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國際專利合作策略論文
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國際專利合作策略論文【1】

摘 要 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欲走向國際化尚面臨著技術層面的問題。
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缺乏足夠研發生產經驗,原有生物仿制藥企業則是在下游專利技術平臺方面尚不完善。
如何才能解決這個問題呢,尋求國際專利合作不失為一項有效策略。
關鍵詞 生物仿制藥企業 專利合作
2010至2020這十年被譽為生物仿制藥的“黃金十年”,專利到期將帶來生物仿制藥的市場規模急劇擴大,我國生物仿制藥產業擁有國際化的良好契機,但是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仍面臨著技術層面問題。
一、企業存在的技術層面問題
(一)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缺乏研發生產經驗。
這里所說的“新興”主要是指從傳統化學仿制藥企業轉型成為的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
根據阿里巴巴企業數據庫最新版《2012-13中國制藥企業及產品大全》,截止到2013年3月5日,我國制藥企業有35605家,但生物制藥類企業僅有925家,占整個制藥行業比例約2.6%。
相對于國際成熟市場占整個行業20%的比重而言,我國現有的比例明顯低下。
顯然,相比國際成熟市場占整個行業20%的比重 ,我國生物制藥企業在整個醫藥行業中的比例還是較低的。
“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先前從傳統醫藥進入生物制藥的企業如長春高新、華神集團等均已取得了較大成功,有了前人典范,再加上世界一些重磅生物藥炸彈的專利陸續到期,國內越來越多傳統化學仿制藥企業開始嘗試進入生物仿制藥領域。
但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以往幾乎從未涉及生物仿制藥領域,普遍缺乏相關的研發生產經驗,不少企業仍然延續了化學仿制藥的思路,考慮得更多的還是生產出來之后的問題。
其實對于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而言,考慮更多的應該是如何生產的問題。
從上表可以看出,生物藥物通常為大分子藥物,遠比小分子的化學藥物復雜,專家們常用飛機與自行車來比喻兩者的結構差異之大。
傳統藥物由于擁有精確的化學分子式和分子結構,很容易被精確復制。
而生物制藥在生物組織/細胞中直接培養,通常難以精確復制。
相對于傳統化學仿制藥,生物仿制藥生產的難度要大得多,因此,對于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而言,應該考慮得更多的是如何生產的問題。
由于生物仿制藥從根本上不同于傳統的化學仿制藥,其要求技術含量比較高,故研發時間和費用也較多。
與此同時,生物仿制藥研發的過程中更容易產生新的技術,這類技術往往可以尋求知識產權的保護,因此平均降價較小,伴隨而來的自然是高額的利潤(見下圖:化學仿制藥和生物仿制藥研發成本比較)。
生產經驗的不足,使得國內不少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仍然延續化學仿制藥的思路,缺乏應有的專利對策,其導致的結果很可能就是錯失研發生物仿制藥的大好時機,錯失擁有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生物仿制藥的大量機會。
(二)原有生物制藥企業下游技術平臺尚不完善。
對于原有的生物制藥企業而言,走向國際化需要解決的一大瓶頸問題已不是上游研發基礎,而是下游專利技術平臺。
下游技術在生物技術產品中所占的比例極大,就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來講,“下游工程”比“上游開發”更顯得重要。
然而,我國“下游工程”與國際水平相比至少相差15年以上 。
2011年11月在北京舉行的“先進的生物制藥工藝論壇”中,與會的業內專家指出:“我國生物制藥在上游研發技術方面與世界水平差不多,但下游技術與世界水平相差較遠,具體表現出4個不夠:創新不夠、資源不夠、投入不夠、技術平臺不夠。
”要發展生物仿制藥,除了必須開發培養基、細胞培養工藝等上游技術外,還要開發除菌過濾、超濾濃縮、分離純化、一次性技術乃至制劑和灌裝等下游技術。
下游專利技術平臺的不完善無疑制約著生物制藥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我國生物制藥行業內最大的五家上市企業(華蘭生物、天壇生物、科華生物、雙鷺藥業、達安基因)2010年營業收入共40.72億元,僅占3.8%的市場份額。
相比之下,僅美國生化公司Amgen一家2010年銷售就達到150億美元,接近中國生物制藥全行業的銷售額。
2010年我國生物制藥行業內各類企業營收占行業營收比例分布如下圖:
國內的生物制藥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單純依靠自身難以獨自開發下游技術平臺。
相比之下,不少國外生物制藥企業在下游技術方面則擁有更加完善的專利技術研發平臺,他們可以根據擬生產的生物制藥特點自由選擇相應的技術平臺,不因技術限制而只能用某一特定技術平臺。
以美國為例,這些年在下游處理流水線方面均有較大發展。
我們如何才能在短時間突破下游專利技術研發平臺的限制呢?以筆者之見,我們可以尋求合作。
當然,合作需要一定的基礎,如何才能構建合作的基礎呢?
二、國際專利合作策略
(一)合作對象的選擇。
無論是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還是原有的生物仿制藥企業,國外中小型生物技術企業都不失為良好的合作對象。
通過與國外的生物技術企業合作通常能夠縮短藥物的研發周期以期在更短時間內取得生物仿制藥的突破甚至是專利技術的突破。
不過合作的側重點應有所不同,新興生物仿制藥企業應側重于彌補經驗,原有的生物仿制藥企業則應偏向于選擇能與自己上下游專利技術協同的企業,復星投資的美國漢達藥業就是一家具有較強協同性的小型研發企業。
生物技術企業往往是由科研機構或大學的研究人員成立的。
其優勢在于有比較好的項目和研發優勢,能夠緊跟世界技術發展潮流;其劣勢在于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
國外有著為數不少的中小型生物技術企業,尤其是一些新成立不久的生物技術企業;毋庸置疑,他們在發展壯大過程中需要資金的支持。
然而,受金融危機的持續影響,不少生物技術企業面臨融資的困境。
以美國為例,2008年,在370家公開上市交易的生物科技公司中,近60%的公司市值遠遠低于1億美元。
2008年底,120家公司手中擁有的現金不足維持6個月的時間,這一數字比2007年增長了90%。
在美國,無盈利和公開上市交易的生物科技公司現金可維持的時間平均為1.7年。
雖然2008年通過合作方式籌措的資金比2007年只是略有下降(2008年為200億美元,2007年為224億美元),但美國生物科技公司獲得的私人和公共融資資金卻下降了50%以上(2008年為101億美元,2007年為220億美元) 。
此后聯邦政府應對金融危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形勢依然比較嚴峻。
至于在美國金融危機之后又爆發歐債危機的歐洲,其生物制藥企業融資的困境可想而知。
在難以通過公開融資和私募渠道籌措資金的情況下,建立合作伙伴關系已經成為生物科技公司一個具有巨大吸引力的選擇。
加拿大亞太基金會研究員拉希姆-里扎夫(RahimRezaie)博士稱,如果西方生物技術公司能與中印兩國的同業者展開合作,新藥上市花銷將大大削減。
相比之下,中國生物制藥企業受金融危機的影響則較小,雖然融資難是生物制藥產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不過乘著醫改的春風和出臺的“十二五”規劃之機(國家將在“十二五”期間投入400億元專項資金扶持生物制藥行業 ),再加上近幾年投資者對生物產業十分熱捧,一些制藥企業甚至得到了軟銀這樣大投資者的親睞,中國制藥企業資金缺乏的困境已逐漸得到改善;況且中國不少剛轉型而成的生物制藥企業經過轉型之前多年的經營本身已經積累了相當的資本。
此種情況無疑為生物仿制藥企業通過國際合作借助國外生產經驗及下游專利技術研發平臺提供了更為有利的基礎。
(二)專利合作形式的確定。
對于國外企業成功研發的專利技術,可根據自身條件采取恰當的專利合作策略。
企業的專利合作策略具體包括了參股、合資、并購等形式。
參股方式既有投資收益又可與原有制藥產業尋求協同,對于我國原有生物制藥企業而言,不妨選擇參股方式尋求下游專利技術平臺,以達到上下游協同。
如2011年海正出資200萬美元認購美國PharmTak Inc公司發行的A類優先股800萬股,致力于借助PharmTak擁有專利技術的研發平臺,加快提升公司制劑的生產水平,有利于公司加快開拓國際制劑市場的步伐,促進公司新建制劑生產設施及時有效發揮作用 。
這次合作的PharmTak是一家高端仿制藥研發企業,顯然,海正藥業試圖通過參股彌補自身高端仿制藥制劑生產經驗和專利技術研發平臺的不足。
與參股方式相比,合資方式往往可以更明顯地擴大合資雙方產業規模,如2009年底,復星醫藥與美國科學家團隊合作,在上海成立了名為“復宏漢霖” 的創新研發實驗室來開發單克隆抗體藥物;2011年9月復星醫藥與瑞士龍沙集團在上海張江生物醫藥產業基地各自出資50%成立合資公司,龍沙負責原料藥開發及生產,復星則負責制劑開發和市場推廣。
兩家公司通過合資方式結合各自優勢,形成高度互補。
通過企業并購的方式則可以將核心專利及其所有公司整體并購,此種方式在其他行業早有先例。
如轟動一時的聯想收購IBM 的PC 業務和TCL 收購Thomson 彩電部門案例中,專利占據了極其重要的位置。
通過收購可以進行技術集成和市場整合,減少自主研發的風險,省去大量的研發經費和人力時間,但是費用較高,且要注意各國政策及壟斷法的規定。
注釋:
李雪林.生物技術“下游工程人才”緊俏[N].文匯報,2009-5-19。
美國制藥業增長放緩 生物公司融資難[N].醫學經濟報,2009-05-04,生物谷。
賈如. 加拿大生物制藥業錯失中印市場發展良機[EB]. 中國經濟網。
孫書博.生物制藥“十二五”年均增速或達27% [N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導報, 2011-03-21。
寧波.海正藥業擬200萬美元參股美國PharmTak公司[EB ]。
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在美應對專利糾紛的策略論文【2】
摘 要 在全球第一次大量生物原研藥專利到期的大背景下,我國生物仿制藥產業擁有國際化良好契機,但在此進程中面臨著發達國家如美國的挑戰,專利糾紛不可避免,亟待制定相應的解決策略。
本文通過對美國兩部法律進行分析得出,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可以采取挑戰專利無效策略。
關鍵詞 生物仿制藥 專利無效
2010年后,全球大量生物原研藥專利到期,美國是全球重磅炸彈型生物藥產品專利的集中地,擁有獨特的生物仿制藥專利鏈接制度,在美國應對專利糾紛一般圍繞專利無效抗辯、不構成等同侵權抗辯以及專利不可執行抗辯進行。
2010年3月美國頒布的《醫療改革法》以及2011年9月修訂的《美國發明法》不但拓寬了專利無效抗辯的途徑,而且完善了專利不可執行抗辯制度。
一、《醫療改革法》出臺
美國《醫療改革法》規定的生物仿制藥專利鏈接制度包括四個機制:一是仿制藥廠商的申報機制;二是原研藥廠商和仿制藥廠商相互交換有關專利信息的機制;三是原研藥廠商申請法院禁令的機制 ;四是仿制藥企業在生物仿制藥上市前通知原研藥廠商的機制。
另外,美國FDA在2012年2月9日頒布了3項生物仿制藥產品開發指南文件草案,該草案為生物仿制藥進入美國市場建立了一條快速審批通道。
通過這一新的審批途徑,生物制品可基于與參照生物制品高度相似或與之通用而獲得批準。
我國有意進駐美國市場的生物仿制藥企業應認真研讀指南對生物仿制藥的相似性的級別劃分,并根據其規定的驗證方式準備審批材料,在遞交生物仿制藥申請前預測原研藥廠商會主張哪些專利并準備好對策。
二、《美國發明法》修訂
修訂后的《美國發明法》建立了授權后復審程序(PGR),改雙方復審程序為雙方重審程序(IPR) ,并引入了補充審查程序 ,以完善專利信息披露制度。
這三個程序與單方復審程序為挑戰專利無效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另外,由于《美國發明法》規定在專利申請時,必須披露該發明的最佳實施例,否則將無法獲得專利授權,因此新法刪去了最佳實施例這一抗辯理由。
PGR和IPR的優劣明顯。
優在比訴訟更低的舉證責任和成本、做出最終裁決時間短等,劣在必須確認真實利害關系及禁止反言,IPR還要求比PGR和當前復審更高的門檻。
另外,仿制藥企業必須注意,在提請PGR和IPR前不能主動對專利的有效性提起訴訟,否則將會失去通過行政途徑主張原研生物藥專利無效的權利。
由于補充審查只有在專利訴訟提起前結案才會對專利權人有保護作用,故在專利補充審查過程中,針對專利的有效性提起的訴訟不會受到該補充審查程序對專利的強化效果的影響。
三、專利糾紛解決機制
(一)通過PGR和IPR挑戰專利無效
PGR和IPR為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制定針對美國市場的專利策略部署開辟了新道路。
制藥企業應盡早做好應對措施,以降低專利訴訟風險。
具體實施策略可分三種:
1、若質疑專利有效性且訴訟未發生,在專利申請階段可以提請授權前提交程序,若在專利授予后九個月內可提請PGR,在九個月后或PGR結束后則可提請IPR。
2、若專利權人提起侵權訴訟,企業應努力尋求延長對起訴提交答辯的期限,并盡早提請PGR或IPR,在PGR中要提出阻止專利權人訴訟的最佳理由,在IPR中則要提交全部專利無效的原因;程序啟動后應申請法院中止訴訟。
若在此期間掌握了強有力的在先技術相關證據,先提請單方復審,然后發起PGR或IPR。
3、企業主動提起專利無效訴訟的,則不能提請PGR和IPR,但在提出反訴無效性時,就可提請PGR或IPR。
(二)基于專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挑戰專利無效
專利信息披露不完整是專利無效的重要因素,我國制藥企業在掌握生物醫藥專利說明充分公開標準的同時,需了解原研生物藥企業申請專利的慣常技巧,以提高成功率。
比如,有些生物制藥企業基于阻礙對手仿制其原研藥或其他經營計劃,申請大量低質且無關的專利,甚至會直接把翻譯來的外國專利用于申請,我國制藥企業可以其不滿足授權條件為由挑戰專利無效。
其次,部分企業在申請專利時過于急進,在對基本數據和方法原則加以規范整理或必要實驗和測試完成之前,就貿然向USPTO提出專利申請。
我國企業可以專利權人未實際掌握其專利、說明書沒有充分公開,或者權利要求缺乏說明書支持為由主張專利無效。
最后,原研藥企業為最大可能地保持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往往會對某一具有最佳效果的具體組合方式等細節內容加以保密。
但有些原研藥企業在對一些需要特定的技術才能解決的問題和達到的效果進行保留的同時,又將其表達在專利權利要求書中。
這樣的做法妨礙了技術方案的實現,因此是不符合美國生物藥品專利的說明公開標準的要求的。
對于生物仿制藥企業來說,這恰好是其攻破生物品牌藥專利的最佳切入口。
美國關于生物仿制藥的制度給予了我國生物仿制藥企業很大的發展空間,若我國企業能夠首先研究制度設置,并針對自身的市場規劃,制定完善的專利部署計劃,以在國際市場上分一杯羹。
參考文獻:
[1]王龍等著.美新生物仿制藥法案的最新解讀.藥品評價.2010年7月.
[2]陳磊.美國專利法對最佳實施方式的修改評析.科技創新與知識產權.2011年第19期.
[3]袁曉東,劉珍蘭著.美國專利申請人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對專利質量的影響.情報雜志.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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