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論文
我國會計核算起步較晚,會計準則也仍然處在不斷修改的階段。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會計核算也面臨與國際接軌的問題,本文就對我國金融工具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存在的差異進行了比較。

會計準則作為經濟政策與規則的存在體,會計準則的經濟后果與社會制度、社會經濟、法律體系等有著密切的關系。作為一種商業語言的會計準則其國別差異非常的明顯。隨著國際間的合作,經濟的繁榮,對于會計準則的要求也越來越趨同。根據不同的會計準則做出的會計報表是有一定的差別的,這給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帶來了一定的阻礙。而且在新的經濟形式下又出現了多種新型的衍生金融工具,這也給會計準則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國會計準則都是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制定的,所以在大體上是與國際準則一致的,但也存在著一些差異。
一、金融資產與金融負債的分類
根據《我國準則》的規定,金融資產包括企業擁有的(1)現金;(2)持有的另一企業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企業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如應收賬款或者貸款;(4)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非固定數量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不包括企業以固定金額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情況)。
在國家會計準則的規定中,僅僅就前四項進行了規定,而我國為了更加準確的核算金融資產,又在國家準則的基礎上增加了后兩項,使得會計人員更方便對這類資產進行會計處理。對于金融負債我國也同樣增加了兩項,豐富和補充了國家會計準則。
二、金融工具的初始確認
由于金融資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資產在交易的過程中不能像傳統貨物一樣保持價值的不變,金融資產隨時都會由于經濟環境的變化而發生波動。而且金融資產的交割也要經過一定的手續,所以對于金融資產的交易而言,通常情況下都是先訂立交易的合同,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該資產。對于這種情況國際會計準則做了明確的規定,在購買金融資產時以交易日或結算日的會計方法進行處理,出售時以結算日會計方法進行處理。交易日會計方法是指在合同訂立時就確認金融資產或者負債的價值。結算日會計處理方法是指在交易日與結算日之間發生的金融資產的價值變化要進行帳務處理,根據不同的金融資產類型將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或者所有者權益。而我國會計準則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會計人員一般都是根據交付當天價值入賬。例如,合同訂立時資產價值為100萬元(交易日),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交付資產時價值上漲了100萬元(結算日)。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該資產的入賬價值為100萬元,上漲的100萬元計入公允價值變動中,而我國的會計處理是按照交付時的價值即200萬元作為入賬價值。
三、金融工具的計量
(一)金融工具的初始計量
在金融工具初始確認時,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其他類別的則計入初始成本中,而國際會計準則是統一規定為交易費用均計入初始入賬成本,并沒有劃分金融資產的類別。以交易性金融資產為例,其公允價值為100萬元,交易費用為5萬元,根據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其初始計量的成本為100萬元,5萬元計入了投資收益,而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其初始入賬成本為105萬元。
(二)金融工具的后續計量
對于金融資產的后續計量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大體相同,均是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依據,然而對于金融負債的后續計量卻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根據我國會計準則的規定,金融負債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的計量。但有三種情況屬于例外,第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公允價值計量;第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第三,不屬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財務擔保合同以及是將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按照以下兩者中較高的價值入賬:①按照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②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收入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而國際會計準則只對前兩種情況進行了規定,對于第三情況并沒有提及。我國會計準則根據在我國經濟市場中遇到的交易情形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了補充,統一了我國的會計核算標準。
(三)關于公允價值計量
由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價值難以像普通商品一樣進行確定,所以在國際上的會計處理中始終認為公允價值是金融資產和負債的唯一適合的計量方法。而且國際會計準則也明確規定了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都說明該資產或者負債可以使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1)公允價值的估計范圍比較穩定,沒有太大的波動,(2)可以獲得各種的估計概率進行公允價值的估計。而在我國對于公允價值估計的規定還是空白。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的評估環境還不成熟,會計人員很難對金融資產或者是金融負債進行較為準確的估計。而且在利用這種公允價值估計的方法時還要進行嚴格的監管和披露,這些在我國都還比較薄弱。我國會計準則應該盡快完善對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核算的規定,完善監管環境,盡快與國際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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