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經濟法論文15篇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許多人都有過寫論文的經歷,對論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論文可以有效提高我們的寫作水平。你知道論文怎樣寫才規范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經濟法論文,歡迎閱讀與收藏。

經濟法論文1
一、《資本論》中經濟法學思想存在的基礎
1.歷史淵源。從歷史角度出發,馬克思經濟思想的誕生,是源于馬克思法學思想,在早期,馬克思是致力于法哲學思想的研究,試圖建立相應的學科系統,而對于經濟學的研究,其出發點與歸宿在于針對黑格爾法哲學思想進行徹底批判,以此來服務于馬克思法哲學思想理論體系的搭建。而基于法哲學思想形成的過程中,要想實現對法律本質的徹底揭示,就需要從市民與社會角度出發,以經濟學分析來實現對階級利益的剖析,因此,實現法哲學思想體系的搭建,就需要以經濟為基礎。
2.現實基礎。基于《資本論》角度出發,主要是針對資本主義制度下,對相應的生產方式與生產關系進行分析,而基于資本主義社會形態下,隨之產生的是與之相適應的法律制度體系,針對這一資本主義法律制度進行研究,能夠將法所具備的一般性質進行定位,同時也能夠為進一步明確資本主義社會關系。同時,在《資本論》中,相應的經濟法學思想在各卷中均有體現,而本文則是從效率與公平的關系這一維度出發,針對《資本論》中的經濟法學思想進行了簡要的剖析。
二、《資本論》中經濟法學思想的體現
1.《資本論》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公平與效率是統一的。基于馬克思的《資本論》下,針對公平與效率進行分析的過程中,則是基于簡單商品交換這一基礎上展開的,而商品本身首先是具備了使用價值,并能夠與另一種商品使用機制進行等量交換,在存在這一關系時則形成了商品的交換價值。在其它商品能夠作為該種商品的交換價值時,則就意味著能夠實現相互的替代,或者是商品交換價值的大小相等。這就意味著在不同商品間的交換上,需要以等價交換為基礎,首先,意志平等的商品生產者之間的交換,即一方不強迫另一方從事違背其意志的活動;其次,這種意志上的平等是具體的,它反映在經濟關系上,表現為經濟利益的平等。基于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角度下,所謂的效率指的是:在社會總生產中,相應的生產效率,而基于社會總生產角度下,其又存在著廣義與俠義的區別,因此,這就促使效率也具備了宏觀與微觀值分別。自此過程中,當資源配置能夠滿足社會總資本在生產這一需要,則就意味著相應的資源配置具備了效率性,但是,如果相反則至少意味著相應的效率偏低。而基于資本生產總過程的基礎看,所指的是俠義的生產過程,這就意味著微觀效率直接影響到了宏觀效率,且二者間成正比關系;簡而言之,也就是在微觀效率越高的情況下,就意味著對于生產者而言,所獲取的利益也就越大。基于此,在簡單商品的生產條件下,公平與微觀呈現出了統一的.關系。
2.資本主義生產條件下的公平與效率既統一又矛盾。從資本主義生產條件出發,公平與效率間呈現出了對立統一的關系。這是因為在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實現關系的建立,是基于在簡單商品生產這一條件下,逐漸形成了資本家與工人、資本家與資本家以及工人與工人的關系,在此過程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被馬克思闡述為:馬克思認為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是:基于同一階級內部,呈現出了統一的關系,而在對立的階級之間,相應的關系是對立的,這一階級對立關系的產生,是因生產資料所有制的不同所引起的。因此,馬克思是從階級角度看待公平與微觀效率關系的,基于簡單商品的生產條件下,商品生產最終是歸自己所有的,此種情況下,就意味著在社會關系中,只存在商品生產者這一個階級,因此,相應公平與效率自然就是統一的,但是,在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系,對立階級的產生下,實質上是資本家對剩余價值的無償占有,而要想占有更多的剩余勞動力,以提升剩余價值,就需要提升勞動效率,進而致使公平與效率間產生了矛盾。
3.公平與效率的經濟法學思想。究其經濟關系的本質,實則是就是經濟利益的關系,而基于生產力與生產方式的差異性下,就促使相應的生產關系隨之產生了差異性,在經濟關系中,其所體現的是這一利益體系中各方利益的分配與矛盾,基于馬克思的法哲學體系中,其最早是從生產方式變革這一角度出發的,基于勞動異化下將資本主義社會異化的過程進行揭示,而在整個異化的過程中,其實質是利益分配與爭奪的過程,基于唯物史角度下,馬克思提出社會經濟關系的建立,最初都是基于利益這一基礎進行外顯的,這就將利益定位為社會中一切行為的動因。而在利益關系中,法的融入則能夠實現對矛盾的緩解,因此,法的重要性也就隨之凸顯。法律的調整堅持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事實上現在講的效率優先意味著在效率與公平這對矛盾中,效率一般占主導地位,是生產力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體現。而所謂的兼顧效率與公平,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則是借助對經濟的宏觀調控,針對利于經濟發展的因素進行充分考慮,同時兼顧對公平性的考慮,避免因顧此失彼而阻礙經濟的發展。
三、對現實的指導意義
對當下的中國經濟建設和法制建設協調推進而言,《資本論》經濟法學思想的分析具有以下幾點現實意義:
1.順應生產關系的變革適時調整現存的法律制度。當前,我國經濟社會最大的特征是轉型,包括經濟體制、經濟增長方式、經濟結構、政府職能轉型及社會結構的方方面面。轉型期的生產關系處于不斷變動過程中,客觀上要求有新的經濟法律制度確認、維護新產生的生產關系。適時調整現存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新型生產關系,對進一步促進生產力發展和社會整體利益推進,對營造和諧的社會經濟制度環境顯得尤為必要。
2.順應發展的需要協調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要想促使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就需要提高社會生產效率,而基于市場經濟下,其本身所存在的競爭性本質為提升效率奠定了基礎,而在市場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競爭的本質是對利益的爭取,在市場經濟卻不具備實現公平分配的功能,因此,要想兼顧公平與效率,以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穩步前行,就需要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的介入。效率與公平是社會發展中的一對矛盾,公平傾向社會成員利益平等化,但卻容易忽視社會經濟發展的高效率。效率強調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但卻容易忽視利益差別的擴大。所以只有協調好效率與公平的關系才能使社會利益最大化。
四、結語
《資本論》 是一部博大精深的政治經濟學巨著, 更是一部馬克思主義的百科全書, 其中蘊含的豐富而科學的經濟法學思想。這些思想在今天看來,對我們的社會生活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馬克思的法學理論可稱為“經濟學研究”的法理學。
參考文獻:
[1]薛倫倬著:《馬克思主義法學新探》, 重慶出版社1992年版.
[2]馬克思著:《資本論》,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曾小彬:“公平與效率及其相互關系”,《中南財經大學學報》,1999年第4期.
[4]馬克思、恩格斯著:《馬克思恩格斯選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5]余斌、樊志:“從《資本論》看公平與效率的辯證關系”,《晉陽學刊》20xx年第6期.
經濟法論文2
摘要與關鍵詞
摘要是論文內容的簡要陳述,是一篇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要求作者同時用中外文不加注釋和評論地簡要說明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及其理論與實際意義。其主要內容包括:①本課題的'意義;②完成了哪些工作;③獲得了什么重要結論;④有何獨到見解或創新;⑤主要結論、方法的理論和技術水平;⑥應用前景。摘要中不宜使用公式、圖表,不標注引用文獻編號。避免將摘要寫成口錄式的內容介紹。
關鍵詞是供檢索用的主題詞條,應采用能覆蓋論文主要內容的通用技術詞條(參照相應的技術術語標準)。關鍵詞-般列3~5個,按詞條的外延層次排列(外延大的排在前面)。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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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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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3
如今市場經濟飛速發展,而市場經濟本身在發揮自身的各種優勢的同時避免不了出現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這就要依靠經濟法的規制。研究經濟法的產生特別是和市場經濟最密切的經濟動因,對經濟法的完善,在市場經濟中更好地發揮作用都是十分重要的。
對于經濟法的產生的研究我們首先要明確的是此處的經濟法是指什么,經濟法可以指經濟立法,經濟法律,經濟法部門,但是現行的通行的說法經濟法的產生是指經濟法律部門的形成。本文僅以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的產生做簡要分析。僅僅就經濟法產生的原因來講目前學術界流行的一種觀點是一漆多俊教授為代表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說”,這種觀點表明:由于在19世紀末西方各個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導致了社會市場的大變革,國家的調節機制和國家的經濟職能發展起來,同時也使經濟法這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發展起來。
人類社會經歷了漫長的進化和發展,自然經濟時期以自給自足為主要特征,雖然當時也存在商品交換,但是這種交換仍然是為了當時人們自身的.生活發展需要,與現在的商品經濟有著本質的區別。在資本主義社會初期國家介入市場很少,一般都是依靠市場自身調節并且維持自身的平衡關系。由于在無形之手自身調節的初期并沒有出現大的經濟危機,因此人們認為市場自身調節是萬能的,亞當斯密的“無形之手”理論正是形成于此背景之下。但是如上所說,工業革命的完成使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生產方式發生了很大改變,商品交換日益發達社會生產的規模也迅速擴大,新的生產部門也不斷涌現;社會的分工和協作也變得更加分明。隨之而來的市場經濟的自身的弊端也顯露出來,例如壟斷機構的出現,由于市場競爭本身就是優勝劣汰所以在競爭中占優勢的市場主體為了自身的利益依靠自身的優勢會越來越強大,這種結果就是大企業逐漸控制整個行業。另外,市場主體存在的營利性使得這些主體很少涉足盈利較少的行業,但是它們的發展滯后甚至會影響到整個社會的發展。市場的本身也具有滯后性和盲目性這些導致了許多企業無法對信息做出正確的判斷以至于影響了許多市場主體的發展,甚至影響了國家經濟的運行。這些弊端慢慢顯露,最終在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徹底擊敗市場萬能的神話。
在市場失靈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怎樣才能正常?國家作為全社會利益的代表,作為最高權威的代表,作為最有力量的代表自然由國家出面對經濟進行調節和維護。①資本主義國家在這種情況下選擇了國家干預,國家對市場進行干預,并且自然神作為經濟主體對那些很少有人涉足的行業開始經營,并站在全社會的的角度進行宏觀調控。這也是凱恩斯的主張,但是和市場一樣國家調控也存在著許弊端,并由此給西方的經濟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導致了20世紀70年代的滯漲和經濟危機。當時許多經濟學家都對政府干預失靈原因做了分析具體有以下:(1)國家干預人為因素較多,并非單純的是服務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在資本主義國xx的官員、政治家們一般是國家干預政策的制定者,他們多數是為了自己在政治上的利益,這種追求政治利益的做法有事甚至對市場經濟起到相反的作用。(2)國家干預易產生尋租行為。現政府干預市場經濟之后資本家就多了一獲取利益的道路,這種尋租行為通過尋求政府保護來牟取不正當利益。(3)國家調節成本較大,國家調節要成立職能不同的政府部門,難免會有官員冗雜的現象。(4)政策的執行和制定都是由人進行的,難免會有一些滯后性或者是受人的技能和思想觀點的局限。綜上,資本主義國家又有重法的傳統所以自然會尋求這樣一條法制定法律的道路來規范國家對市場的調控,因此經濟法的誕生也成為必然。此處的經濟法指經濟法律部門的產生而不是經濟法律的頒布,且此處僅從經濟動因或者說市場原因對經濟法產生做了分析。
除了漆多俊等法學學者們所認同的經濟法的產生的經濟動因在法學界還存在其他學說,例如以史際春教授為代表的法學家們所主張的“戰爭需要說”②該學說認為經濟法發端于戰爭,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國家為了各國經濟的發展制定了許多以經濟法命名的法律規范,因此他們認為經濟法是戰爭的產物。用現在的觀點來看此種學說只是為當時的經濟服務的,但是制定的時考慮的其他社會因素極少。在學界還存在著危機對策③說,此處不再具體分析。但是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的產生還有其社會基礎及其他因素,而本文僅就經濟原因簡單分析。
經濟法論文4
在上世紀的八十年代末期,國家教育部門便依照國內的社會以及經濟情況,在高校之中逐步的開展了創新創業教育活動。在歷經了近30年的實踐以后,高校對于創新創業教育工作更加的重視。由于近年來高校不斷的擴招,我國的高等教育已由之前的精英教育逐漸的轉變成了大眾化的教育,導致非常多的大學畢業生進入到市場之中,同時造成了大學生就業率出現嚴重的下降。而為了可以更好的應對目前市場上如此嚴峻的就業形勢,高校不僅增設了就業指導的課程,同時也開始設置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因此,對于學校來說,應當培養學生具備對知識以及技能的實際應用能力,促使學生不斷的創新,提升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的實力。所以,不僅應當增設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同時還要把創新創業課程和其他各學科的課程相互融合,確保學生從思想上樹立創新創業思維,讓學生進入社會以后可以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一、大學生創新創業過程中的問題
1.創新創業意識相對薄弱
即使高校大力的推行創新創業教育,不過很多的學生依然保持著較為保守的思想觀念,他們普遍認為上學的主要目是能夠獲得一份較為穩定、高收入的工作。而且,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的時候,依然側重于將創新創業教育當成是學生就業指導中的一個環節,僅僅就目前所面臨的就業形勢以及市場環境進行分析,對學生進行就業技巧的教育與培訓,卻未能從提升學生創新精神以及創業意識方面入手。個別的學生進行創業的過程中,僅僅是停留在開個網店或者經營微商等層面,未能真正的涉及到實質性的創業領域之中。
2.不具備創新創業的配套設施以及氛圍
很多的學校進行創新創業教育的課程安排過程中,主要設置職業規劃課程,并未構建相應的配套設施以及創新創業條件,導致對學生的一些創新意識以及創業行為不能加以引導,嚴重的制約了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而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時候,還是采用的傳統課程教學方式,單純的講授理論知識,不能有效的引導學生創新創業活動,導致學生創新創業的熱情不足。
3.缺乏法律法規意識
現階段,對于大學生創業的相關法規依然不夠完善,同時大部分學生自己未能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法規意識。進行創業時,未能重視經濟法之中的相關法規,在不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將會導致其創業過程面臨極大的風險。
二、創新創業教育和經濟法專業課程的融合
1.對課程內容進行精選,更加的突出企業法以及合同法
在市場之中,對各種經濟關系加以調節的法律便是經濟法。同時經濟法也是市場營銷、國際商務、會計審計等多個專業的一門基礎性課程。經濟法課程所涉及的內容非常的繁雜,其中包含了合伙企業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以及票據法等等多種法律法規,包含的內容極為的廣泛。所以,在開始對企業法進行講解的過程中,應當使學生帶著創新創業的目標完成學習任務。而學習完課程之后,教師可以讓學生以團隊的形式進行分組,不同的團隊依照所學習的法律知識作為指導,構建屬于自己的公司,公司的形式可以采取多樣化的形式。接下來,教師便會講解合同法的相關內容,并且在學習的過程中,為學生提供了一個更加真實的環境,讓學生在前期所建立的企業之中互相的簽訂合同。不同的企業之間還會出現一定的經濟糾紛、勞資糾紛等問題。在這一過程中,不是所有的知識點均在課堂上進行講解,一些未涉及的知識,學生可以通過主動查詢資料、求助老師等各種方式進行學習。而當課程涉及到哪一環節時,便針對這一環節中學生所提出的問題進行交流與討論,讓學生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糾紛,處理各種問題。
2.案例化教學貫穿整個過程
通過應用案例教學的方法,能夠有效的提升學生的.分析能力以及實踐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之中包含有非常多的法律法規,所以任何的章節均能找到非常典型的法律問題。在進行相關知識點的講解過程中,教師應當結合企業經營過程中實際的法律問題案例,通過案例引導學生在進行創業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正確的方式,讓學生能夠通過建立一種理性的法律思維方式。
3.創業團隊化教學
進行課后作業的布置過程中,應當全面的考慮學生具體的學習情況以及學生所擁有的精力大小,并且還要和開展創業活動的具體需求更加的契合。進行經濟法課程的學習初始階段,便依照自愿的方式將學生劃分成不同的創業團隊,今后的學習均是圍繞著不同的團隊進行。每一個團隊要求均成立自己的企業,不同的人在所建立的企業之中擔任各自的角色。例如,在進行企業的章程擬定過程中,依據建立企業的正規法律程序,團隊需要準備所需的工商注冊資料。在依照不同創業團隊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教師加以審核,若是發現問題,向學生提出異議,讓學生進行修改。而且在這一過程中,企業內部以及不同的企業之間無法避免的要出現各種的爭端,要讓學生能夠采用法律的方式來處理糾紛。
三、結語
綜上,通過創業化的教學實踐活動,可以讓學生更加的了解不同專業的需求以及市場的需求,增強了學生學習的自主性,讓學生擁有更強的學習熱情,同時還提升了學生的溝通能力以及協作能力。讓學生對創業項目進行全面的探究,培養了學生的創業夢想,強化了自身的創業能力。
經濟法論文5
金融法的價值有很多,但最核心的價值還是安全價值。特別是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之下,研究金融法的安全價值更加有了現實意義;但我們不局限與單單研究金融法,我們還要分析經濟法的安全價值。經濟法的安全價值主要指國家整體的經濟安全價值。金融法安全價值是經濟法安全價值的核心組成部分,研究金融法,為經濟法安全方面的立法、政府干預提供了很好的幫助。
法的價值是“在人(主體)與法(客體)的關系中體現出來的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1]要確立價值,首先要確立價值標準。“價值標準是行為者努力奮斗所要實現的目標,凡是前進方向要達到目的的任何活動,都是價值定向的活動。”[2]法價值評價標準包括內在標準與外在標準。內在標準是主體所參照的內心依據標準。[3]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提出
(一)金融安全價值的研究意義
金融就是資金的融通,金融安全是國家經濟安全的核心內容。隨著金融活動的發展和金融功能的深化,金融創新產品的增加,金融對經濟的反作用越來越顯著,金融功能發揮的好壞已成為直接影響經濟能否平穩發展的重要因素。歷次國際金融危機證明,在金融創新化和全球化的進程中,金融危機對一個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傷害不亞于一場戰爭,波及面可能是整個地區乃至全球的經濟金融。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趨勢下,在國際合作與競爭中,如何提高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維護國家的金融安全和經濟安全,是國際社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亟須解決的重要課題。
(二)金融完全理論的提出與發展
東南亞金融危機的爆發和前一段時間全球的金融危機的爆發,金融安全這一金融法價值命題的提出得到廣泛的關注。這兩次金融危機均沒有對我國造成毀滅性的危害,原因在于我國經濟市場還沒有完全的開放,特別是資本項目沒有開放,并不是我國金融安全已經打到了很高的水平。相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關鍵階段,我們可以簡單的回顧一下經濟自由與政府干預關系的發展史。
20世紀20年代以前,整個經濟市場信奉自由競爭理念。亞當·斯密的古典經濟學處于鼎盛時期,他反對政府干預,認為政府只是守夜人角色。積極創造的態度內在地要求自由,自由必然要求競爭,競爭是自由的表現和實現。為此,人們往往將“自由”與“競爭”,合稱為自由競爭。[4]
20世紀20、30年代的經濟繁榮,刺激了股票投機活動,導致股市泡沫。以1929年11月21日股市暴跌為導火線引發了1929-1933年的大危機。1930-1933年有9096家銀行破產,相當于1930年初銀行總數的36%,銀行總存款下降了39%。[5]人們對自由競爭的金融市場的優點產生了懷疑,凱恩斯主義成為主流的經濟理論。凱恩斯主義認為,沒有監管和無法控制經濟的不穩定性是大危機產生的主要原因,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需要政府的介入和干預。
現在來看,貨幣主義者強調更自由的市場競爭力量的效率,認為強加于競爭行為的限制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不當。隨著金融創新的劇增,舊的限制金融競爭的法律在相當程度上已經失去效力,一系列促進競爭的法律逐步推行。金融立法的價值取向由限制競爭的干預制度轉變為鼓勵競爭的政策。一般認為,金融監管是伴隨著銀行危機的局部和整體爆發而產生的一種以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定、安全及確保存款人利益的制度安排。金融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市場有著比其他市場更高的風險性。[6]
但是隨著我國加入WTO,在金融開放的過程中,如何避免我國金融體系受到外力的沖擊,以及適應金融創新的發展。現在金融經營者過度的追求金融經濟價值以及效率價值,但是我們應該固守金融安全價值,保護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不能盲目最求經濟效益。
二、金融安全的概念
梁勇、盧文剛等學者認為金融安全的概念是以國際關系學的角度提出的,即作為國家經濟安全戰略的一部分。
鄭漢通認為,所謂的金融安全,即一國金融利益不受侵犯,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轉不受破壞和威脅,金融體系能抵御各種金融危機對其的侵害。反之,當一國金融利益受到侵犯,金融體系不能正常運轉,面對各種各樣的金融危機毫無抵抗能力,就是金融不安全。[7]
劉沛、盧文剛認為,金融安全是指一國經濟獨立發展道路上,金融運行的動態穩定狀態。并指出“對目前的開放經濟體而言,內外部經濟往往是交織和融合在一起的。過分強調外部均衡的能力和狀態而忽略內部均衡的狀態來談金融安全可能有失偏頗。”[8]
金融安全應當是動態發展的隨著經濟發展的安全狀態。因為經濟運行是一種連續不斷的.變化過程,金融安全是基于信息安全以及反饋機制運行良好的基礎上的動態均衡,安全狀態的獲得是在不斷調整中實現的。[9]
三、經濟安全概念
首先使用“經濟安全”概念的官方報告是1980年日本政府發市的《國家綜合安全報告》,在該報告中經濟安全與軍事安全等并列為國家安全的組成部分。[10]冷戰結束后,世界范圍內的軍備競賽被以發展經濟為主的綜合國力競爭所替代。經濟發展成為國家政策的重點,維護經濟安全已成為保衛國家安全的重要內容。經濟安全是指一個國家的經濟主權與基本經濟秩序以及經濟主體在經濟活動中的利益或行為的保障程度及其遭受損害的可能性。[11]
對經濟安全可以從微觀和宏觀兩種角度來理解。微觀經濟安全有經營者權益安全、消費者權益安全和勞動者權益安全。民商法以個人經濟生活為本位,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因此,民商法以促進微觀經濟安全為主導。民商法的局限性表現為:對于市場短期性、直接性的天然缺陷引起的各種危機(如各種經濟危機、金融危機),民商法無法以意思自治、平等自愿原則加以防范與化解,民商法只局限于個人,而無法照顧到整個社會的整體經濟利益。而這些危機卻往往會給一個國家的經濟根基造成致命打擊。
宏觀經濟安全即國民經濟整體安全,它包容了微觀經濟安全。它既可以促進國民整體經濟穩定、健康、可持續發展;又可以控制經濟風險和社會風險,防止經濟疲軟、過熱以及通貨膨脹、經濟危機等消極經濟狀態。經濟法以國家整體經濟為本體,較之民商法,經濟法因其本身的特征直接影響宏觀經濟安全。
四、經濟安全價值的體現
我們從經濟安全的內容中可以看出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的一部分,甚至是核心內容之一。
(一)金融安全
金融在世界各國的特殊地位及金融業對一國經濟生活各個領域的強滲透能力,一旦金融失控勢必造成整個經濟體系的失控,引起社會的不安定性,因而金融問題成為經濟安全的核心問題之一。
“一類是市場性風險,它純粹由市場的不確定性導致,即使是成熟的市場、規范化的經營也有不可避免的正常風險,如利率和匯率等;另一類則屬于經濟體制或機制性風險,它是由于市場經濟機制不完善或尚未根本建立,規則不清,國家監督不力,不確定空間增大而導致的風險,如信用風險、犯罪風險、政策風險和管理風險等。”[12]后者必須通過金融法來加以控制,為此,應盡快完善有關金融立法,完善金融業自身風險防范系統,同時增強對市場本身引發的風險的心理、經濟承受能力,減少風險沖擊,確保金融安全。
(二)基礎產業安全
產業安全面對的風險是“產業空洞化”,即“一個國家或地區的已有產業處于衰退階段,而新的產業還沒有得到發展;或者新的產業發展不夠充分,不能彌補已有產業衰退的影響,造成經濟陷入不斷下降,甚而萎縮的現象”。[13]所以我國一定要注意產業的發展和布局。
(三)投資安全
國家應開放多元化的投資途徑與渠道,引導投資方向,完善法律規范投資程序與條件,成為化解該領域高風險、增加外來資本對我國經濟的沖擊力。
(四)價格安全
五、經濟法安全價值與金融法安全價值的關系
金融安全問題是在國際經濟形勢發展到一定的歷史階段提出的。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際資本流動日益自由,金融活躍和創新不斷高漲,金融投機風潮不斷發生,一個個國家接連爆發金融危機。經濟危機連鎖反應的從一個世界影響到另外一個世界,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每個國家面對經濟危機都不會獨善其身。在這樣背景下,很多國家紛紛關注金融安全。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金融體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金融安全運行的體制能夠維護和促進一國金融的長期、穩定發展。
一個安全的、有效的金融體制絕不是一種隨意的安排,它也并不完全受制于國家或個人的意志,它是決定于一國產業結構的選擇。然而,金融結構的安排又會反過來影響一國產業結構的形成與發展。
因此我們要注重經濟法中的安全價值以及金融法的安全價值,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經濟法安全價值的建構,立法的必然性,以及政府干預的必要性。這些也是與經濟法的其他價值是相通的。從一個部門法來看整個法律部分的價值,是很有意義的。
經濟法論文6
【摘要】
混合式教學法是將現代信息技術與課堂結合、將教師的主導性與學生的主體性充分結合的新型教學理論。筆者通過對課程網絡資源的整合、“微課”的運用以及“模擬公司”、“模擬法庭”的開展將混合式教學法運用于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實踐。在實踐基礎上,對于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如何進一步應用的問題,筆者從“微信公眾號”在教學中的運用和如何科學制定課程實踐環節的標準化評價體系等方面提出了幾點思考。
【關鍵詞】
混合式教學;經濟法;模擬法庭;微課;微信
一、混合式教學理念的提出與發展
隨著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的發展,知識的生成、發展、獲取與應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發生著變化,許多新的學習方式與教育理念應運而生,E-learning這個名詞由美國學者JayCross于1998年最先提出,并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20世紀90年代,西方學者在對E-Learning的不斷完善和改進中提出了混合式學習(Blendinglearning)的概念。所謂混合式學習,就是要把傳統學習方式的優勢和E-Learning(即數字化或網絡化學習)的優勢結合起來一種學習方式。我國長期以來傾向于“以教師為中心”的教育方式,比較容易忽視學生的自主學習、自主探究等方面,培養出來的學生比較缺乏批判思維和創造力。創作精神、創新能力與合作精神被認為是21世紀人才應當具備的最重要因素。西方教育理念是“以學生為中心”,在教學中存在“重學輕教”傾向,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學生的基礎知識掌握不夠牢固。可見,單純的“以學生為中心”或“以教師為中心”都有其弊端,課堂中突出學生的主體作用并不是要排斥教師的主觀能動性,而是要突出教師在課堂組織上的主導性。因此,將中國傳統的“重教輕學”與西方片面建構主義理論所導致的“重學輕教”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起一套基于“主客觀統一”認識論和“主導—主體相結合”的教育思想基礎上的科學建構主義理論體系是時代的必然要求。混合式教學不是信息技術與課程的簡單整合,是強調要利用信息技術營造一種理想教學環境,以實現能支持自主探索、多重交互、情境創設、合作學習、資源共享等多方面要求的新型學習方式,從而把學生的主動性、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使課堂的教學結構發生根本變革,使學生的創新精神與實踐能力培養落到實處。
二、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踐與經驗總結
應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學專業的經濟法課程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主要面向經濟管理類專業學生,涵蓋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實務性很強的內容。在以往的教學中,教師普遍采用了多媒體和案例教學法,但主要的方式還是老師“滿堂灌”,學生被動聽課,師生互動比較欠缺。因此,為提高教學質量,筆者作為一名從事了十幾年經濟法課程教學工作的專業老師,于20xx年開始混合式教學法在經濟法課程中的教學嘗試。經過一年多的實踐,筆者總結了以下幾點教學經驗。
1.在教學理念上完成從“我教了什么”到“學生學會了什么”的轉變在以往的教學中,教師會按照教學計劃講授每堂課的知識點,教師會在乎我今天教了什么,有沒有完成課程的計劃進度,所以在課堂上容易對學生進行“知識的灌輸”。混合式教學的課堂首要目標是學生學到了什么,掌握了什么。要了解到學生的掌握情況,就要通過充分的課堂討論和學生發言包括練習等方式體現出來。為提高學生課堂參與度、了解學生的知識掌握情況,筆者設計了這樣的教學流程:在每次上課前,教師通過網絡將討論內容發給學生;上課開始后,學生按小組對制定內容(通常是案例分析)在組長的負責下進行討論,然后選出代表總結發言;最后是教師評議。在整個過程中,教師要發揮課堂主導作用,認真傾聽學生的發言。
2.開展“模擬公司”、“模擬法庭”的課堂實踐在講授《公司法》的主要理論內容后,要求學生通過網絡和實踐調研的方式,到真實的公司了解公司治理制度,在課堂上開展“模擬公司”的實踐。將學生分組,一般7-9人為一組,要求學生“自主創業”,擬定公司名稱、公司章程和股權轉讓協議等。這種實踐可以增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公司實務操作能力。模擬法庭是法學類課程實踐環節的常用形式。在開展“模擬法庭”時,教師需要注意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教師選擇適合的案例,通常選擇經管類學生較為熟悉的公司企業、合同類的典型案例;第二,給學生充分的庭前準備。因為是非法學專業,學生應提前熟悉訴訟流程,教師可以帶領學生去法庭旁聽或者播放庭審視頻,也可以布置學生事先自行查找資料及學習;第三,做到全員參與,角色互換。一個學期可以開設2次模擬法庭,第一次擔任審判員的同學,在第二次模擬法庭中可以擔任原(被)告或訴訟代理人,總之,要求每一個學生要參與到案件的審理中,體驗不同的角色定位;第四,教師的全程指導和總結評析非常重要。有條件的話,可以聘請法官或律師到現場指導;第五,每次模擬法庭,要求學生寫作相應的訴訟文書,最后每個小組裝訂成“模擬卷宗”。
3.微課的適當運用微課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即時間短、內容精煉,主要圍繞小知識點或教學環節展開,滿足了個性化學習的教育需求。經濟法課程中的一些基本知識點,比如公司的法律特征、合同的類型、勞動合同的解除等內容可以通過制作成微課的方式,供學生課前或課后觀看。線上的微課學習在教學中只是處于輔助的地位,經濟法課程的混合式教學,還是應該以面對面的授課為主。
4.課件與案例數據庫等資源的建設與共享通過畢博系統的`建設,可以實現課程資料的線上與線下共享。教師可以先將自己的資源諸如:課程信息、教師信息、教學進度、教學大綱、多媒體課件、習題等上傳到后臺資源庫,學生可以通過網絡課程平臺進行學習和交流。經濟法課程的特點在于案例教學的設計,案例的選擇、問題的提出與解答都需要教師的精心設計。
三、對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如何進一步應用的反思
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踐確實提高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學生和教師的課堂互動相比以往有了很大的改善。如何進一步有效推進混合式教學在經濟法課程中的實質推進,筆者有以下兩點反思,期待可以在以后的教學中探求出更完善的方案。第一,微信公眾號在混合式教學中的運用問題。在移動學習的需求下,微信作為一種專注移動終端功能的軟件,提供了新的平臺和應用創新空間。上海交通大學社會調查中心發布的《20xx年中國大學生媒體使用習慣調查報告》顯示,超九成中國大學生每日使用互聯網時長超過2小時。大學生在上網期間用來查找學習資料和學習專業知識的不足10%。通過微信公眾號,使用者可以提供文字、圖片、視頻等多種形式的信息,通過標題加圖片的推送,可以讓學生在極短的時間內了解消息的主要內容,每次推送的知識點閱讀時間3分鐘左右。微信公眾號的合理運用可以增加學生在上網期間學習專業知識的時間,比較符合當下大家都習慣于“碎片化閱讀”的時代背景。當然,對微信公眾號在課堂教學中的使用問題,目前褒貶不一。眼下,為了克服學生的“手機依賴癥”,老師往往視手機為課堂教學的“敵人”,因此,手機作為現代化的通訊工具本身不是問題,但如何合理利用手機資源確實是一個有待于進一步論證的問題。第二,課程評價體系的標準化問題。混合式教學更加重視過程評價,重視學生的實踐表現,教師可以通過期末考試給學生以總結性評價;教師通過在線學習平臺,借助相關技術,可以根據學生作業的完成情況以及參與學習活動的積極性給予學生形成性評價;另外,學生也可以根據自己完成作業、參與學習活動的情況以及對知識的理解與掌握程度進行自我評價。對于形成性評價的考核標準比較難以量化,通常會帶有教師很強的主觀性。在高校管理越來越要求指標體系標準化的今天,教師對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評價體系設計也是一個難題。
經濟法論文7
所謂經濟法的邊緣,是指經濟法學的研究范圍,其核心是廓清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論經濟法的邊緣 論文。這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老問題,本文擬從新的視角對這一問題進行探索,以確定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
一、問題的提出
過去經濟法學理論研究,關于經濟法的研究范圍都是與研究者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緊密聯系的。在此筆者將其稱之為"調整對象說"。這一學說有多種觀點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優秀的觀點是以劃分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為前提,將它們之間的關系表述為既有密切聯系又有區別的不同法律部門,然后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②。這一理論,看似對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作了劃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難發現:它并沒有真正闡明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也不可能劃清它們的界限。這里明顯的問題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什么至今仍無統一認識。以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來作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就不同學者所認識的不同的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行政法的界限或經濟法的范圍絕非毫厘之差。
本文無意于批判或非難某種理論,且筆者也是調整對象說的贊成者。但是,這種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研究的深入,阻礙了縱深思維。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簡單框架。
筆者認為,現存的調整對象說在闡述經濟法的獨立性時,至少存在如下難題:
1、作為區分民法與經濟法、行政法與經濟法的的調整對象究竟是什么是經濟關系還是社會關系這些關系的特點是什么
2、經濟關系能否分割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調整經濟關系時是共同調整還是分別調整如果是共同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劃分以什么為標準如果是分別調整,不同的法律部門又以什么為劃分標準
3、法律部門的分類與學科分類是否同一概念以調整對象為標準所劃分的法律部門是學理概念還是法律形式概念
這些問題,都是十分艱難卻又表現解決的經濟法學基礎理論問題,法學論文《論經濟法的邊緣 論文》。
二、調整對象與法律部門的劃分
經濟法具體的調整對象是什么,筆者將另文討論,這里僅研究調整對象對于確立經濟法部門即經濟法學研究范圍的意義。
調整對象說的基本觀點是將經濟法有無獨立的調整對象作為經濟法能否取得獨立的法律部門的基本標志。綜觀經濟法學理論研究的諸流派及觀點,關于經濟法的獨立地位可分為兩大派,即肯定派與否定派,但兩大派的基本論據是一致的。否定派認為:"經濟法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是一個十分必要的法律學科。"因為"經濟法沒有統一的調整對象和方法,所以,無論是單個的經濟法規或是這些經濟法規的總合,都不能構成獨立的法律部門"。"誰要想建立一個經濟法部門,就必須指出這些經濟法規在調整對象上的同類型,或者指出我國現階段已產生了一種新的經濟關系,并應找到在這種經濟關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規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調整原則和方法。如果只是簡單地把已經受到其他法律部門調整的`諸種經濟關系都歸由經濟法調整,并以此建立經濟法部門,這不僅違背了唯物主義法學關于以社會關系本質屬性作為劃分部門法的基本理論,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貶低其他部門法為代價的。"③肯定派則是以肯定經濟法有獨立的調整對象為國為依據,認為經濟法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肯定派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又有多種觀點。但均認為經濟法是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里可以看到:無論哪個流派、哪種觀點關于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都反復使用了兩個概念,即"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這兩個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們的內涵與外延是否一致確定它們的涵義直接關系到對經濟法調整對象的界定,對于確定經濟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響。
首先,我們考察一下"社會關系"。法理學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不同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社會關系即人們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同的社會關系實際上是指社會的不同領域,涉及到經濟、政治、文化、宗教、家庭、民族等各個領域。""社會關系涉及到各個領域.
經濟法論文8
摘要: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社會不斷的進步,一片和諧的景象籠罩著我國的各行各業,這也使得我國的很多領域都有了長足的進步,經濟法在這種環境下慢慢的開始被人們重視起來。如果在市場經濟下沒有經濟法的支持,那么經濟的發展是非常困難的,經濟法是市場經濟下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的法律,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發達國家來講比較低,很多行業的發展還不夠完善。由于經濟法是對經濟活動中的一種規范,因此我國必須要不斷完善經濟法,這樣才能保證經濟法的地位,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本文主要針對我國經濟法訴訟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簡單的闡述,并且針對這些問題給出了一些改進的措施,希望能夠幫助完善我國經濟法,為我國的經濟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關鍵詞:經濟法訴訟;獨立性;經濟問題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結構不斷的完善,經濟法也隨著經濟的發展建立起來,但是由于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始時間相對西方發達國家較晚,經濟法的內容也相對比較落后,其中存在的問題包括內容和概念上的爭議,目前很多經濟學家對經濟法的內容有很多的建議,造成我國的經濟法不得不進行進一步的完善。在經濟法制定之初就有很多專家學者過于重視經濟法訴訟模式,而沒有把握好制定經濟法的最終目的。在我國的經濟發展中經濟法訴訟是保證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的重要途徑,無論是市場經濟建設還是國家的經濟建設中都離不開經濟法作為支撐,同時經濟法也對我國的經濟建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國的經濟法從制定到頒布以后一直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都是在市場經濟中體現出來的,這些問題阻礙了我國的經濟發展,甚至造成很多經濟法訴訟的職能得不到有效的發揮,因此在實際的市場上經濟法受到的限制很多,對我國市場經濟的維護和作用很小,到目前為止經濟法的問題都沒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還一直困擾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因此針對以上問題相關部門必須要加強經濟法訴訟的管理,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才能使得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得到很好的發展和維護,才能使得經濟法在社會上被更多的人重視,使經濟法訴訟的職能部門得到相關的權力,職能得到有效的發揮,這樣才能不斷的完善我國的經濟體制,維護市場經濟的秩序,使得我國的經濟發展穩步前進。
一、我國經濟法訴訟的模式分析
(一)經濟法的民事訴訟
目前很多經濟學家都針對民事訴訟發表自己的觀點,之所以闡述他們自己的觀點是因為在很多民事訴訟的案件中出現很多的經濟法不健全的現象,其中包含很多的經濟訴訟沒有真正的得到解決。目前經濟法訴訟存在很多問題急需解決,只有解決了這些問題才能保證經濟民事訴訟能夠得到真正的解決。
(二)經濟法的綜合經濟訴訟
在我國20世紀末才出現經濟法訴訟,在當時屬于綜合經濟法訴訟,很多的學者開始紛紛對綜合經濟法訴訟闡述自己的觀點,通過研究發現,當時這些學者的共同觀點是能夠通過多種的經濟法訴訟的模式來充分的解決經濟的'糾紛。但是事與愿違,由于案件的內容多樣而且案件也比較深,造成后期的綜合性經濟訴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這樣就造成了很多案件都開始進入一種僵持的階段。在當時的經濟訴訟案件中最多的是消費者的經濟訴訟,由于消費者是商家的上帝,如果消費者訴訟得不到有效的解決,那么就會導致消費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三)經濟法的獨立訴訟
在經濟法中最受爭議的是獨立經濟法概論。但是目前很多學者在對經濟法的研究中得出結論是獨立經濟法概論將是以后經濟法發展的一個必然的趨勢。在西方一些國家在獨立經濟法概論上都有深入的研究,由于我國經濟法制定較晚,加之我國的經濟結構不完善造成我國的經濟法目前還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都制約著經濟法的發展。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不斷完善,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開始凸顯出其優勢,勢必成為以后發展的一個趨勢。目前來看只有經濟法訴訟獨立才能使得市場的秩序得到穩定,才能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的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的進步。
二、我國經濟法可訴訟性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法訴訟的權利缺少細化性規定
自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飛速的發展,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后經濟發展越來越迅猛,這樣就使得傳統的經濟法訴訟權利規范已經無法滿足人們的訴訟要求。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人權理念較高,使得經濟法訴訟開始呈現憲法化和國際化的發展趨勢。但是由于我國國情原因,經濟法并沒有制定詳細計劃,而且也沒有明確的規定訴訟的區域范圍和訴訟管理的內容,這樣就造成很多消費者去法院提交訴訟案件時會使得法院工作人員以訴訟管轄范圍不正確或者是訴訟的內容不明確而不受理案件。通過仔細的研究發現我國現在的經濟法訴訟并沒有一些細化的規定,經濟法相關的訴訟管理體系也不健全,很多司法部門的管理相對混亂,而且這種現象還非常嚴重。針對以上現象我國的司法體系必須進行不斷的改革,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必須讓經濟法訴訟的權利獨立化、強制化,這樣才能不斷的完善我國的經濟法體系,才能使我國的經濟法內容得到不斷的充實和完善,使經濟活動得到有效的保障。
(二)經濟法司法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的經濟法體系不健全,很多問題凸顯,這樣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是不利的,由于經濟法是一個特殊性的法律體系,其對社會和我國經濟的發展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自從我國的經濟法頒布以后就開始通過相應的法律規定來明確訴訟者的權利和義務。在我國很多政府部門經常會干涉經濟法中的權利和義務,這樣就會造成一些司法部門在進行案件審核時出現明顯的不公平現象。同時在經濟訴訟的執行環節往往也會受到一些政府部門的干涉,這種現象嚴重的影響了經濟法的公平性,也嚴重的違反了我國法律,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是十分不利的。如此下去經濟法在很多人們的心目中就是一個幌子,無法在人們心目中樹立權威。除此之外,經濟法的訴訟和政府的一些司法機構存在非常嚴重的脫節,無法充分的發揮出經濟法的可訴訟性。
(三)經濟法訴訟過程中存在職能缺位
檢察院是我國憲法規定的監督和管理機構,檢察院的職能是對我國的公民和國家進行監管。由于檢察院的職能對訴訟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檢察院的監督管理職能非常重要。目前在實際的情況下只有人民檢察院有訴訟的權力。對于公眾違法經濟活動的行為及有損經濟法設立等現象缺乏檢查機構的重視。政府檢查機構嚴重缺乏經濟法訴訟缺位現象,進而使得經濟法訴訟無法得到有效的實施。
三、解決我國經濟法可訴訟性相應的對策
(一)加強經濟法訴訟的立法性
在我國很多經濟法訴訟的過程中需要有經濟的主體作為支撐,這種經濟主體不但享有一些權力還必須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在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的過程要建立起經濟法的訴訟模式,打破傳統的模式,不斷的完善以經濟為主體的訴訟法。利用經濟法的內容來完善和規范市場。不斷的完善經濟法體系還能幫助公民行使自己的主權,同時他們也積極的去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能夠最大限度的解決在經濟訴訟過程中一些問題,能夠實現對經濟違法中的有效懲罰。
(二)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范圍
經濟法訴訟的原告范圍擴大可以有效的提高經濟法的有效運行,在經濟法訴訟的原告不能僅僅局限直接利害的群體,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群體或者是組織也可以提起訴訟。這樣就可以擴大經濟法訴訟原告的范圍,比如:在社會上的一些組織和人群或者是消費者等等都有權利去訴訟。只有擴大了經濟法訴訟的范圍才能保證經濟法的可訴性,才可以不斷的轉變經濟法的訴訟模式。目前經濟法的很多條理對訴訟人的權力和義務都有明確的規定,但是經濟法在可訴性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國家應當積極的出臺一些措施或者規范,以此來完善經濟法的訴訟制度。
(三)確立經濟司法的獨立性
在經濟法訴訟的中要保證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只有保證經濟法訴訟的獨立性才能避免一些政府部門干涉經濟法訴訟,才能對政府部門進行監督,避免在經濟法訴訟中出現一些不公平的現象。由于行政訴訟會受到政府部門的干涉,而經濟法訴訟的過程中一些司法機構往往是被訴訟的部門,因此會導致政府干涉訴訟,這樣就很難達到真正的公平性。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具備獨立性,這樣才能保證訴訟的公平,在以后的法律體系制定的過程中要不斷的改革,保證經濟法的獨立性,才能真正的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四)保證公益訴訟體系的完善
在我國的經濟訴訟中公益性訴訟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公共利益的訴訟行為,這種訴訟的過程中往往會需要花費很多的資金,如果這些資金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那么在后期的公益性訴訟就很難實施。因此要針對公益訴訟制定完善的訴訟體系,保證公益性訴訟中當事人的利益,這樣才能使得當事人勇于承擔一些責任。
四、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的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法訴訟存在很多的問題,這些問題嚴重的影響了我國經濟發展。只有不斷的去完善經濟法的訴訟體系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活動穩定的進行下去,才能保證我國的經濟增長速度穩定增加。同時在經濟法訴訟的過程中要避免一些政府部門的干涉,這樣才能保證經濟法的公平性,才能樹立起經濟法的威嚴,使得我國的經濟健康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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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9
經濟法中的責任制度包括懲罰性賠償和鼓勵性規范,其中,對市場主體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鼓勵和獎勵措施越來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本文通過總結經濟法律文本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認識獎勵制度對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
一、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基本規定
經濟法本身是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新型的法律部門,它不再像傳統的公私法律那樣主要通過限制和禁止做某種行為來調整社會關系①。經濟法一方面通過一部分限制和禁止的法律規范來調整經濟社會關系,另一方面通過鼓勵市場主體作為某種對社會有益的行為,并對此進行肯定性評價或者獎勵來促進市場活動良性發展。
我國現行的經濟法律規范當中已經有許多關于鼓勵性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其中,有許多以“促進法”命名的法律,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就業促進法》、《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這些法律規范當中隱含了許多關于經濟法鼓勵措施和獎勵制度的規定。
經濟法調整的是國家經濟管理關系,這種關系是在國家對國民經濟實行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是以國家為一方主體,同另一方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帶有一定的國家強制性。經濟法的基本任務在于通過調整國家經濟管理關系,保障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實現,維護經濟管理秩序,促進國民經濟從總體上穩定、協調和發展②。經濟法的這種調整對象及基本任務,決定其既采用必要的命令、禁止強行性規范,又采用大量鼓勵性規范和獎勵制度,以引導、鼓勵和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在經濟活動中,國家的宏觀調控也傾向于減少強制性的管理手段,更多地運用柔和的經濟鼓勵措施和獎勵機制來進行管理,比如,國家鼓勵企業的經營者進行科技創新,提高產品質量,保障生產安全,通過一些獎勵措施,激勵個人對企業、集體進行監督,有效且順暢地實現了其預想的經濟管理目標。
二、經濟法中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的意義
筆者認為,在經濟法規范中設置鼓勵性政策和獎勵措施是必要的,體系化、程序化的經濟法獎勵制度有利于規范市場主體的行為,建立健全市場競爭秩序。
(一)制度意義
法律制度是多元化的集合體,當制裁性規范占大多數,則很難有效地構建利好的經濟秩序,此時,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政策的規制就顯得必要。首先,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引導立法方向。經濟法規、規章的.制定不得違反經濟法律,在不與上位法沖突的情況下,適當考慮當地具體的實際情況。經濟法律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是一些原則性的、寬泛的指導意見,法規、規章的制定可以在依據法律的基礎上,規定的更為具體,以便于實施,因地制宜地去促進經濟發展。
其次,經濟法中的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可以完善宏觀的法律體系。其他部門法不是一成不變的,在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法律的規范功能正在發生變化,即從事后法轉移到了事中、甚至事前法,通過一些鼓勵和獎勵政策,可以引導和激勵人們為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通過人們的自覺行為,國家干預經濟活動則更為便利。迎合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這種立法方式將會影響到諸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整個法律體系會不斷完善。
(二)實效意義
法的實施必然帶來法的實效,實效的優劣取決于法實施的質量。經濟法所要達到的法的實效就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協調組織性的流轉與協作關系。
首先,實施法律需要有主動的因素,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出了主動的依據。行政機關在執法的過程中,更多的是“消極的”主動,即去制裁違法行為。但是,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合理利用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來引導經濟主體去實施被提倡的行為,執法活動的效果則會更加便利和高效;司法機關在審判的過程中,可以將符合經濟法鼓勵和獎勵措施的行為進行闡述,并作為裁量依據,使當事人通過這種方式去規制自己的行為,朝著有利于社會利益的方向發展。行業自律組織的規章制度中也可以規定鼓勵和獎勵政策,以更好地促使行業內部的融合,維護公共利益。
其次,鼓勵性規范和獎勵措施給予積極守法者以獲得法律上的獎勵的權利。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人們的“理性”趨利行為是正當的,法律上的獎勵是利益的一種,人們根據法律上的利益而去合理安排自己的經濟行為,完成法律所肯定法律行為將獲得正利益。筆者認為,當市場主體完成了法律上規定應當獎勵的行為時,市場主體就獲得了請求權力機關確認和滿足其利益的需求,這種需求是正當的、合法的,是可以實現的。當法律上的獎勵得以廣泛地實現,人們積極守法就成為了社會的常態,即積極完成法律義務,同其他經濟主體通力協作,保障國家的經濟管理有序進行。這種常態,將引領我們的經濟社會形態向更高層次發展,經濟法的“促進法”價值也將實現。
經濟法論文10
一、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改革的必要性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商管理活動,是一個在遵循效益、規則、權責、人本、系統等理念基礎上,通過協調組織內部利益關系和組織外部利益關系,以實現具體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的自覺過程。一般來說,在工商管理活動中,效益是管理目標,規則是管理依據,權責是管理手段。工商管理活動中,如果缺乏規則意識和依據,權責就無法落實,人本思想就會落空,管理系統也將出現紊亂,最終還會導致預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難以完全實現。從這一意義上來說,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科學化,必須首先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規則化。應該注意的是,在規范工商管理活動的各種規則之中,最為重要的一種顯性的和剛性的規則是法律,因此,實現工商管理活動規則化過程中的基本要求就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的法治化。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加強對于各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的經濟法律知識的教育,使之能運用經濟法律知識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的實際問題,是實現工商管理活動法治化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十分重要環節。正因為如此,目前,國內外高等學校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教育中,都趨向于將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法律課程確定為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專業基礎課程。只是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傳統存在著一定的差別,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法律課程的名稱存在一定差異,例如,在英、美等國高校一般稱該課程為“商法”,我國香港地區高校則稱該課程為“香港商業法”。但是,總的來說,不同國家和地區高校開設的該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大致相同,不存在根本性差別。
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大多設置了經濟法這門課程,但是各高校對于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基本內容的認識卻不盡相同。有的高校認為,該門課程雖然在工商管理類專業開設,但是該門課程的性質是法學類專業的專業課程,所以應當將法學類專業同名課程的基本內容進行移植,才能作為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此外,各高校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認識也存在著較大差異。有的高校將該課程視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選修的專業課程,有的高校則將該課程作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必修的專業課程。
20xx年,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紀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計劃“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結構及主要教學內容改革研宄”課題組,對經濟法這門課程的性質,以及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地位進行了深入研宄,確認經濟法這門課程是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必修的核心課程(專業基礎課)。目前,雖然對于經濟法這門課程在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課程體系中的性質和地位的認識已經確定,但是,我國工商管理教育界對于該門課程的課程建設的理論和實踐研宄還是較為薄弱的。其表現:一是對于該門課程的基本內容的研宄還欠深入,二是對于該門課程特有的教學方法的研宄也很不足。這種情況,不僅嚴重影響了各高校工商管理專業該課程的教學質量,也制約了我國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因此目前較為迫切的任務是,在對該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進行深入研宄的基礎上,要深化課程基本內容和教學方法的改革,促進我國高校工商管理類專業教育培養“高素質、寬基礎、懂經濟、知法律、會管理、善創造、能應變”的工商管理類專業人才目標的實現。
二、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基本內容的改革
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課程,雖然在課程名稱上僅有一字之差,但是這兩門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工商管理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工商管理類各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掌握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有關法律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工商管理活動中具體問題的能力。后者在課程性質上屬于法學類專業的專業基礎課程,其設置的目的是使法學專業的'學生通過該課程的學習,能夠較為系統地掌握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培養其分析和解決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問題的能力。由于經濟法課程與經濟法學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不同,因此這兩門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也是不相同的,不能簡單地將經濟法學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移植于經濟法課程之中。當前,有必要以經濟法課程自身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為根據,以從事工商管理類專業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在充分考慮法律科學與管理科學、經濟科學的關系的基礎上,對經濟法課程的教學要求和基本內容進行改革,從根本上改變目前該課程的教學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相偏離的狀況。
工商管理類專業課程經濟法基本內容包括部門法意義上的經濟法,但遠遠超出經濟法這一部門法的范圍。其基本內容涵蓋經濟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多個法律部門以及國際民商法等學科領域與工商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具體來說,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導論,介紹法理學基本知識、民法基本知識、經濟法基本知識。第二,市場主體部分,介紹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三,市場行為規制部分,介紹合同法、票據法、證券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知識產權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四,宏觀調控部分,介紹財政法、稅法、金融法、國有資產管理法、價格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第五,勞動與社會保障部分,介紹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具體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論和基本知識。
三、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和教學方法的改革
當前,我國各高校使用的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材普遍存在的問題:一是該門課程教材的名稱不統一。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有的稱為“經濟法學概論”,沒有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和設置目的,也與法學類專業經濟法學教材的名稱難以區別。二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與工商管理類專業其他核心課程的內容缺乏清晰的邏輯聯系,僅僅是對與工商管理活動有關的各種法律制度的簡單羅列,并且教材中各種具體法律制度的介紹“各自為政”,“深淺不一”。三是該課程教材的內容所體現出來的是一種“并不完全法學的思維邏輯”,而且也未符合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教材內容的表述沒有考慮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商管理類學生學習該課程的難度。四是該課程的教材內容的介紹一般都是簡單地從概念到概念、從原理到原理的邏輯上的歸納和演繹,缺乏相關法律條文的導入和實際案例的解析。
要解決這一問題,必須重新編寫該門課程的教材。首先,應當將工商管理類專業的經濟法課程的教材定名為“經濟法律概論”,以體現該課程的課程性質,使之鮮明地區別于法學類專業的“經濟法學”教材。其次,要構建一個較為完整的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法律知識的體系,以使之與工商管理活動相關的各種具體法律知識融為一體,相互支撐,相互銜接。第三,教材的表述應當“深入淺出”,體現工商管理類學科所特有的思維邏輯,符合工商管理類專業學生的認知特征,使工商管理類學生能夠較快地掌握教材的基本內容。第四,該課程的教材還應當將法律條文、法理、實例聯接成一個契合體,讓學生在了解相關法律條文的基礎上,理解相關的理論和知識,并且通過實際案例的分析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該門課程的教學方法也必須在原有的課程教學方法的基礎上進行創新。長期以來,在高等學校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活動中,教師習慣運用的是“一言堂”式的傳統講授教學法。近年來,各高校的經濟法課程教師在教學活動中,對傳統講授教學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揚棄,開始實施案例教學法。但是,目前教師在實施案例教學法的過程中,只是簡單地將案例置于講授的內容中,作為輔助講授內容之用,并非以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為目的,沒有達到案例教學應有的效果。因此,要充分吸納傳統講授教學法、自學指導教學法、討論教學法等教學方法的合理內核,對傳統討論教學法進行改造和創新,使之成為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所特有的教學方法。
討論教學法是以加深對所學知識的認識、辨明是非或獲取新結論為目的,把學生組織起來,激發思維,各抒己見以取得共識的一種教學方法。這種教學方法是雙向式的,能夠有效地激發學生進行積極主動的思考,加深對所學知識的理解;還能培養和鍛煉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反應能力,是一種較為先進的教學方法。工商管理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教學中可以將討論教學法作為基本教學法,而將案例納入課堂討論的對象(即將案例教學法納入討論教學法之中),并適當吸收傳統講授教學法和自學指導教學法的合理因素,構建一種新型的討論教學法,實現該課程的教學方法的全面創新。
經濟法論文11
現今社會是法制化、經濟全球化的社會,社會發展迅速,各個經濟領域的發展急需大量復合型的人才。經濟法目前已經成為經濟管理專業的基礎教學課程,其在人才的需求方面意義越來越重大。
目前,經濟法教學如何改革已經成為教育從業者所關注的重點話題。雖然經濟法課程逐漸受到人們的重視,改革的步伐逐步加快,但是仍舊存在著眾多的問題。本文就經濟法教學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
一、我國經濟法教學的現狀
我國經濟法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設立的,與發達國家相比起步較晚。二十多年來,經濟法課程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建立了經濟法教育的基礎,但是還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要求。其內部的建設仍舊存在很多弊端。
(一)教師素質較低
在教育改革逐漸推進的過程中,各大院校都在努力建設高質量的經濟法教師隊伍。但是經濟法師資力量薄弱問題還是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經濟法課程開設的初期,某些院校為了完成教育局的任務將大部分別的專業的教師調到經濟法專業,外行教師對經濟法并不是很熟悉,某些教師并不愿意從事經濟法教學,導致經濟法教師短缺。
另外,外行教師對經濟法知識的結構理解不到位,欠缺相應的經濟法理論,其教學水平遠遠比不上經濟法專業畢業的教師,使得學生并不能很好地理解經濟法,造成惡性循環。孔子云,師者,所以傳道授業解惑也。沒有高素質的教師是無法挑起經濟法專業大梁的。
(二)教學大綱定位不準
目前的高校中對經濟法教學大綱定位相當模糊,培養的目標沒有與社會需求相連接,專業的針對性非常弱化。面對不同專業的學生只能采取同一的教學大綱和教學目標,這種模式無法滿足學生自身專業的需求,學習目標難以確立。
目前,學習經濟法的大部分學生法律基礎十分薄弱,但是對于經濟法的學習課程又較少,而經濟的法律法規是其他任何法律規范無法比擬的,這自然就要求學生在較短的時間內熟練的掌握經濟法,這種高難度的要求加大了學生的任務量。
(三)教材設計不合理
教材是教學的媒介,教材是教學事業發展的基石。經濟法教材版本眾多,但是良莠不齊,非經濟法專業的人士并不能挑選出優秀的教材。市面上的教材大多存在以下問題:一,教材內容淺薄,傾向于簡單的經濟法律法規的堆疊,缺乏對法律法規的深度分析。二,教材內容針對性較弱。
不同專業的學生需要的經濟法內容并不相同。三,經濟法的教學目標老舊,重視學生對理論的學習,忽略了實踐與應用。教學內容簡單粗略,缺少配套的經典案例,使得經濟法的法律法規枯燥乏味。四,部分經濟法的課本內容觀點陳舊,沒有及時更新,沒有及時反映國家經濟法法律法規的變動。
(四)教學方法不靈活
目前各大高校再進行經濟法的授課過程中一般以教師講課為主,教師是課堂的主導者,在學習上學生被動接受知識,師生之間缺乏交流,抑制了學生獨立思考意識。學生僅通過課堂領悟經濟法的有關知識,缺乏實踐。因為經濟法的理論知識豐富、抽象,教師授課難以掌握深淺,如果僅采用課堂傳授知識,學生會很難接受經濟法教學,學習缺乏積極性。
(五)缺乏現代化的教學手段
目前,我國科學技術發達,應用于教育領域的技術也越來越多。因此,經濟法教學可以不斷提高現代化的教育手段和信息技術,例如可以添加投影儀、多媒體等設備。舍棄教師一手教材,一手粉筆的教育模式。改革教學只傳授理論的模式,增加學生參與實踐的機會,培養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拓寬學生的知識面,減少高分低能的學生。
(六)教學計劃安排缺乏連續性
經濟法本身就是屬于法律的范疇,因此經濟法的教學必然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礎。目前,雖然各大高校都設立了經濟法的教學課程,但是缺乏基礎課程(如《法律基礎》)的設立,很多學校只是直接教授經濟法的法律法規。使得學生對有關法規難以理解,加大了學生學習的難度。有的學校雖然設立了《法律基礎》等的課程,但是后期的經濟法律沒有緊緊跟隨,使得經濟法課程之間缺乏繼承性,不利于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
(七)教學考核方法有待創新
教授授課多采取“填鴨式”的教學方法,學生缺乏積極主動性。教師在考核知識時大多采取考試與考查兩種方式。這種考核方式使學生逐步的形成了課堂簡單聽一聽,考試前簡單記憶形式,并沒有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改革經濟法考核的目標將知識的測試與能力的測評相結合,增加考試的難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我國經濟法改革的分析
高等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人才。不斷進步的經濟對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會的發展不需要的不僅僅是管理與高技術的人才,更需要的.是“一專多能”的人才。這就要求大學生不僅擁有豐富的知識結構和精通的專業知識,還擁有相應的實踐能力。在意志領域里培養創新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那么經濟法教學該如何改革,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呢?以下是我的幾點建議。
(一)明確教學目標
經濟管理類的學生面對經濟法的課程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其課程目標不能過于簡單化也不能像法律專業的學生一般過于復雜化。其目標的應設定為學生理解并掌握基礎的經濟法律規范,使所學的知識為其經濟活動和管理服務。因此,經濟法的課程非常有必要進行重新規劃。在課程的安排中形成一個完整的系統。該系統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啟蒙課程應設定為《法律基礎》這門課程,該課程包含了經濟法中最基礎的法律知識,并不要求知識的深度,可以作為學生法律的啟蒙書,為學生更進一步的學習打下基礎。二是,教授通用經濟法——《經濟法概論》該課程主要是介紹了經濟法的概念和具體法律法規。
是各個專業都可以學習的經濟法律課本。三是,專業選修的劃分。經濟法的選修課擁有不同的子模塊,例如:《宏觀調控法》 《市場管理法》等。各個專業的學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選修。
(二)提高教學素質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為一位教育者首先要提高自身的專業技能。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教師,各大高等院校應對教師進行測評,并對不同水平的教師進行知識的培訓,加強其傳業授課的能力。另外,高等院校應聘請能力水平高的專家和教授開展法律知識的講座,拓寬教師的知識面。激勵教師關注經濟法律知識之中的與生活實際相貼切的問題,不斷除舊納新。只有不斷提升教師的認識局面,教師在授課的過程中才能將抽象的問題實際化,提高學生對經濟法的興趣,充分利用教學資源。
(三)加強教材建設,提高教材專業化
我國高等院校經濟法的教學長期處于低水平的狀態。為了改變這種現狀,就需要高質量、專業化的教材。教材在內容上革除僅僅是簡單排列知識的形式,增加教材的內容的深度 ,為經濟法的壯大奠定基礎。因此,經濟法教材在編著時要求凸顯出前瞻性,在經濟法的基礎知識上,加入現代化經濟發展所出現的新的解釋。
革除傳統教育拘泥于理論的教學形式,在編著教材內容中,將基本理論融入到實際的案例中。在選擇教材上,要選用與時俱進、貼合專業的教材。選取的教材要緊跟隨時代的發展,能夠汲取國內外有關經濟法新的知識成果。明確的表達本學科的理論知識,展示經濟法理論體系之間的聯系和科學規律。
(四)完善教學內容
目前經濟法教學采用的教材是21世紀課程教材。其對不同專業的學生編著了不同的教學內容,經濟法教材的側重點不同,能夠對學生指出明確的學習目標。但是這還是不夠的,教師應該在教學的過程中,多方面、多角度的收集貼近學生專業的經濟法教學案例。并且要對現存的經濟法案例的內容進行更新,緊緊跟隨社會發展的潮流。減少同類教材中存在的“重理論,請實踐”的問題。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原則,以法律法規為基礎,以先進案例為素材,重點培養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同時,在教材中增設國際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和我國參與的世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雙邊條約,以及其他的涉外的法律法規,拓展學生的知識面,逐步完善經濟法教材的內容。
(五)改革教學方法
經濟法相對于其他學科來說,知識點豐富,內容抽象。所以在教學上應“活靈活現”,不照本宣科。根據學生的能力、教學目標的設定選擇合適的教學方法。一是,課堂授課要精,著力解決知識的疑難問題和重點問題。教學過程中要著力把握問題的關鍵,對于重點問題要設置疑問,引導學生思考問題,總結學科知識。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二是,課堂教學安排要合理。統籌全局,重點發展。課堂教學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教師在教學過程中要突出每堂課的重點內容。三是,增加課堂案例,豐富課堂的內容。
由于經濟法的實用性和應用能力要求很高,所以在教學的過程中應增加實務的案例,具體而形象的說明經濟法的理論知識。逐步加深學生對經濟法知識的理解。案例教學可以提升學生的實踐能力,變教師單項傳授知識轉化為師生之間的雙向教學,學生又被動學習轉化為主動學習,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實踐能力。一般情況下,典型案例的選擇有兩種方法,一方面是經濟法專業的教師自身的實踐,在所接觸的案件中選擇典型性的案例;另一方面是通過新聞、報紙、學刊雜志搜集案例。對于不同案例的選擇要選擇與課程內容相關的案例,具有一定的深度,在滿足學生的認知水平上橫向增加深度。反映生活中矛盾的攻擊性,引導學生利用法律知識解決矛盾。四是,設立模擬法庭。
教師可以選取典型的案例組織學生模擬法庭,讓學生擔任不同的角色如:原告律師、被告律師 和法官等,對案例進行審判。在這個過程中引導學生主動地搜集與案例相關的知識,提高學生分析案件,解決問題,總結知識的能力。這種開放式的教學模式具有很大的教學優勢,但是要求師生提前做好充足的準備,否則不會產生很好的效果。
(六)創新教學考核方法
經濟法的考核主要包括知識記憶和能力兩方面。知識記憶大可不提,在能力測評方面,教師可以針對當前的熱點問題布置思考題,讓學生自己搜集解決方案,教師可以依據學生的完成的水平進行測評,這樣不僅能調動學生的積極性,還能使學生在搜尋資料的過程中提升總結的能力,增強對問題的分析能力。
(七)吸取國外經驗,豐富國內教學方式
美國目前流行的是診所法律教育法。該種方法包括兩種方案:課堂模擬和代理實際案件。意在通過學生解決沒有現成答案的經濟法律問題培養學生的執業技能,提高學生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提升學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和靈活運用知識的能力。這種教育模式完全打破了我國重理論、輕實踐的教育現狀,為我國經濟法教育的改革提出了新的方向,將其運用到經濟法的教學中,有利于提升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完全有可能解決我國“高分低能”缺陷。
三、結束語
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完善進步,經濟的發展對人才的要求越來越高。經濟法學知識就成為了每一位人才應必備的知識技能。經濟法教學的不斷改革為經濟法注入了新的發展力量,符合科學主義發展觀。
經濟法論文12
經濟法是中等職業院校會計電算化專業的一門核心課程,在專業人才培養過程中意義重大。本課程與會計、稅法等相關學科的聯系緊密,具有綜合性、實用性的特點,幾乎涵蓋了所有與市場經濟運行相關的法律知識。主要是培養學生運用經濟法理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分析和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的能力,而由于經濟法課程知識點分散且以條目形式呈現,因此傳統的教學方法很難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積極性,不利于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這就要求教師在教學中不斷探索新的教學方法,塑造新的課型,引導每一位學生積極參與學習,增強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
體驗式教學是在上課過程中教師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使學生在親身經歷和充分參與的過程中獲得感悟和經驗,理解并建構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形式。中職院校的學生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律法學訓練,缺乏相應的法律素養,而傳統的經濟法教學更側重于理論教學,學生對于抽象的法律規范很難理解和掌握。這就需要教師在課堂教學中改變傳統的授課方式,運用體驗式教學方法不僅能使經濟法教學與中職學生的特點相適應,在體驗的過程中體會經濟法的.復雜性、強制性,讓學生在課堂中“親臨其境”,并且通過親自實際操作和體驗,引導學生走近經濟法,熱愛經濟法。
一、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必然性
(一)經濟法教學模式必須服從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主要是培養具有綜合職業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中小企業會計崗位及相關崗位一線工作的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經濟法作為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的專業必修課與其他專業的經濟法公共課相比有其特殊性,其開設目的是針對會計專業職業崗位需求,著重要求學生以崗位需求為導向,最終以培養高素質的經濟型會計人才為目標。因而,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經濟法教學模式必須服從于中職會計專業人才定位。
(二)經濟法教學必須緊密聯系中職會計電算化專業特點。
經濟法課程的教學內容相對復雜,但傳統的課堂教學沒有與該課程的特性相對應,與會計電算化專業自身對經濟法的要求沒有緊密銜接。教師在教授過程中更多的是側重于理論教學,學生只能被動的接受和理解。而中職院校的學生基礎知識總體薄弱,學習習慣和學習方法相對較差,課堂效率低下,理解能力有待提高。而會計電算化專業強調在實踐中綜合運用會計專業技能和法律思維,要求學生能夠運用會計和法律知識技能初步解決實際生活中的交叉問題,培養應用型、復合型、技能型人才,這就要求經濟法的教學必須緊密聯系專業特性,體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實用性強的特點。
二、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方式
(一)案例教學模式。
案例教學模式是經濟法課堂中最常見也是運用最多的一種方式,是指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利用現實生活中發生的與教學內容相關的事例進行教學的方式。主要是運用基本的經濟法概念和原則運用具體案例分析,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和實踐能力。這就要求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結合現代教學方法,采用先進的教學手段,比如運用多媒體、三維動畫、視頻等選取合適的現實生活中的案例,案例的選取要貼近現實,源于生活,例如針對會計電算化專業學生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實際需求,在全面系統講授理論知識的基礎上,結合教學內容、歷年考題重點,搜集整理既適合課堂教學又具有針對性、代表性的課程案例,增加實務案例的分析。教師在課堂討論中也要因勢利導,做好啟發、引導、點撥的角色,充分發揮學生的主動性、創造性和積極性,使教師與學生真正的互動起來,激發學生學習興趣,調動課堂氣氛,提高教學質量。案例教學模式通過具體生動的案例剖析枯燥的經濟法條文和理論,可以促使學生自身去挖掘、體驗真實案例,從而提高學生分析、獨立思考、運用知識和總結經驗的能力。
(二)角色扮演模式。
角色扮演模式是一種新型的授課模式,主要通過學生在課堂中扮演一定的角色,由一個被動的聽課人轉變為積極的參與人,從而獲得較為真實的現實體驗。比如教師在課前事先布置前置任務,要求學生充分做好課前準備,比如預習課本知識、準備情景模擬材料、分配好角色提前演練,讓學生根據課本內容設計場景以小品形式展現出來,讓學生扮演一定的角色,讓學生以當事人的身份身臨其境地參與思考、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和方法,在游戲式的教學體驗中獲得體會教學內容,理解所學知識,提高學習能力。如在講到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時,可以讓學生扮演投資人、工商管理人員、稅務人員等角色,讓學生個體充分參與到教學活動中來,這對于幫助學生理解相關知識,培養學生的實踐操作能力具有十分明顯的成效。
(三)實訓教學模式。
中職教育的目標在于培養學生的職業能力,因此教學過程中教學實施環節的理論與實踐的融合尤為重要。實訓教學基地的設置正是為教學實踐提供了一定的場所,比如多媒體教室、模擬法庭、校外實訓基地等。在充分利用校內實訓室的基礎上,引進相關軟件,創建仿真學習平臺,在應用中充分考慮教學內容與實際情景的結合,利用軟件讓學生在模擬系統中完成各類操作,切實體驗整個流程,模擬真實環境,完成實踐活動,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導,強化質量,提高教學效果。
同時可以充分利用校外實習基地,讓學生走出去,比如組織學生到人民法院旁聽相關經濟案例的審理,現場觀摩學習,學生可以利用在校期間獲得理論知識基礎上,切實感受真實的案例,從而加深內容的理解,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體驗式教學將傳統的教學模式中學生被動接受轉化為學生在生動形象的場景中自我體會、自我思考、自我升華及鍛煉,進而轉化為一種良好的學習習慣,甚至會達到終身受益的程度。體驗式教學在經濟法課堂中的使用充分展示了豐富多彩的教育資源,適應了素質教育的要求,體現了鮮明的時代特征,對打造學生正確的行為模式、人生價值目標的實現及完成教育目標具有突出意義,是一種順應時代發展的新型教學模式。
經濟法論文13
摘要:經濟法和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從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互補性入手,談談它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發揮的作用。對經濟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現實的經濟意義。
關鍵詞:經濟法;民法;區別;互補
一、經濟法和民法的主要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在價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質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則,民法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發點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對私權有著充分的保護。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被民法所確認,通過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確認了對主體的充分尊重。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個人經濟利益有著極大的追求和興趣,導致這種現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則。經濟法是在市場本身調節不靈的情況下,國家采取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是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
(二)經濟法與民法在調整方法方面不同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是以個人為本位的,以最大限度的追求個人的自由、平等為核心追求,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按自己的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經濟法具有公法性,它對于違反經濟法內容的行為給予制裁,這種制裁包括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對于一些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行為,經濟法有事也會給予適當的獎勵。
(三)經濟法與民法在利益本位方面不同
現在經濟的發展催生了經濟法的產生,經濟法的責任主要是社會責任,經濟法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同時兼顧個人利益,堅持總覽全局的觀念,通過對市場經濟下的各類主題的行為,意志和利益的協調,來達到社會經濟平穩發展的目的。民法是個體權利本位法,它強調意思自治,主張自由、平等的參與社會經濟活動,民法的形成與發展在沖擊封閉的封建經濟時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法主張社會資源的自由分配,這種資源分配模式極大的激發了個人的主觀能動性,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但是,民法也有不完善的部分。
二、經濟法與民法在價值上具有互補性
經濟法和民法之間具有十分密切的關系,它們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中的最重要的兩個法律。如果市場經濟中只有民法的話,那么會導致市場經濟的失靈,而經濟法可以彌補民法的不足,克服市場經濟中宏觀運行的盲目性和市場競法對市場爭無序性。在經濟生活中經濟法不能避免和民法聯系在一起,也跟不能去排斥民法,經濟法不但需要民法的功能幫助其調整,而且由于經濟法的調整手段的局限性其根本不能離開對民法的依賴,經濟法的許多調整方法正是借助于民法來實現的,借助于民法這個間接手段來實現調整的目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民法和經濟法是相互補充的,它們的互補性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相互交叉的。民法和經濟法的調整關系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等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和連結點。
(二)民法和經濟法是個體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的互補。,民法非常注重個人的權利,它是以個人的權利為本位的,這體現了民法對個人利益的關注,而經濟法則注重社會的利益,它是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這種關注體現了對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的最終關懷。
(三)民法和經濟法功能的互補主要表現為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的互補。民法主要追求形式意義上的公平,而不重視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形式意義上的公平使個人有平等的機會平均等地占有使用處分生產資料,并根據這種權利來進行交易活動。我國創設經濟法有著明確的目標,具體而言就是維護實質公平,補充因民法追求形式公平忽視實質公平而產生的不公平后果。
(四)經濟法與民法在功能上是互補的如今社會,各種經濟組織日益的壯大,尤其是企業間的合并,這種合并促使了壟斷組織和跨國公司日益壯大,這種情況所造成的'后果就是普通民眾的權利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和沖擊。民法調整的是平等個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是對壟斷和兼并產生的消極影響無能為力。同時,在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的促使下個體只注重追求自己最大化的利益,而那些利益小的和沒有利益的產業就會沒那么多的人去投資,而這些利益小的產業和無利益的產業又是整個國家經濟發展所必需的。這種情況下的市場秩序便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這種狀況產生的嚴重后果就是會導致市場秩序的失控和失靈,那么面對這種情況就需要經濟法的介入來調整民法的不足。經濟法的調整與國家的調整具有同一性,經濟法的有效調整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回到正常的軌道上來,只有在經濟法的調控下才能較好的實現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目標和追求。經濟法關注社會整體利益的實質在于維護社會的實質正義、實質公平,而民法所主張人人有追求公平正義的宣言只不過是形式上的公平正義。
三、總結
目前我國的經濟形勢越來越復雜,面對這種復雜的局面,我們要把經濟法和民法中的利于經濟發展因素發揮出來,不僅注重經濟領域的實質公平,而且要重視經濟領域中的形式公平,把兩者有效統一起來,多方面、深層次的助我國的經濟走出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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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論文14
經濟法的價值理念
摘 要 經濟法的價值以及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基本問題。在經濟法學界,有學者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理念不加區分,或者覺得沒有區分的必要,也有學者提出經濟法理念和經濟法的價值是不同質的兩個概念。解讀經濟法的理念與價值,明晰其中的內涵,有益于經濟法理論研究的豐富和發展。本文通過分析比較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的不同學說,認為經濟法價值和經濟法理念是不同質的概念,具有不同的構成體系。
關鍵詞 經濟法理念 經濟法價值 法的價值
作者簡介:楊潔,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碩士研究生
美國法學家龐德曾說過:“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或近代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 ,我國對法的價值理念的探討相對滯后,近二十年才有了初步的研究。李昌麒教授曾說:“對經濟法價值理念忽略的直接后果,會阻礙經濟法學作為專門的法學學科所具備的法律實踐活動的理論論證和理論引導功能的發揮;而且,對于經濟法制度背后所蘊含的思想、內在精神探究的缺失,也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自我品格始終得不到應有的彰顯。此外,經濟法學界在國家干預的能力邊界、干預方式以及干預度的把握和經濟法的調整方法、基本原則以及責任等經濟法的重要范疇問題上之所以存在諸多分歧、模糊乃至混亂,與對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和內在精神的理性認知不足不無關系。因此,這些基本理論問題的解決都必須建立在對經濟法價值理念求得的基礎上。” 因此,沒有統一、合理的理念價值體系,經濟法注定是沒有精神追求、注定是靈魂缺失的。價值理念關系到經濟法學科建設的一個本源性問題。
一、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的關系
法的理念與法的價值問題是法學界一個至今存在分歧和爭議的問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
在經濟法學界,很多時候是將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混同使用,不加區分。在將法的價值理念同質說的理論中,李長健教授認為: “任何一項現代制度的背后就要有相應的價值理念的支撐。” 持有同李長健一樣觀點的學者還有很多,他們認為法的理念和法的價值并沒有實質區別,二者可以相互替換。
(二)法的價值理念不同說
江帆教授認為:盡管人們經常會在相同或相近的問題上采用法的理念、價值理念、價值,價值與理念的涵義確實相近,但仍然需要將它們分別而論,其認為法律的理念應該是高于價值的一個上位概念,可以界定為“某類價值的終極指向”。 李昌麒教授對經濟法的理念和價值關系做了進一步的論述。李昌麒教授認為,經濟法理念應當是一個更高層次的范疇,它具有本體論、認識論、方法論和價值論層面上的含義。而經濟法價值則僅僅屬于價值論中的基本概念。
在不同質說中,又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主客觀說。但是,價值也并非是一個純粹客觀的概念,對價值的判斷本身也含有主觀認識在理念,因此,價值更應該是主客觀的統一。另外一種是不同層次關聯說,價值雖然具有客觀屬性,但價值的實現和實現程度離不開人的主觀判斷和認識,而理念本身的一種主觀的觀念,它是對事物應然狀態與理想境界的一種信仰和追求。因此,二者都存在主觀屬性。但價值還存在一定的客觀性,它并非單純的主觀存在。法的理念應該高于法的價值,法的價值在正確的法的理念指導下實現。
二、經濟法理念及其體系構成
所謂“理念”,是指一種理想的、永恒的、精神性的普遍范型,它是從純文化、純精神的角度對事物本質所做的高度抽象和概括,是一種高度抽象的理性的認知或觀念。
(一)經濟法理念界定的不同觀點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界定,學者也是眾說紛紜,主要有以下幾種代表性觀點.史際春、李青山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認識,是經濟法的最高原理。” 李昌麒認為:經濟法理念是國家在依法干預經濟中,通過理性認知能力所把握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經濟法的內在精神和普遍范型。
(二)經濟法理念體系構成不同觀點
目前在學界就經濟法理念的研究上存在“一元論”、“二元論”、“多元論”。一元論主要代表人物是史際春教授,他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社會化條件下的實質公平正義,核心內容是社會整體利益的實現,在實質公平正義下,經濟自由、經濟效益和經濟秩序等都是其表現形式。 二元論主要代表是朱大旗教授。朱大旗認為,經濟法理念所融合于其中的因素是經濟法理論中最深層次的固有本質,如果從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整個歷史脈絡加以考察,就應該將經濟法理念定位于平衡協調與社會本位兩個方面,它們相輔相成、相互貫通,是貫穿于經濟法理論與實踐的靈魂所在。 持有多元論觀點的學者較多,其中單飛躍教授指出并分析了經濟法的自由理念、發展理念和安全理念,認為經濟法的公平理念包括規則公平、信息公平和分配公平,發展理念包括持續發展、公平發展。
關于經濟法理念的定義及體系有不同的觀點和學說,在認真分析和深入研究諸多學說的基礎上,我傾向于認為,經濟法理念是經濟法的應然規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追求,是經濟法精神最為集中的體現,是經濟法活動的最高原則,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以及指導思想等有決定性的作用,它是經濟法的靈魂。經濟法理念具有宏觀性、內在的穩定性和普遍存在性。實質正義理念和社會本位理念是經濟法理念中的基本理念,其它理念是這兩大理念的衍生物。同時,經濟法理念具有時代性,,其構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比如,以人為本、適當干預、可持續發展理念隨著時代變遷得到確立。
首先,經濟法的基本理念是實質正義。它是經濟法的最終價值指向,也是經濟法實踐活動的最高標準。主張形式正義的立法原則,忽略了主體人格現實經濟地位的差異以及法律的滯后性,在維護形式正義的同時導致了實質上的非正義。作為經濟自由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的民商法無法突破個人本位的現代性困境,對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公共利益及弱勢群體的利益更是力不從心。為了解決這一困境,經濟法才得以產生。經濟法強調對消費者、勞動者、弱勢經營者等弱勢群體的具體人格保護,并通過實質公平、自由平等和理性秩序等價值的實現承擔起了社會共同發展的重任,實現社會公正也成為經濟法的最高價值指向和目標追求。由此可見,實質正義具有經濟法理念的基本特質,它既是一種經濟法內在精神的反映,也是一種對經濟法理論和法治實踐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理論準則,是經濟法最高理念。 其次,經濟法理念的核心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相對于個人本位和國家本位的一種法律本位觀。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利益逐步分化,社會的整體功能日益增強,社會利益的訴求及社會本位觀念的形成是經濟法興起的社會根源,經濟法是適應法律的社會化訴求而產生的,承擔著實現社會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作為一種新型的基本法律理念,也決定著經濟法的基本立場、發展走向。因此,經濟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經濟法理念的核心。
經濟法的理念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醉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豐富。人本主義理念對我國當今經濟立法和執法時間具有深刻的影響,因此,人本主義理念以及共生理念、和諧理念、發展理念等應貫穿于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基本原則、各項制度之中,因此,也具備經濟法理念的基本條件。
國家適度干預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指導思想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國家干預的增多和干預帶來的負面效應的增強,經濟法必須規范國家干預的方式、干預的程度等。國家適度干預作為經濟法的理念有利于經濟法治的健康發展,但國家適度干預是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的實現機制,是一種派生的經濟法理念。
可持續發展理念是經濟法適應現實需求的一種體現,它為國家干預提供了正當性依據,并與經濟法的現代性相同。但可持續發展理念所蘊含的代際公平、人與自然和諧及持續性與整體性發展等思想是與社會本位和實質正義相吻合的。可持續發展是正義觀和整體利益觀的新發展。
經濟法理念是對經濟法現象的最為本質的理解和把握。實質正義和社會本位是經濟法最為基本的理念,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價值追求,對經濟法的原則、價值和制度構建具有指導作用。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法理念不斷發展和重視。
三、經濟法的價值
關于經濟法價值學界存在主觀說和客觀說等不同的認識。有的學者認為“價值是事物客觀具有的屬性,是可供人們利用的功能、性能”,是一種客觀存在,并據此將其與法的理念相區分; 而有的學者則認為“所謂經濟法價值就是社會全體成員為了滿足其需要,希望經濟法應當具有的基本的形狀和屬性”。 也有學者將經濟法的價值視為主觀和客觀的統一,但是將經濟法價值分為兩部分即目的性價值和工具性價值,目的性價值居于主導地位,工具性價值是為實現目的性價值應具備的基本屬性,處于從屬地位。
在研究經濟法價值之前,應首先討論法的價值,即公平、秩序、自由、效率等。漆多俊教授認為“經濟法是法律中的一個部門,同其它法律一樣,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等價值,只不過更多注入了社會性和經濟性考量的因素”,賦予了特殊的內涵,而使在“秩序――效率――公平――正義”的價值鏈條中社會總體經濟效率和社會總體經濟公平這兩個價值的中心價值地位得以凸顯。 我認為經濟法本身的價值是實質正義以及社會本位指導下的社會效率和社會秩序、社會公平、社會正義的四位一體的和諧統一。
關于經濟法的價值和經濟法的理念是主觀性很強的概念,由于學者思考的問題角度不同結論自然不同,價值理念的研究仍是未完成工作,仍然需不斷豐富完善。
經濟法論文15
經濟法課程的開展是對高校當中人才培養的一種公選課程,也是對經濟管理學專業的學生必修的一類課程,是對于培養懂經濟、懂管理的學生全面發展的一門重要課程。由于受到傳統的教學影響,經濟法的考核形式與之相差無幾,最終使得經濟法的考核與檢驗標準不能發揮其自身良好的作用,所以我們根據此考核問題和標準做出幾點分析,同時研究出解決其分析的方式。
一、目前我國經濟法課程中存在的考核問題探究
(一)經法法課程考核內容中存在性質認知偏差和重視程度不足問題
由于當前學生所學的專業要去和學習的課程特點安排限制,經濟法的課程在教學體系當中只能對其安排成為公選課程或者是選修課程,而課程的性質也就被定位成了對學生的考察課程,所以在此課程當中學生和教師對于課程的地位和作用認識存在著不少的偏差,認為這種屬于考查課是無關緊要的課程,所以在這種認知下,無論是教師教學還是學生進行學習都存在著敷衍了事的心理。從而進一步的影響到了經濟法課程的自身教學效果以及教學質量[1]。
(二)考核方法單一缺失規范性
對于傳統的考核模式,經濟法考核也不例外,無外乎開卷、閉卷和綜合結業論文的形式,雖然這種考試制度也有一定的弊端,具體體現是一場考試卷決定了學生的成績,以及學生自身的能力。無論是閉卷還是開卷考試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整體的效果,開卷考試學生通過死記硬背的方式進行應付考試,而閉卷考試通常是學生胡亂的進行抄寫,沒有體會到其中考試真正的含義,這對整體的經濟法教學課程的效果大打折扣[2]。
(三)考核內容理論性偏重技巧缺失
在經濟法的考試當中,考試的內容基本上就與經濟法教學相一致,大致的都是從簡單的概念以及理論出發,對于其考核題型來說更是簡單,很少會有真正的實踐技能考核,這也就導致了學生在對于經濟法的知識以及理論掌握的到位,但是卻對于實際運用當中一竅不通,這樣的考核標準以及教學模式不利于學生的成長,同時也導致了學生對于實際學習問題缺少主觀意識。進而導致了學生掌握程度不足。
(四)教育和考核內容缺失劃分成績規范困難
在教育教學當中,學生的成績和教師的教學方式是兩個比較關鍵的部分,對于學生的考試是對教學成績檢驗和評價的唯一標準。但是,雖然我國大多數的高校當中都實行教考不分離的教育模式,所以就導致了學生自身的成績缺少真正的公平客觀性,由于考題是教師所出,成績也是教師所進行判定的,所以在對于學生來說這是很不公平的事情,而同時對學校來說這也是影響教育水平的一大客觀事件,因為在教育當中學生整體的成績都是由教師定奪的,這都導致了教學考核的科學合理性。
(五)考核制度管理缺失人情化過重
由于經濟法的課程屬于考查課,這也就導致了教學與學生都不重視此課程,特別是許多學校當中只追求學生的學習成績以及畢業工作走向問題,甚至是將學生的.畢業率與教師相互關聯,這就導致了學生為了得到更好地榮譽而在考試過程當中頂風作案。雖然各高校對于學生作弊現象處理手段都比較嚴肅,但為了考出好的成績學生在考試過程當中時有發生作弊現象,同時在教師給分過程當中也過于放松,不正當的教學模式和考試風氣導致了學生不良風氣的成長[3]。
(六)忽視考核評價內容反饋工作不足
在現階段的考試當中,教師和學生都過分的注重考試成績,而忽略了整體教學過程當中所存在的問題,這也就間接的導致了成績本身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不足,在對于學生提出的意見關注度較少,使得學生在對于教師評價過程當中不敢真實的表達出自身的想法,同時教師也由于多種原因在教育過程當中不敢過分的管理學生,這都在一定的基礎上影響了教育教學的發展。
二、經濟法課程考核完善對策
(一)重視課程考核內容提升認識程度
學校當中設置的課程考核是對于教師的教學水平和業務能力的檢查,也是對學生自身對于知識的掌握程度,通過考核能夠及時的了解教師在授課當中和學生學習當中存在的問題,這對提高整體的教學質量起著和重要的作用。同樣對于經濟法的考核和管理也是一項重要的內容,只有重視課程標準,嚴格要求考核制度才能夠準確的了解其真實的教育水平[4]。
(二)推行教育和考核分立制度規范考核管理程序
考核工作也是一項系統性質的工程,在前期的出題。中間的考試監督、后期的考卷審批都是其工程的一部分,也是其最為關鍵的核心環節。所以這就要求我們要讀整體的教育考核規章制度節能型轉變,改變傳統的考試模式,實行教考分離的標準,就連組后的考試試卷的審查也應當進行分開處理,這樣才能夠更加直觀也是更加客觀的評價教學成果的依據。也能幫助我們更好地進行實施教育改革。
(三)完善考核方式構建健全的體系
現階段為了全面檢驗經濟法教學課程成果,我們可以根據專業的要求進行不同的考核模式,通過對學生自身能力的培養而作為考核標準,改變傳統的考試模式,從學生所獲得的知識程度來進行評價,對于學生的成績不能從單一的試卷成績進行定論,可以分為多種課堂表現了綜合評價,這樣才能更好的展現出新的教學優點。
(四)優化考核內容突出細節內容
對于經濟法教學課程所包含的范圍廣,同時教學課程過少,我們可以根據其自身的考試要求和教學特點進行統一的整改,優化教學內容,完善教育模式,對經濟法的教學成果紀要滿足當前社會所需,又要達到符合人才培養的目標。對于經濟法當中所存在的法律常識以及不重要的內容可以變成作業的形式讓學生進行自學。對于經濟法核心的內容和理念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教學,特別是學生對于經濟法的實際運用能力一定要進行嚴格的考核,在培養學生的過程當中發現問題、研究問題。從而提高學生自身整體的綜合素質與應對社會的能力[5]。
(五)規范考核流程嚴肅處理考核制度
為了保證經濟法課程考核整體的公平公正性,在考核過程當中必須規范其考核流程和考場紀律,對于考試題目以及考試過后的卷面審查方面都要加強管理,防止漏題事件的發生,在考試過程當中要以監考人員為基準,對考試的學生進行嚴格的要求,避免再其考試過程當中發生抄襲現象,對于作弊的學生一定要嚴肅處理。從根本上杜絕作弊現象,維護考場尊嚴和考試真實性。
三、結論
對于經濟法的課程考核是整體經濟法教學當中的最重要的環節,也是提高教學質量和教學效果的前提。所以只有將經濟課程的管理專業以及教師相結合起來,研究其最適用也最實用的課程教學標準,改變傳統的教學模式,和傳統的考試制度,通過在考核當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研究與討論,這樣才能夠更好地提高教學質量和整體的教學效果,也是對實現經濟法教學統一管理的戰略性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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