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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梳理

            時間:2025-10-06 14:00:06 經濟管理論文

            現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梳理

              現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梳理【1】

              摘 要: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的基本范疇。

              通過對法律原則內涵的法理闡釋,并對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法理論研究中關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成果的回顧和梳理,發現“適當干預”原則和“社會本位”原則是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中的共識性原則。

              現有的研究中對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存在著諸多的誤區,檢討以往提煉方法的不足,探索和把握現代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路徑,不僅要準確把握其內涵、考慮其政治道德和法的價值取向,而且應當重視“建設性闡釋”方法的運用。

              關鍵詞:法律原則;經濟法;法理;學理梳理

              在經濟法理論研究與發展過程中,眾多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提出了各自獨到的見解,但眾說紛紜,至今學界未能形成基本共識。

              之所以出現此種狀況,一方面與經濟法基礎理論的薄弱性有關,另一方面是在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的路徑上仍欠缺法理的闡釋。

              如何構建一個穩定的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系,已成為現代經濟法理論發展亟待解決的課題。

              一、法律原則的法理內涵

              法律原則是法理學的基本范疇,自德沃金與哈特論戰后,法律原則論的觀點逐漸深入人心。

              法律原則是溝通法的價值與法律規則的橋梁,為法律規則的形成、法官自由裁量及法的構建理論提供了合理性。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

              對于法律原則的概念,國外學者從不同方面給出了定義。

              德沃金認為法律原則廣義上指“法律規則之外的其他準則的總體”,狹義上指“這樣一個準則,它應該得到遵守,并不是因為它將促進或保證被認為合乎需要的經濟、政治或社會形勢,而是因為它是公平、正義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層面的要求”。

              麥考密克認為“法律原則是規則和價值觀念的匯合點”。

              貝勒斯認為“原則是說明詳細的規則和具體的制度的基本目的的……法律原則是那些由法官作出判決時使用的原則,或是由發展立法以供法官使用的人們所使用的原則”。

              我國學者主要是從法律功能角度給法律原則下定義的。

              沈宗靈認為“法律原則是法律上規定的用以進行法律推理的準則”。

              舒國瀅認為“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提供某種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的、指導性的原理或價值準則的一種法律規范”。

              張文顯認為“法律原則是法律的基礎性真理、原理,或是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或出發點”。

              根據國內外學者的描述,我們可以發現:法律原則是一種準則、法律規范;從功能上,法律原則是為法律規則或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原理或價值準則或出發點,是發展立法所使用的原則,甚至可直接用于判決;從內容上,法律原則是法的某種基本價值或其他道德層面要求的載體。

              (二)法律原則是政治道德原則和法價值的承栽者

              德沃金與哈特論戰已成為法學界之經典。

              德沃金以“自由裁量權”為切入口,創建了“法律原則論”解決規則窮盡時“疑難案件”問題。

              面對疑難案件,德沃金認為“在缺乏明確規則以解決的案件中,某一方當事人同樣具有某些足以保障其獲勝的權利;即使在疑難案件中,發現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而非溯及既往地創造新權利仍是法官的義務”。

              此時,權利即是“來源于政治道德原則的法律原則”,是“法官們用來解釋他們對先例推理的那種人們熟悉的概念,深埋于普通法背后或根植于其中的那些原則的概念的形而上學的陳述”。

              德沃金提倡的“權利命題”斷定,“公民具有相互尊重的道德權利和義務,公民具有反對整個國家的政治權利”,并且這些權利在現存的法律中得以承認。

              而政治道德原則就是以平等尊重與關懷的權利命題為內容的。

              那些通過先例驗證的,體現法之內在精神品格的道德權利和政治權利就是法律原則的來源。

              法律原則建立在道德基礎之上,體現了道德情感,使法律具有了道德權威(力量),體現了對人權的尊重和平等對待,使法律獲得了正當性和有效性,也使法律隨著道德和政治權利的變化而變化具有了開放性。

              在此意義上,法律原則是政治道德原則的承載者。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的關系為基礎的,法對人所具有的意義和人類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法的價值由內在價值、外在價值、評價標準等組成,但一般意義上僅指外在價值――自由、公平、正義等。

              在一個具有理性的政治道德社會中,權利具有的政治立法性使法律代表了正義、公平和自由,從而區別于其他規則具有受人尊敬的權威,成為真正的法律,與法之價值具有內在契合性。

              而法律原則來源于政治道德,來源于“權利”,因此,法律原則體現了法之內在價值,正如阿列克西所說,“法律原則是立法者將其確定的基本價值規范化或法律化,體現了法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個社會發展趨勢”。

              而這些“權利”命題在法律上的追求就表現為法律職業群體或公眾形成的適當的觀念,如自由、公平、正義等。

              因此,法律原則同樣來源于隱藏于法律規則背后的精神,來源于法的價值,是法的價值承載者。

              (三)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的出發點

              在快速變化發展的社會實踐面前,法規永遠是保守的,然而正是法律的確定性讓人們感受了法的規范價值和約束力。

              沒有確定性,法律法規將失去一切,甚至其本身。

              法規的確定性與適應性永遠是一對相伴相生的矛盾。

              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發展,規則必然會出現窮盡空白。

              此時,秉承著法的內在品格的法律原則,不管是實定的還是非實定的法律原則都將成為法官適用法律或創造新法的依據和根源。

              法律原則成為法律規則發展的根基、促進法律體系協調統一的扭結點、指導法律推理和司法裁決的依據。

              法律原則為法的適應性和確定性提供了保障,使法能最大限度地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

              法律原則可分為基本法律原則和具體法律原則。

              經濟法原則相對于法律原則是具體法律原則,相對于經濟法的部門法的具體法原則是基本法律原則。

              根據原則間的種屬關系,經濟法基本原則應具有法律原則的屬性,應該是經濟法基本精神和價值的承載,反映著經濟法的理念,是經濟法規則和具體原則的出發點,是隱藏于經濟法具體原則背后的原則,貫穿于經濟法運行始終,具有最高層次的效力。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法理梳理

              改革開放30年來,學者對經濟法基本原則進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重大進展,仍未達成基本共識。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梳理

              為了更直觀,更好地分析各位學者提煉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將其列表,并選取其中有代表性的觀點進行分析(見表1)。

              李昌麒以經濟法調整對象為軸心提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將其概括為:資源優化配置、國家適度干預、社會本位、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效益和可持續發展。

              尋求資源的優化配置是經濟法的首要價值目標,在追求和實現經濟法的價值目標中,國家干預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但國家干預必須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必須有利于促進經濟民主和經濟公平實現,經濟效率的提高,達到維護經濟安全和實現

              可持續性發展的目的。

              史際春和鄧峰堅持由經濟法價值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路徑,將經濟法原則歸結為平衡協調原則、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和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經濟法具有社會性和公私交融性,不是在國家與私人極端對立下維護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不是國家單純用以矯正社會不公、保護經濟弱者的手段,而是以實現個人、國家、社會調和與實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

              維護公平競爭是社會化市場的內在要求,將其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從而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

              張守文先生通過系統一網絡的方法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地位及其與經濟法宗旨、理念的關系,通過SCP(行為一結構一績效)的方法,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容確定為調制法定原則、調制適度原則和調制績效原則。

              從結構角度說,規范的形成特別是公法性質的經濟法的規范結構與公共物品的提供,與市場主體的利益都密切相關,涉及到國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因而“國民同意”即“法律保留”是經濟法規范的應有之意。

              從行為角度說,國家對經濟的調制行為是經濟法應當規制的重要問題,確保調制的適度是其中的核心。

              從績效角度說,經濟法的社會性要求強調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經濟法宗旨要求。

              劉水林從經濟學的視角中,總結出效率是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

              其認為經濟法產生于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而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市場和政府共同作用的經濟機制。

              這種機制運行結果完全取決于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

              政府作用于市場機制的最有利評價方式就是社會經濟效率,同時,隨著文明的進步,“人不只是工具而且是目的”,公平也成為國家組織經濟的目標,且公平在某種意義上是實現高效率的手段。

              經濟法作為達到組織經濟目標的制度設計,應當以效率和公平為導向。

              (二)共識性經濟法基本原則

              1 適度干預原則。

              適度干預是指國家在遵循市場調節機制的基礎性和保護自由競爭目的的原則上,依據實體性和程序性權力,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對市場經濟進行的干預。

              從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發展到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為了規避壟斷帶來的經濟無序性、負外部性、無效率性,國家干預逐漸興起和發展。

              直到20世紀60年代國家全面干預主義導致了“滯漲”的出現,西方國家通過對凱恩斯主義的修正,新凱恩斯主義提出了“適度干預”,如克林頓政府的“第三條道路”。

              國家干預經濟的發展與變遷過程正是經濟法產生與發展以及相關理論孕育、確立、成熟的過程,也是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的形成過程。

              “經濟法規制的目的,概括地說,是在于從經濟政策上實現資本主義社會中的社會協調的要求。”適度干預原則體現國家通過宏觀和微觀措施,克服“市場失靈”實現有序競爭的秩序、經濟效益、經濟公平、經濟民主、可持續發展等經濟法價值。

              2 社會本位原則。

              “法律部門的本位思想就是指這個法律部門在解決社會矛盾中的基本立場。國家采用什么樣的法律形式來平衡和解決這些矛盾就構成了法律部門之間的權力分配狀況,并成為一個法律部門區別于另一個法律部門的重要標志。”“社會本位實際上是說經濟法的理論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均應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以尊重個體利益為基礎,維護社會整體利益為己任,把社會整體利益作為衡量一切行為的標準”。

              舊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人的利己本性使得自由競爭秩序混亂、社會公共利益被危害,導致惡性壟斷、權力尋租、貧富懸殊、環境污染等重大社會問題不斷涌現。

              以個人為本位的私法只能在微觀上對社會整體利益做出有限的調整,無法解決全局性問題。

              為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間的矛盾,以社會為本位的經濟法應運而生。

              社會本位成為經濟法區別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標志。

              社會本位原則成為經濟法特有的原則,承載著政治道德原則和經濟法的價值:社會整體利益――經濟民主、經濟效益、經濟自由、實質公平、自由競爭秩序、可持續發展等的要求。

              經濟法社會本位原則反映了經濟法調整對象的內在要求,體現了經濟法的本質特性,成為解決經濟法法規間、具體原則間及法規與原則間沖突的最終落腳點。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學理評析

              我國眾多的學者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提煉作出了大膽的嘗試,從總體上看,都試圖凸顯經濟法之公平精神和效率價值,一些提煉方法也值得借鑒,如由價值到原則的研究思路、以SCP方法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等。

              然而,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仍存在諸多問題,制約了理論研究的拓展。

              1 將法的一般原則視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如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權利(力)、義務、責任相統一是法的一般原則,不管是經濟法、行政法還是民商法皆如此。

              既無無義務之權利(力),也無無權利之義務。

              權利、義務、責任相伴而生。

              雖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是經濟法應當確立的準則或本身必須具有的特征,但并非經濟法的特有本質,其他部門法皆有之,即其所涵蓋領域大于經濟法領域,因而,責權利相統一原則不能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2 經濟法具體原則混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如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市場監管法的原則,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限制競爭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阻卻,體現“有形之手”對“無形之手”的干預,從而實現經濟權力(權利)與經濟權利平衡和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

              維護公平競爭原則作為經濟法的具體原則,雖體現經濟法的基本精神但無法涵蓋經濟法的整體內在品格。

              同時,維護公平競爭亦有經濟學原則之嫌。

              經濟學經歷自由放任、國家干預到混合經濟的轉變,一方面在于追求經濟效益,另一方面也在于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從而追求進一步的經濟效益。

              3 將經濟法價值與經濟法基本原則相混淆。

              如將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為經濟民主、經濟安全、經濟效益等。

              經濟法價值從廣義上講是經濟法對人的一切意義,包括工具性價值(功能、作用等)和目的性價值,其內容表現為實質正義(公平)、社會效益、經濟民主、經濟公平、經濟安全等。

              雖然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價值、基本精神的承載,但其回答的是“法是什么”,經濟法價值卻是關于“法應當是什么”,兩者迥然不同。

              因此,將經濟民主、經濟安全、經濟效益等價值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有失偏頗。

              4 將經濟學原則或其他非法律原則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如資源優化配置、資源配置帕累托有效原則。

              資源優化配置是一種資源的合理組合,科學配置從而產生出最佳效益的資源利用原則。

              甚至可以說其雖有原則之名,卻只是一種資源利用的指導思想,并沒有法律規范之特征,更沒有反映經濟法的內在品格。

              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有效原則,有的學者將其定義為效率最優原則。

              效率最優原則對經濟學來說是其追求的目標之一,是其價值和宗旨所在。

              因此,其不宜作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路徑

              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性引導并決定著經濟法基本

              原則的提煉路徑的形成。

              要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路徑,必須明確經濟法基本原則具有的特征和提煉方法。

              (一)準確把握經濟法基本原則內涵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法的原則的一種,具有原則應有的高度,反映法的內在精神,是法的價值載體,貫穿于法律規則始終但又同法律規則相區別,具有綜合性、抽象性。

              首先,它必須是法的原則。

              不能將經濟學等其他學科的原則提煉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如資源優化配置、資源配置帕累托最優等。

              其次,它必須是一種經濟法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原則的一種,是經濟法理念的體現,具有普遍適用性和高度概括性,是在特定經濟關系范圍內普遍適用的準則,同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其他部門法原則相區別,即凡與經濟法無關的原則都不應為經濟法基本原則。

              再次,它必須是經濟法原則中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貫穿于各種經濟法律規范之中,集中體現經濟法內在價值,是國家干預、協調經濟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具有最高的統攝性。

              因此,不可以將經濟法的部門法原則提煉為基本原則,如將宏觀調控法原則、市場競爭法原則提煉為基本原則等。

              (二)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的政治道德和法的價值考量

              人們擁有著追求平等尊重和關懷人的政治道德理念,而政治道德理念只有內在于整體性法律理念才有效。

              法律原則來源于政治道德原則,是政治道德理念的法律理念化,溝通法與政治道德。

              政治道德原則是人們共同認可的價值判斷,是法的價值的合理性來源,如企業的社會責任倫理、公平交易倫理、經濟行政責任倫理、可持續發展倫理等社會倫理,正是經濟法作為新興法律部門應有品格的道德來源,也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存在的有效性、正當性體現。

              在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過程中,政治道德成為必須考量的路徑。

              “除了聲望、財富、榮譽等,理性人也要求諸如自由、隱私、機會平等這類價值。

              這些價值關聯到對法律原則性質和結果的評價”。

              德國學者比德林斯基更將法律原則定位為法理念與既定法具體規定之間的媒介,認為原則對于獲得超越法律評價標準具有法定性的意義,因為通行的社會評價必須“通過法范疇的篩選”,為此,“一則須‘向上’審查其內容是否的確具體化為特定社會中的法理念,二則須‘向下’檢視其可否為實證的具體規定之指導思想”。

              法律原則是法的價值的具體化,相應地,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價值的具體化。

              經濟法作為規制市場經濟行為的法律制度,作為對民法規制的修正,其價值在于維護社會實質公平、有序競爭及社會整體利益。

              提煉出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準確反映經濟法的價值,同時得到經濟法規則的反映和檢驗,否則,則不是經濟法基本原則。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建設性闡釋”

              德沃金以“建設性闡釋”的方法來推導法律原則。

              “建設性闡釋”的過程就同一部“連環小說”的寫作過程一樣,“第一位小說家寫出了小說的第一章,然后他或她把它交給第二位小說家,第二位小說家寫出了小說的第二章,不過,他或她寫作的第二章是基于對第一章的理解之上而非另辟蹊徑從頭開始完成的,接著他把這兩章交給了第三位小說家,以此類推。

              于是除了第一位小說家以外,每位小說家都具有既要進行理解又要從事創作的雙重責任,因為這部小說在意圖論者意義上被如此這般創造出來之前,每一個小說家都必須閱讀已經寫出的部分。

              他或她必須決定:這些角色‘真正地’像什么;是什么動機驅使著他們;這部正在發展的小說的寓意是什么……”。

              具體而言,“建設性闡釋”包括為實踐提供暫時內容之規定和標準的“前闡釋”階段、為前闡釋階段所確定的習慣中的要素確定一些總的理由并論證的闡釋階段、闡釋者調整他對習慣“實際上”提出了什么要求的看法使之能更好地適用于闡釋階段所接受的理由的后闡釋階段,同時在闡釋的全過程中闡釋者受敘事一致性和政治道德原則雙重維度的限制。

              “建設性闡釋”模式同樣適用于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

              當法律人(法官或法律研究者)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時,以自身的理論知識和價值觀念為基礎經過以下闡釋階段:首先,前闡釋階段必須全面領悟先前的經濟法案例、判決,同時不僅要發現法官已使用的經濟法基本原則,而且要發現法官們如此說的精神狀態,從而對他們集體完成的事業形成一個概念;其次,闡釋階段,就必須對前闡釋階段形成的概念(已經使用的經濟法原則或判決、案例合理背后的原則)提出新的經濟法基本原則來證明先前判決或案例成立的理由,并證明這些新原則同樣能證明超出先前判決或案例的其他案例、判決成立(合理性);再次,對提出的經濟法原則進行調整以便能更好地適應闡釋階段所證立案例、判決成立的理由。

              此過程實際上是個認識一解構一重構的過程。

              闡釋者在此過程中既是批評家又是創作家。

              當然,對于法律人在提煉經濟法基本原則過程中,必須堅持提煉的經濟法基本原則適合法官過去的判決,在總體上符合憲法、法律和法律實踐,即保持敘事一致性,而不是提煉者的恣意。

              同時,如果在一個理念下出現兩個符合要求的經濟法基本原則就必須借助政治道德來對結果進行衡量從而得出最恰當的原則。

              “建設性闡釋”方法是先前判決、基本原則與新經濟法基本原則聯系的橋梁,保證了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過程中經濟法原則體系的統一性、完整性,展示了經濟法基本原則提煉路徑的開放性,為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提煉和經濟法原則體系的合理建構提供了可能。

              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2】

              摘 要: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

              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

              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物的事前控制,體現的是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的實質在于“物盡其用”;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物的環境危害;適當分責原則旨在使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法律義務。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

              一、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邏輯起點

              追求資本的高收益是市場經濟主體的主要動力源,然而,商品經濟的無限擴張性使人類社會得以延續所需的兩個基本條件――良好的生存環境和充足的自然資源――呈現出日益短缺的趨勢。

              以至于維護環境安全、促進資源效率不僅是現代經濟面臨的難題,也成為包括循環經濟法在內的現代法律制度必須努力應對的問題。

              作為調整國家等公共機構在促進廢物的預防、循環與合理處置中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循環經濟法把保障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作為其兩個基本功能,并以此為基礎進行其制度構筑。

              (一)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一:環境安全�

              現代環境問題根源于社會演進的無序性,尤其受制于近代以來經濟發展的粗放性和自發性,特別是利潤至上性。

              近代的生產和消費不僅繼承了自然經濟和簡單商品經濟的傳統,即把自然視作取之不竭的資源寶庫和用之不盡的廢物排放場,而且把簡單商品經濟的獲利觀念擴展到極致,即,把基于價值規律的優勝劣汰作為經濟發展的基本動力。

              這種經濟方式和觀念無法把環境要素有效地內部化于經濟活動,割裂了環境資源與經濟資源的關聯,把人類生存環境置于人類經濟過程之外 ,從而形成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

              有學者指出,在任何社會制度中,工業主義都是產生環境問題的主因;也有學者強調,資本主義的內在沖動、惟利是圖的貪婪、開發新市場的愿望及無止境地刺激人們對商品和服務的需求,是生態環境問題的罪魁禍首[1]。

              然而,無論二者分歧為何,其共同之處在于,現代環境問題主要是人類經濟活動的產物。

              循環經濟法具有檢討人類經濟活動方式、保障環境安全的功能。

              首先,循環經濟法反映了人類倫理觀念的變遷。

              非人類中心主義和弱勢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轉向,反映了人類對現實生態問題的深度憂慮及渴望重建人類與自然和諧關系的強烈愿望。

              彼得•辛格主張,一切知覺生物都具有內在價值,應當獲得與人一樣的平等利益考慮,因為它們有自己的欲望,并能感知痛苦與快樂[2]。

              一些學者甚至把倫理關系擴展至整個生物圈。

              艾爾多•利奧波特提倡的“大地倫理學”涵蓋了土壤、水、植物、動物或統稱的大地;阿爾恩•納斯把生態運動區分為 “淺表的”和“深度的”,其提倡的“深度生態主義”要求為了生物圈本身而保護其整體性[2]275;276。

              弱勢人類中心主義認為非人自然物可以兼具工具價值和內在價值[3]。

              依照上述觀念,知覺生物、甚至知覺生物以外的非人存在物都具有不以人類利益為轉移的生存權、存續權,除非出于特別的正當理由,人類無權限制、侵害和剝奪。

              這些倫理觀對于調整、約束人類的經濟活動,保護人類生存環境無疑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循環經濟法通過遏制人類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修復、保護各種人類環境,順應自然系統的正常演變機理,維護人與自然的正常物質、能量交換,不僅體現了對非人物質世界的關注與愛護,從而展示出其新的倫理觀,而且也使人類經濟行為的環境影響得到控制,有助于維護人類的生存環境。

              其次,循環經濟法可引導、強制各類主體預防廢物、循環利用資源、合理處置廢物。

              其中,可循環資源的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不僅可弱化人類經濟對自然資源的依賴,有利于從源頭控制自然資源的有形消耗,而且能減少末端的廢棄物形成和堆棄,以解決環境問題。

              而廢物的預防制度和處置制度又可分別從源頭和末端抑制環境損害的形成。

              但是,市場主體偏好于追求市場凈收益,而不愿主動、有時也無法把環境因素內化于經濟過程,因而會抵制一些市場效益差但有益于環境的循環經濟活動。

              換言之,市場主體只會考慮把那些可以貨幣化的因素納入經濟決策過程。

              然而,環境因素卻無法、也不能被貨幣化。

              如果環境的價值由經濟理性確定為反映供給和需求的貨幣價格,則環境就被定性為一種商品[4]。

              這無助于解決環境問題。

              一方面,自然不可能被分割成碎片納入價格體系,因而,環境資源無法充分貨幣化;其二,商品經濟的無限擴張本性會把資本化的資源消耗殆盡,所以,從長遠看,資本化反而會加劇生態環境惡化[5]。

              因而,市場化不是解決環境問題的主要途徑,政府等公共力量的介入則是解決環境問題的重要依托,特別是,循環經法可借助于國家強制力、通過利益激勵和強制制度的安排促使市場主體積極實施廢物的預防、循環和合理處置,以應對環境問題。

              (二)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二:資源效率�

              人類存續所需物質皆源于自然資源,自然資源的持續供給是人類社會持續發展的最基本保障。

              現代經濟的快速發展使諸多自然資源被迅速消耗,甚至面臨枯竭。

              所以,提升各類資源的使用效率,降低自然資源的消耗,成為應對自然資源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般認為,效率,“意味著從一個既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6]。

              “效率標準同時考慮商品的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當社會總成本和社會總收益之間的差值達到最大值時,效率標準也達到了均衡狀態。”其實,經濟領域的效率有兩種衡量標準:其一,有形標準或使用價值標準。

              據此,效率即追求使用價值的充分利用,表現為同等條件下實物形態的低投入、低廢棄,結果是資源節約。

              其二,無形標準或市場價格標準。

              據此,效率即以較少的價格投入獲取較大的價格產出,表現為同等條件下貨幣形態的低成本和高收益。

              這兩種效率標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一方面,使用價值形態的效率往往依托市場價格形態的效率予以實現;另一方面,使用價值形態的高效率未必體現為市場價格形態的高收益,市場價格形態的高效率可能與使用價值形態的低效率同時并存。

              自然資源是人類存續之本,市場只不過是聯系作為主體的人類和作為客體的自然界的橋梁和手段之一。

              所以,對人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自然資源的有形利用水平,市場價格形態的效率應服務于使用價值形態的資源效率。

              循環經濟法主要關注使用價值形態、即有形的資源效率。

              因循環經濟活動形成的社會關系可分為私權型和公權型。

              體現意思自治的私權型循環經濟關系主要由民商法調整。

              私權型循環經濟關系是盈利性主體和非盈利性主體自主推動的結果。

              盈利性主體(各類經營者)以獲取利潤為首要目標,體現為市場價格的投入和產出是其關注的核心;非盈利性主體以獲取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其中,通過市場獲取產品和服務的非盈利主體往往把其使用價值最大化的追求轉換為對市場價格的追求。

              因此,私權型循環經濟活動主要追求無形的資源效率。

              循環經濟法調整的是公權型循環經濟關系。

              公權型循環經濟關系主要因國家等公共機構介入循環經濟活動而形成,體現的是公權力對循環經濟的鼓勵、促進。

              而國家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維護有形的資源效率。

              由于循環經濟主要仰仗市場,基于市場價格的凈收益就成為衡量“循環”方法是否可行的主要標準。

              即,當“循環”方法的凈收益低于“非循環”方法的凈收益時,循環就難以被實施[7]。

              也即,循環經濟的直接實施者――經營者、公民、政府等――主要關注資源的無形效率,一般不具有主動關注使用價值形態自然資源效率的偏好。

              而無形的資源效率的提高并不必然導致有形的資源效率的相應跟進,直接實施者還可能因此放棄廢物的預防和資源的循環利用。

              這無助于或非最有助于人類資源問題的緩解。

              因此,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必須從社會的整體利益出發,以有形的資源節約為目標,采取適當措施,激勵、強制相關主體實施有益于有形資源節約的循環經濟行為。

              所以,循環經濟法的價值之一也就體現于促進有形資源效率的實現。

              (三)小結�

              在位階上,法律價值高于法律原則,法律原則又高于法律規則;法律原則是法律價值的展開,法律規則又是法律原則的具體化。

              換言之,法律價值是法律原則的終極根據[8],法律規則通常由法律原則證成[9]。

              盡管各國的意識形態、社會體制、法律傳統相異其趣,但是,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卻是各國循環經濟法的共同價值。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要轉化為具體法律規則,必須以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為中介;資源效率和環境安全價值主要借助于預防優先原則、循環利用原則、合理處置原則、適當分責原則滲透于循環經濟法規范之中;環境安全價值與資源效率價值因而是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邏輯起點。

              二、預防優先原則

              所謂預防優先,是指在生產、服務、消費中充分利用原料、能源和產品,盡量減少棄用物、副產品的產生,以從源頭控制資源環境問題。

              “3R”和“4R”原則[注:關于“3R”和“4R”原則,有不同的說法。

              其中,較常見的表達,“3R”即“Reduce, Reuse, Recycle”,漢譯為“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4R”即“Reduce, Recovery, Reuse, Recycle”或“Reduce, Reuse, Recycle,Reorganize”,漢譯為“減量化、再回收、再利用、再循環”或“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

              ]中的“減量化”體現的就是預防優先原則。

              預防優先原則要求法律規則的設計有助于促進產品體積的小型化、產品質量的輕型化、產品功能的增大化及產品包裝的簡化,以減少廢物的排放[10]。

              環境法的預防優先原則表明,環境法不僅限于抗拒對環境具有威脅性之危害及排除已產生之損害,而是預先防止其對環境及人類危害的產生;對具體產生的危險立即做出反應不是該原則的主要目的,其首要功能為,在根本無危險出現或有出現可能時預防性地對“人”加以保護或對生態環境加以美化[11]。

              這種理念同樣適用于循環經濟法。

              即,循環經濟法的預防優先原則并不以廢棄物的事后循環和處置作為首要目的,而是以通過資源和產品的充分使用把廢棄物控制在經濟過程中為要旨。

              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凸現以前,就存在各種降耗、抑廢的理念和實踐,不過,其主要著眼于資源和產品的經濟效用,而現代法律制度同時也突出環境安全。

              設備內物質循環、生產少廢產品和引導消費少廢、少害產品是貫徹預防優先原則的重要途徑[12]。

              預防優先是將危險性控制于未來、并創造規劃和保存未來世代的環境空間及資源的原則,[11]173它是循環經濟法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首要依托。

              預防優先原則被一些國家和區域性組織的法律明確為循環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日本法把“抑制產品成為廢物”作為建設“循環型社會”的首要途徑,即,“必須通過原材料的有效利用和使產品盡可能長期使用”來減少廢物的產生[12]1。

              德國法也把此設定為“循環經濟原則”的首要原則:“先要避免產生廢物,特別重要的是減少廢物的量及其危害性。” [12]118歐盟的《廢物指令》也強調了此原則,即,“各成員國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鼓勵廢物的預防”[12]173。

              中國的《清潔生產促進法》把“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作為主要的立法目的,并把清潔生產的核心內容確定為“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強調“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1條、第2條、第16條。]可見,諸多國家和地區已試圖依托立法使體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預防優先原則付諸實施。

              預防優先原則蘊涵有積極實現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理念。

              與事后處置相對應,預防優先原則強調廢棄物的事前控制,是一種積極防控的資源環境思維。

              初形成時,環境法突出污染的治理和生態破壞的恢復;而現代環境法,特別是循環經濟法,不僅觀念上而且制度上已發生根本性轉變,即“環境法和環境行政的理念、目標要求從‘公害對策’向‘環境管理’脫毛”[13]。

              此種變遷之原因,大體有二:其一,生態環境問題的嚴重化使得事前防范更可取。

              相對于有限的生態環境承受力,公害和生態破壞的頻發明顯惡化了人的生存條件,而事后的消極治理也加重了社會成本。

              這使得系統的、積極的生態環境對策的形成變得十分必要。

              換言之,“要保持良好的環境,將可持續的經濟發展維持下去,就要認識大氣、水、大地、動植物等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有限性,把地球規模上的生態系統和自然界的自凈能力收入我們視野中來,人為地管理起這些自然資源,從而在恰當地分配、利用它的同時,形成謀求良好環境的恢復、創造人類和自然可以共存的循環型社會”。

              [13]18其二,國家觀的變遷奠定了預防優先原則的理念基礎。

              人類關于國家功能的觀念經歷了從消極到積極的轉換。

              消極國家觀以古典自由主義為理論基礎,主張國家應奉行不干涉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放任主義。

              即,“政府除了保護財產之外,沒有其他目的”[14];政府的主要功能在于國防、治安、公共工程[15];或者說,國家的作用主要是關心公民的負面福利(防范外敵侵犯和遏制內部沖突),如果再向前一步,即,關心公民的正面福利(維護或促進民族物質繁榮),就會對人的真正目的的實現構成威脅。

              [注:洪堡認為,關心正面福利主要是指救濟窮人、間接促進農業、工業和商業的發展、進行財政和貨幣操作、實施進出口禁令、防止自然災害和災后重建等。

              (參見:威廉•馮•洪堡.論國家的作用[M].林榮遠,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36.)]壟斷資本主義以來形成的積極國家觀則主張,國家應積極介入經濟、社會生活。

              即,國家權力的增加并不意味著對個人自由的侵害;只有國家行使更大的權力,促進全體社會成員所擁有的能力和力量充分發揮,社會中存在的自由才能得到增長[16];國家的行動就是維護各種權利;權利是得到國家承認并由國家加以維護的要求[17];國家干預經濟生活是國家責任的題中應有之義[18]。

              導源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利潤至上性的現代資源、環境問題嚴重威脅著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并對傳統國家觀提出了挑戰。

              而積極國家理念正符合此客觀需求,并為政府主動介入經濟領域,抑制因經濟發展產生的資源、環境危機奠定了觀念基礎。

              循環經濟法的預防優先原則正是積極國家觀在現代經濟領域的具體體現。

              換言之,現代環境問題的廣泛性、深刻性使得公共權力管控的事務范圍,特別是私人行為的范圍不得不擴展,并由事后治理變為事前防范[13]59;60;63 。

              三、循環利用原則

              循環利用是指對于在生產、服務、消費過程中形成的廢物要盡可能地繼續予以使用,直至失去利用價值。

              “3R”和“4R”原則中的“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資源化、無害化、重組化”體現的正是循環利用原則。

              作為循環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核心,循環利用原則要求循環經濟法的制度安排應有利于 “物盡其用”,特別是能使原料和產品在反復利用中實現功用最大化。

              一般而言,廢物的形成可以被抑制,但不可能完全避免。

              當廢物產生后,“變廢為寶”是最為可取的選擇。

              日本法律把廢棄物中的有用物質稱為可循環資源,可循環資源的循環使用方式包括再利用、再生利用和熱回收三種。

              再利用又可區分為兩種情形:其一,是指將可循環資源作為產品予以使用(包括對可循環資源進行維修后的使用);其二,是指將可循環資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其他產品的組件或者部件予以使用。

              再生利用是指將可循環資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為原材料予以使用。

              熱回收是指將可循環資源中可用于燃燒的全部或者部分資源,或者可循環資源中有可能燃燒的資源,用于獲取熱能[12]1。

              也有學者把資源的循環利用區分為原級資源化和次級資源化,前者是指將消費者遺棄的廢棄物資源化后形成與原來相同的新產品,后者是指廢棄物被變成不同于原先類型的新產品;原級資源化的資源利用率高于次級資源化[19]。

              “廢物只不過是放錯地方的資源”[20],所以,不論何種形式的資源循環利用都既可降低原生資源的使用量,又可減少廢棄物的排放,從而有利于資源環境的恢復和持續。

              基于此,在循環經濟法中,循環利用成為僅次于預防優先的重要原則,并成為各國法律追求的重點。

              循環利用原則在許多國家的循環經濟法中以不同的方式得以體現。

              現代社會對資源循環利用的價值取向經歷了從控制廢棄物到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的變遷[21]。

              所以,當代循環經濟法把廢棄物的循環利用作為保護資源、維護生態系統穩定、持續的條件。

              日本從生態環境的角度強調了循環利用原則。

              日本《循環型社會基本法》首先聲明該法遵照《環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并把環境安全作為資源循環利用的主要考量因素,即,“鑒于減少廢物處置總量可以有效降低環境負荷,因而對可循環資源必須盡可能予以循環利用。”[12]1而德國和美國則從生態環境和經濟發展兩個角度對循環利用原則予以規范。

              德國《循環經濟和廢物處置法》把“保護自然資源”和“有利于環境”作為該法的兩個主要目的[12]118。

              美國分別從環境和健康、物資、能量三個角度申明了國會對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的態度,并把“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保護有價值的物資和能源”作為《資源保護和回收法》的立法目的[12]1;134;135。

              瑞典《廢棄物收集與處置法》強調:“不管是否出于節約資源、原材料或與環境保護有關的需要,廢棄物管理都應當以促進采取有利于廢棄物重復使用和循環利用的措施方式進行。”[22]為促進可循環資源的有效利用,依法建立產品責任延伸制度、明確資源循環利用率等也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23]。

              除《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外,日本頒布了大量以資源循環利用為主要內容的專項立法。

              [注:這些專項立法主要有《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容器和包裝物的分類收集與循環法》、《特種家用機器循環法》、《建筑材料循環法》、《可循環性食品資源循環法》、《車輛循環利用法》等。

              (參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政策法規司.循環經濟立法選譯[M].北京:中國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Kenichi Togawa.Background of the Automobile Recycling Law Enactment in Japan.Environmental Economics & Policy Studies,Vol. 6(2004):271-283.)]“發展循環經濟,促進企業在資源和廢物綜合利用等領域進行合作,實現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環使用”也是中國清潔生產法遵循的一個重要原則。

              [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9條。]在各國看來,由于廢棄物可控制不可杜絕,所以,不論是基于資源效率的考量,還是緣于對環境安全的關注,如何變廢物為重新使用的資源是需要重點應對的一個法律問題。

              作為次優的選擇,循環利用也具有局限性。

              “循環”在解決資源環境問題時受三個條件的制約,即理論可行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可行性。

              理論可行性是指并非所有資源環境問題在理論上均能用“循環”方式解決。

              如,化石能源問題基本上不能以“循環”途徑而是以“非循環”途徑(如替代、減量等)解決。

              技術可行性是指一些資源環境問題雖有以循環方式解決的理論可能性,但卻面臨著技術方面的巨大障礙,不具有技術條件。

              如,對于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理論上可以利用光合作用實現從“能源碳”到“生物碳”的資源循環,但是,大規模吸收和轉化人類排放的二氧化碳仍然面臨無法克服的技術問題。

              經濟可行性是指一些已經具備技術可行性的循環方案也面臨經濟性挑戰,或者面臨著與“非循環”措施的競爭;當循環的經濟收益低于其成本或低于其他非循環措施時,“循環”技術就沒有生命力[7]62。

              循環方法的運用需要具備相應的條件,這已被建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的國家所認識。

              日本的《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規定,國家應當通過制定法規或其他措施確保可循環資源進行循環的條件有三,即,技術上可循環、經濟上可循環、對建立循環型社會有益[12]4。

              德國法也把經濟可行性和技術可行性作為廢棄物循環的條件,即,“廢物利用從技術上應是可行的”;同時,“廢物利用相關的費用不超過必須承擔的處置廢物的費用”[12]119;120。

              理論可行性強調的是客觀狀況;而經濟可行性與技術可行性突出的是主觀條件。

              主觀因素具有較強的可變性。

              特別是科技進步既能克服廢物循環中的技術障礙,也可使廢物循環的經濟可行性得以實現。

              因而,技術對于廢物循環至關重要。

              技術的缺乏和不成熟必然制約廢物的有效循環利用,而適當和先進的技術則不僅可使循環利用成為可能,還可提高循環利用效率,并有助于滿足多元的市場需求。

              四、合理處置原則

              合理處置原則要求采取適當措施減少無法通過循環方法予以消除的廢棄物的環境危害。

              廢棄物的利用優先于處置,但是,當某些廢棄物無法進行再利用、再生利用、熱回收時,為了保護生態環境,就必須采取適當措施弱化、甚至去除其不利影響,或者進一步挖掘其利用價值。

              合理處置原則是指循環經濟法的制定和實施應有助于及時、恰當處置廢棄物。

              德國法律從技術和成本兩個方面界定了廢物利用和處置的界限:只要是可能的和有經濟價值的,特別是一種物質和能源有可能創造市場,就要遵守利用廢物的義務。

              而一旦廢物利用失去了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價值,就應當進行處置。

              換言之,“不利用的廢物,長期不在循環經濟之內,為了保護公眾健康,必須處置”;“廢物處置包括處置廢物的準備、轉讓、采集、運輸、處理、儲存和堆放”[12]119;120。

              日本法不僅強調利用優先于處置,而且也規定了廢物處置必須在技術和經濟可能的范圍內進行的原則[12]1;2。

              這樣,如果無法在生產過程中把廢物徹底轉換為有用的產品,或者廢物只能轉變其存在形式卻不能在量上減少和消滅,即,從全社會來看,消除生產、生活中的廢物是不可能的,那么,作為“事后治理”的廢物處置就不可避免。

              廢棄物處置應合理。

              由于生產、生活中的廢棄物無法完全消除,如何降低廢物對生態、環境的不利影響就成為人類必須面對的問題之一。

              其一,要力圖使廢物價值用盡。

              不能直接在經濟循環中使用的廢物并不表明其徹底喪失了利用價值,恰當的物理和化學處理可能會使其重新恢復可用性,如,被污染的廢水經過處理就可被重新使用。

              所以,尋求可行途徑和方法使廢物變為具有重要價值的經濟、環境要素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重要目標。

              其二,廢物處置應始終把生態影響作為優先考量的因素。

              廢物處置活動主要受成本、效益和環境安全的制約;當經濟可行性與環境安全相沖突時,應首先考慮如何充分利用現有經濟、技術等條件維護環境安全。

              因為,人類的健康、社會的持續發展重于當前的經濟增長。

              所以,德國法強調:如果廢物處置是以對環境有利的方式進行,就要取消廢物利用優先權[12]119。

              廢物處置主要有三種途徑,即,轉讓、存放、處理。

              其中,轉讓是指廢物被所有人有償或者無償地轉移給另一主體;轉讓的一般是有利用價值的廢物。

              如果法律明確要求在國內處置廢物(如德國),那么,廢物就不能轉讓給國外的主體。

              存放是指在保障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對廢物進行存儲和堆放;存放針對的是不能或不需要進行深度處理的廢物。

              處理是使廢物的物理或化學狀態發生較大變化的處置措施。

              廢物的處理和存放可產生能夠利用的物質和能量,對這些物質和能量應當盡可能加以利用[12]120。

              綜上,環境安全兼顧資源效率是廢物處置應遵循的基本準則。

              五、適當分責原則

              循環經濟法環境安全和資源效率價值的實現依托于循環經濟法的實施,而其有效實施離不開各類主體的積極參與。

              參與循環經濟法實施的主體可分為政府、經營者(包括代表性組織)、公眾(包括代表性組織),但不同的循環經濟參與主體承擔的法律義務應當合理區分,此即適當分責原則。

              該原則體現于各國的法律安排中。

              日本法強調,“為了建立循環型社會,必須使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公眾在合理承擔各自責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負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而且,還具體劃分了政府、企業和公眾的責任[12]1;2。

              循環經濟法既然是各國政府促進本國循環經濟法發展的法律規范體系,那么,其相應的制度安排就要遵循這一精神,把政府、經營者、消費者的行為限定于適當的范圍,使其互相配合,互不干擾。

              首先,循環經濟的性質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一。

              一方面,循環經濟的實施應以市場機制為基礎。

              依照實施主體和運行方式的不同,人類社會的經濟形態大體可分為三種,即,自然經濟、政府經濟、商品經濟。

              其中,自然經濟是由私人主體實施的滿足自己需要的經濟形態,此種經濟形態在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占統治地位;政府經濟是指由政府按計劃實施的滿足不同主體需要的交換經濟,此經濟形態曾在諸多社會主義國家居于支配地位;市場經濟則是指以自主交換為基礎的滿足不同主體需要的私人經濟,此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主要經濟形態,并正在中國等社會主義國家實施。

              循環經濟是指在傳統經濟之上突出廢物的預防、循環使用和合理處置功能的經濟形式,而這些功能既可與傳統經濟結合起來實施,也可單獨實施。

              無論以何種方式進行,廢物的預防、循環利用、處置都是可被分解并交由不同主體實施的事務,即,它是一種私人物品,而私人物品最適于由私人主體以市場競爭方式自主實施。

              循環經濟與市場的聯系是天然的,也是最重要的[7]66。

              “循環經濟決不是政府經濟,既不是計劃經濟的回歸,也不是市場經濟的另類”;“在循環經濟發展中,政府扮演的只能是配角,而不是主角”;“從無限政府到有限政府已成為公共行政改革的必由之路,也是發展循環經濟的應有選擇”[24]。

              有效的市場意味著效率;盡管市場并不能解決所有循環利用問題,但市場為資源的循環利用提供了基本平臺,市場主體是循環利用活動的主導力量。

              另一方面,循環市場的形成和發展需要政府參與。

              盡管科學技術可為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市場能為企業帶來競爭動力[24]82,但是,廢物循環利用的外部性和收益的不確定性會使依托技術開發和市場機制的循環利用活動無法實施。

              即,廢物不像一般資源那樣會自動形成市場,其市場化的條件需要政府通過政策和法律予以提供[7]68。

              由于廢物的抑制、循環和處置具有一定的公共物品屬性,所以,無法有效依靠市場把成本徹底內部化,合理收益難以實現,私人主體缺少從事廢物控制、循環和處置的動力。

              換言之,“在缺乏政府干預以及現行的財產權體制下,自發處理環境中的垃圾廢物會使企業處于一個競爭不利的地位”[25]。

              而廢物減少有利于自然資源的節約、保護及環境安全,有益于整個社會,即,廢物控制具有公共需求屬性。

              所以,依托公共權力,借助于法律,建立控制和誘導性的經濟及非經濟性的約束機制,實現廢物領域供需平衡,促進循環市場的生成與演進,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必須適時做出的制度安排。

              政府的依法介入不僅要保證循環經濟實施主體能夠從廢物控制活動中獲得經濟收益,而且要保障廢物控制主體嚴格履行義務。

              其次,不同主體的功能差異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二。

              就政府而言,它擁有龐大的經濟、政治、強力資源,是現代社會實力最強的綜合性組織,此為其優勢。

              但是,政府建立于層層代理基礎之上,而政府人員普遍具有私人利益目標,且任何機構皆有部門利益傾向,所以,公眾的委托利益在與各主體利益相互碰撞中被逐漸削弱,只能部分地被轉換為終極代理主體的行為目標,此為其劣勢。

              而經營者和公眾則不同。

              經營者和公眾的弱勢在于其僅擁有有限的經濟、政治、強力資源;不過,無論多元投資企業,還是獨資企業、個體經營者、普通公眾,要么其管理者與委托者之間的代理層次一般遠不如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情況復雜,利益傳輸中的錯位相對不明顯;要么根本就不存在中間代理主體,此為其優勢。

              所以,企業和公眾對資源的利用效率高于政府,但政府在處置涉及面廣的公共事務方面優于企業和公眾。

              基于此,對于那些責任能夠具體分解到每個企業和公眾的事務(私人物品),應由經營者和公眾直接承擔;而那些責任不易具體分解的事務(公共物品)則應交由政府直接負責。

              循環經濟事務分為兩類:其一,是循環經濟的直接組織實施,包括生產、服務、消費中的廢物預防、廢物循環、廢物處置;其二,是引導、規范循環經濟的法律、政策的制訂、實施及依法對循環經濟活動的監管、調控。

              其中,前一類是私人物品,具有排他性,成本和收益易于統一,應主要由經營者、公眾從事;后一類為公共物品,無排他性或排他性弱,成本和收益難以統一,應主要由政府實施。

              再次,環境權理念是適當分責原則得以確立的基礎之三。

              傳統的理念和實踐皆把生態環境維護責任置重于國家,并體現為兩個特征:其一,從維護過程看,是政府單邊治理,公共參與較為零散、被動,形成政府主導局面;其二,從維護結果看,事后治理的特征明顯。

              然而,環境權理念有力地影響了人們對資源環境問題的認識。

              環境權的主體包括自然人、社會組織和國家,但自然人是環境權的典型和基本主體;從自然人的角度看,環境權就是指能夠享有良好環境、并可請求對妨礙加以排除和預防的權利[26]。

              但是,作為環境問題主要受害人的公眾是弱勢群體,很難統一行動,所以,法律往往通過強化公眾、政府、經營者義務的方式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推動循環經濟適當分責原則的形成。

              一則,公民環境權有助于公眾循環經濟責任的建立。

              法律重視通過公民的環境義務實現公民環境權。

              環境權通過強調良好環境是一種權利,確立了環境行政中公民的法律主體地位[13]68。

              由于享有適于生存的舒適環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所以,公眾便自然擁有與生態環境權相關聯的知情權、表達權、監督權、請求權等,為此,充分地參與就成為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必要途徑。

              對公民而言,環境權意味著生存利益,但是,公民也必須為環境權益實現承擔相應義務。

              [注:政府不僅需依法為公眾參與設定各種具體的義務,而且還需采取具體措施(如保障公眾信息渠道有效暢通)予以落實。

              (參見:Nicky Mee, Debbie Clewes, Paul S. Phillips &Adam D. Read.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Strategy for Kerbside Recycling: a Case Study from Rushcliffe, UK[J].Resources, Conservation and Recycling,Volume 42(2004):1-26.)]特別是,有時設定義務比僅僅賦予權利可能更有益于弱勢群體。

              所以,荷蘭《環境法》規定:“任何人知道或有理由懷疑某人行為或過失會造成環境受損的結果,他必須在合理要求下制止其行為,或盡可能要求其防止該后果發生,如果該后果不能阻止,應盡可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22]1152“國家之所以要通過立法,將一部分社會利益規定為義務,是因為在權利所體現的‘正當’與義務所體現的‘應當’中,后者對于社會利益具有更直接、更強烈的保護意義。”[27]實質上,公眾循環經濟責任既是公民環境義務的體現形式,也是公民環境權的實現依據。

              二則,公民環境權為經營者循環經濟責任的確立提供了理論支持。

              循環經濟的主要實施主體是包括企業在內的各類經營者。

              所以,無論是節約資源,還是保護環境,經營者皆應為主要責任主體。

              公民環境權意味著,經營者不能因自己的利潤追求而忽視公眾的環境安全。

              這無疑進一步強化了企業的社會責任。

              “企業有責任糾正那些由它們引起的不良社會影響”;“企業不能無視外部成本,來使利潤‘最大化’,而應當想辦法使這些利潤最小化”[28]。

              因為,“企業的經營行為必須具有社會意義,就像企業的社會行為必須具有經濟意義一樣”[28]133,即,“如果承認循環經濟是一種物質性活動,把效率革命和技術革命作為發展循環經濟的路徑依賴,就必須承認企業責任制度在法律安排上的意義”[24]84。

              質言之,經營者的循環經濟責任正是經營者社會責任的具體化。

              三則,公民環境權為政府循環經濟責任奠定了理念基礎。

              公民環境權不僅意味著公共機構應承擔保障公民環境權實現的職責,而且為公民采取具體行動參與環境保護、特別是請求公共機構維護自身環境權益提供了法律根據[13]68,69。

              基于此,政府應當建立軟約束和硬約束兩類制度來保障公民環境權。

              就軟約束而言,“法律和政府所做的就是如何為企業選擇或安排一個激勵機制,使企業將節約或效率較為自然地納入其內在的行為機制之內,降低交易成本”[24]86。

              而硬約束則要求政府制定各類禁止性制度,并保證其實現,以通過剝奪當事人選擇權來確保必要控廢措施的實施。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分析【3】

              [摘 要]相較于民法和刑法而言,經濟法的基礎原則并沒有像這些部門法一樣確定,原因在于沒有相應的法典,無法明示出來。

              本文簡要對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的概念進行概述,在概述中引出經濟法的三個基本原則,并對這三大原則從內涵和價值意義上做以分別論述。

              [關鍵詞]基本原則 經濟法 理論體系

              一般而言,一個部門法的基本原則都是明確表示在法典之中的,但是源于經濟法沒有制定法典,因此對于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還始終以學理的形式存在,并且這些關于基本原則的學理研究也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觀點。

              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理論體系建立完善的重要標志,如果缺乏統一的原則認識,既不利于發經濟法具體條款的頒布和實施,同時也不利于經濟法基礎理論建設的完善。

              由此,明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無論在立法還是實踐中都有其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經濟法基本原則概述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指始終貫穿經濟法立法和實踐中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是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基礎和核心,同是也是經濟法精神價值的主觀反映。

              經濟法基本原則體現的是經濟法的本質和宗旨所在,而從這一點上我們可以認為經濟法就是國家和社會市場,將所有的經濟資源合理分配,以營造出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為目的,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這體現的是經濟法最基本的本質所在,同時包含了經濟法最基本的三個原則,也就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和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必須要能夠始終貫穿整個經濟法理論體系,在每個經濟法的法域中都可以適用,而在不同的法域中,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的側重也都有不同。

              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的目的在于防止社會經濟的兩極分化,側重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

              這一原則中的主體中包括國家, 因此也體現了國家對經濟發展的適度干預,既體現了責任和權力之間的統一,同時也反映了經濟效益優先、兼顧社會各方利益公平的原則。

              而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中的平衡和諧,不僅是這一基本原則的關鍵詞,同時也要貫穿經濟法的始終,這一原則突出反映出對市場規制的一種要求,也包含了某些學者所提出的維護公平競爭和平衡協調原則。

              無論是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還是營造和諧社會經濟環境原則,都是為了最終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是這一原則的前提和保證,可持續發展是經濟法發展的最終目的,同是也是經濟法本質的體現。

              二、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

              1.合理分配經濟資源原則

              如何評價分配經濟資源的合理性,在歷史上有不同的認知。

              早期的封建社會,認為將社會資源按照社會地位的不同來實現經濟資源的不同分配是最為合理的,這是當時社會發展程度的必然認識。

              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以后,經濟資源的分配的提出標準則是按照各自的資本來分配,從考慮社會地位到考慮個人所擁有的資本,這種對于經濟資源分配合理性的標準無疑是個極大的進步,但是按資本分配也存在相應的弊端。

              按資本分配一方面會帶來貧富分化日益嚴重,產生較為激烈的社會矛盾,同時也會帶來頻繁的經濟危機,阻礙了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至于空想社會主義中按需分配的理論構想,由于完全脫離了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因此根本無法在現實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得以實現。

              2.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原則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將國家職能劃分為維護階級統治職能和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維護階級統治職能是國家職能中的首要職能。

              當前,在國際上以和平與發展為主旋律的背景下,在國內社會穩定的前提下,國家的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則顯得更加突出。

              各國在實施其管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時大都將實現可持續發展作為根本目標,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有一個良好的環境,這里提到的環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這個問題在上層建筑的層次中已經被納入到環境保護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

              而我國某些地方一級的政府和部門、行業的管理者顯然對營造平衡和諧的社會經濟環境的重要性還缺乏應有的認識:地方保護主義嚴重,某些部門、行業長期壟斷,損害了普通百姓的消費權益,阻礙了該行業通過物競天擇、優勝劣汰法則來實現自身更大的發展。

              平衡和諧的經濟環境是我國加入WTO后與國際接軌的基本要求,是我國要獲得完全市場經濟地位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個國家的整體經濟實現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

              3.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

              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出現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的聯合國的會議報告上,目的就在于維護現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反展。

              可持續發展是人類在社會發展史上的又一次的理論升華,不僅突出了人類和環境的和諧發展,并且也體現了人類和社會經濟的和諧發展。

              將可持續發展和經濟法的理論相結合是歷史的必然。

              經濟法理論認為法不只是鞏固保護已有的權益,它也要開辟未來,為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

              而經濟可持續發展原則的確立,是經濟法價值取向實現的需要。

              所以,將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原則和經濟法理論充分結合起來,作為經濟法基本原則之一,不僅是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同時也是經濟法理論發展的實踐要求。

              綜上所述,經濟法三大基本原則的確定,是從對經濟法理論的宗旨和本質中分析得出的,從不同的側重點上都體現出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和經濟法的價值取向,充分體現了經濟法的立法精神。

              經濟法的三大基本原則所想要追求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即都是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和社會價值的共同和諧發展,體現的是經濟秩序和民主的統一要求。

              參考文獻:

              [1]張守文: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立.北京大學學報.2003,(2)

              [2]李昌麒:經濟法學[Ml.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3]史際春:經濟法總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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