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范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考試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考試管理制度1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特制定學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必要的考試是學校教育教學工作的重要環節。義務教育學校考試面對的是未成年學生,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學校要準確把握義務教育學校考試功能特點,認真落實《義務教育質量評價指南》,統籌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完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二、大幅壓減考試次數
小學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三四五年級由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得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得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三、規范考試命題管理
學校期末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要加強命題研究評估和教師命題能力培訓,不斷提高教師命題水平。
四、合理運用考試結果
學校期末考試實行等級評價,分ABCD共4個等級。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要加強對考試結果的.整體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加強教師教學指導和培訓。
五、完善學習過程評價
學校要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釆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要創新評價工具手段,積極利用人工智能、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探索開展學生各年級學習情況全過程評價、德智體美勞全要素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學校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評價教師的依據。對發現的違規考試行為,要教師追查問責,列入師德考核。嚴禁校外培訓機構面向學生開展或與學校教師聯合開展考試。學校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2
一、考試命題要求
月考、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是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和檢查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檢測方式。除使用縣市統一的試卷外,各學科必須重視并認真做好年級交換命題工作,因為命題工作決定著考試的效率高低和質量優劣。
1、考試命題要依據課程標準和教材內容,要結合學生實際,依據低重心教學的原則,注重基礎知識和能力的考查,不出偏題、怪題和太難的題目。高三的題目要依據新課標要求,嚴格把握各科考試考點和熱點出題。
2、試卷來源可以是套用,也可以是改編,提倡有一定數量的原創題目。如果是套用或改編要注明題目來源,命卷必須要有命卷細目表,并按此實施。
3、題量和題目的難易程度要適中,試題難度比例一般為:基礎題:中等難度題:較難題=5:4:1。試卷難度系數盡量控制在0.60-0.70之間。高一初始階段各項考試難度值在0.65以上,以增加學生信心。高二各項考試老試難度值可在0.60-0.65之間。高三模擬考試難度值可以與高考持平,保持在0.60左右。
4、試卷一律采用電腦打印,試卷格式由教導處統一規定。試卷分答題卷和試題卷,各卷分數比例參照高考試卷。
5、考試命題應注意下列事項:①命題老師在考前絕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泄露考試內容,若違犯,一經查實,學校將給予處分,嚴重的將停止上課資格。②命題老師負責完成命題、電腦打印、校對及擬參考答案的工作,并按規定時間將試題、參考答案電子稿發送教務處備案。③考前的試題除命題老師和審核人外,其他老師不得閱看、補充和刪除。
6、每次命卷要有命卷人和審核人。命題老師要完成試卷的“三校對”工作,即命題后校對,電腦打印后校對,印刷后考前一天到教導處校對。審核人必須對試題內容進行仔細分析并再次校對,以確保試卷的科學性和準確性。每次考試,要對命卷進行評比,評出一定獎項進行獎勵。同時教導處要對試題差錯率較高又離既定目標相差甚遠的命卷者進行進行登記并點名批評。
二、主考、副主考職責(一)主考職責
1、全面負責當天的考試工作。
2、每科開考前25分鐘到達圖書樓一樓備考室檢查考前準備工作,并對考務人員作出指示。
3、檢查和督促考務管理人員做好試卷的安全工作:監督試卷發放:對請假的監考員作調整,對曠工及遲到的監考員作記錄并擬出處理意見。
4、安排副主考的責任管轄區。
5、劃分場外監考人員的工作范圍,規定巡視人員的工作職責和責任管轄區。
6、小結上一科監考工作,提出批評或表揚。
7、及時處理考試中發生的重大問題,需要更改考試內容安排備課組長到廣播室及時更改,對違反考試紀律的學生作出處分決定。
(二)副主考職責
1、協助主考完成上述有關工作。
2、每科開考前 25分鐘到達圖書樓一樓備考室。
3、經常巡視和監督責任管轄區內各個考場,對監考不力的監考員要嚴厲批評,及時發現和處理責任管轄區內各考場發生的一般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主考匯報。
4、向主考匯報責任管轄區內各考場考試情況。
5、驗收責任管轄區各考場的試卷。
三、場外監考及巡視員職責
1、準時到崗。各科考前25分鐘到達圖書樓一樓備考室簽到或由級部主任考勤。若遇特殊情況提前向分管校長請假。
2、若有監考教師遲到或有其他原因未能參與監考的,場外監考人員必須臨時替代,直至監考教師到位。開考后,場外監考人員立即巡視整個考場,并攜帶余卷以應對突發事件(如試卷缺失、卷面有誤、卷面不清等問題)。考試過程中,場外監考人員必須在考場周圍巡視,若有教師需要臨時替代的,必須積極配合。發現考試過程中的異常情況,應及時向考務組匯報。巡視員應在主考的分配下,按指定的區域每半小時巡視一咨,發現監考教師違規的,應立即予以警告、制止并糾正,嚴重的應立即向主考報告。
3、場外監考人員還須承擔輔助考務組分發試卷、回收試卷等職責。巡視員還須承擔保衛任務,禁止學生提前進入考場,制止學生的違規行為。
四、監考守則
月考、期中考試和期末考試是學校教學工作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參加各類考試的監考工作是學校教職工義不容辭的工作職責,每位教職工一定要從“只有嚴肅考風才能建立優良學風”的思想認識和高度的責任心做好考試的`監考工作。
1、準時到崗。各科考前15分鐘到達圖書樓一樓備考室簽到,不得無故不來監考。若遇特殊情況提前向考務組請假;若需要調換監考時間,必須上報年級考務組備案協調,同意后按照考務組的安排執行。若監考教師監考遲到,取消本場監考資格,并通報批評;若無故不來監考,按曠課處理。到達考務室后,領取試卷并清點試卷份數和接受主考或考務組臨時指示。
2、開考前10分鐘到達考場,組織考生對號入座,檢查違規物品,清理考場。考前5分鐘發卷,督促學生填寫密封線內的姓名、班級、座位號,并在黑板上書寫:本場考試科目、時間及試卷總頁數,其中試題卷xx頁,答題卷xx頁。
3、試卷分發完畢,應宣布一下內容:“請檢查一下,如試卷有缺張、漏印、破損、污染或字跡不清的請舉手報告。”遇到試題需更正的將勘誤內容寫在黑板上,并告知考生。
4、開考信號發出后,監考教師應宣布:“現在開始答題。”
3、要認真堅守崗位,在考場內不吸煙、不讀報、不打瞌睡、不抄題、不做趣、不芯題、不評卷、不檢查考生答題情況、不在考生身邊長時間逗留、不與考生單獨交談、不提前或拖延分發試卷、不擅離職守、不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禁止任何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4、要嚴肅考場紀律。對學生違規作弊行為要及時警告、制止,對作弊者要暫扣作弊材料或工具,將發生的作弊情況記錄在《考場紀要》欄上,并及時報告主考、副主考。
5、監考員在監考期間手機必須保持在震動或無聲狀態,除非考務人員因試卷原因需要接聽電話外,其余時間不得接聽手機,違者視為工作失責。
6、離考試結束15分鐘時應向考生宣讀指令:“離考試結束還有15分鐘,請大家注意把握時間。"
7、考試終了后,應向考生宣讀指令:“本場考試結束,請立即放下筆。如果繼續答題,將作違反考試紀律處理。現在清大家整理好自己的答卷:把答題卷反扣在桌上,整理好考試用品,坐在自己的座位上等待監考老師收卷。”
8、監考老師要按座位號從小到大的順序收齊試卷,并填寫考場紀要,及時將試卷交回考務辦公室,經考試工作人員驗收完畢,裝訂后方可離場。
9、有情況及時用短信向考務組匯報。
10、大型考試按照相應的考試組織要求進行。
五、考生守則
1、考生必須攜帶考試憑證(學生證或校徽)按時進入指定的考場和考試位置入座。開考后15分鐘考生不得進入考場。
2、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如手機等)和有存儲記憶功能的計算器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物品進入考場,違者視為作弊行為,將給予相應處罰。
3、開考信號發出后,考生才能開始答題,沒有特殊原因,考生不得提前離場。
4、考生必須在規定的區域書寫姓名和準考證號,必須在答卷密封線外或規定的區域答題,其它地方不準涂寫任何標記。在草稿紙上答題無效。
5、若有填涂要求,必須用2B或HB鉛筆填涂,用圓珠筆、鋼筆等其它筆填涂無效。答題卷必須用藍、黑色墨水鋼筆(或圓珠筆)書寫,用其它顏色的筆或鉛筆書寫無效(用鉛筆作圖除外)。高三考生必須用黑色0.5毫米水筆作答,高一高二考生強烈建議用黑色Q5毫米水筆作答。
6、遇試題卷、答題卷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等問題,考生可舉手詢問:但凡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
7、考生必須遵守考場紀律,不準喧嘩、吵鬧;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考場內不準自行傳遞文具等用品;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不準答題卷帶出試場。
8、學生因病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參加考試,應經過班主任或科任教師上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否則,學科分數視為零分處理。模塊考試缺考者必須要參加教務處統一組織的補考,補考合格者方可獲得模塊學分。
9、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整理好自己的答卷、試卷、草稿紙等,按監考人員指令依次退出試場,不得在試場逗留。
考試管理制度3
盲板抽堵管理制度是企業生產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 盲板的`選用與管理
2. 抽堵作業的計劃與審批
3. 作業過程的安全操作
4.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5. 定期檢查與維護
6. 員工培訓與責任落實
內容概述:
1. 盲板材質與規格:確保選用符合工藝條件的盲板,如壓力等級、密封性能等。
2. 作業前的風險評估:識別潛在風險,制定相應的預防措施。
3. 作業程序:明確抽堵步驟,包括盲板定位、拆裝、檢驗等環節。
4. 現場監護:設置專人監護,確保作業安全。
5. 記錄與文檔:詳細記錄盲板抽堵過程,便于追溯與審計。
6. 安全文化:培養員工安全意識,強化責任擔當。
考試管理制度4
盲板抽堵作業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防止因盲板作業不當引發的事故。其主要內容包括作業前的準備、作業過程的管理、作業后的檢查及應急處理措施。
內容概述:
1. 盲板的分類與選用:明確各類盲板的適用場景和性能要求,確保選用合適的'盲板。
2. 作業審批流程:規定作業申請、審批、執行的步驟,強調安全審核的重要性。
3. 作業前準備:包括風險評估、作業計劃制定、現場隔離、安全措施布置等。
4. 作業實施:規定操作人員的資質要求、操作規程、監護人職責等。
5. 作業后清理與檢查:對盲板的安裝質量進行檢查,確認無泄漏,并恢復現場。
6. 應急預案:設定突發情況下的快速響應機制,如泄漏、火災等。
考試管理制度5
1.學生在考試前要做好各種應考準備,憑學生證按規定時間進入考場。凡遲到15分鐘者,一律不準參加考試。開考之后,半小時內,無論答題完畢與否,不準離開考場。凡離開考場者(包括考畢者),在考試結束前,不準再進入考場。
2.學生應按指定座位就座,并將學生證放在桌面右角上,座位必順保持前、后、左、右的間距。座位間距不符合要求時,監考老師應進行調整,然后開考。
3.學生考試時,除老師規定順帶用品外,不得將其他物品和書籍放在座位周圍。
4.學生接到考卷后,應先寫上自己的.姓名、學號、班級。一律用鋼筆(限黑藍)書寫,要求字跡清楚,并保持卷面整潔。
5.考場內應保持肅靜,學生不得任意走動或相互講話,不得互借文具。
6.學生在考試時,必須服從監考老師的指導。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老師暗示答題范圍或內容。遇試題不明等情況,可在原座位舉手示意。
7.答題完畢,將試卷送交講臺,按班次放好,并立即離開考場,不得在考場附近高聲議論。考試結束時間一到,學生應立即停筆、起立,將試卷對折,無字面朝上(包括規定應交的草稿紙)平放在考桌上,待老師收卷、清點數目完畢,方可離開考場。
8.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作弊論處,宣布考卷作廢,以零分計,并給予紀律處分。
(1)閉卷考試中,私帶或以任何方式、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品者:
(2)考試中傳遞各種紙條或試卷者;
(3)考試中與別人說話或做手勢者;
(4)考試中窺看他人卷面或為窺看者提供方便者;
(5)代替別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的答案者):
(6)運用其他方式作弊者。
考試管理制度6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修改制訂我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學生評價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二、嚴格壓減考試次數。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測驗,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測驗。學校和班級不組織周考、月考、單元測驗等其他各類測驗,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測驗。
三、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四、規范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
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五、完善研究過程評價。
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杜絕“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要完善研究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研究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采用課堂觀測、隨堂練、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研究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研究慣與研究表現、研究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7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校考試管理小組負責本校考試工作的組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高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中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中考,中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考試科目與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一安排、調度。考試實行單人單座(在條件具備時考場按中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保密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生,一旦發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閱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后交閱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閱。
第四章監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維護正常考試秩序,嚴格執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考工作。監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提前20分鐘到考場。
2、發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并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5、考試結束鈴響后,應立即收卷,并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中考要求。
第十條監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1、不按規定要求就座。
2、不經監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3、考試結束,監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5、考試后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6、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常考試資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1、開考后,發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并公布于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閱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閱,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閱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閱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閱卷教師必須在批閱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后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閱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閱卷結束后,由各閱卷組啟封試卷,統一登記考試成績,并在成績登記表上簽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閱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閱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后,由閱卷教師與閱卷組長共同調卷復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定:進行了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20%、平時成績占10%;未進行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成績占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則、監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考生不得擅自調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后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并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嘩。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考人員同意,并由監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并檢查桌椅、墻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監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考生答題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考人員同意后方可提問。考生不得提出解釋題意等要求,監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1、閉卷考試中,私自攜帶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件者;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考人員收卷。考生考畢應立即離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嘩。考試結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考人員如發現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和態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則》及有關規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后,如發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則》,檢查考生學生證、準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并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放試卷后,監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閱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考人員可予答復,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經同意后,由教導處另派監考人員。
八、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考人員如發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考人員如發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考人員行使職責,監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考生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考試終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準。
十二、考試結束,監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后,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等內容封住。監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現監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
考試管理制度8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為健全高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準外,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一考試)。
第三條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于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高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范。
第五條 高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第六條 高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高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定,熟悉考試業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證上崗。
第十一條 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 (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高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制。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回執,并負責本地區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高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高考以地(市)或縣(區)為考區,考區設考區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監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考區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地、縣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地、縣政府所在地以外設考點的,須經省級考試機構批準。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考場應安全、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考生座位須單人、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考員。監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考員必須恪守《監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一調派監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制作、發放《準考證》。《準考證》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準考證》號。《準考證》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高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于考試結束后立即通過機要部門送考生戶口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并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一)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區、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二)因試卷丟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圍后,考前則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三)啟用副題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定相應條款執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一考試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考試成績在通知考生本人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行有關文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統一規范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各省級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2天內,將本省(區、市)在考場中發現的違紀、作弊人數匯總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高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在20xx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中施行。
考試管理制度9
中學考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
1. 保障教育公平:通過規范考試流程,確保所有學生在同一標準下接受考核,避免因人為因素導致的不公平。
2. 提升教學質量:通過嚴格的`考試,教師能了解教學效果,調整教學策略,提高教學質量。
3. 培養學生誠信:嚴格的考試紀律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誠實守信品質,為社會輸送合格人才。
4. 激勵學習動力:公平的考試結果能激發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促進個人發展。
考試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檢測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為了進一步規范考試管理,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使考試管理工作科學化和制度化,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的考試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學院領導的領導下,由學院教務科研處制定有關規定,對考試的全過程實行規范化管理。各系部的考試工作由系級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院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做好題庫建設和命題、監考人員及考場安排、考試組織、考風考紀、閱卷的組織、考試分析及補考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三條 考試實行院系二級管理。學院成立院系兩級考試工作小組:院級考試工作小組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教務科研處處長擔任副組長,各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考務辦公室,由教務科研處分管考務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教學管理科科長、考務干事等為成員;系級考試工作小組,由系部主任擔任組長,系部分管教學副主任擔任副組長,教學團隊帶頭人(教研室主任)、教學干事等為成員。
第四條 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執行國家和學院有關考試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考試管理規章制度,制定考試方案,監督和協調學院各種考試方案的實施,認定與處理考試違規行為,承辦國家、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考試。
系部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按照學院考試要求組織實施院級的各類考試,組織命題、建立試題庫,評閱、分析和保存試卷,落實監考人員,對師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其他部門協助負責考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試題管理
第五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應把題庫建設作為課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按照《試題庫建設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認真抓好題庫建設工作。試題庫建好后,由教務科研處和各系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題庫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要根據教材的變化、大綱要求的變化及考試結果分析適時進行更新,以保證題庫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全面考核學生知識和能力的要求,選用恰當的考核形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對于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考核形式的選擇,原則上需要通過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并將審批表提交教務科研處備案。
第七條 考核命題工作原則上由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嚴格按學院相關要求進行組織,學院教務科研處負責監督。考試命題應遵循以下原則性要求: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一)未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一命題;
(二)試卷命題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覆蓋面要廣,涉及基本內容和要求,著重考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新能力;
(三)命題人員需按規定制定命題計劃,提交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
(四)試題的覆蓋面要廣,難易度要適中,題量要適當,題型要多樣化,格式要規范,考試出題內容覆蓋應不少于課程標準規定內容的80%;
(五)試題份量應以大多數學生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為宜;
(六)每門課程同一考試時段需送交A、B兩套試卷,同課程各卷中試題的重復率(分值)不高于20%,期末考試原則上由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于考試前2周進行抽題檢查。
第八條 各課程考核時間原則上安排120分鐘,有些課程考試時間由于課程性質的原因可適當調整,各科試卷的滿分為100分,分值一般設為整數。
第九條 命題教師及其他接觸試題的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及相關信息,如試題泄露,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對試題泄露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裝訂密封后統一存放在系部專門的保密柜里,考前30分鐘由監考人員到考試課程所在系部領取。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及時到指定地點密封裝訂試卷,閱卷小組長及時領卷并組織人員集中流水閱卷。
第十一條 已閱評的試卷由開課系部負責統一歸檔,保存至學生畢業兩年后銷毀。任何部門和個人在試卷保存期內不得將試卷銷毀或丟棄。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遵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在校學生(或經學院批準辦理進修、旁聽手續的人員),均可參加課程考核。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參加課程考核資格:
(一)曠課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4者;
(二)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3者;
(三)平時欠交作業或不參加實驗累計達到作業或實驗總數1/3者;
(四)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論文(設計)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總實習時間1/3及以上者;
(五)學生的作業或實驗報告系抄襲別人,且情節嚴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況者,不予評定考核成績。若自行參加考核,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五章 考核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按學院周歷安排的考試周次進行,考查課程的考核原則上應在該課程教學周的最后1周完成,不占用學期末的考試時間。
第十四條 考核課程的期考由各系部負責組織安排實施。考試科目原則上安排在考試周的星期四、星期五進行,每個考場需配備2名監考員,考核形式不同的科目不能安排在同一考場,同一門科目考場如不能錯開安排座位,應采用A、B試卷。每場考試需在考場門外張貼《考生座次表》。
第十五條 各系部應在教務科研處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科目的期考安排,按要求將期考安排表送交教務科研處,于考試1周前向學生公布考試安排情況,并將監考安排表分發給有關人員。考試安排一經公布,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各系應召開考試動員大會,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則》,重點加強學生考風考紀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杜絕作弊等違紀現象發生,同時提醒學生攜帶本人學生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沒有證件的需出具《學生考試證件遺失證明》,證件不齊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各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在考試前應召集專門會議,布置與安排考試工作,組織教師學習《監考守則》,督促本系部的監考員認真履行監考職責,確保考場井然有序。
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須由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的教職員工承擔。凡安排擔任監考工作的教職員工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換或請假,特殊情況需調換或請假的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報教務科研處審批。
第十九條 教師(含行政兼課)每學年必須承擔不少于9次的監考任務,監考任務包括校內外考試的監考。
第六章 考場規則
第二十條 考生在考前15分鐘憑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把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禁止入場,開考30分鐘內禁止交卷退場。
第二十二條 閉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水性筆、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開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及任課教師指定的課本或筆記,禁止攜帶其它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二十三條 考生答題前應在規定的位置認真填寫姓名、學號、班級,不得超過密封線,不得在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
第二十四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考試中途不準隨意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監考人員同意,方可離開。
考試管理制度11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一、命題和印制
1、期中期末試題一律使用區教研室統一印制的試卷,如果教研室沒有統一的試卷就要聽從總支的`安排,總支沒有制試卷則由學校自行制卷。自行制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于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期中期末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質量分析。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考試以教研室試卷為準,時間按上級領導的安排,由任課教師監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學科成績卷面不出現分數,一律采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優、良、及格、待及格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計,及時填寫試卷分析。
四、組織和監考
1、期末考試由鎮教研室統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鎮教研室。
2、監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考教師要認真執行考場規則,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五、裝訂和批閱
考試結束后,統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六、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計兩部分,書面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特別是對班上前30%和后30%的以及平均分等方面要進行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鎮教研室。
考試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執業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一的考試大綱統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業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應試人員在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業登記。
經過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業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業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考試管理制度13
中學考試管理制度是學校教育教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范考試流程,確保考試公平公正,提升教學質量,為學生提供準確的學業評估。這一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考試組織與安排
2.考試命題與審題
3.考試實施與監考
4.考試評分與反饋
5.考試違規處理
內容概述:
1.考試組織與安排:明確考試時間、地點、科目及考生名單,確保考試資源的合理分配。
2.考試命題與審題:規定命題原則,確保試題的科學性、公正性,審題環節則保證試題無誤。
3.考試實施與監考:制定監考規則,確保考試期間的.秩序,防止作弊行為。
4.考試評分與反饋:設定評分標準,保證評分一致性,及時向學生反饋成績。
5.考試違規處理:明確違規行為的界定和處罰措施,維護考試的嚴肅性。
考試管理制度14
20xx中小學落實雙減政策考試管理制度為規范學校統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建立嚴格的考試管理機制和科學的考試管理辦法。以此規范考試的組織主體,明確考試的范圍,考試結果,探索“輕負擔、高質量”之路。
一、總體要求
1.學校全面推行日常考試無分數評價采取學生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學生實行以學業考試和基礎性發展目標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素質評價制度。
2.學校為每個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檔案,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
3.嚴格考試管理,不組織、不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種統考、聯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
二、考試周期管理
1.小學一二年級不得任何形式的進行書面的紙筆考試,可根據情況進行多種形式的樂考。
2.三、四、五、六、七、八、九年級可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六、七、八、九年級可適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
3.中小學各年級組和班級不得隨意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中小學各年級組內互相監督,年級主任做好監督與管理工作。
三、考試內容管理
各年級組要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制定考試內容,不得隨意拔高試題難度,要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
1.基礎性原則。根據教學內容和目標,遵循學科特點與學生心理發展規律,對應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學科素養,選擇基礎性代表性強的內容和問題進行測量與評價,準確反映教與學的過程和現狀,為改進教學服務,為教育決策提供依據。
2.發展性原則。考試要樹立為促進學生發展而評價的觀念,不僅要關注學生的學業成績,而且要發現學生多方面的潛能,了解學生發展中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從而促進學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積極主動地發展。
3.開放性原則。考試要全面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考試形式要多樣化,考試內容要多元化,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科學反映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充分體現學生的實踐活動和研究性學習的效果。
四、考試結果管理
考試結果要發揮考試的診斷發現、改進矯正、激勵導向功能,使學生獲得積極的生命體驗,幫助學生不斷認識自我,建立自信,主動發展。
1.各年級教師不得對考試結果進行排名與公布;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學生群傳播。
2.各年組不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貼標簽”“定級別”。
3.考試成績要落實等級制,中小學低中高段根據各年段特點制定等級,不得出現唯分數論的傾向。
中小學各年級組要認真落實考試管理制度,確保我校考試相關工作落到實處,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
考試管理制度15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教育評價改革和“雙減”工作部署要求,嚴格規范學校教育教學行為,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義務教育學校考試管理的通知》(教基廳函〔20xx〕34號)和省教育廳相關通知精神修改制訂我校考試管理制度如下:
一、準確把握考試功能。
考試主要發揮診斷學情教情、改進加強教學、評價教學質量等方面功能,不具有甄別、選拔功能。學生評價要處理好考試、作業、日常評價、質量監測等方面關系,科學合理安排考試,引導深化課程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通過多種措施、方法,引導教師、學生、家長正確認識考試。
二、嚴格壓減考試次數。
一二年級不進行紙筆考試,其他年級學校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學校和班級不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也不以測試、測驗、限時練習、學情調研等各種名義變相組織考試。
三、科學運用考試結果考試實行等級評價,一般分4至5個等級。
考試結果不排名、不公布,以適當方式告知學生和家長,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傳播。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貼標簽”;教師要運用考試結果精準分析學情教情,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幫扶輔導,科學研判教學工作的重點難點,切實改進課堂教學,不斷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學校對考試結果進行整體分析,根據分析對教學質量作出科學判斷,針對性地對教師教學進行指導和培訓。
四、規范考試命題管理考試命題要嚴格規范考試內容,合理控制考試難度,不得超越國家課程標準和學校教學進度。
要切實提高命題質量,注重考查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教學目標達成情況,注重增加綜合性、開放性、應用型、探究性試題比例,注重考查思維過程、創新意識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體現素質教育導向,不出偏題怪題,減少機械記憶性試題,防止試題難度過大。
五、完善學習過程評價。
樹立全面發展的質量觀和科學的'教育評價觀,綜合考慮學生學科考試成績與其他表現,科學全面評價學生。杜絕“一考定成績”的評價機制,要完善學習過程評價與考試結果評價有機結合的學業考評制度,加強學生學習過程評價,鼓勵實踐性評價,可以采用課堂觀測、隨堂練習、實驗操作、課后作業等方式開展學生學習情況的即時性評價,通過定期交流、主題演講、成果展示、學生述評等方式開展階段性評價。要注重學生綜合素質、學習習慣與學習表現、學習能力與創新精神等方面的評價。
六、完善管理監督機制。
建立考試日常監管制度,不給老師下達考試任務,不得簡單將考試結果作為教師業績評價的依據。嚴禁學校聯合開展考試。加強正面宣傳,引導家長和學生正確看待考試結果,為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環境。
【考試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考試管理制度02-18
(經典)考試管理制度02-24
(精選)考試管理制度02-26
考試管理制度(必備)02-25
[薦]考試管理制度02-25
考試管理制度(優秀)02-26
考試管理制度[實用]02-25
考試管理制度經典(15篇)02-24
考試管理制度經典[15篇]02-25
考試管理制度(匯編15篇)02-24