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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
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
摘要:民法保護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環境,建立和諧的市場競爭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民法保護中,應當準確界定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合理劃分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明確商業秘密被侵權時可采取的法律保護形式,依法判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關鍵詞:民法保護;商業秘密;建立和諧的市場競爭秩序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作為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保護已愈來愈引起人們的重視。
它作為能夠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無形資產,往往帶有一定的壟斷性,可以使企業在一定時間、一定領域內獲得豐厚的利潤回報。
正是因為如此,商業秘密對其他競爭企業來說具有極大的誘惑力,因此必然導致灰色、黑色市場的出現,即企業、個人等各個競爭鏈條上的對手,都有可能以不正當手段去進行灰市甚至黑市買賣。
可以想象,在未來越來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我們將越來越多地面臨大量的竊取商業秘密的行為,即使我們的法制隨之日趨完善,也難以禁絕。
因此,如何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商業秘密,成為經濟大潮中每一個成員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充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已成為市場經濟向前穩步邁進的必然條件。
商業秘密不同于專利技術,它的范圍比專利技術的范圍要廣泛得多。
雖然他們都包含了由人創造出來的有價值的科技成果,但兩者的區別是顯著的。
專利是通過國家授予專利權這一認可權利的形式由國家的專利法給予保護,凡是侵犯專利技術的行為都由專利法來加以糾正,并且專利技術是以充分公開其技術要點為前提來獲取最大限度的法律保護。
商業秘密不但包括技術成果,而且包括企業實體經營過程中的其他信息,比如客戶信息、銷售渠道信息以及價格信息等等,都可以成為一個企業的商業秘密。
只要是在商業競爭中對企業經營至關重要的各方面信息,并且被該企業實體以一定的保密形式加以保密的,都可以稱之為商業秘密。
一、商業秘密民法保護的重要性
商業秘密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未公開信息”,盡管世界各國對其理解有所不同或偏差,但依法加強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已經成為大家的共識。
(一)加強對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以維護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凡是商業秘密侵權行為,都不同程度地損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而且破壞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市場的穩定和平衡需要誠信經營來保證,凡是參與到市場中來的實體都要保持一種正常的競爭狀態。
如果違背了這個基本規律,市場的平衡將被打破,被侵犯商業秘密者以及侵犯者都會被卷入惡性競爭,引起畸形后果。
因此,加強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有助于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不良行為,有助于樹立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經營理念。
它可以使民法的基本原則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有機結合起來,逐步構建和鞏固良好的市場秩序。
(二)加強對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以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商業秘密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相當大的經濟利益,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一些想坐享其成的不法分子為獲一己之利,采取各種手段侵犯他人的商業秘密,往往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
比如,企業重點開發項目的研發人員在成果研制成功后集體辭職,另起爐灶成立新的實體,并以以前的研發成果為主打產品同原企業展開同業競爭,使原企業蒙受了不小的損失。
這種案例在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中只是冰山一角。
要解決這種問題,必須加強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不僅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方式有效彌補權利人的經濟損失,而且可以通過刑事制裁使侵權人承擔其侵權行為所帶來的嚴重法律后果。
通過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制裁,不但達到處罰侵權人本人的目的,也通過他的被罰而警醒其他有侵犯商業秘密意圖的人放棄侵權行為,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及其權利歸屬
(一)商業秘密及其法律特征
關于商業秘密的內涵,每個國家的解釋都不盡相同。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將其稱為“未公開信息”。
美國《不正當競爭法重述》將其定義為“能被應用于商業活動或者其他事業中,并具有提供現實或潛在的經濟優勢的足夠的價值和秘密性的任何信息。” 我國《刑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其定義為“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盡管各國對商業秘密內涵的表述不盡相同,但對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的認定卻基本一致:秘密性、價值性、創新性,是商業秘密的三大法律特征。
“秘密性”是指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必須處于秘密狀態,權利人對該信息采取了相應的保密措施。
信息處于“秘密狀態”是商業秘密的基本要求,采取保密措施是秘密性的重要保障。
“價值性”是指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
這里的經濟價值既包括經濟收益,也包括市場競爭優勢。
“創新性”是指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未被公眾了解或沒有進入公共領域,具有一定的創造性和新穎性。
它要求該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難知性和非顯而易見性。
(二)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
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即商業秘密歸誰所有,由誰使用,產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的問題。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但可以參照《合同法》、《專利法》等相關法律中有關技術成果權利歸屬的規定,確定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
1.職務性商業秘密屬于企業實體。
職務性商業秘密是職工在執行職務期間開發的商業秘密,它需要企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凝聚著企業的科學決策、集體智慧、長期的經驗積累等。
盡管從事商業秘密開發的職工付出了大量的勞動,但企業已為此付出了相應的勞動報酬。
因此,職務性商業秘密應屬于企業。
2.非職務性商業秘密屬于個人。
該類商業秘密是個人在本職工作之外,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物質條件創造出來的,與職務工作無關,因此此類商業秘密應屬于個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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