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經濟法論文15篇
在日常學習和工作中,大家或多或少都會接觸過論文吧,論文是指進行各個學術領域的研究和描述學術研究成果的文章。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大家分享。

經濟法論文1
經濟法教學時法學的主要教學課程,也是法律專業的學生需要掌握的關鍵知識,對學生的日后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因此,為了提高學生的經濟法學習成績,增加學生對經濟法學習的積極性,教師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利用任務驅動教學具有較好的教學意義,可以提高學生學習的興趣,實現經濟法教學的最大目標。
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
1.1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
為了保證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的有效性,首先要增加對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準備階段關注度,給出滿足當下經濟法教學要求的任務,保證學生可以接受任務并良好的實行。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首先可以利用情境問題的建立,來吸引學生的注意力,把與經濟法知識相關的內容,貫穿到整個任務中,使得學生在完成任務的同時,增加對知識的認識,掌握重點難點知識,提高自身的經濟法學習能力。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應用,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教學準則。其一,教師要保證任內容和知識點選擇的合理性。其二,教師于任務驅動教學的實踐性和實際意義。其三,要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層次性和創新性,增加任務驅動不同環節的吸引力,來博得學生的關注,激發學生學習的熱情和信心。
1.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
任務的分解是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關鍵環節,關系著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的的教學效果。教師在實際教學過程中,首先要對任務驅動教學進行準備,在準備的基礎上,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和創新性,對任務進行分解你,把一項大任務劃分為不同的小任務,保證學生可以良好的對不同任務進行執行。教師在利用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時,可以利用多美媒體信息技術來輔助任務驅動教學,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對學生進行指導,把任務驅動教學的不同板塊在多美媒體信息平臺進行顯示,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趣味性。
例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經濟法知識進行任務的構建和劃分,在此基礎上,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把整體任務目標進行不同板塊的劃分,增加學生對任務理解。學生可以依據大屏幕來對劃分的不同任務進行觀察,對不同板塊的'經濟法知識進行學習,不僅可以提高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也可以降低經濟法教學的難度,增加學生對不同知識的理解度和掌握度,實現任務驅動教學的效果最大化。
1.3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實施環節
對于經濟法教學來說,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教師在建立合理化的任務教學目標后,要對學生進行實際的教學,來完善經濟法教學的新課程教學要求。教師在進行任務驅動教學時,首先,教師要對任務驅動教學的經濟法知識進行講授,增加任務中新知識和舊知識得聯系性,帶來學生進行舊知識的回憶和復習,引出新的學習知識。其次,教師在講授完畢后,要經濟法的新知識和舊知識貫穿到任務中,增加經濟法知識和任務的聯系性。教師在進行知識任務布置時,可以適當的夾雜就知識,但要注意的是以新知識為主。其次,教師要奧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性的探究,引導學生獨立的完成任務,在任務進程過程中,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增加學生對經濟法重點和難點知識的理解。最后,教師在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經濟法教學時,要倡導協作學習理念,針對不同學生的學習能力和任務完成能力進行分組學習,保證任務驅動教學的有效性,增加學生之間的知識交流性,鞏固學生的知識記憶度,實現現代化經濟法教學的目標,提高學生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實踐能力。
2、經濟法教學中任務驅動式教學法效果
任務驅動式教學法在經濟法教學活動中具有實際應用價值,滿足大當下現代化教學的要求,對學生的全面發展具有積極作用。首先站在經濟法角度來說,經濟法知識與法律具有緊密聯系,因此學生學習起來具有一定的難度和壓力。其次,教師利用傳統單一的課堂教學方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不高,經濟法學習成績較不樂觀。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改變這一教學弊端,教師在建立合理任務的基礎上,把經濟法學習知識與任務緊密關聯,。學生在進行任務實踐時,就可以進行經濟法知識的學習,不僅可以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增加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避免了傳統單一的課堂機械學習的弊端,提高了學生的學習能力。教師劉任務驅動教學方法進行教學,也增加學生之間的協作性,提高了之間的協作能力,滿足當下素質教育要求,利于學生的全面發展,報效社會。
結論:任務驅動教學法在當下教育領域應用較為廣泛,具有較好的教學效果。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教師利用任務驅動教學方法機進行教學,首先教師要做好前期的準備,保證任務內容不布置的合理性,增加任務教學的趣味性和創新性,創設具有吸引力的任務環節,利用多媒體信息技術進行教學在任務教學過程中,及時對學生進行指導,增加任務驅動教學的靈活性和有效性。
經濟法論文2
[內容摘要]在目前異常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有獎銷售已經成為經營者搶灘占點的一種重要促銷手段。由有獎銷售引發的法律糾紛已占相當比重,但我國在這一領域的相關立法仍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多不足之處。文章在對有獎銷售進行分析的同時,著重對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特別是新出現的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以及我國對有獎銷售的法律規定之不足作了論述,并提出了相應的立法修改建議。
[關鍵詞]有獎銷售 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 法律規制 立法建議
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企業的經營思想、經營方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經營者為了占領市場,取信消費者,提高經濟效益,紛紛加入了競爭的行列。競爭的手段可謂是五花八門,在諸多的競爭手段中有獎銷售是較為引人注目的一種,它為經營者所常用,為消費者所熟知。可以說,在當今的商品銷售領域,有獎銷售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從實際效應來看有獎銷售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對市場競爭秩序卻有著雙重的影響[①].正是基于此,我國在1993年分別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專門規范和打擊違反法律規定的有獎銷售行為,以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有獎銷售作為一種商家看重的商業促銷手段,頗有點“日久彌新”的動向[②],老的有獎銷售方式仍然存在,不斷翻新的獎售花樣也層出不窮。一些商家為喚起消費者對有獎銷售的更大興趣,往往挖空心思,想出一些“高招”,試圖規避法律的規定。如在一次消費行為或累計的消費行為上多次設獎等行為。因此,我們需要對有獎銷售特別是它的本質以及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作進一步探討。
一、有獎銷售的相關問題
(一)有獎銷售的含義、本質及分類
1、含義 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性的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上利益的行為。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的目的是為了銷售自己的商品(或服務),有獎是在銷售的過程中進行的。有獎是手段,銷售是目的,有獎與銷售之間存在著必然的互助性和制約性,聯系非常緊密。具體表現在經營者為了銷售自己的商品必須獎勵消費者,而消費者為了獲獎必須購買經營者的商品。這種互助性與制約性反映在法律上便是以商品買賣為內容的合同關系。[③]
2、本質 從上文有獎銷售的含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的過程中,有獎僅僅是手段,銷售才是目的,有獎銷售的本質在于“銷售”,而不是“有獎”。有獎是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一種促銷手段,一些經營者打著“有獎”的幌子欺騙消費者或者變換花樣搞巨獎銷售行為都是與有獎銷售的本質背道而馳的,都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禁止。前者欺騙消費者行為的本質是消費者或者根本上得不到任何獎項或者得到的是質次價高的商品,欺騙了消費者;后者巨獎性有獎銷售行為對于消費者有著不正當的誘導,也易于助長消費者的投機心理,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有一些經營者鉆法律的空子,不斷變換有獎銷售的花樣,規避法律5000元最高限額的規定,使一些違法的東西表面上合法化,筆者認為不管有獎銷售的花樣如何變換,萬變不離其宗,只要違反有獎銷售的本質,都要嚴懲不貸。
3、分類 根據《規定》將有獎銷售分為兩類:附贈式有獎銷售和抽獎式有獎銷售。凡是面對全部購買者、獎勵所有購買者的都是附贈式有獎銷售;反之面對部分購買者、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是抽獎式有獎銷售,如凡以抽簽、搖號等帶有偶然性的方法決定購買者是否中獎的均屬抽獎式有獎銷售。
(二)有獎銷售與有獎募捐 有獎銷售與有獎募捐有相似之處,在現實生活工作有很多人將二者混為一談,細究起來二者還是有一定區別的。有獎募捐是政府或政府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去舉行一系列募捐活動來籌集資金,并從籌集的資金中拿出一部分獎勵部分參與者的行為。它同有獎銷售在形式都表現為有獎區別有以下幾點:1)主體不同: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在特定情況下是生產性企業,而有獎募捐的主體只能是政府或政府部門;2)目的不同:經營者實施有獎銷售的目的就是銷售商品(或服務),贏利性非常明顯,而政府或政府部門實施有獎募捐的目的是為了某種公共利益。活動具有非贏利性;3)獎項不同:有獎銷售的獎項可以是物品、金錢也可以是其他的經濟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隨意性,在有獎募捐中舉辦者只能向購買者提供金錢,而不能提供財物或者其他經濟上的利益,有很大的限制性;4)在有獎銷售中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的獎金不能超過5000元,但在有獎募捐中則沒有最高獎獎金的限制,多少都行。
二、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概念
(一)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含義
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也叫不當有獎銷售,指經營者在有獎銷售的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違反法律的限制向購買者提供巨額獎勵的'行為[④].進行不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賣方,其在主觀上有損害消費者利益和排擠競爭對手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違法的有獎銷售行為如無獎稱有獎,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的獎金超過5000元等,而且這種不當有獎銷售只能發生在有獎銷售的過程中。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明確禁止下列3種有獎銷售:1)采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的有獎銷售;2)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3)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對于這三種有獎銷售容后再述。
(二)法律對其禁止的理由
1、有獎銷售在我國的現實狀況 經營者為了獲取經濟利益可謂是費盡心思、絞盡腦汁。有獎銷售已經成為他們廣泛采用的手段,在我國普遍存在。但是我國的有獎銷售現狀卻不容樂觀,具體表現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經營者以獎相誘,用重金吸引消費者前來購買他們的商品或服務,但有些經營者采用各種手段欺騙消費者,到最后能中獎的人卻少之又少,正如社會上廣為流傳的順口溜:“七日香港紙上游,萬元巨獎夢中有,三室一廳尚未修,租輛轎車戲弄人。”;其次,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表面上是獎勵消費者,可實際上中獎的確是經營者自己。他們組織一次摸獎活動,不僅能夠處理掉商店多年積壓的殘次品,而且部分小商品還能借機加點價,為商店在短期內贏得豐厚利潤;再次商家進行有獎銷售,其目的是吸引消費者,消費者購物后的獎金、獎品應該屬于消費者,但商家隱瞞、遮蓋、侵吞獎品、獎券的行為在我國普遍存在,消費者能得到獎嗎?我們在此呼吁商家把獎還給消費者。總之,有獎銷售在我國存在很多問題,在此不在累述。
2、我國對其禁止的理由 我們知道有獎銷售作為一種促銷手段具有雙重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刺激人們的購買欲望吸引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給經營者帶來一定的經濟利益,另外它對于提高服務質量,密切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促進經濟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的作用。但是不當有獎銷售的消極作用也是顯而易見的這也是法律對其禁止的原因。不當有獎銷售的消極作用將在下面提及。
三、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分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可分為三類:
1、欺騙性有獎銷售 欺騙性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采用了謊稱有獎或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方式進行的有獎銷售。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打著有獎銷售的幌子,用物品、金錢等來利誘消費者,但消費者實際上得不到任何獎項,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在現實生活中這種有獎銷售又可分為兩類:一是絕對欺騙性有獎銷售即謊稱有獎而實際上無獎,如有的經營者雖然設置了有獎銷售,但卻把帶有中獎號碼的獎券留在自己手中甚至中獎號碼根本不存在:另一種是相對欺騙性有獎銷售即雖然有獎但已經內定中獎率、中獎人、中獎時間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欺騙性有獎銷售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既然是有獎銷售每個購買者都有獲得獎品或獎金的權利,經營者也有在給付商品的同時支付獎品或獎金的義務。而由于經營者的欺騙行為,使他們逃避了自己應承擔的義務,損害了消費者的權利;另一方面破壞了公平的競爭秩序,使其他以正當方式從事有獎銷售的經營者與之相比處于不利地位,實際上造成了不公平競爭。因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規定》中明確禁止下列四種欺騙性有獎銷售:1)謊稱有獎銷售或者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2)采取不正當的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志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者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市場;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志的商品獎券不同時投放市場;4)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2、濫售性有獎銷售 濫售性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借有獎銷售之名行質次價高的商品銷售之實的行為。這種有獎銷售的突出特點是商品的質量與價格不符,本質是變相漲價,欺騙消費者。有些經營者不是通過提高質量,降低成本,改善服務等方式進行競爭,而是利用購買者投機獲利的僥幸心理,通過搞有獎銷售來推銷自己的質次價高商品,使優質的產品無法公平的與劣質產品進行競爭,甚至產生“劣貨驅逐良貨”的不正常現象,[⑤]對于市場秩序與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都是有害的。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也難以判斷商品的實際價格,在有獎的刺激下購買了質次價高的商品,實際上并沒有占到什么便宜反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了侵害。關于“質次價高”的商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9年12月1日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和三十條“質次價高”、“濫收費用”及“違法所得”認定問題的答復中是這樣對它定義的:“質次價高”的商品是指被指定的經營者所銷售的商品屬于不合格商品,或者質量與價格明顯不符的合格商品,即商品雖然合格,但其價格明顯高于同類商品的通常市場價格,而同類商品的通常市場價格是指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或者同期市場同類商品的中等市場價格。[⑥]
3、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 這種行為也叫巨獎性有獎銷售行為,指經營者在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時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的行為,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折算后的金額也不能超過5000元。這里需要明確一點:國家并不是禁止所有的抽獎式有獎銷售,法律禁止的是巨獎性抽獎銷售行為。巨獎性的有獎銷售行為往往誘使顧客偏離購物的本意,使得他們不是考慮商品的質量、性能和價格以及是否需要等本應考慮的因素,而是受巨獎的誘惑去購買。這種受損害的最終還是消費者;另外巨獎性有獎銷售行為可能危害整個商業乃至經濟秩序,因為以獎促銷可能引發競爭者之間的相互仿效和升級,其他市場參與人為了保住自己在市場上的地位也只好這樣做,最后的結果不是抬價就是質量下降,使整個商業受到損害,最后導致經營者后勁不足,缺乏競爭力而遭受損失;再次,巨獎刺激下的消費不能如實反映社會的實際需求,傳遞錯誤的市場信息,可能導致宏觀管理決策的失誤,而且因銷售成本的增加最終導致物價不合理上漲。[⑦]但是由于我國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發展經濟是第一要務,而有獎銷售對于活躍商品流通,搞活企業還有一定積極作用,因此我國對其采取了有限制許可的態度。即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允許其存在。
四、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現行法律對有獎銷售的法律規制 我國對有獎銷售的法律調整主要體現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列舉了三種法律禁止的有獎銷售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了違法經營者的法律責任:經營者違反法律關于有獎銷售的規定,進行不當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 現行法律規定之不足以及相應的立法修改建議
1、關于有獎銷售的定義 :《規定》將有獎銷售定義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附帶性的向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該定義顯然將有獎銷售的舉辦者定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者。但是對向非購買者設置獎項、提供獎品、提高經營者的社會知名度,從而提高經營者競爭優勢的行為卻無法規范。有獎是銷售的手段,無論獎勵對象是誰,只要起到銷售的目的,有獎銷售就發揮了影響競爭的作用,就應該受到競爭法律的規范。在這方面我們應吸取日本的經驗,日本在《不正當贈品和不正當表示防止法》中將贈品定義為:“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定的,作為引誘顧客的手段,不管其方法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也不管是采用抽簽的形式還是其他形式,事主在供給商品或勞務的交易中(包括不動產的交易),附帶向對方提供物品、金錢及其他經濟上的利益”,突出了贈品間接影響交易的性質。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將獎品提高給影響交易的關聯人,從而贏得競爭上優勢的行為列入有獎銷售。實際上這種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了經營者之間的競爭。因此有必要對有獎銷售的定義從新加以界定。
2、關于有獎銷售的種類:《規定》將有獎銷售分為兩類即:抽獎式有獎銷售和附贈式有獎銷售,但沒有關于懸賞的規定。一些經營者為了擴大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開拓市場,開展了一些即使你不購買他的商品或服務也能獲獎的活動,且獎項高的驚人。這種獎勵方式雖然不附帶交易,但如果不加以規范,盲目設立巨獎,實際上巨獎的費用仍要攤入成本,總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終將費用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加重消費者的負擔。建議增加關于懸賞的規定。
3、關于附贈式有獎銷售:《規定》將其定義為:獎勵所有購買者的有獎銷售是附贈式有獎銷售。但像“買100元送20元”這類有獎銷售就無法規范,因為它不是獎勵所有購買者——消費在100元以下的就沒有獎勵,也不是偶然性的方法決定是否中獎——只要消費滿100元就肯定可以獲獎。建議將其修改為:“對于是否中獎和中獎大小可預見的有獎銷售是附贈式有獎銷售。”;
其次,依據現有法律無法劃清合法的附贈式有獎銷售與商業賄賂的界限。正如我們所說的附贈式有獎銷售是要附帶性的向所有購買者提供物品、金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而按照《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對方單位或者個人附贈現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業慣例贈送小額廣告禮品的除外。依此規定,附贈式有獎銷售是屬于合法的“按照商業慣例贈送的小額廣告禮品”呢,還是商業賄賂?實踐中很難認定,建議增加關于附贈式有獎銷售的金額及比例的限制;再次附贈式有獎銷售與強行搭售的區分也應成為修改的重點內容之一,因為對于附贈式有獎銷售如果虛報主產品的價格,使主產品價格高于其他同類產品的價格同時附贈一定的商品,實際上已經將附贈品的價格打入了主產品價格中,違背了消費者意愿構成了強行搭售;最后 現有法律的大量條文均集中在抽獎式有獎銷售上,而對附贈式有獎銷售的規制條文太少。對附贈式有獎銷售能予適用的條款基本上是《規定》的第五條、第六條以及第七條。建議增加這方面的規定。
4、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但一些經營者千方百計的規避法律,以各種名目突破限制,主要是以下問題:
1)在一次消費行為或累計的消費行為上多次設獎,雖然每一次的最高獎都不超過5000元但多次中獎的最高金額大大超過5000元,因每一次消費獲得超過5000元獎金的可能性很大,大大吸引了消費者,在當地市場造成沖擊。看的出經營者實質上是規避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的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將此種行為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理由有以下幾點:法律之所以禁止不正當巨獎銷售行為,是因為這種行為對于消費者有著不正當的誘導,也易于助長消費者的投機心理,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在一次消費行為或累計的消費行為上多次設獎,每個人有獎銷售的單項最高獎金額之和超過5000元時,其危害后果與單個不正當巨獎銷售行為是相同的,因此對于在一次消費行為或累計的消費行為上多次設獎的行為應當按照不正當巨獎銷售行為論處;其次,有獎銷售的本質是銷售,有獎僅僅是經營者促銷的一種手段,這種行為是違背有獎銷售的本意的:再次,《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抽獎式有獎銷售的最高獎金額不得超過5000元,我認為是一次消費行為或累計的消費行為的中獎機會不得超過5000元,而不是每一次抽獎的金額不超過5000元,經營者利用這種方式逃避法律的規定,使一些違法的有獎銷售表面上合法化,但實際上是與法律的精神背道而馳的,因此經營者的這種行為是應該受到法律禁止的。
2)以價值大大超過5000元的商品的使用權作為獎勵,對這種有獎銷售,應具體分析使用權的市場價格,如果超過5000元,應予禁止。
3)以高價銷售較小或微小價值的商品設立獎項的有獎銷售。某地一家百貨商場以50元一包的價格出售縫紉針,購買者可以獲得獎券參加抽獎。由于商品的價格大大超過商品本身的價值,經營者從暴利中拿出一部分獎勵消費者。經營者主要不是推銷商品而是借推銷商品之名兜售獎券以謀取暴利,擾亂了市場秩序。建議有獎銷售不僅應有最高額的限制,而且對獎勵與商品本身的價格的關系也應有一定的規定。總之,在有獎銷售領域存在的問題很多,我國的立法也有很多不完善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
經濟法論文3
在現代新制度經濟學理論中,所謂外部性是指一個經濟主體的行為對另一個經濟主體的福利所產生的外部影響,而施加這種影響的主體卻沒有為此付出代價或者因此而獲得補償。而外部性問題與公共物品緊密相關。中國經濟法的外部性問題,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展開,社會經濟的急劇轉型和經濟生活的紛繁復雜化,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大規模經濟法調整而出現的。在此過程中,因應經濟法制定和實施與社會經濟生活的互動的需要,而經由經濟法學者的不懈耙梳整理,而最終加以敘述并建構起來的經濟法的特征和經濟法的本位,對中國經濟法外部性的形成具有相當程度的決定性作用。因此,認真分析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根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中國經濟法的特征與經濟法的外部性
通過對經濟法特征的深入分析和解讀,有利于我們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產生的原因,并深刻把握經濟法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之間的關系。
首先,經濟法具有經濟性。因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發生在直接的物質再生產領域,具有明顯的經濟目的性。這種經濟性的重要表現,“是經濟法往往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的內容和要求直接規定為法律”,“經濟法對經濟生活準則的表述”,通常是“由立法機關和其他有權機關直接將經濟制度、經濟技術性規范通過為法,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如在經濟制度方面,國家通過制定頒布《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稅制,在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的基礎上,確定各自的財政支出范圍,同時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方的預算收入。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必然會影響到中央與地方的發展規劃與經濟運行,對中央和各地方而言,都會產生不同程度的額外收益和成本,從而在中央和各地方,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此外,在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層面,各種具體稅種的實施條例、外商投資領域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關于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等;以及,在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有序流轉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和規范土地使用與流轉的法律法規等,都會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各地方之間、各行業和產業之間,以及在各行業和產業內部,產生相應的額外收益或成本,亦即外部性,從而影響到社會經濟生活的運行、發展。
第二,經濟法具有政策性。由于經濟法根源于國家對經濟的自覺調控和參與,其要義就在于“對萬變之經濟生活及時應對,以求興利弊害,促使經濟盡速平穩發展,并提高國家及其經濟的國際競爭力。它的任務是實現一定經濟體制和經濟政策的要求,”因此,“經濟的法律調整往往以政策先行,并賦予政策以法的效力,”而由于政策本身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經濟體制也非一成不變,經濟法受其影響,時常處于變動之中也就順理成章。但是,由于政策本身對經濟社會現實的影響往往比較直接,相應的政策性效應也會更加快速的在經濟活動中突顯,尤其是由于政策本身往往針對性更強、目的性更鮮明,其制定與實施都會對特定的群體、階層、行業等等,產生較為明顯的或正面或負面的影響,亦即外部性,從而改變這些群體、階層、行業等相互之間及其內部原有的(經濟)利益格局,并對它們以后的行為產生影響。也因此,被賦予了法的效力的這些政策,亦即經濟法規范,就不可避免的具有更加明顯——因為具有了法的特殊強制性效力——的外部性特征。例如在金融法領域,隨著去年以來,針對表現為全國范圍內的房價普遍上漲、CPI不斷升高等現象的國家經濟過熱問題,央行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力求通過貨幣政策來發揮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不斷升溫的中國經濟降溫,并保證國民經濟的持續、平穩運行。在此過程中,這些政策、命令、決定和指示等,首先是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制定頒布實施的,因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目前經濟形勢的“暫時性”政策,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是,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的實施,已經或者正在對社會經濟產生影響,尤其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不同階層、不同群體、不同行業和產業,如養殖業、生活消費品生產行業、房地產行業、城市居民、消費者等等產生深刻的影響。這些或者是正的效應或者是負的效應,必將會影響到當前與未來不同群體的經濟行為和選擇,從而對經濟社會產生深刻的影響。
最后,經濟法具有行政主導性。“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從事經濟活動,參與經濟關系的產物,調整的是直接體現國家意志的經濟關系,從而與政府的管理和參與有著密切關系。”經濟法上的國家干預,源于現代經濟條件下的“市場失靈”,和市場的缺陷緊密相關。就新制度經濟學的視域而言,政府干預也不過是市場的一種替代,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國家干預比市場本身更有效率。而這種“更有效率”意味著,國家的行政干預對相關主體所產生的影響更加直接、快速和深遠。然而,無論是適度的干預還是過度的干預,政府干預、參與經濟活動總會給不同的市場主體、行業和產業以及其他特定的群體、階層,帶來或正面或負面的額外影響,亦即會產生外部性。而對這種外部性的不同安排,就會相應的影響到相關利益主體的經濟行為。事實上,經濟法作用的發揮,從某種程度上說,就是通過對這種就不同主體而言各不相同的外部效應的分擔與配置而得以實現的。典型的例子就是《價格法》,該法授權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在重要商品和服務的價格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或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時,可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制、提高、調整等干預措施。價格法的這些規定,對于生產者、銷售者和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系調整,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穩定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在市場價格異常的情況下,該法的實施能夠給不同的利益群體施加不同的影響,為不同利益群體的經濟行為選擇增添不同的額外成本或收益。這種或正或負的額外性利益變動,必然會對相關群體產生規制性作用,從而最終起到維護經濟秩序,保證經濟平穩運行的作用。
總之,經濟法由于其有效調整經濟活動的需要而具有鮮明的經濟性、政策性和行政主導性特征。這些特征的存在是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調整、管理和規制等密切相關的;這些特征也從一個角度全面反映了經濟法的形貌和運行機理。深入的分析這些特征與經濟法外部性的關系,有利于我們更加深刻的認識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產生原因。事實上,也正是由于經濟法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以及這些特征背后所蘊涵的利益分化與整合、利益格局的調整,會給相應的利益主體帶來這樣那樣的額外成本或收益,從而造就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的存在。
二、中國經濟法的本位與經濟法的外部性
所謂法的本位,就是指“法律運作所圍繞的主體和中心。具體而言:第一,法的本位是法的立法活動的依據和出發點;第二,法的本位是法律的實施、運作所依據的基本尺度和價值取向;第三,法的本位是相應法學研究所追求的目標、價值尺度。從其核心內容來看,所謂法的本位,是指法所維護、保障的利益取向問題。”在當代中國的經濟法學界,認為中國經濟法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已經成為學者的一種基本共識。而經濟法之所以必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本位,根本上是由于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和存在使命所決定的。一方面,就現代經濟法的起源來看,最初的具有現代意義的經濟法,其基本內容是反私人壟斷,解決因對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私人利益保護絕對的傳統私法觀念的一種糾正;另一方面,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就是為了彌補理性經濟人的“利益最大化”行為模式所造成的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漠視與損害,亦即最大限度的減少個體經濟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所造成的負外部效應。
然而,令人感到吊詭的是,也正是這種社會公共利益本位以及此種本位所力圖減少的個體行為的負外部性本身,構成了經濟法外部性問題產生的重要根源。而這一根源的形成,源自經濟法上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在特征,即受益對象的不確定性與經濟性。一方面,經濟法本位意義上的社會公共利益的受益對象不確定。
經濟法論文4
1 經濟法的概念及發展歷史
經濟法是站在國家發展的角度對具有社會公共性的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管理和調控的總稱。經濟法的地位在國家對經濟決策上的作用也很大它是經濟法立法和司法活動的基礎也是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內容。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世界各國對經濟的追求就存在不同的方向進而大家對經濟法的爭議和不同意見就層出不窮,大家對經濟法的理解也不同,比如資本主義國家:初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就是和經濟有關的法律總稱;日本丹宗昭信為代表的一些人認為.經濟法是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以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為中心內容;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經濟公法,有學者認為這是德國經濟法學界的主流學說;有人認為經濟法是企業法。德國的卡斯凱爾和庫拉烏捷,日本的西原寬一等,主張以企業為中心來把握經濟法的定義,認為經濟法是關于企業的法,企業的概念構成了經濟立法的出發點;法國有學者認為,經濟法是對傳統商法的擴展,人們更多的用經濟法概念來代替傳統的商法。這也可以歸于“企業法說”的范圍;也不乏有人認為經濟法是社會法,而兩分法、大經濟法說、縱橫統一經濟法、經濟法商法化理論等則是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理解。
我國的經濟法因為受多國經濟的影響受大陸法系國家德國,日本以及蘇聯的影響,一直以來也沒有統一定論。我國經濟法概念的核心之爭,在于經濟法是否能夠成為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我國要結合我國國情經濟發展現狀制定符合自己的發展路線。
2 對現代性的理解
現代性是一個綜合性整體性較強的一個概念,涉及的知識面也很廣經濟、政治、文化全部涵蓋在內,它的核心價值是理性而自由又是其根本,他們就是讓我們在傳統和現代中理性的做出選擇,在一定的政治基礎上讓我們對文化采取博愛,自由的態度,我日三省吾身孔子時代就開始倡導反省,在我們進步的現代社會當然反省也是必不可少的。我們也要對現在的經濟法時常反思才能進步。
3 經濟法現代性的體現
3.1 經濟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現代性
每個都有追求而每個人的追求又因人而異,所謂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有了良好的經濟基礎我們我們才能有更高的追求如果你連自己最基本的溫飽問題都不能解決何談精神追求,每天都會為三餐奔波根本不可能有時間去尋找自己的精神寄托并實現它。而現代我國已經大部分過上了小康生活可以在解決溫飽問題的基礎上追求更好的生活對精神世界的追求也變成了大家追逐的目標,人們對自己權益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護和權利的實施問題越來越關心了,因此法律成為了人們精神追求的一部分。又因為時代發展不同人們對不同法律的關心程度重視力度也不盡相同,在私權、契約等關系中體現的傳統法與國家的自由經濟論和自由放任政策都具有一致性,而經濟法因為其產生時代不同所以其精神追求也不同。
經濟法從它的名稱就可以看出其中處處透漏著與經濟有關的內容,經濟規律,經濟活動,與經濟有關的體制法度、政策、杠桿等都與其有著緊密的關系。由此“經濟性”和“機制性”就自然而然的成了經濟法的顯著特點,這就是經濟法與其他傳統部門法律的不同之處,事物都具有相對性通過比較才可知各自的優缺點,就像現代法和部分傳統部門法律相比其現代性就相對明顯,現代性梳理成章成為其特性。
事實上經濟法和現代性是統一的,在現代的快速發展下經濟也要跟上時代的腳步才能實現經濟的高效性,在經濟和社會高速發展日新月異的變化中我們要協調社會和經濟的矛盾使雙方都可以取得最大的利益獲得最大的'滿足。由此得知現代經濟法是目標和效率共同發展的,既達到了傳統法的要求滿足私人權益也保護了國家的權利和利益。
3.2 經濟法在背景依賴上的現代性
不管多么好的事物都要看適不適合自己,如果不適合自己他再好對你而言也發揮不出他最大的作用。正如諾斯(D.North)教授所說的路徑依賴理論一樣。經濟學在統一的傳統部門法產生的條件下還需要根據自己的時代現狀制定相應的經濟法,所以說經濟法的發展要根據自己的時代背景來考慮那么就要看它賴以生存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起點不同飛的高低也就不同,目標追求自然不會相同。因為時代發展不同經濟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就會相應的產生問題,而問題解決方法又是根據傳統部門法律來實施的,那么對于問題的解決就有一定的局限性,這些問題的產生就促使經濟法向更快更好的方向發展。在經濟法產生的過程中曾有很多人對其提出質疑正是這些質疑使其發展的更好。所以可以得出結論是經濟法是在傳統部門法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跟不上市場節奏是應運而生的。因此現代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這個大的經濟背景。
3.3 經濟法在結構制度上的現代性
人要全面發展才可以取得更好的成績,社會要多元化發展接收對我們社會發展有利的內容才能進步更快發展更加迅速,所以經濟法也要全面發展才不會被時代所淘汰,被社會所拋棄,在結構制度上也要做到現代性才能更好的發展經濟法使經濟法現代性飛的更高更遠。要想經濟制度結構現代化就要對各種復雜的經濟政策進行了解和掌握可以在出現問題是靈活快速的解決,不論在制度的形成、構成、運作上都要做到現代性。構成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自足性”而在運作上的現代性主要體現在政府權力膨脹和經濟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調控性。社會制度新要求的發展使傳統部門法的使用者都深刻體會了現代經濟法自足性的優點與傳統的不足他們形成鮮明的對比。綜上所述不難看出經濟法結構制度的現代性將慢慢的被廣大人們所使用傳統法將慢慢淡化。
4 結合客觀事實進行分析
就目前經濟法而言雖然較傳統部門法而言優點多多但根據我國實際情況而言仍處于“市場失靈”,“國家干預”的這一必要性假設之上忽略了研究中的應有價值,在服務方向上基本向國家靠攏沒有實現對人們私有權益的有力保護。
綜上所述,基于我國國情,我國的經濟現代性雖然發展的比傳統部門的法律優先高效很多但還是發展的不夠全面不夠徹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發展中我們要做到揚長避短,并在進程中改革缺點優化整個系統使其更加完善高效達到人么預期的效果。做到不但滿足國家的政策要求達到國家的指標也要使人們的私有權益得到體現,讓雙方都得到一個滿意的答卷,其他部門也要接受新鮮事物敢于嘗試達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經濟法論文5
論文的選定不是一下子就能夠確定的。若選擇的畢業論文題目范圍較大,則寫出來的畢業論文內容比較空洞,下面是編輯老師為各位同學準備的4000字經濟法論文。
一、《勞動合同法》給勞動者帶來五大福祉
1。凡是提供了勞動,都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為1個月;用人單位拒絕的話,就要承擔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過去,由于絕大多數民營企業主原本就是剛剛洗腿上岸的農民,小農經濟意識濃厚,勞動方面的法律保護意識比較淡薄,重自身利益而輕農民工權益,不愿意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再加上相當部分的農民工自身素質差,自我保護意識缺失,不懂得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甚至錯誤理解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視勞動合同為賣身契,以為一旦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就如同將自己賣給了企業,從而導致害怕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使得整個農民工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一直徘徊在25%左右。現在,《勞動合同法》一改以往用人單位與農民工雙方對勞動簽約的那種隨意態度,采取了強硬的法律舉措,加重了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10條明確作出硬性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進一步補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顯然,《勞動合同法》對那些規避義務,拒簽書面勞動合同,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做法,嚴正說不!
2。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用工單位必須報酬照付;除勞動者自己不愿續訂外,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26條規定: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的合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無效勞動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那么,既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都無效了,農民工為用人單位付出的勞動是否也就白干了呢?《勞動合同法》第26條給出了明確的回答: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根據以往的《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時,是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但是,按照《勞動合同法》要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同時,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均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支付勞動報酬。更重要的是,假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從而導致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或勞動者自己不再要求繼續履行的,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的雙倍賠償金。由此可見,《勞動合同法》對用工企業動輒以解除合同為要挾、嚴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惡招,第一次亮出了法律之劍!
3。用人單位招工時,再也不能收受押金、扣押證件;勞動者的試用期不再是漫漫無期,最長為半年。前些年,基于民工荒、技工荒,一些用工企業為避免員工的跳槽,節省企業用工成本和培訓費用,往往利用招工聘用之際,要求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強迫其繳納抵押金、風險金或者扣押其身份證、畢業證等有效證件,以束縛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勞動合同法》第9條對用人單位的這一錯誤做法亮出了紅燈: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接著,第84條對用工單位違反前述的做法,進行了經濟懲罰式的規制: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身份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期限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下20xx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另外,由于在這之前的《勞動法》對企業用工的試用期限沒有作出硬性規定,為節省勞動成本計,不少用工單位就打起了試用期的主意,一些企業采用多次約定試用期,延長試用期的損招,嚴重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但是,針對用工企業這種利令智昏的短期行徑,《勞動合同法》第19條給出了非常明朗的'答案: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員工違約金不得超過培訓費,企業不繳保險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用人單位特別是一些高科技行業,為了提高競爭能力,不惜花重金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為防止受訓者學成之后另尋高就或在服務期內跳槽,避免為他人作嫁衣裳的被動,用人單位往往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天價違約金。這一限制勞動者自由流動的做法,雖然也體現了業主留住人才的良苦用心,但畢竟與國際勞動市場的用人慣例背道而馳,曾引發社會的不少詬病。對此,《勞動合同法》第22條對用人單位能否用巨額違約金強留人才給出了說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當今時代,已是全面建設小康構建、構建和諧社會的發展階段,所以,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是幫助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及其親屬在遭遇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喪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必不可少的社會保障制度,也是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為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讓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明文規定: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而且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一規定,顯然彰顯了法律對勞動者尤其是農民工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
5。國家鼓勵穩定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有特權;農民工討薪有捷徑,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欠債人發出支付令。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疑是非常有利于勞動者擁有一份長期穩定職業,完全符合我國大眾安居樂業的心理認同規律,是保證社會和諧的基本底線。由此,國家鼓勵、倡導、支持用人單位積極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要求用工企業勇敢地承擔起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積極構建長期平衡的勞資關系。《勞動合同法》第14條賦予了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特權:(1)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沒有法律規定不可訂立情形的,勞動者可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作為對拒簽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處罰,第14條第三款、第82條第二款采用重典形式予以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為了更好地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國家在強化三方協調機制的前提下,更加重視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理和鼓勵農民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合同法》第30條進一步為勞動者指明了一條討薪捷徑: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從此以后,對于單純拖欠農民工工資勞資糾紛,農民工既可憑工資欠條等關鍵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向法院直接申請支付令,勞動者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一種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法律救濟方式,以減少訴訟成本,這顯然也是《勞動合同法》立法為民宗旨的又一真實寫照!
二、對進一步完善農民工合法權益勞動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
1。應將含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眾所周知,包工頭們,雖說在改革開放之初曾經為激活一灘死水式的計劃經濟立下過汗馬功勞。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健全,其又成為政府難以駕馭的一匹野馬。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相關統計報告,導致農民工欠薪問題浮出水面的根本原因,就是80%的大小包工頭曾欠過80%外來務工人員的薪金,成為許多背井離鄉的農民工心中永遠的一個痛,追根溯源,大大小小的大包頭、二包頭們,之所以能夠肆無忌憚地置國家勞動法律制度于不顧,是因為無論過去的《勞動法》,還是現行的《勞動合同法》,都未能將這種帶有包工頭性質的勞務合同或者雇傭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筆者認為,這才是最根本的要害。比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條關于勞動合同適用范圍之規定,包工頭除符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廣義要件之外,既不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也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更被排除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適用范圍之外。顯然,包工頭就成了《勞動合同法》調整范疇的灰色地帶。現實生活中,每個包工頭的背后都影子般地跟隨著一支四處攬活的農民工隊伍,包工頭與農民工之間的實質只是勞務關系;而包工頭與用人單位之間才可以稱之謂有真正意義的勞動關系。然而,干活的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卻橫亙著包工頭這一類似皮條客的中間商,由此導演了一出做工的不知道在為誰做,用工的不清楚用了誰的工的用工鬧劇,形成了一種有關系沒勞動,有勞動沒關系的特殊形態。筆者建議,努力與國際社會勞動法調整范圍不斷擴大的立法趨勢相銜接,將勞務關系或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三位一體統一為勞動合同,統一納入《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范疇,從而有效防止包工頭們借雇傭合同之名而行規避勞動法規調整之實的不法行為,理應成為下一步《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必須加以思量的重大問題。
2。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應與財政金融等系統密切配合,統一打造一份國內所有用人單位用工情況的信用檔案。我國的個人和企業信用檔案已運行兩年,實踐中它已使守信者受益,讓失信者付出代價。例如,20xx年2月5日,寧夏某建筑公司到農行申請貸款。農行發現該公司信用檔案中有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記錄,于是拒絕了其貸款申請。此事對該公司觸動很大,公司決定,在20xx年2月15日前如數發還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這個案例至少給我們拓展了兩個方面的思路:一方面,如果政府各行政部門聯手打造這樣一份國內所有企事業單位的權威信用檔案,肯定能夠推動企業更好地履行其應該承擔的社會職責,如依法納稅、環保、勞動用工等基本義務;另一方面,如果由勞動行政監察部門將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情況,如實地發布在廣為人知的大眾媒體上,讓那些不良企業的不良用工行為公諸于眾,使其坑害農民工權益的不法行為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進而構筑起一本誠信者受其益,失信者受其害的用人單位依法用工賬簿,一堵依法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銅墻鐵壁。
經濟法論文6
[摘要]國際經濟法課程綜合性、實用性強,國際經濟法課程在高職院校開設和教學過程中依然存在很多不足和面臨很大困境。在分析其原因的同時,通過轉變觀念,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引入案例實訓教學方法提高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教學質量。
[關鍵詞]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教學;實訓
[中圖分類號]D99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9438(20xx)06-0109-04
一、國際經濟法課程概述
國際經濟法是調整自然人、法人、國家、國際組織相互之間國際(跨國)經濟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內法和國際法的邊緣性綜合體,是法學的重要分支。目前,我國各大法學院校都普遍將國際經濟法作為法學專業領域課程中的必修課來開設。國際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綜合性的法律類別,與其他部門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
(一)國際經濟法是一門交叉或綜合學科
它的研究對象十分廣泛,包括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經濟法等相鄰學科,既涉及國際法、又涉及國內法。它的學科體系包括國際貿易法學、國際投資法學、國際貨幣金融法學、國際稅收法學、國際海商法學、國際經濟組織法學等相對獨立的分支學科。而且,國際經濟法包含多種法律規范,包括調整私人國際經濟交往的民商法規范、國家的政府管理對外經濟交往的規范、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國際法規范。
(二)國際經濟法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國際經濟法以國際經濟關系,即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由于從事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為調整對象。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還包括國際民間商務慣例和各國國內的涉外經濟法規。因此,國際經濟法無論是其主體、調整對象還是法律淵源等都具有典型的涉外性。
(三)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應用學科
因為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因此對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和學習必須把法律和經濟密切結合起來,立足于本國的實際和國際經濟發展的需要。作為一門交叉學科,學好國際經濟法須以了解和掌握國際經濟貿易基本實務操作為前提。以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國際貿易法律制度為例,要學習這部分知識就必須學習國際貿易實務,包括合同的洽商和訂立、國際貿易術語、國際貨物運輸及保險、國際貨款的收付等。只有熟悉這些實務環節,才能更好地從法律角度分析和解決問題。基于以上特點、較之于其他部門法的授課,我們若想在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上獲得良好效果就必須對教師、高校教學管理者和學生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一,要求國際經濟法的授課老師必須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不僅熟悉我國的國內法,還要對國際經貿等方面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等有較深入的了解和研究;熟悉國際經貿實務;有廣闊的國際視野、對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有敏銳的洞察力;具備良好的外語能力。
第二,在高校課程設置方面,基于國際經濟法綜合性和交叉性的特點,要求高校要有針對性地、科學合理地安排授課課時以及開課時間。
第三,在學生方面,學好這門課除了要求學生具備法科學生的基本素質外,還要先學好國內法,在積累一定國內法基礎知識的同時還要具備較好的外語基礎。
二、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教學的不足和困境
目前中國高校不少專業普遍處于就業率低、專業對口率低、就業質量不高的生存窘境。要解決這種就業結構性矛盾,今后國家將以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為突破口,對教育結構實施戰略性調整。和本科院校相比,我國的高職院校長期以來一直以培養適應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門人才為己任。高職院校的法學類人才的培養也應服務于這一目標。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核心目標應在于培養學生較高的處理國際經濟糾紛的素質,重點關注提高學生的`國際經濟法學理論水平和解決國際經濟法律問題的實踐能力;在理論教學的同時更注重加強職業技能的訓練,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在經濟交往全球化的今天,國際經濟法作為教育部指定的十四門法學專業核心課程之一,高職院校開設這一課程對于完善法學專業學生的學科知識體系、提高學生國際法學的職業能力以及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長期的教學實踐中,高職院校在國際經濟法授課方面還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授課普遍采用講授式、以理論教學為主、方法單一。俗稱的“填鴨式”教學較為常見。即便現在很多高校已經逐步完善和更新了教學設備、教師也逐漸將電教引入課堂,但是單純通過PPT等教學工具的推廣和使用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第二,學生課堂參與度低。相較于民法、刑法、訴訟法等國內部門法,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的重視度不夠,缺乏正確認識。特別是由于國際經濟法案例較復雜、能引入課堂講解的案例較少,很多知識點離日常生活較遠、難度較大,因此學生學習普遍缺乏興趣和主動性。
第三,由于老師的單向講授和學生的被動接受的教學模式長期存在,課堂氣氛普遍比較沉悶,缺乏師生的互動,教學效果不理想。一方面老師在課堂上講授知識且完全占據了課堂的主導地位,很多老師往往是講滿整堂課時間,很辛苦。而另一方面學生又很消極地去接受知識,沒有能主動思考、積極參與到整個教學過程中。這最終導致學生通常應付完考試就把所學知識忘記了,理論知識非但沒有真正掌握,實踐和操作能力的提高更無從談起。
結合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下稱我院)國際經濟法教學的實踐經驗,導致出現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缺乏合適的教材。目前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的授課基本都是使用本科教材。這些教材由于針對的教學對象是本科法學專業學生、人才培養目標和高職院校有一定的差異,因此更偏重理論知識,案例和實務操作等內容在教材中則較少。
二是缺乏經驗豐富的教師隊伍。現在高校的國際經濟法授課老師大多是來自國內外高校的國際法學專業畢業的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而且絕大多數是從大學畢業后就直接進入高校從事教學工作。“學校到學校”的學習和工作經歷導致教師隊伍普遍缺乏實務經驗,教師對國際經貿實務操作缺乏了解。而且,在長期的教學工作中很多教師缺乏求“新”和求“變”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沒能及時更新知識體系和改變教學方法無法很好地因材施教。
三是學生的綜合素質不高。由于近年來我國高校不斷擴招,錄取到高職院校的學生分數普遍不高,和本科院校相比,高職院校學生的學習能力、學習基礎和學習自覺性均較差。這也給國際經濟法這門專業程度較高、難度較大的課程教學帶來了不小的難度。
四是課程設置不合理。高職院校在開設國際經濟法課程時,偶有出現開設時間過早的問題。有些高校會在低年級學生還沒學過國內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情況下開設國際經濟法課程,這給老師的講授帶來很大的困難。
此外,專門的法學類高職院校中專業設置較細,但在針對不同的專業開設國際經濟法課程時往往缺乏對教學對象、人才培養目標、課時設置和授課模式等進行深入比較研究,未能有針對性地、有區別地進行課程設置。普遍存在不同法學專業在開設國際經濟法課程時,課時相同、教學模式相同、教學重點也相同等問題。
三、在創新和求“變”中走出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的教學困境
要解決高職院校國際經濟法教學實踐中存在的以上問題和困惑,我們關鍵是要做到真正的“因材施教”,在努力創新和求“變”中尋求發展和突破。
(一)了解學生,根據教學對象來確定教學目標、教學計劃和教學方式
在專門的法學高職院校,專業都劃分的很細。以我院為例,我們就設置有貿易法律、涉外法律、東盟法律、律師助理等法律實務專業。這些專業都將國際經濟法列為必修課程。此外,司法警察專業、刑事執行等法律類專業,為了完善法學知識體系和實現培養復合型專業人才的目標,也有必要將國際經濟法列為必修或選修課程。但是針對不同的專業,由于教學目標和對象不同,我們必須在課時數的安排上加以區分。例如:貿易法律專業由于具有較強涉外性,因此需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為必修課,一般都開設80個以上課時。而司法警察專業培養目標不同,國際經濟法課程可開設為選修課、安排20或40個課時。而且司法警察專業不要求對國際經濟法有深入的研究和理解,再加之課時有限,我們還可以考慮以講座等較靈活方式來進行講授。而做到這些則需要我們高校的教學管理部門對每個專業做細致深入的調研、收集教師意見、合理科學地制定教學計劃。
(二)明確課程在專業課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培養學生的職業技能
要引導學生正確認識國際經濟法課程,改變學生認為國際經濟法不重要、不實用等錯誤心態。通過設置教學重點、選用教學方法等途徑將課程內容“化難為簡”、貼近生活,真正提升學生的學習興趣和自覺性。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們不能僅僅依賴口頭的表述,更要在教學內容上抓住國際經濟法課程和我們日常生活的連接點,讓學生感受到這門課程是和我們今后的就業密切相關的,是有用的而且是有趣的。以廣西為例,我們既沿海又沿邊,毗鄰東南亞,是中國—東盟自貿區的橋頭堡、前沿陣地,我們的畢業生大多都會留在本地區就業。我們在備課時就應該有意識地把重點放在國際貿易法這一部分。尤其是廣西和東盟國家海陸相通、擁有天然優良港口,因此要尤其突出國際商貿合同談判簽訂、國際貿易支付、國際貨物運輸、國際貨運保險等章節的講授。將理論實踐緊密結合,通過有效的教學方法重點提升學生在這些領域的職業能力。此外,基于近些年中國對東南亞國家直接投資的增多,國際經濟法課程中的國際投資法部分也可作為授課的重點。而國際金融法等內容,由于教學對象、教學目標和課時等方面的限制,我們可以相對縮短這部分的課時、采用更靈活的授課方法。總而言之,國際經濟法課程要和地區經濟發展緊密結合、和學生的就業方向緊密結合、和用人單位需求緊密結合。在教學中做到重點層次分明,不同章節教學方法區分有別,只有這樣才能使這門課程真正成為一門實用的學科。
(三)要重視教師隊伍建設
一方面,在高校領導層面首先要端正對國際經濟法課程的認識和態度。在高職院校,不少教師和領導依然存有“國際經濟法無用”的想法,這種態度會導致對這門學科教師隊伍建設的忽視。另一方面,從教師本身而言,應該積極主動地在教學實踐中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尤其是實務操作能力;避免工作惰性,通過進修、學術會議、律師實務等途徑,及時更新學科知識、積極探索新的教學方法。另外,針對目前國際經濟法教材實踐性不足的問題,授課老師在教學過程中應避免照本宣科,在完成教學任務的前提下主動完善案例素材、及時總結教學經驗、深入了解學生需求、有效提高教學質量。
四、引入案例實訓教學方法,提高國際經濟法教學質量
以我院為例,目前我院各系都已基本建立實訓室,很多學科的實訓教學體系已經初步建成并積累了一定經驗。在法律類專業方面就專門開設有律師執業技能實訓課程、刑事法綜合實訓課程、行政執法與行政訴訟綜合實訓課程和司法警察警務訓練課程。其中學院專門為律師專業技能實訓課程設置了108個課時。這門課主要針對高職律師助理專業的學生。整個授課過程包含學生模擬操作環節、評價與總結環節以及“診所式”實訓環節。教師在授課過程中主要采用要領歸納法、課堂演示法和實戰觀摩法。模擬操作環節包括書面設計、單項模擬、綜合模擬等內容,由教師選定案例資料,學生按律師辦案要求設計、制作各類法律文件,并分別扮演各類角色,直接進行案件辦理的模擬操作。目的是通過本課程的學習,使學生初步具備律師的基本職業能力和律師的實際操作能力,為學生未來從事律師職業打下實戰基礎。經過多年的實踐,該實訓課已獲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也深受學生的喜愛。相對而言,國際經濟法課程和其他課程頗多相通之處,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和操作性。因此,在傳統講授教學方法的基礎上,我們也可以將實訓教學方法借鑒到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但是,在備課時我們也應注意到這門課的特點,切勿照本宣科。
首先,專門針對國際經濟法開設一門單獨的實訓課程并不現實。畢竟受到高職院校三年學制、教學層次較低等方面因素的限制,我們只能將實訓環節融入到課程教學過程中。
其次,國際經濟法是由多個部門法組成的一門綜合性學科,學科構成較為復雜。其中國際貿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稅法等又相對獨立。因此,它很難像刑法、訴訟法等學科,通過一兩個案件的實訓教學就能把課程所學的大部分內容串聯起來對學生進行學科綜合的職業能力培訓。
再次,國際經濟法中的部分內容具有較強的實踐性,但有些理論方面的內容也較為高深、操作性較弱,如國際金融法。因此,針對高職院校的學生,并不是所有的國際經濟法內容都適合作為實訓教學的素材。而且相較于國內法,國際經濟法適用于實訓教學的案例素材也較少。因此要對這門課開展實訓,需要教師對教學形式、教學內容、課程安排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和計劃。
總而言之,為了更好地在高職院校開展國際經濟法的實訓教學,我們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國際經濟法課程的實訓依舊離不開案例教學。傳統教學中,我們主要是依靠老師在講授理論知識的同時穿插講解案例,或者通過布置課堂練習和課后作業來讓學生復習、鞏固所學知識。雖然這些教學方法的效果有限,但這些傳統方法依舊是我們國際經濟法實訓教學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為彌補傳統案例教學法的不足(如學生參與度低等情況),我們可以考慮在課堂授課過程中引入情景教學、分組討論教學等形式(尤其是針對部分實踐性較強的章節)。以國際貿易法部分為例,我們可以選擇合適的案例將國際貿易法涉及的主要環節(貿易談判、合同簽訂、合同內容、合同履行、運輸與保險、國際貿易支付、貿易爭議解決等)都串聯起來,專門設置幾個課時來開展實訓。在實訓前先給學生設置情境,分配角色和任務,提前預習和準備。在實訓過程中,讓學生主導整個實訓環節。教師通過提問、評論或點評等方式來引導學生突出重點和回歸重點。
最后,要真正提高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提高教學質量,除了改變教學方法、引入實訓教學法之外,我們還要將實訓教學環節學生的表現、參與度實實在在反映和落實到學生的學科成績中。通常情況下,學生的學科成績是由平時成績和考試卷面成績兩部分構成。如果開設實訓環節,建議高職院校應當把實訓環節的成績納入為學科成績評定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甚至可以考慮將實訓成績和平時成績、考試卷面成績獨立設置,三部分成績共同構成學生的學科最終成績。而且,要將實訓環節的成績評定和培養目標、要求等結合起來,成績評定標準要客觀、規范。這就需要我們在深入研究、設計實訓教學環節的同時,還要謹慎制定和落實科學、客觀的成績評定標準。只有將兩者相結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實訓環節的作用,獲得更好的教學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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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7
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稱為經濟法律制度還是經濟部門法,歷來都有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將其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要厘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為什么不能叫做“經濟部門法”,其次需要說明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一、為什么不能夠叫做“經濟部門法”
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對于法體系的分類方法是: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其分類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的法規組成法部門,對不同的法部門按照國家同私人的關系和私人相互間的關系,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個法域,這兩個法域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按法的所謂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對法規作部門的、法域的劃分; 以部門法為中心構建法的體系,是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基本特點。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部門法理論中的“法域”和“法部門”的概念出現了異化,這種異化恰恰就是部門法理論過時的體現,也暴露出了部門法理論的種種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適用現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異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說是法域的交錯。在現今,國家參加經濟過程,與一般經濟活動主體發生經濟關系時,國家是“立于準私人地位的國家”,同時,公法不但保護公益,也要保護私益,如公法中關于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規定。私法也要保護公益,如合同法中關于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調整手段也互有交錯。甚至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錯的法,經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種法域層面的異化,導致了部門法理論的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從私人所有權出發來構建理論結構,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
其次,法部門的異化,即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也可以說是法域交錯的具體表現形式。現今的法律不再是同類法規范而是集合不同類的綜合性法規范,這就產生了部門法的跨部門化。實際上,從劃分法部門的標準,即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來看,調整對象的構成是十分復雜的,至今認識未能統一,同時,也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全都采用同種的調整方法,也并沒有一種調整方法,萬能到可以調整構成一部法律的全部對象和社會關系。這可以說是傳統法部門理論的過時,也可以說是傳統部門法理論在誕生之初就埋下的漏洞。所以,根據劃分法部門的標準,任何一部法律都難以被完全劃分進去,經濟法也一樣。
綜上,由于法域的交錯和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使得傳統部門法理論暴露出種種漏洞。在部門法理論下,經濟法分不出公、私,也劃不進部門,這不是經濟法的問題,而是部門法理論的過時和自身漏洞導致的,顯然,這種理論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所以,也不能將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稱之為經濟部門法。
二、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針對傳統部門法理論的體系結構: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中,“法部門”和“法域”概念暴露出來的漏洞,提出了法制度理論。法制度理論的思考路徑是,從出問題的“法域”和“法部門”概念的下位概念———法規范出發,從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分解出同類法律規范,形成了跨部門法的規范群,這些規范群按照內在的邏輯關系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這些規范群的邏輯連接點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產生不同的法制度,于是便產生國家法制度( 刑法、行政法等) 、社會法制度( 經濟法、社會法) 和私人法制度( 民商法) 。所以,法制度理論的體系結構是: 法規范———法制度———法體系,這種法制度下的法規范,是跨越法部門、跨越公、私法域提取出來的保護同類法益的法規范。
基于此,法制度之間的區別,就在于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當高于私人利益的社會利益從國家利益中分化出來,并打破了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截然對立的二元結構,成為一種獨立的且應切實保護的法益時,就需要有一種新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這種法益,這就是經濟法律制度。換言之,將各種法律中,保護社會利益的法規范提取出來,經過系統化整理,就形成了經濟法律制度。具體說來,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利益,那么,根據劃分法制度的標準來看,這些規范的總稱,自然應該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綜上,根據法制度理論,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應當將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
經濟法論文8
19世紀,隨著自由市場經濟的發展,“全能政府”開始向“守夜人”[1]方向發展,經濟法理論開始形成。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國家陷入經濟危機。同期,羅斯福新政開創了資本主義經濟政府干預模式,而為限制政府權力,經濟法學進入控權時代。與西方發展相比,我國經濟法具有特殊性,這與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有關。而從計劃經濟向改革開放變更的過程中,經濟法也應實現有“市場調節”向“權力控制”的轉變。但目前,我國經濟法學在權力控制方面存在一定問題,本文以此為視角,分析我國經濟法的控權困境并提出問題解決路徑。
一、新時期經濟法困境分析
我國新時期經濟法困境主要變現為控權能力不足,具體可分析兩方面,一方面:經濟法學缺乏相應的控權理論;另一方面:經濟法學缺乏關于相應控權制度配套措施的研究。
從控權理論角度分析。經濟法控權理論的核心在于明確權力內涵與邊界。而我國經濟法由于歷史與現實兩方面原因導致經濟法缺乏相應控權理論。我國長期處于計劃經濟時期,為建立其有效的市場競爭機制,同時由于政府完全干預,使得經濟法缺乏控權空間。而隨著改革開放不斷深入,我國依據特殊國情逐步建立其市場經濟制度,而由于發展環境特殊,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采用了與西方“自然形成”相反的“頂層設計”模式。這使得經濟法在一段時期內受困于國家經濟的發展需要而不能發揮其控權的能力。因而,我國經濟法自建立起,其主要職能變為市場干預,其制度設計也以市場干預為主,缺乏相應控權理論。而隨著我國逐步進行政府智能改革,構建“有限政府”。學術界也開始了關于經濟法控權理論的討論,形成了以市場自由調節為主要觀點的“市場派”與政府干預,設定權限,進行監督的“政府派”[2]。目前,學術界未能就控權理論達成一致。而依據不同的學術理論將設計不同制度成果,因而目前我國未能建立其相應制度。綜上,我國經濟法缺乏相應控權理論。
從控權配套措施角度分析。我國經濟法學缺乏關于控權制度相應配套措施的研究。具體表現為:缺乏控權實施機構的相關研究、缺乏控權監督機構的相關研究、缺乏關于經濟法與其他法域聯合控權的研究。筆者認為導致這一問題的原因主要有兩點:第一為缺乏相應的實踐支撐,我國經濟法缺乏控權經驗,司法實踐中缺乏相應案例可用于理論分析。因而理論界無法做出有效實證分析,從而無法對上述實證與類實證問題做出分析。第二為我國法律具有特殊性,我國法律的法理學基礎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同于西方自由、民主、平等的法治理念,我國的法治理念體現出我國特殊國情。因而,西方配套措施建設經驗只能起到參考作用,無法形成有效支撐。
二、新時期經濟法學困境解決路徑分析
綜合上述分析,我國經濟法學目前面臨的主要困境為“控權困境”。而筆者認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從兩方面入手。
從控權理論缺失角度分析。筆者認為應結合目前發展趨勢建構經濟法發展理論。目前,我國政府職能轉型處于深化改革階段。因而,經濟法學控權理論應從主體與權限兩方面進行明確規制。首先應明確干預主體。針對行政權力分散干預市場的情況進行整合。其次應明確干預權限。在明確干預主體的前提下,應針對不同干預主體做出規范,明確不同干預主體的'干預權限。
從控權配套措施角度分析。筆者認為經濟法學研究需遵守法學研究的基本路徑——即法律實施的有效性應來源于其對法律實踐經驗的遵從性。因而,筆者認為建構有效的配套措施應從理論與時間兩方面入手。理論方面可結合我國其他部門法經驗構建經濟法學控權配套措施。其可行性依據在于:法律小前提的客觀性使其可以被不同法律從不同視角進行解讀。因而經濟法學也可對行政法領域內的控權問題進行干預。同時為驗證理論假設的可行性,國家可通過設立試點的方式獲得實踐經驗,為理論發展提供有效支持。而需要說明的是:區域實踐具有區域特殊性。因而在分析實踐經驗時應充分考慮區域特殊性問題。
三、結語
本文通過分析新時期經濟法在控權方面存在的問題,在綜合分析控權理論缺失與控權配套措施缺失問題的基礎上,提出了界定干預權限與界定干預主義的解決路徑,為經濟法在控權領域的發展做出理論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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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9
一、引言
上世紀90年代,“三農”問題成為了國家和人們關注的焦點,“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三大問題,經過二十多年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支持,我國農業得到了很大發展,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隨著農民更加邊緣化,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岌岌可危。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民利益,憲法問題是關鍵,是解決好農民問題的最根本的方式,憲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公平高效的手段,農民問題需要通過經濟法、刑法等諸多法制保障來共同解決。
二、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交點
農民權益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包括政治權益和經濟權益,前者對后者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是其得以實現的保障,而后者又是決定農民權益的基礎因素。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保障和影響了人類的其他經濟活動的發展,是人類最基本的經濟活動。“三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剩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原動力,沒有農民利益就談不上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造成農業發展的停滯不前,甚至衰退,從而影響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農民權益的這些特征,不僅決定了農民權益的重要性,也使得農民權益與經濟法之間存在了天然的交點與基點,這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發展,各市場主體紛紛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爭奪,處于弱勢的農民群體需要得到國家的利益保護,這就要求政府進行各方面的利益協調,通過重新定位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且重新確定和限制人們利益行為范圍。經濟法以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其調整的著眼點就是經濟利益。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實現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方面的整體協調統一,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經濟法消除了極端個人權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極影響,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
三、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在對農民權益進行經濟法保護時,有必要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人類的活動是以欲望和利益為基礎的,將利益主體、客體和中介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我國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在經歷了社會結構、分配方式和經濟體制等方面的改變后,如何保護最)‘-大人民群眾的根木利益,通過經濟法律規范確立利益機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經濟法通過經濟權利和義務來規范農民經濟利益,權利是以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而義務則是強制性的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制定有效的管理機制,將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共同作用,從而引導人們的行為。
四、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與經濟法
利益關系是隨著社會變革和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不但對社會進一步發展有著很深的影響,而且也是社會矛盾、危機、沖突的根源。從最初的平衡狀態,到現如今的不平衡狀態,利益關系經歷了由暗到明,由隱性到顯性的階段性變化,使得利益沖突口益突出。人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這就要求人們能夠自覺的形成社會認同感,以人為木的讓大多數人分享發展成果,使人們對利益關系、社會價值觀等形成強烈的認同感。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突破。
利益機制的建設首先要從制度安排著手,只有在確立的利益機制科學、系統、有效的情況下,經濟法才能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工作中發揮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機制體系要從法律制度的源頭做起,發揮其特殊的調節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導人們合理選擇利益目標,科學處理利益關系。解決了制度安排的問題,接下來就要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進行研究,特殊的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獲取利益,使得人們不可能同時同步獲得相同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包括對教育、科學、文化的擴大供應,增加利益的供應量。同時合理安排相對利益的獲取差距,使得人們在分享利益時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
1.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包括個人、群體和社會的利益,好的利益機制是實現和保護利益的前提。個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體,多個個人利益構成了群體利益,進而構成了社會利益。隨著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平,實現大多數個體的利益越來越重要。
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是農民利益喪失和被腐蝕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農民無法通過個人力量來維護自身權益,需要一個“集體組織”、協會或機制來代表農民。在我國,就連私營企業都有自己的協會,雖然西方國家農民數量大幅度下降,農業生產產值份額也相對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團數量之多、覆蓋面之廣,以及利益集團在社會事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我國應該借鑒學習的。而我國農民人ii占總人}}比例約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為數不多的代表之外,沒有一個能夠為農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集團。因此,從立法源頭上確定中國農會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產生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
要想突破農民權益問題這一困難,我們還需認識到所面臨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農民權益受侵害問題突出。農民沒有利益代表團體,社會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的侵害程度不斷增加;其次,農民權益的缺失問題。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農民在勞動就業權、政治人權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失現象;再次,農民權益的流失問題。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國家近幾年推出了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政策,但是在農業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的商人和廠家卻利用了這一政策,進而占有了農民利益;最后,農民權益的匱乏問題。
回顧歷史,我國的農民權益爭奪之戰在朝著勝利不斷邁進,農民權益是中國最大階層的權益,把農民權益保護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夠解決農民權益問題,才能夠更好的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沒有利益增量就沒有農民的動力,利益增量需要通過機制和制度的建立來獲得。制度剝奪和市場剝奪構成了剝奪農民權益的兩種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農民競爭力低等自身原因。長久以來各種制度的實施,己經對農民公平競爭造成了沖擊,在經濟法制度安排中,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均能在發展中真正解決農民問題,在新增利益的過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來改變現狀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協調機制與利益保障機制
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懸殊的利益分配帶來了不和諧的沖突現象,然而財富分配的木質就是經濟利益的分配,只有將沖突轉化為和諧,才能整合調整懸殊的利益分配,我國應該通過法律制度安排重組利益關系,正確反映和兼顧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糾正各種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統一。通過利益協調環節社會各階層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保持不同社會階層、區域和全體間利益的系統平衡,對利益關系進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鞏固一個基礎、實現兩個平衡,最終實現全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能夠通過建立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對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平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以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引導個體行為,達到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同時還要注重協調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方而國家通過政治力量,以多種方式取得農民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國家利用分配職能給予農民產品、貨幣或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應該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六、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與制度構想
1.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
在探究農民權益的保護機制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第一,最小限制與最大促進原則。前者是指在限制農民權益時,無論何種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圍、程度和代價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農民利益增加起來,使利益范圍、程度、效應最大;第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公平和效率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社會價值,在一定的條件下,二者能夠呈現異向變化,也能夠呈現同向變化。公平原則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協調制度,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建立在社會整體公平的高層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強調機會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之一。在對社會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顧效率原則能夠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護農民權益,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也符合我國農業的具體情況;第三,兼顧農民利益與平衡協調原則。農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因為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則性的進行利益協調,處理好農民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逐步縮小利益差距。
2.農民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制度體系的構想
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社會生產創造利益,中國農民權益問題需要以這種利益為基礎,來建立制度保障體系。首先,建立經濟主體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體的完善、村民委員會主體制度的規范、社會中間層主體制度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主體制度的勃興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變革;其次,建立農村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我們主要進行競爭行為、商品市場規章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等建設,優化農民制度生存環境,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
經濟法論文10
中國經濟法自產生確立以來,其發展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討論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將有利于深化經濟法的意義,使其更好地為加強國家宏觀調控能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提供強大的理論基礎,將大大有利于我國當代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一、我國經濟法與宏觀調控
中國經濟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背景下,具有一個鮮明的特征:其自產生確立以來,概念的界定與理論的構建始終與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依法治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體進程保持著密切的聯動性。那么,在當前中國的總體進程中,經濟法被賦予當代的與時俱進性,是指國家為了預防或克服市場自身調節缺陷造成的失靈而制定的,對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經濟關系所進行的國家干預的相關法律規范總稱,也就是調整需要宏觀調節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宏觀調控最早由經濟學家凱恩斯所提出,是國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的一種調節與控制,是保證社會再生產協調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國家管理經濟的重要職能。宏觀調控是以國家為行為主體,運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對宏觀經濟或宏觀經濟運行進行的,以預防和克服由市場失靈所帶來的、在宏觀經濟總量和結構等宏觀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調、失序狀況,并促使經濟宏觀平衡、協調、有序發展為目的的合法行為。宏觀調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動,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經濟過度擴張或衰退,增強經濟穩定性,即在社會本位的價值利益取向基礎上保持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具體目標又體現為: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調控與市場調節都是為了實現對資源的配置以達到經濟的穩定健康發展,因此,宏觀調控更應該尊重市場規律,并以尊重市場規律作為宏觀調控的原則,讓市場配置資源起到決定性作用。宏觀調控涉及經濟的眾多領域,其是個全方位的調控系統,對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持續均衡發展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價值
國家對宏觀經濟的干預不能毫無節制、毫無根據,經濟法就是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使其合法化的規范,可以說,國家運用宏觀調控體系進行的宏觀調控行為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經濟法同樣要契合宏觀調控的實際需要。
首先,經濟法是對宏觀調控適時性的精神貫徹。現代的市場經濟除了傳統市場經濟的特點外,還具有更現代化的特征: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機制的并存;國際與國內市場的關聯;經濟運行與活動的法制化(即“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以薩繆爾森為首的現代主流經濟學認為,傳統的自由放任和凱恩斯的國家干預是同一理論體系的相輔相成的兩種手段。不斷建立完善的法制經濟體系,經濟法律規范的一個鮮明特點即貫徹國家干預的精神,突破了傳統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原則,使調整經濟關系的私法開始公法化。當今的經濟法正是在市場經濟對宏觀調控的需求下應運而生,是宏觀調控、國家干預的精神貫徹。
其次,經濟法是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重要準則和重要內容。國家宏觀調控體系內容上可以分為調控手段和調控方式兩個方面。在調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屬于一種調控,經濟法律在宏觀調控中,同計劃、經濟政策的作用性質一樣,應歸于宏觀調控方式的一種,法律調控方式中的目標和任務是國家通過制定經濟運行的行為規范,制約社會經濟運行中的各種行為關系(宏觀調控經濟關系和市場規制經濟關系),維護經濟秩序,使社會經濟運行中的活動行為以及相互關系都納入與法律意志相統一的軌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調控的原則可以高度概括為強制性原則,并具體表現為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無論是法律手段,經濟手段還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須符合經濟法的規范,在經濟發展需求的條件下按照經濟法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合法合規的國家干預行為。在調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針對市場經濟的形式選擇合適的方式進行直接調控、間接調控等外,其還要通過經濟法的規制來克服市場和政府的雙重失靈來進行適度干預。宏觀調控體系中是相互聯系的宏觀經濟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經濟法,如計劃法、產業法、投資法、中央銀行法、預算法等等,這些都是經濟法中國家宏觀調控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些不同種類的'部門經濟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觀經濟政策目標,不僅使政府宏觀調控行為以及具體措施更具權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時又通過法律具體條文規范的形式保障了這些目標的實現,是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行為的法律依據。
再者,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靈魂。經濟法是以維護和實現社會利益為基本立場,堅持“社會中心”的利益價值取向,注重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就決定了國家的宏觀調控對經濟的調控程度要符合整體發展。經濟法適度干預原則要求國家干預的范圍、方法、手段、程度適度,要求國家宏觀調控的均衡,決定了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適度性。經濟法堅持的經濟民主原則為經濟法的創制和實施提供了法律歸宿,經濟民主原則體現了社會、國家、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能夠提供國家干預的效率,確保宏觀調控目標的順利實現,是宏觀調控體系實體內容方面的具體要求。經濟法堅持經濟公平原則,是經濟法實質正義理念的價值體現和原則確認,注重競爭公平、分配公平、代際公平,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時對社會資源的處理的具體要求和準則。
三、結語
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至今隨時代需求產生的經濟規范,是伴隨國家干預,宏觀調控需求產生的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體系無論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保障政府計劃的實現,還是糾補“市場失靈”、“政府失靈”,其運用的手段方式等各個方面,都離不開經濟法的宗旨和要求,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的價值不單體現為是宏觀調控體系的重要部分,更體現在經濟法在宏觀調控體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經濟法論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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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2
一、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設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要達到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法律的應用上。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行業在經濟法的適用層面上是有差異的,所以在教學中應該體現這種差異。由于課時限制不能將不同經濟領域的經濟法規都納入教學內容,而統一教學,統一考試時又不可能分專業設置教學內容,因此很難實現因材施教。其次,教學內容重復。大部分經濟法規已經融合到專業課程或者其他課程當中。比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系的《國際商法》,很多內容與經濟法的內容有重復,所以很多學生在學了經濟法之后,在學習國際商法的時候就表現得不夠認真;金融專業的由于學習了貨幣銀行學,保險學,及專門學習了金融法律法規,而經濟法課程里同樣也涉及了證券法,保險法,造成了教學的重復。
(二)教學方法不完善,側重實踐,忽視理論非法學類經濟法一般開設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級的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基本的法學基礎,不具備或鮮少具備法學基礎知識,如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商法的基本理論等,沒有這些基礎知識的積累,會使原本就屬于法學門外漢的學生更加迷惘。有的財經院校甚至安排沒有法學背景的教師來講授經濟法課程,有時竟把經濟法講成經濟學,或者保險法講成保險學。有些教師認為,既然是非法律專業,就不可能對經濟法的理論有多高的造詣,課上講一些案例就足夠了。但是,法學的教育與其他學科不一樣,更加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所以這樣重實踐,輕理論偏離了經濟法的'教學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對于非法律專業經濟法考試,大多數以閉卷考試作為主要的測評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考試形式單一,考試題型簡單。經濟法課程考試多為閉卷考試,考試題目多為知識的再現,客觀題較多,主觀題較少,由于考試題型以客觀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二是注重學生的卷面成績。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學生考試前幾天集中背題,達不到課程設置的目的。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思考與建議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通常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包括:經濟法概述、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金融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司法等。綜觀全部課程,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或者商法,筆者認為,經濟法內容的安排上應該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課程的設置上,非法學專業對法律基礎知識基本是缺乏的,而經濟法的專業性比較強,課時有限,所以為了增強時效性,在其他課程方面應該做好銜接,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另外還有一些選修課可以在基礎知識方面給予補充,以便學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課程設置總體上還是必須堅持理論基礎與實踐相結合,尋找一個合適的經濟法理論體系,該內容不僅包括經濟法內容,也包括商法內容。比如關于公司法,一般財經院校都是作為重點內容來講,而法學專業這個是不講的,是放在商法里來講。所以,在講公司法的時候,不能僅停留在法律法規的介紹上,而是要先講一下商法中關于公司法的理論,包括公司的產生發展,讓學生了解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的邏輯性。
第三,教學內容上,針對不同專業要有所不同,根據專業的特點做適當的增減,形成相互呼應的統一體。比如,會計專業,對于《稅法》,《財經法規》就可以不講,而市場營銷專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擔保法就要重點講。
(二)強調理論傳授與案例教學并重經濟法雖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但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激發學習熱情;同時,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表達、爭辯及理淪聯系實際的能力,為他們今后就業提供一個練兵場所。此外,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例如在講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維權,可以講華碩筆記本高價索賠案件,案件的當事人也是學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講清楚以下三點:
一是這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
二是這個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三是這個案件應由什么法律來管。
弄清這三個點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經濟法屬于法學教育,應當安排到律師事務所,公司參與實踐或到法院旁聽,或模擬法庭,讓學生身臨其境,學習致用。
(三)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考試,不能完全照搬法學專業的考核方式,法學專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題型一般是名詞解釋、選擇、判斷、簡答、案例分析等主觀和客觀題。而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涉及到十幾個部門法,內容很多,要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靠死記硬背掌握理解是難以想象的。一般應以理論加實踐的方式,必須掌握的內容可以通過閉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過案例分析形式對理論和實踐的雙重考察,以便達到應有的效果。
作者:吳金蓉單位:廣東白云學院
經濟法論文13
獨立學院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戰略高度,根據市場要求,提高教學質量,積極的探索與實踐經管類專業人才培養模式,力求培養出既要精經濟又要懂法律的經濟類專業人才。獨立學院經管類學生如果能學好經濟法,培養出實踐能力,那就能規范其今后實際工作中的經濟行為,也能用法律手段維護本單位和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對于保護社會經濟秩序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對獨立學院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指出經濟法作為獨立學院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基礎課,如能在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法律社會實踐和教學評價體系等方面加以改進就能實現這一培養目標,提高教學質量。
很久以來,重知識輕能力是我國傳統的人才培養模式的弊端所在,這越來越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立足于21世紀發展的獨立學院,以市場為導向,以提高人才質量為目的,不斷改革人才培養模式,尤其積極探索與實踐對經管類專業人才的培養模式,力圖培養出既精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獨立學院經管類學生如果能學好經濟法,培養出實踐能力,那就能規范其今后實際工作中的經濟行為,也能用法律手段維護本單位和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對于保護社會經濟秩序也具有重要的意義。但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模式和教學方法對經管類人才素質的培養越來越力不從心,矛盾和問題在教學中也層出不窮,既要在教學實踐中保留經濟法的自有理論體系,又要與其他學科相互融合,從而使學生能夠融會貫通,這個重要問題應該在教學中不斷研究和深入探討。只有解決這些問題,才能實現經濟法素質教育的培養目標。
1 經濟法課程教學在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獨立學院的經濟法課程在教學內容、課時安排、法律社會實踐和評價體系等方面都不符合培養既精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的需要,需要改進地方很多。
1.1 不同的專業對經濟法內容需求不同,用的卻是一樣的教材
目前,經管類專業眾多,專業不同培養目標就不相同,因此就需要根據不同的專業情況來選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進行教學。但事實上,目前并沒有針對專業進行編寫的經濟法教材,大多數經濟法教材只能適應普通教學的需求。因此各院校對于教材的選擇面很窄,選用的通用教材不符合專業需求的情況較為常見。而教師選用這種通用教材后,往往會忽視不同專業學生知識結構的差異性,導致不同專業的`學生應用相同的教案,這在實際上制約了經管類專業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
1.2 社會實踐非常必要,卻沒有或很少安排
經濟法本身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經管類院校培養的學生也是應用型為主的人才,這就使得培養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成為任課教師在教學過程需要重點關注的內容,但是經濟法課程的課時非常有限,學生又沒有相關的法學基礎,課堂講授與社會實踐之間就會產生矛盾:課堂講授不夠,學生對基本理論知識就不能掌握,就不能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但若教師仔細講授,這樣能夠加深學生對基本理論知識的理解,卻因課堂講授占用大量時間,導致學生已經沒有時間安排課外實踐,如去地方法院、檢察院甚至監獄進行觀摩教學。長此以往,學生的積極性會受到影響,甚至對經濟法課程失去興趣。
1.3 教學目標多樣化,考核方式卻很單一
經濟法是經管專業的基礎課,不同的專業,授課的側重點不同,那么就應根據其授課的具體內容、不同專業的教學目標要求進行考核。但絕大多數院校目前仍是采用統一的考試模式,通過學生考取的分數作為衡量教師和學生水平的尺度。這種看起來很公平的考核方式,實際上無法考核出不同學生的真實水平。事實上,考核也是一種培養學生個人能力的手段。例如,閉卷考試會引導學生對所學知識的加強記憶,寫論文則可以督促學生廣泛閱讀,開闊眼界;社會實踐能提高學生學習經濟法的興趣;甚至口試也可以作為訓練學生口才和即時思維的一種方式。教師如果能夠綜合運用多種考核方式,將有利于督促學生學好經濟法課程,從而促進學生各方面能力的提高。
2 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應如何在獨立學院經管類專業展開
2.1 專業需求與教學內容匹配
除了盡可能選用優秀教材以外,教師還應在教學中努力探索,依據不同專業的培養目標與專業的實際需求,不斷改進教學方法,對上課內容要進行進行精選,以便形成適合專業要求的授課內容,盡量提高教學質量。如除了把經濟法中的基礎理論部分作為教學重點外,還要結合不同專業特點調整教學內容。比如針對會計專業學生,會計法、稅法、票據法、銀行法就很適合;市場營銷專業的就需要重點講授合同法,特別是各種具體合同的簽訂;而外貿易法、合同法、反傾銷法等則適合國際貿易專業的學生。這樣就能夠做到針對性地滿足不同專業的法律需求。同時,教師應時關注和思考社會熱點問題,對于經濟法中新出現的熱點問題和最新立法,及時地在教學中加以體現,從而使教學內容跟得上立法進程。
2.2 適量安排法律社會實踐
在課堂講述過程中,采取豐富多樣的教學方法,如課堂案例教學法,實物法,提問法等,著重啟發學生的思維和培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努力將課堂所學知識轉化為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這就要求經濟法教師注重由淺入深、由簡單到復雜、由模擬實務到真實環境實務的綜合運用;經濟法教師還應密切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機構的溝通與聯系,大力開展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定期邀請司法部門人員講座,為學生提供真實的法律服務平臺和實務環境。
2.3 教學評價體系應該科學
對經濟法的考核內容和考核方式進行創新,使之適合不同的專業需求,這一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思考。打破完全統一的考試模式,采取多種方式進行考評,建立科學的教學評價體系是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該考慮的。第一,在日常教學過程中,隨時根據學習內容通過課堂測試或單元測試甚至口試,檢測教學重點和教學效果,對學生的實際案例分析處理能力進行測評,此為課堂平時成績,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夯實學生的基礎,對調動學生的查閱資料和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加強對經濟法的掌握和應用有顯著作用,同時又能給學生更多自由發揮的思考空間;第二,閉卷考試的方式則是適于學期末的考核,以選擇、判斷、案例分析為主,重點檢測學生掌握基礎知識的情況,促進學生掌握和記憶基礎知識,給日后的專業課學習奠定基礎。同時因為不同專業對法律的需求不同,教師對所講內容有所側重,所以也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價。比如一份試卷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基礎試題部分,占試題總量70%,第二部分為專業試題部分,各專業選做不同的題目,占試題總量30%,所得成績為試卷成績;最后,根據學生的社會實踐效果,得出社會實踐成績;所以學生的最終得分由三部分組成:課堂平時成績,試卷成績和社會實踐成績,這三部分最后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加總,來綜合評定學生的最終成績。
總而言之,經濟法是一門學起來比較枯燥但實用性很強的課程,通過經濟法教學措施的改革,積極調動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更好地學習和掌握這門課程的相關知識,進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是獨立學院經管類經濟法教學中的首要問題也是根本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夠培養既精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為社會的發展輸送精英人才。
經濟法論文14
摘要:我國經濟正在快速的發展,國內國際市場日趨開放,這些都促使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貿易不斷發展,在發展的同時,問題也伴隨著發展出現,會出現一些經濟糾紛,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依靠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在各國經濟貿易中有重要的地位以及作用。
關鍵詞:對外貿易;國際經濟法;地位和作用
一、國際經濟法的內涵
國際經濟法從字面上理解指的是各個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以及外國人與國家之間等關系中的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國際經濟法是伴隨著對外貿易和各國經濟往來逐漸增加、國家對對外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逐漸加強才形成并且得到發展的。在中世紀的末期,國際經濟法便開始出現,在歐洲的一些商業發展迅速的城市開始出現與國際之間商業貿易有關的規章制度。1945年二戰之后,這些法律法規便開始大規模的出現,并且慢慢的有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建立條約規章的表現形式。真正的國際經濟法開始產生。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漸漸的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出現,國際經濟法包含了很多方面,例如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各項規章制度,涵蓋有關國際貿易的多個方面,它是一種貿易的標準,同時也是調節各國、以及國際組織貿易的工具。國際經濟法的出現結束了過去的各個國家那種自給自足的經濟貿易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較為規范的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的產生與發展。在現實意義中,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使得各國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的開展創造了一個大家可以相互遵循的一個標準和準則,國際經濟法的產生使得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貿易可以逐漸步入正軌,同時也維持了世界貿易的正常秩序。
二、國際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是用來調整國際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這個任務是其他的部門不能夠完成的,這些事確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主要依據。在貿易中,經濟法的調整的對象是需要國際經濟法干預以及調整的經濟貿易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發揮著巨大的作用。1978年我國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新國策,打開我國對外貿易的大門,漸漸的`開始融入世界貿易這個大家庭,與此同時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漸突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第二個是解決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
第一是,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可以更好的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經濟貿易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增多,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廣泛的存在著,并且這一問題深深的影響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成為一只“攔路虎”,知識產權的問題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嚴重影響著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這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對外的競爭力不能夠有效的增強,甚至削弱了我國的競爭力,讓產業的發展不斷的受到挫折,在發展中存在著各種危機和挑戰。政府逐漸開始重視這一問題的存在,并且不斷的尋找方法來緩解和解決,在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就要全面的利用國際經濟法,各個產業必須要強化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有較強的品牌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只有我們國家不斷的培養創新意識,并且不斷的深入培養,才能讓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占據有利的貿易地位。同時我國的企業要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也要對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的行為進行密切的關注,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的存在,要積極的進行維權,捍衛知識產權。
第二是,國際經濟法的存在能夠有效的解決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在目前的經濟貿易中這也逐漸成為一種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問題。傾銷就是一種常見的不正常的商業競爭手段,反傾銷就與傾銷恰恰相反,是出口國家積極應對進口國家的一種傾銷行為做出的反應。環顧目前的經濟形勢,很多國家都存在這樣的傾銷行為,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傾銷活動,這種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也存在這種問題,造成了重大的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經濟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而言,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他們的經濟基礎非常好,他們在國際貿易中也有更多的主動權,在商品貿易中發達的國家通常遵循自己的利益來進行劃分,分為兩種。歐美發達國家由于經濟基礎好,其對國際貿易因此有了更多的發言權。發達的國家決定將中國認定成“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國家將會在貿易中受到其他國家的歧視。我國在這個過程中要建立健全與傾銷與反傾銷相關的法律體系,充分的利用我們所處的有利的地位,珍惜充分利用WTO規則,成為一個反傾銷的發大國,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我們國家應該多學習并且利用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國際經濟法,同時也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一員的身份,對一些存在錯誤的國家進行糾正,促使他們積極改進并且努力學習國際經濟貿易法,從而更好的保證我們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利益,促進世界經濟更好的發展,推動經濟全球化。
所以在對外進行交涉的過程中,我們國家的有關部門應該對此進行揭露,并利用自己WTO成員國的身份爭取合法、公平的國際市場地位,促進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當前的國際市場上,各國之間反傾銷的斗爭越來越激烈,如果想徹底解決這一重大的問題,我們國家以及相關的企業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如要充分的發揮政府的作用,進行宏觀調控,另外還要成立與反傾銷相關的組織,積極發揮各大商會組織和各大商業機構的作用,就目前為止,總得來說我們國家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戰略方法并且各個部門相互之間密切的配合,只有如此,我們國家才能夠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成功,越做越好,成為一個超級貿易大國。
結束語:
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并且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對外貿易中我們國家要充分的利用國際經濟法,維護我國的利益,同時也要促進我國建立一個市場型經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全球化,構建一個和諧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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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5
一、經濟法的產生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
(一)經濟法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契合性
社會公共利益一旦確定,必然有著獨立的法律訴求,但這種利益只有成為法律保護的目的才能稱為法益,所謂法益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則,由法所保護的、客觀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脅的人的生活利益。”在當前我國經濟發展中,社會公共利益一方面被濫用,另一方面社會公共利益往往被虛化,各種侵害消費者權益問題往往難以納入司法保護之中。經濟法的產生以社會公共利益為保護法益,兩者之間有著天然的契合性。
從我國經濟法立法情況看,諸多經濟法規范都是以追求社會公共利益為其立法目標。例如,在市場秩序監管法中,維護公平競爭的微觀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等社會群體的利益都是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體現。經濟法除了注意到市場主體的共性和平等性之外,更敏銳地注意到大企業和小企業對市場秩序不同的影響力,由此對大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限制競爭協議等行為進行規制而產生反壟斷法。在生產和消費領域,注意到了消費者相對于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弱勢地位,才有了消費者權利在消法的確定和生產者、經營者在生產經營中的相關義務和產品責任的確定。在宏觀調控法中,為了維護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保證國家財政、金融體系的良性運行也是經濟法追求其社會公共利益的重要表現。因此,在經濟法的理論建構和具體制度設計中,社會公共利益屬于基石性范疇。
(二)社會公共性的凸顯要求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亞當·斯密曾斷言,一只“看不見的手”能成功地引導著自私地追求自己利益的個人去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斯密對此完全沒有證明,自1776年以來,也沒有任何一位經濟學家給予證明”。實踐證明,追求自己利益的人們并不能自發的促進社會公共利益,往往會破壞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必須向追求私利的人們申明:私人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公有資源同樣具有不可侵犯的地位。所以,切實保護社會公共利益已經成為了一種不可抵擋的趨勢。
(三)以往的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對民法而言,社會公共利益是人們追逐私利的附帶結果和溢出效應,不可能得到優先考慮,而社會公共利益對于一個社會共同體來說又是必須的甚至可以說是先決的。反觀行政法,盡管其最終目標是為了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一切權利都易于濫用,行政權作為一種自由裁量性的權利更是如此。正是因為民法、行政法不能完全保護到社會公共利益,必然就會導致法律的變革,進而產生新的法律部門。這正如丹尼爾·貝爾所指出的“‘國家與社會后’的關系問題,涉及公共利益與私人要求的沖突。因此,為了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國家干預出現了,作為國家干預的法律依據的市場競爭法和公關調控法就誕生了,經濟法應運而生,社會公共性成為了經濟法的核心范疇,是其本質特征所在。
二、社會公共利益的經濟法保護
(一)經濟法通過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經濟法的本身特點具有綜合性,所以經濟法注重整體調節機制,這種整體調節機制,不是著眼于社會經濟的個別領域和個別層次。其微觀的立場是建立統一的大市場,宏觀的立場是實現經濟總供給和總需求的平衡。主要采取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確認自由、公平競爭的規則,建立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第二,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造就國民經濟持續、穩定發展的環境和秩序。
經濟法的發展離不開市場的發展和政府的規制,但市場和政府都會失靈,市場的競爭會導致壟斷而反過來限制競爭,扭曲價值規律。因此,作為對經濟生活有著最直接影響的經濟法就應當強調市場調節之手和政府調節之手相結合相協調,以達到個人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結合。既要規制市場失靈,又要匡正政府失敗,這是經濟法發展與成熟的內在要求,是對經濟法基本性格二重性的高度概括,對市場競爭的規制和對國家宏觀調控的規制必須并行,這樣,才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二)經濟法用社會責任的方式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在其發展過程中強調“私權必須遵守公共福祉”。所謂社會責任,是為經濟法所確認的,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由經濟主體所承擔的各項責任。例如出現了一些重要的法律責任制度,如“懲罰性賠償責任”等既不能歸入私法也無法納入公法,而應當是典型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社會責任存在的理論基礎是社會本位思想以及個體社會權的存在。經濟力量的集中既能推動社會財富的增長,但也潛伏著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侵害,這既可以表現在經濟主體為達到一時的私利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破壞環境、濫用資源,甚至各種外部性、搭便車以及尋租的存在,并最終使社會環境遭到破壞,損害經濟個體的利益。
因而只有對社會責任進行規制,經濟力量才不至于破壞社會公共利益,才不會使整個社會的發展陷入惡性循環。經濟法體現社會責任的精神在程序上的體現主要是公益訴訟的主張。公益訴訟就是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
(三)經濟法是通過對社會個體協調保護社會整體利益
正如社會是由個人組成的一樣,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需要社會中的個體配合才能完成,只有社會公眾所需得到了滿足,社會才有可能向前發展。過于注重個人利益或國家利益都會導致社會資源的浪費,而社會整體利益則是秉承節約資源的原則對各種利益進行重新分配后的最佳效果。否則,即使最終經過經濟法調整的經濟水平提高了,也會是畸形的經濟模式,這種搖搖欲墜的局勢很容易就會被破壞,那么,也就違背了經濟法的初衷。
(四)經濟法通過特定程序保障社會公共利益
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社會公共性以及其社會公共利益的法益目標都決定了經濟法在程序上設立并注重經濟公益訴訟。經濟公益訴訟就是指特定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的.社會組織及個人,對直接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對人的法律責任的活動。
公益訴訟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訴訟,其根本目的是實現社會公平,它不以當事人本身法律權利的存在為限。它最重要的意義在于解決了公共利益整體性、普遍性帶來的主體不確定的問題,突破了傳統訴訟法中原告必須是利害關系人的限制。
三、經濟法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所存在的缺陷
(一)經濟管理主體上的缺陷
1.對經濟管理機關及其管理人員的行為缺乏有效法律約束
目前所有的經濟法所關注的,多是基于折衷而在相關部門之間進行分權,即所謂的部門立法。即便法律規范中規定了經濟管理機關的義務、責任和相互制約,也往往會因為考核監督制度不完善、行政運作不規范、缺乏適當的行政救濟措施,使得責任無法落實。
2.經濟管理機關的設置和職責不甚確切合理
迄今為止,我國總是忽視了國家或政府管理主體的經濟責任制和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建設,各經濟管理機關及其分支機構的角色設置和職責缺乏科學的法律約束,以至多有重疊、決策隨意、無人負責等現象綿延不絕。在實際生活中,就往往會發生困擾百姓的情況,諸如一些政府部門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某些案件管轄和查處的爭議等,這不僅不會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反而進行損害。
(二)實際行政運用上的缺陷
要實現國家干預的價值目標,就要求政府沒有私利之心,處理任何公共事務都遵循公平、正義之理念。但是在實踐中,政府極有可能成為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工具,偏離和犧牲公共利益,不能實現資源配置的帕雷托最優狀態。政府規制因而成為了一種特殊的商品,緊密的利益集團最有可能成為成功的“出價人”。他們通過“出價購買”政府規制來試圖謀求政府的強制力:政府對特定產業的直接的貨幣補貼和稅收優惠;政府通過頒發經營許可證、保護關稅等手段限制潛在競爭對手的進入;政府對那些能夠影響它的互補商品和替代商品生產的控制等等。
(三)公益訴訟制度的不健全
1.法律制裁措施不力
經濟公益訴訟建立在民事訴訟的基礎之上,法院裁判案件當然要適用民事責任規定。然而,現有的民事責任方式顯然是難于勝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重任的。首先,損害賠償是常用的民事責任方式,但在壟斷案件、不正當競爭案件、環境污染案件等這些大規模損害案件中,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難于精確計量。其次,當違法行為已經發生,在損害賠償、恢復原狀等措施又難以達到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的情況下,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罰款或抑制其行為能力,如吊銷許可證、分割企業等,更能夠充分發揮法律的制裁功能。然而在我國,這些措施是行政責任方式,只有行政機關才能適用,法院是無權采用。
2.法院公益維護能力有限
在我國,行政機關在法律實施中處于很重要的地位,不僅具有對社會經濟的調控權、管理權、監督權,而且還具有對經濟違法行為的專屬性調查權和處罰權。行政權的強大適應了社會生活瞬息萬變,必須高效及時做出反應的需要,然而,行政機關壟斷對一切經濟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罰權力,卻阻礙了公益訴訟的社會調整作用的發揮,不利于對大規模損害案件的解決及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
四、經濟法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制度完善
(一)確認宏觀經濟管理規則,構造良好的法律秩序
現代市場經濟的運行都是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的運行過程。宏觀調控法或宏觀經濟管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明確宏觀經濟管理或者宏觀調控的主體以及具體政府部門的分工,明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政策手段和工具,以及企業在宏觀經濟管理中的義務和權利,以實現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以及通過確認產業發展的一般規則和振興特殊產業的特別規則,建立產業結構合理化的秩序,為產業結構的優化創造法律條件。
(二)完善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首先完善市場規制法中的經濟法律責任制度,例如反壟斷法應該加強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可以通過設置一個不同于行政機關的專門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進而有效的制止行政性壟斷。其次,應該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司法審查的視野。
(三)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放寬公益訴訟原告資格
借鑒域外經驗,在構建我國的經濟公益訴訟制度時,既不是搞全民之訴,也不要求必須是在直接權益受侵害時才能起訴,應規定因公共利益受侵害而自己的間接利益受到影響的公眾,有權利起訴訟,此類案件的范圍應主要限制在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消費權益保護、國有資產保護等矛盾比較尖銳的經濟領域和環境保護領域。此外,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存在目的的社會團體,如消費者團體,力量相對強大、組織比較嚴密,在訴訟中比公民個人更占據優勢,應該賦予其原告資格。
(四)賦予法院一定的處罰權,增強法院的公益維護能力
近年來,一些法律工作者根據經濟上法律責任和制裁手段多元化的特點及司法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問題,提出了經濟訴訟制裁手段一體化的設想,主張在單一的訴訟程序中,同時從民事、行政、經濟幾方面解決經濟沖突中的有關問題,做出幾種不同的制裁和處理,保證糾紛解決的有效性和徹底性。這樣就避免了由不同程序轉換所帶來的訴訟成本增加和處理結論矛盾等問題,反映了經濟沖突的客觀要求。要實現這一設想,首先就要突破現行的司法和行政在處理違法糾紛方面的權限分配體制,賦予法院在經濟案件審判中的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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