立明確秩序,而且其秩序的確立難度也更大。因為在國際社會中,各國首要考慮的都是如何保障自己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其利益和意志不同,在利益的劃分和調整方面就會存在差異,有時甚至會出現不可調和的矛盾,造成國際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確立國際經濟秩序就是國際經濟法首要的價值目標。
(二)正義目標
相對國際經濟新秩序來說,國際經濟法的舊序的構建基礎主要是霸權主義和國家民族間的歧視,所謂的正義性就非常的欠缺。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時代的進步,強調法律外在的平等性與統一性逐步向內在發展,實現實質正義,確立國際新秩序,這是國際經濟法價值的正義目標的體現。
(三)主權目標
國際社會的主體是國際和民族,所以在國際經濟秩序中沒有經濟主權保護,那么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所追求的價值也是很難實現的,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主權平等的體現。
(四)效率目標
國際經濟法從一開始就是為了尋求國際間資源的優化配置而產生的。國際經濟法追求的效率是,有一個順暢的法律環境方便國際經濟行為的發展。另外,當國際經濟爭端出現時,有一個快速便捷且有效公正的解決方法出現。
(五)安全
安全與正義、秩序密切相關,一種正義的秩序必然是安全的秩序,“安全被視為一種實質性價值,亦即社會關系中的正義所必須設法增進的東西。因此在這種視角下,安全同法律規范的內容緊密相關,它們所關注的乃是如何保護人們免受侵略,搶劫和掠奪等行為的侵害。安全對于國際經濟法來說具有重要意義。在國際經濟法所調整的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投資三個重要領域,安全價值尤其值得關注。
三、研究國際經濟法價值目標的重要意義
與法的現象研究相比,法的價值研究因價值本身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困難重重,將其引入國際經濟法學這門年輕且注重實證的部門法學更加重了這種困難性。但正如美國學者龐德所說“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的問題,卻是任何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法理應是美好、善良和正義的,是合乎一切價值理想的,但現實又難免陷于嚴酷、邪惡和偏私,往往與價值目標背道而馳。
人們究竟為什么要創設國際經濟法?它究竟能在哪些方面、在多大程度上滿足人的需要?它怎樣才能遠離邪惡而趨向正義,有利于全人類的共同發展?面對現實中的國際經濟法多是強國意愿的體現這一事實,面對弱國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交往規則下的反抗與無奈,我們才有必要對其進行應有的反思,有必要在實然與應然的巨大鴻溝前認清國際經濟法的歷史使命與最終走向。自然法之對于人類有如北極星之對于航海家,它存在的意義在于“引導”,同樣國際經濟法的價值研究的意義不在于從微觀方面解決國際經濟交往中的具體問題,而在于復雜而不斷變化的國際經濟環境中,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指明航向,提醒并保證其始終朝著有益于全人類的目標前進,而不至于褪變為某個國家或國家集團主宰世界的工具。
經濟法論文11
一、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
談及經濟法的政策性,就不得不提及“經濟政策”這一概念。一般認為,經濟政策是指經濟政策主體在某種特定的經濟秩序和經濟結構的基礎上,采用經濟政策手段,去實現某種經濟政策目標的行動或者行動方針。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都是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的職能都是為了實現對國家經濟的管理,追求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共同目標。法律都來源于人民意志,統一于人民意志,是集中和體現人民意志的不同形式,經濟法律、法規往往是把行之有效的經濟政策規范化,可以說,經濟政策是制定經濟法律、法規的依據。但經濟法律、法規不是經濟政策的簡單重復。因為在經濟政策法定化過程中,要進行修改、提煉、廢棄一些不符合客觀經濟規律的、不符合現實和發展需要的內容,所以定型化了的經濟法律、法規,不是原來意義上的經濟政策。雖然經濟政策和經濟法律、法規一樣,都是根據經濟運行的客觀規律要求制定的,但經濟政策只是力求符合經濟規律的客觀要求,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比較正確地利用了客觀經濟規律,并把經濟規律法定化、制度化。經濟政策的“活躍性”區別于經濟法律規范的“穩定性”。當國內或國際局勢發生變化時,應對的政策會及時的隨之調整變化,及時有效的解決各類問題和矛盾;與之相對的是經濟法律、法規的穩定性,其調整的對象在一定范圍內是固定不變的,這是由其法的本質所決定的。經濟政策的“指導化”區別于經濟法的“具體化”。由于經濟政策是黨和國家在一定時期內經濟工作的方針、原則和路線,不可能很具體,一般都較為原則。而經濟法律、法規則是組織、管理經濟的重要工具,具體規定人們在經濟活動中應該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責任,用以調整錯綜復雜的經濟關系。從經濟法與經濟政策的關系來看,經濟法是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表現,也就是說,經濟法體現了一國現行經濟政策,是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的經濟政策,二者是一種“表”與“里”的關系。與此同時經濟政策除了通過經濟法表現以外,還有其他表現方式,如國家和政府的經濟決定、經濟通知、經濟發展建議等,它們都是統一于一個國家總政策和基本經濟政策的。但經濟法不同于其他表現形式的是它以法律的形式將現行經濟政策中適于實踐與發展的那部分成熟的內容加以系統化、規范化,從而形成相對穩定的經濟法律規范。法律化后的經濟政策由于帶有法律的“頭銜”,因此具有強制執行力與規范性。所以,政策性是經濟法的重要特征。經濟法的其他一切表現,基本上都是圍繞著政策性展開的,如靈活性、多樣性、實踐性等。
二、經濟法的政策性
經濟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經濟法的.基本內容,同時經濟法又體現了經濟政策的各項任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以“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為發展目標。這一發展目標是經濟政策,但通過法的基本形式將其固定下來,并在該發展目標的基礎上對城市房地產的開發、交易等作了細化規定。又如,產業政策對經濟立法也有很大影響。《反壟斷法》作為“經濟憲法”、“經濟基本法”,雖然也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手段之一,但它的重心是通過遏制壟斷和限制競爭等行為以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我國自20xx年實施的《反壟斷法》標志著政府要充分發揮“市場之手”作用的政策取向。市場經濟的核心是自由競爭,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則僅為補充和糾正市場經濟的自身不足,為自由競爭創造必要的條件和環境。可以說,現代國家基本上都奉行這樣的基本經濟政策,即自由競爭和國家適度調節。而“適度調節”是因國情而異的,因時而異。但有一點是共同的,也是目前多數國家所認同,即國家對經濟的調節必須適可而止,絕不能過分干預市場主體的活動。自由競爭是市場經濟活力的根本所在。例如,以美國為例,一場嚴重的經濟危機使得美國政府不得不調整經濟政策以應對社會問題,以國家干預理論為指導的政府出臺大量經濟政策解救美國經濟。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發現過度的干預使市場本身的各項優化職能得不到充分發揮,故又不得不因時因事的調整各項政策以帶動經濟的發展,使市場的自身職能得到最優的發揮。政策的變化也推動著法律的變化,二者在變動的方向上是一致的,即都朝著能更快適應社會、更加切實解決現實問題、更加有效地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方向前進。正是順著這條前進方向,如今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經濟法現在基本已形成以競爭法為核心、以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為側翼的法律體系。因此,政策因經濟形勢或其他社會需要而經常發生變化,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也受其影響而處于變動之中。如為了應對國家保護中小企業的產業政策,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協議豁免事項包括“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的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專門對中小經營者做出了壟斷協議豁免規定;根據歐洲經濟與貨幣聯盟條約,德國修改《聯邦銀行法》,把對貨幣和金融的控制權交給歐洲中央銀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起在巴黎簽署《禁止超越國際的賄賂行為條約》后,締約國則需相應地制定或修改國內法,以禁止企業為取得合約而向外國官員提供好處。經濟法的政策性特征同樣體現在執法與司法領域,并非所有的經濟政策都要通過經濟法的形式表現出來。
三、結語
經濟法所具有的政策性這一特性不僅伴隨著經濟法產生并發展至今,也使經濟法具有獨特的性質特征從而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但同時,我們不能忽視經濟法的“法律性”,即經濟法理應具備的法的基本特征。經濟法的特征應當包括兩方面:經濟法本身作為“法”所具有的法的一般特征和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所具有的獨特特征。
經濟法論文12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哲學基礎之上的,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規范制度,使國家能夠在應用的過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會侵害行為,以使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維護。于司法實踐而言,因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所有帶有的懲罰性質使其使用范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進行必要的約束機制,保障整體應用的合理性且能夠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要求。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定義
懲罰性賠償制度屬于法律責任的范疇,是被告為自己所構成的侵害行為所承擔的后果,賠償形式表現為被告需要支付已經超出補償性賠償金之外的資金賠償,這體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所以,整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支付就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權益,而對行為人所做出的對社會共同權益產生危害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范圍內的懲罰,使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內的賠償,還要根據法律的制度規范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規范化制度。
二、我國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夠適用于帶缺陷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并沒有對實用性和賠償金額做出有效的規定。但是,關于其他范疇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雖然沒有明確涉及到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表述,但卻將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做出了明確的范圍界定,這體現了面對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等明顯進行保護的立法傾向。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企業需要對職工支付兩倍工資,這是明顯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定,就法律現象而言,使屬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行為范疇。
三、基于經濟法學視野的懲罰性賠償適用
(一)經濟法理論下的適用界定
于經濟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需要解決的是市場不能有序進行調控之后出現的經濟現象,比如“市場失靈”“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現象問題,通過開展懲罰性賠償機制能夠最大化的避免社會利益的整體化受損。
從法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最大化的發揮法律效益。
綜上所述,可以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界定到市場不能有效的發揮行為調控機制,且現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對社會行為秩序進行控制和影響的前提下所進行。其適用的理論界定依據如下:
(1)懲罰性賠償機制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力度,在市場物理進行自我調控的前提下通過國家的正當手段進行調節和維護,使市場能夠最大化的進行資源的使用。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前提是在市場處于失靈的狀態,其他情形下無權進行干預。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只適用于市場失靈的情形。
(2)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有效解決其他法律規范不能完成的現實性的問題,體現了一種彼此間的協作關系。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為能夠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時,就不要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以免造成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的現象,導致本身的社會責任加重,難以掌控間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應當適用的領域
1.反壟斷法領域
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制度規范是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會利益和維持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出現壟斷現象時,會造成市場的不完全現象,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發展,一定情況下還會危害到一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反壟斷法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對市場的壟斷進行強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環境保護法領域
環境問題的出現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在進行問題的解決時也應該從社會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時將責任主體“個別化”。所以,在進行法律責任的設置時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規范。實踐證明,環境侵權具有極大的外部侵權性,所以出現權益破壞時并不能及時有效的發現,這就顯得市場的調控作用沒有用武之地,而且環境的污染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對于污染的范圍更深難以確認,也無法有效統計受害者,法律規范也難以發揮該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極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這樣的整體環境下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受害人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有效保護社會環境。
3.證券法領域
證券交易因為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而且上市公司優勢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虛假的信息資料或者出現內幕交易等不良社會現象,但是這些行為帶有一定的隱蔽性,使證券市場的監管機制不能有效的發揮,而且現行出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規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對這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現象進行遏制,所以,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在證券行業內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維護股民的合法權益并保障證券信息的真實。
所以,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使用制度還需要進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規范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新增關于懲罰性制度的一般化規定,加強和指導適用領域的應用和限制。此外,還可以建立懲罰性賠償基金制度,使其在維護個人有效權益的同時加大社會效應,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及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也可以使得國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結束語
總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起著維護修復的作用,在市場和法律不能對一些問題進行解決時發揮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維護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保障社會機制和市場管理的有效運行,起著完善指導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關于懲罰賠償的使用問題存在這諸多不足,在不斷的自我發展中進行完善的同時,還可以借鑒相關的經驗,進行實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會權益性。
經濟法論文13
經濟法是高職院校經管類專業的一門基礎課程,但是在教學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從自身教學經驗出發,分析了目前經濟法教學過程存在的問題,據此提出了改革思路。
經濟法是經濟和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程,是一門理論性、實踐性和實用性非常強的課程,在許多高職院校的經管類、財經類專業都開設。由于經濟法課程與社會實際聯系的密切,各高職院校都非常重視經濟法的教學工作,本文僅結合自己的教學經驗,談談經濟法這門課程在教學方法、教學內容等方面的一點意見和建議。
一、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教材版本較多,教材內容繁多,沒有針對性
目前出版的經濟法教材版本非常多,但是都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教材的內容就是經濟法法律法規的羅列,沒有相應的案例佐證,理論太強,使得教材枯燥無味;有的教材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專業學習和職業資格考證的要求,目前很多經濟法類教材的內容與會計類、經濟類資格考試所掌握的法律知識存在差距。
(二)課程綜合性強,內容多,但課時少
經濟法是一門綜合性較強的課程,內容比較多,而在很多高職院校一般都只開設一個學期,每周4課時,因此教師在制定授課計劃時有很大的壓力,在上課內容的取舍上有難度。
(四)教學方法單一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基礎課程,光靠教師講、學生聽的傳統教學方法不適用經濟法教學的要求。目前大部分教師都是以理論講授為主,學生記筆記的教學方式,課堂不活躍,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也不高,使得學生一學期學完下來只能死記些東西,不能靈活運用所學的知識,缺乏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同時,由于大多數的考核方式都是以閉卷考試為主,注重對記憶內容的考核,忽略了學生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中的幾點思考
(一)合理選取教材
高職院校經管類的經濟法教材,應與法律專業的經濟法教材不同。對于經管類的學生來說,真正掌握一些有關經濟生活中的法律知識以及靈活運用尤為重要,因此,在選取教材時,要注重教材的實用性,不能太理論化。
(二)合理選取和安排教學內容。
經濟法課程涉及的法律條文非常多,在有限的教學課時中不可能做到逐一介紹清楚,因此教師應該有針對性的、重點的選擇內容加以講授。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非常強的課程,在理論知識教學上,要打破各家學派對體系、內容上的劃分,以職業能力培養為目標,教會學生了解法律規定、能查閱相關法律規定、能正確解讀法律規定,最后能運用法律規定;在實踐教學上,要豐富教學案例,選取的案例應該是最新的,符合經濟發展前沿的案例。通過前面理論的學習,來分析案例,做到理論聯系實際,增強學生對所學知識的領悟和理解,使學生不僅能夠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培養學生如何用法。在教學內容的選取上,要注重因材施教,針對學生和專業的特點來選取教學內容,以我院的經濟法課程為例,根據我院系部專業的培養目標,參考教材,教學團隊成員對經濟法的教學內容進行了選擇和重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模塊:(1)經濟法律基礎知識,重點講授經濟法的概念、產生的原因、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律關系、經濟爭議解決方法等;(2)市場主體法,重點講授個人獨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3)市場運行法,重點講授合同法、勞動法、破產法等;(4)市場調控法,重點講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等。通過以上內容的學生,學生能夠了解并掌握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創辦的條件、程序,具備依法訂立合同以及解決糾紛的能力。
三、改革教學模式,豐富教學方法
教學方法是整個教學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是決定教育質量的重要因素。在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嚴禁采用“灌輸式”的教學方法,要根據不同模塊的知識特點靈活選取教學方法和手段。
(一)充分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提高教學質量
經濟法很多都是基本理論、基本規則和法律條文,枯燥無味。因此,教師要充分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如購買教學光盤、制作教學課件、將“今日說法”、“經濟與法”等相關法制節目,經整理編輯,制作成教學資料。此外,可以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加大課堂上傳授的知識量和信息量,開拓學生的視野。
(二)充分運用案例教學法
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僅靠講解法律條文將使得經濟法課堂枯燥無味,教師可以以案例為教學平臺,通過引導學生對現實生活緊密關聯的生動案例進行討論,并通過教師對案例的綜合分析、總結,引導學生真正理解所學的理論知識,進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具體做法有兩種,一是教師在課堂上首先提出與教學內容有關的案例,讓學生自行思考,然后對相關理論知識進行講解,最后重新回到前面提出的案例,進入師生互動環節,學生根據所學知識,相互之間討論形成觀點,教師總結并給出意見。另一種做法是首先教師講授知識點,然后提出相關案例,由學生討論分析,形成觀點給出結論。
四、提高教師自身素質,加強業務能力
經濟法教學內容豐富,這就要求教師具備多元化的知識結構,除了經濟法本身的相關知識外,還要掌握比如會計知識、金融知識、稅務知識等。這就要求經濟法教師應自覺提高自身的素質,同時積極參加社會實踐,才能勝任經濟法課程。
總之,經濟法是一門理論性和實踐性都非常強的課程,教師應針對專業特點、學生特點,有針對性的選取教材;根據專業培養目標選取和設計教學內容;充分運用現代化手段、不斷豐富教學手段和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這樣才能把經濟法這門課程上好。
經濟法論文14
一、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動,是一個在遵循效益、規則、權責、人本、系統等理念基礎上,通過協調組織內部利益關系和組織外部利益關系,以實現具體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自覺過程。一般來說,在工商管理活動中,效益是管理目標,規則是管理依據,權責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動中,如果缺乏規則意識和依據,權責就無法落實,人本思想就會落空,管理系統也將出現紊亂,最終還會導致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難以完全實現。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科學化,必須首先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規則化。應該注意的是,在規范工商管理活動的各種規則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顯性的和剛性的規則是法律,因此,實現工商管理活動規則化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法治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對于各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的經濟法律知識的教育,使之能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的實際問題,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法治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十分重要環節。正因為如此,目前,國內外高等學校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教育中,都趨向于將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課程確定為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專業基礎課程。只是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法律課程的名稱存在一定差異,例如,在英、美等國高校一般稱該課程為“商法”,我國香港地區高校則稱該課程為“香港商業法”。但是,總的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開設的該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別。
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大多設置了經濟法這門課程,但是各高校對于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的認識卻不盡相同。有的高校認為,該門課程雖然在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但是該門課程的性質是法學類專業的專業課程,所以應當將法學類專業同名課程的基本內容進行移植,才能作為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此外,各高校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認識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的高校將該課程視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選修的專業課程,有的高校則將該課程作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必修的專業課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結構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研宄”課題組,對經濟法這門課程的性質,以及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進行了深入研宄,確認經濟法這門課程是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必修的核心課程(專業基礎課)。目前,雖然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性質和地位的認識已經確定,但是,我國工商管理教育界對于該門課程的課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研宄還是較為薄弱的。其表現:一是對于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的研宄還欠深入,二是對于該門課程特有的教學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影響了各高校工商管理專業該課程的教學質量,也制約了我國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較為迫切的任務是,在對該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深入研宄的基礎上,要深化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促進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教育培養“高素質、寬基礎、懂經濟、知法律、會管理、善創造、能應變”的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目標的實現。
二、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基本內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課程,雖然在課程名稱上僅有一字之差,但是這兩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掌握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具體問題的能力。后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法學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法學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較為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問題的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與經濟法學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不同,因此這兩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簡單地將經濟法學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移植于經濟法課程之中。當前,有必要以經濟法課程自身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為根據,以從事工商管理類專業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在充分考慮法律科學與管理科學、經濟科學的關系的基礎上,對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進行改革,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該課程的教學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偏離的狀況。
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經濟法基本內容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圍。其基本內容涵蓋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國際民商法等學科領域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體來說,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導論,介紹法理學基本知識、民法基本知識、經濟法基本知識。第二,市場主體部分,介紹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三,市場行為規制部分,介紹合同法、票據法、證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知識產權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四,宏觀調控部分,介紹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價格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五,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分,介紹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三、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當前,我國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該門課程教材的名稱不統一。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概論”,沒有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也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教材的名稱難以區別。二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與工商管理類專業其他核心課程的內容缺乏清晰的邏輯聯系,僅僅是對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的簡單羅列,并且教材中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介紹“各自為政”,“深淺不一”。三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所體現出來的是一種“并不完全法學的思維邏輯”,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教材內容的表述沒有考慮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類學生學習該課程的難度。四是該課程的教材內容的介紹一般都是簡單地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的邏輯上的歸納和演繹,缺乏相關法律條文的導入和實際案例的解析。
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重新編寫該門課程的教材。首先,應當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教材定名為“經濟法律概論”,以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使之鮮明地區別于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學”教材。其次,要構建一個較為完整的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的體系,以使之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各種具體法律知識融為一體,相互支撐,相互銜接。第三,教材的表述應當“深入淺出”,體現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符合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使工商管理類學生能夠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內容。第四,該課程的教材還應當將法律條文、法理、實例聯接成一個契合體,讓學生在了解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理解相關的理論和知識,并且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該門課程的教學方法也必須在原有的課程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長期以來,在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教師習慣運用的是“一言堂”式的傳統講授教學法。近年來,各高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對傳統講授教學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揚棄,開始實施案例教學法。但是,目前教師在實施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只是簡單地將案例置于講授的內容中,作為輔助講授內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為目的,沒有達到案例教學應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納傳統講授教學法、自學指導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合理內核,對傳統討論教學法進行改造和創新,使之成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所特有的教學方法。
討論教學法是以加深對所學知識的認識、辨明是非或獲取新結論為目的,把學生組織起來,激發思維,各抒己見以取得共識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是雙向式的,能夠有效地激發學生進行積極主動的思考,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還能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反應能力,是一種較為先進的教學方法。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可以將討論教學法作為基本教學法,而將案例納入課堂討論的對象(即將案例教學法納入討論教學法之中),并適當吸收傳統講授教學法和自學指導教學法的合理因素,構建一種新型的討論教學法,實現該課程的教學方法的全面創新。
經濟法論文15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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