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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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對法律實踐的客觀反映。由于中西方的歷史條件及物質生產方式不同,體現的法律實踐就有所不同,因此,產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發展趨勢中,中國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不斷發生沖突與交融。本文通過對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進行分析研究,從法的本位、法的學術傳統、法的精神三個方面對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點進行闡述,促進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與發展。
論文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種含義,一般認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為基礎,國家政權所創建設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設施以及人們關于法律現象的態度、價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論學說的復合有機體。由于歷史背景和社會發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經濟和文化各個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著各自不同的特點。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國傳統的法律是以集團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則是以個人為本位的。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在遠古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是“個人的集合” ,我們將這種以團體為中心的社會稱為集團本位社會。
從法的本位來說,中國古代法是部族集團本位法,后期逐漸演變為宗族集團本位法。在中國社會自然經濟條件下,中國法沿著宗族制度發展的軌跡形成。春秋戰國之后,具有血緣關系的宗法家族統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對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響力。首先,儒家對宗法制度中的“忠”與“孝”兩個基本原則的關系的解釋,彌補了宗法家族與政治國家分離的空缺。而法家的國家主義政治法律觀,是以國家為主位的,由于其理論與中國傳統的宗族社會相抵觸,最終沒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國家本位思想,創建了家族本位與國家本位共存的理論。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傳統法律本位走的是從部族到宗族再到國家與家族共同的集團本位道路。而且,從漢代以后,中國傳統法律本位著重于國家本位優于家族本位。在清末“變法修律”之后,隨著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響逐漸增加,家族制度的影響逐漸退出了國家法律的舞臺。國家本位根據社會的發展的需要逐漸被強化,由于社會歷史文化傳統的影響,其后的法律中深刻體現著集團本位。集團本位法的實質是義務本位法,這種法律意識集中體現出的法律是保護統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個人利益受到限制。作為中國法律傳統的集團本位,產生于特定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中,它適應于中國社會的需要,平衡了社會的發展,世界著名的比較法學家威格摩爾說過:“中國人作為一個民族之所以能夠頑強地生存下來,很大程度上應歸因于它們強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組織。”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羅馬法通過塞維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過渡為家本位法,后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建立起了以個人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為本位的羅馬法是以維護氏族利益為目的的,隨著羅馬氏族的解體,羅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為農業羅馬社會的產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補了這個空缺,家本位法表現為以男性為中心的父權至上及夫權主義。羅馬不斷對外擴張,由于社會性質的轉變,以個人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現為羅馬萬民法的產生和發展,其意義“是在于它對‘個人’的重視,它對人類所作的偉大的貢獻,就在于它把個人從古代社會的權威中解放出來。” 羅馬的個人主義法律觀是現代西方法律個人本位的思想淵源。日耳曼人建立國家以后,所設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團為本位的法,同時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為指導,即上帝本位。文藝復興通過古典自然法學說提倡反神權的個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權開始取代神權成為自然法的基礎,思想家們認為人權是人的基本權利,是與生俱來的,不是上帝賜予的,是不可剝奪的,這種思想使得西方的個人本位法有了重大發展。個人本位法從其本質上說是權利本位法,注重于對個人權利的保護,強調個人利益。
二、法的學術傳統不同
法的學術作為人們對法的經驗和理性的概括總結,表現為不同的類型。中國傳統的法律學術是“律學”而不是“法學”。中國的法只是作為由國家制定認可的成文法出現,而沒有獨立的法學家從理性的角度用學說及判例來支持的法律現象,現代意義上的法學是在清末才從西方引入的。中國傳統的法律學術是對制定法進行講解、注釋,即為“律學”,而不是對學理的探究。中國的律學傳統缺少那些不受實在法約束的法學家以自己的學說去創設的法學理論及其體系。律學的根本特征是對制定法的文字和邏輯進行闡釋,而不去探究學理,缺少百家爭鳴、流派紛呈的情形,表現出明顯的重“術”輕“學”的特點。在封建體制下,皇權專制和中央集權逐漸走向極端,不具備“法學”學術發展的條件。中國律學傳統缺乏普遍正義和個體權利內涵,并且缺少了邏輯學在法律知識體系構造中的作用。
法學學術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會條件、文化條件、政治條件及經濟條件。首先,要在社會中普遍存在著正義與個體權利的法律觀念,而傳統中國的法律觀念是以秩序、義務和控制為核心的。另外,還必須存在真正的學術自由。在中國幾千年的封建專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論自由幾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層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為民主與法治是分不開的,專制社會不會重視法律學術,法律學術只會成為維護統治秩序的附屬工具。在經濟層面,法學要求商品經濟的高度發達,因為民主政治是與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政治形態,沒有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就不會有高度發達的民主政治。在中國傳統的小農經濟條件下,法學很難發展起來。
西方的法學十分發達,從羅馬法學開始至今形成了眾多的法學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來的古典自然法學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鳩、盧梭等人;實證法學派,其代表人物為奧斯汀;純粹法學派,其代表人物為凱爾森,等等。西方法學所涉及的范圍廣泛,其理論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經濟和民主政治的影響,西方的法律觀念是以正義和權利為核心的,促進了法學的傳統和發展,并且西方的學術自由,學術獨立的傳統也推動和保障了法學的發展進步,在西方法學家的眼里,法不僅僅是控制社會的工具,而是與社會發展及社會主體的行為密切聯系在一起的。與中國傳統的律學不同,西方法學具有極強的批判性,包括對制度的批判和對法學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會制度得到了改進,法學理論的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種建設性的批判對西方的法治進程起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不同的法學流派對法律發展起著各自不同的影響,借用西方學者的話說,在過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來一套規范行為的規則體系,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使人們能和諧地生存。
三、法的精神不同
法的精神最本質的表現為人治與法治。人治是對“為政在人”和“賢人政治”這種理想的治國理念的概括,人治的前提是社會上存在著為政治所需的德行兼備的賢者,其在理論上是虛幻的,是對現實統治的美化。統治者的統治行為具有隨意性,因此,人治必然會向獨裁暴政轉化。中國數千年的人治統治形成了深厚的人治傳統和官本位的特權等級觀念。法治來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亞里士多德曾給“法治”下過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經成立的法律秩序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 法治的基礎是民主政治,并且與憲政有密切的聯系,沒有憲政就沒有法治。法治是以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目的的,法律高于當權者的個人意志。
對于傳統中國法的人治精神,可以從以下方面來理解分析。首先,從立法權方面進行分析,中國自古是皇權至上,沒有獨立于皇權之外的立法權,所制定出來的法律反映的是皇帝及其所代表的統治集團的意志。另外,從司法權和行政權進行分析。在中國沒有獨立的司法權,司法與行政是合一的,皇權就是最高的行政權。從皇權與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之間的關系體現出了傳統中國法的人治精神。傳統中國并沒有分權,皇權控制著立法、司法及行政,所有的法律制度都體現著皇權的意志。在封建君主專制的制度之下,隨著中央集權的不斷強化,傳統中國人治的趨勢也隨之加強,君主具有至高無上的統治國家的權利,這種權利超越了一切法律。
西方法的傳統精神是法治,法治的重要標志是一切國家機關都要服從于法律,受法律的制約。無論權力的行使者是誰,在沒有控制的情況下,權力都是具有破壞性的,通過對權力本質的這種認識,西方的法治精神就應運而生了。在專制的社會中,如果沒有限制權力,人權會遭到踐踏,想要維護人權,就必須改革當前的權力結構,廢除專制的方法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由此所引出的法律制度或者說治理模式就是法治。西方法律思想發展史中最著名的改革權力結構的方案就是“三權分立”,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權分立,這種方案有利于保障人權,實現法治。西方法治的實踐有君主立憲制和民主共和制兩種法治模式,在這兩種法治模式中主要貫徹著以下三個原則:第一,人權神圣原則。西方法治國家的憲法或憲法性文件中都規定了對人權的保護,人權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第二,法律至上原則。這是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存在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分權與制衡原則。分權制衡的體制是實現法治的基本保障,沒有分權與制衡就沒有民主法治。西方法治的物質基礎是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法治社會的文化基礎是產生于商品經濟的社會契約觀念、自由平等觀念、主體意識及權利意識等。法治推動了社會的發展,促進了西方社會的現代化。
隨著文化全球化的發展,中西方的法律文化也在不斷的發生交流和碰撞。二十世紀以來,中國移植了大量的西方法律文化,在移植的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沖突,為了解決這些沖突,就要對中西方的法律文化進行分析研究,了解它們之間存在的差異。我們在移植西方的法律文化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我國的本土因素,在處理外來的法律文化和傳統的法律文化之間的關系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在法律的基本原則方面,必須做到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權,促進社會的民主、自由和平等。其次,在借鑒西方法律文化及制度的同時,要注意傳統法律文化的重要性,盡量做到將傳統法律文化與西方法律文化結合起來。通過比較分析,找到更適合中國法律發展的框架,吸收借鑒西方法律文化中的經驗和制度,根據中國法律自身的特點,進行法律改革,構建適應社會發展的現代化法律文化,推動社會的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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