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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論文

            時間:2025-09-30 01:07:56 經濟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經濟法論文(實用15篇)

              在現實的學習、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的類型很多,包括學年論文、畢業論文、學位論文、科技論文、成果論文等。你知道論文怎樣寫才規范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經濟法論文(實用15篇)

            經濟法論文1

              摘要:農村信用社作為相對比較獨立的經濟組織,在服務農村經濟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信用社在金融服務方面還具有比較大的進步空間。為了促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需要不斷地完善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方式,加強農村信用社的改革,需要在改革的過程中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因此需要加強對經濟法下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研究,從而促進農村信用社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發揮其特殊的金融服務作用。

              關鍵詞:經濟法;農村信用社;改革農村

              信用社經營的好壞對于其服務能力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影響,在農村信用社發展的過程中還面臨著一系列的法律問題,例如農村信用社的產權不清晰,法人治理不完善,缺少有效的監督管理手段。法律地位的不準確,嚴重地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和方式;目前還沒有針對性的法律來約束和管理農村信用社,導致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混亂。特別是不同學者對農村信用社的認識不同,導致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方向也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制約了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給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帶來了消極的影響。

              一、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改革速度明顯加快,而且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在改革的過程中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例如在改革的過程中缺少有效的法律支持,在改革的方向上不明確,雖然出現了政策化、商業化以及合作化的模式,但是這些模式難以滿足農村信用社的發展要求。許多學者認為農村信用社的定位不準確,并沒有真正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所以可以考慮建立股份制商業化的金融服務組織,這樣能夠更好地為農村地區提供經濟服務。目前在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方向方面,不同的學者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例如一些堅持合作制的學者認為應當讓信用社回歸其本質,特別是由于我國城鄉地區經濟差異以及區域經濟差異比較明顯,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不平衡的現象,所以合作制能夠起到有效地彌補作用。在經濟法律制度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過程中則存在著產權不清晰的問題,在改革的過程中需要解決誰出資、誰管理以及誰受益的問題。但是在目前執行的過程中,導致股東在管理資產的過程中存在著一系列的不便甚至掣肘或者制約,難以對資產進行有效的監管,行使收益權。雖然我國的農村信用社進行了相關的法人治理結構的改革,但是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依然突出,難以突出股東在農村信用社經營過程中的合法權利。

              二、農村信用社的法律制度現狀及意義

              (一)農村信用社法律制度的現狀

              目前我國缺少比較有效的農村信用社方面的法律,沒有針對性的經濟法律,在實際運行的過程中更多地是參考其它類似機構或者法律體系來進行管理,例如主要參考了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經濟法律來進行管理,但是由于農村信用社在經營理念以及組織性質方面,都與其它的商業銀行存在著比較大的差別,所以在管理的過程中難以真正地貼合農村信用社發展的實際情況。20xx年實施的農村專業合作社法,規范了合作社,有利于農村經濟建設,但是并沒有將農村信用合作社納入到其中。目前在涉及到農村信用社的相關經濟法律中主要由兩種,一種是地方性質的法律法規,例如相關部委發布的關于農村信用社管理的規定,以及農村信用合作社機構社團貸款指引等。由于我國農村信用社管理的過程中缺少針對性的經濟性法律法規,導致這些約束性的法律規范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著矛盾對立的情況,最終影響了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近年來許多專家學者以及人大代表等都提出了制定專門的農村合作金融法律的要求,但是由于我國農村信用社的發展環境還不夠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缺少有效的保障,在法律制定方面存在著滯后性。

              (二)完善農村信用社經濟法律制度的意義

              我國農村信用社經歷了多年的發展,在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過程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也存在著比較多的問題,如:相關的法律規范相互矛盾等,同時隨著金融服務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地方性商業銀行的沖擊,對農村信用社的功能產生了比較大的影響。農村信用社在深化產權和監管改革的過程中,面臨著比較多的法律制度的約束。特別是隨著農村經濟環境的'改變,現代金融服務業的不斷完善,以及社會需求的變化,都需要不斷地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規,從而解決信用社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頑疾。通過制定專門的農村信用社的經濟法律,符合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對于農村信用社的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在農村信用社等相關經濟法的保障下,能夠將改革的成果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提高改革的穩定性。農村信用社的合作機制決定了其獨特的使命,在國外信用社發展的過程中,都通過法律的方式確定了其合作制的原則,確定了其主體地位。目前在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過程中,還缺少法律意義上的合作保證,導致了改革方向的模糊,難以發揮農村信用社合作優勢。此外農村信用社經營過程的特點,也決定了需要法律來維護其合法的權益。例如農村信用社的抗風險能力比較弱,抵御風險的能力比較差,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保障。通過明確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性質、地位等,明確其產權,從而實現法律上的保障;同時在法律的要求下,完善監管機制,提高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水平,減少不法侵害行為的發生,為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管理以及改革提供良好的環境。

              三、法律制度下的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途徑

              (一)建立和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規

              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法律是其標準,也是其運行的依據。農村信用社要想實現良好的發展,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要求,實現有效的改革,需要建立并不斷地完善農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規,從立法的角度來保障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在新的經濟形勢下,農村信用社的經營范圍逐漸地擴大,需要由專門的法律來明確其性質,保障其改革的順利進行。目前農村信用社的法人類型不突出,需要通過立法來明確法人類型。此外,在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方面,應當明確其產權形式,特別是應當明確農村信用社的產權,社員對于自己出資具有收益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村信用社對于資本的要求也在逐漸地提高,但是由于農村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夠高,所以可以通過提高社員的持股比例來促進信用社資本的增長,這就需要減少社員出資的動態現狀,適當地擴大其額度。

              (二)加強農村信用社的監管

              在農村信用社經營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地提高其透明度,加強其監管,減少農村信用社運行過程中的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方向比較多元化,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的角度來進行有效地監管,明確農村信用社的市場準入、財務指標等監管措施,從而不斷地提高農村信用社的功能和價值。我國在農村信用社的法律規定方面不完善,缺少有效的操作性;為了實現對農村信用社的監管,應當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農村信用社監管的過程中,需要著眼于時代的發展,對農村信用社的發展方向進行及時地調整,滿足農村經濟的發展需要。對于農村信用社的監管來說,在相關的指標和標準方面,應當隨著農村經濟環境的變化,以及農村信用社的發展需要進行調整。在農村信用社發展的過程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的機制,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機制,從而自覺地接受社會的監督。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能夠進一步地實現農村信用社治理結構的完善,從而實現農村信用社的有效治理。在社會監管方面,應當不斷地滿足其層次性的需要,不僅要及時地披露相關的信息,同時還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要求,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情況進行分析。

              (三)從法律角度給予政策上的優惠

              農村信用社具有獨特的服務功能,在市場化競爭和經營的過程中處于弱勢的地位。根據西方國家的管理方式,一般在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與其它的商業銀行進行差別性的對待。例如美國的農村合作銀行的準備金率就比城市銀行相對小一些,日本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方面對于經營過程中的利率差進行xx補貼。目前在我國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過程中,缺少有效的政策支持手段,例如財政支持方面,主要發生在信用社的經營困難的過程中;在稅收方面也缺少相應的優惠措施。這就需要從法律的角度來進行明確的規定,從而確保農村信用社改革的順利進行。在堅持農村信用社的非營利性以及互益法人的法律屬性的基礎上,政府應加強對農村信用社的支持,減少農村信用社經營過程中的負擔,從而更好地促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在明確農村信用社法律地位的基礎上,通過一系列的財政優惠措施來確保其政策上的合法性和穩定性,從而更好地支持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更好地發揮農村信用社的功能。

              結束語

              農村信用社作為我國特殊的金融服務機構,具有區域性、地方性比較強的特點,在經營發展的過程中也具有獨特的地緣、人緣等優勢。但是在新的經濟環境下,隨著我國商業銀行管理機制的不斷完善,農村信用社也需要不斷地加強改革,滿足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目前在農村信用社經營發展以及改革的過程中,還缺少有效的法律保障,需要從法律的角度進一步明確其法人地位以及相關的監管措施等,不斷地提高農村信用社的治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從而促進農村信用社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郭德香.法律視野下的農村金融機構研究[J].河北法學,20xx(10):117-124

              [2]周玉榮.我國農村信用社監管制度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xx

              [3]張廣萍.農村信用社法律主體地位研究[D].云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xx

              [4]杜理峰.關于農村信用社改革中法律問題的研究[J].企業導報,20xx(22):107-109

            經濟法論文2

              國際經濟法本身具有多元法律文化的特點,因此,國際經濟法教學必須適應這一特點,以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為其價值取向。要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就必須以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為其教學的邏輯起點,同時在教學中隨時滲透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以學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維能力為主要內容。

              國際經濟法是對個人、法人、國家與國際組織從事跨國境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和規范的法學學科,其調整對象的跨國性與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有著不同于普通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特點。

              一、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多元法律文化語境

              我國經濟自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加入WTO以來日益融入世界經濟體系當中,但對國際經濟游戲規則的掌握卻相對滯后。盡管改革開放以來各大學、研究所都開設了國際經濟法課程,但由于該課程內容的龐雜性和學科的交叉性以及極強的實踐性和鮮明的國際性,使得我國在開展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往往差強人意。

              實際上,國際經濟法教學不同于其他國內法法學學科教學的最大特點在于其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由于國際經濟法是調整不同國家當事人開展跨越國境的經濟活動時的行為規范,因此,國際經濟法本身就包含了不同國家基于地理環境、經濟方式、社會結構、民眾的生活方式以及思想文化和宗教傳統等因素產生的不同的法律理念和價值。在當今全球化時代, 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之間因經濟上的一體性而不斷進行交流、溝通、碰撞、競爭、排斥、滲透、融合,多元法律文化之間的接觸與互動也越來越頻繁、廣泛和深入。盡管經濟全球化浪潮帶來了法律的國際化趨向,即法律的“非國家化”,也就是通過締結全球的多邊貿易協定來統一國際經貿游戲規則,但各國法律文化差異性的存在使得經濟法律的國際化始終是有限的。

              在上述多元法律文化的互動中,西方法律文化又占據了舉足輕重的地位。經過長時間,特別是資產階級革命以來的演變和發展,西方法律文化已創造出了一整套能夠有力支持市場經濟、工業文明、民主政治發展的法律觀念和制度,而這些內容是很難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或其他法律文化中發展出來的。因此,我國的學生在學習國際經濟法的相關規則時,往往因為缺乏文化背景而對相關規則不能透徹理解,并將之應用于國際經貿實踐。

              二、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

              隨著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經濟法教學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語境也日益明顯,其跨文化傳播特質也愈發凸顯和普遍化。因此,在從事國際經濟法教學時,必須將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的跨國性和國際性決定了國際經貿規則不同于國內法那樣具有絕對的強制力。國際經貿規則的有效性取決于不同國家當事人對不同法律的選擇和適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對于要從事國際經貿活動的當事人而言,首先必須深刻理解不同法律文化下的法律規則,并在此基礎上選擇適用最符合自己利益的法律。而國際經濟活動本身只有實現當事人共贏才能不斷發展,因此,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法律選擇也需要實現共贏。要做到這一點,就需要我們在日常的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將培養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作為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重要價值取向。同時,國際經濟法的“弱法性”也決定了在國際經貿實踐中,法律只是當事人最后的救濟手段,卻不是最好的手段,平等協商與適當妥協才是解決國際經貿矛盾最有效的方式。要最有效地保護本方當事人利益,就必須在熟練掌握國際經貿規則的基礎上,通過跨文化交流實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共贏。在這種價值取向指導下,學習國際經濟法的學生除了需要做到對本國傳統文化的了解和傳承之外,還得具有自覺的國際意識,對世界各國的相關國際貿易、金融等法律知識都應了如指掌,對多元化的法律文化都能恰當理解和認識。

              三、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培養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路徑選擇

              1.多元法律文化的沖突與整合是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

              如前所述,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了多元法律文化的語境。在這一語境中,國際經貿活動的游戲規則表現為多種多樣的形式。由于國際經濟法主要屬于任意法,當事人如何選擇適用法律將直接決定國際經貿糾紛的發展走向。而各國的法律規則以及各國各地區的國際貿易慣例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上述差異與不同構成了國際經濟法教學的邏輯起點。要增強國際經濟法的教學效果,使學生對國際經濟法課程形成全面、綜合的認識,就必須在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中首先強調國際經濟法本身蘊含的多元法律文化以及彼此間的沖突,再在此基礎之上,通過學生自主探究式學習去發現和體驗、整合多元法律文化,容忍差異性對于國際經濟活動的發生和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為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

              2.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滲透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

              國際經濟法所具有的鮮明的國際性和任意性決定了國際經濟法課程本身貫穿了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跨文化交流的過程,因此,對于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而言,就必須將學生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養作為其教學的核心目標,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必須建立在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基礎之上。具體而言,在國際經濟法的教學過程中,要圍繞學生的跨文化交流能力,通過各種教學法的綜合應用,提高學生對跨文化交流能力在國際經貿活動中的重要性的認識;同時,通過案例、問答、角色扮演和辯論等方式,讓學生在與實際相似的情景中逐漸體會、認知和運用跨文化交流能力,從而為國際經濟活動的順利開展創造條件。

              3.國際經濟法教學過程要以學生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維能力培養為主要內容

              各個國家和地區由于政治、經濟和文化水平以及價值觀等的不同,使得本國或本地區跨文化法學教育的內容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和形式,向多元化的方向發展。就我國的國際經濟法教學而言,學生跨文化能力的培養應以認識能力中的批判性思維能力為主。批判性思維能力在人類的認知過程中常起著舉足輕重之作用,以此為媒介,方能祛魅存真,抵達理性之光明彼岸。而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培養離不開教育的作用。在現代社會,加強批判性思維能力的培養具有更積極和更重要的作用。在全球化進程中,信息技術革命和資本的全球性流動為文化信息的廣泛而迅速的傳播提供了載體、工具和渠道,而每一條紛繁復雜的信息背后必然隱含著一定的意識形態、價值取向。如何對上述紛繁復雜的信息做出分析、比較和取舍,取決于從事國際經濟活動的當事人是否具備嚴謹的批判性跨文化思維能力。有了批判性跨文化思維的能力,學生方能正確而全面地分析、理解這些信息所包含的不同民族文化,把握本民族文化與異民族文化的異同,并能在比較的基礎上選擇學習或者舍棄異民族文化,或其某些成分,從而促進跨文化實踐走向理性,實現國際經貿活動的共贏。

            經濟法論文3

              現代經濟社會中,企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當前很多社會主體都開始意識到企業應該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而不只是作為一個經濟團體。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中不單單要求企業需要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而且應該承擔部分社會責任。經濟法視野下,應該保證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不會對社會其他主體利益造成損害。為此下面筆者針對經濟法的相關法律法規作為討論準繩,全面、深入分析經濟法規制的企業社會責任。

              一、經濟法規制下的企業社會責任內容

              (一)內部社會責任。企業承擔的內部社會責任也就是企業對于員工的責任,員工是企業中活躍度最高的勞動力因素,是支持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最為重要的利益相關方。而且,員工作為企業生產經營的重要中流砥柱,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為企業發展奉獻自己最大的力量,因此企業也應該自覺承擔為員工進行職業規劃,促進員工自身發展的社會責任。比如,企業應該為員工提供一些專業技術能力培訓,為員工多提供一些發展平臺和機會促進員工的全面發展。

              (二)外部社會責任。經濟法視域下,企業外部社會責任通常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①對消費群體的社會責任。企業發展和消費群體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消費群體是現代企業非常重要的利益相關體,同時也是最終接受企業服務或者企業產品的人,是企業最終的經濟效益來源。然而因為個體的力量較為薄弱,而且分布較為分散,因此在社會經濟鏈條中仍然處于弱勢地位。

              ②對債權人的社會責任。一般企業對債權人的責任通常包括恪守誠實信用、確保交易安全以及履行債務責任等方面。不管是企業,還是債權人在當前的市場經濟體系中都是平等地位。交易相對方或者銀行作為企業重要的利益相關方,其和企業之間的關系不單單會直接關系到自身效益,同時對于經濟市場的穩定以及誠實信用都會造成很大影響。

              (三)泛社會責任。企業在實際生產經營的過程中會不斷消耗各種社會公共環境資源,在這個過程中很可能會破壞環境資源,因此企業一定要承擔起保護環境資源的社會責任。因為保護自然環境及資源會直接關系到炎黃子孫后代的事業,企業一定要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范及標準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切實保護自然環境,不斷提高企業環保水平,將企業發展對于環境資源帶來的額外負擔盡量降至最低。

              二、經濟法和企業社會責任的統一性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實際上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價值理念及其本質特征,也就是說企業社會責任和經濟法的實質價值其實是相同的。法的基本價值定義就是滿足人們對于法律客觀屬性的需要,法的價值是研究法的重要基礎,法的價值目標是人的需求,而法律是重要載體。因此價值具備一定的主觀色彩。同時,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和企業社會責任保持相同,經濟法主要是立足于經濟發展角度上調整、干預、管理各種社會公共性經濟活動的所有法律法規總稱。經濟法中凡事都立足于公眾利益,以社會本位為主要核心思想,最大限度的提高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進而促進經濟快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企業作為一個營利組織,雖然最先考慮的是自身的生存以及發展,然而如果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足,一定要站在社會本位的角度上來思考。其次,經濟法是企業落實社會責任的一種重要途徑,企業社會責任體現了道德義務以及法律義務,經濟法作為法律義務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企業社會責任興起的重要基礎,也是企業社會責任活動順利開展的重要依據。

              三、經濟法下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制度的建議

              (一)制定健全的誠信體系,鼓勵企業自覺、主動承擔責任。不管是制定什么政策,一定要立足于我國基本國情,盡可能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和諧、穩定發展,而且應該加強企業的監督、管理,盡量做到將微觀經濟管理理念轉變成宏觀經濟管理理念,引導企業社會責任慢慢朝著法制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其次,相關的經濟立法應該進一步整合市場監督管理體制,適當提高企業做出違規、違紀等行為的法律成本,而且應該把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情況作為重要的參考指標之一,如果企業能夠自覺、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可以給予減稅、優惠貸款等相關獎勵政策,進而營造出一種有序、誠信的市場運行環境。

              (二)將政府職能具體化,大力推廣信息披露機制。政府部門、立法部門是督促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重要部門。在《經濟法》立法原則下,政府以及相關職能部門一定要積極制定一套科學、完善的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而且應該嚴格按照標準求職簡歷中查找合適的,浪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卻能彌補這一弊端。

              第一、在人數上就占了很大優勢,我們只是針對大學生們的簡歷,減少了大量的社會人士投放簡歷帶來的簡歷堆壓這一困境。

              第二、大學們將自己的簡歷投放到共享平臺上,可以自行設定想要去的行業,并且管理員按照企業的要求將合適的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避免了大學生們求職處于被動狀態。當然如果沒有收到面試通知的大學生求職者們,系統管理員都會在一個周期之后給予回復。

              第三、很多企業都會有簡歷浪費,大學生們的簡歷不能重復的利用等現象。而我們共享平臺最大的特色就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共享一份簡歷,而在在實際中大學生們則必須要投遞兩份簡歷才行。目前,許多企業發布招聘通告,企業都會收到來自各地的求職者的信息和簡歷。然而現實是殘酷的,通過多重的考核,最終企業只會留下幾個符合企業自身的特性的求職者。但我們又不得不面對一個問題,企業篩選下來的那些求職失敗的簡歷,又該怎么處理。雖然有些求職者這次求職是失敗的,但不代表這些求職者一無是處。他們有可能只是不符合該企業的企業文化、價值觀等各種因素。在他們當中,仍然有很多符合其他企業的人才。因此,簡歷共享平臺提供了這個服務,將企業篩選下來的“廢才”共享給其他企業,進行“廢才”多用的處理。

              簡歷共享平臺實際上也扮演了獵頭功能說到獵頭,大家應該很熟悉。意為物色人才的人,是幫助優秀的企業找到需要的人才,這個詞另外的說法叫做高級人才尋訪。此共享平臺就是給企業篩選出合適的求職者,然后將簡歷推送給企業。這樣就減少了企業在眾多的求職者簡歷中篩選所花費的人力和時間,提高了企業的招聘效率。例如企業要求大學生求職者必須要有實習經歷,我們可以通過篩選,將沒有實習經歷的求職者簡歷直接屏蔽,然后簡歷內容豐富并且含有實習經歷的學生簡歷就共享給所需企業。

              為合作企業建立人才儲備庫

              調查得知,有58。45%大學生們都會遇到這樣的一個現象,當面試或者最終沒被錄取的時候都會收到這樣的一條信息。主要是你的簡歷已經收錄到了我們公司的人才儲備庫。但是無論從企業還是求職者,大家都明白這只是拒絕你的一個理由。現實中的企業也不會真的去建立這樣一個人才儲備庫,因為人才是需要實時更新的,并且企業沒有那個精力去打理這樣的一個儲備庫。簡歷共享平臺就可以為合作企業建立一個短暫并且流動性的人才儲備庫。根據企業的要求,保留符合企業要求的求職者的簡歷,但是在短時間內又沒有招聘指標的計劃,一般保留的期限在1 個月到六個月之間。流動性就是人才儲備庫一個周期內進行更新,避免企業篩選的人才陳舊。

              四、簡歷共享平臺模式建立初期的潛在問題

              (一)企業與學生的來源問題

              無論是從企業還是學生的角度來看,要獲得對方的信任。這也是平臺構建初期最擔心的最為困難的一個問題。簡歷共享平臺只是一個橋梁,如果沒有他們兩者或者兩者其中的一個,最后導致平臺只是一個擺設,沒有什么實質性的作用。所以提高平臺的知名度以及信任感也是重中之重。

              (二)初期平臺競爭力比較弱

              平臺模式的目標客戶只是大學生,相比較其他的大型的求職網,知名度低,成熟期晚,后臺運作力量比較弱,社會認可度不高也是我們創建初期的困境之一。初期建立時規模比較小,團隊力量有限,不能很快地滿足后臺運行的需求。

              五、總結

              從各方面來看,此模式的特色和創新勢必會給簡歷共享平臺帶來很大的優勢。雖然在創業初期也會遇到各方面問題,但是無論從政府的支持還是從項目模式的可行性以及前景而言,都是可觀的。在團隊建設方面,成員都是富有很強的社會實踐,探索創新的能力,可以完成簡歷獲取、統計、篩選、分類、反饋等一系列工作。本平臺是一個服務于大學生的求職共享平臺,為了提高企業獲取人才和大學生們求職的機率,加強求職者與企業之間的聯系。

            經濟法論文4

              我國現在正處于有關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初步階段,有較多地方對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并不完善。本文主要探討和研究商業秘密的經濟法保護,并主要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角度進行探討,指出我國經濟法中對侵犯商業秘密具體行為認定的不足之處,并進一步具體說明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的規定的不足之處及應該采取的完善措施。

              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措施

              1.1明確《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該法的目的之一就是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意味著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并且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3款規定,本法所指運營商為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主要適用于“經營者”。這樣的規定不僅與后面的相關規定沖突,也不符合現實需要。如第7條規定的濫用權力的行為,其主體就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而政府并不是本法中所說的經營者,這就為本法的執行力埋下隱患。

              可見,進一步擴大《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主體范圍應是在以后修改該法時應予以重點關注的問題。因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體不僅僅有經營者,例如雇員、經營者的利益相關人、政府及其所屬的一些部門等等都有可能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要規制的主體或者對象。

              1.2糾正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不合理的認定

              我們知道一部法律一旦制定就會具有穩定性,但是社會是不斷發展進步的。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的轉型期,而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對具體的行為劃定出適用的法律界限,致使很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能融入到法律調整的范圍當中。

              過于具體的行為規定也使商標法、著作權法這些后盾法很難發揮作用,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為發明創造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面對更加廣泛的著作權又沒有明顯的規定,使對其的保護狀態仍很薄弱。同時,該法也為其后盾法《商標法》提供了相應的保護,但也僅僅局限于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行為,如仿冒知名商標。所以我國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應該擴大其調整的'行為范圍。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禁止擅自使用特有的名稱、圖片等等具有標志性意義的商標,但是其中并沒用規定禁止使用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方式,這也成為了不法分子在市場競爭中的著足點。事實上風格上的仿冒比裝潢上的仿冒會使權利人在經濟上遭受到更多的損失,現行的法律僅僅保護的是商標的包裝,并沒有保護商品的實質特點,這種保護不得不說是得小失大。

              還有一些法律法條過于僵化,例如有獎銷售的獎金額度不得超過五千元,這在制定此法的時候是合理的。然而現在這個固定金額的規定不合理,且不利于公平競爭的開展。然而發達國家有一個很好的經驗,即基于價值的高與低來決定價值的主題,我們可以借鑒。

              1.3反不正當競爭應以民事責任為主并附加刑事、行政責任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是以行政、民事、刑事三種體制并存的制度,主要體現了行政處罰為主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人做出相應處罰,這也過度的體現了行政執法的強硬性,不正當競爭者只能機械的接受相應的處罰。《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比較嚴重的侵權行為,最高也就是對其處以10萬至20萬元的罰款,而且其中并沒有規定沒收非法所得的物品、財物等等,使有的經營者為了獲得更多的金錢愿意接受罰款的情況,不能在根本上制止這些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但是,我國現在的行政執法能力還沒有完全達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要求的執法能力,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影響了經營者和消費者在反不正當競爭中的積極性。現在有很多地方為了解決行政執法能力不足的情況,采取諸如司法行政部門聯合執法、借法執法以彌補這些不足。但是這些做法并不符合法律的原則,同時也大大增加了行政部門的執法成本。由于在平民之間的侵權案件當中主要涉及民法、經濟法的范疇,因此對于市場競爭的行政手段應注重民事責任,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應以民事責任為主并附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4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大處罰,增加懲罰性處罰條款

              遭受侵權的行為人的損失如果能夠明確計算出,那么侵權人應賠償計算出的損失,再加上遭受損失的經營者在調查取證侵權人所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相應費用。遭受侵權的行為人的損失很難計算出具體金額時,侵權人應賠償其在使用不正當競爭手段期間所獲得的數額再加上遭受損失的經營者在調查取證侵權人所做的不正當競爭所支付的相應費用。但是這兩種處罰方式的力度明顯偏輕。可見在現階段,適當提高并加大對不正當行為的處罰水平,增加懲罰性的條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過提高違法成本,打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具體懲罰數額可以是商業秘密被侵權造成損失數額的數倍,甚至十倍。如果違法行為將要付出慘重的代價,將對準備中的侵權行為產生威懾作用并可以有效制止。

              2.結論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許多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表現的還很突出。從經濟法角度出發,探討有效的商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勢在必行。而我國當前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保護商業秘密面前還存在一些不足,如不正當競爭的主體定性不準確,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規定不夠完善、定性不準確、執法手段不足、執法的范圍不廣等。這也說明完善這部法律已經迫在眉睫了。本文從上述角度進行分析,探討了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路徑。

            經濟法論文5

              論文摘要: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統一性的評價標準之外未能根據課程特點細化評價標準,從評價理念、課程目標、評價方法上都無法很好地反映該課程的能力本位目標,無法滿足評價的效度要求。

              論文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一、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性功能和激勵性功能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一)評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為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的研究。

              (三)評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可是理論和實踐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四)評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一)在科學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經濟法》課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基于經濟法的易變性,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為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

            經濟法論文6

              摘要:我國經濟正在快速的發展,國內國際市場日趨開放,這些都促使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的經濟貿易不斷發展,在發展的同時,問題也伴隨著發展出現,會出現一些經濟糾紛,解決這些問題需要依靠國際經濟法。國際經濟法在各國經濟貿易中有重要的地位以及作用。

              關鍵詞:對外貿易;國際經濟法;地位和作用

              一、國際經濟法的內涵

              國際經濟法從字面上理解指的是各個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際組織與國家之間以及外國人與國家之間等關系中的相互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統稱。國際經濟法是伴隨著對外貿易和各國經濟往來逐漸增加、國家對對外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逐漸加強才形成并且得到發展的。在中世紀的末期,國際經濟法便開始出現,在歐洲的一些商業發展迅速的城市開始出現與國際之間商業貿易有關的規章制度。1945年二戰之后,這些法律法規便開始大規模的出現,并且慢慢的有了國家與國家之間相互建立條約規章的表現形式。真正的國際經濟法開始產生。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漸漸的推動了國際經濟法出現,國際經濟法包含了很多方面,例如各個國家和國際組織的各項規章制度,涵蓋有關國際貿易的多個方面,它是一種貿易的標準,同時也是調節各國、以及國際組織貿易的工具。國際經濟法的出現結束了過去的各個國家那種自給自足的經濟貿易模式,取而代之的是較為規范的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的產生與發展。在現實意義中,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使得各國之間、國際組織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貿易活動的開展創造了一個大家可以相互遵循的一個標準和準則,國際經濟法的產生使得世界范圍內的經濟貿易可以逐漸步入正軌,同時也維持了世界貿易的正常秩序。

              二、國際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

              國際經濟法是用來調整國際之間的經濟貿易關系,這個任務是其他的部門不能夠完成的,這些事確立國際經濟法的一個主要依據。在貿易中,經濟法的調整的對象是需要國際經濟法干預以及調整的經濟貿易之間的關系。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國際經濟法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發揮著巨大的作用。1978年我國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新國策,打開我國對外貿易的大門,漸漸的開始融入世界貿易這個大家庭,與此同時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逐漸突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是有關知識產權的問題,第二個是解決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

              第一是,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可以更好的解決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問題。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經濟全球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經濟貿易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增多,在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的問題一直以來都廣泛的存在著,并且這一問題深深的影響著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成為一只“攔路虎”,知識產權的問題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開支,嚴重影響著我國國際貿易的發展。這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對外的競爭力不能夠有效的增強,甚至削弱了我國的競爭力,讓產業的發展不斷的受到挫折,在發展中存在著各種危機和挑戰。政府逐漸開始重視這一問題的存在,并且不斷的尋找方法來緩解和解決,在解決知識產權問題中,國際經濟法發揮了很大的作用。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我國就要全面的利用國際經濟法,各個產業必須要強化自主創新,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有較強的品牌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夠實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所以,只有我們國家不斷的培養創新意識,并且不斷的深入培養,才能讓我國在國際貿易中占據有利的貿易地位。同時我國的企業要建立一個較為完整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也要對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的'行為進行密切的關注,如果發現有侵權行為的存在,要積極的進行維權,捍衛知識產權。

              第二是,國際經濟法的存在能夠有效的解決國際貿易中的傾銷與反傾銷的問題。在目前的經濟貿易中這也逐漸成為一種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問題。傾銷就是一種常見的不正常的商業競爭手段,反傾銷就與傾銷恰恰相反,是出口國家積極應對進口國家的一種傾銷行為做出的反應。環顧目前的經濟形勢,很多國家都存在這樣的傾銷行為,為了自己的利益進行傾銷活動,這種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傷害,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也存在這種問題,造成了重大的影響,為解決這一問題,國際經濟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而言,歐美的一些發達國家,他們的經濟基礎非常好,他們在國際貿易中也有更多的主動權,在商品貿易中發達的國家通常遵循自己的利益來進行劃分,分為兩種。歐美發達國家由于經濟基礎好,其對國際貿易因此有了更多的發言權。發達的國家決定將中國認定成“非市場經濟國家”,這種國家將會在貿易中受到其他國家的歧視。我國在這個過程中要建立健全與傾銷與反傾銷相關的法律體系,充分的利用我們所處的有利的地位,珍惜充分利用WTO規則,成為一個反傾銷的發大國,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在國際貿易中,我們國家應該多學習并且利用國際經濟法,充分利用國際經濟法,同時也要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世界貿易組織一員的身份,對一些存在錯誤的國家進行糾正,促使他們積極改進并且努力學習國際經濟貿易法,從而更好的保證我們國家以及其他國家的利益,促進世界經濟更好的發展,推動經濟全球化。

              所以在對外進行交涉的過程中,我們國家的有關部門應該對此進行揭露,并利用自己WTO成員國的身份爭取合法、公平的國際市場地位,促進經濟的發展。在我們當前的國際市場上,各國之間反傾銷的斗爭越來越激烈,如果想徹底解決這一重大的問題,我們國家以及相關的企業要做的事情還有很多,如要充分的發揮政府的作用,進行宏觀調控,另外還要成立與反傾銷相關的組織,積極發揮各大商會組織和各大商業機構的作用,就目前為止,總得來說我們國家需要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戰略方法并且各個部門相互之間密切的配合,只有如此,我們國家才能夠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成功,越做越好,成為一個超級貿易大國。

              結束語:

              國際經濟法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并且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對外貿易中我們國家要充分的利用國際經濟法,維護我國的利益,同時也要促進我國建立一個市場型經濟,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推動全球化,構建一個和諧貿易環境。

              參考文獻:

              [1]王雪野.國家圖書版權與貿易[M].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xx.

              [2]李薇.我國圖書版權貿易中的問題與對策[J].對外經貿實務,20xx(12).

            經濟法論文7

              法律輸出是將本國法或者本區域法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研究等向目標地區或者國際社會進行推進并使之與本國法或者本區域法趨同的一種活動。進行法律輸出的目的在于實現其本國或者本法域范圍內主體的利益最大化,美國的法律輸出活動在各個領域都有體現,在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美國的法律輸出收益明顯,以下筆者從不同角度對其收益情況進行簡要的分析和研究。

              一、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體制性收益

              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體制性收益,主要是美國在國際經濟條約中所取得的確認和保障,形成對條約中的各主體的有效的法律約束,這種體制性的收益可以認為是美國法律輸出的最有穩定性的收益,例如美國在WTO 的各項協議中所進行的法律輸出形成了對美國具有國際法保護的效果,尤其是美國將其司法審查制度和強制管轄與執行制度在WTO 框架內的確立,實現了美國利益的最大化,包括關稅的削減、貿易的增長,這些都強化了美國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

              二、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事實性收益

              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事實性收益主要是指美國國家和經濟主體,憑借其在國際上的優勢地位,通過重復的.經濟貿易行為所形成的對與其進行交易的國家或主體的國際習慣或國際慣例,并通過這種國際習慣或國際慣例在國際上的應用不斷形成擴大影響,逐步形成國際經濟領域的規則。美國的事實性法律輸出收益主要是以美元為核心的在國際金融方面的優勢,包括美元的國際性貨幣地位和美國由此獲取的國際鑄幣稅優勢,石油美元的形成以及由此給美元帶來的優勢等,在事實性法律輸出中給美國帶來的是國際貿易中更多的遵循有利于美國的國際習慣和慣例,從而實現其本國權利的最大化和義務的最小化。美國在國際上進行的這種事實性法律輸出實際上具有不平等性。

              三、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過程性收益

              對于美國而言,通過體制性法律輸出和事實性法律輸出無法獲得其想要的收益的情況下,美國還會積極的采取過程性法律輸出來獲取收益,具體的過程性法律輸出指的是積極促進或者引導不具有國際法普遍約束力但是具有說服力的示范性國際規則形成,這種國際規則當然是與美國的本國法律制度相一致的。過程性法律輸出也可以說是一種正在進行的過程性行為,美國在過程性法律輸出方面覆蓋范圍廣,力度大,會在將來的國際經濟領域形成巨大的影響。美國的非政府組織在過程性法律輸出方面參與度較高,這不但對美國的法律輸出形成了助力,還極大的消除了被輸出的國家或地區的在這方面的疑慮,例如法庭之友制度的建立就是非政府組織通過過程性法律輸出所獲得的有效收益。相比事實性法律輸出,在非政府組織參與下的過程性法律輸出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同時在美國所進行的過程性法律輸出的影響下,其他國際和經濟體也進行其本國的法律輸出,這樣也有助于形成更加優化的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規則,有利于平衡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各經濟體應當積極的參與到過程性法律輸出。

              四、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政策性收益

              對于美國而言,通過以上三種法律輸出有時也不能獲得其想要的收益,這時美國就會在國際經濟獲得中,違反國際法或者國際組織的條約規定等或者直接推行單邊主義,而其他國家或者經濟體由此獲得針對美國的報復權利,但是卻由于報復成本高而沒有實施報復或者在美國威懾下不敢報復,這樣就使美國獲得了政策性收益。因此美國的政策性法律輸出收益是一種帶有濃厚政治色彩的單邊主義,美國的這種政策性法律輸出是以其在國際上的經濟優勢地位為保障的,美國實施政策性法律輸出多是出于保護本國產業為目的,針對美國實施的政策性法律輸出,各個國家和經濟體應當提出明確的反對和進行抵制,要促進并堅持利用國際法或者國際貿易規則解決由此產生的爭端,要求美國履行國際法上的義務。

              五、結語

              美國的法律輸出是基于其國家利益作出的戰略選擇,從國際經濟貿易的整體性利益來看,美國的法律輸出行為具有霸權主義和單邊主義的性質,各國應當予以抵制。但是從美國的國家利益來看,其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取得了對美國非常有利的收益和效果,作為我國來講,要客觀全面的看待美國的法律輸出,要看到美國法律輸出背后的動機,同時也要積極借鑒其合理因素,發揮我國的法律優勢,積極參與到法律輸出的國際競爭中,為國際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貢獻。

            經濟法論文8

              經濟法基礎對于中職學校財會專業的學生說來是必修內容,這門課課程的明顯特點是實踐性強,需要在知法懂法的基礎上會應用于對具體案例的處理,也即能夠理論聯系實際的分析和解決實踐中的問題。但在中職學校經濟法教學中,教師習性于采取傳統的注入式教學方法向學生傳遞知識,采用卷面考試的方法檢驗學生的學習效果,導致學生習慣于以死記硬背的學習方式來學習這門課程,其學習效果是會“紙面談兵”,卻不會“對號入座”,習得的知識僅僅能夠應付考試。且會認為這門課程理論性太強,枯燥乏味,厭學。根據自己的教學體會,中職學校承擔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教師應嘗試在四個環節上多動些腦筋,多想些辦法,這樣,才可增添教學魅力,提高教學質量。

              一、以就業的目的性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

              中等職業教育其實質就是就業教育,所以中職院校的任何教育活動都必須圍繞就業展開,把就業放在首位,設法以就業的目的性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那么,意識教師要能夠將學習這門課程的意義和學生的就業需要聯系起來,找到二者的結合點,向學生做清楚的交代,引發學生學習的自覺性;二是作為涉經專業的共同專業基礎課,經濟法課程的教學思路要以學生就業需要為中心進行調整和優化,并且突破學科本位和教材限制,將經濟法律法規知識的系統傳授同學生的能力與素質培養結合起來;三是要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能夠有分析、有比較地把《票據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保險法》的要點與難點講明、講透,使學生能夠理解經濟法對經濟活動有序進行和保障經濟活動安全的重要意義,明確經濟法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必將伴隨其中的道理;四是將經濟法所內涵的公示主義、強制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主義鮮明而準確的講述給學生,讓學生知悉市場競爭懂得和利用經濟法律法規才能保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性。

              二、以邏輯思辨中的語言藝術添加授課妙趣

              邏輯是經濟法教學的支柱,人的思維規律和認識規律是建立在嚴密的邏輯性之上的,而不是板塊式的機械知識拼湊,并且這種邏輯美的語言表達形式應當和諧、工整,不應成為經濟術語的簡單堆砌,而應當文辭通俗、順達。而語言不僅承載著教學內容,也是教師與學生之問傳授知識和溝通情感的重要橋梁。可以說,語言魅力正是教學魅力的體現。經濟法課程的語言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嚴謹規范,如果教師在課堂教學過程中,說話拖泥帶水、含糊不清,不僅會使語言喪失美感,而且會使學生產生厭倦感,無法對有價值的知識信息進行有效的接收,這樣的課堂教學,其教學效果顯然是無法保證的。教師在教授經濟法的過程中,不僅要講求語言的優美,避免說教與訓導,而且要運用學生樂于接受的語言,使課堂教學處于風趣、幽默的愉悅氛圍之中,以最大程度地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比如,可以在經濟法課堂教學中運用廣告語、流行語、網絡用語及歌曲詞句等學生喜聞樂見的語言形式,這樣不僅能使深奧的教學內容變得簡潔明了,易于學生理解和接受,而且,能夠拉近師生問的心理距離,使學生在歡聲笑語中得到教育與啟發,增強課堂教學效果。

              三、以案例教學方法增強教師和學生問的'互動

              中職院校的會計、管理、營銷等專業的學生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學教育,而法律規范往往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原則性與抽象性,這使得學習知識及能力基礎較為薄弱的中職學生不易理解和接受。如果經濟法教師僅僅依靠一味地說教進行講解,不僅不利于學生理解、吸收,而且容易引起厭倦心理。而在經濟法課程的課堂教學過程中適當運用案例教學法,會使得教學內容豐富而生動,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案例教學就是在課堂教學過程中運用案例討論的教學方法,通過典型案例的分析,增強學生的感性認識,使學生加強對法律條文的理解和掌握,培養學生運用理論聯系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法是經濟教學的一大特色,所選取的案例大多數是為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多個問題,從周圍實際生活或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課堂講授完理論部分之后,結合所講授的內容,以課堂討論或課后思考的形式進行案例分析,之后由教師進行總結講評,最后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法是師生問雙向的教學方式,增強了師生問的交流互動,活躍了課堂氣氛,使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得到了增強,從而使學生的綜合素質得到了增強。

              四、以電子課件賦予枯燥的法條內容以生動化

              中職院校的經濟法教學應當充分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以多媒體教室為載體,通過電子課件教學,實現現代化教學技術與現代化教學設施的有機結合,并在教師的正確引導之下,使課堂教學更加直觀生動、形象有趣,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使經濟學知識變得易于學生的理解和掌握。經濟法教材中的每一章通常都有幾個需要分析的案例,由于案例的表述文字較多,進行板書教學會大量浪費課堂時問,而采用電子課件教學可大大節省黑板板書所浪費的時問,從而更有利于案例教學的開展。而且電子課件變幻的畫面富于動感,不僅可以豐富教學內容、增大教學信息量,而且可以滿足學生求新、求變的心理,給學生帶來新鮮的教學感受,極大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學生的課堂教學注意力。教師在此基礎之上可以因勢利導組織學生結合所學教學知識開展教學討論,幫助學生理清法律知識之問的層次與關系,從而開拓學生的視野、增加學生的知識積累。

              參考文獻:

              [1 ]陶然案例教學法在中職經濟法教學中的實施田新課程學習20xx年04期。

              [2 ]劉健淺談中職《經濟法》教學方法體會團教育學文摘20xx年9期

            經濟法論文9

              國際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因為各種限制以及人們自身的認識方面的因素硬性,因此會存在一系列矛盾,如果對其中所涵蓋的一些層面、法域以及法律關系不進行識別,在操作中必然會導致混淆不清的現象,本文主要從國際經濟法中需要識別的各個方面入手分析。

              一、國際經濟法為什么需要識別

              識別是一種概念,大致解說為“ 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的事實構成的性質作出定性或者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該援用哪一個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之所以在國際經濟法中需要應用識別,是因為國際經濟法是一項龐大的法律體系,并且涉及到眾多的法域,對于單一的事件要做好法律范疇的界定和定性,才能有針對性的采用適當的法律條文進行對應,從而有效解決好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眾多的法律糾紛中,多數是由于事前沒有針對事實性質進行分類或者歸錯類,以至于后期出現眾多的法律問題,但是國際經濟法的識別問題相較于國際私法中的識別而言顯得更為寬泛,主要因為在國際經濟法中不僅有關于法律事實的識別,更涉及到相關范疇和法律關系的識別。

              在國際經濟法中為何會存在識別的問題,這主要歸結于國際經濟法自身的相關特征,首先因為國際經濟法是一個龐大的法律體系,其中所涵蓋的法律范疇以及人們自身的認知程度限制,使得人們必須進行識別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錯誤發生;其次就是因為國際經濟法中涉及到的法域眾多,人們對一個法律事實如果不認真分析識別屬于哪一類法域,可能會導致整個法律關系以及法律結果的偏差;最后就是國際經濟法的實踐時間尚淺,其中包含的一些法律理論都不夠完善和成熟,在具體操作中經常會引起一些理論上的爭執和是非判斷。除此之外,還有另外一個因素,由于國際經濟法所涉及的國家眾多,而不同國家在語言、思維方式更方面的差異,因此會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從而導致一些錯誤。

              二、法域在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

              國際經濟法中涉及到的不同的法律部門被稱為法域。法律是一項龐大的體系,例如刑法、民法就不存在法域的問題,因為刑法就涉及刑法問題,民法就涉及民法問題,但是國際經濟法是一個“ 跨部門法律”,因此涉及到了多個法域問題,在對法律事實進行判斷和決策之前首先需要對其所在的法域進行一個判斷。

              國際經濟法的制定主要是用來調節各國至今經濟關系的,這其中就包含有貨物貿易關系、技術貿易關系以及服務貿易關系,依據當事人的交易特征來定,根據這些關系的劃分可以看出國際經濟法中包含有國際貨物貿易法、國際技術貿易法和國際服務貿易法等,但是如果將這種關系放在法律主體上面,則可以分為國家與國家之間、國家與個人之間以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一種經濟關系。由于這種法律關系和涵蓋范圍的原因,國際經濟法的法律事實牽涉到眾多的法律部門,因此被稱之為是“ 跨部門法”。因此在認識到國際經濟法的性質之后,在遇到法律事實就要針對事實本身以及特點將其進行一個分類,每一個法律事實都有自身的特點,法律事實中所涉及的法律主體以及權力和義務的不同是法律事實的特點。將其進行法域的識別有助于更加明了其所涉及的法律范圍。

              三、法律關系在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

              對法律事實進行法律關系的識別一般出現在對其進行法域識別之后。例如屬于同一法域問題的事件也根據事情的性質不同而劃分為不同范疇,在同一法域民法問題之中也分侵權和違約之分,同樣屬于國際公法的問題也分為違背條約義務和違背一般國際法義務。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看,進行法律關系的識別只是為了更加確定法律事實的真實性質,因為國際經濟法整個體系十分巨大,并且包含的內容和范圍也十分廣泛,但是個人對于事務的認知程度和層次多少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識別中需要格外的小心,避免出現認知錯誤。曾經有一個涉及到國際之間貿易的案例,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都認為是“ 擔保糾紛”,并且針對案件的情況共同認為該擔保無效,正是由于這次的錯誤認定,導致后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在這次案件中,雖然從表面上看很像擔保問題,但是實質卻不是,擔保應該是屬于一種從債,當主債不履行應該承擔的責任時,擔保人就應該為主債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賠償。但是在該事件中,由于主債人與擔保人在事先已經做出了一定的約定,條文中明顯的寫著,當主債人沒有履行職責時,擔保人無需替主債人履行責任,只需要將俄羅斯已經付的款項全額退回即可。因此在這件事情上看, S 公司并不是擔保人,而只是貨款的代管人,因此并不能依據擔保糾紛的條例來處理。對于事件識別的不清楚很容易導致整個案件性質的變化,最終出現極端的錯誤現象。

              四、國際經濟法概念與判斷的識別

              由于國際經濟法在產生和實施的時間不長,其中的很多理論都有待成熟和完善,但是國際經濟法中間所涵蓋的層面又十分廣泛,包括了國際公法、民商法、經濟法以及行政法,這么龐大的.一個法律體系,其中的理論和界定需要十分注意。例如在國際經濟法中涉及到我國國內與香港之間的一個關系“ 更緊密的經貿關系安排” 簡稱為 CEPA,這個法律概念從表面上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判斷和識別。

              對于 CEPA 的來源最早是在 20xx 年底,在香港特別行政長官去北京述職的時候,中央政府表示:中央十分重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有關與內地之間建立自由貿易區的建議,并且指示了外經貿部成立專門的小組,和香港政府一起研究落實內地和香港之間的自由貿易區建立問題。雖然在今后有人指出,這項條款針對香港更有利,但是無論后期是怎么界定和更改,并沒有改變兩地之間建立“ 自由貿易區”的性質。

              CEPA 建立的核心意義主要在于兩地之間能夠通過這種關系相互給予關稅和其他經濟貿易管理措施方面的優惠,而不是將這種優惠給予第三方,即使第三方本身享有最惠國待遇。而CEPA與 WTO 的內涵在本質上是一致的,因此兩地之間的貨物安排不能違背《關稅與貿易總協定》以及其他貨物貿易多邊協定的規定。由于國際經濟法本身的不成熟,導致我們在對其中所涉及到的理論和是非進行判斷時會市場出現一些偏差,這就需要我們在進行識別過程中時刻保持一種中立質疑的態度,不能很快的下定論。而我們時常提到的“ 國際合作義務”也只能夠定義為一種國際道德義務,而不能將其劃分為國際法律義務。道德義務產生于道德規范,而法律義務則是指由一定習慣法依據和條約約定的前提下,從整體的社會關系范圍來看,法律只是對建立和維持正常社會秩序中發揮著重要的調節作用,而國際法中由于涉及到的各類關系十分復雜,因此這些社會關系需要一定的法律規范來約束,國際法與國際道德法之間的區別在于依據國際法和國際道德法所承擔的義務不同。如果違背了國際法中所設定的義務,違背者會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和約束,但是如果是違背了國際道德法中的有關義務,違背者最多是受到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不是有關法律的限制和約束。

              五、識別的方式以及識別時所處的立場

              在做好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工作,前提是要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這個原則體現在,對于一個法律事實,不能夠只注重看文件的題目是怎么設定的,而應該注重文件的內容規定。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有關擔保人的案例,從文件題目和表面來看似乎是關于擔保的有關規定,而最終將其劃分為擔保的范疇并給出了不符合實際情況的解決方案。但是根據其中所提到的內容可以明顯看出,這一份并不是擔保函,如果在文件條款中明確寫道“ 本政府愿意監督借款公司切實遵守貸款協議責任,督促其按時歸還貴行安排的銀團貸款的本金、利息和費用。如借款公司到期不能按貸款協議規定償還銀團貸款本息及費用時,本政府負責清償借款公司拖欠銀團各貸款人的債務,不讓銀團各貸款人在經濟上蒙受任何損失。”那么這些內容就明顯的設置了一項擔保。

              除此之外,還需要堅持分析的方法。所謂的分析就是針對一個事件需要具體透徹的去了解更全面的消息,例如對待國際條約的時候將其拆分為公法性條約和私法性條約,只有進行詳細的拆分,才能有針對性的將一個事件分類為具體的條約中。簡單的說法國際條約高于國內立法,從國際條約的簽訂當事人和國內立法有關機構來看是分不清兩者之間的規則的,但是任何條約和立法的前提是不能違背憲法的規定。跟著眾多的立法、條約之間的關系以及具體實施中的一些規定來看,大致的說國際條約高于國內立法,這種說法本身就存在錯誤。

              最后就是需要借鑒到國外的一些經驗。如果在對待一個事物不知道從而判斷的時候,最有效的捷徑就是參考其他國家在這方面問題處理時的一些經驗。 例如在面臨 WTO 規則的時候可以參照法國、奧地利等這些歐洲國家,這些國家對待規則時通常采用的是允許條約在國內直接適用。如果通過對一些國外國家的參考發現,這些國家公開否認 WTO 規則在國內法院的直接適用,明確排除 WTO 規則對本國法的優秀效力權利,那么我國國家也不會主張讓 WTO 規則在我國直接適用。

              在國際經濟法中的識別過程中經常會涉及到有關于價值判斷的問題,而這也是一個立場選擇性問題。但是國際經濟法的存在就是為了在判斷一個法律事實的時候看最終的結果是否符合創制者在實施中想要得到的最終效果和目的,因此我們在進行價值判斷和立場選擇的時候要站在創制者的角度去看待問題。例如在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問題上,如果是受到該法則負面影響的國家就會認為這是一條不好的法則,但是站在創制者的角度看,該規則的產生的確可以帶來應有的價值和功效,美國之所以極力主張該法則的實施最終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本國的利益,當其看到最終并沒有達到所想要的效果時就會出臺其他的輔助政策讓該法則發揮出更好的效益。

              六、總結

              國際經濟法是一項龐大復雜的法律體系,其中包含的法域范圍以及各種法律關系都十分復雜,因此在應用國際經濟法的時候需要十分注意法律事實本身性質的劃分,而且國際經濟法的不成熟也會使得人們在對條約探討過程中存在立場和價值選擇的偏差。因此在國際經濟法中應用識別問題是更好的實施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前提。

            經濟法論文10

              經濟法與其他法律有所不同,單單就從功能上來講,它就可以直截了當地反映當前經濟法的特點,與此同時,也是經濟法的本質表現。在此基礎上,經濟法的功能成為廣大專家和學者爭先恐后研究的對象筆者就針對當前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進行簡要分析,供讀者參考,以便經濟法更好的助力于我國的經濟發展。

              對于經濟法來講,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非常主要的作用,它在實施的過程中可以和其他法律進行科學有效的互補,為我國宏觀調控有關法律法規的擬定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在改革開放的春風下,我國目前正著手于社會主義經濟的轉型,在這個特殊的時期,經濟轉型的過程中就會不可避免的產生許多問題,要想將這些問題科學有效的解決,必須要對經濟法的功能以及相應的社會經濟功能進行深入探討。

              1.經濟法以及它的相應功能

              對于經濟法的功能來講,如果我們單純地從社會經濟視角來看,可以發現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促進作用,如此一來,我們可以認定經濟法可以科學有效地推動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對外開放的途徑逐漸增多,我國加入的世界組織也越來越多,如此一來,我國就進入了一個絕對以及完全的市場經濟運作體系,在這樣的大環境下,經濟法的功能就脫穎而出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其一,將我國的社會經濟關系進行了科學有效的調整。也就是我們常說得統領全局觀念的綜合調整,如此一來,科學有效地實現了宏觀調控和微觀調控的人充分結合,這是經濟法特有而其他法律不具有的功能。其二,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決定性作用。社會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經歷一些坎坷和阻礙,為了使社會經濟順利發展,并且向著國家意志方向進行,以便社會經濟的高速運行和協調發展,國家相關部門必須要對相應的市場機制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控,要想對市場機制進行有效的調控,那么,得有堅強的法律后盾,此時經濟法就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相應的法律保障,進而直接或間接的引導社會進行的發展。其三,要想科學有效地實現經濟效益就必須要有經濟法作為其堅強的后盾。利用經濟法可以有效地節約經濟成本,與此同時,還可以科學有效地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其四,經濟法可以有效地保障社會公平。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對社會經濟科學有效地調整,為社會個體的發展創造一個公平的'環境,實現社會利益和個體利益的有效平衡。

              2.有關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

              2.1科學有效地傳遞經濟信息

              對于我們人類來講,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占有絕對的主體地位,在主體加入到某一個經濟活動過程之前,必然要對此項經濟活動產生的一系列后果進行相應預測,在預測的過程中,假如其結果超過所需要的成本,那么,必然會給主體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在此基礎上,主體就會做出相應的決策。在做決策的過程中,主體必須要將各種不同的主觀以及客觀因素都考慮在內,再加上經濟法對經濟活動主體的規范作用,如此一來,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便會對經濟信息進行相應的傳遞,以便經濟活動的主體可以清楚自己的行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主體與主體之間產生相應的經濟關系時,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形成經濟上的互動行為,進而達到最初的經濟目的。

              2.2科學有效地分配經濟利益

              從法律的視角來看,經濟法對經濟活動主體的利益有著不可推卸的影響,歸根到底一句話,也就是權利和義務在利益上的科學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它體現了資源以及資格的有效分配、直接干預兩種類型的分配。對于資格來講,也就是在從事一項特定的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獲得的相應資格;對于資源分配來講,在分配的過程中利益上必定會存在一定的差異,我們都知道,公司法中對不同公司在注冊資金上的要求是不同的,可以這樣說,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對公司的經營、性質、資金、資源等一系列因素的應用有直接影響。對于直接干預來講,主要是考慮到它所面對的分配對象不同,必須要按照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對利益實行合理分配,如此一來,經濟主體利益在公平性上得以有效保障,以便科學有效地權衡各方利益,進而對相應的利益進行合理分配。

              2.3科學有效地激勵社會的經濟活動

              對于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來講,它可以對社會的一切經濟活動產生相應的激勵。這種功能的基礎在于社會經濟的主體,在對其經濟活動的激勵過程中,影響著他們的最終選擇。為了科學有效地發揮它的激勵功能,那么,經濟法在制定的過程中一定要科學合理,這種合理主要包括如下兩個方面,即制度的設計以及激勵機制的設計。我們都知道,現在我國大力倡導稅收優惠政策,這就是經濟法激勵社會經濟活動的有效表現。

              2.4科學有效地減少經濟成本

              一般情況下,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主要是通過經濟來往而實現的,那么,整個社會運轉的費用是依靠經濟交易來實現的,通過經濟法,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人們依靠經濟法的指引,可以有效地減少經濟成本,換一種說法,也就是經濟法為了減少經濟成本而制定的。就像我們常說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一系列法律,都是以經濟法為基礎而產生的,由于這些法律法規的出現,消費者在消費的過程中,可以科學有效地節省信息收集費用。如此一來,經濟法減少經濟成本的社會經濟功能,不是單純的體現在節省信息收集費用上,還有效地解決了因勞資沖突而增加的一系列費用。

              結束語

              對于經濟法來講,它不僅僅是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的依據;還是社會責任本位的依據;以及商品經濟發達的依據,它制定的目的就是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對于經濟法的功能來講,它不是單純的體現在價值上,還是保障社會經濟運行的基礎。

            經濟法論文11

              不久前,我家搬入了現在的新房子,剛搬完家,鄰居叔叔阿姨們就送來了好幾盆化和幾株樹。都擺上盆景。我對爸爸說:“我們家都快成植物園了,擺那么多的植物干嘛呢?”爸爸笑著說:“植物能制造良好的氣氛、能凈化空氣,人和動物都離不開他們,離開了他們都不能生存了。”人和動物離開植物后不能生存?為什么人和動物離開植物后不能生存呢?我將信將疑,決定做幾個小實驗來證明這個問題。

              星期天,我從屋里抓來兩只老鼠,這兩只可憐的小老鼠即將成為我的試驗品。它們不停地掙扎著,圓溜溜的小眼睛瞪著我。我把一只小巧玲瓏的老鼠放在一個大魚缸里,這個大魚缸是玻璃做的,是爸爸買回來飼養金魚的,但是一直沒有養金魚,恰好我用來做實驗。我把玻璃缸封得嚴嚴實實的,不讓它與外界的空氣相連。我仔細地觀察著,只見小老鼠沿著缸壁繞著快速的向前竄。咦!小老鼠不是活得好好的嗎?難道爸爸說的不是真的?過了一段時間,只見小老鼠繞圈的速度越來越慢,直到停滯不前,最后奄奄一息的樣子。頓時,我把魚缸的蓋子急忙打開,把第那只小老鼠取出來,放進第二只小老鼠,有搬入幾盆枝繁葉茂的植物進去,然后跟上次一樣把魚缸蓋上,我不停地拍打魚缸,只見小老鼠驚慌地亂竄,過了好久這只小老鼠也沒咽氣的樣子,這個實驗證明了植物可以輸送動物所需要的氧氣。

              為了進一步證明人類和動物對植物的依賴性。我來到我家附近的一個食料加工廠,那兒的空氣里彌漫著一股濃濃的灰塵味,熏得我只咳嗽。我感到十分難受。然后,我又跑向我家屋后的一片竹林里,那是一個空氣清新的地方,我感覺極為清爽。這個實驗證明植物可以凈化空氣,使人呼吸順暢。

              這兩個實驗證明,人類和動物的'生存與植物有密切的關系,這其中到底有多大的科學道理呢?我們科技小隊來到圖書館去查閱了許多的科技資料,還到學校的遠程室上網查閱,總結出以下幾點:

              一、人必須依靠植物提供氧氣,只有植物才能制造氧氣,如果說一個人幾天不吃飯、幾天不喝水,且有一息尚存,但是幾分鐘不吸入氧氣,就可能性命難保,氧氣是人生命活動的第一需要呀!一個成年人每天呼吸約2萬多次,吸入氧氣0.75千克,呼出3二氧化碳0.9千克。

              二、動物與植物的呼吸,物質的燃燒,也都要消耗氧氣,釋放二氧化碳。這樣一來,空氣中氧氣不就一天天增加了么?不,天地間之所以沒有產生過這種危機,就是因為植物既是天然氧氣“制造廠”,又是二氧化碳的“廣闊市場”。

              三、有人做過統計,1公頃闊葉林,在生長季節每天能制造氧氣750克,吃掉二氧化碳1000千克。所以算起來,只要有10萬平方米的樹木,就可以供給一個人氧氣的需要量,并把呼出的二氧化碳吸收掉。因為有植物源源不斷地補充氧氣,空氣中的氧氣才能保持基本恒定。相反,如果沒有植物,地球上的氧氣只要500年左右的時間即可

              用完。

              所以,我們人類不要亂砍亂伐森林植被,人類和動物能夠維持生命以及活動時所需要的氧氣,必須歸功于綠色的植物,生命與植物有著相當密切的關系。在此,我代表我們全校同學呼吁全社會的人們愛護和保護植物,讓植物成為我們最好的朋友!

            經濟法論文12

              經濟管理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目的是為了讓學生了解并掌握與專業相關的法律知識,但是傳統的教學方法使學生對枯燥的法律知識學習有所抵觸,為了提升教學效果,達到教學目標,有必要在教學過程中引入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與用相結合的模擬法庭教學模式。

              模擬法庭是法學實踐教學的重要方式,通過案情分析、角色劃分、法律文書準備、預演、正式開庭等環節模擬刑事、民事、經濟、行政審判以及仲裁的過程。通過這個過程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與創造性、鞏固理論知識并學會運用知識解決實際的法律問題。在這里,筆者要探討的是模擬法庭在我院經濟管理系《經濟法》課程中的應用問題。

              一、在《經濟法》課程中開設模擬法庭的必要性

              1.彌補傳統教學方法不足的需要

              《經濟法》是經濟管理系各專業的專業基礎課,它主要為學生介紹現代企業法、市場秩序法、宏觀調控法、社會分配法等內容。對于經濟管理系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這門課程知識結構復雜、知識點繁多、法律術語晦澀、法律理論較難理解。如果只憑傳統的課堂講授教學法、案例分析教學法,很難達到讓學生掌握相關的經濟法律知識并能夠運用的教學目的,而且運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很難激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而模擬法庭則可以作為一種新的教學方法引入我系《經濟法》課程的教學。

              2.提升教學效果的需要

              通過對我院經濟管理系學生的觀察和了解,我系學生的學習自覺性、主動性、能動性稍有欠缺,根據筆者以往的教學經驗,在《經濟法》課程結束后,學生能掌握的知識非常少、考試成績不理想,教學目標也沒有達到。那么,通過引入法學教學經典的實踐教學模式:模擬法庭,在學生學習了相關經濟法的知識后,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導地位和能動性,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去審理并解決典型案件,從而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并鍛煉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增強教師的教學效果和學生的學習效果。這也符合我院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教學理念。

              二、模擬法庭的組織與實施

              1.授課階段

              授課是開展模擬法庭的基礎,學生只有掌握了經濟法的`基礎理論才能保證模擬法庭的正常進行,而且由于我系都是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相應的訴訟法知識,那么在授課階段,教師就有必要進行適當的補充,可以通過講授、觀看庭審現場視頻的方式,有條件的話也可以帶學生到法院進行旁聽。在這個過程中,要求學生掌握法庭審理的基本程序和各個角色的任務、職責。

              2.案例選擇

              首先,根據我系少數民族學生比例較大漢語水平有限的特點,選擇開庭的案例難易度應適中;其次,我系開設有經濟學、國際經濟與貿易、旅游管理、人力資源管理、土地資源管理等專業,那么在選擇案例的時候也可以結合專業,如經濟學專業,就可以選擇和證券、投資、稅收有關的案例,旅游管理專業,就可以選擇旅游糾紛的相關案例,這樣更有針對性也更能達到普法的效果。

              3.角色分配

              在進行角色分配的時候盡量讓每位同學都參與其中,讓每位同學都能得到鍛煉,所以可以考慮按小組進行分配,把全班同學劃分為審判組、原告組、被告組和辯護組,然后由學生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自由選擇,教師進行調配。最后由各小組推選出自己的出庭代表。

              4.庭前準備

              各小組根據自己的角色分別準備不同的材料,如原告組要準備起訴書,辯護組準備辯護詞、證據,審判組準備判決書等;另外學生還應準備發言詞和相關的支撐材料(如書證、物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為開庭做準備,在這個過程中教師應進行適當的指導。材料準備的越充分,開庭的過程就會越順利。

              5.場地布置

              雖然是模擬法庭,但我們應盡量營造出莊嚴的法庭氛圍,審判庭設置應參照正式的法庭布局,并要有法庭應有的一切標志,如國徽、參訴人員標牌、法槌等,最好能配置法官服、檢察官服,其他參訴人員也應著正裝,符合法庭規范。

              6.正式開庭

              在模擬開庭前,指導教師應強調紀律,嚴禁在庭審過程中出現笑場、打鬧現象。庭審的過程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指導教師全程參與,在庭審出現卡殼、冷場的情況下及時進行指導并做好記錄,以便在庭審后進行總結和點評。

              三、評價機制

              要想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模擬法庭結束后必須由教師進行點評、學生進行總結并復習所涉及到的經濟法知識以便查漏補缺。由于模擬法庭在我系只是一門基礎課,并不是一門獨立的課程,所以不適合進行單獨的考核,但它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相結合進行評價:其一,在整個模擬法庭活動結束后,深入學生進行調查,也可以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了解學生通過模擬法庭是否有收獲以及收獲的大小;其二,通過縱向比較歷年《經濟法》課程的期末考試情況,特別是比較有無進行過模擬法庭的兩個以上學期的期末考試成績,以此來驗證模擬法庭的教學效果。另外,教師作為活動的指導者,在每次模擬法庭結束后必須注重經驗總結并不斷完善,爭取使模擬法庭這種生動的教學模式取得良好的教學效果。

              在《經濟法》這門專業基礎課中運用模擬法庭這種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學與用相結合的教學模式,可以使學生更好地掌握并運用經濟法知識,可以使學生感受到法庭審理的嚴肅和法律的威嚴,提高學生的法律素養和法制意識,還可以鍛煉學生的表達能力、實踐能力、解決問題的能力,不失為一種良好的教學模式。

            經濟法論文13

              內容摘要——作為中國公民的一員,我們時時刻刻都要學會保護自己,消費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項活動,那么消費者權益更是需要受到保護。本文通過寫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保護的同時,消費者應當具有自我保護意識、權利意識、文明消費意識、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從而反映出了在消費者受到欺詐時采取必要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必要性。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 欺詐 保護

              消費者權益,是指消費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該權利、該權利受到保護時而給消費者帶來的應有的利益。由于依法享有、依法保護帶來的利益,所以權益必須是正當的合法的,也是必須要受到保護的。

              市場經濟反映了商品的自由交換,市場經濟的秩序要靠法制來維持,完全放任和完全自由是不可能的,必須在一定的條件下開展競爭。在充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礎上,不會有正當的經濟競爭和市場秩序。因此,很難想象在一個到處欺騙消費者,生產者不顧消費者而只求贏利的市場經濟的環境中,其秩序能夠正常。消費者權益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市場經濟秩序才能建立起來。

              “以誠信為本”是消費者對經營者最基本的要求,隨著現代商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大多數商品經營者都能夠做到誠信經營,但是也有極個別的商家卻以種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欺詐,如果消費者遭遇欺詐,那么應當怎樣維權呢?“依法治國”是中華民族的戰略方針政策,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自己的權益難免不會受到侵害 ,那么我們也就不得不用法律來維護我們受損的權益。

              除了國家保護和經營者自律以外,消費者應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維護者。同樣,消費者對自身利益維護得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自我保護的意識。一些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的交易過程中,深信經營者會為自己著想,為自己考慮一切,特別是在某些關系性交易中更是如此;而另一些消費者則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于交易過程中應當謹慎的問題,疏忽大意,結果上當受騙,追悔莫及;有些消費者則在商品使用消費過程中,不按照規定的方法使用、消費商品,結果釀成大禍;有些消費者迫于經營者在消費時,蠻橫挑剔,無理取鬧,故意使事態擴大,造成重大損失,最終自食其果;等等,這一切都是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所致。我們認為,作為消費者,在進行消費過中,應特別注意培養以下意識:

              (一)自我防范意識

              自我防范意識,不僅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要注意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費過程中,也要注意保護自己。盡管我們可以說,社會主義生產的目的就是為了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認,在具體的交易過程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是沖突的。因此,每一個消費者在進行消費交易過程中,都應對自己的利益給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購買商品的消費者,首先應對銷售者進行必要的了解,選擇自己信得過的商店或其他經營者購買商品。在選購商品時,對于商品的種類、規格。性能、原材料、結構、合格證,出廠日期、消費期限、使用說明、售后服務等有關商品自身的情況以及商標、廠家、生產地、經銷者等關于商品生產經營者的情況應盡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應盡可能要求銷售者出具發票、收據或其他書面的證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時,能夠有效地進行索賠。在使用,消費過程中,應嚴格按照規定的使用、消費方法進行消費,發生消費事故,應及時與經營者取得聯系,并提出索賠要求。消費者應當在日常的消費生活中不斷注意培養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國家和消費者組織應當通過宣傳消費知識,提醒消費者時刻注意保護自己的利益。

              (二)權利意識

              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法律對消費者賦予了各種權利。這里所說的消費者權利,不僅包括《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法定的一般權利,而且,也包括消費者根據其他法律或與經營者簽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一個對自己和社會負責的消費者,應當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權利,如果在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依法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進行斗爭,不僅是他的權利,而且也是其對社會的責任。權利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當法律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界定后,對這種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侵害,便是違法行為。如果消費者對于自己的權利漠不關心,聽任經營者侵害而不進行維護,則消費者不僅是對自己的失職,而且,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德國偉大的法學家耶林曾經說過“這種維護是對受到攻擊的具體的權利的保護,不但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而且,是對社會的義務。消費者對自己權利的放棄,便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縱恿和獎勵,此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會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將會因消費者對權利的放棄而受到破壞,經營者會因消費者的軟弱而變得更加肆無忌憚。因此,每一個消費者要尊重自己的權利,每一個消費者都有義務維護自己的權利。權利意識的提高依賴于法律意識的提高,要使每一個消費者具有高度的權利意識,必須使消費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權利。在我國,強化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還存在一個比較棘手的障礙,這就是傳統農業經濟條件下形成的”和為貴“的舊思想觀念。誠然,消費者與經營者和平相處,禮貌相待,當然是消費者渴求的理想狀態,但是,為了和平相處而放棄權利,對于社會和消費者本人來說,都是不可取的。消費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須為權利而斗爭,當每一個消費者都能認真對待自己的權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經營者的勢力而為維護自己的'權利進行斗爭時,當每一個社會成員都能理解并幫助消費者為爭取和維護自己的權利而斗爭的行為時,不法經營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礎上實現更加永久的和平共處,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類一般理性的層次上達成更加穩定的理解、協調與合作。

              (三)文明消費意識

              消費者在進行消費的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行為進行約束,注意培養文明消費的意識,杜絕愚昧消費的行為。我們說,消費者應當為自己的權利而斗爭,并不意味著消費者可以無法無天、無理取鬧。消費者應當以一個文明的現代消費者的標準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費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決不能以消費為名,行偷盜、詐騙之實,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應當尊重經營者的人格,愛護經營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費時應當遵守經營者規定的各項合理的管理規章,接受消費場所工作人員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禮貌,言辭舉止適度,行為合法并符合禮儀規范。在與經營者發生糾紛時,應當盡量心平氣和地在協商的基礎上解決;在協商不成時,應通過合法的渠道(如向經營者設立的投訴機構或管理人員或消費者協會投訴,向經營者上級主管部門或國家有關管理部門申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謀求解決。不論采取哪一種方式解決爭議,都應當注意保持文明消費者的形象。

              (四)消費者群體保護意識

              消費者群體的普遍利益與單個消費者的具體利益是相互依賴、相輔相成的。現代消費者不僅應當關心自身的利益,而且,應當關心消費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費者的利益。現實生活中,持“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思想觀念的消費者仍相當普遍。由于受傳統觀念的影響,一些消費者認為,些微的雞毛小利,不必過于計較,對其他消費者主張權利不僅漠不關心,有時甚至冷嘲熱諷。殊不知,每一個消費者在主張自己權利的同時,也為他人獲得公平的交易環境作出了貢獻。消費者的群體保護意識,不僅僅消費者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而且,每一個消費者都應當具備。

              那么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 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那么如何應對欺詐行為呢? 首先,消費者可以以協商的方式,同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就其欺詐行為來協商,雙方在互諒的基礎上解決問題。其次,消費者還可以向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讓管理部門從中協調解決問題。如果消費者通過上述兩種方法依然不能解決問題的話,那么消費者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以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并且欺詐行為又如何處罰呢? 消費者遭遇欺詐行為可以依照我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還有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的規定,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即雙倍返還)。如果造成消費者的人身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如果造成殘疾的,還要支付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等。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是不可忽視的,否則,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受阻。為了讓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就毫不遜色的讓法律保護我們,運用我們享有的權利(生存權、評價權、選擇權、安全權、知情權、求償權、獲助權、受教育權、環保權等)。

              參考文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出版社.1990.王江云等

            經濟法論文14

              弱勢群體的存在,是由于不合理的社會分配造成的,并已成為實現社會正義、影響社會和諧發展的重大障礙,值得公眾關注。而經濟法調整目標的確立,應當同時著眼于經濟性與社會性,即在保障市場正當競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的同時,更需要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這同當代國家主要承擔的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是一致的。

              一、弱勢群體的界定

              “弱勢群體”是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所出現的新詞,它也被稱為弱者群體、社會弱勢群體,它主要是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不合理的一個概念。一般情況下,弱勢群體是那些經濟困難、社會地位低、生活質量差、生存性較差、不參與政治或享有更少的權利的人,他們的利益總是被大多數人忽略了,或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公平。其特點如下:

              1.貧困化。弱勢群體往往生活水平條件遠遠低于平均水平。80%~100%的恩格爾系數,食物消費占大部分或生活的所有收入。

              2.脆弱化。弱勢群體一般在社會和政治層面的競爭上地位低下,沒有發言權。心里承受能力低,社會基礎薄弱,難以承受風險,工作壓力大等。

              3.邊緣化。與權力、金錢和流行的行業沾不上任何關系。弱勢群體難以融入主流文化和生活的主要方式,甚至總是在社會的邊緣。

              二、形成弱勢群體的主要因素

              總體上來講,弱勢群體包括生理弱勢群體和社會弱勢群體這兩大類。其中,生理弱勢群體存在于社會的各個方面,這些不幸者對社會穩定的影響并不直接和密切。社會弱勢群體,他們的弱勢與社會有著直接且密切的關系,從而與社會穩定息息相關。由于弱勢群體的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因此,我們主要考察社會性弱勢群體形成的原因。弱勢群體不是無緣無故產生的,就我國現有弱勢群體特點加以分析,其形成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自然環境因素。農村出現弱勢群體的主要因素之一就是自然環境的制約。由于特殊的地理環境、資源分布不均,各種危害人民財產的自然災害層出不窮,因而使得當地人民困苦不堪。

              2.經濟條件差。在市場經濟中,由于自力更生、自我發展能力弱,難以適應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的弱勢群體在農村地區較為常見。愈演愈烈的市場競爭關系使得知識和技能并不豐富的農民工難以有效地經營自家經濟,外出打工也難以找到合適的職位,而只能在家從事原始低效的種植業和養殖業,這更加使得人民貧困。

              3.教育落后。造成農村弱勢群體的根本原因是教育的落后,文化水平的低下。只有人民的文化水平提高了,才能保證國家的富強。因為知識的匱乏導致農村務農人員不能在錢財收益方面得到有效的競爭力,這成為了他們不能脫離貧困生活的主要原因,而這在當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社會中顯得更加明顯。

              三、我國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態

              1.經濟水平。平均收入差距不平衡,各個地區經濟增長差距很大,人均收入不平衡。東部地區各個產業發達,交通順暢,因此經濟發展較快,人均收入較高。而在中西部地區,由于工業基礎薄弱,交通閉塞,相對落后,收入增長相對緩慢。

              2.生活質量。

              (1)醫療健康。由于經濟困難,導致許多貧困人民難以支付高額的'醫療費用,只能在病情相當嚴重時進行輕微治療,甚至使用“土方”進行治療,這存在很大的風險,嚴重危害了自身的健康。農村合作醫療改革實施后,許多農民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完善農村醫療衛生,但仍存在不少問題。經濟的嚴重滯后性導致很多貧困地區的人民在參與農村合作醫療的事件中,積極性并不高漲。很多農民因為常年疾病纏身使得自身更加貧困,而貧困又導致病情加重,因而導致弱勢群體的惡性循環。

              (2)消費水平。由于許多農村家庭的偏遠,所以他們的食物主要來源是糧食和蔬菜生產。常年可能吃不到幾次肉或者好的食物,因此雖然大部分時間都在體力勞動,但由于貧困的原因會去選擇用最節約的方式選擇最廉價的食物來補充一部分能量。由于經濟上的不寬裕,很多貧困戶并不能按照身體所需來選擇自身需要的食物,而只能依靠自己種植的大米、小麥等富含熱量的食物來補充營養。而在服裝以及娛樂等方面,農村貧困人民顯得更是嚴重匱乏,而僅僅是在孩子的成長發展階段有一大筆費用支出。因為孩子正在長身體因此需要頻繁的購買新衣服,同時還要考慮到他們面對學校以及同學的看法,因此家長為他們必須購買更多的合體服裝。

              3.文化教育狀況。

              (1)文化水平。常年忙于工作,忽視了孩子的教育。農村弱勢群體的自身受教育水平普遍較低,而且還整天忙碌地工作,容易忽略孩子的教育。有些人由于生活困難,還會導致家庭矛盾,甚至離婚,從而危及孩子。據教育部門反映,一些貧困家庭、單親家庭的孩子們其性格更加孤僻。

              (2)子女受教育機會。國家大力發展推行的“兩免一補”政策,使得很多貧困家庭擺脫了沉重的教育負擔,很多貧困的學子也因此得到了更好的受教育的機會。但是,隨之而來的問題就是,家庭條件稍微優越的家庭就會將自己的子女送到比較有名的學校進行學習。而在孩子就讀過程中,父母陪同租賃房屋等會產生一系列的花銷。所以,這就降低了農村中小學教育質量,也使得那些生活非常貧困的弱勢家庭的兒童教育處于兩難的地步。如果你沒有為孩子提供上學的機會,那么就意味著你白白放棄了國家為普及義務教育所給的優惠政策。但是,如果你可以繼續供養孩子,就會出現沒有足夠的財力來支付租金費和其他費用,使自己的孩子能夠在師資力量更好的學校學習生活,得到更好的教育的情況。

              四、經濟法在對弱勢群體保護中所暴露的問題

              1.不完全自由公正的競爭環境。就業能力差,競爭無優勢。弱勢群體中有相當多的老年人,文化和技術水平較低,缺乏就業競爭力,導致就業困難。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并且不希望依法雇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障金,讓失業的工作者更加困難和不穩定。這也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以及經濟的發展。在住房問題上,往往會出現弱勢群體遭遇不公的待遇的現象,甚至有的為此獻出生命,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秩序。

              2.弱勢群體社會保障存在問題。

              (1)社會保障無法保障方方面面。企業承載著職工的養老醫療以及失業后的各個問題,甚至保險金的發放以及下崗工人的管理也由企業獨自承擔。這勢必造成某些困難企業難以支撐,從而無法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就算是在城市之中,社會保障范圍也有待擴大。

              (2)成本高昂的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老齡化加重,養老金等方面的支出越來越大,但是目前的社會保障卻沒有足夠的資金來保障。同時,養老保險的普及率低,加之企業效益低下使得養老保險金難以收繳,大量資金沒有統一管理。

              (3)社會保障制度的管理不規范。首先,由于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相對分散的管理,職能相互交叉,因此,掌握資金的各部門之間容易處在相互競爭、相互推諉責任的矛盾中。其次,整個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資金的規范性弱,分散管理缺乏有效的監督。目前,一些地區仍實行差額繳撥的方式,企業要轉移養老保險欠費等。最后,由于沒有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各省區之間的資金轉移有顯著的局限性。企業和政府之間、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社會保障也是職責分工不明確。

              (4)社會保障執行成本高。社會保障制度的執行往往需要大量資金支持,成本很高,因此社會保障資金中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成本高。由于其收費強制力不足,養老金、醫療保險、失業福利和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所得到的資金是遠遠不夠的,因此難以提供足夠多的社會保障,再加上群眾基礎薄弱,很難獲得被征收機構和個人平臺的支持。

              五、對弱勢群體保護的對策

              法律應當采取社會的利益為標準,以達到利益平衡與和諧。因此,我們必須不斷提高經濟立法與有效系統的開發,切實加強弱勢群體的保護,其主要對策有以下幾個方面:

              1.完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各項法律依舊有著或多或少的漏洞,雖然短時間內無法出臺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但是,可以依據當前社會所存在的最主要的問題,來制定相應的法律。其基本內容應該包括:范圍和實施對象的保險項目,相關的系統和操作,以提高保險資金的保險金,享受條件和待遇,相關的法律權威和處理監管機構的責任。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與實際情況相結合,注重城鄉之間的差別,分別措辭。

              2.增強法律的執行力度。一方面,要使得城市中的弱勢群體的生活得到相應保障,要以社會發展的標準制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科學計算最低工資的合理調整,滿足低保對象的基本需求,并結合自己企業的具體情況。另一方面,政府要盡快解決農村低保人群的問題。目前,我國還有著相當大基數的一批貧困者,要根據我國經濟總量不斷增高的比例,加大財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城鄉低保一體化體系。

              最后,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對象,以供審查意見嚴格的最低目標,公眾的意見,并保證及時接納新的貧困人員進入保障范圍;同時還要對原有的低保對象建立起切實有效的聯系制度。

              3.傾斜性保護弱勢群體。社會利益的體現并不是一個人所能決定的,只有整個群體都能夠得到保障,才能實現社會的利益。所以,必須要為大多數人謀幸福。我們要將社會中那些形式上的平等,逐漸轉變為實質上的平等,特別是針對弱勢群體,要進行傾斜性的保護。法律應更貼近現實生活,更貼近具體的人與事。考慮到法律主體有著各個方面的差異,因此需要特別對弱勢群體進行更多的保障。中國目前的《勞動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污染環境防治法》《婦女和兒童權利的保護》《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都是專門針對這些特定的弱勢群體制訂的法律,其立法技術的精神演示和立法理念,標準語言已經成為一個明顯的趨勢,進一步落實和擴大實施工作。

            經濟法論文15

              世界范圍內的工業革命興起與發展面臨的環境污染問題已嚴重破壞了地球的生態環境,并威脅到人類的身體健康與經濟文化的可持續發展。當前,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非常重視發展低碳環保經濟,大多數國家就發展低碳經濟已基本達成共識。我國提出了構建生態文明社會,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目標,并堅定不移地承擔履行國際社會的責任和義務,走低碳經濟發展之路,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一、低碳經濟法律規制內涵界定。

              ( 一) 低碳經濟的概念。

              20xx 年,在英國召開的“向低碳經濟邁進”的高層會議之后,低碳經濟概念很快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各國政府越發重視本國低碳經濟發展問題與履行國際社會責任的問題。所謂“低碳”英文為 low carbon,意指較低( 更低) 的溫室氣體( 二氧化碳為主) 排放。國內外學界對低碳經濟這一概念并未形成共識,尚未給出一個確切而統一的詮釋,這充分反映出各國基于自身國情來發展低碳經濟的訴求。國內學者的主流觀點認為,低碳經濟是有別于傳統的高能耗、高污染發展模式,是一種綠色生態經濟發展模式,倡導人與自然和諧共處,以清潔能源開發和高效利用為重點,以調整產業結構和創新制度設計為契機,保護人類身體健康為目標。

              ( 二) 低碳經濟的法律特征。

              從法律層面上剖析低碳經濟的特征,主要有: 一是廣泛性,低碳經濟涉及到建筑、消費、環保等多個行業,低碳經濟法律調整的內容也日漸增多; 二是多元化,低碳經濟調整的法律關系是對傳統法律關系的一種突破,它是以全球為基準點,包含國家、機構組織、企業、公眾等多個層面,主體體現多元化的特征; 三是非強制性,我國目前是以政策法和促進法的形式要求在發展低碳經濟的同時保護好我們的環境,多采用稅收、金融、市場等手段引領低碳經濟健康快速的發展,缺乏明顯的強制性特征; 四是強調政府的責任性,市場由于存在不確定性與外部性,容易造成市場失靈及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單靠市場的調節作用,可能很難保障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國際公約、各國政府都通過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來促進低碳經濟的健康發展。

              ( 三) 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的闡釋。

              低碳經濟的發展需要法律發揮規制作用。法律規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實現社會生活的有序性,反映了法律規范建立到具體權利義務實現的整個動態過程。法律對低碳經濟的規制作用主要體現在適當性功能、目標性功能與強制性功能等三個方面。通過三個功能的充分發揮,將使低碳經濟發展更加符合環境、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的要求,將低碳理念轉化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行動指南,并實現環境利益與相關利益之間的公平分配。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低碳經濟法律規制,推進低碳經濟健康發展。

              二、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現狀。

              ( 一) 隱含低碳理念的法律規范。

              中國一直將節約使用能源,加快研發節能環保技術,以環境指標、排放標準等作為國家未來制定發展規劃的硬性指標,制定并實施相關的政策措施,獎勵與懲罰并重,這其中也包含了氣候變化方面的法律法規。目前,為適應低碳經濟發展要求,我國政府制定并頒布了《礦產資源法》、《節約能源法》等一系列單行法,這些主要單行法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提供了導向與支撐作用,其隱含的低碳理念在相關法律的具體內容上均有所體現。

              ( 二) 蘊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規劃。

              我國政府高度重視全球氣候變暖問題及能源危機,為更好的履行國際社會責任及推動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建設“美麗中國”,政府先后制定并實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促進我國低碳經濟的發展。20 世紀 90 年代中國已分別加入了《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議定書》。從政府頒布的政策措施來看,主要包括: 《中國 21 世紀議程—中國 21 世紀人口、環境與發展白皮書》、《“十一五”規劃綱要》等。在政策措施中,政府會對具體減排任務、能源發展目標、氣候變化的相關立法、排放指標、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氨氮排放總量等內容進行說明。通過頒布與實施蘊含低碳理念的政策和規劃,政府從加入國際公約與制定、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而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存在的缺陷。

              ( 一) 低碳經濟法律規制體系存在立法空白。

              在法理學中,制度結構要以體系為基礎,要求法律體系與制度結構保持一致性,不能夠相互缺乏支撐,互不關聯。從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法律體系來看,缺少一門專門的全國性、統一的法律,而不是分散在《憲法》、《環境法》等不同的法律領域,涉及的領域過于繁雜,加大了低碳法律制度間的協調難度,不利于互相兼容。此外,針對傳統能源與新能源仍缺乏專門的法律規定,存在能源單行法律缺失的現象。

              ( 二) 現有低碳經濟法律內容的操作性不強。

              首先,受我國法制建設的傳統影響,低碳經濟法律具有條文受我國法制建設傳統的影響,很多條文沒有具體化,而更多體現為粗略化、原則化,雖然有利于應用的靈活性,但由于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有的沒有細化的獎勵手段和獎勵程序,缺乏足夠的操作性,難以滿足低碳經濟發展需要。

              其次,在低碳經濟領域存在政府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不明確的現象,在現有低碳經濟法律條文中過于重視政府的權利,而常常忽略了企業或個人的權利。此外,法律法規中相應的硬性數字指標數量過少。

              ( 三) 現有低碳經濟法律的激勵性功能較弱。

              為了鼓勵我國高能耗、高污染企業采取有利于低碳發展的措施,我國政府在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中專門制定了獎勵激勵政策,但從激勵政策的實施效果來看仍存在明顯的不足。第一,體系不完善。現有的激勵性政策措施多以政府采購、專向性補貼、稅收優惠等手段為主,多為依靠政府命令手段彼此孤立實施,缺乏有效的整合和聯動。第二,措施權威性不夠,有關激勵性措施的條文常用“具體辦法由……制定”結尾,法律條文內容寬泛化,不夠具體,立法機構層次較低,使得激勵措施的權威性不夠。第三,執法缺乏協調性,現有的法律政策缺乏具體的執行內容,多為原則性、政策性的陳述,執法過程中能否協調尚存疑慮,阻礙低碳法律規制建設的發展。

              ( 四) 現有低碳法律的監管機制落后。

              目前,我國低碳法律監管機制方面以形成行政機關監督為主,以社會團體與公眾的輿論監督為輔的監督體系,但監督效果仍不能滿足預期。一是現有低碳法律政策權力與義務的界定比較模糊,沒有明確政府、企業與個人應享有的權力及應承擔的義務。二是執法部門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不統一。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對于低碳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保障作用,對于違背低碳經濟發展的企業可以起到懲罰作用,增加企業污染環境的成本。如果執法依據與執法標準不統一,將使污染企業很難形成穩定懲罰程度預期,導致執法效果及監管有效性得不到充分發揮。三是我國目前還未建立公益訴訟制度,社會團體與公眾在現有低碳法律監管體系中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法律的確認,不能有效保障低碳發展訴權。

              四、我國低碳經濟法律規制的完善。

              ( 一) 合理構建低碳經濟法律體系。

              發展低碳經濟,法制必須先行。根據法律效用最大化原則,構建符合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實際的法律體系是目前亟需解決的問題。首先,要理性選擇我國低碳經濟制度保障路徑。通過合理評估政策與法律對低碳經濟發展的有利性,在政策性措施與法律措施之間進行合理抉擇; 在需要用法律規制的領域合理選擇不同的法律方案; 優先確立起我國所承諾的國際公約下的國內法保障機制。其次,醞釀制定低碳經濟基本立法,并做到具體化,有針對性,而不是寬泛化與原則化,并作為統領其他相關子法的基本法律依據,并在其中明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理念、基本原則、權利與義務、運行機制、監管機制等完備的權責體系。再次,梳理并修訂現行低碳經濟立法。在《低碳經濟促進法》的引領下,加強對其他現有涉及低碳經濟法律的梳理、修訂,完善其相關配套法規與政策措施。最后,制定低碳經濟專門領域立法。必須立足我國基本國情,經過充分論證,選取重點領域,有重點、分先后、有針對性地進行能源、消費、交通、財稅、貿易、計劃、就業專門領域的立法修法,以此形成符合我國實際的高效率、低成本的低碳經濟法律制度體系。

              ( 二) 提高個人低碳領域的法制觀念。

              公眾個體是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的主要參與者,更新公眾個體低碳法制觀念,有助于個體更加自覺地履行低碳經濟的法律法規。首先,進一步加強公眾個體對低碳經濟的認識。

              政府部門、媒體機構要承擔起低碳經濟的宣傳責任,要對低碳經濟的概念、特征、重要性等內容進行通俗易懂、簡單明了的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個體樹立正確的低碳經濟的理念,形成低碳綠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最終促使企業改變自己的營銷策略。其次,進一步提高個人低碳領域的法制觀念。

              低碳經濟的法制觀念作為一種新興的產物,要想被大眾認識并且被接受需要一個過程。要通過宣傳、激勵等多種措施加強公眾對低碳領域法律內的權利和義務的認識和理解,充分發揮公眾的輿論監督作用,對公眾的正當訴求政府環保執法部門要給予支持,甚至可以適當給予公眾作為主體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進一步強化公眾監督的作用。再次,進一步約束和引導大眾選擇低碳消費。不斷擴大低碳消費知識教育,提高大眾對低碳消費的價值認同和理性認知。完善消費立法,實時出臺生態消費稅、燃油稅等制度,進一步拓展奢侈品與奢侈行為消費稅的范圍,改變大眾的消費習慣,減少不必要的能源消耗。

              ( 三) 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機制。

              法律的實施需要明確的執行與監督機制的保障。完善低碳經濟立法的執行與監督機制,使得我國低碳經濟領域的相關法律順利實施。首先,建立專門的執法和監督機構。為了保證執法、監督行為的公平有效,需要分別設立低碳經濟執法和監督機構; 進一步明確執法主體的職責,限定執法主體的范圍。定期對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考察,切實提高執法機構的執法能力; 監督機構與執法機構分離,相互獨立,分工明確,監督機構重點對執法隊伍的行為進行監督與管理。其次,強化社會組織和公眾監督。為了保證低碳經濟執法行為的有效進行,必須建立起以行政監督為主體,社會組織及公眾監督為輔助的監督機制,暢通監督渠道,落實監督措施,強化低碳經濟法律政策的落實。再次,拓寬公眾參與及投訴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立法,授予公民基于保護氣候、環境、資源的適格主體地位,完善公眾的環境索賠權和訴訟權; 保證公民知情權,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立法,明確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標準、程序、監督、救濟等方面的內容,確保環境信息明確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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