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經濟法論文15篇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通過論文寫作可以培養我們獨立思考和創新的能力。一篇什么樣的論文才能稱為優秀論文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濟法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濟法論文1
1 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價值體現
古今中外對法的價值的研究從未中斷,一般意義上,法的價值包括公平、效率、秩序、自由、平等、正義等內容。我們這里探討法的價值,又指法律的價值,其中一種是指法律在發揮其社會作用的過程中能夠保護和增加的價值。比如,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公民的自由、社會的公共福利、經濟的持續發展、善良風俗的維持,還有其根本體現,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義。而經濟法作為比較年輕的一個部門法,起步要晚于憲法、民法等,卻有其自身的獨特價值。下面我們就來看看經濟法的價值。經濟法是法的的一個部門,故也稱部門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其自身的價值體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個是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另一個就是經濟法的功能價值。
(一)經濟法的目標價值
經濟法通常選取的是社會整體效益來衡量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如果個人利益高于社會的整體利益時,對于個人來說,其有利的一面僅體現在需要的是一種個人資源配置,但對于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和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均來說,一點得不到體現,甚至出現副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經濟法就需要對上訴的配置方式進行一些干預,從而去實現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換句話說,經濟法的目標價值可體現在社會整體效益上,讓社會整體的效益達到最大化,同時社會整體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特點及其精神價值目標的唯一體現,也是其宗旨與功能價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條件。
(二)經濟法的功能價值
經濟法的普遍價值,包括公平、正義、和諧與發展、效率、秩序等特點,直接體現出經濟法的目標價值,是其獨特的目標價值。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不同, 經濟法的核心價值也隨之改變。下面就經濟法核心價值的轉變來探討這方面的問題。
2 經濟法核心價值的轉移
經濟法的秩序價值是經濟法的基礎價值。經濟秩序、經濟平等、經濟效率、經濟自由等,這些是經濟法的立法宗旨,是經濟法所要追求的目標。
在改革初期, 我們首先要關注的是經濟法的公平價值,這在整個經濟法中對其立法和執法都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在追求社會效率的同時,要考慮到公平。我國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期間,首先要消除的就是不正當競爭和非法壟斷,去保護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的市場經濟并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在政府干預的情況下形成的。所以限制不正當競爭和壟斷,為市場競爭預設有效規則和救濟手段,這就是經濟法公平價值所要追求的。
隨著經濟的發展需要,經濟法的效率就體現了更重要的價值。
經濟法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這種現象直接損害的是社會整體利益,破壞了市場中的社會效率。在此時期,我國經濟正式迅速發展時期,社會效率在經濟法的價值中體現的尤為重要。在法律對市場進行法律調節時,就以社會效率為中心,去促進社會整體效率,來達到經濟發展的最大化。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到了現代。由于認識、體制、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市場經濟秩序出現了很多問題,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如當今社會的物價混亂、房價飆升、金融監管漏洞、壟斷橫行等問題,究其根本原因就是經濟秩序混亂,這就需要秩序去維持經濟的正常發展。在這其中,對經濟秩序的維持也是難度最大和技術含量最高的。法竭力維護秩序價值,但法與秩序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張力! “在現代社會中,這種張力更加明顯地體現于經濟法與秩序價值之間! 但與此同時,經濟法與秩序價值之間也有著難得的和諧! 經濟法與秩序價值的這種辯證關系在現代經濟社會中是必不可少的! ”
3 經濟法秩序價值的體現
經濟法的秩序價值在當今社會價值的體現主要是指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作用,就是經濟法在執行中,對市場經濟秩序的恢復和維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恩格斯這樣說過:“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產品生產! 分配和交換用一個共同規則約束起來,借以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不久便成了法律”。恩格斯的語句中所提及的“生產和交換的共同條件”所指的就是經濟秩序。
4 經濟法秩序價值對經濟的影響
經濟法秩序價值所體現的就是維護作用,在維護的作用上面,我們就下面兩方面進行探討。
(一)經濟法秩序在市場規制秩序中維護作用的體現
市場規制秩序是指在規制市場中,政府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一定程度上的連續、一致和確定性。在市場運行中,經濟法的秩序價值規律就起著關鍵性的作用。為了避免市場在經濟運行中出現失靈,形成全備的市場經濟,經濟法的秩序價值就得到了重要體現。
首先是規制法定, 政府是要讓市場經濟得到正常的運行,而不是去遏制市場在經濟運行中的活力,這就需要政府為市場提供更好的資源配置,為其提供良好的條件,從而發揮經濟價值規律的作用。第二就是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市場經濟要想得到有效的資源配置, 就必須有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作為前提。這就需要政府在其中發揮重要的作用,需要效率優先的情況下去兼顧公平,從而去維護競爭秩序,形成市場經濟的有效的競爭和有序的競爭環境,去維護人民群眾的利益,從而讓市場經濟得到更好的運行。第三就是去提高產品質量,產品質量是經濟正常運行的命脈,是消費者正常購買所需要的必要條件。只有產品質量得到保證,我們的經濟秩序才不會發生混亂,這些在我國制定的《產品質量法》中得到體現。《產品質量法》的制定,對于維護和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的正常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第四是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消費者在整個市場交易中始終是處于弱者的地位的, 如果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那么消費者的購買信心就會受挫,就會對市場經濟的運行造成嚴重的破壞,就混亂了市場經濟的秩序。在這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對消費者的權益做了保護,這對市場經濟的維護起到了推動作用。
(二)經濟法的秩序在宏觀調控中的維護作用的體現
經濟法秩序在宏觀調控中的維護作用主要是指對市場中資源配置起到的作用。“為了克服政府失靈,經濟法需要對政府的宏觀調控行為進行規制,以維護宏觀調控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宏觀調控四大目標,即總量均衡,結構優化,就業充分和國際收支平衡。”
下面我們就經濟法秩序在宏觀調控中所起到的維護重要但是有待去完善的三個方面去進行闡明。(1)經濟法秩序對財政稅收方面的維護。我國在對稅的征收和稅目的征收方面做得還有很大的不足, 很多方面在實際運行中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所以我國要加強這個方面的立法。(2)經濟法秩序對價格方面的維護。價格在市場機制運行中是信號燈的作用,價格的正常化是市場機制得以正常運行的根本。(3)對外貿秩序的維護。自從我國加入WTO 以來,機遇與挑戰并存,這就更需要有秩序的維護、雖然WTO 本身的規則對外貿行為有一定的約束,但是政府還是要按照其規則對外貿行為進行全面完整的規范,從而更好的去維護我們的外貿秩序,對此,我國的《對外貿易法》也有詳細的規定。
5 結語
以上我們從經濟法的價值開始論述, 一直到核心價值,再到核心價值的轉移,這都是隨著社會發展的變遷而隨之發生變化。不同的經濟時期,我們的著重點也不一樣,但不管怎么樣,經濟法的價值缺一不可,公平、效率、自由等影響著經濟的根本,幾者之間相輔相成。但是如果我們著重去研究不同時期的核心價值變化,那么對經濟的發展將起著非比尋常的推動和促進的作用。
經濟法論文2
法律輸出是將本國法或者本區域法的法律觀念、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法律文化以及法律研究等向目標地區或者國際社會進行推進并使之與本國法或者本區域法趨同的一種活動。進行法律輸出的目的在于實現其本國或者本法域范圍內主體的利益最大化,美國的法律輸出活動在各個領域都有體現,在國際經濟法領域中美國的法律輸出收益明顯,以下筆者從不同角度對其收益情況進行簡要的分析和研究。
一、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體制性收益
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體制性收益,主要是美國在國際經濟條約中所取得的確認和保障,形成對條約中的各主體的有效的法律約束,這種體制性的收益可以認為是美國法律輸出的最有穩定性的收益,例如美國在WTO 的各項協議中所進行的法律輸出形成了對美國具有國際法保護的效果,尤其是美國將其司法審查制度和強制管轄與執行制度在WTO 框架內的確立,實現了美國利益的最大化,包括關稅的削減、貿易的增長,這些都強化了美國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
二、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事實性收益
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事實性收益主要是指美國國家和經濟主體,憑借其在國際上的優勢地位,通過重復的經濟貿易行為所形成的對與其進行交易的國家或主體的國際習慣或國際慣例,并通過這種國際習慣或國際慣例在國際上的應用不斷形成擴大影響,逐步形成國際經濟領域的規則。美國的事實性法律輸出收益主要是以美元為核心的在國際金融方面的優勢,包括美元的國際性貨幣地位和美國由此獲取的國際鑄幣稅優勢,石油美元的形成以及由此給美元帶來的優勢等,在事實性法律輸出中給美國帶來的是國際貿易中更多的遵循有利于美國的國際習慣和慣例,從而實現其本國權利的最大化和義務的最小化。美國在國際上進行的這種事實性法律輸出實際上具有不平等性。
三、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過程性收益
對于美國而言,通過體制性法律輸出和事實性法律輸出無法獲得其想要的收益的情況下,美國還會積極的采取過程性法律輸出來獲取收益,具體的過程性法律輸出指的是積極促進或者引導不具有國際法普遍約束力但是具有說服力的示范性國際規則形成,這種國際規則當然是與美國的本國法律制度相一致的。過程性法律輸出也可以說是一種正在進行的過程性行為,美國在過程性法律輸出方面覆蓋范圍廣,力度大,會在將來的國際經濟領域形成巨大的影響。美國的非政府組織在過程性法律輸出方面參與度較高,這不但對美國的法律輸出形成了助力,還極大的消除了被輸出的國家或地區的在這方面的疑慮,例如法庭之友制度的建立就是非政府組織通過過程性法律輸出所獲得的.有效收益。相比事實性法律輸出,在非政府組織參與下的過程性法律輸出具有一定的平等性和合理性,同時在美國所進行的過程性法律輸出的影響下,其他國際和經濟體也進行其本國的法律輸出,這樣也有助于形成更加優化的國際經濟法領域的規則,有利于平衡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包括我國在內的各經濟體應當積極的參與到過程性法律輸出。
四、美國法律輸出在國際經濟法領域獲得的政策性收益
對于美國而言,通過以上三種法律輸出有時也不能獲得其想要的收益,這時美國就會在國際經濟獲得中,違反國際法或者國際組織的條約規定等或者直接推行單邊主義,而其他國家或者經濟體由此獲得針對美國的報復權利,但是卻由于報復成本高而沒有實施報復或者在美國威懾下不敢報復,這樣就使美國獲得了政策性收益。因此美國的政策性法律輸出收益是一種帶有濃厚政治色彩的單邊主義,美國的這種政策性法律輸出是以其在國際上的經濟優勢地位為保障的,美國實施政策性法律輸出多是出于保護本國產業為目的,針對美國實施的政策性法律輸出,各個國家和經濟體應當提出明確的反對和進行抵制,要促進并堅持利用國際法或者國際貿易規則解決由此產生的爭端,要求美國履行國際法上的義務。
五、結語
美國的法律輸出是基于其國家利益作出的戰略選擇,從國際經濟貿易的整體性利益來看,美國的法律輸出行為具有霸權主義和單邊主義的性質,各國應當予以抵制。但是從美國的國家利益來看,其在國際經濟法領域取得了對美國非常有利的收益和效果,作為我國來講,要客觀全面的看待美國的法律輸出,要看到美國法律輸出背后的動機,同時也要積極借鑒其合理因素,發揮我國的法律優勢,積極參與到法律輸出的國際競爭中,為國際法律制度的完善做出貢獻。
經濟法論文3
電子商務是指運用電子通訊設備和技術在當事人雙方或多方間進行的各種商品、技術和服務交易活動。廣義上說,電子商務也包括交易當事方通過電話、電傳和傳真的通訊方式進行的商貿交易,但狹義或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是指在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基礎上通過電子數據交換和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活動。 建立在現代化的網絡技術基礎之上的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在為人類社會帶來便捷、效率和財富的同時,也對各國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調整傳統的商業交易關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嚴重的挑戰。目前各國政府有關部門和國際組織正在研究擬定有關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應對之策。
一、跨國電子商務對傳統的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的挑戰
調整在各種國際經濟交易中產生的跨國所得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法律制度,是由各國單方面制定的國內所得稅法和彼此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的國際稅收協定兩個部分組成。 與世界各國的所得稅制一樣,在對非居民的外國企業和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跨國所得的征稅問題上,中國現行的國際稅收法律制度實行的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也是建立在納稅人在境內具有某種物理存在 和對有關所得的定性分類的基礎之上的。
然而,上述這些適應于傳統的商業交易活動課稅的法律概念和原則在跨國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交易方式迅速發展的今天,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和問題。跨國電子商務是處在不同國家境內的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或國際互聯網進行的商業交易,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方式相比,它具有直接性或稱為非中介化的特點, 尤其是在線交易的情形下, 位于不同國家境內的買賣雙方直接在計算機上通過互聯網進行購價談判、訂貨、交貨和付款等交易行為,數據化商品的存在和便捷低廉的通訊成本,使得傳統的通過在東道國境內設立營業機構、場所或委托營業代理人來開展業務活動的方式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和價值。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和跨國在線交易額的不斷提高,在對非居民的跨國營業所得或勞務報酬的課稅問題上,繼續堅持以非居民在境內設有固定的機構、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類的物理存在標志,作為行使來源地征稅權的前提條件或依據的國家,顯然其所能參與分配的國際稅收利益的份額比例將會日趨減少降低。象中國這樣一類的實際更多地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地位的國家,更應認真考慮這個問題。
其次,跨國電子商務的另一特點是模糊了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等各種所得的區別界限。由于現代信息通訊技術發展,象書籍、報刊、音像制品等各種有形商品和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無形商品,以及各種咨詢服務,都可以通過數據化處理而直接經過互聯網傳送,傳統的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和交易活動形式來劃分區別交易所得性質的稅法規則,對網上交易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難以適用。而在稅收協定的'執行方面,對有關所得的定性識別差異還會引起跨國納稅人與締約國稅務機關或締約國雙方稅務主管當局之間在適用協定條款上的分歧爭議。 與電子商務交易所得的定性識別困難密切關聯的另一個問題,是傳統的所得來源地識別標準的適用困難。另外,即使有關所得的定性歸類不成問題, 由于電子商務交易活動是在虛擬的電子空間中進行的,要適用傳統的某種客觀外在的地域標志來確定有關所得的來源地,在某些情況下也同樣存在問題。
二、我國在跨國電子商務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的對策建議
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信息產業的起步時間較晚,網絡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后。目前,國內已建成的網絡由于技術質量和安全問題,距離電子商務交易的要求還有較大差距。嚴格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在我國目前尚處在萌芽階段。
但是,電子商務在我國目前的發展現狀并不意味著跨國電子商務引起的國際稅收法律問題對我們來說還是一個遙遠的問題。首先,應該清楚地看到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進步發展,尤其是網絡通訊的安全技術和網上支付技術的完善成熟和互聯網的覆蓋面迅速擴大,在經濟全球化數據化的發展趨勢影響推動之下,互聯網電子商務在中國今后幾年內必然也和發達國家一樣獲得飛速的發展,國際電子商業交易額在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會迅速提高。如果我們不是盡早地重視和研究解決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的策略措施,政府將面臨著貿易額增長而稅基萎縮、財政收入流失的危險。其次。更為緊要的是國
際社會正在醞釀討論跨國電子商務課稅的國際規則。在這種情勢下,中國和其它發展中國家更應加緊對解決電子商務的各種稅收問題的策略研究,并在此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社會制定新的信息時代國際稅收規則的活動,才能促進國際社會形成公平合理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而不致于落后和被動接受不合理的既定國際規則。
在研究和制定關于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稅收政策方面,首先應該從我國的國情實際出發,考慮到電子商務目前在國內的發展現狀和未來趨勢,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以及在這方面達成國際共識和協調一致的必要性等因素,妥善地處理好維護國家在跨國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稅收權益、實現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和扶植鼓勵國內信息產業發展的政策關系。應該看到,由于國內信息產業和技術基礎相對落后和薄弱,我國目前和今后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仍將實際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地位。因此,在跨國電子商務所得的國際稅收分配問題上。繼續堅持強調電子商務凈進口國的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應該成為我們政策的基本的出發點,這也符合廣大的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同時,建立發展公平競爭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要求我們在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上應注意貫徹體現稅收中性原則。從企業經營角度講,電子商務與傳統的商業交易活動的差別,主要在于采用的交易手段和方式不同。因此,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課稅,既不應采取歧視性的稅收政策措施,也不宜寬泛地給予減免稅這樣的直接稅收優惠刺激,兩者都會人為地扭曲正常的經濟活動。要認識到現階段國內電子商務尚不發達的癥結原因,主要在于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薄弱;政府對網絡通訊的規劃管理和制度建設跟不上,尤其是對網上交易中出現的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現象不能及時準確地予以制裁;網上交易的安全保密和支付技術還有待發展完善等。政府的鼓勵扶植應落實在增加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投入,加強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宏觀規劃、協調組織,抓緊制定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支付認證技術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促進企業的計算機應用水平和網絡意識的提高,這樣才能真正收到實效。
因此,為適應今后跨國電子商務交易不斷增長的國際經濟形勢下維護中國對非居民來源于境內所得的征稅權益需要,現行國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外國企業在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概念用語,應作出相應的修改,采用如在境內實際從事工商經營活動這類較為抽象的用語,并在實施細則中具體明確其內涵包括非居民通過互聯網網址在境內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情形。同時在參考借鑒有關國家的立法實踐,明確電子商業交易方式下銷售利潤、勞務報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定性分類標準界限。在加強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問題研究的基礎上,我國政府應積極參與有關國際組織目前正在進行的研究擬訂電子商務國際稅收規則的工作,在有關稅收協定中常設機構、固定基地的概念內涵解釋,跨國電子商業交易所得的征稅權分配問題上,堅持反映處于電子商務凈進口國地位的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爭取形成有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稅收權益的電子商務國際稅收新規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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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4
摘要:基于應用型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沈陽城市學院經管類專業在經濟法課程設置改革方面注重法律應用能力的培養,使學生具有從經濟法角度獨立思維的能力以及綜合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經濟法問題的能力;課堂采用案例教學、分組匯報等教學模式,切實適應經濟法律型人才的需求。
關鍵詞: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案例教學
沈陽城市學院作為一所沈陽民辦Ben科獨立學院注重以培養應用性人才為目標,貼合社會、實際的要求,開設經濟法課程作為經管類學生的必修課,有力地迎合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對應用型人才的需求。
一、經濟法課程設置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經濟法是對于法學和經濟學科有深遠意義的一門基礎課,它是法學理論知識如何在社會主義經濟下發展的一個分支。目前絕大部分高校將該課程定為專業必修課程,在教學過程中,經濟法課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課程設計不合理。我國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的學生的經濟法課程由法學教師講授,但由于法學教師對于該類學生的培養方向了解不深,從而產生教學內容沒有針對特定的教學對象,難以適應社會發展對于專業人才需要。在這種形式下,鼓勵經管類專業老師講授本專業的學生,這樣更能從學生對于知識的結構和認知能力上做調整適用于本專業學生的經濟法課程,同時經管類專業老師能從經濟角度出發聯系法學的基礎理論,進而使學生更好地理解經濟法相關內容。目前沈陽城市學院基于課程改革安排經管類專業教師講授經濟法課程。
(二)學時分配不足。國內大部分高校經管類專業學生學習的經濟法內容相比較寬泛,包含章節多。經濟法相關教學書籍都在12章左右,開設48學時或64學時的經濟法課程,分配學時不夠。建議經管類專業教師在規定學時里以經濟法的`基礎理論等重要章節進行講授,實行精講精煉、理論聯系實際,多配合案例教學,使學生們能夠做到充分理解所學理論并能夠進行實際應用。同時增加課外輔導答疑的方式來彌補經濟法學時不足的問題。
(三)教學方法單一。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普遍沿襲“填鴨式”的教學模式,以講授為主要形式,內容比較枯燥,學生參與度不高,進而影響學生主動學、動手學的積極性。其次,在經濟法案例教學中,案例與實際貼合度不強,或是理論部分講授不充分,知識點難以理解,教師引導方式不恰當等問題,導致學生參與不積極。為培養經濟法律型人才,落實沈陽城市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特色的目標,授課中融合經濟法真實案例,實現課堂上案例與講授相結合的模式。同時配合講練結合、分組討論等模式實現課堂上教學互動,增加學生學習積極性以及對知識點的理解程度。
二、經濟法教學的改革策略
針對經濟法課程現狀存在的問題,如何來進行解決就成為重中之重。
(一)合理規劃經濟法教學總學時,在一學期48或者64課時范圍內要完成經濟法全方位的授課,教學質量會受到一定影響。基于此,我認為應從兩方面著手:第一,參照教材減少相應的教學內容,刪減章節,主要集中在經濟法律的基礎理論部分進行講授,即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內容,使得在合理分配的學時內能夠充分達到讓學生們理解法律理論和相關的應用。
(二)利用課余時間開展經濟法課外教學活動,比如課外輔導答疑、作業和小組討論活動,高校學生是具有較強的獨立自主學習能力的學習群體,合理地設置課外作業或小組討論活動,對于在學習過程中發現疑難問題可以得到一個解決的途徑;或是可以通過老師當面指導或是網上溝通的方式去解決在課程中難以理解的知識點。總體上,開展課外教學活動以及老師課外指導可以彌補課內學時量不足帶來的弊端。
(三)改變傳統經濟法的教學理念,靈活教學過程中的形式。參照美國、英國、澳洲教學的理念,在課堂中,增加案例教學法,講練結合等互動模式,推行實踐性教學活動。隨著經濟法知識的應用領域的推廣,在教學模式中如何創新、改革,以適應當前的教學形勢成為經濟法教學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問題。
1、以案例教學為重點,進一步優化教學方法。經濟法教學以培養著應用型人才為目標,具有理論與實踐雙重性。大力推廣案例教學,搭建“真實案例引導—聯系法律理論—精講精練、師生互動”課堂平臺,在教學的實施效果上要有淺入深,結合生活中易理解且與貼近的真實案例進行引導式教學,從而引導學生思考;再者,案例教學盡量采用多媒體、影像等形式,或是以講故事的模式引入,把學生帶入情景模式中;案例教學的目的是通過實際案例的引導,結合理論知識的運用,幫助同學們理解知識點在實際案例中的應用。
2、注重學生應用能力的培養。多在課堂上增加在經濟法過程中實際判例的視頻,讓學生們從實際角度出發了解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困難和挑戰,以及在實際案例中如何運用自己所學的法律知識去獨立思考以及分析和解決相關問題。
3、改革考核形式建立在學生對于基本理論的掌握、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礎上進行設置,沈陽城市學院以考試考核形式占總成績40%的比例進行。考試題型以案例分析為主,考查學生對于知識點的理解、分析、運用和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經濟法教學改革是一個堅持不懈、勢在必行的過程。需要不斷地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學習國外先進的教學理念,注重知識的應用和實用性,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目標,使學生們在經濟法這門理論性較強的學科里能夠真正做到學以致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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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陳曉華,孫玲玲。經濟法案例教學的應用探討[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xx(2):77-79。
經濟法論文5
《經濟法》課程是財經類專業的基礎課程之一,具有經濟、管理與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點。作為開設專業有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金融與保險、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等專業的專業必修課程,與后續專業課程相銜接,為后續其他課程學習奠定基礎。學生通過經濟法課程的學習,既能培養學生的法律素養,又學會用法律思維分析、解決實際問題以及協調能力。培養當代大學生成為應用型人才具有基礎和重要作用,使他們能夠學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犯法,樹立良好法律意識,推進依法治國理念,餞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一、經濟法課程的特點
(一)課程綜合性較強
經濟法是一門綜合性比較強的課程,內容包括勞動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業法、合同法律制度等章節,涉及民事訴訟法、行政法等法律內容和條款,涵蓋內容廣泛而且復雜。另外經濟法課程具有經濟、管理與法律方面的交叉性的特點。不僅涉及到經濟學、管理學還涉及到法學等多個學科的基本理論知識和基礎,對老師教學和學生學習都有一定難度。
(二)教學內容更新快
隨著我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一系列法律法規的修訂,經濟法課程內容也在不斷地更新和發展,與之相適應的教材需要不斷修改和補充。
(三)經濟法理論抽象
對于我們現在的學生來講,沒有法律基礎做鋪墊,經濟法在教學內容中涉及到大量的相關法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專業術語,對于學生的學習和理解造成一定程度的困難。另外,對于具體經濟事實的認定和判斷,需要民法、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需要學生們熟知相關的法律和法規,還要求學生有較強的邏輯思維能力。
二、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法律基礎薄弱
商靴曾經指出:“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所以備民也。”學生們大多對于法律的描述是敬畏,而是沒有法律基礎,缺乏對基本法律專業術語的認識和理解。現在大學生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法律思維更是模糊不清的。由于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比較薄弱,這就為經濟法的教學帶來了不少難度。但是,對于經濟法的學習所涉及到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如訴訟時效、法人財產權、股權轉讓等理論,需要同學們必須掌握和理解,加大了課程學習的難度,容易使學生產生厭學的情緒,影響教學效果和教學質量,這就需要我們在有限的課時內做出更充分的利用。
(二)教學方法較為單一
當前經濟法的教學基本以講授法為主,通過對法律概念、法律條文的講解,以教師和教材為中心。雖然講授法是教學方法中最基本的方法,但是它有明顯的不足。教師在教學中占主導地位,教學模式呈現“滿堂灌”,對于沒有法律基礎的學生來講,在課堂上學生根本沒有時間來思考、消化和吸引內容,更不要提理論聯系實際了。另外,學生比較機械地接受知識,容易造成經濟法課程興趣不高,不能發揮學生的自主學習能力,不利于調動學生的積極思維和自覺學習的習慣,課堂效果較差容易形成惡性循環,使得教學質量下降,不益于培養學生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與培養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相差甚遠。
(三)實踐教學缺失
培養應用型人才就需要注重實踐教學。但是由于現階段開設經濟法課程的都是針對非法學的專業,根本由于沒有系統的法學教育作為基礎,這對于開展經濟法的實踐教學比較困難。經濟法是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一門課程,實踐教學的缺失使得的法律知識難以鞏固和理解。財經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學生如何將所學知識在實際生活中的具體應用,這就要求我們在教學中應當注重培養學生的經濟法律實務能力,能夠對于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社會現象加以判斷,能夠利用所學知識進行分析現象的本質,解決問題。因此實踐實驗教學環節對于學生實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非常重要。結合現實生活中的一些熱點問題,通過案例教學增強學生的應用能力。比如,20xx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傷屬于工傷的情形。涉及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用人單位的責任以及相關勞動監管部門的責任。讓同學們學會應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真正明白什么是依法治國。
(四)教學具有時代性和挑戰性
隨著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媒體不斷地融人我們的工作、學習和生活,依托于數字、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新技術已經深人人心。如一些微信、博客、微博等各個站上,對信息傳播帶來了更本性的變化。“低頭一族”現象也是屢見不鮮,不少學校和老師嘗試著各種辦法來改變這一現狀。目前大學生比以往有更多的機會感受和了解整個世界的政治經濟和文化,這當然是有利于他們更好地學習知識、開闊一定視野。但真假難辨的'各種信息也充斥著他們,這會對他們的價值觀造成影響甚至帶來不良后果。另外,隨著普及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技術,對教師知識的權威角色也是一種挑戰。采用傳統的教學模式已經更不上時代的步伐。如何把一些學生所喜歡和熟悉的方式應用到我們教學中,這是我們當今函待解決的問題。
三、財經類專業經濟法教學改革探討
(一)從講授法向參與式的轉變
陶行知先生曾說過:“教師的責任不在教,而在教學生學習。”可見,教學過程就是教師“教”學生如何去“學”,而不是教師“教”的過程。教學過程應該按照一定的教學規律、教學原則來進行教學。根據當前在經濟法課程教學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為了更好地提高學生學習興趣,努力實現課堂從以教師為主導轉變到以學生為主導,提升課堂教學效果。我們應該將以講授法為主的教學方法,逐步轉變為以參與式教學。參與式教學是將老師和學生平等的理念融人到教學中來,其核心思想是讓學生親自參與課堂,努力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和自主學習的積極性。比如案例分析法和小組討論法等都是參與式教學方法之一,最大程度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從而提高教學質量。
(二)合理利用教學相關設施
注重開發課內外教學資源實現學生學習無處不在。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不僅僅要依賴課堂內教學活動,更要充分借助網絡資源、新媒體和移動網絡技術,充實和完善教學中所需的各種資料和資源,使學生能夠有效利用網絡來開展課下輔助學習。多媒體教學具有直觀性,詳實案例教學可以激發學生的好奇心,配合簡單明了的板書將達到理想的教學效果。教師應當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等新型教學手段和方法,將有關經濟法的最新知識、最新信息直接傳遞給學生。通過新技術、新方法和新內容,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也可以激發學習積極性,提高課堂教學效果。
(三)不斷學習不斷提高
當代大學生具有很強的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時不喜歡舊事物,他們渴望新知識所帶來的愉悅和刺激,不愿一成不變。在網絡時代下,我們享受著信息和知識的迅速更新和傳遞,對于教師來講具有一定的挑戰性。挑戰不僅來自于對已有知識點更新和日積月累的經驗,更是來自于與現在網絡移動技術相關的其他虛擬世界的吸引力。如何做一個與時俱進的教師呢?首先,需要成為一個受學生愛戴、歡迎、靈活多變的當代大學教師。其次,隨時積累經驗,并把握當今社會中與經濟法有較強聯系的熱點,并應用到教學中去。再次,努力拓寬知識面成為“多面手”,學習知識是永無止境的,教師也是如此。最后,與學生間形成良好的互動,培養良好的情感,形成正確的態度和價值觀。
(四)適度開展實踐教學
經濟法這門課程的特點不是去死記硬背相關的法律條款,而是要通過教師講解使得學生真正理解法律條款的制定和使用,重在理解,掌握知識關鍵是要融會貫通地學會應用。針對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在具體實踐教學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努力做到應地制宜、應時制宜和應材施教。比如在公司法修訂中關于注冊資本限額登記條件中放寬了準人條件,除了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另行規定外,取消了原有對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分別應達3萬元、10萬元、500萬元的限制。對于這一條款的理解可以讓學生大膽地嘗試去設立一個公司,在設立公司中就需要相關法律知識做鋪墊。學生還是很樂意擔任“股東、董事和監事”等角色的,這樣既有利于學生對于知識的理解,又有利于活躍課堂氣氛,激發了學生的法律學習熱情,從而達到了良好的教學效果。此外,還可以設計教學方案,在有條件和有機會的情況下,舉辦模擬法庭和經濟法知識競賽,參與審判的旁聽,了解相關的法律文件,如借款合同等形式的實踐教學活動。
“教無定法,重在選優”,只要能夠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激發了學生學習欲望,提高了學生參與意識,這就是好的教學方法。教學要不斷創新,要根據學生的特點和不同章節的內容靈活運用,努力教有所受、點有所到、啟有所發、導有所悟。
經濟法論文6
引言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大力建設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簡單的說就是以計劃經濟體制為主體,其他各種經濟體制并存。正是由于我國獨特的經濟體制,所以民商法與經濟法共同協調不同經濟體制之間的關系,維護各方面的利益。轉載請注明: 中國民商法與經濟法既相互補充,又具有各自的特點,但是其最終目的都是法律主體的根本利益,從而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體制能夠健康有序的發展下去。
一、相關概念的理解
要全面的理解現階段我國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首先必須要深入的理解市場經濟、民商法與經濟法的概念。
(一)市場經濟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作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經濟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第一、為企業提供了一個平等的進入市場并在市場中進行競爭的機會;第二、最大程度上保護每一個人合法的經濟利益;第三、不同企業之間通過合同進行經濟活動,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活動進行調控;第四、在經濟環境發生變化時依靠市場的自我調節能力進行調整;第五、賦予了企業高度的自由、平等權利,充分調動了各行各業的創造性。
(二)民商法的概念
從字面意思看,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結合的產物,例如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等都屬于民商法的范疇。民商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微觀調控的作用,它主要是用于調節、處理共同從事某一項經濟活動的各個經濟個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雖然民商合一不斷的深化,但是二者之間依然存在著相對獨立性。其中,民法的保護對象是個人權益,例如人身權、財產權、自由權等等,可以說民法是調節市場經濟過程中所需要的最基本的法律。此外,商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是市場經濟活動,保證經濟活動的合法性與可行性。
(三)經濟法的概念
目前,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存在著巨大爭議,特別是在我國經濟法成立的時間相對較晚,這就導致了經濟法的'建立受到了多種因素的影響。經濟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起到了對于國家經濟發展宏觀調控的作用,是所有管理和調控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可以說經濟法彌補了民法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通過經濟法加強國家對于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能力。例如合同法和公司法同時也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
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補充完善。為了更加清楚的反應二者之間的關系,我們主要從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區別
1. 市場經濟治理觀念方面的差別
民商法注重的是在經濟市場中的企業和個人主動的根據民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經濟活動,他們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利是否遵守民商法的相關規范,從而保護自己的利益。而經濟法則要求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其相關規范,服從國家的宏觀調控。
2. 保護的法律主體不同
民商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護個人利益不受到侵犯,它的法律主體主要是企業法人、自然人等。而經濟法雖然也起到了保護個人利益的作用,但是在個人利益與國家公共利益發生矛盾的時候,經濟法要求社會公共利益要大于個人利益。它的法律主體范圍更加廣泛,包括了各級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普通公民。
3. 二者的基本目的不同
通俗的講,民商法所要實現的是絕對的平等,即平等的對待市場經濟環境中的每一個個體。而經濟法所要實現的相對的平等,重點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以求實現國家共同富裕的發展目標。
(二)市場經濟背景下民商法與經濟法之間的聯系
1. 二者的本質相同
從宏觀角度上來看,民商法和經濟法的本質是相同的。中國怎么樣?它們都是通過一系列的法律手段來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推動國家的發展。因此從這個角度看,它們是同質的,二者之間的區別不但不會產生矛盾,反而會起到互相補充、互相彌補的作用。
2. 二者的作用范圍相似
雖然民商法和經濟法屬于調整市場經濟的兩個不同的法律手段,但是在實際的經濟調整過程中,二者的作用范圍還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地方。例如公司法、合同法既屬于民商法的范疇,同時又屬于經濟法的范疇。
3. 二者的法律要素相似
概念、原則、制度、調整方法是我國法律的四個基本要素,不同的法律之間各個法律要素的主體不盡相同。而民商法與經濟法的部分法律要素是通用的。例如,公司法人制度、誠信原則在兩部法律中都有所體現。
結語
綜上所述,民商法的最終目標是經濟自由,經濟法的最終目標是社會和諧穩定。只有充分認識二者之間的區別以及內在聯系,相互融合發展,不斷形成一套成熟的法律體系,從而才能夠不斷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維持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經濟法論文7
論文摘要:1994年底,貴陽南明老干媽風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推出了以“老干媽”為商品名稱的食品,自1996年8月,開始使用自己設計外包裝上,隨后又申請了外觀設計專利。1997年10月,湖南華越食品公司開發生產的“老干媽”風味豆豉,使用的瓶貼與“貴陽老干媽”的相似的外觀設計專利。1999年11月,“貴陽老干媽”以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湖南老干媽”及銷售商北京燕莎望京購物中心告上法庭。
論文關鍵詞:外觀設計專利反不正當競爭法上位法與下位法
1 案件分析該案中,在當事人都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都沒有取得商標權的情況下,國家專利局幾乎是在利用兩次專利授予調戲法院。根據專利法,兩家老干媽的力量幾乎均衡,一方的權利無法否定另一方的權利,法院只好以先用權為依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否定華越公司對“老干媽”的使用權。華越公司根據國家專利局授予的權利,取得了“老干媽“的外觀設計專利,那么他就可以合法的貼在自己生產的產品上,否則我辛辛苦苦的申請專利干嘛?事實是我被法院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判輸了,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專利法都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沒有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問題,也沒有具體法與一般法的名分之爭,憑什么就得適用一個對我不利的法律?華越公司的法律顧問沒有據理力爭,是個遺憾。國家專利局的一次專利認定直接導致了一次法律沖突。
2 國家專利局在本案中應承擔的責任其實本案最重要的應該承擔責任的一個點,就是國家專利局。如果專利局當初腦袋稍微清醒一下,稍微為國家的產業負一點責,就不會出現后來如此慘痛的教訓。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與已知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兩起外觀申請,是如此的相似,時間有是如此的`接近,全國人民都以為是一家工廠出產的商品,你卻能區分開,專利局是否要兼職賣放大鏡?給全國的家庭主婦每人配發一個,然后“喜之郎“和”喜六郎“,”康師傅“和”康帥傅“,”雪碧和雷碧“你也都授予它專利,以保證你的放大鏡的暢銷。你的一個專利授予,造成了一個企業數年的苦心經營(當然也有決策者的原因)和巨額投入遭受到了毀滅性的打擊,辛辛苦苦的為別人做了嫁衣,如果你當時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嚴格一點,那么后面的損失完全可以避免。你的一紙授予輕輕松松的搞垮了一個企業,對你的能量真是感到很佩服。案后專利局辯解,是在是工作太忙,無力分辨每一個申請單與成千上萬的申請單有何不同,但,這是你的職責。幸好,筆者也是一個小小的計算機愛好者,知道日立公司推出了一個軟件,可以把無數個圖片迅速的檢索,把相似的幾個或十幾個圖片呈現在檢查人員面前,能夠為專利局節省大量的人力,也基本能杜絕類似錯誤再次出現。3 華越公司從法律顧問到決策者的失誤
3.1 法律顧問在公司開始申請專利的時候就應該提醒公司的決策者,從法律的層面上來講,我們在做一個非常危險的模仿,后果輕則膽戰心驚,寢食難安,重則粉身碎骨,萬劫不復。畢竟是心理如明鏡似的知道理虧,一旦糾葛起來會非常危險。再者,案后竟然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讓專利局沒有受到絲毫的懲罰,或許,公司感到了難度,有了畏難的情緒。
3.2 公司的決策者更是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從本案的發展看來,華越公司并不是一個游擊隊,是決心要做成一個全國的品牌的。他很聰明的合營了貴陽南明唐蒙食品廠,僅僅用了5個月,拿到了技術,然后一腳把南明踢開,轟轟烈烈的在做起了廣告營銷,讓全國人民都知道了”老干媽“,不但自己的辣椒油賣的風生水起,貴陽老干媽的銷售額也是翻著翻的往上漲,因為消費者從外觀上看根本就分不清到底誰是誰,這種貴陽的當地的土特產估計口味也差不多。問題出現了,一山是容不得二虎的,貴陽老干媽無法忍受一個后起之秀打著自己的旗號竟然做的比自己還大,再容忍下去自己就成假的了。一紙訴狀告上法庭。
4 高級法院與國家部級(國家專利局)行政單位究竟誰是最后的終結者司法作為民眾權利的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能否得到像憲法闡述一樣的發揮,法院的判決國家專利局能否平靜的執行。
5 一審的判決當王老師在屏幕上打出當時北京二中院的一審判決時,也不是很服眾。
判決:
①被告華越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并銷毀其在未獲得外觀設計專利之前與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老干媽”風味豆豉辣醬瓶貼相近似的瓶貼;
②被告華越食品公司賠償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人民幣;
③駁回原告老干媽食品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我估計貴陽老干媽看到這個判決之后肯定吐血了,本來是想讓法院給華越公司來一刀的,法院卻只給華越理了理發。①華越公司的瓶貼都是一樣的,你怎么判斷這一批是未獲得專利的,那一批是已經獲得專利的,瓶貼上又沒有印刷日期;判決詞已經體現“相似“的字眼,外觀設計的授權條件—“與已知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這不是等于羞羞答答的認為專利的授予有錯誤嗎?②貴陽老干媽當時的年利稅已經高達1500萬,想用區區15萬打發,卻給她留下一個日益恐慌的競爭對手,任誰也不會同意的。這個北京的二中院果然是高。
6 二審的判決該案中,在當事人都已取得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還在復議的情況下,法院適用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很明顯,在雙方當事人都已獲得外觀設計專利的情形下,因為一方的專有權無法否定另一方相似“專利”的專有權,所以,貴州“老干媽”無法通過專利法獲得保護。因而法院只好以先用權為依據,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否定華越公司對“老干媽”的使用權。法院靈活地適用法律,較好地維護了真正在先使用人的利益,但沒解決權利歸屬問題。這個也是沒法解決的問題,因為權利由國家專利局給了雙方,如果確定專利屬于一方,有越俎代庖之嫌,也很不給專利局面子,只好含糊帶過,大家心知肚明即可。從走司法程序來說,這個判決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和市場經濟秩序。不能因為你是規模比較大的正規軍,就可以堂而皇之的使用小工廠創造出來的無形資產,不能說你的資源比較多,財力比較雄厚,我用這個牌子肯定比你用要好,就可以拿去用,那樣的話,小企業根本就無法生存,壟斷就會形成,競爭秩序會遭到嚴重的破壞。本案結束后,失去華越公司強大的品牌經營戰略幫助,貴陽老干媽的銷售量也大不如前,那么這個訴訟的結果就是死了一個,傷了一個。民不舉,官不糾,雙方沒有聯營的意思,法院也不好多說話,再說法院也不可能幫助企業制定下一步怎么走。但,在我的印象當中,法院的膽子可沒那么小,一些當事人或老農民進法院經常被唬的一個跟頭一個跟頭的,如果在此案終審判決前,三方(法院,雙方當事人)坐下來平心靜氣的商討,此案判決后的得失,擺明法院的觀點,對雙發的未來的發展的得失,仔細的考慮一下,攜起手來,化干戈為玉帛,共同扶持發展,總比兩敗俱傷的結果要好的多。值得我們學習的是原告的訴訟技巧:①輕松的利用了一個替罪羊,北京燕莎商城,把訴訟所在地從湖南轉戰到了北京,避免了地方保護,節省了很多資源,省卻了很多麻煩;②事前判斷準確,不告專利,不訴商標,巧妙的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推翻了被告的一切事前準備和所擁有的權利,不但使自己處于一個有利的地位,也使法院擦去一腦門子的冷汗,免卻了與國家專利局相遇的尷尬。 參考文獻: 史尚寬著.債法總論[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梁慧星著.民法總論[M].法律出版社,199
經濟法論文8
摘要
經濟法的違規違法行為侵害的主要是社會公共利益,侵害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在實際操作中有個人訴訟的情況出現,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社會公訴,依靠國家強制的公共法律訴訟。當然,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都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部分,缺一不可,作用十分重要。
關鍵詞
經濟法、私人、實施
一、經濟法的私人實施
經濟法實施針對私人的時候主要包括各個企業、組織與個人等個體在實現或者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的時候,利用經濟法來執行,這種行為最主要的就是民事訴訟與仲裁。
(一)私人實施中私人的內容。經濟學中最大的假設前提就是“經濟人假設”,這也是經濟法中私人的角色,具有利己特性和理性假設。經濟法中的私人不懈努力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同時也會不遺余力地捍衛自身利益。利益的存在是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的根本動力,這己經不僅僅是利己特性使然,而且也是私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天然的屬性,就是為了利益而來。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前,會有充分的權衡準備,利用自身具備的知識和經驗判斷作為或是不作為更有利于保護自身權益。但是由于私人知識結構缺陷、所處社會環境以及個體風險偏好等,私人的判斷不一定就是最優化的決策,這種利己和理性具有很大的主觀性。因此,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中,需要政府力量的引導和激勵,進行有效實施。
(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重要作用。經濟法的私人實施主體對象的氛圍非常廣,所以有重要的作用。第一,經濟法并不是從政府的角度來參與市場行為的,私人實施可以保證經濟法實施的有效性;第二,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有利于保證對象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促進維護社會整體的利益的力度;第三,社會經濟發展迅速,法律完善的過程有滯后性,經濟法的私人實施正好可以有效緩解這種情況,保證在完善前各方利益都得到保護回。但是這里需要注意一點,國家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完善法律,尤其是一些人員反映的問題,保證我國經濟法相關法律內容的完善性,提高他們合法利用經濟法律的認識和能力。
二、經濟法的社會實施
經濟法主要就是為了促進市場整體經濟的發展,在整體范圍上保證各項經濟活動的規范性和效益。這就需要經濟法在私人實施的同時,推動經濟法社會實施。社會實施的對象主要包括社會上某一類別或者某一個行業整體上實施經濟法的行為,內容主要是集體的公益訴訟。
(一)單獨訴訟與公益訴訟的區別。單獨訴訟一般發生在私人實施經濟法的情況下,當滿足原告的個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被告的具有一足的針對性的損害行為的條件時,原告才有對被告發起單獨訴訟的條件。集體公益訴訟一般發生在社會實施范疇內,與單獨訴訟不同之處是被告者的行為對社會公眾權益的損害,即集體社會公益被被告者而損害,公眾權益必須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種權益。公益訴訟可以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挽回受害者的損失,同時也讓被告者為其行為受到應有的懲罰,嚴禁再犯。公益訴訟存在賠付金的問題,當原告勝訴時,原告的職業律師會獲得酬金,但是這也對社會公眾權益的維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同時對公益訴訟中職業律師的勝訴酬金應該有一套詳細嚴格的規范。
(二)公益訴訟的缺陷分析。目前對于公益訴訟的歸屬,屬于私人還是社會實施在學術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學者認為公益訴訟為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因為集體公益訴訟是由社會組織或是個人發起的,而且在中國的法律程序上是民事訴訟法。但是,發起人的身份并不是只能由公與私來區分。發起訴訟的社會組織或是個人,不管其社會身份和社會功能,都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權益按照一足的社會契約組織在一起,以維護者的身份來參與法律實施的。此外,之前在未頒布刑事訴訟時,行政案件的訴訟程序也是通過民事訴訟受理的。行政訴訟并不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只是在刑事訴訟頒布之前暫時使用民事訴訟程序。而公益訴訟也只是暫時通過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受理,因此并不能因為使用民事訴訟程序就把公益訴訟歸于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在國外已有專門的集體公益訴訟程序法出臺,比如瑞典已頒布的集團訴訟程序法。
三、提高我國經濟法實施有效性措施的`合理設想
首先,完善經濟法的時候注意綜合考慮實際情況,所以,要根據各地方執法部門具備的條件,然后提高執法部門團隊的專業能力,提高每個員工對經濟法的認識和了解,同時也要了解其他類別的法律,并且在執行的時候有靈活;其次,相關執行部門提高監管力度。提高相關部門的監管力度,首先要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然后注意執法人員的誠信度,所以要加強執法部門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違法行為,保護群眾和社會的利益;最后,提高經濟法實施的信息化水平,這是信息化建設的要求,通過信息化設備將各地區的情況聯網錄入,這樣就可以保證各個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不會再認為這個地區沒有我的信息,犯法也沒有問題的想法,同時也提高執法部門的先進性。
四、結語
總而言之,研究我國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和社會實施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國家和相關部門一定要重視。國家還要認真分析當前社會的情況,將可持續發展戰略發展要求與法治社會建立有機結合起來,盡快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提高我國法律體系的先進性,從而保證我國經濟和社會健康有序發展。
經濟法論文9
1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給出的定義:“可持續農業是一種采取利用和保護自然資源的方式,不斷滿足當代人類及其子孫后代對農產品需求,以求經濟,社會與環境協調發展的農業”。我們可以看出農業可持續發展追求的是一種平衡,而對于現階段生產相對薄弱且按地域分布不均的中國農業來說,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應把努力的方向放在以下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所需以及環境之間的關系。這兩點作為制約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兩大難題,解決他們將會對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2經濟法體系的概念
經濟法以公法性質為主,兼具私法性質,是與市場經濟想匹配并體現國家適度干預經濟意志的新型法律部門,是綜合運用國家權力和宏觀調控手段,借助社會整體調節機制,以經濟增長,平衡協調發展,充分就業,保護弱勢群體等為調整要務的法律規范體系。而農業經濟法是經濟法中的一個重要部門,是調整農業經濟諸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而農業經濟法也將是下文討論中的經濟法的主要成分。
3經濟法的原則與目標
1)公平正義,以不公平求公平:在市場主體之間存在著能力差異,這種情況下經濟法給予某些主體以相對特權來實現大體上的公平。中國存在長期的重工輕農的心態從而造成了中國農業的相對弱勢,而經濟法所能提供給農業的相對公平對于弱勢的農業實現可持續發展有著尤為重要的指導意義。
2)經濟法的核心內容是實現社會整體經濟利益,通過保護社會整體利益從總體上保護公民,實現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辯證統一。而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更要充分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從這一點來說,農業可持續化與經濟法的'立場統一。
3)經濟法作為兼具公法與私法性質的法律的一種,對于確認和規范政府對于農業的干預行為能夠起到很大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能夠有效的促進農村統一市場的發育和完善,并且有利于避免所謂“市場失靈“以及”政府干預失靈“的雙重失靈現象,使得市場經濟能夠按照既定模式運行,這對于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并且維持其穩定性有著很大的作用。
4有關用經濟法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對策的探討
根據前文的解釋,我們將實現中國農業可持續發展所應該努力的方向分為兩點:①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②協調生產及所需之間的關系。在這里所提出的對策就著重對這兩點進行考慮。
4.1調動農民積極性方面
1)健全價格法律制度:調動農民積極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讓農民增收,也就是運用經濟法,農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對農產品實行價格保護制度,不允許農產品價格的虛高也不能讓某種重要農產品在市場的價格過低,賦予每種農產品一個確定的的價格區間,讓農產品的價值真正體現在其價格上,確保農民從農產品上獲得的收益。另外一點則是對農民的投入即生產資料的購入進行優化,擴大價格保護的適用范圍,對主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也實行保護,做到雙向保護,這樣才能夠真正的降低農業生產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收益,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2)減小工農差距:現階段抑制農業生產者積極性的不僅僅只有收益問題,還有大眾重工輕農的不正確心態,中國逐漸發展以來,眾人明白了“無工不富”,但卻忘記了“無農不穩”,這嚴重的挫傷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經濟法要做的是將兩者平等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公示,用法律強制國民把農業當作應該重視且必須重視的一項產業,從根本上解除大眾重工輕農的錯誤思想,由此才能夠調動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讓農業可持續化發展起來。
4.2協調生產與需求與環境之間的關系方面
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需要協調生產,環境以及人口所需三者之間的關系,從根本上來說,可持續化發展注重的是一種整體上的發展,用使用不至于給“環境”帶來壓力的最少資源,“生產”出可以滿足現階段人口“需求”的最大貢獻。或許民間的其他法律無法為之提供幫助,因為對于民間的私法來說效益首先是個別的、微觀的,然后以此去最終促進社會整體效益,所以,它難以解決個別效益與整體效益,微觀經濟效益與宏觀經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矛盾。但是對于立足于整體效益的經濟法來說,其哲學觀和價值目標與可持續發展理論是相一致的,兩者之間和諧統一,不會存在突出的矛盾,從這一方面來說,經濟法是干預調控經濟的一種合理的手段,經濟法對于調節整體化的供需關系是十分有幫助的。
根據整體的分析來看,如果經濟法發展的主要軌跡能夠與上文提及的對策大致一致,那么經濟法將對中國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提供巨大而又有效的幫助,而隨之而來的將不僅僅是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同時也會是中國國家軟實力的又一步提高。
5總結
對于現階段的中國來說,農業的可持續發展不僅僅是經濟發展的問題,也是社會發展的大問題,關系到我們整個社會可持續發展能否最終實現。經濟法的出現讓我們或許可以相信法律是解決它的重要手段。經濟法就是農業治理的法寶,通過經濟法的完善來健全國家宏觀調控職能,進而對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以及平衡供需關系做出貢獻,排除農業發展道路上的重重障礙,才能夠實現農業的可持續及與整體經濟協調發展。而國家要做的則是運用經濟法等一系列法律將這一步構想變成現實
經濟法論文10
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民族經濟法對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有關問題。首先,對于民族經濟法的作用進行了分析,認為應當發揮規范民族地區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少數民族企業利益、保障民族地區經濟加快增長等作用,之后,分析了民族經濟法作用發揮存在的問題,包括民族經濟法律體系不夠完善、民族經濟法律更新滯后于市場發展、法律的有邊界與市場的無邊界存在矛盾、民族經濟法執行不到位等,最后,提出了相應的解決對策與建議,主要包括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內容、建立法律更新調整機制、理清法律政策邊界、提高法律執行效果等。
關鍵詞:民族經濟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
民族經濟法旨在保護少數民族群眾的利益,推動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然而,在實踐中,民族經濟法對于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并不明顯,沒有起到保護和推動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質量提升。在這種背景下,本文深入分析民族經濟法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作用發揮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與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民族經濟法對民族地區應當發揮的作用
民族經濟法是調節民族地區經濟關系的重要法律體系,在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應當發揮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1.規范民族地區市場經濟秩序。從法理上講,法律最主要的功能就是調節相應的社會關系,而經濟法主要是調節經濟關系,核心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民族經濟法存在的應有之義就是維持規范民族地區市場經濟秩序。例如,民族地區如何實現有效競爭,需要民族經濟法予以調節。如果出現不正當競爭、壟斷等問題,也需要民族經濟法予以調節。此外,對于民族地區違法市場秩序的現象,也需要依據民族經濟法進行處罰和問責。2.維護少數民族企業利益。一般來講,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滯后,企業管理運作不成熟,在市場競爭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同時,許多民族地區的企業是由少數民族群眾興辦,管理經驗不豐富,從國家大的發展戰略來看,應當對于少數民族企業予以保護和扶持,特別是對于一些中小微企業,更應當加大扶持力度。3.保障民族地區經濟加快增長。在當前大環境下,精準扶貧成為國家戰略,也成為到20xx年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大工程。從扶貧對象來看,大部分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聚集區,需要付諸巨大的精力,而扶貧的最根本途徑,就是推動地區經濟加快增長,這樣可以吸納更多的勞動力,政府也將有更多的財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因此,需要以民族經濟法作為保障,建立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加快增長的長效機制,從而實現少數民族地區經濟健康長期可持續增長。
二、民族經濟法作用發揮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客觀來講,我國民族經濟法在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中的作用發揮不夠突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1.民族經濟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從我國法制建設的實際情況來看,民族經濟法律體系還很不完善。例如,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健全,沒有統一的專門的民族經濟法,相應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也不夠完善;地方上也沒有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普遍缺少地方條例、政策規定等,這使得一些地方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無法可依,影響了民族地區經濟加快發展。2.民族經濟法律更新滯后于市場發展。一般來講,法律的制定出臺往往滯后于具體實踐,這就意味著,民族經濟法律的出臺、更新,一般是要滯后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顯然,法律法規在調節民族地區經濟關系方面,往往會表現出滯后性,這也是民族經濟法難以較好發揮作用的主要問題之一。3.法律的有邊界與市場的無邊界存在矛盾。法無禁止皆可為。這就意味著,法律一般是對于一些禁止性的問題作出界定,在民族經濟法領域,法律是有邊界的,這對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打擊違法現象,法律發揮的作用更加突出。然而,在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方面,法律很難有清晰地界定,到底哪些行為可為、哪些行為不可為,目前還很不清晰,這需要進一步界定和明確,從而滿足民族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促進民族經濟法發揮作用的對策與建議
在當前經濟新常態下,應對經濟下行壓力,推動包括民族地區經濟加快發展,是黨和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因此,應當從民族經濟法律體系入手,想方設法發揮民族經濟法的突出作用,維持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秩序,維護少數民族企業利益,保障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最終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中國夢。主要的對策和建議如下:1.完善民族經濟法律法規體系。建議建立完善的`民族經濟法律法規體系,首先,應當從國家立法層面考慮,由全國人大牽頭,研究制定全國性的民族經濟法律,以高位階、高權威的法律規范民族經濟事務。其次,國務院及相關部委應當結合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出現具體的工作條例和實施辦法,從而保障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再次,各地應當出臺地方性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結合當地實際,制定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具體辦法和措施。最后,基層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也應當結合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需要,出臺相應的管理辦法或政策措施,從而形成國家、省、市、縣、鄉多層次完善的民族經濟法律體系。2.加快民族經濟法律法規更新。法律不能一成不變,而應當根據變化了的環境,適時作出調整、修改和完善。因此,建議建立民族經濟法律法規更新調整機制,定期對各個層次的民族經濟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分析研究,找出不適應當前經濟發展形勢和區域經濟發展特點的條款內容,有針對性地進行修改完善。同時,應當做好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評估分析,了解各項法律條款的執行情況,好的法律法規內容一定要執行下去,而對于惡的法律法規條款,要及時予以修改更正,從而確保法律法規內容符合民族地區實際,符合民族企業需求,符合少數民族群眾需要,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法規的功效。3.制定民族經濟法律法規配套制度。由于法律法規有邊界,而經濟行為、市場行為范圍廣泛,因此,單純依靠法律法規難以調解民族地區經濟關系,必須依靠相應的配套制度,如政策、規定、制度等。這就要求各個民族地區結合實際,本著有利于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原則,制定適合的市場經濟制度體系,從而為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同時,在法律層面上,也應當加強對地方政府授權,授予其推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職能和權限,并加強職責履行的監督管理。此外,要按照國家的要求,盡量實行簡政放權,權力做好應放盡放,一放到底,從而給市場、企業更多的發展空間。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政府可以撒手不管,而是在放權的基礎上,退回應有的位置,重點負責對市場行為的引導和監管,避免直接干預。4.注重民族經濟法律適用。針對民族經濟法律執行不到位的問題,應當進一步完善法律執行的流程和程序,規范法律適用的范圍和條件,從而提高法律執行的規范化、制度化、長效化水平。同時,應當加強法律的宣傳教育,提高民族地區法律意識和法制思維,從而為民族經濟法律的執行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四、結語總之,民族經濟法對于規范民族地區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少數民族企業、促進民族地區經濟加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而深遠的意義。針對當前存在的民族經濟法律法規體系不完善、更新調整滯后、法律內容不全面、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法律法規體系內容,建立法律更新調整機制,理清法律政策邊界,提高法律執行效果,從而確保民族經濟法發揮更大功效,推動民族地區經濟更好更快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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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1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社會飛速發展,而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我國的企業也得到了快速成長的機會。然而,我國經濟發展的代價是巨大的,粗獷式的經濟發展方式讓環境急劇惡化。很多企業無視環境,為縮減自身成本,肆無忌憚地排放污染性的廢氣、廢水以及固體污染物。除此之外,雖然我國有部分企業在維護員工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環境方面做出了較大的貢獻,但是仍然有許多企業只顧小家而舍大家,濫用社會資源、無視職工和消費者利益、破壞生態環境。這些行為又有可能進一步激發社會矛盾,給社會帶來極多的負面問題,破壞社會和諧。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及其特點
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企業的最終目的是盈利,但在盈利的同時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社會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和法律義務實質上存在一種包含關系,在進行經濟活動的時候,企業應該也必須遵守法律義務這個最低要求,否則就會收到法律的制裁。而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就不像法律責任一樣有國家的法律進行強制管理,更多的是靠企業自覺,憑著良心做事。例如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權益;工業三廢處理達標后排放,保護環境,保障社會效益; 同時維護消費者的利益。這些就需要企業更多地去關注自身的道德義務。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四個特點: 其一,在倡導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的今天,企業不再是過去不折手段的“唯利是從”,而是在盈利的同時關注社會利益; 其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對象主要是職工、消費者和自然生態環境和社區等; 其三,企業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并不意味著企業犧牲自身利益,在利益上做出讓步。相反地,承擔社會責任,更多的是實現企業與國家和人民的雙贏,推動國家綠色經濟發展和保障人民的權益有利于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其四,從我國的現狀來看,近幾年來我國大部分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有長足的進步,僅追求利潤而忽視社會效益的現象有所改善,但仍然有少量企業存在著“昧著良心”賺錢的陋習。
二、經濟法與企業社會責任間的關聯
( 一) 實質性與價值性的統一
首先,從法的價值上來看,法的價值是指法律滿足人類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即法對人的需要的滿足程度。所以,法的價值的主體是人,客體是法律本身。法講求公平正義,并且最終目的是維護社會和公民的利益。而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關乎全社會的切身利益,也能夠為保障人民利益和維護社會穩定做出較大的貢獻。因此,經濟法和企業的社會責任具有統一性,二者有著實質性與價值性的統一。
( 二) 企業社會責任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統一
經濟法,顧名思義,就是對國家經濟發展進行必要干預、管理的法律。我國的經濟法力求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上,促進社會整體利益最大化的實現,進而推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實現共同富裕。而企業作為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若要穩住腳跟,增強自身的競爭力,就必須要自覺地站在作為社會的一份子的立場上,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因此,無論是經濟法還是企業的社會責任,都是保障人民利益、推動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即企業的社會責任與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理念是統一的。
三、經濟法視域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完善
( 一) 建立健全法律體系
前文中提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包括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的履行。所以,完善企業的社會責任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體系。利用《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環境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來對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不斷在實踐中修改和完善這些法律,擴大法律的廣泛性和細致性,做到法有所指。在此基礎上,建立合理的獎懲制度,對在承擔社會責任上表現出色的企業給予適當嘉獎,以示鼓勵; 相應地,對那些無視社會利益的企業予以嚴懲,警示大眾。
( 二) 強化民間組織力量
企業是否能夠承擔自身的社會責任關系到全社會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利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對企業的行為進行規范之外,還需要充分利用民間力量對企業進行監督。在強化民間組織力量方面我們可以適當借鑒國外的先進成果。例如,美國專門成立了代表職工利益的公會,一旦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公會就可以向企業施加壓力,由此來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此外,政府還可以建立實施輿論監督制度,由新聞媒體和新興的自媒體對民間企業的行為進行監督,并且對有違法或者危害社會利益行為的企業進行披露,從輿論上對他們施壓,進而提高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
( 三) 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
完善企業社會責任,除了外在的監督以外,還需要加強企業的自我意識,增強企業的自我約束能力。積極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對企業進行思想道德教育是一個行之有效的辦法。但是仍然需要一些必要的規章制度來對企業進行指導。對此,政府可以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這個報告制度需要企業在嚴格遵守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向整個社會報告自己的社會責任。舉個例子,韓國的三星公司就建立的專門的企業社會責任事務局就是一個經濟法視域下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的典范———這是一個專門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構,當企業出現相關問題時,它能在最短的時間內對經濟、環境和社會責任等多方面進行最專業的處理。所以,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是一個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措施。
四、結束語
企業是否能夠承擔起應盡的社會責任關系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如今,企業的社會責任越來越引起世界范圍內專家和學者們的關注。而中國的情況則更為特殊,作為世界經濟的后起之秀,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取得的經濟成就令人矚目。然而,飛速發展的經濟也給中國帶來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國的環境急劇惡化,食品安全問題曝光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威脅了社會穩定,并且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中國更應該重視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建立健全法律體系,用經濟法去規范企業行為,對企業進行教育之外,還要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更要發揮人民群眾的力量,對企業進行監督,并且舉報企業的不良行為再者,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制度,加強企業的自我責任意識也是十分有必要的。最后,還應該將經濟法和企業的社會責任結合起來,利用這二者的統一性來推動社會的發展。
經濟法論文12
一、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內容設置不合理首先,非法律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應用性很強的課程,要達到在實際工作中應用的目標,重點應放在法律的應用上。不同的經濟領域,不同的行業在經濟法的適用層面上是有差異的,所以在教學中應該體現這種差異。由于課時限制不能將不同經濟領域的經濟法規都納入教學內容,而統一教學,統一考試時又不可能分專業設置教學內容,因此很難實現因材施教。其次,教學內容重復。大部分經濟法規已經融合到專業課程或者其他課程當中。比如,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所系的《國際商法》,很多內容與經濟法的內容有重復,所以很多學生在學了經濟法之后,在學習國際商法的時候就表現得不夠認真;金融專業的由于學習了貨幣銀行學,保險學,及專門學習了金融法律法規,而經濟法課程里同樣也涉及了證券法,保險法,造成了教學的重復。
(二)教學方法不完善,側重實踐,忽視理論非法學類經濟法一般開設在大一或者大二。由于低年級的非法學專業學生缺乏基本的法學基礎,不具備或鮮少具備法學基礎知識,如關于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商法的基本理論等,沒有這些基礎知識的積累,會使原本就屬于法學門外漢的學生更加迷惘。有的財經院校甚至安排沒有法學背景的教師來講授經濟法課程,有時竟把經濟法講成經濟學,或者保險法講成保險學。有些教師認為,既然是非法律專業,就不可能對經濟法的理論有多高的造詣,課上講一些案例就足夠了。但是,法學的教育與其他學科不一樣,更加注重邏輯思維的培養,所以這樣重實踐,輕理論偏離了經濟法的教學方向。
(三)考核方式有待合理化對于非法律專業經濟法考試,大多數以閉卷考試作為主要的測評手段,考核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考試形式單一,考試題型簡單。經濟法課程考試多為閉卷考試,考試題目多為知識的再現,客觀題較多,主觀題較少,由于考試題型以客觀為主,考生容易作弊的現象就很難避免;
二是注重學生的卷面成績。這種方式可能會造成學生考試前幾天集中背題,達不到課程設置的目的。
二、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的思考與建議
(一)合理安排教學內容通常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包括:經濟法概述、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金融法、經濟仲裁與經濟司法等。綜觀全部課程,主要內容包括經濟法或者商法,筆者認為,經濟法內容的安排上應該遵循以下三點:
第一,課程的設置上,非法學專業對法律基礎知識基本是缺乏的,而經濟法的專業性比較強,課時有限,所以為了增強時效性,在其他課程方面應該做好銜接,比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另外還有一些選修課可以在基礎知識方面給予補充,以便學生更好地理解。
第二,課程設置總體上還是必須堅持理論基礎與實踐相結合,尋找一個合適的經濟法理論體系,該內容不僅包括經濟法內容,也包括商法內容。比如關于公司法,一般財經院校都是作為重點內容來講,而法學專業這個是不講的,是放在商法里來講。所以,在講公司法的時候,不能僅停留在法律法規的介紹上,而是要先講一下商法中關于公司法的理論,包括公司的.產生發展,讓學生了解整個市場經濟運行的內在的邏輯性。
第三,教學內容上,針對不同專業要有所不同,根據專業的特點做適當的增減,形成相互呼應的統一體。比如,會計專業,對于《稅法》,《財經法規》就可以不講,而市場營銷專業,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合同法、擔保法就要重點講。
(二)強調理論傳授與案例教學并重經濟法雖是一門實用性很強的課程,但單純的法律條文十分枯燥,結合適量的案例會使教學內容豐富且生動。因此,案例教學是經濟法教學的一大特色。案例多是為了適應教學目標的需要,圍繞一個或幾個問題,從周圍的實際生活或者書刊報道中選取,在講授完理論部分后,結合所講內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題或課堂討論的方式進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師進行總結講評,由學生撰寫案例分析報告。案例教學可以幫助學生加深對所學法律條文的理解掌握,激發學習熱情;同時,案例教學有利于培養學生分析、表達、爭辯及理淪聯系實際的能力,為他們今后就業提供一個練兵場所。此外,案例教學將教學方式由單向轉變為雙向,活躍了課堂氣氛,充分調動了學生思考問題的積極性和學習的主動性,對于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培養跨世紀的合格人才具有深遠意義。例如在講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時,關于消費者維權,可以講華碩筆記本高價索賠案件,案件的當事人也是學生,更能感同身受,要講清楚以下三點:
一是這是一起消費者維權案件。
二是這個事件涉及的法律問題。
三是這個案件應由什么法律來管。
弄清這三個點基本上就能深刻理解經濟法的重要作用。另外,經濟法屬于法學教育,應當安排到律師事務所,公司參與實踐或到法院旁聽,或模擬法庭,讓學生身臨其境,學習致用。
(三)對學生學習成績的考核應采用多種方式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的考試,不能完全照搬法學專業的考核方式,法學專業一般采用閉卷考試,題型一般是名詞解釋、選擇、判斷、簡答、案例分析等主觀和客觀題。而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一般涉及到十幾個部門法,內容很多,要讓學生在有限的時間靠死記硬背掌握理解是難以想象的。一般應以理論加實踐的方式,必須掌握的內容可以通過閉卷的方式,其他可以通過案例分析形式對理論和實踐的雙重考察,以便達到應有的效果。
作者:吳金蓉單位:廣東白云學院
經濟法論文13
一、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1.法律功能
法律功能說是指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在內部結構和社會中出現的,可以在進行一些行為時產生一些后果,來使自己在社會里有了不一樣的地位的情況,它表現出了社會與法的關系。從法律的基本功能上分析,能分成社會功能與規范功能這兩個各類。
2.經濟法功能的不同體現
(1)從整體上對經濟法的功能進行分析。學者對經濟法的研究成果破豐,比如,在研究經濟法利益分配的之后發現,其根本是如何分配集團的利益,分配的目標不是個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是集團利益;在研究了經濟法里的“促進型”發現,“促進型”經濟法不但要將功能最大可能的發揮保守性與誘致性,還要通過不同方式來規范市場活動,指引市場動向,將“促進”盡可能發揮的淋漓盡致。
(2)從功能配合與互補的角度分析。行政法和經濟法的區別在于,行政法的作用是保證經濟自由、行政權力,而經濟法的作用是保證秩序、控制市場競爭,它們的功能是相互作用的,不是單獨存在的;民商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經濟法處于社會本位,它可以對民商法進行補充。因為在社會發展的過程中,經濟主體契約不是絕對自由,所有權被限制、當平等性減弱時,民法里的弱點就體現出來了;在對社會法和經濟法的配合進行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社會法可以配合經濟法社會整合功能,社會法可以保證社會整合的作用,而經濟法可以發展社會整合作用。
(3)從經濟學角度分析。從經濟學的角度研究經濟法其主要表現在三點:首先,在研究時無法做到全面性,現在針對經濟法的研究一般是經濟功能的研究,而社會功能研究的比較少,或者只注重研究經濟功能。一般會把社會功能當作一種從屬功能,而不是特別鼻祖。其次,重點研究經濟法的各種功能,不過對各種不同的功能之間的關系研究的不夠,比如怎樣平衡不同功能間的矛盾等。最后,重點研究別的部門和經濟法的配合和組合,更傾向于從外界的數據來分析經濟法的功能,而不是深入了解經濟法里的消化功能和不同功能的協同工作。
3.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
以上研究表明,經濟法存在社會二元功能。通過其產生效果的方面可以分成文化功能、社會功能、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這里面的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會對我國的發展產生明顯的作用,而且這兩種功能的聯系也相對來說更緊密,它們組成了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的體系。總的來說,在經濟領域的功能能看作是經濟功能中的一種,而在社會領域里的功能可以看成是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
二、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之沖突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沖突
(1)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中的經濟功能可以使經濟可持續發展,平衡的發展、效率的發展。社會功能是說達到社會的穩定、和諧、安全、正義、公平的目的。這兩種功能的目的是一樣的,社會功能可以使經濟功能更好的發展,經濟功能可以幫助社會功能展開。因為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樣,所以兩者的功能也有著一些矛盾,會制約彼此發揮其相應作用。社會功能主要目的是社會更好的發展,盡可能的體現社會效益,但是經濟功能的重心是經濟的提高,它們的'不同的目的會產生一些矛盾,這些矛盾使得經濟法中的兩個主要功能間存在了隱患。
(2)經濟法的經濟功能與社會功能沖突的內在根源。經濟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會生活和經濟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盡管每個人對效率和公平的認識是不一樣的,不過一般來說,效率主要是人們對經濟效益和經濟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們對社會效益和社會功能的看法。經濟法里的這兩個功能一直是一種沖突的狀態,當最大化的體現一個功能的作用時,可能就要相對來說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這是現階段不可避免的。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沖突
(1)以收入分配領域為例。收入分配對我們國家的人民的經濟、生活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響到我國的國民經濟能否正常的運作,也會影響到在社會生活中一些人們的社會正義公平和利益能不能達到,所以其擁有非常大的社會意義。不過站在經濟法的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想要提高效率就要盡可能的優化收入分配,這樣可以達到持續發展的目的;不過站在社會功能的角度上來說,就要利用收入分配來促進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盡管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不是獨立運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時期,它們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樣的。另外,經濟法中的這兩種功能的矛盾不是僅僅和經濟法律相關,它還和我們國家在某個時期的相關政策有一定的關系,與經濟社會產關的政策可能會激化或緩解經濟法中的這兩個功能的矛盾。現實生活中,假如站在經濟法對收入分配的影響的視角來說,我們國家目前關于工資的立法難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說是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層次的體現。
(2)以房地產市場領域為例。在房地產領域中,經濟法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也不是一樣的,在某種意義上講,也可以說是對立的。比如,站在經濟功能的角度來說,地產行業的壯大可以促進經濟水平的提高,這點在我們國家的發展過程中有很多實例。不過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產行業的社會效益受到了重視,經濟功能的強調,使得經社會能的體現不再是重點。但是如果經濟功能的作用使得我們國家的民生出現了問題,社會功能又會被重新重視。所以,事實證明,在我們國家的地產行業中,經濟法里的兩個主要功能沒能很好的協同合作。
三、經濟法之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
1.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的平衡
(1)社會法對經濟法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為直接。社會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會法的作用更明顯,原因是,盡管社會法與經濟法在社會功能與經濟功能中的考慮重點不一樣,不過,它們同時有著經濟社會二元功能,有著社會和經濟的兩個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會法來補充經濟里的社會功能的缺點,在體制里面直接產生效果,作用更明顯,效果更好。有些專家說,在經濟法中,社會功能不受重視,強調經濟作用,就是說的在市場經濟體制里面產生的效果。經濟法在某種意義上講是需要社會法來平衡其社會二元功能的,這非常有必要。這種情況可以利用社會法的規定、制度等來表現,比如,就業問題是一種社會現象,同時它也是一個經濟現象,這個問題是經濟法與社會法都要考慮的,不過社會法從外而內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專家說,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就業問題,社會法的作用傾向于修正和社會增效,而經濟法傾向于經濟增效與防范,它們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協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決的問題。
(2)經濟法是為了彌補民商法的缺陷而產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經濟法可以完善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決社會問題時會有一些缺點,而經濟社會的二元功能中的經濟法可以對其進行完善,補充;同樣,想要充分發揮經濟法的社會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說,經濟法里的社會經濟二元功能同樣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們彼此需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做為分析對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權責任制度與合同違約制度來彌補消費者的損失,這就體現了民商法中的經濟功能;經濟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消費者的權力,來維護他們的權力,這就是經濟法的社會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產權的領域,盡管經濟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著經濟作用,不過它主要表現的還是社會作用;在房屋拆遷與土地征收時,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經濟補償手段來彌補相關人員的經濟損失和權力,這樣就可以對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進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經濟法之經濟社會功能在具體領域中的平衡
(1)以財稅法中的稅法為例
以財稅法里的稅法為例:我們國家的稅收里的大部分會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環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設施的建設與社會保障,所以站在稅收的角度來說,稅法也有一些社會功能;因為稅收不但是我們國家的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們國家調控經濟的一種方法,所以稅法也有很強的經濟功能。除了明確的制度,稅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矛盾與張力還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有所體現。首先,我們國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稅務來改善民生和加快國家的發展,相反,不科學的稅收也會阻礙民生的提高和國家的經濟發展。可以稅法里進行科學的改變來盡量使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達到一定的平衡,盡可能的降低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的張力。比如,個人所得稅就是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個稅里有關薪金、工資所繳納的費用是階梯式的。在經濟的發展過程中,每個時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們國家會有針對的對稅收進行調整。利用這種手段,可以體現稅法的社會和經濟功能,國家在通過稅收來改善民生狀態時也可以利用稅收所得來加快經濟水平的提高。
(2)以金融法中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為例。將金融法里的社會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為例子來說,這種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會問題而產生的,可以說是我國人民的維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針對這種基金所設立的制度的社會功能和社會性質比較強。不過,假如這個基金是一個靜態的基金,它是無法抵抗CPI的沖擊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來經營,達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這個基金的數目越大,在經營它的過程中也會對經濟產生一些促進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著經濟功能與經濟性。怎么樣來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會功能和經濟功能是一個關鍵問題,它是我們國家現在比較關注的問題。不過,在我們國家的現階段,是沒有一個完美的解決方法的,但是總的來說,可以利用經濟法中的自我調整來平衡社會保障基金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
四、結語
目前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迅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了顯著的提高,使經濟法中的經濟社會二元功能里的矛盾降低達到平衡,是在現階段不可忽視的問題,這對完善我們國家的經濟法也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可以利用經濟社會二元功能來調查分析,在實際應用里改善民生中使其發揮作用,促進國家經濟水平的提高;也可以利用這些分析結論來深入了解經濟的作用,獲得更多、更完美的新的認識。
經濟法論文14
各高校為財會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財會人員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培養財會人員應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事實上這一目的是較為功利的,可以理解為用法律知識武裝財會人員,最終目的還是服務財會工作本身。由于財會工作屬于經濟活動的范疇,是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按照一般理解,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經濟類法律知識。因此,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會類專業的培養體系中,經濟法課程從未缺席。問題在于:財會專業的從業人員僅僅需要經濟類法律知識嗎?其他法律知識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統的、專業的法學知識體系,以便培養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經濟類法律知識就是經濟法嗎?
筆者認為,對于財會從業人員而言,需要具備較為專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不僅需要熟悉經濟類法律知識,還需要學習與職業關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識。經濟法這一概念從未涵蓋上述法律知識,與其說是經濟法,不如說是民商法更為貼切。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線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嚴格地講,“經濟法”這一名稱已經不能完全涵蓋本教材的內容,因為從部門法意義上看,本教材不僅包括經濟法相關制度,而且還包括民商法相關制度。但是考慮到本教材的名稱一直沿用,已約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學術意義上的教材,因此繼續使用“經濟法”的名稱。以上是20xx版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關于教材名稱的解釋,顯然,大綱的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的變遷,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更多的是為了尊重傳統或者說是為了方便。然而筆者認為,從嚴謹和科學的角度出發,這一將錯就錯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兩大學科的嚴謹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稱重構的時機,索性重構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一方面摒棄“經濟法”這一錯誤的提法,創設財會類專業通用的法律基礎教育課程;同時統一CPA考試和職稱考試大綱中的法學部分內容,僅在難度和深度上加以區分即可。
本文旨在于財會專業的語境下,重新明確“經濟法”這一概念,以期重構財會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好地為財會專業的教學和人才培養服務。
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
筆者認為,傳統高校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基礎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承擔,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一般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結合,學時數較少;第二個層次是財經法規教育,由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承擔;第三個層次是系統的民商經濟法律教育,由經濟法課程承擔。其中,第三個層次一方面由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經濟法課程承擔,一方面由于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引導,由學生或者財會工作者在應試的過程中自學完成。
上述體系由基礎至上層,由淺入深,由易到難,體現了我國財會類專業法學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經濟法教材的遴選上做法不統一,使得這一層次的內容出現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試為綱,選擇CPA考試的專用教材,有些高校則選擇其他的經濟法教材,這些教材的內容也以民商法為主,內容更廣,但難度普遍偏低,較難滿足財會專業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識體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試大綱和教材來實現呢?筆者的設想是,整合財經法規、會計職稱考試、CPA考試的法學教育,編纂一本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同時放棄“經濟法”這一錯誤名稱,譬如,可將名稱設定為“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這一教材可以同時完成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
那么,應運而生的就不僅僅是“經濟法”這一被誤讀的名稱的問題,而是從源頭解決財會類專業各類重大考試的科目和大綱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牽涉面廣,影響亦頗大,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因此,當下比較現實的做法不是改變考試科目和大綱設置,而是在考試不變的情況下,解決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問題,即對各高校的課程設置和大綱進行改革。這也是經濟法教學改革這一命題衍生出來的更加重要的問題——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改革問題。當前,受考試科目和大綱等問題的制約,這一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試的科目及大綱設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沒有一部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繼續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在內容遴選上也不需要受經濟法或民商法這些名稱的限制,可以以CPA及會計職稱考試的大綱為藍本,在滿足學生未來應試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財會類人才培養的需求,對大綱已有的內容進行合理的增減,形成新的內容體系和新的教材。
內容遴選的思路
新教材(考試大綱)內容遴選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慮在財會類法學教育體系中取消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單列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將重要的財經法規知識歸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慮統一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中法律課程(目前的科目名稱是經濟法,CPA考試與會計職稱考試大綱存在較大差異)的大綱。如前所述,新體系內容的遴選要兼顧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從考試大綱出發,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內容設置,同時增加財會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識,將這些知識進行系統編纂,形成較為科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所謂不合理的內容設置,是指缺乏實用性、法理難度較低的`、以記憶為主的法學知識。譬如,CPA考試、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本身以記憶性的制度為主,不涉及較多的法理,且實務中較少適用,亦不屬于考試命題的重點,可以考慮刪除;又如,CPA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與國際貿易課程(財會類專業的基礎課程)重復;再如,與支付結算關系密切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僅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現在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經濟法大綱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慮增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慮法學學科的專業性和體系,即首先要讓財會類專業的學生進入“法律之門”,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體系,再考慮學習更復雜的法律知識。這部分內容將由整個體系中的法律基礎知識和民法基礎知識部分解決。目前考試大綱中的這一部分內容篇幅較少,與整個體系的風格類似,碎片化的知識堆積。因此,有必要增加這部分內容的篇幅,使這部分內容真正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語的引言。而其余內容的編排也要考慮先后順序,考慮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聯,確保每一部分內容之前都設置必要的先修內容。
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大綱(建議稿)
結合教學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筆者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CPA考試以及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在盡可能涵蓋大綱全部內容的情況下,略作刪減,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綱中但卻較為重要的內容,內容總量較大,適用于50學時以上的教學安排。此稿存在內容龐雜、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節順序亦未必最優,僅為拋磚引玉之用。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需在原大綱的基礎上加強);第二章,民法基礎知識(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企業法律制度(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公司);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物權法;第六章,知識產權法;第七章,破產法;第八章,金融法(沿用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的大綱內容,同時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支付結算的相關內容);第九章,稅法(整合職稱考試中的全部稅法知識);第十章,財政法(含預算、政府采購);第十一章,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第十二章,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十三章,民事訴訟與仲裁;第十四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
結語
本文緣起于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對“經濟法”一詞的誤讀,初衷實際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內容,并將課程名稱改為更加貼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稱也無法涵蓋目前大綱涉及的全部內容,同樣不夠確切,不夠嚴謹。而嚴謹是財會專業和法學專業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試輔導教材,也不應放棄這一精神,更何況是國家級的考試。因此,與其在課程名稱上糾結,繼續維系文題不符的尷尬,不如趁此機會改革整個考試體系和整個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突破名稱的限制,將財會專業所需的重要法學知識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試體系和人才培養體系之中,作為財會專業統一的法學考試,可以說是財會專業的“小司法考試”。這有利于財會專業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識,培養法學精神,提高運用法律知識解決財會問題的能力,進一步提高財會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
經濟法論文15
一、引言
上世紀90年代,“三農”問題成為了國家和人們關注的焦點,“三農”問題是指農業、農村、農民三大問題,經過二十多年的經濟發展和政府支持,我國農業得到了很大發展,農村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利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隨著農民更加邊緣化,農民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岌岌可危。為了更好的保護農民利益,憲法問題是關鍵,是解決好農民問題的最根本的方式,憲法是法制的核心,法律手段是解決社會問題的公平高效的手段,農民問題需要通過經濟法、刑法等諸多法制保障來共同解決。
二、農民權益與經濟法的交點
農民權益是人類社會其他主體存在的前提條件,包括政治權益和經濟權益,前者對后者有著不可忽視的影響,是其得以實現的保障,而后者又是決定農民權益的基礎因素。農民生產的農產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保障和影響了人類的其他經濟活動的發展,是人類最基本的經濟活動。“三農”問題的重要性體現在,農民在農業生產中產生的農業剩余是經濟社會文化發展的原動力,沒有農民利益就談不上提高農民生產的積極性,造成農業發展的停滯不前,甚至衰退,從而影響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和發展。農民權益的這些特征,不僅決定了農民權益的重要性,也使得農民權益與經濟法之間存在了天然的交點與基點,這就是經濟利益。
隨著經濟發展,各市場主體紛紛為各自的利益展開了爭奪,處于弱勢的農民群體需要得到國家的利益保護,這就要求政府進行各方面的利益協調,通過重新定位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并且重新確定和限制人們利益行為范圍。經濟法以特定經濟關系為調整對象,其調整的著眼點就是經濟利益。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首位,實現經濟自由與秩序、經濟效率與公平等方面的整體協調統一,從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來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經濟法消除了極端個人權利和自由放任的消極影響,保證經濟主體在市場競爭中的權益,促進社會和經濟的良性運行。
三、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邏輯基礎
在對農民權益進行經濟法保護時,有必要加強對經濟法的研究。人類的活動是以欲望和利益為基礎的`,將利益主體、客體和中介有機結合起來,特別是在我國社會帶來的深刻變化,在經歷了社會結構、分配方式和經濟體制等方面的改變后,如何保護最)‘-大人民群眾的根木利益,通過經濟法律規范確立利益機制,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關鍵。經濟法通過經濟權利和義務來規范農民經濟利益,權利是以利益導向機制和激勵機制作用于人的行為,而義務則是強制性的對人們的行為進行約束,通過制定有效的管理機制,將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共同作用,從而引導人們的行為。
四、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與經濟法
利益關系是隨著社會變革和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利益關系不但對社會進一步發展有著很深的影響,而且也是社會矛盾、危機、沖突的根源。從最初的平衡狀態,到現如今的不平衡狀態,利益關系經歷了由暗到明,由隱性到顯性的階段性變化,使得利益沖突口益突出。人們迫切需要建立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和諧社會,這就要求人們能夠自覺的形成社會認同感,以人為木的讓大多數人分享發展成果,使人們對利益關系、社會價值觀等形成強烈的認同感。對農民權益的保護是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基礎和突破。
利益機制的建設首先要從制度安排著手,只有在確立的利益機制科學、系統、有效的情況下,經濟法才能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工作中發揮最大作用。建立健全的利益機制體系要從法律制度的源頭做起,發揮其特殊的調節器和控制器作用,引導人們合理選擇利益目標,科學處理利益關系。解決了制度安排的問題,接下來就要對市場經濟體制和生產力水平進行研究,特殊的市場機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獲取利益,使得人們不可能同時同步獲得相同的利益,為了解決這一矛盾,就要大力發展生產力,包括對教育、科學、文化的擴大供應,增加利益的供應量。同時合理安排相對利益的獲取差距,使得人們在分享利益時能夠保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五、經濟法視野下保護農民權益的利益機制體系
1.利益代表機制與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機制是對利益帶有原動性的有機系統,包括個人、群體和社會的利益,好的利益機制是實現和保護利益的前提。個人是最基本的利益主體,多個個人利益構成了群體利益,進而構成了社會利益。隨著生產水平不斷提高,兼顧整個社會的公平,實現大多數個體的利益越來越重要。
農民利益代表主體的缺失是農民利益喪失和被腐蝕的主要原因,由于力量薄弱,農民無法通過個人力量來維護自身權益,需要一個“集體組織”、協會或機制來代表農民。在我國,就連私營企業都有自己的協會,雖然西方國家農民數量大幅度下降,農業生產產值份額也相對較少,但其建立的利益集團數量之多、覆蓋面之廣,以及利益集團在社會事務中發揮的重要作用,是我國應該借鑒學習的。而我國農民人ii占總人}}比例約為70%,但除了政府和人大為數不多的代表之外,沒有一個能夠為農民爭取和維護自身權益的集團。因此,從立法源頭上確定中國農會的法律地位是非常必要的。
2.利益產生機制與利益分配機制
要想突破農民權益問題這一困難,我們還需認識到所面臨的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首先,農民權益受侵害問題突出。農民沒有利益代表團體,社會其他利益主體對農民的侵害程度不斷增加;其次,農民權益的缺失問題。與其他社會階層相比,農民在勞動就業權、政治人權等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缺失現象;再次,農民權益的流失問題。為了提高農民收入,國家近幾年推出了提高糧食收購價格的政策,但是在農業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環節的商人和廠家卻利用了這一政策,進而占有了農民利益;最后,農民權益的匱乏問題。
回顧歷史,我國的農民權益爭奪之戰在朝著勝利不斷邁進,農民權益是中國最大階層的權益,把農民權益保護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才能夠解決農民權益問題,才能夠更好的進行社會主義建設。沒有利益增量就沒有農民的動力,利益增量需要通過機制和制度的建立來獲得。制度剝奪和市場剝奪構成了剝奪農民權益的兩種力量,前者是主要原因,后者是農民競爭力低等自身原因。長久以來各種制度的實施,己經對農民公平競爭造成了沖擊,在經濟法制度安排中,市場規制法、宏觀調控法均能在發展中真正解決農民問題,在新增利益的過程中提供制度安排,用特殊的法律制度安排來改變現狀是目前最可行的方案。
3.利益協調機制與利益保障機制
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懸殊的利益分配帶來了不和諧的沖突現象,然而財富分配的木質就是經濟利益的分配,只有將沖突轉化為和諧,才能整合調整懸殊的利益分配,我國應該通過法律制度安排重組利益關系,正確反映和兼顧農民和其他社會階層的利益,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糾正各種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實現經濟發展和社會公平的統一。通過利益協調環節社會各階層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保持不同社會階層、區域和全體間利益的系統平衡,對利益關系進行重新合理定位,做到鞏固一個基礎、實現兩個平衡,最終實現全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
經濟法能夠通過建立良好的利益協調機制,對社會公共性經濟關系進行調整,平衡各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以社會整體發展目標引導個體行為,達到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同時還要注重協調國家與農民之間的利益關系一方而國家通過政治力量,以多種方式取得農民創造的價值;另一方面,國家利用分配職能給予農民產品、貨幣或優惠政策。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應該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建立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
六、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與制度構想
1.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
在探究農民權益的保護機制時,我們應該首先考慮經濟法保護農民權益的原則。第一,最小限制與最大促進原則。前者是指在限制農民權益時,無論何種政策和法律都要采取最小范圍、程度和代價的手段。后者是指最大限度的把農民利益增加起來,使利益范圍、程度、效應最大;第二,公平優先兼顧效率原則。公平和效率是一對對立統一的社會價值,在一定的條件下,二者能夠呈現異向變化,也能夠呈現同向變化。公平原則要求建立一套更公正、更合理、更完善的利益協調制度,經濟法的公平觀是建立在社會整體公平的高層次的水平上的,注重社會整體利益的公平、強調機會平等、實現實質公平是經濟法的工具性價值之一。在對社會增量利益的分割中,公平先兼顧效率原則能夠更好的利用制度的作用保護農民權益,符合我國的發展現狀,也符合我國農業的具體情況;第三,兼顧農民利益與平衡協調原則。農民利益的高低,直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因為個人利益、群體利益、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是一致的。有原則性的進行利益協調,處理好農民的目前利益和長遠利益、局部利益和整體利益,逐步縮小利益差距。
2.農民權益保護的經濟法制度體系的構想
社會經濟的發展通過社會生產創造利益,中國農民權益問題需要以這種利益為基礎,來建立制度保障體系。首先,建立經濟主體法律制度。經濟主體法律制度需要政府管理主體的完善、村民委員會主體制度的規范、社會中間層主體制度的發展、合作經濟組織主體制度的勃興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的變革;其次,建立農村市場規制法律制度。我們主要進行競爭行為、商品市場規章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等建設,優化農民制度生存環境,提高農戶組織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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