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論文精華(15篇)
在學習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論文了吧,論文是學術界進行成果交流的工具。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寫一篇優秀的論文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濟法論文1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出現并在保證市場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經濟法在應用的過程中如果出現錯誤行為,會對社會公共利益、個人利益產生侵害,所以社會公訴、個人公訴時常出現,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問題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本文為對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問題產生更加全面的了解,在對經濟法的私人侵害與社會侵害進行闡述的基礎上,對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分別進行系統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針對經濟法實施的完善提出個人意見。
經濟法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法律部門,目前經濟法主要針對社會生產和在生產過程中各類組織所參與的經濟管理關系、經營協調關系進行調整,可見經濟法是所有經濟法律規范的統稱,其主要針對經濟關系進行調整。
一、 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分析
(一) 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分析
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即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個體為其民事權益能夠得到維護和實現,在經濟法律執法、司法、監督等方面主動的參與,如民事訴訟、仲裁、消費者集體抵制行為等,私人參與經濟法的最直接動力是利益,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建立在對個人最大利益的綜合衡量評估的基礎上,但受到私人對社會環境、經濟學知識認知不全面、個人理念存在偏差等因素的影響,其雖然對個人最大利益進行了評估,但評估后的結果是否最大化的保證了私人權益并不能保證 。換言之私人的利己和理性的判斷很大程度上是其主觀上的最優選擇,在客觀上很可能被推翻,為保證私人的合法利益,政府需要對其予以積極的正確引導,使私人實施更加有效,現階段政府支持的司法援助等就是具體的正負激勵、引導私人實施的具體體現,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的積極性與私人實施效果之間具有密切的關系。
雖然經濟法的錯誤行為通常會對社會公眾利益產生侵害,但市場經濟結構決定,獨立性的社會個體是利益侵占的最終承受主體,經濟法作為政府對市場參與主體行為進行管理的依據,對市場競爭關系監督監管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對維護其自身權益和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等方面都會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例如,消費者因參與市場供求關系,在權益受到侵害的前提下,對產品的生產者提出訴訟,這不僅對其個人的消費保障權益進行了維護,而且對市場中的違法行為、不公平競爭現象也起到了震懾的作用,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意義突出,可見經濟法的私人實施具有必要性 。另外,法律作為對一般現象的統一規定,在制定的過程中又要受到法律認知、利益出發點等因素的影響,在社會實施的過程中存在不可完全消除的缺陷,需要私人實施進行彌補和完善,而且私人實施對監督經濟法的社會實施也具有明顯的作用,經濟法作為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實施的過程中需要得到社會各界的認可,所以全面有效宣傳至關重要,而私人參與經濟法實施,對經濟法的宣傳具有促進作用,這對經濟法的長遠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氛圍 。
(二) 經濟法的社會實施分析
經濟法的作用決定,經濟法要調動社會組織、個人、企業等在為維護個人權益的基礎上,主動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法律,所以經濟法的社會實施同樣是其法律實施的重要構成,現階段集體公益訴訟就是經濟法社會實施的具體體現,針對于私人實施的個體單獨公訴,社會實施通常以集體公益訴訟的形式出現,前者需要私人各體的權益受到侵害,而且侵害行為的發生與被告的損害行為具有明顯的因果關系,而后者被告行為其對法律保護的集體公共利益造成了損害,而此時參與的原告可能并未受到被告行為的權益侵害,但其仍具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可見經濟法的社會實施其雖然也存在縮減權益受害人的損失、保障其權益的作用,但其更注重使侵害者受到與其侵害行為相對應的法律懲罰,并對其起到實質上的震懾作用,維護社會穩定和市場公平,所以社會實施在維護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方面的意義更加突出。
二、 經濟法的私人侵害與社會侵害分析
私人侵害主要指民法意義上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害;而社會侵害主要指經濟法意義上違法或比正當行為所造成的侵害,前者屬于指向性的侵害,其形成的法律糾紛主要以個體糾紛或民事糾紛的形式存在;而后者屬于發散害,其所形成的法律糾紛主要以集體糾紛或群體糾紛的形式存在,隸屬于社會利益沖突的范疇,在發生經濟法違法侵害的`情況下,選擇依托私人實施或社會實施機制實現經濟法問題方面仍存在以下方面問題 :
(一) 禁令訴請
民事主體之間具有獨立自主的關系,現階段部分專家學者針對禁令的使用提出,在使用的過程中應杜絕泛濫隨意應用現象的發生,如果在使用的過程中脫離國家的相關規定,將會嚴重的影響社會和法律的安定,而且對公眾利益產生嚴重的損害,使禁令訴請受到限制,也有部分學者認為禁令在受相關法律規范約束的同時,使私力救濟也受到嚴重的束縛,導致部分侵權案中禁令的救濟作用被禁止,使部分受害人失去對公共權益損害行為進行禁令訴請的權利,這導致我國現階段經濟立法針對私人實施的規定以損害賠償訴訟為主,忽視禁令訴訟 。現階段社會實施屬性禁令在德國式團體訴訟和個人禁令訴訟中得到較普遍的應用,使部分專家學者認為,禁止訴訟其以非直接受害者追訴,實現對客觀法秩序的維護,這導致現階段定位于私人實施屬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會實施屬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例如《反壟斷法》中第50條中規定的是“民事責任”而非“民事賠償責任”,使人們在訴訟權衡的過程中將此類訴請等同于民事訴請,我國20xx年頒布的《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中規定原稿的民事權益受到被告的侵害是其提出訴訟請求的基礎,這與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民事訴請等存在高度一致性,這必然導致在私人實施的過程中,民法規針對民事訴訟規定的限制。20xx年李冰訴北京華星電影院有限公司案中要求被告人賠償各類費用共145元并道歉,要求被告取消含有“觀眾請勿攜帶非本影城賣品部所售的飲品進入放映廳”內容的格式條款,其后一項禁令訴請屬于社會實施屬性的訴請,但現階段因為我國法學界和法律實務界,對社會實施理論的認識存在缺陷,集團性公益訴訟制度并未真正的建立,所以李冰提出的禁令訴請并未在法院判決中獲得支持,這用實證驗證了我國定位于私人實施屬性的禁令和定位于社會實施屬性的禁令都存在局限性的問題存在。
(二) 小額賠償
首先,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學者認為應該對單獨受害者小額賠償提供訴訟程序方面的便利,這不僅有利于司法效率的提升,而且對增加受害者起訴內在動力具有積極的作用,并在《民事訴訟法》修訂中對其程序進行了明確,但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小額賠償訴訟程序,使小額賠償實體的法律關系未能在經濟法和民法雙角度得到分析,使小額權益內在出現沖突,分別是簡單純粹的小額權益沖突,例如王某要求鄰居李某償還欠款1000元,一種是既復雜又變異的小額權益沖突,如消費者因受到經營者非法壟斷侵害,要求獲得賠償1000元,如果后者權益沖突仍以小額賠償的程序進行解決,反而會變得復雜,現階段部分人將小額賠償訴訟程序等同于保護弱勢消費者的有效工具,但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在部分情況下反而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初衷相違背。可見小額賠償訴訟本身具有局限性;另外,懲罰性賠償也有局限性,現階段部分堅持私人實施理論的經濟法學者認為如果不由施害者對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小額受害者提起訴訟的動力將非常小,此時予以單獨受害者小額賠償的實際意義將非常小,此時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主要價值將以鼓勵受害人起訴,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主,我國《反壟斷法》應在此方面對損害賠償的范圍進行規定,以此調動私人實施反壟斷法的積極性,但現階段將小額賠償呈低倍數增長,對受害人的吸引力并不大,而高倍數增長,雖然會起到一定的鼓勵作用,但扣除聘請律師等方面的費用,吸引力也會受到影響,而過高的提升懲罰性賠償,會使受害人出現“一夜暴富”的僥幸心理,并不利于懲罰性賠償的開展 。現階段部分國家嘗試將反壟斷法等領域的小額賠償訴請與集體訴訟捆綁在一起適用,這對原告發起集體訴訟具有積極的作用,在此過程中將集體成員的損失進行合并計算形成巨大的賠償數額,使小額受害者的權益得到保護的概率得到明顯的提升,而且對侵權行為主體的震懾作用明顯,但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出現及時訴訟成功,但小額受害者領取小額賠償的積極性并不高,使剩余的資金處理成為難題,實踐中其將剩余資金以規范化的程序應用與公共事業,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方面效果明顯,我國現階段雖認識到懲罰性賠償的重要性,但完全將懲罰性賠償同單獨訴訟和公共訴訟捆綁應用,因缺少集團性公共訴訟程序,導致其保護社會權益的作用被嚴重的削弱。
(三) 個體到集體和集體到個體
個體到集體通常指以單獨或公共訴訟形式的私人實施救濟發散性易腐蝕權益損害,而集體到個人通常指以集團性公益訴訟等社會實施救濟發散性易腐蝕權益損害,前者將社會視為某種形式的聯合體,后者將社會視為共同體,強調共同利益、共同理想等,現階段我國經濟立法所保護的不是集團化受害者的社會權益即集體公益,而是每一個受害者單獨或其集合的民事權益即個體私益,例如《反壟斷法》第50條肯定了消費者維護民事權益的個體私益,并對其提供法律保護,但單純以個體到集體的角度進行立法,忽視集體到個體的作用,也存在缺陷,例如個體私益如何從集體公益中分離問題就缺少明確的依據,可見此方面也存在明顯的局限性問題。
三、 經濟法實施的完善途徑
首先,對經濟法的實施程序進行完善,經濟法對國家發展狀態具有重要的影響,結合其現階段實施中存在的問題,需要對經濟法實施的程序進行不斷地完善和規范,使其在應用的過程中具有切實以依據,以此縮減政府失靈或爭取權力濫用的可能,推動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開展和落實,其次,應保證經濟法實施主體的獨立性,需要建立更多的專門化機構承擔公益訴訟發起的責任,而且要保證其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獨立性,使其在發起訴訟的過程中能夠完全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脫離訴訟本身的利益,此方面需要對相關機構的隊伍建設、機構設置等進行嚴格的規范和優化。
四、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經濟法的私人實施與社會實施在本質上存在明顯的差異,經濟法要滿足市場參與主體各種類型的利益訴求,需要在訴訟程序方面進行不斷地完善,這是時代發展對經濟法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經濟法充分發揮維護社會穩定、推動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必然選擇。
經濟法論文2
各高校為財會專業設置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在于:培養財會人員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培養財會人員應用法律解決問題的能力。事實上這一目的是較為功利的,可以理解為用法律知識武裝財會人員,最終目的還是服務財會工作本身。由于財會工作屬于經濟活動的范疇,是市場經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按照一般理解,從業人員必須具有經濟類法律知識。因此,長期以來,在我國財會類專業的培養體系中,經濟法課程從未缺席。問題在于:財會專業的從業人員僅僅需要經濟類法律知識嗎?其他法律知識是否需要,是否需要了解系統的、專業的法學知識體系,以便培養法律思維和法律精神?經濟類法律知識就是經濟法嗎?
筆者認為,對于財會從業人員而言,需要具備較為專業的法律精神和法律思維,不僅需要熟悉經濟類法律知識,還需要學習與職業關系密切的其他重要法律知識。經濟法這一概念從未涵蓋上述法律知識,與其說是經濟法,不如說是民商法更為貼切。
隨著部門法劃分界線的逐漸明確以及法學學科的不斷發展,“經濟法”這一概念不再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或“與經濟相關的法”這樣的表面含義。嚴格地講,“經濟法”這一名稱已經不能完全涵蓋本教材的內容,因為從部門法意義上看,本教材不僅包括經濟法相關制度,而且還包括民商法相關制度。但是考慮到本教材的名稱一直沿用,已約定俗成,且本教材也不是學術意義上的教材,因此繼續使用“經濟法”的名稱。以上是20xx版注冊會計師考試輔導教材中關于教材名稱的解釋,顯然,大綱的制定者已經意識到了“經濟法”這一概念的變遷,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更多的是為了尊重傳統或者說是為了方便。然而筆者認為,從嚴謹和科學的角度出發,這一將錯就錯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并不符合兩大學科的嚴謹精神。因此可以借名稱重構的時機,索性重構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一方面摒棄“經濟法”這一錯誤的提法,創設財會類專業通用的法律基礎教育課程;同時統一CPA考試和職稱考試大綱中的法學部分內容,僅在難度和深度上加以區分即可。
本文旨在于財會專業的語境下,重新明確“經濟法”這一概念,以期重構財會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更好地為財會專業的教學和人才培養服務。
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
筆者認為,傳統高校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有三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基礎教育,由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承擔,目前各高校的法律基礎課程一般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結合,學時數較少;第二個層次是財經法規教育,由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承擔;第三個層次是系統的民商經濟法律教育,由經濟法課程承擔。其中,第三個層次一方面由專業培養計劃中設置的經濟法課程承擔,一方面由于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引導,由學生或者財會工作者在應試的過程中自學完成。
上述體系由基礎至上層,由淺入深,由易到難,體現了我國財會類專業法學教育的基本思路,是基本合理的。然而,由于各高校在經濟法教材的遴選上做法不統一,使得這一層次的內容出現了分歧。有些高校以考試為綱,選擇CPA考試的專用教材,有些高校則選擇其他的經濟法教材,這些教材的內容也以民商法為主,內容更廣,但難度普遍偏低,較難滿足財會專業的需求。那么,既然是知識體系,能否由通用的考試大綱和教材來實現呢?筆者的設想是,整合財經法規、會計職稱考試、CPA考試的法學教育,編纂一本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同時放棄“經濟法”這一錯誤名稱,譬如,可將名稱設定為“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這一教材可以同時完成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
那么,應運而生的就不僅僅是“經濟法”這一被誤讀的名稱的問題,而是從源頭解決財會類專業各類重大考試的科目和大綱的問題,而這一問題的牽涉面廣,影響亦頗大,很難在短期內解決。因此,當下比較現實的做法不是改變考試科目和大綱設置,而是在考試不變的情況下,解決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問題,即對各高校的課程設置和大綱進行改革。這也是經濟法教學改革這一命題衍生出來的.更加重要的問題——財會類專業的法學教育改革問題。當前,受考試科目和大綱等問題的制約,這一問題的解決只能是教材而不是考試的科目及大綱設置,而目前市面上并沒有一部適用于財會類專業的通用法學教材。如前所述,此教材不宜繼續使用“經濟法”這一名稱,在內容遴選上也不需要受經濟法或民商法這些名稱的限制,可以以CPA及會計職稱考試的大綱為藍本,在滿足學生未來應試需求的基礎上,充分考慮財會類人才培養的需求,對大綱已有的內容進行合理的增減,形成新的內容體系和新的教材。
內容遴選的思路
新教材(考試大綱)內容遴選的思路主要是整合。首先,考慮在財會類法學教育體系中取消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單列會計職業道德課程,將重要的財經法規知識歸入新教材各章;其次,考慮統一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中法律課程(目前的科目名稱是經濟法,CPA考試與會計職稱考試大綱存在較大差異)的大綱。如前所述,新體系內容的遴選要兼顧思維培養、能力培養、應試三大任務。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從考試大綱出發,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內容設置,同時增加財會工作中必需的法律知識,將這些知識進行系統編纂,形成較為科學的法學知識體系。所謂不合理的內容設置,是指缺乏實用性、法理難度較低的、以記憶為主的法學知識。譬如,CPA考試、中級職稱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本身以記憶性的制度為主,不涉及較多的法理,且實務中較少適用,亦不屬于考試命題的重點,可以考慮刪除;又如,CPA考試經濟法大綱中的涉外經濟法律制度,其主要內容與國際貿易課程(財會類專業的基礎課程)重復;再如,與支付結算關系密切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僅在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有部分涉及,但并未出現在CPA考試和職稱考試的經濟法大綱中,有必要增加;另外,也可考慮增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知識。值得注意的是,新教材需要充分考慮法學學科的專業性和體系,即首先要讓財會類專業的學生進入“法律之門”,了解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體系,再考慮學習更復雜的法律知識。這部分內容將由整個體系中的法律基礎知識和民法基礎知識部分解決。目前考試大綱中的這一部分內容篇幅較少,與整個體系的風格類似,碎片化的知識堆積。因此,有必要增加這部分內容的篇幅,使這部分內容真正起到提綱挈領的作用,而不只是只字片語的引言。而其余內容的編排也要考慮先后順序,考慮各部分內容之間的關聯,確保每一部分內容之前都設置必要的先修內容。
財會類專業通用法律基礎教程大綱(建議稿)
結合教學和司法實踐的經驗,筆者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CPA考試以及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部分的內容進行了梳理,在盡可能涵蓋大綱全部內容的情況下,略作刪減,并加入了少部分未在大綱中但卻較為重要的內容,內容總量較大,適用于50學時以上的教學安排。此稿存在內容龐雜、取舍不合理的地方,章節順序亦未必最優,僅為拋磚引玉之用。
第一章,法律基礎知識(需在原大綱的基礎上加強);第二章,民法基礎知識(可以并入第一章);第三章,企業法律制度(含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公司);第四章,合同法;第五章,物權法;第六章,知識產權法;第七章,破產法;第八章,金融法(沿用會計初級職稱考試的大綱內容,同時增加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支付結算的相關內容);第九章,稅法(整合職稱考試中的全部稅法知識);第十章,財政法(含預算、政府采購);第十一章,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反壟斷法;第十二章,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第十三章,民事訴訟與仲裁;第十四章,財務人員職務犯罪。
結語
本文緣起于CPA考試和會計職稱考試對“經濟法”一詞的誤讀,初衷實際上是重新梳理其中內容,并將課程名稱改為更加貼切的民商法。然而,民商法的名稱也無法涵蓋目前大綱涉及的全部內容,同樣不夠確切,不夠嚴謹。而嚴謹是財會專業和法學專業共同的精神,即使是考試輔導教材,也不應放棄這一精神,更何況是國家級的考試。因此,與其在課程名稱上糾結,繼續維系文題不符的尷尬,不如趁此機會改革整個考試體系和整個專業的法學教育體系,突破名稱的限制,將財會專業所需的重要法學知識全部整合到新的考試體系和人才培養體系之中,作為財會專業統一的法學考試,可以說是財會專業的“小司法考試”。這有利于財會專業人才全面了解法律常識,培養法學精神,提高運用法律知識解決財會問題的能力,進一步提高財會專業的人才培養質量。
經濟法論文3
摘要:社會整體利益對促進我國又好又快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穩定的社會利益,可以促進國家穩定的發展,不穩定的社會利益,則會影響著社會的發展,甚至影響著國家的生存,因此需要做好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工作,充分利用法律手段,本文筆者對經濟法,在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中起到的作用,做了簡單的論述。
關鍵詞: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法;作用
經濟法產生于社會主義發展中的壟斷時期,主要是由于當時社會矛盾激化,經濟壟斷情況嚴重,使得經濟運轉滯緩,這時需要國家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是利用法律手段壓制資本主義,以此緩解社會矛盾,因此經濟法應運而生。
一、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的關系
(一)經濟法中的社會整體利益概述
目前,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范圍內的社會整體利益特征,做具體的劃分,其主要的特征包括:社會性、整體性、目的性、長期性以及公共性等,其中社會利益的整體性特征,得到了經濟法界的肯定,這一特征要求經濟法要保障全部個體的利益,但是不可以為了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少數個體的利益。
(二)經濟法概述
經濟法的制定是以保證社會整體利益為基礎,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其中的社會整體性利益,主要表現為在承受不確定風險因素,加之“適者生存”這一定律,不能適用于解決這一問題時,為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確保每個個體的生存,基于現代社會的需要,為“失敗者”提供享有生存權和尊嚴、人格自由等權力,利用制度來保護這些權力,給“失敗者”提供重新參與競爭的機會。
(三)社會整體利益與經濟法之間關系
經濟法是一種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基本法律,并且已經界定經濟法,其在推行過程中,要以堅持維護國家整體利益為出發點,利用法律手段干預經濟活動,并且需要做好管理與調控社會經濟關系工作,20xx年,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等白皮書,重新界定了經濟法,這不僅表明了我國政府的原則立場,使得經濟法在我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法律體系中,所占的地位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同時也表明是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作用,得到了經濟法學界的認可。
二、利用經濟法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
(一)發揮經濟法律保護作用
經濟法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納入到法律條款中,使得社會整體利益,得到了法律的保護,是通過明文規定來保護社會整體利益。譬如:《政府采購法》與《反壟斷法》中,在闡述法律的主要目的時,使用了“維護”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詞語,就此而言在經濟法中,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利益,作為法律推行的主要目標。雖然經濟法中,沒有明確表述這一目標,但是已經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放在了主體地位,將加強宏觀調控,保障社會與經濟的穩定、健康的發展,作為法律法規中的基本條例,因此經濟法中,已經將維護社會整體經濟納入在內,經濟法對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有著重要的意義。
(二)作為政策基準宣示
政策基準是向人民表明國家立場,并且積極引導人民不斷地向國家立場靠攏,政策基準給社會整體利益,帶來的影響比較大,是由政府部門以政策基準的形式,將社會整體利益,轉化成具體的法律要求。由于我國法律部門機構比較復雜,并且法律范圍較為寬泛,使得不同的部門都有機會接觸與其相關的政策基準,這樣則增加了法律部門的工作量。但是經濟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其主要的任務就是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因此經濟法更加重視政策基準的制定,譬如在《農業法》中,已經明確提出要將發展農業,作為發展國民經濟的首要任務,在這一法律中,還明確規定了全社會都應該高度重視并發展農業,同時在該法律中還明確提出:要不斷地提高農業發展的整體水平與效益,以保證農產品供應的穩定性與質量,將滿足國民經濟發展以及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發展農業的基本目標。
(三)將社會整體利益納入經濟法權義結構中
權義結構指的是:合理地分配并組合法律,以此約束對象的義務與權力。經濟法是國家利用宏觀政策,干預社會經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為了解決經濟失衡問題,進而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就此而言在建立經濟法權義結構時,必須要考慮社會的整體利益,將社會整體利益納入到權義結構中,由經濟法將其中的個體利益,轉變為是基本權力,前提是這些個人利益可以代表著社會整體利益,但是經濟法的權義結構和民法中的私權,存在著不同之處,經濟法是以私權為基礎,將其轉化后,干預并且維護市場經濟,以保證公共政策的有效實施,由此可見經濟法制定的相關條例,使得國家干預并裁判經濟糾紛,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極大地維護了社會整體利益。
(四)發揮經濟法責任制度的作用
經濟法中的責任制度,主要指的是:若部分民眾或者團體等,存在著違背經濟法相關條款,或者已經損害了社會利益,那么其需要對承擔著一定的后果,這一法律手段起到了維護社會利益的作用,因此國家若想有效地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則需要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包括在經濟法責任制度中,應用民事責任制度與刑事責任制度等,以此來約束民眾的經濟行為,進而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若出現損害社會利益的情況時,要采取強制制止的方式,防止整體利益損害的范圍繼續擴大。同時國家還需要建立責任形態,用來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譬如:在《食品安全法》中,有明確的規定企業要召回不合格食品,保證民眾的安全。建立經濟法責任制度,不僅可以促進經濟法的完善與發展,還可以維護社會整體利益。
結語
綜上所述,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有著重要的作用,經濟法的推行,使得社會利益多了一份法律保障。文中對社會整體利益和經濟法之間的關系,以及應用經濟法,來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的措施,做了簡單的論述,意在為推動經濟法的應用與發展,提供助力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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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顧寧博.論社會整體利益的經濟法制度體系構建[J].北方經貿,20xx(04)
經濟法論文4
論文摘要: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具有導向作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存在的突出問題是在統一性的評價標準之外未能根據課程特點細化評價標準,從評價理念、課程目標、評價方法上都無法很好地反映該課程的能力本位目標,無法滿足評價的效度要求。
論文關鍵詞:課程評價;評價理念;評價方法;評價的有效性
一、課程評價對課程建設的導向作用
課程評價是課程研究的一個重要領域。由于研究者對課程概念認識的不同以及評價目的的不同,表現在課程評價對象上人們的觀點是不一樣的。本文討論的前提是基于“大課程觀”的課程評價,既包括對課程標準、課程方案、教科書等的評價,也包括對教師教學的評價、師生相互作用的評價。在國外,第一個提出把課程評價納入課程論研究的,是美國著名課程論專家拉爾夫·泰勒。泰勒認為,課程評價過程實質上是一個確定課程與教學計劃實際達到教育目標的程度的過程。繼其之后,斯塔弗爾比姆提出了背景、輸入、過程、結果評價模式(簡稱CIPP模式),強調了評價最重要的目的不是證明,而是改善。無論何種定義,課程評價作為衡量課程建設效果的價值判斷和方法是毋庸置疑的,其導向性也是顯而易見的,這是課程評價發展性功能和激勵性功能的體現。課程評價的內容與標準體現了課程開發和管理的指導思想。從課程目標來說,課程評價可以起到評估的作用,其應根據社會或學生的需要,以此作為課程開發的直接依據。從課程實施過程來說,課程評價對課程的實施起著重要的導向和質量監控的作用,有利于改進課程管理與決策。從教學效果來說,也要靠課程評價來衡量與檢驗。課程評價也是激勵教師進行教學方法與手段創新的現實動力。
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評價中的不足
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課程特點。由于近幾年高等教育領域對課程建設工作的普遍重視,從而形成了不同行政層次下的課程評價實踐活動,但其表現出高度的標準化和同一性,并沒有根據課程特點來進行個性化的評價,不利于教師和學生在教學與學習過程中的創新。
(一)評價理念過于重視知識標準而忽視了能力發展
評價理念體現了人們對教學活動的看法和持有的基本態度和觀念,行為都是受理念支配的,可以這樣說,有什么樣的評價理念就會產生什么樣的教學行為。
隨著高等教育的大眾化,同一化教學不可避免。這就帶來一個問題,高等教育有沒有必要、可不可以實現多樣化?社會與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大量標準化的人才,但是創新性、特異化的人才也是必不可少且更為高端的。然而,本質主義教學觀主導下的現代同一化教學在培養具有多樣化知識背景與獨特競爭優勢的人才存在著天然的缺陷。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而在中國,中學階段的應試教育并沒能承擔起培養學生主體性的責任。我國高校課程評價在理念上過分注重評價的獎懲功能,忽視了改進與激勵的功能;過分關注評價的結果,忽視了評價過程本身的意義;過分注重學生的學業成績,而忽視了學生綜合素質和全面發展的評價。
(二)課程目標較為籠統
一般而言,課程目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課程知識應達到的深度和廣度,以及對能力培養和技術訓練的總體要求;二是確立課程預備知識和技能的基本要求,本門課程對滿足后續課程在知識與技能上的基本需要。課程目標確定之后,課程的內容體系、教學方法與手段的選擇便有了明確的依據。因此,正確制定課程的目標是課程發揮最佳功能的必要前提。然而,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忽視了對經管類《經濟法》課程目標的準確定位,更沒有對其進行層次性的細化。比如,理論知識要達到何種深度和廣度,實踐能力要達到什么程度,這些問題都欠缺研究。經濟法是法學專業和經濟類、管理類專業的必修課,但在不同領域有著不同的內容。法學領域的經濟法,是和民商法、行政法并列的獨立的法律部門,主要由宏觀調控法律制度、市場秩序規制法律制度、市場運行監管法律制度等部分組成。經管類專業的經濟法,更多的指代與經濟有關的常用法律。其教學體系既包括合同法(傳統的屬于民商法范疇、公司法、票據法等,也有反壟斷、證券監管等經濟法范疇的內容。這從相關的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考試也可以反映出來,例如注冊會計師考試、會計職稱考試。但這種專業背景和培養目標的差異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從教學理念、教材到教法都沒有做明確的區分,影響了教學的效果,不能很好地實現非法學專業學習法律課程的`意義。如果《經濟法》的課程定位目標不清晰、不細化,則會相應地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的不協調。是側重理論講授還是應用實踐能力開發,哪一方面應作為教學的側重,不同地區、不同專業的學生的特殊偏好是怎樣的,對這些問題目前還沒有較為系統的研究。
(三)評價內容不夠全面
我國的課程評價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卻局限于對某些方面的評價,缺乏整體性。綜觀世界范圍內課程評價發展的實踐,評價的內容早已從單一的對課程方案實施結果的評價發展到對目標、過程和結果的全面評價。
雖然國家精品課程評審指標提出“在教學內容方面,要處理好經典與現代、理論與實踐的關系理論與實踐的關系,重視在實踐教學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可是理論和實踐在經管類《經濟法》課程中的體現,是體現在理論課時和實踐課時上的劃分,還是教學方法上的,抑或是教學內容的設計?這個問題并沒有明確。對結果的評價標準模糊。是相關考試的通過率還是思維方法的改進,而這種思維方法的改進又該如何檢測?是否主要依據專家評教,學生評教在其中占多大分量?對課程評價者的評價對又該如何進行?
(四)評價方法過于突出量化功能,導致評價質量不高
目前的課程評價較多地注重教學材料的齊備性、學生出勤率、多媒體的應用和教學成果的規范性等因素,評價標準偏重對學科知識特別是書本知識掌握,而忽視了在課程學習中對學生學習方法、思維方式、創新精神的培養。并且,這些因素并不能很好的通過量化指標體現出來。雖然許多學者提出應采取“質性評價”的范式,但其不可計量性也確實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例如,經管類《經濟法》是非常適合采取案例教學的課程,但是當前的課程評價實踐只重視了教學方法的多樣化,而未關注這種多樣化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沒有關注案例教學與理論講授如何結合。
(五)評價的有效性仍在驗證階段
根據評價主體的不同,課程評價可以分為學生評教、教師自評、專家評教以及社會評價。囿于學生個人的認識和短期功利目標的影響,學生評教的情況往往不能真實反映課程學習的實際情況。學生對要求嚴厲的老師可能會評分低,對于內容深奧的課程也往往評分不高。有的教師在學生評教的壓力下,較易產生功利的短期行為。部分教師為了贏高的評教分數,只講學生感興趣的內容;有的教師由于擔心學生的打分,只揀簡單的、學生能很快接受的知識點授予學生;甚至還有教師為迎合學生而放松要求、大給高分的情況。另一方面,以用人單位和行業團體為主體的社會評價的缺失導致當前的課程評價工作看上去還是在教育系統內循環,并沒有很好地解決與社會要求接軌的問題。這些現象的產生,降低了高校課程評價的效度。
三、改進經管類《經濟法》課程評價的建議
(一)在科學評價理念下合理定位課程目標
現代教學觀念的演化已體現出“強調以學習者為中心”、“強調對個體的注意”、“強調學習過程的創造性”的趨向。學生的主體性不再僅僅是進行自主學習的條件,更重要的是,學生主體性形成本身也成為教育的目標之一。經管類《經濟法》在課程評價的價值取向上,應立足于學生實踐能力和綜合素質的培養。在這一評價理念下,可以對課程目標進行具體分解。《經濟法》課程的淺層次目標是讓學生了解和熟悉《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主要規則,更進一個層次的目標是培養學生具備與執行業務相適應的實踐技能。實踐能力又分為正確確定案件性質和認定案件事實的能力,正確適用法律的能力以及掌握文件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這樣,可以針對分解后的目標根據一級指標、二級指標的模式逐項達標,有利于課程目標的實現。
(二)評價時要重視課程所承載的知識量
現實中的一個誤區就是用課程評價替代了“去評價課程”。很多人把“評價”看作是為課程改革配套的東西,課程在前,評價在后,是對既定的課程進行具有“促進功能”的評價。這導致對課程本身的研究不足,突出表現在對課程內容的設計并沒有很好的契合社會需求和學生特點。
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趨勢進一步強化了同一化教學的狀況。反映在課程內容的選取上,有的高校甚至要求教學大綱要與所選教材大致相同(不能有過多不講的章節),教學計劃要與教學大綱完全一致。從效率的角度來講,評價標準統一化有助于考核,但是從學科知識標準來講,同一化也是一種代價。學術自由中教師教學的自由和學生學習的自由實際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缺失的。筆者認為,要重視探究性學習、研究性學習,教學內容的設計還應考慮能為學生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即教學內容既有基礎學習領域、又有專業學習領域、還應有拓展學習領域的要求。在當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設計上,哪些內容略講、哪些內容詳講、哪些內容自學,往往不是根據實踐技能來設計的。基于經濟法的易變性,教師一方面要不斷了解經濟法理論與立法的最新動態,不斷補充、更新教學內容,擴大學生的知識吸收量;另一方面要避免淪為不斷追趕最新發展情況的介紹者,而要從立法理念與背景、思維方式與邏輯上培養學生自學新法律法規的能力,不但要向學生介紹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還要使學生掌握經濟法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的基本方法,能具體運用法律原理和具體規范來認識問題和處理問題。
(三)課程評價的內容應包含對評價者的評價
課程評價者的知識水平、興趣及價值觀等直接關系到評價結果。因此,課程評價者的評教活動也應成為評價對象,其評教有效性也應歸屬于評價的內容。教師是對課程加以理解和設計的“專業特權者”,也是課程實踐即教學行為的承擔者,因此,教師也應成為評價主體。評價標準應強調認識對象的整體性、差異性和豐富性,強調真實情景中的主觀感受。目前的評價標準更多地體現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統一化,把教師排除在外。應當根據授課的具體內容和授課對象來考察其教學方法,例如不是所有的內容采取案例教學都能效率最大化,更重要的是,高質量的案例教學不是例子加理論的簡單描述和說明,而是幫助學生形成知識網絡,指導其運用相關理論自主解決問題,并不是僅僅教給學生現成的答案,更不是提供唯一的答案。此外,現行的評價模式往往將任課教師排除在課程評價主體之外,這容易使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淪為傳遞課程的教學機器或工具,使教學變為程序性的勞動,教學的過程成為機械地傳授他人材料的過程。當前教育理念的轉變中強調了以學生為主體,但以教師為主導的理念卻相對失落。如果規范化下帶來的是重復和雷同,這也是值得深思的。
總之,有效的課程評價,一定要立足于需要評價的課程特點。評價標準應該是能表現授課行為的豐富性、靈活性,并具有情景性的。課程既是靜態也是動態發展的,課程評價應體現開放性和個性化。
經濟法論文5
懲罰性賠償制度是建立在功利主義的哲學基礎之上的,為了更好地解決社會共同危害而形成的法律規范制度,使國家能夠在應用的過程中有效校正不良社會侵害行為,以使社會的整體利益得到維護。于司法實踐而言,因為懲罰性賠償制度本身所有帶有的懲罰性質使其使用范圍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且需要進行必要的約束機制,保障整體應用的合理性且能夠符合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價值要求。
一、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定義
懲罰性賠償制度屬于法律責任的范疇,是被告為自己所構成的侵害行為所承擔的后果,賠償形式表現為被告需要支付已經超出補償性賠償金之外的資金賠償,這體現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以及公共利益的保護。所以,整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支付就是為了有效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權益,而對行為人所做出的對社會共同權益產生危害的行為進行的法律范圍內的懲罰,使其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內的賠償,還要根據法律的制度規范承擔一定法律責任的規范化制度。
二、我國現行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我國的法律明文規定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能夠適用于帶缺陷性的產品生產和銷售,并沒有對實用性和賠償金額做出有效的規定。但是,關于其他范疇的,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中雖然沒有明確涉及到懲罰性賠償的制度表述,但卻將實際損失之外的賠償金的計算標準等做出了明確的范圍界定,這體現了面對消費者和弱勢群體等明顯進行保護的立法傾向。此外,《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對于不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的企業需要對職工支付兩倍工資,這是明顯具有懲罰性質的規定,就法律現象而言,使屬于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行為范疇。
三、基于經濟法學視野的懲罰性賠償適用
(一)經濟法理論下的適用界定
于經濟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需要解決的是市場不能有序進行調控之后出現的經濟現象,比如“市場失靈”“信息不完全”等外部現象問題,通過開展懲罰性賠償機制能夠最大化的避免社會利益的整體化受損。
從法學角度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最大化的發揮法律效益。
綜上所述,可以將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界定到市場不能有效的發揮行為調控機制,且現有法法律制度不能很好地對社會行為秩序進行控制和影響的前提下所進行。其適用的理論界定依據如下:
(1)懲罰性賠償機制是以法律的形式體現出國家對市場的干預力度,在市場物理進行自我調控的前提下通過國家的正當手段進行調節和維護,使市場能夠最大化的進行資源的使用。但是,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的前提是在市場處于失靈的狀態,其他情形下無權進行干預。所以,懲罰性賠償制度只適用于市場失靈的情形。
(2)懲罰性賠償機制的主要作用是對我國現行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處進行完善和彌補,有效解決其他法律規范不能完成的現實性的問題,體現了一種彼此間的協作關系。當然,如果其他法律行為能夠有效解決相關問題時,就不要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以免造成適用范圍過于寬泛的現象,導致本身的社會責任加重,難以掌控間侵害到被告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沒有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但應當適用的領域
1.反壟斷法領域
我國的反壟斷法的制度規范是為了合理有效的控制社會利益和維持良好的市場競爭環境。出現壟斷現象時,會造成市場的不完全現象,影響市場經濟的有序運行和發展,一定情況下還會危害到一般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在反壟斷法中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能夠對市場的壟斷進行強制化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行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環境保護法領域
環境問題的出現離不開社會經濟的發展,所以,在進行問題的解決時也應該從社會化的角度去思考和衡量,最完善時將責任主體“個別化”。所以,在進行法律責任的設置時需要多方位的去考量,建立多元化的法律制度規范。實踐證明,環境侵權具有極大的外部侵權性,所以出現權益破壞時并不能及時有效的發現,這就顯得市場的調控作用沒有用武之地,而且環境的污染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對于污染的范圍更深難以確認,也無法有效統計受害者,法律規范也難以發揮該有的作用,使得侵害人有極大的可能逃避法律制裁。在這樣的整體環境下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鼓勵受害人通過訴訟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有效保護社會環境。
3.證券法領域
證券交易因為太多的不確定因素,所以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的現象,而且上市公司優勢會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向股民提供虛假的信息資料或者出現內幕交易等不良社會現象,但是這些行為帶有一定的隱蔽性,使證券市場的監管機制不能有效的發揮,而且現行出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規范制度也不能完全有效的對這種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現象進行遏制,所以,我國可以借鑒美國在證券行業內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維護股民的合法權益并保障證券信息的真實。
所以,我國的懲罰性賠償使用制度還需要進行完善,在原有的制度規范進行完善的基礎上,新增關于懲罰性制度的一般化規定,加強和指導適用領域的應用和限制。此外,還可以建立懲罰性賠償基金制度,使其在維護個人有效權益的同時加大社會效應,以更好地保障社會及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轉,也可以使得國家管理更加合理高效。
四、結束語
總體而言,懲罰性賠償機制起著維護修復的作用,在市場和法律不能對一些問題進行解決時發揮自身的功用,既可以維護到被侵害人的合法權益,還可以保障社會機制和市場管理的有效運行,起著完善指導的作用。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國關于懲罰賠償的使用問題存在這諸多不足,在不斷的自我發展中進行完善的同時,還可以借鑒相關的經驗,進行實用性的完善,使其具有更加良好的社會權益性。
經濟法論文6
近年來,企業的社會責任在法律領域引起了廣泛關注,尤其是經濟法中常被提及。毫無疑問,企業的社會責任作為一種自覺義務的承擔在社會生活中產生了巨大的效力,但是同時眾多弊端也暴露無遺,假冒偽劣產品以及對環境的嚴重破壞等問題都充分體現了部分企業對社會責任意識的高度缺乏。
筆者看來,企業的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企業對消費者、對職工、對環境、對社會公益及精神文明的責任等六大主體。而由于不同的主體對企業訴求的不同,致使企業在社會責任的實現上出現了眾多問題。本文擬從具體責任對象的立法探究為切入點,探究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概述
企業社會責任,最早在20世紀為美國學者所提出,英語中被稱為“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20世紀80年代伊始,美國發生了著名的伯利與多德的論戰,伴隨著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爭論,以賓夕法尼亞州為首的各州相繼在公司法中制定了“利益相關者條款”,使得企業的社會責任法定化。
之后,美國法協會在《公司治理準則——分析與建議》中明確規定:“公司在從事其經營行為時:①承擔與自然人同等的、在法律設定的框架下行為的義務;②可以考慮可合理被視為與負責任的經營行為相適應的道德因素;③可以把合理的資源投入到公共利益、人權、教育和慈善事業。”
我國在法律法規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明確規定最早見于《公司法》的第五條第一款:“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此外,我國在《合伙企業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諸多法律也都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企業的社會責任。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
(一)企業對職工的責任
90年代初期,美國勞工及人權組織針對成衣業和制鞋業所發動“反血汗工廠運動”使得消費者的關注點由單一關心產品質量,轉向關心職工的權益保障。2000年的《全球契約》將改善工人工作環境、提高環保水平以法律形式確定。我國企業對雇員的責任的法律約束集中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從歷史角度看,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首先起源于外部社會對企業內部保護勞工合法權益的要求和壓力。企業與職工具有天然的依附關系,職工對于企業有著經濟上的依附和人身依附,企業的經營與發展,達成經濟目標,取得經濟利益也必須依靠職工。
由此決定企業必須尊重和保障職工的勞動權和休息權,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身心健康,尊重職工的人格尊嚴。職工權益就其本質而言,屬于生存權,它與企業的財產權相比,應當具有優先地位。因此,在企業財產權與職工生存權發生沖突時,企業必須執行和實施有關的勞動標準以實現在勞動過程中對于勞動者的保護。
(二)企業對消費者的責任
“人本主義”的經濟法基本理念是貫徹經濟法的典例,也是企業管理和法律調整兩者共同追求的目標。隨著企業欺詐行為的頻繁出現,消費者作為法律關系中的弱勢群體,利益受到了嚴重損害。出于對消費者弱勢地位的補救,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約束與規范,我國出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第一條指出企業加強管理、明確責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用的準則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第49條規定的雙倍賠償制度,第35條的追償制度都是基于整體主義考慮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生產安全法》等多部法律表明,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對消費者負有保證期產品可靠,不作虛假廣告,抑制通貨膨脹,接受消費者監督等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
(三)企業對政府的責任
就筆者看來,企業對政府的社會責任更多意義上指的是稅收。對政府來說,企業履行社會責任降低了政府監管成本,促進了經濟發展,有利于維護公共利益。
同時,企業形象往往和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程度呈正比,企業為政府公共利益作的貢獻越大,企業形象越好,越有利于保持長期競爭優勢。汶川地震后,王老吉(加多寶集團)以一億元人民幣的捐款,成功樹立了“中國飲料第一罐”的良好形象。由此可見,企業積極履行對政府的責任是必不可缺的。
(四)企業對股東和債權人的責任
企業首要的責任是維護股東的利益,承擔起代理人的角色,保證股東的利益最大化以,這是最基本的東西。按照契約論的說法,企業是利益相關者之間各種契約交易所形成的一種法律實體。在所有的契約關系中,最核心的就是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關系,這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問題。再者,企業作為整體債權人負有合法經營、善意交易、切實履行等義務以保證債權人預期利益的實現,因而具有相應的社會責任。
中國目前很多企業所謂的社會負擔過重,實際上就在于企業把最基礎的東西丟掉了,它在承擔外圍的,所謂的對政府、對社區、對整個社會的責任的時候,忽略了對股東和債權人的責任。股東利益最大化受到損害以后,企業就根本無法長久地維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比如,企業圈錢后破產,雇員失業、無法向銀行還貸、無法向政府納稅等等,這是一個連環的效應。同時,企業利益的受損也使得債權關系也因此處于極不穩定的狀態。
(五)企業對環境資源的責任
企業在追逐利潤的過程中,極易造成對環境的'破壞。因此,企業對環境的責任主要體現在企業在追求自身經濟發展的同時必須協調好與資源的關系,實現可持續發展,也有利于創建企業的商譽。這一社會責任主要包含了污染防治責任和能源節約責任兩方面。
每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都應該主動學習并自覺遵守環保法律法規,要把遵紀守法作為企業生存發展的道德底線。《環境保護法》第25條強調企業對資源的高度利用以及對環境的保護。法律的正義價值在環境保護上體現為維護社會成員之間的公平正義,即每個主體在自然環境和資源的利用上都是平等的。企業不應以獲得利潤最大化為理由強行剝奪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這對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單位皆缺乏公正性。
因此,企業應自覺承擔對環境資源保護的社會責任。《節約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針對不同領域對企業社會責任規定了要求,并規定了企業違反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六)企業對精神文明和社會公益的責任
企業對精神文明和社會公益的責任更多的是一種道德義務,在社會責任中處于最高階段。這一責任以高于法律的標準對企業做出要求,且必須處于企業自愿。企業承擔這一責任有利于企業目的的實現,其本質仍是企業的利己行為。企業的公益行為應具有一定限度,應維持股東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由于“社會倫理進入法律”,私法超越了保障個人自決的目標,其服務于社會正義的實現。
企業的社會公益和精神文明責任體現在多部法律中。美國法律研究元通過并頒布的《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中規定“企業應適當考慮與商業行為相適應的道德因素”。又如,我國《公益職業捐贈法》鼓勵企業捐贈,同時也防止假捐款等弄虛作假行為。
三、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時面臨的問題
(一)企業經營利益高于社會責任
《公司法》中充斥著股東優先主義,其中有許多制度都是依照股東優先主義而構建,強調的是公司所具有的財產權。然而,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確立妨礙了企業的營利性目標,它著重于對人權的維護。在資本和生存的雙重壓力下,很多中小企業根本無暇顧及社會責任,他們片面的認為承擔社會責任會降低企業的當前利益,忽視了社會責任的承擔能夠樹立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的事實。
(二)企業社會責任立法上存在諸多問題
1.立法過于分散
雖然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數量多,規模龐大,但是這些規定分散在很多法律中。從《勞動法》到《公司法》,各個規定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統一的標準,無法形成較為系統的法律體系。分散立法影響企業社會責任有效履行實施。
2.立法原則性過強
目前我國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過于原則化,內容籠統,操作困難。如新公司法第5條第1款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定只是停留在宣示層面,而沒有規定懲罰性條款。法律過強的原則性為社會責任的實踐增加了難度。
(三)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知不足
在我國,企業對于社會責任認知程度處于較低水平。企業社會責任對于中國企業而言還是一個新生事物,大多企業于2007年才公開提倡社會責任的承擔。與此同時,我們社會中的企業所承擔社會責任的嚴重不均衡,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社會責任制度的推行。而在西方國家,這一認知已成為一種本能,受到道德與法律的雙重保護,企業對這一責任的認知時間更久也更為深刻。
(四)社會誠信體系受到嚴重傷害
誠信是社會道德在企業經營中的體現。應該承認,由于整個社會道德水準的普遍下滑,我國企業在經營中也出現了嚴重的誠信缺失問題。很多企業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出現了道德錯位,這些企業為了追逐利益不惜損人利己、見利忘義,在經營活動中坑蒙拐騙、爾虞我詐、搶注商標、偷稅漏稅,所有這些都大大突破了應有的道德防線,也嚴重損害了企業的形象和消費者的利益。
四、如何解決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
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解決是一個長久的過程,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同時這也是一個全面的過程,只注重單方面關系的調節必定會引發其他的矛盾。因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三方面入手以解決該難題。
首先,應提倡企業目標二元化的普遍認知。雖然說對于社會責任的履行會使企業喪失一部分經濟利益,但實質上企業社會責任是對傳統的股東利潤最大化原則的修正和補充。企業的目標應是二元的,除實現利潤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推進社會利益。良好的社會責任有利于企業商譽的實現,不失為長遠的經營規劃。因此,應加深對企業目標二元化的認識,對企業進行相應的思想培訓,鼓勵企業對社會負責。
其次,需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立法體系。針對我國分散立法,原則性立法的弊端,相應機關有必要對其進行整合,以打造一個完整的體系。正如稅法就規定對企業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實行扣減所得稅,在體系中建立企業責任激勵機制有利于企業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同時將企業責任納入企業規章制度中,則為企業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
最后,企業應將法律規定與企業自覺相結合。法律從外部強制性規定企業“應該做”和“不應該做”,而企業的社會責任是從內部下手,通過內在機制自動地約束企業的行為,只有這兩者結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護社會公眾的共同利益。
五、結語
企業社會責任在中國還是一個比較新的問題。企業社會責任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在法律領域,它體現了企業權利和義務的辯證統一。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立法現狀以及如何解決現實中的相關問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筆者堅信,隨著企業社會責任意識的不斷深化,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我國企業在社會責任方面會跟進美國等先進西方國家的步伐。
但我國企業在責任實施中仍存在諸多問題,社會責任的實施僅為其中一部分。政府應加大對企業責任的監督,社會應加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監督。若要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仍是一場長期戰役。
經濟法論文7
1經濟法與憲法關系
憲法作為國家最高法,任何其他法律的制定主要以憲法為依據,經濟法作為調節經濟社會最重要的手段,其制定與發展都與憲法息息相關,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下:
1.1經濟法的發展是憲法基礎經濟法在任何階段都要獲得發展,都必須依據憲法,憲法使其發展的基礎。無論是國內,還是國際,每個管家都十分重視經濟法的建設,這不僅僅是因為經濟法對本國的經濟有著重要的影響,更重要的是它能夠體現出國家法律的權威性,進而為國家進入法治化軌道奠定了基礎。發展經濟法必要符合憲法規范,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增加了很多有關經濟性的條款,很多國家都已經實現了經濟憲法,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不加大經濟法的發展力度,憲法中的各種條款規定都會陷入無用狀態,這與憲法精神不符,也影響了國家法律整體的系統發展。無論是哪個國家,憲法都是作為根本大法的地位存在,憲法是制定任何其他專項法律的基礎,因此經濟法的制定要與憲法相吻合,不能有任何違背的情況。法律界最著名的理論是位階理論,這一理論也是目前各國使用最重要的理論,該理論強調是法律的層級關系,根據這個理論,憲法地位最高,所有的法律都要服從憲法。
憲法中規定的各項經濟條款,這是經濟法制定的基礎。經濟法制定的重要目的是為了調節社會中各種經濟關系,其所要做到的就是符合憲法精神,這種基本點,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對政府權利合理的限制以及合理的保護公民權利。從我國經濟法中,我們能夠非常明顯的看出上述的特點。憲法中有很多的條款對經濟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而經濟法的憲法基礎不僅僅體現在這些條款中,也表現在憲法公平、公正的理念中。所以盡管有些國家在憲法中并沒有詳細的對經濟法進行明確的規定,但是從中我們依然能夠領會到經濟法的憲法基礎。經濟法發展的前提就是以憲法為基準,從中找到發展依據,但是憲法要想獲得一直處于根本大法的地位,就應該重視各個專項法律的發展,其中包括經濟法。憲法只是籠統的規定,其具體的實施還需要專項法律的制定,比如經濟法,經濟法制定不合理或者發展不充分,對憲法目標的實現有非常不利的影響。
1.2經濟法發展有利于憲法發展經濟法制定的內容越豐富越合理,越有利于憲法目標的實現,因此說經濟法的發展對憲法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憲法經濟條款的制定也是依據經濟法的社會實踐效果。經濟法經過了漫長的發展歷程,在這一過程中經過大量的經濟實踐的總結,從而以法律的形式的固定下來。新中國成立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經歷了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轉變,在這個歷程中,有很多的經濟法中的條款要做出適當的調整,而需要增加一些經濟條款,經濟法的這些改動,也有利于憲法的發展,對固定憲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有著積極的影響。
2經濟法與憲法在發展中的協調
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是兩者能夠協調發展的重要前提。隨著憲法中經濟性規范與日俱增,憲法的“經濟性”日益凸顯。經濟憲法的不斷豐富,體現了時代需要和發展要求,而且從發展趨勢上看,經濟憲法可能仍會與日俱增。要落實和體現這些經濟憲法,就必須大力推進經濟法的.發展。反之,如果一國的經濟法不能得到實質的發展,則不僅其憲法的規定不能落實,而且還可能在實質上損害其經濟發展。事實上,各主要國家都曾經或正在努力構建較為完備、發達的經濟法制度,這對于推進其經濟和社會發展非常重要。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規范性”,為兩者的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則基礎。作為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憲法和經濟法都具有規制職能,在規范性方面有相通之處。此外,如前所述,憲法規范和經濟法規范對應兩類不同的秩序,兩類規范具有不同的層級或位階,因此,經濟法規范不僅不能與高位階的憲法規范相抵觸或沖突,還要以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為基礎,并與經濟憲法保持一致。
應當說,明晰各類規范的層級,對于兩者的協調發展甚為重要。基于上述的經濟性和規范性,必須注意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一致性。一方面,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經濟法規范應當與憲法規范保持一致,否則可能會存在違憲的危險;另一方面,從法律發展的角度來看,憲法在發展中亦應吸納經濟法的發展成果,并適時作出適度的調適,從而保持兩者的一致。只有在經濟性和規范性的基礎上實現一致性,才能實現兩者的協調發展。為了增進經濟法與憲法的一致性或協調性,需要通過司法判斷或非司法判斷來認定經濟法與憲法是否存在不一致或不協調。其中,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所作出的“司法判斷”具有法律效力,因而非常重要。司法機關基于憲法所進行的違憲審查是單向度的,在一定時期,涉及經濟法規范的立法可能會被宣布為“違憲”,但隨著法院對國家的調控和規制職能認識的深化,對憲法的解釋也在發生轉變。例如,在美國曾被認為與憲法存在不一致的個別經濟法制度(如所得稅制度),就早已不再被認為“違憲”,有些國家甚至還將所得稅制度直接規定于憲法中。上述司法判斷或憲法解釋的變化,以及相關具體制度的發展,體現了憲法與經濟法在發展中的相互影響與調適。
3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經濟法與憲法必須要事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保證國家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這對維護國家秩序也有重要意義。經濟法的發展依靠憲法的發展,而憲法也需要經濟法來實現自身的目標,經濟法與憲法問題涉及到國家內部領域,因此兩者協調發展對國家整體發展意義重大。
經濟法論文8
一、法理學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與法定義務密不可分,而法定義務是指由國家立法機關或其它有權機關根據法定程序所頒布實施的強制性規范設定的必須履行的責任義務。當不履行相應義務時就會受到制裁。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并沒有統一的界定,其中主流的幾種觀點認為,法律責任是義務,其相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而言屬于第二義務,概括而來法律責任就是因違反第一義務而招致法律責任的承擔。另外,有學者認為法律責任是一種后果,是違反者應當承擔的制裁性法律后果。可以說不同的學者對法律責任的界定有著不同的理解,但是法律責任構成要件法理學觀點卻又相對的一致。當然,法理學中對于法律責任是根據形式邏輯中的推理而來的,形式邏輯中的演繹、歸納推理往往運用三段論形式,即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在法律責任的推理過程中,一般將具體確定的法律規范條文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為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推理出結論即法律責任。雖然它依據系列前提能夠得出一個無可辯駁的結論,但是由于推理所用的大小前提并不確定,形式邏輯推理也存在諸多的問題,并且形式推理無法對結論作出正當性的解釋。
另外,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缺乏創新性,缺乏包容性。目前我國法理學對法律責任的描述,僅僅從部門法,尤其是刑法和民法中的歸責理論,認定法律責任就是因為違法行為導致了國家的制裁,從而實現對違法行為的阻止功能。這就忽視了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獨特性,從而導致了經濟法及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等問題成為經濟法學界短時難以解決的難題。
二、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含義與特征
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對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規定的權利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如下特征:由于經濟法的經濟性,經濟法法律責任必然會是經濟性的責任。經濟法法律責任的經濟性能夠使得經濟法在實施過程中發揮它獨有的經濟效益,它能夠指引人們朝著利益出發的同時趨利避害,實現自身經濟效益最大化。例如說,經濟法中最為常見的罰款,可以說是在規制市場經濟有效運行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另外,經濟法法律責任在強調制裁的同時還有一些獎勵性法律后果。經濟法的法律責任是由于違反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經濟法制裁;而經濟法上的獎勵,則是由于積極地履行經濟法上的義務,而受到經濟法的褒獎。最后,經濟法法律責任具有社會性。經濟法的許多法律規范都可以看出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相對應的民事責任、刑事責任雖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但與經濟法法律責任不同,它們并非從根本上全部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實施。正是因為經濟法主體的違法行為不僅影響到自己和相關第三人的利益,而且還影響到社會公共利益,經濟法對其主體法律責任的規定較之有關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規定更加嚴格。
三、經濟法法律責任的法理學重塑
目前,我國經濟法法律責任難以脫離傳統的法理學關于法律責任的描述,大都是對法理學中法律責任的簡單重復。比如說,經濟法法律責任是指違法者對其經濟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經濟法律責任是指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規范的行為而承擔的由法律規定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義務等等。這些關于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基本是對法理學中的“義務論”、“責任論”加上經濟法字樣的復制。我國改革開放實行市場經濟以來,無論是從經濟體制還是市場變化上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大量的新生經濟現象使得經濟法法律責任描述過于陳舊而跟不上時代的步伐。因此,我們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定義應該根據經濟法的特點,從具體的經濟法部門法中尋找依據,即應從經濟法自身的發展演變規律和特點中去獲得。
目前,我國法理學仍然以民商、行政的法律調節機制研究法律責任,然而,如今的法律現狀是各個法律部門之間相互交叉相互融合,新興法律層出不窮。在此基礎之上,我們必須對經濟法法律責任從經濟法自身進行研究。在研究過程中首先要關注經濟法之于民商、行政法的區別,比如說在價值取向上的差異,對秩序、公平、效益的追求次序;對法律責任中主體的不同;以及責任形式的巨大差異等等。一個體現經濟法法律責任獨立性的經濟法法律責任,應包括經濟自律責任制、經濟他律責任制、經濟訴訟。在經濟自律制度中,應充分發揮社會團體的作用,通過其自身制度的運行規范其成員的行為,實現其團體內的秩序與法律秩序相協調。在經濟他律責任制中應建立經濟決策程序制度,實現經濟民主。充分發揮經濟仲裁及經濟調解的作用,實現經濟穩定。應建立和健全經濟訴訟制度,使公益訴訟獲得訴訟之救濟,以實現經濟法的權益保護目標。
經濟法論文9
本文從經濟法課堂教學對多媒體的需求出發,對多媒體在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進行了論述,以期提升多媒體的應用效果,推動中職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為實現經濟法課程的教學目標保駕護航。
經濟法的內容實踐性和理論性非常強,能夠深入挖掘學生的思維潛能,促使學生形成法律意識,并形成一定的行為認知。在經濟法教學中應用多媒體能讓學生更直觀地接觸到教學案例,可以活躍課堂教學氣氛,為學生創設良好的學習環境,還可以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提升教學質量,推進教學改革。
以目前的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實踐來看,多媒體在教學中應用能夠對教學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多媒體教學應用于經濟法教學對中職院校教學質量的提升、教師專業技能的提升、學生學習能力的提升都有非常重要的影響。針對中職院校的具體教學實踐體現,多媒體教學應用呈現了多樣化的教學狀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不斷地完善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的教學手段,為實現學生全而的發展,以及對學生進行知識技能和情感技能的培養都有很好的效果。
一、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對多媒體的需求性分析
1.是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現實豐富的需求
中職院校自身發展需要通過提升教學能力和教學質量來實現,在中職院校中對學生開展經濟法教學是對學生進行全而培養的重要體現。
使用多媒體進行教學能夠實現經濟法教學手段的多樣化,能夠滿足中職院校教學硬件和教學軟件的配備和完善。通過多媒體教學,學生可以以最為直觀地感受到更多的經濟法教學內容,通過多重感官的體驗,集中注意力學習經濟法。學生學習效果的鞏吲需要通過豐富形式、聲音和色彩等視覺聽覺效果,同時,通過思維上和行動的體驗可以讓學生感受到經濟法教學現實性和實用性的價值。
2.是中職院校教師教學能力提升的需求
多媒體應用于教學實踐對中職教師來說是一種考驗,對教師的實際操作技能有更高層次的要求。教師要通過不斷完善自身的教學技能、教學實踐操作能力才能實現更好地教學規劃和教學設計。
多媒體教學手段不是簡單的課件展示,而是要配合課堂教學實際和現實需求的變化靈活調整教學設計。教師在經濟法教學過程中應該整體把握和設計,突山教學重點和教學難點,尤其要在教學重要的環節中運用直觀、形象化的教學內容激發學生學習的興趣。組織豐富的課堂教學實踐活動,把教學案例和教學活動融合起來,實現課堂互動教學的開展。多媒體環境下經濟法教學環境的創設具有開放性的特點,課上課下不斷地鞏固教學成果,這是對中職教師開展經濟法教學實踐的現實要求。
3.是中職學生提升法律意識的學習需求
多媒體在教學中的應用能夠幫助學生更好地了解經濟法教學的內容,深化學生的學習認知,幫助學生了解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學生以學習經濟法作為契機,可以了解更多的學習內容,建構白身的法律認知體系,自覺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豐富經濟法學習的課外拓展。
多媒體教學實踐能幫助學生掌握更多的學習方法,在教學互動中,教師可以帶領學生們分析觀察更多的教學案例,對經濟法相關知識進行更加系統的梳理,讓學生了解更多的學習內容。教師可以傳授給學生們更多的法律專業知識,并且通過對多媒體活動的設計讓學生能夠參與到活動中來,在潛移默化當中提升學生學習的能力。教師的課堂操作也是為了不斷鞏吲教學效果而展開的,學生可以通過觀察和學習了解教師搜集整理材料的方法,形成適合自身需求的學習方法,感受多媒體教學的影響力。
二、多媒體在中職院校經濟法教學中的應用
1.課堂上呈現豐富的現實教學案例
多媒體教學是對傳統教學的有效補充,在教學案例的呈現上,學生可以通過生動的視頻、音頻和圖片等內容直觀地感受到教學內容所要呈現的知識重點。在多媒體進行案例呈現時,教學案例的滲透可以分為很多種形式,每一種教學案例的.運用都具有一定的優勢。視頻教學可以讓學生通過觀察人物表現,了解其中的法律糾紛問題。圖片形式能夠讓學生更加細致地觀察,文字案例能夠集中學生的注意力,關注案例中的關鍵詞和法律內容。
學生在感受的過程中能夠加深記憶,增強對于經濟法學習的興趣點,帶著高度的學習熱情不斷活躍自己的思維意識,在有限的課堂教學時間內感受到豐富的教學內容。多媒體可以對經濟法的教學內容實現充分地拓展和延伸,在教材范圍外實現對課程內容的補充,讓學生形成更為系統的知識體系,提升課堂教學內容的系統化整理。
2.靈活設置教學互動環節,創設教學環境
在教學活動的互動環節中,通過多媒體教學教師可以安排多種教學活動,例如課堂模擬審判、模擬案件發生現場。對經濟法所要講授的內容,學生可以通過親身體驗了解地更加透徹和深刻。
多媒體在教學互動環節中可以作為輔助工具,學生可以通過整理制作視頻和課件展示,大膽地走上講臺來表達自己的觀點。這樣學生的學習主動性被調動起來,學生的課堂主體地位也得以充分地展現。這樣的教學互動環節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對于教學實現效果的鞏吲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多媒體教學的教學互動具有靈活性。通過網絡環境的創設,教師可以幫助和引導學生注重探究學習內容,從網絡上獲取更多的學習內容,增加學生們在課上和課下的互動交流,將課堂教學效果延續下去,保持經濟法教學的生命力,達到良好的教學實踐效果。
多媒體應用于教學實踐不僅可以培養學生動手操作的能力,還能幫助學生形成嚴謹的邏輯思維。經濟法教學需要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更是要推動學生思維模式的形成,通過多媒體的教學引導,讓學生在頭腦中形成經濟法的學習環境,這可以不斷地深化經濟法學習成果,最終達到理論和實踐技巧融會貫通的實際效果。
3.多媒體在教學實踐中具有創新力
多媒體教學是對中職經濟法教學的有效補充,能夠提升學生主動學習的能力,讓學生積極地探索和發現教材中的重點內容,善于發現問題,并帶著問題學習。通過發散性思維,以多媒體進行引導,促使創新能力的提高。學生創新學習方法,創新思考問題的方式,在多媒體的教學環境下可以實現對自身學習能力的提升。多媒體教學的創新力體現為教師和學生的雙向互動,以學生為主體的經濟法教學應該圍繞一定的教學主題,并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的新情況,不斷加入新的教學案例。通過多媒體教學讓學生快速地適應教學情境,形成舉一反三的實踐能力,從而從容地應對在實際應用中山現的相關情況。
三、小結
多媒體教學在中職經濟法課堂教學實踐中的應用非常廣泛,對于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多媒體教學注重對學生學習興趣的培養,關注學生的主動學習的能力,實現了在教學中充分地調動學生的多重感官,積極地迎合現實社會對實踐應用的具體需求,有針對性地實現了教學活動設計。
未來社會的競爭將會更加激烈,經濟法學習需要從理論教學轉變為具體的實際操作教學,以多媒體教學實踐為手段,以社會實踐為契機,可以為學生步入社會、靈活應對社會環境的變化奠定堅實的基礎,提升中職學生的社會競爭力,實現中職教學的現實價值。
經濟法論文10
本文主要通過以下這兩個方面具體展開探討: 一是海難救不僅對遇難財產的所有人、遇難人員以及船舶有利更對全社會的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相應的法律中未將這一制度作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讓一般的民事主體對他人進行海難救助。二是我們如何通過制度的創新,從而鼓勵他人更積極有效地實施這一對各方受益匪淺的行為。
遭遇海上風險的船舶無法自脫風險,第三方對其進行相應的援助使其順利脫險,這不僅有利于受難的當事人,更是對整個社會都作出巨大貢獻的"雙贏"行動,可是為何我們未將海難救助規范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呢? 這就值得我們對該項特殊制度和相關立法本身進行相應地研究和探索。
實際上,在民事法律關系中要求第三方對他人給予救援義務的相關規定無論是在大陸法系亦或是英美法系大多難以查到相應的法律條文。路人沒有制止其親眼所見的欺凌行為,即使其力所能及; 大家看到偷竊行為卻保持緘默,即使只需怒斥一聲,小偷或許就無果而終。這些情況,即使旁觀者未對他人給予相應的援手,于情于理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但法律不會因此讓任何人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們對于現實生活中這些不作為現象更多的是道德譴責,而不是法律懲戒。
社會秩序受法律規范,人的行為受法律調整。我們還必須從法律本身及其調整對象出發,對其調整對象的認知有助于了解調整的范圍和原因; 對法律本身的研究更好地促進了解其調整的方法和手段等。目前,我們對法律能力問題認識得不夠透徹,一直習慣注重于對調整對象的研究。
然而,在實踐中法律究竟能不能執行,如何執行,仍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法律不是萬能的,當然也不是絕非無能的`。與法律相應的調整方式、范圍以及相關的法律績效都離不開對法律能力的認知。但如果刻板地拘泥于法律自身的能力,片面地滿足當前的社會需求,那么各種復雜的社會關系將會失序,最終法律也將無能為力。對法律而言,如果對其能力及其可能的導向認識缺乏,那么相應的立法和執法就可能出現很大的紕漏。對法律做出過高或者理想化的判斷是實踐中對法律能力認識上存在的普遍偏差,導致立法可能過于急于求成,或者只是紙上談兵,甚至是一種謬法。因此,我們不能想當然地作出法律理想化的認知,一味地崇尚法律萬能主義,實踐證明,法律也有其局限性和滯后性,亦或是使用法律手段解決相關問題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通過法律對人們行為和社會進行調整的同時,其調整的效率才是我們所要關注和探討的。
剖析了法律能力的相關問題,我們再來探討一下海難救助能否作為一項民事法律義務而被規定入法。從法的效率角度出發,只有在第三方相較于遇難方承擔著較小的風險及損失時,才會遵循法律對他人的危難進行相應的援助。
然而,在實踐中如何界定這一范圍卻成為了難題。如果法律強調加強救助義務,救助方因救助而遭受相較于遇難方更大的損失或者危險那么這樣的救援無非是勞財傷命,并不能體現出法律的公平正義。所以,片面地依靠法律規定是很難在錯綜復雜的海難事故中,界定救助人與遇難者彼此的危險程度。如果統一救助義務,那么在一定的情況下又難以做到公平公正和高效便民。再者,如果強行規定救助義務,一旦不履行義務就會構成侵權,于是隨即而來的棘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侵權人。傳統上,因果關系是用來確定侵權案件中具體侵權方的一個重要因素,然而在海難救助的情況下,在海難救助義務下侵權人的確定總是面臨著成本高或是確定難等問題,這是因為救助人的行為和遇難者所遭受的損失之間常常不存在因果關系,救助人的救助行為不是使受害者遭受損失的近因,在這種情況下侵權責任人是無法用傳統的方式進行界定的。由于法律的局限性和海難救助自身的特殊性,基于上述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調整海難救助的法律是不能將其作為一般主體承擔民事法律義務而規定入法的。
在海上對受難船舶、財產及其所有人進行援助即是海難救助,在海難救助中遇難方的船舶和船主因他人的救助而受益,然而救助方卻因此可能在財產方面遭受一定的損失,背負風險的同時也會因此付出一定的成本和精力。雖然海難救助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是相當值得鼓勵的,但在制度的框架下普及深化,片面地強制人們實施這樣的行為,那么只會適得其反不利于其進一步的發展。法與情、理之間總是剪不斷理還亂,從海難救助制度中不難看出存在根深蒂固的道德情感,但如果我們想有力地推動制度的積極運行,就必須在動機和執行問題方面,做到以"理性自利"而非"利他"的構建制度態度。從這一角度來看,海商法把海上救助規定為一項法定義務,似乎有悖于我們的相關探討和研究。對此,我們應該值得注意的是,公法上將海難救助規定為一種義務,并且有且僅有針對船長個人的一項義務,但不是民事法律義務。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規定,全是因為船長的地位特殊,以及相應的人道主義和道德方面的考慮。
參考文獻:
[1]曼尼。 經濟學原理[M].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xx.
[2]尹東年。 海商法若干問的經濟分析[M]. 北京: 中信出版社,20xx.
經濟法論文11
國際經濟法研究生教育質量的提高是一項系統工程,其中課程設置是研究生培養工作的首要環節,要合理設置課程,構建科學的研究生課程體系。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結構不合理,學期分布不平衡,沒有針對性,公共課與專業課比例失衡,忽視學生科研和實踐能力的培養。針對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革我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現狀
從各院校法學院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培養計劃中可以看出,大多數的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結構與本科基本一樣,總學分為30多學分,由必修課、選修課和公共課程組成,必修課和選修課中的專業課幾乎各占其一半以上的學分,必修課和選修課的學分各占總學分的大約六分之一,而公共課所占比例都高于必修課和選修課所占學分的比例。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和北京大學法學院為例,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大體與上述統計一致,設置了體現學院特色的“國際法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專題研究”、“國際知識產權與技術轉讓專題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原著研讀”、“國際貨物運輸法律與實務”、“國際投資與技術貿易法律規則與實務”、“公司財務與法律”和“ 國際商事仲裁法”等相關課程;北京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則將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包含在國際法當中,沒做細小的劃分。華北電力大學國際經濟法專業的課程設置表由學位課、必修環節和選修課三大部分構成,其中學位課包括公共課、學科基礎課、學科專業課。從課程分布來看,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一年級上學期開設了“國際貿易法專題”、“國際投資與金融法專題”、“國際法專題”和“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研究”,下學期開設了“法律實務專題”、“專題課程”和 “法學經典文獻選讀”等相關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的專業課程,主要由學生自己支配,撰寫個人的畢業論文。
從以上各院校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看,大體存在以下特點: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學大綱上的教學要求來進行課程設置;對國際經濟法細小專業的劃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學生研一階段的課程設置密集,實踐課設置稀疏等。
二、國際經濟法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主要問題
任何學科的課程設置都是為實現教學目的服務的,國際經濟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國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課程設置與當前的社會發展需要存在嚴重的脫節,這一點從研究生畢業時的就業狀況就可以看出。本專業學生就業時為何屢遭閉門羹,經過高層次的研究生教育階段學到的知識為何到了社會上卻慘遇死穴·以下從多方面探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存在的問題。
1.國際經濟法課程體系不合理
國際經濟法法學研究生課程一般分為公共必修課程、專業必修課程和選修課程,總學分為30多分。其中英語、政治等公共課課時較多,都超過了專業課所占學時,這樣學生就把大量的時間花在了與本專業無關的理論知識的學習上。公共課與專業課設置比例失調是該專業課程體系的明顯缺陷,公共課上學生哈欠連連,甚至逃課也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長此以往這種潛在的厭學情緒會影響到學生們對專業課的學習。培養單位為了按時完成培養計劃,普遍采用減少專業課程門數和內容等方式,導致專業課程數量不足,學分要求相對偏低,不利于研究生寬廣深厚專業基礎的形成。[1]
以華北電力大學研究生院課程設置為例,包括國際經濟法在內,所有的法學課程都必須在研一階段全部修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在研一階段法學研究生的課程壓力,學生就會為了修滿學分而上課,日甚一日的學習疲憊狀態影響了學生們的學習質量。其他很多兩年制院校的研究生一年級的教學大綱上排滿了學生的課程,二年級幾乎不設任何課程;三年制的很多院校也是如此,研究生一年級的課程很多,任務很重,二年級大量遞減,三年級的課程幾乎為零。這樣的課程設置安排似乎是留出充足的時間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將來的就業做好準備,但從整體看來這樣的課程安排其實是值得商榷的。
2.國際經濟法課程內容沿襲本科階段
國際經濟法學研究生階段的某些課程沿襲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課程的難易程度沒有做明顯的區分。以華北電力大學為例,國際經濟法專業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學期選過一門“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課程,但這門課程幾乎所有法學專業的學生在本科階段都已學過,此課程也并沒有對本科階段學到的知識做深層次的挖掘,知識水平并沒有得到提高。正如謝安邦教授所說,“研究生教育部分課程內容的高深層級性只是體現在對本科生課程內容在橫向層面上作平面式的擴展上,而并沒有凸顯研究生教育在課程內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國際經濟法專業課程劃分不夠細致
一所院校中專業同為國際經濟法的研究生有很多,但是從各院校為其設定的培養方案來看,他們的選定課程幾乎是一樣的。雖然同為此專業的學生,但在國際經濟法具體領域當中每個學生對其關注度和興趣是不一樣的,有的喜歡國際金融,有的偏愛國際貿易,通過學習每位學生應該都有一個所擅長和熱衷的細小領域。但有些培養單位卻硬性地為同一專業的學生設置相同的課程,忽視學生的個體性和創造性,培養方案沒有因地制宜、因人而異,主要表現為課程設置體系中學生的任選課程嚴重不足,對其進行學分限制。“任選”即意味著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選擇自己喜歡的課程,這些任選課程的設置是與學生的專業相聯系的,雖然是同一專業,但是更應該關注學生個性特征的培養。
4.實踐性課程太少,忽視學生實務能力培養
國際經濟法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除了涵蓋基本的法學理論相關信息知識以外,對實務性問題的研究要求也很高。以國際貿易為例,跟單信用證是國際貿易活動中常見的結算方式,通過教學要讓學生知道如何草擬一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以及熟悉跟單信用證的結算流程等相關問題,當然,這對教師的要求很高。如果教師沒有該方面的實踐經驗,課堂教學就會流為純理論教學,如此這般學生上課就會覺得空乏無味,不會將知識學以致用。造成此問題的根源在于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設置存在弊端,除此之外師資力量不足也是重要影響因素之一。實踐性課程在學生必修課和選修課當中都有涉及,相對而言在選修課中占的比重較高一些。實際上實踐教學應該貫穿國際經濟法課程設置的`始終,案例教學就是很好的一個例子,該專業的學生都知道國際經濟法相關課程的案例大都來自于專門的國際仲裁機構和WTO爭端解決機構等貿易實務領域,這些案例牽扯到的背景知識有很多,難度很大,有時候把一個案例搞清楚,進行透徹分析都要花耗很多的課時。于是學生為了簡單獲得相應的學分再加上培養單位、老師的關注度不夠,將實踐環節進行壓縮,模擬仲裁機構、國際法院、爭端解決機構等進行案例分析。雙方辯論的實踐課程與專題研討更成為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課程設置的奢望。
三、國際經濟法課程科學設置的建議
設置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課程是一項系統工程,圍繞以上存在的問題,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完善。
1.強化科學設置國際經濟法課程的思想意識
任何問題的解決都要從思想意識上加以重視,只有從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將有效的行動付諸于實踐。良好的課程設置是學生習得本學科知識,掌握知識要領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對研究生的課程設置來說,科學的課程規劃能將學生學到的知識從縱向上加以延伸,對于提高教學質量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學合理的課程設置在研究生整個培養方案體系中具有基礎性和綱領性的地位,是實現高層次教學目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強化思想意識,制定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課程內容,將本專業課程改革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開展。
2.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從根本上設置一套科學合理的國際經濟法專業研究生的學習教材,為國際經濟法研究生開設關注時代前沿的課程,教材編寫組應該由本領域內有影響力的資深專家、教授和學者組成。各院校要建立科學的激勵機制和針對性的獎勵措施,將編寫教材的質量優良作為老師評優評先的考核標準之一。另外實務性專家人士也應該參與進來,如國際貿易、金融、投資等具有較高學習難度領域,在一些案例的編寫上應該由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專門人士來完成,從而制定科學的學習教材。
3.全方位統籌課程設置,體現課程設置整體
培養單位應學習先進國家在此方面有效的實踐經驗,如日本的京都大學就是很好的效仿對象。該校研究生階段的國際經濟法課程與本科階段的課程設置之間有明顯的難易梯度,研究生階段課程安排重在開闊學生思維,拓寬學生知識面,給予其較大的自主空間;加大對專業英語的重視程度,英語課程設置應做到與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密切掛鉤。
在師資建設上,加大教授和副教授的聘任力度,此領域專家不但應具有深厚的國際經濟法理論基礎,對相關實務問題要有豐富的經驗,熱點問題也應有自己獨到的見解;改變填鴨式的教學方式,做到案例教學和雙語教學雙管齊下。國際經濟法案例相比其他的法學學科的案例來說難度更大,而且相對來說獲取權威、經典案例的途徑不是很多,如此一來對上課教師的要求就特別高,因此授課教師就必須利用課下時間收集可利用性強的案例,歸納總結,從而不斷積累經驗;國際經濟法專業對外語水平要求很高,在國際貿易領域,使用眾多國際貿易術語和大量商務英語詞匯,因此教師應努力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爭取各種可以到國外作訪問學者的機會,將國外的前沿知識帶到國內課堂上來。此過程中也應注意學生對知識的接受程度,難度不應太大,采取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推進。另外意大利在國際經濟法方面“演講式”教學模式也是值得借鑒的不錯選擇,教師應充分開發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語言表達能力,提倡學生們走上講臺。
從學生自身來講,首先應定期參加國際經濟法相關領域的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國際學術交流會議等,活躍學術氣氛;其次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外語水平和能力,不管是課上還是課下都要有針對性去學習。
4.優化知識結構,注重因材施教
首先,針對各校具體情況,部分院校應該將不同年級的研究生課程安排做一下協調,松弛有度,合理布局研究生階段的課程內容,分散研究生在研一階段課程過多的壓力,刪減與本科國際經濟法課程重復的研究生課程的學時,課程的科學設置要做到對知識結構的優化。其次,充分利用現代化教學手段,可采取網絡媒體教學,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定期聘請國外的專家、教授進行視頻講學和面對面講學,此過程中要重視國際經濟法研究生的自我參與意識。再次,培養研究生的自學能力。學生應仔細閱讀國內外本領域最新的文獻、專著,關注國際社會熱點問題,課上按專題或者小組的形式進行講解,把課堂表現作為對學生進行考評的參考標準之一,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最后,對國際經濟法專業再進行細致劃分,針對每個學生不同的興趣愛好與擅長領域深度細分課程,培養單位要因材施教,體現專業特色與學生特長。
5.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
研究生階段與本科階段應該是兩個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層次,研究生階段學生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應該更勝一籌,實踐性應該更強一些。但絕大多數院校提供研究生實習的機會很少,國際經濟法專業的學生到國際法院、仲裁機構、爭端解決機構獲得實習的機會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視本專業研究生科研實踐能力的培養,培養單位應竭盡全力為學生著想,如可以安排學生在固定時段到一些證券機構或國內比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以上是讓學生“走出去”的模式,還可以采用“引進來”的模式,即課堂教學應模擬法庭辯論,將與辨析案例有關的專家、教授、涉外律師以及實務性人士、學者等請到課堂上來,對學生出現的問題進行現場指導。通過這種“走出去”與“引進來”的戰略,將學生所學課堂知識與將來的就業緊密聯系起來,增強學生的實務能力和實踐經驗,力爭為學生將來走向社會,走向工作崗位打下堅實的基礎。
經濟法論文12
【摘 要】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經濟法的整個過程,是對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根本準則。當前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研究較為多元化,至今未能形成較為一致的意見。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應當遵循一定的標準,必須立足于經濟法的特征、本質以及價值理念,體現其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根本任務和追求實質公平的價值觀,在表述上,應當符合經濟法的語境。根據這些標準,文章將經濟法
【關 鍵 詞】經濟法基本原則確定標準基本原則構成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法的原則是法的要素之一,是由法所確立的在其調整一定社會關系時,在一定范圍內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經濟法的原則,則是指由經濟法所確立,在其調整特定的社會關系時所遵循的準則。法的原則有基本原則和局部性原則之分,經濟法的原則同樣分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經濟法的局部性原則,我們探討的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是指涵蓋整個經濟法部門,該部門所有法律規范從其制定到實施全過程都要貫徹的經濟法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狀況評析
自改革開放以來,學界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雖取得了重大進展,但仍未達成基本共識。對已有的研究成果進行梳理,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的`觀點。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資源優化配置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社會本位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平原則、經濟效益原則、經濟安全原則以及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責權利相統一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包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原則、經濟民主原則、經濟公正原則、經濟安全原則。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標準
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必須遵循一定的標準,否則基本原則的確立就會形成上述混亂的狀態,失去其應有的本原性和準則性。總體來講,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既要具備一般法律原則的規范性,又要反映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具體而言,應當有以下幾條標準。
法律規范性標準。所謂法律規范性標準,主要是針對當前一些學說把經濟學中的基本概念、原理照搬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現象而提出。法的原則作為法的三大要素之一,本質上是法律規范,是法言法語。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也應如此,即首先必須先具備法的規范性,然后再反映其調整經濟領域的立法特性。
高度抽象性標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有一定的高度性,要在經濟法的體系中起到一種提綱挈領的作用。法的基本原則往往體現著一個部門法的基本的精神、價值與本質,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規則,而是具有一定的概括性與抽象性,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一定的高度。
特定性標準,即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應體現經濟法本質,經濟法本質上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要能夠從理論上強調經濟法的這一本質屬性。這一方面表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只適用于經濟法,另一方面也表明其他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也不適用于經濟法。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構成
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經濟法是一種能夠兼顧各方利益的平衡協調的新制度,經濟法旗幟鮮明地以維護社會利益為己任,即所謂的“社會本位”。同時,鑒于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經濟法對于社會利益的維護主要是指社會的經濟效益,而對于其他社會利益的維護則由社會法等其他法的部門承擔。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本質上即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既強調國家應對進行干預,又強調國家的干預應當適度。國家的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以及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方法和手段,國家適度干預包含以下兩點。
首先,適度干預應當合法。任何類型的國家干預必須在主體、內容以及程序方面具有法律依據,具體來講,合法干預的內容包括:干預主體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是法定的,除此之外,任何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不得為國家干預行為;干預行為合法,即干預主體必須依據憲法、法律規定或者授權為國家干預行為,不得與法律相抵觸,干預主體不得為自己或者特定機構創設無法律依據之干預行為;干預程序合法,即國家干預行為必須符合程序法規范的要求,使干預行為具有程序性,它是正確行使干預行為的根本保證。
其次,適度干預應當合理。所謂合理干預,是指國家干預行為必須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凡是市場自身能夠調節的就無需進行干預,否則,必然會破壞市場經濟的基礎性作用。這是在合法干預基礎上更進一步的要求。合理干預主要包括干預范圍合理以及干預力度合理。干預范圍合理是指國家干預的范圍不應超出市場失靈的領域,包括信息失靈、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供應等問題。干預力度是決定干預績效的關鍵,力度不足必然導致預期的干預效果無法達到,力度過大則會影響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這就需要政府根據市場失靈的程度,從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的角度出發,權衡考量。
(三)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
由于社會經濟總體由全部經濟主體即企業和個人構成,維護社會經濟總體效益必須注重維護而不是妨害廣大經濟主體的利益,否則維護社會總體效益便是一句空話。但是二者之間畢竟存在著矛盾沖突,因此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起到一種“衡平”的作用,在社會總體經濟效益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在不同經濟法主體利益之間進行衡平,以最終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的協調。因此,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的基本精神是,經濟法主體的依法作為或不作為對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就應依法獲得相應的利益,即在增量利益的總和之中占有一個相對合理的比例,以實現經濟法主體之間、經濟法主體與社會總體之間利益關系的配合適宜。
上述三條原則具有各自特定的內涵,相互之間也具有一定的邏輯關系。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原則體現了經濟法社會本位的理念,強調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是經濟法的根本任務。國家適度干預原則反映了經濟法為國家干預經濟之法的本質,認為國家適度干預是維護社會整體經濟效益和實現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的根本方法。經濟法主體利益協調原則體現了經濟法實質公平的價值追求,在經濟法主體之間以及經濟法主體與社會整體之間尋求利益的平衡點,是經濟法的根本目的。
經濟法論文13
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稱為經濟法律制度還是經濟部門法,歷來都有很多爭議。筆者認為,應當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將其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要厘清這個問題,首先需要說明為什么不能叫做“經濟部門法”,其次需要說明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一、為什么不能夠叫做“經濟部門法”
傳統的部門法理論對于法體系的分類方法是: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其分類的思想是: 由具有相同調整范圍和調整方法的法規組成法部門,對不同的法部門按照國家同私人的關系和私人相互間的關系,劃分為公法和私法兩個法域,這兩個法域共同構成一國的法律體系。按法的所謂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對法規作部門的、法域的劃分; 以部門法為中心構建法的體系,是傳統部門法理論的基本特點。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社會環境的不斷變化,傳統部門法理論中的“法域”和“法部門”的概念出現了異化,這種異化恰恰就是部門法理論過時的體現,也暴露出了部門法理論的種種漏洞,以致于其不再適用現今的法律。
首先,法域的異化,即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也可以說是法域的.交錯。在現今,國家參加經濟過程,與一般經濟活動主體發生經濟關系時,國家是“立于準私人地位的國家”,同時,公法不但保護公益,也要保護私益,如公法中關于保護公民財產權的規定。私法也要保護公益,如合同法中關于違反公共利益的合同為無效合同的規定。并且公法、私法的調整手段也互有交錯。甚至可以說,一切法都是公、私法交錯的法,經濟法當然也不例外。這種法域層面的異化,導致了部門法理論的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從私人所有權出發來構建理論結構,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
其次,法部門的異化,即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也可以說是法域交錯的具體表現形式。現今的法律不再是同類法規范而是集合不同類的綜合性法規范,這就產生了部門法的跨部門化。實際上,從劃分法部門的標準,即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來看,調整對象的構成是十分復雜的,至今認識未能統一,同時,也并不存在一部法律,全都采用同種的調整方法,也并沒有一種調整方法,萬能到可以調整構成一部法律的全部對象和社會關系。這可以說是傳統法部門理論的過時,也可以說是傳統部門法理論在誕生之初就埋下的漏洞。所以,根據劃分法部門的標準,任何一部法律都難以被完全劃分進去,經濟法也一樣。
綜上,由于法域的交錯和部門法的跨部門化,使得傳統部門法理論暴露出種種漏洞。在部門法理論下,經濟法分不出公、私,也劃不進部門,這不是經濟法的問題,而是部門法理論的過時和自身漏洞導致的,顯然,這種理論已經不再適用于經濟法。所以,也不能將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稱之為經濟部門法。
二、為什么要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針對傳統部門法理論的體系結構: 法規———法部門———法域———法體系中,“法部門”和“法域”概念暴露出來的漏洞,提出了法制度理論。法制度理論的思考路徑是,從出問題的“法域”和“法部門”概念的下位概念———法規范出發,從不同的法律部門中分解出同類法律規范,形成了跨部門法的規范群,這些規范群按照內在的邏輯關系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這些規范群的邏輯連接點就是法益。不同的法益產生不同的法制度,于是便產生國家法制度( 刑法、行政法等) 、社會法制度( 經濟法、社會法) 和私人法制度( 民商法) 。所以,法制度理論的體系結構是: 法規范———法制度———法體系,這種法制度下的法規范,是跨越法部門、跨越公、私法域提取出來的保護同類法益的法規范。
基于此,法制度之間的區別,就在于法所保護的法益不同。所以,當高于私人利益的社會利益從國家利益中分化出來,并打破了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截然對立的二元結構,成為一種獨立的且應切實保護的法益時,就需要有一種新的法律制度來保護這種法益,這就是經濟法律制度。換言之,將各種法律中,保護社會利益的法規范提取出來,經過系統化整理,就形成了經濟法律制度。具體說來,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利益,那么,根據劃分法制度的標準來看,這些規范的總稱,自然應該叫做經濟法律制度。
綜上,根據法制度理論,考慮法規范背后所保護的法益,應當將調整國民經濟運行中特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稱之為經濟法律制度。
經濟法論文14
一、危機后英國金融改革概況
在金融改革立法上,英國金融改革立法迅速,20xx年2月21日《20xx年銀行法》(Banking Act20xx)生效。與此前的各個銀行法相比,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點:(1)賦予英格蘭銀行在預防和應對金融風險時以更大的責任和權限;(2)在英格蘭銀行的董事會下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Committee)。其職責是判斷金融風險的性質,關注金融風險的形成和發展,制定和實施金融穩定戰略;(3)進一步強化英格蘭銀行對支付系統的監管;(4)設立特別應對機制(Special Resolution Regime),以便對陷入危機的銀行進行快速的干預;(5)更加有力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20xx年6月16日,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了更為徹底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
二、危機后英國金融監管制度完善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英國財政部《改革金融市場》的白皮書提出了兩個方面的改革建議:一是成立金融穩定理事會(Councilfor Financial Stability,CFS),以取代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在20xx年3月設立的三方常務委員會(The Tripartite Standing Committee)。金融穩定理事會是一個法定委員會(statutorycommittee),擁有制定規則的權力,由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監管局三方組成,對議會負責,由財政大臣擔任理事會主席。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宗旨主要包括:(1)通過定期磋商和討論,及時發現金融市場上的風險;(2)協調三方制定的金融政策;(3)增加金融市場上各類信息的透明度。二是進一步完善和強化金融服務局的職能。
然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更為徹底,即FSA的職能將由三個機構取代,分別是:英國央行英格蘭銀行下轄的金融政策委員會,主管宏觀經濟風險;央行下轄的風險管理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業等的'風險。這一方案意味著英格蘭銀行將從FSA那里接管金融監管職責,成為惟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而英國財政部則保留最后時刻的否決權。
事實上,這也是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13年后重回老路。FSA是上輪英國金融改革的產物。1997年工黨政府上臺后,決定設立金融服務管理局。自此以后,英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就呈現財政部、央行、FSA三足鼎立的局面。但三者并沒有明確分工,沒人知道究竟是誰負責。而按照最新的監管改革方案,央行的權威將被重新確立。
(二)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
白皮書對加強系統性風險監管明確提出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密切關注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企業。這些企業往往規模非常大,它們的業務牽涉到方方面面,對廣大的市場主體都會產生很大的影響。這些大型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出現危機,都會對整個金融系統造成重創。雖然自由市場經濟的理念不鼓勵政府限制金融企業的規模、不鼓勵對金融企業具體業務的干涉,但向這些重量級企業提出適當的要求則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適當的方式向這些企業灌輸關于社會責任、市場紀律、資本金要求、危機應對策略的知識。這些知識和理念部分帶有約束性、部分只具有引導意義,但這確實可以更好地減少這些金融企業存在的風險,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安全性。二是完善防范管理系統性風險的制度,包括:(1)改進會計制度,增加金融體系的透明度;(2)提高金融產品的標準化程度,完善批發銀行市場的基礎設施。
(三)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籠統來看,國際金融危機對銀行業的危害是普遍的和深遠的,批發銀行業務和零售銀行業務都深受其害。但是不同于批發銀行業務,普通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更依賴零售銀行業務,他們在金融危機中受到的沖擊更大,其利益受損的情況更為嚴重。白皮書也意識到這一問題,強調政府在實施金融監管的過程中應當更加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盡量減少他們的風險和損失。
而財政大臣喬治奧斯公布的全面改革英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提案則提出了成立獨立的消費者保護局。無獨有偶,美國的改革方案要求成立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為消費者提供簡明清晰的資訊,防止不公平和欺詐性交易,并促進公平、有效率和創新性的金融市場服務。英美兩國的改革說明了加強消費者保護已經稱為次貸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一個重要內容。
三、英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一)完善金融監管體制
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對一國的金融穩定有著重要意義,同時中央銀行從誕生之日起,就擔負著維護一國金融體系穩定的職責。但是在現實運作中,各國中央銀行所具有的法定權限大小不一,這既取決于各國立法進程,也取決于各國的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例如在崇尚自由競爭的美國,以往是沒有中央銀行的,充當央行的美聯儲其歷史并不算悠久。但是金融危機的積累和頻繁發生,會對各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和相應的立法產生刺激,迫使各國強化金融監管機制,從而增強金融體系的安全性。中央銀行的職能也在這一進程中逐漸強化,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但是考慮到現代金融的復雜性和系統性,先考慮到現代金融與其他行業的交叉重疊特性,傳統上僅僅關注銀行業的金融監管也顯得不足,迫切需要理念和立法上的創新。再加上傳統上央行的監管權限顯得過小,受到的限制過多,顯得束手束腳,可以調動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資源有限,難以有效約束銀行的行為,在頻繁的金融運作中顯得力不從心。從英國等國家的金融改革來看,中央銀行的權限正在進一步擴大,其監管范圍狹小的問題正在被克服。具體到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也同樣存在著監管權限不大、監管范圍狹小等問題,這就需要借鑒西方金融業的經驗,同時根據我國國情加強金融立法,明確并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只有擴大央行的監管權限,才能增強央行的監管能力,從而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
(二)加強審慎監管
考慮到現代金融風險的復雜性和連鎖性,金融監管部門有必要將監管關口前移,多做一些前瞻性的監測工作,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以免金融危機出現時疲于應付。從英國北巖銀行危機來看,監管部門的疏于防范和玩忽職守是釀成危機的重要原因,正是監管部門的失職使北巖銀行的風險一步不累積直到爆發。這一案例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也有重要啟示。我國的金融監管部門大多是從央行分離出來的,其分離設置的理念不可謂不明確。但在監管工作中,仍然存在監管資源不足、監管手段落后、監管人員水平低下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是我國金融業在入世沖擊下更是顯現出競爭力的不足和安全性的不足。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加快培養高素質人才,多向西方國家學習金融監管經驗,讓更多具備勝任能力的人走上監管崗位,而不是濫竽充數。同時應在實際工作中將監管關口前移,及早發現隱患、解決隱患,而不是只是在事后尋找補救措施。通過多種措施實現審慎監管以后,我國金融業的風險就能夠得到更好地控制。
(三)加大對消費者和投資者利益保護力度
由于現代金融知識越來越繁雜,越來越具有專業性,普通消費者的相關知識和專業人士相比存在巨大差距,雙方的信息也很不對稱,這就導致普通消費者在金融專業人士面前處在相對弱勢地位。在一個健全的金融市場上,只有建立了嚴密規范的保護機制,讓普通消費者的利益得到切實可靠的保護,金融市場才能向縱深和長遠發展,而不至于被瓶頸束縛。保護主體利益原則是金融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這一原則也強調必須重視保護消費者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完善法律規范,加大力度保護消費者利益,規范金融運作程序,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發展出多層次的、健全的金融市場,構建規范的金融市場秩序。只有這樣才能贏得消費者的信任,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更高水平的金融服務。
經濟法論文15
一、引言
我國經濟法的發展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的,而是跌宕坎坷的。我國80年代初始,對于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便提出了許多否定的見解,典型的有綜合經濟法論、學科經濟法論、經濟行政法論等,從不同角度來論證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其實是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對象,但是持肯定觀的學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諸多學說,各有特色但是存有缺陷。
二、我國經濟法的歷史沿革
我國經濟法的發展,存在著兩個階段,其一,在80年代的兩種學說,一種是縱橫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內部及其相互之間以及他們與公民之間在經濟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另一種是密切聯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以及與經濟管理關系密切聯系的經濟協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二,在92年以后,經濟法發展更為迅速,各種觀點呈井噴之勢,成體系的主要有:經濟協調關系說、需要干預經濟說、經濟管理與市場運行說、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社會公共性說、政府管理說等。
三、產生否定觀與肯定觀的原因分析
通過經濟法學者的持續而富有說服力的主張之下,更多的學者認同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的部門而存在。這應當欣慰,然而,我們也應當思考為何否定者會認為其并非是獨立的法的部門。縱觀兩派的觀點,筆者認為其分歧焦點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的界定不明有關。如顧功耘學者所認為:“所謂經濟法是否具有獨立的調整對象問題的論爭,實際上已經淪為一場理論上論證經濟法有否獨立調整對象和實踐上概括經濟法現象的共性這兩者各執一端的游戲。”值得我們思考的是否定者所認為的經濟法是否實際上是肯定者所認為的“經濟法”,還是說本身肯定者對自身的經濟法調整對象的.不明晰導致的?筆者認為兩者皆而有之,后者尤甚。
自從經濟法在我國誕生以來,對于何為經濟法本身存在諸多論斷。尤其是經濟法發展伊始,很多學者主張大經濟法觀點,即認為經濟法便是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無限擴張了其調整特定關系的范圍,其將民商法的調整對象統統涵蓋進來,使得經濟法成為了大雜燴。這種經濟法的“侵略”行為必將遭致“革命”或是“起義”.因為無限制的擴大其調整對象,將原本有民商等法律部門調整的經濟關系一刀切、無差別的包括與經濟法中,必然會孕育否定觀。
四、幾種典型肯定觀點及筆者評析
經濟法的致命缺陷在92年之后的幾大學說中有所認識:
1.楊紫烜學者的經濟協調關系說: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特定經濟關系。2筆者認為該學說雖剔除了原大經濟法觀點中屬于民商法的調整的經濟法律關系,卻并沒有對企業管理作出具體劃分以及將社會經濟保障關系籠統劃入。
2.李昌麒學者的需要干預經濟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3筆者認為該學說認識到了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干預的必要性,卻沒有對需要的標準予以界定也沒有干預的領域或層次作出具體的劃分。
3.劉文華學者的經濟管理市場運行說:認為經濟法是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協調和發展而制定的,有關經濟管理關系和市場運行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該學說將經濟關系劃分為國家經濟管理關系、市場運行關系、組織內部經濟關系、涉外經濟關系五類,筆者認為該學說在劃分的標準上缺乏統一性。而且,該學說在內容上將經濟聯合、經濟協作關系等都列入其中,難免使人認為有大經濟法的嫌疑。
4.漆多俊學者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說:認為經濟法調整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國家調節而引起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
5該學說是三元論,即宏觀調控關系、市場規制關系和國家投資經營關系。該學說在類別劃分上較為簡潔而全面,在關系要素上既強調了關系的起因是國家調節社會經濟所引起,也強調了經濟法的國家主體性,使得經濟法的調整范圍的界限較為清晰而恰當。王保樹學者的社會公共性說:認為經濟法調整發生在政府、政府經濟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公民之間的以社會公共性為根本特征的經濟管理關系。6筆者認為該學說雖然在認識經濟法調整對象上給出了一個新的思考切入點,但是存在兩大缺陷,一是沒有清晰的辨別政府的行政主體身份和經濟法主體身份的重合性,即經濟法的一方主體應當是國家,而政府在絕大多數往往代表了國家,從而成為經濟法的主體,然而并不意味著政府便是經濟法的主體之一;二是該說運用“社會公共性”這一抽象而模糊的概念來代替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一較為抽象的概念使得其說服力不足。
6.顧功耘學者的海派經濟法論: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市場經濟中,現代民主國家,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可持續發展,履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過程中與社會組織、公民發生的經濟關系以及本代人與后代人、本代人與本代人之間的經濟關系。7筆者認為該學說在定義上過于繁雜,分類上也存在標準混亂的情況,但是此學說對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作了較為明晰的界定,提出以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為協調限度。
五、對于經濟法肯定觀的思考
筆者以為經濟法是一門獨立的法的部門,一方面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具有特定性與共同性,外部區分一般民商法中的經濟關系而體現出的特定性;內部該特定經濟關系都是國家調節或者國家協調本國社會經濟過程中而產生的經濟關系而表現出的共同性。另一方面是具有這一特定性與共同性的經濟關系已經十分龐大,以至于國家調節本國經濟的職能越發重要,越發需要一門專門的法律予以規范。然而,當下關于經濟法的探討的重心已經從 “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這一外部論爭轉移到“經濟法特定的調整對象如何界定以及如何歸類”這一內部論爭上來了。
本人贊同顧功耘學者的調整對象的界定、因為它是植根于民主政治與市場經濟兩大基石之上,只有政治充分民主、市場經濟良好發展才有實質意義上的經濟法,而區別于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化經濟行為。該學說注重社會的長遠利益,充分認識到了經濟法的社會性。在功能上,其將國家調節經濟的目的限縮在修正市場缺陷的功能,該點認識到了經濟法的通過經濟規律這一杠桿來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選擇,從而間接的達到其調節本國經濟的效果,這也區別于行政行為的直接性。在主體認識上也比較到位即一方主體是國家,此點便很好的區別于一般的民事、商事經濟關系。但是在該學說的定義上過于繁雜,筆者認為該定義和漆多俊學者的定義相互借鑒可能會更好,即筆者認為經濟法是現代民主國家,為了彌補市場經濟的缺陷,在調節本國社會經濟過程中,履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而引起的、以國家為一方主體的社會關系。筆者認為該定義既彌補了漆多俊學者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過程中的目的性上不足,同時也涵蓋了顧功耘學者的定義要點也簡化了其定義使其更為明了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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