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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
在我們平凡的學生生涯里,是不是經常追著老師要知識點?知識點有時候特指教科書上或考試的知識。那么,都有哪些知識點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行政強制的基本原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行政強制合法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
2.行政強制適當原則(合理性原則)
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應當適當、合理,應當符合比例原則。
(1)情節輕微的,能不實施就不實施;
(2)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價值應當適當;
(3)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時所選擇的強制手段應當適當
①間接強制手段>直接強制手段
行政機關應當優先使用間接強制手段(代履行、執行罰),在代履行和執行罰無法實現行政目的時,才適用直接強制執行。
②損害小的手段>損害大的手段
多種強制手段都可以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損害最小的方式,即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3.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原則
(1)經教育能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再實施強制;經教育不能達到目的的,應立即執行。
(2)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書面)當事人履行義務。經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強制執行。
4.禁止利用行政強制權謀取利益原則
5.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和法律救濟權利原則
(1)陳述權、申辯權
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2)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申請行政賠償的權利。
(3)申請司法賠償的權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受到損害的,也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拓展:
(1)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①未按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②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③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的;
④未按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⑤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⑥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
(2)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稅務機關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扣繳義務人處罰輕一些。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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